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企业家被控诈骗政府,律师从无期辩到无罪》(蓝鹏律师事务所 2021-12-17 18:18)
河北女企业家Z某是当地的养猪大户,2012年在申报河北省环保项目时,因为涉嫌使用伪造的银行存款凭证、虚增项目价值的方式,骗取政府奖励金,被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Z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张起淮和助理史建军律师担任Z某涉嫌诈骗一案的辩护人。两位辩护人在看完所有的案卷,了解还原了案件事实后,对检方指控的罪名进行构成分析,明确指出Z某尽管存在违规行为,但她并没有使有关政府部门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故不构成诈骗罪。经过长达三年时间数轮交锋后,检察院最终撤回起诉。
经查,河北某地FM养猪场专业合作社于2008年10月21日注册成立,被告人Z某系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2012年3月14日,河北省财政厅、环保厅联合下发《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X河X湖及XX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项目的通知》,明确规定了2012年X河X湖及XX江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以下简称2012年奖励资金)的支持反向、支持范围、申报项目要求、申报材料要求及程序等,要求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好,已开始实施或已具备实施条件、申报材料包括自己筹措承诺及证明材料等。
2012年3月份,Z某通过提供伪造的银行存款凭证、虚增项目价值的方式,以“FM养猪专业合作社年出栏一万头生猪养殖猪粪便综合治理项目”申请2012年奖励金。被告人Z某提供的申报材料称该项目共投资1300万元,已自筹资金910万元,申请390万奖励金。2012年7月份,该申请经逐级申报被河北省财政部门与环境保护部分审批通过。2012年12月3日至2014年8月21日,当地主管部门共向FM养猪专业合作社转账390万元。
检察院认为,Z某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Z某在项目资金申请材料中自述FM养猪合作社占地57亩,实际上占地20多亩;其次,Z某在项目资金申请中自述FM养猪合作投资1300万元,其中自有资金910万元,资金缺口390万元,并提供伪造的工商银行存单一张,作为自有资金的证明;再次,项目2012年3月申报,2012年12月3日,主管部门收到390万元,2012年12月4日,主管部门将水污染防治资金150万元拨付给FM养猪合作社,2014年2月份,该部门将剩余240万元分几笔拨付到合作社账户。由于Z某存在欺诈行为,而且相关资金已经转移到她名下账户占有,而且有与施工单位互相转账作假,非法占有款项的嫌疑,故构成诈骗罪。
针对检察院的指控,蓝鹏律师事务所的两位辩护人对案件事实进行还原,严谨论证法律关系,研究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后,明确指出,Z某不构成诈骗罪,并做了重点论述:
首先,被告人Z某主观上不具有将国家奖励资金占为己有的非法目的。被告人1998年开始养猪,是著名的养猪大户,最初在经营方面采取农户寄养等方式。2012年底,FM养猪专业合作社年出栏一万头生猪养殖猪粪便综合治理项目彻底完成,并顺利通过了市、区环保部门的验收。其次,被告人Z某在客观上并未故意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项目本身存在申报期限极其短暂和仓促的问题,项目申报人根本没有可能在短期内筹到高达数百万乃至近千万元的资金,只能求助于高利贷,而与对方约定的910万元并未到账。《通知》要求项目申报人提供的是资金筹措方案及证明材料,而非自有资金证明,虽然银行存单标准更高但并非必要条件,Z某提供伪造的银行存款凭证有过错,但并未出自故意,其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对于《起诉书》所谓“虚增项目价值”的说法,律师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流通物包括土地使用权增值或贬值都是极其正常的现象。
再次,当地政府向FM养猪专业合作社拨付390万元奖励资金并非基于错误认识,而是根据项目已经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等客观事实在进行理性判断的基础上所做的决定。本案中,FM养猪专业合作社于2012年3月21日提交申报材料,并于当月全面开工,至2012年12月4日支付第一笔奖励资金150万元,项目建设已经全部完成,市、区环保局工作人员是在现场考察核实之后,才最终拨付了第一笔奖励资金150万元。剩余240万元奖励资金,是项目经环保局验收合格,在合作社按照政府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并被审核通过后才于2014年2月到8月期间分五笔拨付的。
自始自终,项目都在政府的指导下进行,政府对于项目的进度、规模、实际投资情况、建设当中存在的问题、整改的情况和整改时间安排等非常清楚,并不存在基于错误认识而做出财产处分决定,这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另外,两位辩护人指出,河北省财政厅、环保厅《通知》对项目奖金申报过程中的误报、错报和虚报处罚办法已有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不宜脱离上述规定草率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更何况被告人没有侵占和挥霍奖励资金,而是将奖励资金用于FM养猪专业合作社的猪粪便综合治理项目建设,这符合国家设立水污染防治项目奖励资金的设立初衷。
