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邂逅京楼最完美改善:圆明天颂下跃》
了解我观点的朋友,都知道我不太推荐买下跃,尤其是越是远郊区、越是高层的下跃,越不推荐。但是,凡事总有例外,如果一个项目,地处寸土寸金的海淀,容积率足够低是先天的豪宅禀赋,同时产品又做的非常棒,那这样的下跃是对土地资源的极致占有。
这样的项目存在,且是最美的例外,他就是:【圆明天颂】。
【圆明天颂】地处海淀黄金地段,2010-2021年这12年间,除共有产权房和企业100%自持地块外,海淀区出让的可售卖商品房住宅用地只有19宗,土地极其稀缺。而【圆明天颂】置身三山五园,是海淀核心位置推出的最后一批产品,其珍稀程度从地段上就可见一斑:800米圆明园,2公里中关村,咫尺中国最高等学府。
南临圆明园,西眺颐和园的【圆明天颂】,向北毗邻中关村科技园,项目是既有被昆玉河和清河环抱的优美环境,又有三山五园的人文底蕴,更借势海淀享受最具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购买力的辐射,不断输出经济产值和财富人群,让区域价值不断攀升。
水榭山亭,天然画图,山水齐聚,又与皇家园林气韵相融的【圆明天颂】,有着不可复制的地理位置优势,让一批为情怀而来的豪宅买家找到了可以传袭的世家宅邸。
项目的容积率只有1.1,在城六区非常罕见,再加上没有政府持有比例的额外限制,【圆明天颂】的稀缺和纯粹早就被市场和购房者认可。更难能可贵的是,【圆明天颂】在产品力上也没有辜负消费者,共振了自己的禀赋,对产品细节的设计精磨体现在场景化的生活中,平层住宅已经全部售罄,下跃产品处处精工品质收官在售中。
182平米户型的下跃,家政间中置,不但形成天然藏风纳气的玄关,还将南北生活区进行了视觉分割,减少相互打扰。专属归家动线设计,地库连通专用电梯,下车即可入电梯厅,出电梯厅即归家。入户见阔,向北中西社交双厨,向南近30平米全能会客空间,生活与志趣兼得。全新采光设计,阔绰挑空创新,以两层超200平米改造空间,轻松安放家庭志趣。
235平米户型的家政间更为独立隐蔽,不但有窗便于通风晾晒,还为业主归家之后第一时间换下外衣进行消毒提供了不入厅堂便能完成的独立空间。同样地库匹配专属归家电梯,停车入梯,超50平米南向宽厅,主卧、客卧、老人房、儿童房从容安放,超300平米的双层跃境空间,健身房、收藏间、影音室等家庭梦想自由兑现。
290平米户型针对不同生活需求的人们提供了更多选择,无论是超大边厅,还是四套房的设计,都是对应不同家庭人员和年龄结构做出的产品改变。媲美别墅的尊崇入户礼遇,地库匹配专属敞阔电梯,停车入梯。窗前私家庭院,院旁十二大社区园林,园外清河之洲,院里院外,至美山河。近90平米南向全能场域,涵盖西厨、餐厅、酒柜、岛台、扇形沙发,尽致社交风范。红酒吧台、影音室、健身房、多功能场域……超300平米地下双层空间谨呈世家人物。
别墅居住的私密感不只是从庭院归家的仪式感,更要有往返于停车场、会客、娱乐、居住区域的私密感。【圆明天颂】的下跃产品每户均设有一个面积约9平米的私属电梯厅,业主可直接通过私家电梯厅入户,从车位到达地下一层或者一层,拥有别墅般的归家仪式感。
基于【圆明天颂】产品基因的大面宽,让地下空间亦拥有超越别墅产品的开阔尺度和功能布局。地下一层中庭有着超大采光天井,充足的阳光投射让这里既可以作为第二会客厅,也可以成为家庭社交娱乐的空间。南向房间可以根据对阳光的依赖程度打造为健身房、保姆间、临时客房等。
很多豪宅买家对别墅产品望而却步的原因不仅是装修费时费力,更是地下空间的空气、温度、湿度,很难达到业主的理想要求。为了让业主一家在任何区域都能享受到健康生活,【圆明天颂】的下跃地下部分做好了贴心的装修配置,并史无前例地采用了恒温、恒湿、恒氧、恒洁、恒静、恒智的六恒科技系统,实现室内空气质量无差别,地下功能地上化。
同时,【圆明天颂】聘请2020中国物业服务百强企业、2021年高端物业服务力企业第一名——金茂物业为业主服务,不光为科技系统匹配原装服务团队,还为业主生活匹配一个可以让房子升值的好物业。
作为改善的终极产品,【圆明天颂】下跃产品在空间功能上的突破,地下空间3.6米的舒适层高,附带科技系统的全装修,仅3.3万元/平米,不到地上价格的1/3,这些足以让豪宅买家兴奋。
让豪宅买家不用徘徊于大平层与别墅的选择,既要又要的需求在一套房子中得以圆满,这就是京楼市场最美丽的惊艳。
了解我观点的朋友,都知道我不太推荐买下跃,尤其是越是远郊区、越是高层的下跃,越不推荐。但是,凡事总有例外,如果一个项目,地处寸土寸金的海淀,容积率足够低是先天的豪宅禀赋,同时产品又做的非常棒,那这样的下跃是对土地资源的极致占有。
这样的项目存在,且是最美的例外,他就是:【圆明天颂】。
【圆明天颂】地处海淀黄金地段,2010-2021年这12年间,除共有产权房和企业100%自持地块外,海淀区出让的可售卖商品房住宅用地只有19宗,土地极其稀缺。而【圆明天颂】置身三山五园,是海淀核心位置推出的最后一批产品,其珍稀程度从地段上就可见一斑:800米圆明园,2公里中关村,咫尺中国最高等学府。
