四字捷要脉诀
脉理精微人不测,七表八里难分别。
我非歧黄非和意,独持四字捷要诀。
四字为脉之大纲,浮沉迟数为关节。
浮主表而数主热,沉主里而迟主寒。
更看有力与无力,虚实之间定分别。
表里寒热与虚实,
表里寒热与虚实,四字抱着六家诀。
浮而有力则为风,无力气虚是本宗。
沉而有力则为积,无力气逆或上壅。
迟而有力痛难禁,无力寒痰在胸中。
数而有力则当热,无力血虚疮疡痛。1、七表脉:浮、芤、滑、实、弦、紧。
八里脉:微、沉、缓、濇、迟、伏、濡、弱。
2、脉理精要
脉理细如毫发,得精微者有几家,明其大意也就罢;浮沉迟数四个字,虚实寒热紧对答,七表八里不论他,此四者,辨析分明,用药饵,庶乎不差。3、浮脉
听我把浮脉学,轻轻的就摸着;浮字之中分迟数,浮迟表寒何用讲,浮数往往假热多,浮而无力大虚火,浮而有力风寒搏,把浮字牢牢记着。4、沉脉
将沉字,说与你,重重的按至底;沉中亦寓迟数理,沉迟里边寒如冰,沉数内热不需提,沉而无力知是气,沉而有力定是积,把沉字,切切记之。
5、脉分部位
学看脉,要部位分明,寸关尺左右相学看脉,要部位分明,寸关尺左右相同,五脏六腑配合定,左心胞络肝胆肾,右肺膻中脾胃命,肾与膀胱表里应,命门脉紧对三焦功,大小肠两寸分并。临诊脉,贵沉静;勿斜视,勿妄听,澄心静虑验脉症,病在某脏,在某腑,虚当补,实当攻寒宜温,热宜清;分清了虚实寒热,庶不愧当医之名。
6、看脉息至
诊脉时,稳呼吸,以己息,侯彼息,察其间断与接续。一息四至平和脉,再加一至亦是吉;六数七热为急脉,***十至将死期,当医人要阴阳分,浮数阳,沉迟阴,关前关后阴阳论,阴中有阳,阳中阴,阴极似阳,阳极阴,其间最足把人混,当医人,阴阳不分,无怪乎,治死活人。7、左寸浮脉(心)
左寸浮,心火虚,不能生土;土困兮,金必败,咳嗽痰吐,怔忡悸,盗自汗,归脾为主,去木香,易白芍,五味敛补;养心汤,补心丹,二方酌处。归脾汤诗曰:
参术龙芪神,远归香枣仁,
甘草须用炙,水煎姜枣引。
养心汤诗:
参芪神茯苓,枣柏归川芎,
半草志桂味,血足心自宁。
补心丹诗:人元参苓归 地天麦门冬,
远味枣柏仁,内中有桔梗。
又诗:
补心加石菖(一书为石膏),开窍效更良,
蜜丸朱砂衣,引用灯草汤,
去了五味子,加草和中堂。8、左寸沉脉(心)
左寸沉,心火实,实则亢害,移热于,小肠中,便闭赤涩,或淋浊,或口糜,疼难忍耐,导赤散合逍遥,一剂清泰,若不然,泻心汤,亦可使得。
导赤散诗:
生地木通甘草稍,还有竹叶清上焦,数味清凉降实火,南方丙丁自然消。
逍遥散诗:
逍遥古人不自得,苓术芍药与归柴。
生地薄荷同煎服,山栀丹皮外加味。
泻心汤诗:
泻心汤中芩连黄,三味能泻实火强,
大黄必须酒蒸用,至于芩连也无妨。9、左寸脉迟(心)
左寸迟,心经寒,抽愵冷颤,面色青,小便白,毛骨悚然,喜热饮,恶凉水,烈火不煖,真武汤,理中汤,附桂难免,不大寒,养荣汤,可保安痊。
理中汤真武汤诗:
术参姜枣名理中,苓术芍附名真武,返本回阳赖桂子。养荣汤诗:
参苓芪术草陈皮,归桂芍地远五味。
此方无呼不能补,温经去寒大有益。
10、左寸数脉(心)
左寸数,心经热,热即是火,心属火,数属火,火中加火,或赤肿,或痒疡,无非火烁,归脾汤善能泻,火中之火,六味汤加归芍,渐渐消却。六味汤诗:
地黄山萸苓丹泽,加入归芍滋阴来。
阴生阳降自然里,何怕脉数见火灾。
11、左关浮脉(肝)
左关浮,肝经虚,木中无火,木无火,不生心,心血立涸,血枯稿,不管筋,筋挛脚弱,或结核,或瘰疬,肝气不和,只须用,七味饮,一方安妥。七味饮诗:
六味加桂名七味,辛以润之此方类,
水能生木木自强,何虑肝经浮脉溃。
12、左关沉脉(肝)
左关沉,肝经实,郁而不伸;胸胁痛,胃脘疼,二目赤昏,怒伤肝,不荣筋,久则崩淋;每食后,吞酸味,如醋浸心,数般病,逍遥散,加入左金。
左金逍遥散诗:
茱萸炒连即左金,逍遥见前不在伸。
疏发肝胆两经火,风以散之此方真,
加米一撮治噤痢。13、左关迟脉(肝)
左关迟,肝经寒,冰里藏炭;不是热,用凉药,不得正权;浑身颤,二目闭,两手搦拳;腰又弓,脚又软,筋急拘挛;右归饮,八味饮,二方任拣。诗:
六味八味差不多,只差桂附两班药。
八味无有甘枸杞,左归无有苓丹泽。14、左关数脉(肝)
左关数,肝经热,火又增火;上烁金,中凌脾,痰涎形削;君不明,乱贼臣,助纣为虐;向北方,求救兵,剿灭贼;大剂子,六味汤,重加归芍。15、左尺浮脉(肾)
左尺浮,肾经虚,虚则水泛;水泛兮,土不撮,浮而为痰;理中汤,加白蔻,木香制半;亦有那,命门衰,不能配简。即当16、左尺沉脉(肾)
左尺沉,肾经实,实则水聚;水不流,其余脏,何以济滋;二目赤,唇口糜,鼻无润滞;皮肤燥,咽咙干,二便且闭;四物汤,右归饮,重加六味。用,八味饮,敛补而逐痰。17、左尺迟脉(肾)
左尺迟,肾经寒,寒则水凝;水凝了,遇寒冬,必冻成冰;穿厚衣,近烈火,难止寒冷;四肢厥,两唇青,小腹绞痛;用姜附,上肉桂,加入汤中。
诗曰:
寒则凝滞热流通,大凡医家无不明,太阳一照冰霜解,不过二八与理中。
18、左尺数脉(肾)
左尺数,数为热,热则水沸;水沸了,必横流,谁可遏阻;上涌痰,下滑精,曷其危笃;益气汤,知柏丸,清水补土;服二方,兼能养,其庶几乎。19、右寸浮脉(肺)
右寸浮,肺气虚,不能固表;不制木,不生水,反被火燎;空咳嗽,盗自汗,黄芪汤妙;木势盛,水势弱,惟肺可保;即速进,生金饮,两家和好。诗曰:
黄芪汤中归术芪,远志枣仁补骨脂,
生金饮内有丹皮,参术归芍麦草地。
黄芪汤:当归、白术、黄芪、远志。