最后,国家专项扶持资金的特殊性,这是本案不宜被定为诈骗案件的另一个关键因素。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曾经就这类案件给过指导意见,认为不宜一味追究刑事责任,这方面要格外慎重。
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展开激烈交锋,检察机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坚决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两位辩护人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据理力争,认为被告人所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虽有失实之处,但并无刑法打击意义上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依法并不构成诈骗罪。请求合议庭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判被告人无罪。
2019年12月,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此案就此尘埃落定。
此案的办理一波三折,检察机关曾经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用尽了一切办法搜集证据,案件数次开庭,历时三年之久。被告人也经历了被拘留、逮捕、审查起诉,以及取保候审,一直坚称自己无罪。在这个案件中,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的张起淮和助理史建军律师起到了关键作用,他们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及坚韧不拔的精神,始终坚持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
在他们的努力之下,检察机关也意识到尽管两次补充侦查,但相关证据不能证明Z某有罪,最终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如果Z某被判决有罪的话,她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而且对政府采取诈骗手段,很可能被顶格判处无期徒刑。从无期徒刑到无罪,这与律师艰苦卓绝的工作是密不可分的,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能够成功无罪辩护是极难的,比例非常低。不仅需要被告人能顶住压力,在压力之下不屈服,更需要辩护人坚持不懈地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
不负所托,使命必达,这就是蓝鹏律师交出的满意答卷。
河北女企业家Z某是当地的养猪大户,2012年在申报河北省环保项目时,因为涉嫌使用伪造的银行存款凭证、虚增项目价值的方式,骗取政府奖励金,被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Z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张起淮和助理史建军律师担任Z某涉嫌诈骗一案的辩护人。两位辩护人在看完所有的案卷,了解还原了案件事实后,对检方指控的罪名进行构成分析,明确指出Z某尽管存在违规行为,但她并没有使有关政府部门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故不构成诈骗罪。经过长达三年时间数轮交锋后,检察院最终撤回起诉。
经查,河北某地FM养猪场专业合作社于2008年10月21日注册成立,被告人Z某系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2012年3月14日,河北省财政厅、环保厅联合下发《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X河X湖及XX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项目的通知》,明确规定了2012年X河X湖及XX江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以下简称2012年奖励资金)的支持反向、支持范围、申报项目要求、申报材料要求及程序等,要求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好,已开始实施或已具备实施条件、申报材料包括自己筹措承诺及证明材料等。
2012年3月份,Z某通过提供伪造的银行存款凭证、虚增项目价值的方式,以“FM养猪专业合作社年出栏一万头生猪养殖猪粪便综合治理项目”申请2012年奖励金。被告人Z某提供的申报材料称该项目共投资1300万元,已自筹资金910万元,申请390万奖励金。2012年7月份,该申请经逐级申报被河北省财政部门与环境保护部分审批通过。2012年12月3日至2014年8月21日,当地主管部门共向FM养猪专业合作社转账390万元。
检察院认为,Z某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Z某在项目资金申请材料中自述FM养猪合作社占地57亩,实际上占地20多亩;其次,Z某在项目资金申请中自述FM养猪合作投资1300万元,其中自有资金910万元,资金缺口390万元,并提供伪造的工商银行存单一张,作为自有资金的证明;再次,项目2012年3月申报,2012年12月3日,主管部门收到390万元,2012年12月4日,主管部门将水污染防治资金150万元拨付给FM养猪合作社,2014年2月份,该部门将剩余240万元分几笔拨付到合作社账户。由于Z某存在欺诈行为,而且相关资金已经转移到她名下账户占有,而且有与施工单位互相转账作假,非法占有款项的嫌疑,故构成诈骗罪。