南临圆明园,西眺颐和园的【圆明天颂】,向北毗邻中关村科技园,项目是既有被昆玉河和清河环抱的优美环境,又有三山五园的人文底蕴,更借势海淀享受最具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购买力的辐射,不断输出经济产值和财富人群,让区域价值不断攀升。
水榭山亭,天然画图,山水齐聚,又与皇家园林气韵相融的【圆明天颂】,有着不可复制的地理位置优势,让一批为情怀而来的豪宅买家找到了可以传袭的世家宅邸。
项目的容积率只有1.1,在城六区非常罕见,再加上没有政府持有比例的额外限制,【圆明天颂】的稀缺和纯粹早就被市场和购房者认可。更难能可贵的是,【圆明天颂】在产品力上也没有辜负消费者,共振了自己的禀赋,对产品细节的设计精磨体现在场景化的生活中,平层住宅已经全部售罄,下跃产品处处精工品质收官在售中。
182平米户型的下跃,家政间中置,不但形成天然藏风纳气的玄关,还将南北生活区进行了视觉分割,减少相互打扰。专属归家动线设计,地库连通专用电梯,下车即可入电梯厅,出电梯厅即归家。入户见阔,向北中西社交双厨,向南近30平米全能会客空间,生活与志趣兼得。全新采光设计,阔绰挑空创新,以两层超200平米改造空间,轻松安放家庭志趣。
235平米户型的家政间更为独立隐蔽,不但有窗便于通风晾晒,还为业主归家之后第一时间换下外衣进行消毒提供了不入厅堂便能完成的独立空间。同样地库匹配专属归家电梯,停车入梯,超50平米南向宽厅,主卧、客卧、老人房、儿童房从容安放,超300平米的双层跃境空间,健身房、收藏间、影音室等家庭梦想自由兑现。
290平米户型针对不同生活需求的人们提供了更多选择,无论是超大边厅,还是四套房的设计,都是对应不同家庭人员和年龄结构做出的产品改变。媲美别墅的尊崇入户礼遇,地库匹配专属敞阔电梯,停车入梯。窗前私家庭院,院旁十二大社区园林,园外清河之洲,院里院外,至美山河。近90平米南向全能场域,涵盖西厨、餐厅、酒柜、岛台、扇形沙发,尽致社交风范。红酒吧台、影音室、健身房、多功能场域……超300平米地下双层空间谨呈世家人物。
别墅居住的私密感不只是从庭院归家的仪式感,更要有往返于停车场、会客、娱乐、居住区域的私密感。【圆明天颂】的下跃产品每户均设有一个面积约9平米的私属电梯厅,业主可直接通过私家电梯厅入户,从车位到达地下一层或者一层,拥有别墅般的归家仪式感。
基于【圆明天颂】产品基因的大面宽,让地下空间亦拥有超越别墅产品的开阔尺度和功能布局。地下一层中庭有着超大采光天井,充足的阳光投射让这里既可以作为第二会客厅,也可以成为家庭社交娱乐的空间。南向房间可以根据对阳光的依赖程度打造为健身房、保姆间、临时客房等。
很多豪宅买家对别墅产品望而却步的原因不仅是装修费时费力,更是地下空间的空气、温度、湿度,很难达到业主的理想要求。为了让业主一家在任何区域都能享受到健康生活,【圆明天颂】的下跃地下部分做好了贴心的装修配置,并史无前例地采用了恒温、恒湿、恒氧、恒洁、恒静、恒智的六恒科技系统,实现室内空气质量无差别,地下功能地上化。
同时,【圆明天颂】聘请2020中国物业服务百强企业、2021年高端物业服务力企业第一名——金茂物业为业主服务,不光为科技系统匹配原装服务团队,还为业主生活匹配一个可以让房子升值的好物业。
作为改善的终极产品,【圆明天颂】下跃产品在空间功能上的突破,地下空间3.6米的舒适层高,附带科技系统的全装修,仅3.3万元/平米,不到地上价格的1/3,这些足以让豪宅买家兴奋。
让豪宅买家不用徘徊于大平层与别墅的选择,既要又要的需求在一套房子中得以圆满,这就是京楼市场最美丽的惊艳。
员工以为被开除申请劳动仲裁,律师兼顾用人单位长远发展和谐解决纠纷。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建美
【导读】 甲公司约谈乙,因乙工作业绩不达标表示要将其开除,乙以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孙建美律师认为,乙申请仲裁没有事实依据,虽然可以通过反诉追究乙的责任,但考虑将诉讼进行到底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建议协商处理。最终甲公司与乙达成和解。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将坚持法律正义和秉承面对现实进行完美的结合,圆满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劳资纠纷。
【基本案情】 AAAA年AA月AA日,甲公司通过网络招聘录用了乙,和乙签订了《劳动合同》,安排乙在公司电商平台上K店、L店、M店、N店、O店中的M店担任店长,负责M店的运维并参与其他店铺的运维。
