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总公司降为项目主管后分公司负责人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2020年6月1日,张某入职成都某物流公司担任贵阳分公司负责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自2020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止。
2020年12月16日,张某收到总公司发来的调岗降薪通知。通知以张某拒不执行总公司经营发展规划、导致贵阳分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为由,取消其经理职位待遇,并将其调整至重庆分公司任项目主管。同日,该公司关闭了贵阳分公司办公场所。张某认为总公司这是在变相逼自己辞职,于次日向总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函,并以总公司拖欠工资、强迫员工离职为由,提出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12月17日终止。
2021年1月13日,张某向贵阳市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总公司支付其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17日被拖欠的工资28000元,经济补偿12000元,报销费用1622元。2021年6月7日,贵阳市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定该公司向张某支付工资 28000 元、经济补偿12000元、报销费用1622元。
不服贵阳市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该公司随即向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无须向张某支付工资28000元、经济补偿金12000元、报销费用1622元,同时判决张某向该公司返还叉车及地牛,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被告张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该案管辖权提出异议,但被法院裁定驳回。
2021年10月,龙泉驿区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交锋
庭审中,该公司代理人表示,贵州市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无事实依据。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时,被告同意原告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调整至其他工作岗位,被告负责贵阳分公司后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且不服从总公司管理,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原告出具的员工工资表显示,被告2020年10至12月的实际工资应为17939.61元,原仲裁裁决认定数额错误。劳动合同还约定,“甲方的发薪日期为次月最后一个工作日,遇到节假日顺延发放,因甲方经营状况需要而无法按时发放时,乙方同意甲方可延迟不超过两个月予以发放”,延迟两个月也就意味着2020年10月份的工资最迟可于2021年1月31日发放,因此原告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被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
2020年12月16日,原告对被告张某进行职位调整,需要进行工作交接手续时,张某拒不配合,并挑动部分员工闹事,将公司叉车及地牛非法占有,给公司带来损失20000元。贵州市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中遗漏了该事实,认定事实有误。
被告张某辩称,自己入职时,该公司行政财务人员就告知自己,工资组成为8400元(含130元的个税)+3600元替补发票,为每月12000元。自己2020年10月上班29天(包含加班2天),11月上班17天,12月上班15天,按理公司应支付自己3个月工资为33861元,但是自己在申请仲裁时只主张了28000元。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一直未及时支付自己工资,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2020年12月16日,原告对自己撤职、降职、调岗至外省,属变相强制辞退。自己不得已才于次日向总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应支付自己经济补偿。张某还表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自己提交的报销申请经过了公司总裁、副总、财务的批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因此,原告应将报销费用给付自己。至于原告提出的侵占财物的问题,如属实,应属刑事犯罪,如属民事案件,则应另行起诉。
法院判决
龙泉驿区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原告应支付被告的工资金额,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书时,被告有双方签字确认的《薪酬确认书》,但原告未举出《薪酬确认书》。从被告与原告财务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银行流水来看,可以认定被告的工资标准应为每月12000元(含个税130元),其中原告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8270元(已扣个税130元),被告提供3600元的发票给原告报销作为工资的一部分。而被告2020年10至12月分别出勤26天、16.5天、12天,按出勤天数折算,其应得工资为30620.7元。由于被告在申请仲裁时主张的工资为28000元,未超过其应得工资,原告主张的不应支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针对原告是否应当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确实存在未及时支付被告工资的情形,且其作出的调整被告工作岗位的通知,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变更劳动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在此情形下,被告以原告未及时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不应支付被告经济补偿反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劳动关系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因此,原告应按一个月的工资支付被告经济补偿。