针对检察院的指控,蓝鹏律师事务所的两位辩护人对案件事实进行还原,严谨论证法律关系,研究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后,明确指出,Z某不构成诈骗罪,并做了重点论述:
首先,被告人Z某主观上不具有将国家奖励资金占为己有的非法目的。被告人1998年开始养猪,是著名的养猪大户,最初在经营方面采取农户寄养等方式。2012年底,FM养猪专业合作社年出栏一万头生猪养殖猪粪便综合治理项目彻底完成,并顺利通过了市、区环保部门的验收。其次,被告人Z某在客观上并未故意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项目本身存在申报期限极其短暂和仓促的问题,项目申报人根本没有可能在短期内筹到高达数百万乃至近千万元的资金,只能求助于高利贷,而与对方约定的910万元并未到账。《通知》要求项目申报人提供的是资金筹措方案及证明材料,而非自有资金证明,虽然银行存单标准更高但并非必要条件,Z某提供伪造的银行存款凭证有过错,但并未出自故意,其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对于《起诉书》所谓“虚增项目价值”的说法,律师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流通物包括土地使用权增值或贬值都是极其正常的现象。
再次,当地政府向FM养猪专业合作社拨付390万元奖励资金并非基于错误认识,而是根据项目已经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等客观事实在进行理性判断的基础上所做的决定。本案中,FM养猪专业合作社于2012年3月21日提交申报材料,并于当月全面开工,至2012年12月4日支付第一笔奖励资金150万元,项目建设已经全部完成,市、区环保局工作人员是在现场考察核实之后,才最终拨付了第一笔奖励资金150万元。剩余240万元奖励资金,是项目经环保局验收合格,在合作社按照政府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并被审核通过后才于2014年2月到8月期间分五笔拨付的。
自始自终,项目都在政府的指导下进行,政府对于项目的进度、规模、实际投资情况、建设当中存在的问题、整改的情况和整改时间安排等非常清楚,并不存在基于错误认识而做出财产处分决定,这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另外,两位辩护人指出,河北省财政厅、环保厅《通知》对项目奖金申报过程中的误报、错报和虚报处罚办法已有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不宜脱离上述规定草率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更何况被告人没有侵占和挥霍奖励资金,而是将奖励资金用于FM养猪专业合作社的猪粪便综合治理项目建设,这符合国家设立水污染防治项目奖励资金的设立初衷。
最后,国家专项扶持资金的特殊性,这是本案不宜被定为诈骗案件的另一个关键因素。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曾经就这类案件给过指导意见,认为不宜一味追究刑事责任,这方面要格外慎重。
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展开激烈交锋,检察机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坚决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两位辩护人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据理力争,认为被告人所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虽有失实之处,但并无刑法打击意义上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依法并不构成诈骗罪。请求合议庭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判被告人无罪。
2019年12月,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此案就此尘埃落定。
此案的办理一波三折,检察机关曾经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用尽了一切办法搜集证据,案件数次开庭,历时三年之久。被告人也经历了被拘留、逮捕、审查起诉,以及取保候审,一直坚称自己无罪。在这个案件中,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的张起淮和助理史建军律师起到了关键作用,他们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及坚韧不拔的精神,始终坚持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
在他们的努力之下,检察机关也意识到尽管两次补充侦查,但相关证据不能证明Z某有罪,最终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如果Z某被判决有罪的话,她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而且对政府采取诈骗手段,很可能被顶格判处无期徒刑。从无期徒刑到无罪,这与律师艰苦卓绝的工作是密不可分的,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能够成功无罪辩护是极难的,比例非常低。不仅需要被告人能顶住压力,在压力之下不屈服,更需要辩护人坚持不懈地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
不负所托,使命必达,这就是蓝鹏律师交出的满意答卷。
阴律无情:婴灵大控诉——阎罗王的黄令牌
感恩佛力加持!乘白莲花出发!