九个月后,甲公司发现乙负责运营的M店业绩连续不达标,乙的个人业绩一直处于全公司最末段。M店下的一个M1专柜因广告违规被平台处罚、关闭,一个M2专柜因连续亏损无法持续经营等,甲公司总经理丙通过核对考勤信息发现乙时常有迟到早退,工作不尽职的现象。为此,丙多次找乙谈话。乙对M店下出现的问题没有任何反思,反而在数日后找到丙,向丙索要《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提成,并且告知丙,如果公司不按照乙的要求支付提成,乙就会把手里掌握的公司违规情况向有关平台进行揭发和举报。丙认为,根据“乙负责运营的M店业绩连续不达标,乙的个人业绩一直处于全公司最末段。M店下的一个M1专柜因广告违规被平台处罚、关闭,一个M2专柜因连续亏损无法持续经营等”,对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乙不能获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提成。于是丙对乙说:“如此胡搅蛮缠,公司要开除你”。乙就此大吵大闹,甲公司报警,出警的公安民警将乙带离甲公司。此后,乙就没再到甲公司上班。
十天后,乙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针对甲公司提出了11项仲裁请求。
甲公司认为,乙提出的11项仲裁请求,没有一项具备相应的事实依据,但是,既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了乙的仲裁申请,甲公司也不能不去应诉,遂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本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是在充分体现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的立法本意指导下产生的,但是,在《劳动合同法》的执行过程中,有时用人单位往往并非处于强势地位的现象已经不是个别存在的问题。在甲公司和我们的陈述为真的前提下,本案反映的应该就是这个问题。因此,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法律地位平等的法制原则,用人单位(本案中为甲公司)在遇到类似问题时,依法维权是很重要的。
具体承办本案的孙建美律师认真地分析了本案的案情后认为,乙提出的11项仲裁请求,概括起来都是以甲公司违法和乙解除劳动关系为事实依据的。以此为争议焦点:
乙认为,甲公司总经理丙对乙说:“如此胡搅蛮缠,公司要开除你”,这是丙的职务行为。因此,甲公司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即将乙辞退(开除)的行为,属于甲公司和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甲公司解释,“公司要开除你”是丙面对乙胡搅蛮缠的一种情绪激动,是不能视为甲公司和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对此,孙建美律师认为,在甲公司总经理丙对乙说:“如此胡搅蛮缠,公司要开除你”,这毫无疑问是丙的职务行为的情况下,甲公司的解释是一个站在不同角度会有不同理解的问题。这种可能得到不同理解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最好不要运用的。因为,运用这种可能得到不同理解的解释,往往是不仅不具有高度说服力,而且还很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争论和缠诉的。
据此,孙建美律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自己的答辩意见:甲公司总经理丙对乙说:“如此胡搅蛮缠,公司要开除你”,这毫无疑问是丙的职务行为。但是,“公司要开除你”和“公司事实上将乙辞退(开除)”这二者的法律含义是有根本区别的。此根本区别在于:“公司要开除你”应该是丙代表甲公司,对甲公司可能会和乙解除劳动合同所表明的一个态度,而不是“公司事实上将乙辞退(开除)”的行为。
在甲公司总经理丙对乙表明了“如此胡搅蛮缠,公司要开除你”的态度以后,乙就没再到甲公司上班,是乙把“公司要开除你”理解为“公司已经开除你”造成的。
因此,乙认为,“甲公司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即将乙辞退(开除)的行为,属于和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同时,根据涉案事实,我们并不排除甲公司通过反诉,追究乙“负责运营的M店业绩连续不达标,乙的个人业绩一直处于全公司最末段。M店下的一个M1专柜因广告违规被平台处罚、关闭,一个M2专柜因连续亏损无法持续经营等”相关有限责任的可能性。