针对原告是否应支付被告报销费用,法院审理认为,即使被告有借款,双方也可另行协商处理,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另行解决。因此,原告应支付被告已审批的报销费用1622元。对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返还叉车及地牛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如原告认为系双方履行劳动关系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原告应按劳动争议程序另行处理。
最终,龙泉驿区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成都某物流公司支付拖欠被告张某工资的28000元、经济补偿12000元、报销费用1622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于2021年12月23日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开庭审理后认为,因本案纠纷系由张某提起的劳动仲裁所引发,对上诉人成都某物流公司要求张某返还叉车及地牛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的主张,如确系双方履行劳动关系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公司也应按劳动争议程序另行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今年1月21日,成都中院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公司对员工调岗降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按照该规定,公司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才能变更。若公司未与员工协商一致,单方调岗降薪,员工有权拒绝。
案情回顾
2020年6月1日,张某入职成都某物流公司担任贵阳分公司负责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自2020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止。
2020年12月16日,张某收到总公司发来的调岗降薪通知。通知以张某拒不执行总公司经营发展规划、导致贵阳分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为由,取消其经理职位待遇,并将其调整至重庆分公司任项目主管。同日,该公司关闭了贵阳分公司办公场所。张某认为总公司这是在变相逼自己辞职,于次日向总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函,并以总公司拖欠工资、强迫员工离职为由,提出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12月17日终止。
2021年1月13日,张某向贵阳市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总公司支付其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17日被拖欠的工资28000元,经济补偿12000元,报销费用1622元。2021年6月7日,贵阳市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定该公司向张某支付工资 28000 元、经济补偿12000元、报销费用1622元。
不服贵阳市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该公司随即向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无须向张某支付工资28000元、经济补偿金12000元、报销费用1622元,同时判决张某向该公司返还叉车及地牛,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被告张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该案管辖权提出异议,但被法院裁定驳回。
2021年10月,龙泉驿区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交锋
庭审中,该公司代理人表示,贵州市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无事实依据。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时,被告同意原告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调整至其他工作岗位,被告负责贵阳分公司后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且不服从总公司管理,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原告出具的员工工资表显示,被告2020年10至12月的实际工资应为17939.61元,原仲裁裁决认定数额错误。劳动合同还约定,“甲方的发薪日期为次月最后一个工作日,遇到节假日顺延发放,因甲方经营状况需要而无法按时发放时,乙方同意甲方可延迟不超过两个月予以发放”,延迟两个月也就意味着2020年10月份的工资最迟可于2021年1月31日发放,因此原告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被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
2020年12月16日,原告对被告张某进行职位调整,需要进行工作交接手续时,张某拒不配合,并挑动部分员工闹事,将公司叉车及地牛非法占有,给公司带来损失20000元。贵州市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中遗漏了该事实,认定事实有误。
被告张某辩称,自己入职时,该公司行政财务人员就告知自己,工资组成为8400元(含130元的个税)+3600元替补发票,为每月12000元。自己2020年10月上班29天(包含加班2天),11月上班17天,12月上班15天,按理公司应支付自己3个月工资为33861元,但是自己在申请仲裁时只主张了28000元。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一直未及时支付自己工资,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2020年12月16日,原告对自己撤职、降职、调岗至外省,属变相强制辞退。自己不得已才于次日向总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应支付自己经济补偿。张某还表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自己提交的报销申请经过了公司总裁、副总、财务的批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因此,原告应将报销费用给付自己。至于原告提出的侵占财物的问题,如属实,应属刑事犯罪,如属民事案件,则应另行起诉。
法院判决