阿弥陀佛!阿玉向判官合十!
判官正在处理“枉死哭城”婴灵个案。我听到有个女婴灵正在大叫:“我恨你们,恨死你们,永远也不会放过你们,你们生生世世都不得好死,永远也不会放过你们,我一定会再来找你们报仇的。”她一直在痛苦大叫。哗!一个小小的婴灵竟然如此强大的怨恨心。此女婴灵看上去比其它婴灵大些,判官说此女婴灵6个多月了,父母知道她是女孩后,遭受第2次被堕胎,2次都是6个多月被堕胎的,女婴灵因此而上告冥君阎王,阎王批准她再次入胎讨债。
过去跟女婴灵沟通沟通吧,我对她念了一句阿弥陀佛,问她为何要如此痛恨父母?不如算了不要再去找他们了,反正他们不要女孩,你投生了他们也不会对你好,又何苦呢?
此女婴灵于是又哇哇大哭了。她说不行,无论去到天涯海角,都要报此仇,一定不会放过父母。她非常激动及痛苦地说他们已经第2次杀害她了。第2次堕胎时连医生都说这样做会有危险,可她的父母说最重要是保住大人没事就行了,孩子都不要了,就使用对大人最有利的方法来处理。
女婴灵哭着说,当时她手脚用尽力在妈妈的肚子里踢,希望能提早点出来,可是医生用手按住她的头部打了一支针后,她就感觉突然开始全身昏痛没力气了,之后医生用剪刀把她的右手先剪了2块,用钳子夹住拿出来,再把她的脚剪了4块,脚是用吸盘吸出来的,她当时感觉又剧痛又刺骨的寒冷,身体也是一样的遭遇。
女婴灵继续哭着说:“头部、我的耳朵、眼睛被一块一块地剪下来,特别是剪头部最痛,头部医生剪了很多次,还用尖刀形状的钩子把我钩出来,又用钳子把我夹住等等。医生每剪我一下,我就痛得非常厉害,全身都无力反抗,血一直流个不停,这种痛苦我永远永远也不会忘记。特别是这次堕胎的医生,是个经验不太丰富的人,她的动作做得比上次那个医生慢,而且还失手;本来可以剪少几刀,因为医生失手做得不好,多使用了一些工具来增加痛苦,例如:搅拌棒、吸盘、钩子等都用得比上次的次数多,这些种种的痛苦,全部都是因为他们两个不要我。我不会找医生麻烦,因医生曾经提议他们把我生下来,但他们不听,是他们不让我见到阳光,是他们的错,一次又一次地要我死,我永远也恨死他们两个,我要他们永远不得好死,不得好死,永远不会放过他们。”又是一轮痛苦的哭声,唉!真是的!很沉重的怨恨报复心,看来阳间这对父母真需要大力忏悔了,其实生男孩女孩又有什么分别呢!