甲公司认为,孙建美律师站在法律角度对本案争议焦点的论证,是具有很强说明力的。因此,甲公司又征求孙建美律师的意见:在“乙负责运营的M店业绩连续不达标,乙的个人业绩一直处于全公司最末段,M店下的一个M1专柜因广告违规被平台处罚、关闭,一个M2专柜因连续亏损无法持续经营,公司总经理丙与其谈话时,乙对M店下出现的问题没有任何反思,还到公司大吵大闹,不仅影响了公司的工作秩序,还很可能对公司其他员工产生非良性的模范效应”的情况下,甲公司是否有必要针对乙提起反诉“和乙把官司打到底”,以达到直接对乙进行警示,间接对公司其他员工产生良性规范的作用。
对此,孙建美律师向甲公司建议:
1、虽然由于《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先天原因,国家已经开始关注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法律地位平等的法制原则”,在《劳动合同法》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过度强调“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并未能从根本上和谐劳资关系而确实存在有待商榷的内容,但是,《劳动合同法》作为依然有效的法律,其法律作用是用人单位不能不给予必要重视的。
2、如果甲公司采取提起反诉“和乙把官司打到底”的做法,这是在客观上推动本案连锁反应升级的行为,这不应该是甲公司的最佳选择。很多用人单位面对“缠诉型劳动争议”所采取的“退一步海阔天空”之做法,我们没有必要消极地理解为用人单位面对《劳动合同法》和“缠诉型劳动争议”所不得不持的一种无奈的态度。甲公司可以理解和借鉴有些用人单位所秉承的“路在各人脚下,各人如何走好自己今后的路,来日方长才是最重要的等等”比较大度的心态,理性地认知和把握自己面对本案应该持有的正确处理方法。
3、对于乙是不是能通过本案得到相应警示的问题,甲公司没有必要付出提起反诉“和乙把官司打到底”的法律代价,去追求相应的结果,而可以将这个问题默默地交给乙本人,让乙自己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去慢慢感悟。你攻击我,我可以不理睬你;不代表你攻击别人,别人也一定像我一样对你不进行还击,阐述的就是这个道理。
4、关于“乙对M店下出现的问题没有任何反思,还到公司大吵大闹,不仅影响了公司的工作秩序,还很可能对公司其他员工产生非良性的模范效应”的问题,甲公司应该意识到,甲公司“和乙把官司打到底”的做法未必能达到甲公司的预期。因为“和乙把官司打到底”的做法本质上是一个双刃剑,使用好此双刃剑不自伤而能坚持向前发展的最佳办法,应该是甲公司通过本案,进一步规范对员工入职前的公示、对员工入职后的考核等工作,以追求劳资关系的根本和谐。而不是“和乙把官司打到底”。以“和乙把官司打到底”这种治标不治本的情绪作为处理本案的行为指导,这对甲公司而言是没有太多法律意义的。
甲公司完全赞同孙建美律师前述既要辨明是非,又要兼顾公司长久发展的建议。
最终,孙建美律师在自己的答辩意见的基础上,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希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在释明本案基本是非的情况下,引导乙和公司通过协商具体处理好本案。
【案件处理结果】 经过仲裁委员会调解,乙和甲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法律##法律咨询##劳动争议##仲裁#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建美
【导读】 甲公司约谈乙,因乙工作业绩不达标表示要将其开除,乙以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孙建美律师认为,乙申请仲裁没有事实依据,虽然可以通过反诉追究乙的责任,但考虑将诉讼进行到底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建议协商处理。最终甲公司与乙达成和解。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将坚持法律正义和秉承面对现实进行完美的结合,圆满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劳资纠纷。
【基本案情】 AAAA年AA月AA日,甲公司通过网络招聘录用了乙,和乙签订了《劳动合同》,安排乙在公司电商平台上K店、L店、M店、N店、O店中的M店担任店长,负责M店的运维并参与其他店铺的运维。