生金饮:党参、白术、当归、白芍、生地、麦冬、丹皮、甘草。20、右寸沉脉(肺)
右寸沉,肺气实,内热表寒;嗽声沉,咽微干,见饭懒餐;气不散,胸腹满,膨胀难堪;轻四君,重益气,二方可拣;平肺散,生脉散,泻白三散。诗曰:
参苓青陈知味天,即是人参平肺散,
生脉散中参麦味,泻白桑骨二皮甘,
参苓术草四君子,益气归芪升柴兼。
21、右寸迟脉(肺)
右寸迟,肺经寒,寒难尅木;木过旺,反烁金,更凌脾土;脾土衰,不生金,金愈受苦;外不卫,表更松,贼风易入;也须将,生金饮,连进数付。
诗曰:
金生水亦生,水生木火平,
金旺木受制,不敢向脾凌。
生金饮子有丹皮,参术归芍麦草地。22、右寸数脉(肺)
右寸数,肺气热,清肃冷啜;伐肝木,肝难藏,痰嗽动血;鼻孔干,毛皮燥,大肠枯结;驱其子,来劝母,怒气可雪;甘露饮,清金饮,二方当啜。
甘露饮清金饮诗:
天降甘露润万物,地气不生天气无。二地二冬苓壳草,枇杷茵陈共石斛,
麦味汤中增枯芩,清金滋水病悉除。
甘露饮:生地、熟地、天冬、麦冬、茯苓、枳壳、甘草、枇杷叶、茵陈、石斛。
清金饮:甘露饮加黄芩。
23、右关浮脉(脾)
右关浮,脾气虚,难以消食;胃难纳,脾不磨,定成积滞;善治者,枳术丸,补消兼施;不得已,备急丹,中病即止;总不若,参苓散,无穷利益。诗曰:
枳术只两样,备急姜豆黄,
参苓白术散,药味要说详,
扁莲药苡砂,参术健脾强,
还有苓甘桔,加陈引枣姜。
枳术丸:枳壳、白术。
备急丹:姜、巴豆、大黄。参苓白术散。24、右关沉脉(脾)
右关沉,脾经实,实则为郁;土即郁,不化食,久则作湿;湿盛了,变痰涎,呕吐不已;二陈汤,六君子,斯症妙剂;山楂肉,宿砂仁,效过神曲。
二陈汤六君子汤诗:
陈半苓草名二陈,再加参术即六君,山楂神曲善消导,温经和胃宿砂仁。
(任意一方加入山楂、神曲、宿砂仁)
25、右关迟脉(脾)
右关迟,脾经寒,胃中寒;不能食,食不化,行不仍然;腹中疼,四肢凉,二目不闪;观其形,闻其声,病势危险;只须用,附子理中丸,一服保痊。诗曰:脾胃位乎中,汤名号理中,中寒并此证,故以中投中。
26、右关数脉(脾)
右关数,脾经热,热即火也;火生土,土所悦,不许过烈;过烈了,脾难统,必致失血;血妄行,循喉走,谁可拦阻;归脾汤,加栀丹,多服可也。诗曰:
归脾引血血归脾,血不归脾必用之,
他症木香易白芍,惟有血虚木香宜。
27、右尺浮脉(命门)
右尺浮,浮为虚,命火衰;有火名,无火实,是火不烈;却反能,炎上焦,火及作害;炎上症,非一条,不能悉;养肾水,配相关,夫妇相得;诗曰:虚火炎病,引火归本经。或问用何药,八味细变通。28、右尺沉脉(命门)
右尺沉,命火实,不得发越;如湿草,覆盖着,似乎将灭;却内蒸,成便毒,小便溺血;捡一方,又滋水,又清火,又将毒泻;必须用,都气饮,重重加泽泻,泻去毒可矣。29、右尺迟脉(命门)
右尺迟,命门寒,阳气将散;若阳绝,能救活,必是神仙;谨言迟,一纤阳,幸而未断;想一个,妙法儿,救其危颠;反本汤,重参附,廻阳气转。
反本汤诗:
反本廻阳参附姜,麦味陈草肉桂强, 腊茶姜枣同煎服,入蜜二匙润五脏,
无脉加入猪胆汁,呕者姜妙半夏良。
反本汤:党参、附子、炮姜、麦冬、五味子、陈皮、甘草、肉桂、腊茶,姜枣蜜引。
30、右尺数脉(命门)右尺数,命门热,阳气太旺;右命门,与胞络,同是为相;君主弱,臣相强,拨乱疆场;助君火,灭相火,国自安康;或八味,或养荣,正复邪亡。理谷不并行,邪正难两立,满座皆君子,小人无地容。
右部既已又写完,右部既已又写完,肺脾命门脉乃全;
虽是按经著煎丸,学者务必要互看;
历举数方立本宗,不贵熟来贵变通;
果能运用方寸地,神明变化用无穷。
脉理精微人不测,七表八里难分别。
我非歧黄非和意,独持四字捷要诀。
四字为脉之大纲,浮沉迟数为关节。
浮主表而数主热,沉主里而迟主寒。
更看有力与无力,虚实之间定分别。
表里寒热与虚实,
表里寒热与虚实,四字抱着六家诀。
浮而有力则为风,无力气虚是本宗。
沉而有力则为积,无力气逆或上壅。
迟而有力痛难禁,无力寒痰在胸中。
数而有力则当热,无力血虚疮疡痛。1、七表脉:浮、芤、滑、实、弦、紧。
八里脉:微、沉、缓、濇、迟、伏、濡、弱。
2、脉理精要
脉理细如毫发,得精微者有几家,明其大意也就罢;浮沉迟数四个字,虚实寒热紧对答,七表八里不论他,此四者,辨析分明,用药饵,庶乎不差。3、浮脉
听我把浮脉学,轻轻的就摸着;浮字之中分迟数,浮迟表寒何用讲,浮数往往假热多,浮而无力大虚火,浮而有力风寒搏,把浮字牢牢记着。4、沉脉
将沉字,说与你,重重的按至底;沉中亦寓迟数理,沉迟里边寒如冰,沉数内热不需提,沉而无力知是气,沉而有力定是积,把沉字,切切记之。
5、脉分部位
学看脉,要部位分明,寸关尺左右相学看脉,要部位分明,寸关尺左右相同,五脏六腑配合定,左心胞络肝胆肾,右肺膻中脾胃命,肾与膀胱表里应,命门脉紧对三焦功,大小肠两寸分并。临诊脉,贵沉静;勿斜视,勿妄听,澄心静虑验脉症,病在某脏,在某腑,虚当补,实当攻寒宜温,热宜清;分清了虚实寒热,庶不愧当医之名。
6、看脉息至
诊脉时,稳呼吸,以己息,侯彼息,察其间断与接续。一息四至平和脉,再加一至亦是吉;六数七热为急脉,***十至将死期,当医人要阴阳分,浮数阳,沉迟阴,关前关后阴阳论,阴中有阳,阳中阴,阴极似阳,阳极阴,其间最足把人混,当医人,阴阳不分,无怪乎,治死活人。7、左寸浮脉(心)
左寸浮,心火虚,不能生土;土困兮,金必败,咳嗽痰吐,怔忡悸,盗自汗,归脾为主,去木香,易白芍,五味敛补;养心汤,补心丹,二方酌处。归脾汤诗曰:
参术龙芪神,远归香枣仁,
甘草须用炙,水煎姜枣引。
养心汤诗:
参芪神茯苓,枣柏归川芎,
半草志桂味,血足心自宁。
补心丹诗:人元参苓归 地天麦门冬,
远味枣柏仁,内中有桔梗。
又诗:
补心加石菖(一书为石膏),开窍效更良,
蜜丸朱砂衣,引用灯草汤,
去了五味子,加草和中堂。8、左寸沉脉(心)
左寸沉,心火实,实则亢害,移热于,小肠中,便闭赤涩,或淋浊,或口糜,疼难忍耐,导赤散合逍遥,一剂清泰,若不然,泻心汤,亦可使得。
导赤散诗:
生地木通甘草稍,还有竹叶清上焦,数味清凉降实火,南方丙丁自然消。
逍遥散诗:
逍遥古人不自得,苓术芍药与归柴。
生地薄荷同煎服,山栀丹皮外加味。
泻心汤诗:
泻心汤中芩连黄,三味能泻实火强,
大黄必须酒蒸用,至于芩连也无妨。9、左寸脉迟(心)
左寸迟,心经寒,抽愵冷颤,面色青,小便白,毛骨悚然,喜热饮,恶凉水,烈火不煖,真武汤,理中汤,附桂难免,不大寒,养荣汤,可保安痊。
理中汤真武汤诗:
术参姜枣名理中,苓术芍附名真武,返本回阳赖桂子。养荣汤诗:
参苓芪术草陈皮,归桂芍地远五味。
此方无呼不能补,温经去寒大有益。
10、左寸数脉(心)
左寸数,心经热,热即是火,心属火,数属火,火中加火,或赤肿,或痒疡,无非火烁,归脾汤善能泻,火中之火,六味汤加归芍,渐渐消却。六味汤诗:
地黄山萸苓丹泽,加入归芍滋阴来。
阴生阳降自然里,何怕脉数见火灾。
11、左关浮脉(肝)
左关浮,肝经虚,木中无火,木无火,不生心,心血立涸,血枯稿,不管筋,筋挛脚弱,或结核,或瘰疬,肝气不和,只须用,七味饮,一方安妥。七味饮诗:
六味加桂名七味,辛以润之此方类,
水能生木木自强,何虑肝经浮脉溃。
12、左关沉脉(肝)
左关沉,肝经实,郁而不伸;胸胁痛,胃脘疼,二目赤昏,怒伤肝,不荣筋,久则崩淋;每食后,吞酸味,如醋浸心,数般病,逍遥散,加入左金。
左金逍遥散诗:
茱萸炒连即左金,逍遥见前不在伸。
疏发肝胆两经火,风以散之此方真,
加米一撮治噤痢。13、左关迟脉(肝)
左关迟,肝经寒,冰里藏炭;不是热,用凉药,不得正权;浑身颤,二目闭,两手搦拳;腰又弓,脚又软,筋急拘挛;右归饮,八味饮,二方任拣。诗:
六味八味差不多,只差桂附两班药。
八味无有甘枸杞,左归无有苓丹泽。14、左关数脉(肝)
左关数,肝经热,火又增火;上烁金,中凌脾,痰涎形削;君不明,乱贼臣,助纣为虐;向北方,求救兵,剿灭贼;大剂子,六味汤,重加归芍。15、左尺浮脉(肾)
左尺浮,肾经虚,虚则水泛;水泛兮,土不撮,浮而为痰;理中汤,加白蔻,木香制半;亦有那,命门衰,不能配简。即当16、左尺沉脉(肾)
左尺沉,肾经实,实则水聚;水不流,其余脏,何以济滋;二目赤,唇口糜,鼻无润滞;皮肤燥,咽咙干,二便且闭;四物汤,右归饮,重加六味。用,八味饮,敛补而逐痰。17、左尺迟脉(肾)
左尺迟,肾经寒,寒则水凝;水凝了,遇寒冬,必冻成冰;穿厚衣,近烈火,难止寒冷;四肢厥,两唇青,小腹绞痛;用姜附,上肉桂,加入汤中。
诗曰:
寒则凝滞热流通,大凡医家无不明,太阳一照冰霜解,不过二八与理中。
18、左尺数脉(肾)
左尺数,数为热,热则水沸;水沸了,必横流,谁可遏阻;上涌痰,下滑精,曷其危笃;益气汤,知柏丸,清水补土;服二方,兼能养,其庶几乎。19、右寸浮脉(肺)
右寸浮,肺气虚,不能固表;不制木,不生水,反被火燎;空咳嗽,盗自汗,黄芪汤妙;木势盛,水势弱,惟肺可保;即速进,生金饮,两家和好。诗曰:
黄芪汤中归术芪,远志枣仁补骨脂,
生金饮内有丹皮,参术归芍麦草地。
黄芪汤:当归、白术、黄芪、远志。
生金饮:党参、白术、当归、白芍、生地、麦冬、丹皮、甘草。20、右寸沉脉(肺)
右寸沉,肺气实,内热表寒;嗽声沉,咽微干,见饭懒餐;气不散,胸腹满,膨胀难堪;轻四君,重益气,二方可拣;平肺散,生脉散,泻白三散。诗曰:
参苓青陈知味天,即是人参平肺散,
生脉散中参麦味,泻白桑骨二皮甘,
参苓术草四君子,益气归芪升柴兼。
21、右寸迟脉(肺)
右寸迟,肺经寒,寒难尅木;木过旺,反烁金,更凌脾土;脾土衰,不生金,金愈受苦;外不卫,表更松,贼风易入;也须将,生金饮,连进数付。
诗曰:
金生水亦生,水生木火平,
金旺木受制,不敢向脾凌。
生金饮子有丹皮,参术归芍麦草地。22、右寸数脉(肺)
右寸数,肺气热,清肃冷啜;伐肝木,肝难藏,痰嗽动血;鼻孔干,毛皮燥,大肠枯结;驱其子,来劝母,怒气可雪;甘露饮,清金饮,二方当啜。
甘露饮清金饮诗:
天降甘露润万物,地气不生天气无。二地二冬苓壳草,枇杷茵陈共石斛,
麦味汤中增枯芩,清金滋水病悉除。
甘露饮:生地、熟地、天冬、麦冬、茯苓、枳壳、甘草、枇杷叶、茵陈、石斛。
清金饮:甘露饮加黄芩。
23、右关浮脉(脾)
右关浮,脾气虚,难以消食;胃难纳,脾不磨,定成积滞;善治者,枳术丸,补消兼施;不得已,备急丹,中病即止;总不若,参苓散,无穷利益。诗曰:
枳术只两样,备急姜豆黄,
参苓白术散,药味要说详,
扁莲药苡砂,参术健脾强,
还有苓甘桔,加陈引枣姜。
枳术丸:枳壳、白术。
备急丹:姜、巴豆、大黄。参苓白术散。24、右关沉脉(脾)
右关沉,脾经实,实则为郁;土即郁,不化食,久则作湿;湿盛了,变痰涎,呕吐不已;二陈汤,六君子,斯症妙剂;山楂肉,宿砂仁,效过神曲。
二陈汤六君子汤诗:
陈半苓草名二陈,再加参术即六君,山楂神曲善消导,温经和胃宿砂仁。
(任意一方加入山楂、神曲、宿砂仁)
25、右关迟脉(脾)