判官说:“这个女婴灵已经被阎王再次批准投生去同一父母家中讨债,这次此女婴灵可以手持黄色令牌住在她母亲子宫当中。等到她成了人形时,此黄色令牌正巧会在生殖器那个位置,医生会误以为她是个男孩。而此女婴灵在母亲怀孕期间会得到双亲的关爱,期待她的来临;当然最终他们是失望的,生下来是个女孩,这是阎王的判令。他们没有安分守己,破坏阴律的法纪,犯杀人罪。此父母原本家境福报还不错,但因为有2次堕胎之杀生行为,已经被全线削减福报及寿命,之后还要偿还此女婴灵对他们不孝之报应。其实也并非阎王判令此父母将来要受罪吃苦,只是此父母自身没有遵守不可杀人的宇宙定律。若当初第一次怀孕时,他们把此婴灵生下来,就不会被全线削减福报及寿命。造如是因,得如是果。无论杀害哪个众生,将来都要承受被他杀、短命、多病的果报。无论时代科技如何快速地发展,阴律的3大阴德基本定律——救人命、成全寡妇守贞节、至善不为人知这三项,是永远不会改变的。天地人伦的标准也永远不会改变,每个生命都有其生存的权利。在地府每天有太多的婴灵,都是因为阳间的准父母故意堕胎来报到的,阴律将严惩此类杀人的众生,就算是教唆他人堕胎都要折福、折寿,更何况自身堕胎。相反劝说他人不要堕胎,则可以增福添寿,阴府会在个人生死簿上记一大善阴功德,这样做就利己利人。”
判官继续教导阿玉说:“如今阳间众生已经严重缺乏因果观念,以为孩子还没出生,就什么都不知道;其实当一个生命受胎之后,就跟人是一样的,只是他们的生命还很脆弱,他们有记忆,也能感受到痛苦。特别是已经成了人形的婴灵,他们感受痛的层次,会比刚受胎一个月的强,如此类推。阿玉你听听‘枉死哭城’婴灵的控诉就知道,阳间那些堕胎母亲的妇科病、腰痛、头痛、种种身体上久治不愈的顽疾,都跟这些婴灵是有连带关系的。”
看看此“枉死哭城”,真的无比巨大,以我的能力真是看不见它的边际,当中哭声连绵不断,震耳欲聋,真的可怜至极呀!
临行前再去见见那位即将投胎的女婴灵吧。我说:“阿弥陀佛!小妹妹,别哭了。记住投胎后要孝顺父母啊!毕竟妈妈要十月怀胎也十分辛苦,而且冤冤相报何时了。既然阎王都赐予令牌,这次不会再遭受堕胎之苦就算了。”女婴灵马上愤怒地回答说不可能,一定不会放过他们。
我说:“这样吧!如果没有阎王令牌,你可能不知还要等多长时间才能投胎,你要感恩阎王啊!”她听我说了这话就开始不哭了,好像是认同要感恩阎王。我说你应该感恩阎王的恩德,她回答说要感恩阎王,但仍旧不会放过父母。
“好吧!小妹妹,阿玉要走了,阿弥陀佛!希望你以后不会再发生不愉快事件,多多保重了。”
向判官合十!谢谢判官!
阿玉今天先告退了,乘白莲花回去!
敬惜字纸,消灾得福,求财富如流水,求聪明得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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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跟女婴灵沟通沟通吧,我对她念了一句阿弥陀佛,问她为何要如此痛恨父母?不如算了不要再去找他们了,反正他们不要女孩,你投生了他们也不会对你好,又何苦呢?
此女婴灵于是又哇哇大哭了。她说不行,无论去到天涯海角,都要报此仇,一定不会放过父母。她非常激动及痛苦地说他们已经第2次杀害她了。第2次堕胎时连医生都说这样做会有危险,可她的父母说最重要是保住大人没事就行了,孩子都不要了,就使用对大人最有利的方法来处理。
女婴灵哭着说,当时她手脚用尽力在妈妈的肚子里踢,希望能提早点出来,可是医生用手按住她的头部打了一支针后,她就感觉突然开始全身昏痛没力气了,之后医生用剪刀把她的右手先剪了2块,用钳子夹住拿出来,再把她的脚剪了4块,脚是用吸盘吸出来的,她当时感觉又剧痛又刺骨的寒冷,身体也是一样的遭遇。