九个月后,甲公司发现乙负责运营的M店业绩连续不达标,乙的个人业绩一直处于全公司最末段。M店下的一个M1专柜因广告违规被平台处罚、关闭,一个M2专柜因连续亏损无法持续经营等,甲公司总经理丙通过核对考勤信息发现乙时常有迟到早退,工作不尽职的现象。为此,丙多次找乙谈话。乙对M店下出现的问题没有任何反思,反而在数日后找到丙,向丙索要《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提成,并且告知丙,如果公司不按照乙的要求支付提成,乙就会把手里掌握的公司违规情况向有关平台进行揭发和举报。丙认为,根据“乙负责运营的M店业绩连续不达标,乙的个人业绩一直处于全公司最末段。M店下的一个M1专柜因广告违规被平台处罚、关闭,一个M2专柜因连续亏损无法持续经营等”,对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乙不能获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提成。于是丙对乙说:“如此胡搅蛮缠,公司要开除你”。乙就此大吵大闹,甲公司报警,出警的公安民警将乙带离甲公司。此后,乙就没再到甲公司上班。
十天后,乙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针对甲公司提出了11项仲裁请求。
甲公司认为,乙提出的11项仲裁请求,没有一项具备相应的事实依据,但是,既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了乙的仲裁申请,甲公司也不能不去应诉,遂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本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是在充分体现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的立法本意指导下产生的,但是,在《劳动合同法》的执行过程中,有时用人单位往往并非处于强势地位的现象已经不是个别存在的问题。在甲公司和我们的陈述为真的前提下,本案反映的应该就是这个问题。因此,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法律地位平等的法制原则,用人单位(本案中为甲公司)在遇到类似问题时,依法维权是很重要的。
具体承办本案的孙建美律师认真地分析了本案的案情后认为,乙提出的11项仲裁请求,概括起来都是以甲公司违法和乙解除劳动关系为事实依据的。以此为争议焦点:
乙认为,甲公司总经理丙对乙说:“如此胡搅蛮缠,公司要开除你”,这是丙的职务行为。因此,甲公司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即将乙辞退(开除)的行为,属于甲公司和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甲公司解释,“公司要开除你”是丙面对乙胡搅蛮缠的一种情绪激动,是不能视为甲公司和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对此,孙建美律师认为,在甲公司总经理丙对乙说:“如此胡搅蛮缠,公司要开除你”,这毫无疑问是丙的职务行为的情况下,甲公司的解释是一个站在不同角度会有不同理解的问题。这种可能得到不同理解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最好不要运用的。因为,运用这种可能得到不同理解的解释,往往是不仅不具有高度说服力,而且还很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争论和缠诉的。
据此,孙建美律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自己的答辩意见:甲公司总经理丙对乙说:“如此胡搅蛮缠,公司要开除你”,这毫无疑问是丙的职务行为。但是,“公司要开除你”和“公司事实上将乙辞退(开除)”这二者的法律含义是有根本区别的。此根本区别在于:“公司要开除你”应该是丙代表甲公司,对甲公司可能会和乙解除劳动合同所表明的一个态度,而不是“公司事实上将乙辞退(开除)”的行为。
在甲公司总经理丙对乙表明了“如此胡搅蛮缠,公司要开除你”的态度以后,乙就没再到甲公司上班,是乙把“公司要开除你”理解为“公司已经开除你”造成的。
因此,乙认为,“甲公司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即将乙辞退(开除)的行为,属于和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同时,根据涉案事实,我们并不排除甲公司通过反诉,追究乙“负责运营的M店业绩连续不达标,乙的个人业绩一直处于全公司最末段。M店下的一个M1专柜因广告违规被平台处罚、关闭,一个M2专柜因连续亏损无法持续经营等”相关有限责任的可能性。