龙泉驿区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原告应支付被告的工资金额,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书时,被告有双方签字确认的《薪酬确认书》,但原告未举出《薪酬确认书》。从被告与原告财务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银行流水来看,可以认定被告的工资标准应为每月12000元(含个税130元),其中原告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8270元(已扣个税130元),被告提供3600元的发票给原告报销作为工资的一部分。而被告2020年10至12月分别出勤26天、16.5天、12天,按出勤天数折算,其应得工资为30620.7元。由于被告在申请仲裁时主张的工资为28000元,未超过其应得工资,原告主张的不应支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针对原告是否应当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确实存在未及时支付被告工资的情形,且其作出的调整被告工作岗位的通知,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变更劳动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在此情形下,被告以原告未及时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不应支付被告经济补偿反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劳动关系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因此,原告应按一个月的工资支付被告经济补偿。
针对原告是否应支付被告报销费用,法院审理认为,即使被告有借款,双方也可另行协商处理,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另行解决。因此,原告应支付被告已审批的报销费用1622元。对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返还叉车及地牛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如原告认为系双方履行劳动关系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原告应按劳动争议程序另行处理。
最终,龙泉驿区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成都某物流公司支付拖欠被告张某工资的28000元、经济补偿12000元、报销费用1622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于2021年12月23日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开庭审理后认为,因本案纠纷系由张某提起的劳动仲裁所引发,对上诉人成都某物流公司要求张某返还叉车及地牛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的主张,如确系双方履行劳动关系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公司也应按劳动争议程序另行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今年1月21日,成都中院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公司对员工调岗降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按照该规定,公司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才能变更。若公司未与员工协商一致,单方调岗降薪,员工有权拒绝。
【十堰人速看!延迟退休真要来了,这两省已试点】昨天,国务院印发《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这份一万八千多字的通知,对我国“十四五”期间养老事业和养老服务作出全面的规划,其中大家最为关注的是提到“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
这句话有两个关键词:延迟退休,渐进式。
为什么要延迟退休?
延迟退休,很重要一个原因是,中国面临着从轻度老龄化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发展的态势。
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约有2.64亿,占总人口的18.7%;65岁以上人口约有1.9亿,占总人口的13.5%;“十四五”期间,我国老年人口将超过3亿人。
联合国曾预测照此趋势,2050年中国社会的人口年龄中位数将达到49.6岁,即一半人口都将在50岁以上,老龄化社会已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延迟退休,很显然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其次,我国现行退休年龄相对偏低,中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是男职工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这一规定制定颁布于20世纪50年代,当时我国人均预期寿命也只有50岁左右。
这一退休年龄标准是根据新中国成立初期人均预期寿命、劳动条件、用工方式等诸多因素确定的,到现在近70多年没有调整过。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大幅提高,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40多岁提高到了“十三五”期间的77.3岁。“十四五”期间,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将达78.3岁。
与此同时,我国的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退休年龄总体偏低的问题就显得十分突出,延长退休年龄是自然而然的事。
横向比较,延迟退休年龄也是世界各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普遍做法。近几十年来,多数国家都不同程度提高了退休年龄。
据不完全统计,全球30个主要国家中退休年龄普遍都在65岁以上。
世界银行曾发布一项报告,调查了全球139个经济体的官方退休年龄,其中中国目前男性60岁、女性50岁的退休年龄虽然谈不上最早,也算是进入了“偏早行列”中。
欧美国家普遍的退休年龄都为65岁,美国为67岁,日本为男65岁,女60岁。
因此随着生活水平的进步,人们的寿命不断提高,延迟退休年龄是必然趋势。
延迟退休,哪些人会受影响?
去年的全国两会上,延迟退休正式进入政府工作报告。
当时,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表示,延迟退休主要涉及3个年龄群体,即原定退休年龄的60岁男性、55岁女干部以及50岁女工人。
我们假设延迟退休政策在2022年落地实施,那么以下三个群体将会受到退休新政的影响:
一是小于等于50岁女性工人(1972年以及以后出生的女性);
二是低于等于55岁女性干部和男性工人,主要是从事体力劳动的工人(1967年以及以后出生的人);
三是低于等于60岁男性干部(1962年以及以后出生的男性)。
由此看出,延迟退休方案影响较大是70后和80后,根据人社部方案将实行“渐进式”延迟退休,直到经过相当长时间达到新拟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因此,对于90后来说,到退休时估计已经完全赶上了新政。
怎么延迟退休?