女婴灵继续哭着说:“头部、我的耳朵、眼睛被一块一块地剪下来,特别是剪头部最痛,头部医生剪了很多次,还用尖刀形状的钩子把我钩出来,又用钳子把我夹住等等。医生每剪我一下,我就痛得非常厉害,全身都无力反抗,血一直流个不停,这种痛苦我永远永远也不会忘记。特别是这次堕胎的医生,是个经验不太丰富的人,她的动作做得比上次那个医生慢,而且还失手;本来可以剪少几刀,因为医生失手做得不好,多使用了一些工具来增加痛苦,例如:搅拌棒、吸盘、钩子等都用得比上次的次数多,这些种种的痛苦,全部都是因为他们两个不要我。我不会找医生麻烦,因医生曾经提议他们把我生下来,但他们不听,是他们不让我见到阳光,是他们的错,一次又一次地要我死,我永远也恨死他们两个,我要他们永远不得好死,不得好死,永远不会放过他们。”又是一轮痛苦的哭声,唉!真是的!很沉重的怨恨报复心,看来阳间这对父母真需要大力忏悔了,其实生男孩女孩又有什么分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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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行前再去见见那位即将投胎的女婴灵吧。我说:“阿弥陀佛!小妹妹,别哭了。记住投胎后要孝顺父母啊!毕竟妈妈要十月怀胎也十分辛苦,而且冤冤相报何时了。既然阎王都赐予令牌,这次不会再遭受堕胎之苦就算了。”女婴灵马上愤怒地回答说不可能,一定不会放过他们。
我说:“这样吧!如果没有阎王令牌,你可能不知还要等多长时间才能投胎,你要感恩阎王啊!”她听我说了这话就开始不哭了,好像是认同要感恩阎王。我说你应该感恩阎王的恩德,她回答说要感恩阎王,但仍旧不会放过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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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女婴灵于是又哇哇大哭了。她说不行,无论去到天涯海角,都要报此仇,一定不会放过父母。她非常激动及痛苦地说他们已经第2次杀害她了。第2次堕胎时连医生都说这样做会有危险,可她的父母说最重要是保住大人没事就行了,孩子都不要了,就使用对大人最有利的方法来处理。
女婴灵哭着说,当时她手脚用尽力在妈妈的肚子里踢,希望能提早点出来,可是医生用手按住她的头部打了一支针后,她就感觉突然开始全身昏痛没力气了,之后医生用剪刀把她的右手先剪了2块,用钳子夹住拿出来,再把她的脚剪了4块,脚是用吸盘吸出来的,她当时感觉又剧痛又刺骨的寒冷,身体也是一样的遭遇。
女婴灵继续哭着说:“头部、我的耳朵、眼睛被一块一块地剪下来,特别是剪头部最痛,头部医生剪了很多次,还用尖刀形状的钩子把我钩出来,又用钳子把我夹住等等。医生每剪我一下,我就痛得非常厉害,全身都无力反抗,血一直流个不停,这种痛苦我永远永远也不会忘记。特别是这次堕胎的医生,是个经验不太丰富的人,她的动作做得比上次那个医生慢,而且还失手;本来可以剪少几刀,因为医生失手做得不好,多使用了一些工具来增加痛苦,例如:搅拌棒、吸盘、钩子等都用得比上次的次数多,这些种种的痛苦,全部都是因为他们两个不要我。我不会找医生麻烦,因医生曾经提议他们把我生下来,但他们不听,是他们不让我见到阳光,是他们的错,一次又一次地要我死,我永远也恨死他们两个,我要他们永远不得好死,不得好死,永远不会放过他们。”又是一轮痛苦的哭声,唉!真是的!很沉重的怨恨报复心,看来阳间这对父母真需要大力忏悔了,其实生男孩女孩又有什么分别呢!