甲公司认为,孙建美律师站在法律角度对本案争议焦点的论证,是具有很强说明力的。因此,甲公司又征求孙建美律师的意见:在“乙负责运营的M店业绩连续不达标,乙的个人业绩一直处于全公司最末段,M店下的一个M1专柜因广告违规被平台处罚、关闭,一个M2专柜因连续亏损无法持续经营,公司总经理丙与其谈话时,乙对M店下出现的问题没有任何反思,还到公司大吵大闹,不仅影响了公司的工作秩序,还很可能对公司其他员工产生非良性的模范效应”的情况下,甲公司是否有必要针对乙提起反诉“和乙把官司打到底”,以达到直接对乙进行警示,间接对公司其他员工产生良性规范的作用。
对此,孙建美律师向甲公司建议:
1、虽然由于《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先天原因,国家已经开始关注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法律地位平等的法制原则”,在《劳动合同法》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过度强调“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并未能从根本上和谐劳资关系而确实存在有待商榷的内容,但是,《劳动合同法》作为依然有效的法律,其法律作用是用人单位不能不给予必要重视的。
2、如果甲公司采取提起反诉“和乙把官司打到底”的做法,这是在客观上推动本案连锁反应升级的行为,这不应该是甲公司的最佳选择。很多用人单位面对“缠诉型劳动争议”所采取的“退一步海阔天空”之做法,我们没有必要消极地理解为用人单位面对《劳动合同法》和“缠诉型劳动争议”所不得不持的一种无奈的态度。甲公司可以理解和借鉴有些用人单位所秉承的“路在各人脚下,各人如何走好自己今后的路,来日方长才是最重要的等等”比较大度的心态,理性地认知和把握自己面对本案应该持有的正确处理方法。
3、对于乙是不是能通过本案得到相应警示的问题,甲公司没有必要付出提起反诉“和乙把官司打到底”的法律代价,去追求相应的结果,而可以将这个问题默默地交给乙本人,让乙自己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去慢慢感悟。你攻击我,我可以不理睬你;不代表你攻击别人,别人也一定像我一样对你不进行还击,阐述的就是这个道理。
4、关于“乙对M店下出现的问题没有任何反思,还到公司大吵大闹,不仅影响了公司的工作秩序,还很可能对公司其他员工产生非良性的模范效应”的问题,甲公司应该意识到,甲公司“和乙把官司打到底”的做法未必能达到甲公司的预期。因为“和乙把官司打到底”的做法本质上是一个双刃剑,使用好此双刃剑不自伤而能坚持向前发展的最佳办法,应该是甲公司通过本案,进一步规范对员工入职前的公示、对员工入职后的考核等工作,以追求劳资关系的根本和谐。而不是“和乙把官司打到底”。以“和乙把官司打到底”这种治标不治本的情绪作为处理本案的行为指导,这对甲公司而言是没有太多法律意义的。
甲公司完全赞同孙建美律师前述既要辨明是非,又要兼顾公司长久发展的建议。
最终,孙建美律师在自己的答辩意见的基础上,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希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在释明本案基本是非的情况下,引导乙和公司通过协商具体处理好本案。
【案件处理结果】 经过仲裁委员会调解,乙和甲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法律##法律咨询##劳动争议##仲裁#
#人性的枷锁-毛姆[图书]#
看完后觉得可惜,这是一本很难改编成影视作品的小说。
关于人生的真相,人性的理解,人类的弱点有太多太多的解答和版本。这个版本据说是毛姆自传性质的。
果然很符合想象中的毛姆,出身优越,但是带些先天不足的缺陷,或者是原生家庭不圆满,导致性格敏感自卑,远离人群,害怕注视也渴望关注,但又由于出身及学识,高傲自负,清高疏狂,纠结又傲娇。
看完后觉得可惜,这是一本很难改编成影视作品的小说。
关于人生的真相,人性的理解,人类的弱点有太多太多的解答和版本。这个版本据说是毛姆自传性质的。
果然很符合想象中的毛姆,出身优越,但是带些先天不足的缺陷,或者是原生家庭不圆满,导致性格敏感自卑,远离人群,害怕注视也渴望关注,但又由于出身及学识,高傲自负,清高疏狂,纠结又傲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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