右关迟,脾经寒,胃中寒;不能食,食不化,行不仍然;腹中疼,四肢凉,二目不闪;观其形,闻其声,病势危险;只须用,附子理中丸,一服保痊。诗曰:脾胃位乎中,汤名号理中,中寒并此证,故以中投中。
26、右关数脉(脾)
右关数,脾经热,热即火也;火生土,土所悦,不许过烈;过烈了,脾难统,必致失血;血妄行,循喉走,谁可拦阻;归脾汤,加栀丹,多服可也。诗曰:
归脾引血血归脾,血不归脾必用之,
他症木香易白芍,惟有血虚木香宜。
27、右尺浮脉(命门)
右尺浮,浮为虚,命火衰;有火名,无火实,是火不烈;却反能,炎上焦,火及作害;炎上症,非一条,不能悉;养肾水,配相关,夫妇相得;诗曰:虚火炎病,引火归本经。或问用何药,八味细变通。28、右尺沉脉(命门)
右尺沉,命火实,不得发越;如湿草,覆盖着,似乎将灭;却内蒸,成便毒,小便溺血;捡一方,又滋水,又清火,又将毒泻;必须用,都气饮,重重加泽泻,泻去毒可矣。29、右尺迟脉(命门)
右尺迟,命门寒,阳气将散;若阳绝,能救活,必是神仙;谨言迟,一纤阳,幸而未断;想一个,妙法儿,救其危颠;反本汤,重参附,廻阳气转。
反本汤诗:
反本廻阳参附姜,麦味陈草肉桂强, 腊茶姜枣同煎服,入蜜二匙润五脏,
无脉加入猪胆汁,呕者姜妙半夏良。
反本汤:党参、附子、炮姜、麦冬、五味子、陈皮、甘草、肉桂、腊茶,姜枣蜜引。
30、右尺数脉(命门)右尺数,命门热,阳气太旺;右命门,与胞络,同是为相;君主弱,臣相强,拨乱疆场;助君火,灭相火,国自安康;或八味,或养荣,正复邪亡。理谷不并行,邪正难两立,满座皆君子,小人无地容。
右部既已又写完,右部既已又写完,肺脾命门脉乃全;
虽是按经著煎丸,学者务必要互看;
历举数方立本宗,不贵熟来贵变通;
果能运用方寸地,神明变化用无穷。
良智说法||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
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2〕11号,以下简称《决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是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法律依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司法确认程序、简易程序及小额诉讼的程序、独任制程序、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等进行了修改并新增7个条文,整体条文顺序发生了变化。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所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与新民事诉讼法出现了不一致,相关条文表述也亟待调整。
为切实做好新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民诉法解释》修改工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有力指导下,经过在上海、南通两地法院调研、征求专家学者和院内相关部门意见,形成了《决定》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
《决定》立足审判工作实际,坚持需求导向,严格对照新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民诉法解释》条文序号和条文表述进行适应性修改,共计16个条文。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修改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相关规定。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将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条件由“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修改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同时将简易程序案件的最长审限由六个月修改为四个月。
二是修改程序转换和程序异议的相关规定。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将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条件由“案情复杂”修改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为下一步细化程序转换标准预留空间。同时,明确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三是修改简便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关于电子送达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四是修改小额诉讼案件的相关规定。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删除《民诉法解释》原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关于具体适用和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类型的规定;调整海事、海商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标准,并允许当事人依法合意选择适用。