判官说:“这个女婴灵已经被阎王再次批准投生去同一父母家中讨债,这次此女婴灵可以手持黄色令牌住在她母亲子宫当中。等到她成了人形时,此黄色令牌正巧会在生殖器那个位置,医生会误以为她是个男孩。而此女婴灵在母亲怀孕期间会得到双亲的关爱,期待她的来临;当然最终他们是失望的,生下来是个女孩,这是阎王的判令。他们没有安分守己,破坏阴律的法纪,犯杀人罪。此父母原本家境福报还不错,但因为有2次堕胎之杀生行为,已经被全线削减福报及寿命,之后还要偿还此女婴灵对他们不孝之报应。其实也并非阎王判令此父母将来要受罪吃苦,只是此父母自身没有遵守不可杀人的宇宙定律。若当初第一次怀孕时,他们把此婴灵生下来,就不会被全线削减福报及寿命。造如是因,得如是果。无论杀害哪个众生,将来都要承受被他杀、短命、多病的果报。无论时代科技如何快速地发展,阴律的3大阴德基本定律——救人命、成全寡妇守贞节、至善不为人知这三项,是永远不会改变的。天地人伦的标准也永远不会改变,每个生命都有其生存的权利。在地府每天有太多的婴灵,都是因为阳间的准父母故意堕胎来报到的,阴律将严惩此类杀人的众生,就算是教唆他人堕胎都要折福、折寿,更何况自身堕胎。相反劝说他人不要堕胎,则可以增福添寿,阴府会在个人生死簿上记一大善阴功德,这样做就利己利人。”
判官继续教导阿玉说:“如今阳间众生已经严重缺乏因果观念,以为孩子还没出生,就什么都不知道;其实当一个生命受胎之后,就跟人是一样的,只是他们的生命还很脆弱,他们有记忆,也能感受到痛苦。特别是已经成了人形的婴灵,他们感受痛的层次,会比刚受胎一个月的强,如此类推。阿玉你听听‘枉死哭城’婴灵的控诉就知道,阳间那些堕胎母亲的妇科病、腰痛、头痛、种种身体上久治不愈的顽疾,都跟这些婴灵是有连带关系的。”
看看此“枉死哭城”,真的无比巨大,以我的能力真是看不见它的边际,当中哭声连绵不断,震耳欲聋,真的可怜至极呀!
临行前再去见见那位即将投胎的女婴灵吧。我说:“阿弥陀佛!小妹妹,别哭了。记住投胎后要孝顺父母啊!毕竟妈妈要十月怀胎也十分辛苦,而且冤冤相报何时了。既然阎王都赐予令牌,这次不会再遭受堕胎之苦就算了。”女婴灵马上愤怒地回答说不可能,一定不会放过他们。
我说:“这样吧!如果没有阎王令牌,你可能不知还要等多长时间才能投胎,你要感恩阎王啊!”她听我说了这话就开始不哭了,好像是认同要感恩阎王。我说你应该感恩阎王的恩德,她回答说要感恩阎王,但仍旧不会放过父母。
“好吧!小妹妹,阿玉要走了,阿弥陀佛!希望你以后不会再发生不愉快事件,多多保重了。”
向判官合十!谢谢判官!
阿玉今天先告退了,乘白莲花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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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佛力加持!乘白莲花出发!
阿弥陀佛!阿玉向判官合十!
判官正在处理“枉死哭城”婴灵个案。我听到有个女婴灵正在大叫:“我恨你们,恨死你们,永远也不会放过你们,你们生生世世都不得好死,永远也不会放过你们,我一定会再来找你们报仇的。”她一直在痛苦大叫。哗!一个小小的婴灵竟然如此强大的怨恨心。此女婴灵看上去比其它婴灵大些,判官说此女婴灵6个多月了,父母知道她是女孩后,遭受第2次被堕胎,2次都是6个多月被堕胎的,女婴灵因此而上告冥君阎王,阎王批准她再次入胎讨债。
过去跟女婴灵沟通沟通吧,我对她念了一句阿弥陀佛,问她为何要如此痛恨父母?不如算了不要再去找他们了,反正他们不要女孩,你投生了他们也不会对你好,又何苦呢?
此女婴灵于是又哇哇大哭了。她说不行,无论去到天涯海角,都要报此仇,一定不会放过父母。她非常激动及痛苦地说他们已经第2次杀害她了。第2次堕胎时连医生都说这样做会有危险,可她的父母说最重要是保住大人没事就行了,孩子都不要了,就使用对大人最有利的方法来处理。
女婴灵哭着说,当时她手脚用尽力在妈妈的肚子里踢,希望能提早点出来,可是医生用手按住她的头部打了一支针后,她就感觉突然开始全身昏痛没力气了,之后医生用剪刀把她的右手先剪了2块,用钳子夹住拿出来,再把她的脚剪了4块,脚是用吸盘吸出来的,她当时感觉又剧痛又刺骨的寒冷,身体也是一样的遭遇。
女婴灵继续哭着说:“头部、我的耳朵、眼睛被一块一块地剪下来,特别是剪头部最痛,头部医生剪了很多次,还用尖刀形状的钩子把我钩出来,又用钳子把我夹住等等。医生每剪我一下,我就痛得非常厉害,全身都无力反抗,血一直流个不停,这种痛苦我永远永远也不会忘记。特别是这次堕胎的医生,是个经验不太丰富的人,她的动作做得比上次那个医生慢,而且还失手;本来可以剪少几刀,因为医生失手做得不好,多使用了一些工具来增加痛苦,例如:搅拌棒、吸盘、钩子等都用得比上次的次数多,这些种种的痛苦,全部都是因为他们两个不要我。我不会找医生麻烦,因医生曾经提议他们把我生下来,但他们不听,是他们不让我见到阳光,是他们的错,一次又一次地要我死,我永远也恨死他们两个,我要他们永远不得好死,不得好死,永远不会放过他们。”又是一轮痛苦的哭声,唉!真是的!很沉重的怨恨报复心,看来阳间这对父母真需要大力忏悔了,其实生男孩女孩又有什么分别呢!