延迟退休究竟应该是“一刀切”还是“小步快走”,目前学界讨论较多的主要有两种方案:
一种是先统一男女退休年龄到60岁,把女性多档退休年龄统一到一档,再同时延长男女退休年龄;
另一种方案是男女各自延长,女性延长步伐比男性快,最终统一男女性退休年龄。
这里就要说到第二个关键词,渐进式。
渐进式可以有两种理解:
一是推行延迟退休的时间“渐进”,即经过一段过渡时间达到新的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大家按新规定执行;
一种是延迟退休的方式“渐进”。比如女性退休年龄每3年延迟一岁,男性退休年龄每6年延迟1岁,直到2045年同时达到65岁。
郑秉文建议,延迟退休方案首先要征求社会意见,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和文化传统进行制定;其次一定要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让不同年龄人群逐渐接受。
据了解,目前人社部正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延迟退休具体实施方案。
关于方案具体内容,去年2月人社部副部长游钧表示,方案会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和经验,更要充分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文化传统和历史沿革等。
从这句话来看,我国男性退休年龄很可能与世界接轨,提高到65岁,女性退休年龄也会相应提高。
延迟退休离我们还有多远?
很近了!根据《通知》要求,很可能“十四五”期间就将推出。江苏省,已经在开始试点了。
今年1月30日,江苏人社厅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到,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参保人员可推迟退休,推迟退休的时间最短不少于一年。
举个例子,一个人到了退休年龄,但是他能力特别强,公司不希望他退休,他本人也想接着干。那么他就可以和公司协商,延迟退休。
这种模式更加科学,也更人性化。员工可以在公司和职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申请延迟退休,不是一刀切,企业和个人都能接受。
同样是今年1月,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进一步规范企事业单位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在全国范围内落地延迟退休政策。
山东省的这份文件主要针对技术型工种,如果能够达到副高级职称以上,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延迟退休。在延迟退休的时间上,如果通过申请,也只能延迟1至3年,一般不会超过65岁。
延迟退休其他模式:第二职业
延迟退休,一般是指在本岗位上延迟,有没有其他模式?
全国人大代表、松下家电(中国)有限公司厨卫空间事业部系长刘廷曾提出,延迟退休涉及太广,单独一个政策方案不一定能够满足所有退休职工意愿,必须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建议是配套建立第二人生职业的社会环境和工作制度,作为延迟退休方案的补充。
所谓第二人生职业,就是在正常年龄退休后,可以选择自己比较感兴趣的领域,从事相关方面工作。
“多出一个这样的选择,退休职工从心理层面更容易接受,这其实也就相当于退休年龄自动延迟了”。
刘廷在调研中发现,现在人均寿命普通提高了,杭州人均寿命已经超过80岁,只要身体允许,退休后再工作5-10年不成问题。
但也有现实阻碍。刘廷说,比如退休后工伤等保险企业没办法缴了,一旦出了问题,企业承担不起责任,也就不敢聘用了。
从顶层设计角度来说,需要建立第二人生职业的社会环境和工作制度。
来源:新华社
这句话有两个关键词:延迟退休,渐进式。
为什么要延迟退休?