五是修改司法确认案件共同管辖的相关规定。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的规定,对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司法确认案件管辖问题进行适应性修改。
六是调整所引用民事诉讼法的条文序号和司法解释自身的条文顺序。这是审判实践亟需解决的技术操作问题。考虑到本次修改需要调整所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多达200余处,加之司法解释自身条文顺序也需要调整,《决定》坚持精简原则,通过两个条文对《民诉法解释》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民诉法解释》本身的条文顺序进行统一修改。《决定》发布的同时,一并公布新《民诉法解释》文本,便于各级人民法院准确引用司法解释相应条文。
此外,《决定》还对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如将第九条、第二百一十八条中的“抚育费”改为“抚养费”,确保《民诉法解释》与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保持一致。
《民诉法解释》需要根据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其他内容,我们将加强对审判实践的调研,广泛征求意见,适时稳步推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2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法释〔2022〕1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
(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
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审判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四、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五、将第二百一十八条修改为:“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六、将第二百五十八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四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七、将第二百六十一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八、将第二百六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九、将第二百七十三条修改为:“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海事、海商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十、删除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
十一、将第二百八十一条改为第二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十二、将第三百四十九条改为第三百四十七条,修改为:“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提出该当事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十三、将第三百五十三条改为第三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代理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十四、将第三百五十四条改为第三百五十二条,修改为:“调解组织自行开展的调解,有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五、条文中引用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序号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作相应调整。