判官说:“这个女婴灵已经被阎王再次批准投生去同一父母家中讨债,这次此女婴灵可以手持黄色令牌住在她母亲子宫当中。等到她成了人形时,此黄色令牌正巧会在生殖器那个位置,医生会误以为她是个男孩。而此女婴灵在母亲怀孕期间会得到双亲的关爱,期待她的来临;当然最终他们是失望的,生下来是个女孩,这是阎王的判令。他们没有安分守己,破坏阴律的法纪,犯杀人罪。此父母原本家境福报还不错,但因为有2次堕胎之杀生行为,已经被全线削减福报及寿命,之后还要偿还此女婴灵对他们不孝之报应。其实也并非阎王判令此父母将来要受罪吃苦,只是此父母自身没有遵守不可杀人的宇宙定律。若当初第一次怀孕时,他们把此婴灵生下来,就不会被全线削减福报及寿命。造如是因,得如是果。无论杀害哪个众生,将来都要承受被他杀、短命、多病的果报。无论时代科技如何快速地发展,阴律的3大阴德基本定律——救人命、成全寡妇守贞节、至善不为人知这三项,是永远不会改变的。天地人伦的标准也永远不会改变,每个生命都有其生存的权利。在地府每天有太多的婴灵,都是因为阳间的准父母故意堕胎来报到的,阴律将严惩此类杀人的众生,就算是教唆他人堕胎都要折福、折寿,更何况自身堕胎。相反劝说他人不要堕胎,则可以增福添寿,阴府会在个人生死簿上记一大善阴功德,这样做就利己利人。”
判官继续教导阿玉说:“如今阳间众生已经严重缺乏因果观念,以为孩子还没出生,就什么都不知道;其实当一个生命受胎之后,就跟人是一样的,只是他们的生命还很脆弱,他们有记忆,也能感受到痛苦。特别是已经成了人形的婴灵,他们感受痛的层次,会比刚受胎一个月的强,如此类推。阿玉你听听‘枉死哭城’婴灵的控诉就知道,阳间那些堕胎母亲的妇科病、腰痛、头痛、种种身体上久治不愈的顽疾,都跟这些婴灵是有连带关系的。”
看看此“枉死哭城”,真的无比巨大,以我的能力真是看不见它的边际,当中哭声连绵不断,震耳欲聋,真的可怜至极呀!
临行前再去见见那位即将投胎的女婴灵吧。我说:“阿弥陀佛!小妹妹,别哭了。记住投胎后要孝顺父母啊!毕竟妈妈要十月怀胎也十分辛苦,而且冤冤相报何时了。既然阎王都赐予令牌,这次不会再遭受堕胎之苦就算了。”女婴灵马上愤怒地回答说不可能,一定不会放过他们。
我说:“这样吧!如果没有阎王令牌,你可能不知还要等多长时间才能投胎,你要感恩阎王啊!”她听我说了这话就开始不哭了,好像是认同要感恩阎王。我说你应该感恩阎王的恩德,她回答说要感恩阎王,但仍旧不会放过父母。
“好吧!小妹妹,阿玉要走了,阿弥陀佛!希望你以后不会再发生不愉快事件,多多保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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