延迟退休,很重要一个原因是,中国面临着从轻度老龄化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发展的态势。
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约有2.64亿,占总人口的18.7%;65岁以上人口约有1.9亿,占总人口的13.5%;“十四五”期间,我国老年人口将超过3亿人。
联合国曾预测照此趋势,2050年中国社会的人口年龄中位数将达到49.6岁,即一半人口都将在50岁以上,老龄化社会已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延迟退休,很显然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其次,我国现行退休年龄相对偏低,中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是男职工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这一规定制定颁布于20世纪50年代,当时我国人均预期寿命也只有50岁左右。
这一退休年龄标准是根据新中国成立初期人均预期寿命、劳动条件、用工方式等诸多因素确定的,到现在近70多年没有调整过。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大幅提高,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40多岁提高到了“十三五”期间的77.3岁。“十四五”期间,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将达78.3岁。
与此同时,我国的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退休年龄总体偏低的问题就显得十分突出,延长退休年龄是自然而然的事。
横向比较,延迟退休年龄也是世界各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普遍做法。近几十年来,多数国家都不同程度提高了退休年龄。
据不完全统计,全球30个主要国家中退休年龄普遍都在65岁以上。
世界银行曾发布一项报告,调查了全球139个经济体的官方退休年龄,其中中国目前男性60岁、女性50岁的退休年龄虽然谈不上最早,也算是进入了“偏早行列”中。
欧美国家普遍的退休年龄都为65岁,美国为67岁,日本为男65岁,女60岁。
因此随着生活水平的进步,人们的寿命不断提高,延迟退休年龄是必然趋势。
延迟退休,哪些人会受影响?
去年的全国两会上,延迟退休正式进入政府工作报告。
当时,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表示,延迟退休主要涉及3个年龄群体,即原定退休年龄的60岁男性、55岁女干部以及50岁女工人。
我们假设延迟退休政策在2022年落地实施,那么以下三个群体将会受到退休新政的影响:
一是小于等于50岁女性工人(1972年以及以后出生的女性);
二是低于等于55岁女性干部和男性工人,主要是从事体力劳动的工人(1967年以及以后出生的人);
三是低于等于60岁男性干部(1962年以及以后出生的男性)。
由此看出,延迟退休方案影响较大是70后和80后,根据人社部方案将实行“渐进式”延迟退休,直到经过相当长时间达到新拟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因此,对于90后来说,到退休时估计已经完全赶上了新政。
怎么延迟退休?
延迟退休究竟应该是“一刀切”还是“小步快走”,目前学界讨论较多的主要有两种方案:
一种是先统一男女退休年龄到60岁,把女性多档退休年龄统一到一档,再同时延长男女退休年龄;
另一种方案是男女各自延长,女性延长步伐比男性快,最终统一男女性退休年龄。
这里就要说到第二个关键词,渐进式。
渐进式可以有两种理解:
一是推行延迟退休的时间“渐进”,即经过一段过渡时间达到新的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大家按新规定执行;
一种是延迟退休的方式“渐进”。比如女性退休年龄每3年延迟一岁,男性退休年龄每6年延迟1岁,直到2045年同时达到65岁。
郑秉文建议,延迟退休方案首先要征求社会意见,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和文化传统进行制定;其次一定要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让不同年龄人群逐渐接受。
据了解,目前人社部正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延迟退休具体实施方案。
关于方案具体内容,去年2月人社部副部长游钧表示,方案会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和经验,更要充分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文化传统和历史沿革等。
从这句话来看,我国男性退休年龄很可能与世界接轨,提高到65岁,女性退休年龄也会相应提高。
延迟退休离我们还有多远?
很近了!根据《通知》要求,很可能“十四五”期间就将推出。江苏省,已经在开始试点了。
今年1月30日,江苏人社厅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到,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参保人员可推迟退休,推迟退休的时间最短不少于一年。
举个例子,一个人到了退休年龄,但是他能力特别强,公司不希望他退休,他本人也想接着干。那么他就可以和公司协商,延迟退休。
这种模式更加科学,也更人性化。员工可以在公司和职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申请延迟退休,不是一刀切,企业和个人都能接受。
同样是今年1月,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进一步规范企事业单位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在全国范围内落地延迟退休政策。
山东省的这份文件主要针对技术型工种,如果能够达到副高级职称以上,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延迟退休。在延迟退休的时间上,如果通过申请,也只能延迟1至3年,一般不会超过65岁。
延迟退休其他模式:第二职业
延迟退休,一般是指在本岗位上延迟,有没有其他模式?