十六、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内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微信公众号
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2〕11号,以下简称《决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是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法律依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司法确认程序、简易程序及小额诉讼的程序、独任制程序、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等进行了修改并新增7个条文,整体条文顺序发生了变化。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所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与新民事诉讼法出现了不一致,相关条文表述也亟待调整。
为切实做好新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民诉法解释》修改工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有力指导下,经过在上海、南通两地法院调研、征求专家学者和院内相关部门意见,形成了《决定》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
《决定》立足审判工作实际,坚持需求导向,严格对照新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民诉法解释》条文序号和条文表述进行适应性修改,共计16个条文。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修改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相关规定。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将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条件由“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修改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同时将简易程序案件的最长审限由六个月修改为四个月。
二是修改程序转换和程序异议的相关规定。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将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条件由“案情复杂”修改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为下一步细化程序转换标准预留空间。同时,明确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三是修改简便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关于电子送达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四是修改小额诉讼案件的相关规定。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删除《民诉法解释》原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关于具体适用和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类型的规定;调整海事、海商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标准,并允许当事人依法合意选择适用。
五是修改司法确认案件共同管辖的相关规定。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的规定,对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司法确认案件管辖问题进行适应性修改。
六是调整所引用民事诉讼法的条文序号和司法解释自身的条文顺序。这是审判实践亟需解决的技术操作问题。考虑到本次修改需要调整所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多达200余处,加之司法解释自身条文顺序也需要调整,《决定》坚持精简原则,通过两个条文对《民诉法解释》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民诉法解释》本身的条文顺序进行统一修改。《决定》发布的同时,一并公布新《民诉法解释》文本,便于各级人民法院准确引用司法解释相应条文。
此外,《决定》还对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如将第九条、第二百一十八条中的“抚育费”改为“抚养费”,确保《民诉法解释》与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保持一致。
《民诉法解释》需要根据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其他内容,我们将加强对审判实践的调研,广泛征求意见,适时稳步推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2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法释〔2022〕1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
(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
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审判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四、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五、将第二百一十八条修改为:“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六、将第二百五十八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四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七、将第二百六十一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八、将第二百六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九、将第二百七十三条修改为:“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海事、海商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十、删除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
十一、将第二百八十一条改为第二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十二、将第三百四十九条改为第三百四十七条,修改为:“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提出该当事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十三、将第三百五十三条改为第三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代理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十四、将第三百五十四条改为第三百五十二条,修改为:“调解组织自行开展的调解,有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五、条文中引用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序号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作相应调整。
十六、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内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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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路不吞必hui hui字】赞多古之学者得一善言,附于其身;今之学者得一善言,务以悦人。――清金兰生《格言联璧》
赞多愿你善其身 愿你遇良人 暖色浮余生 有好人相伴。@INTO1-赞多76.人之生也柔弱,其死也坚强。草木之生也柔脆,其死也枯槁。故坚强者死之徒,柔弱者生之徒。是以兵强则灭,木强则折。强大处下,柔弱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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