全国人大代表、松下家电(中国)有限公司厨卫空间事业部系长刘廷曾提出,延迟退休涉及太广,单独一个政策方案不一定能够满足所有退休职工意愿,必须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建议是配套建立第二人生职业的社会环境和工作制度,作为延迟退休方案的补充。
所谓第二人生职业,就是在正常年龄退休后,可以选择自己比较感兴趣的领域,从事相关方面工作。
“多出一个这样的选择,退休职工从心理层面更容易接受,这其实也就相当于退休年龄自动延迟了”。
刘廷在调研中发现,现在人均寿命普通提高了,杭州人均寿命已经超过80岁,只要身体允许,退休后再工作5-10年不成问题。
但也有现实阻碍。刘廷说,比如退休后工伤等保险企业没办法缴了,一旦出了问题,企业承担不起责任,也就不敢聘用了。
从顶层设计角度来说,需要建立第二人生职业的社会环境和工作制度。
来源:新华社
【强能力 锻作风 “六防六促”保民安】石门派出所巧化邻里纠纷 夯实平安村居之基
石门派出所贯彻落实全县公安机关“六防六促”专项行动要求,以“四单一表”工作机制为抓手,“枫桥式”公安派出所创建为载体,联合各村组网格员,深入辖区全面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近日,石门派出所民警快速反应,主动作为,迅速化解一起邻里纠纷。
2月15日中午,石门派出所接石门乡群众李某报警称:邻居赵某将一堆石头堆在他家院子门口,堵住了报警人的出路,双方多名亲属吵闹争执,请求民警帮助。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现场。为避免矛盾升级,民警将对峙的双方亲属隔离开,稳定好双方的情绪,防止双方行为进一步激化。
经了解,李某准备将自家院门改到院墙东侧,赵某认为李某改门后需从赵某家的土地上出路,对此感到不满,在双方协商无果后将一车石头堆在了李某家门口,堵住了李某出路。情绪激动的双方亲属现场对峙,争吵不止。在充分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后,民警和村组干部组织李某和赵某坐到一起协商,通过对双方讲法律、讲政策,以及事件多种可能性后果进行案例式讲解,最终,赵某当即找来钩机将其堆放在李某家门前道路上的石头移开。李某也不再固执己见,主动对改门一事与赵某进行了友好协商。在民警与村干部的帮助下,俩家人对改门一事重新进行规划,双方最终达成一致,互相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民警与村干部一起对路面剩下的石头进行了清理,确保村里道路出行畅通。
石门派出所贯彻落实全县公安机关“六防六促”专项行动要求,以“四单一表”工作机制为抓手,“枫桥式”公安派出所创建为载体,联合各村组网格员,深入辖区全面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近日,石门派出所民警快速反应,主动作为,迅速化解一起邻里纠纷。
2月15日中午,石门派出所接石门乡群众李某报警称:邻居赵某将一堆石头堆在他家院子门口,堵住了报警人的出路,双方多名亲属吵闹争执,请求民警帮助。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现场。为避免矛盾升级,民警将对峙的双方亲属隔离开,稳定好双方的情绪,防止双方行为进一步激化。
经了解,李某准备将自家院门改到院墙东侧,赵某认为李某改门后需从赵某家的土地上出路,对此感到不满,在双方协商无果后将一车石头堆在了李某家门口,堵住了李某出路。情绪激动的双方亲属现场对峙,争吵不止。在充分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后,民警和村组干部组织李某和赵某坐到一起协商,通过对双方讲法律、讲政策,以及事件多种可能性后果进行案例式讲解,最终,赵某当即找来钩机将其堆放在李某家门前道路上的石头移开。李某也不再固执己见,主动对改门一事与赵某进行了友好协商。在民警与村干部的帮助下,俩家人对改门一事重新进行规划,双方最终达成一致,互相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民警与村干部一起对路面剩下的石头进行了清理,确保村里道路出行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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