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家公司使用“蚂蚁”商标被判赔3万,律师打假怎样合作?#牛鲨[超话]#
搬家公司使用“蚂蚁”商标被判赔3万,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牛鲨[超话]#
十多年前,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后注册了“蚂蚁”、“ANT”、“蚂蚁搬家”三个商标,济南一搬家公司的厂家名称、商标等与成都蚂蚁物流公司相同或近似,且在网上进行虚假宣传,形成不正当竞争,侵犯了成都蚂蚁物流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成都蚂蚁物流公司将这家搬家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查明: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2 年1 月起,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先后注册了“ 蚂蚁” 、“ANT” 、“ 蚂蚁搬家” 三个商标,目前均在有效期内。成都蚂蚁公司的“ 蚂蚁” 商标,先后于2010 年、2013 年被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四川省著名商标。2020 年2 月,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作出(2020 )川律公证内民字第3676 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济南ZG 蚂蚁公司在其注册网站宣传企业名称中使用“ZG 蚂蚁搬家” 字样,在网站主页公司介绍中载明:“ 济南ZG 蚂蚁搬家有限公司是成立较早的济南搬家公司之一。是专门从事搬家、运输、服务业的企业……” 该网页底部使用“ANT” 、“ZG 蚂蚁搬家” 字样。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成都蚂蚁公司作为“蚂蚁”、“ANT”、“蚂蚁搬家”三个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其许可他人不得使用。根据(2020)川律公证内民字第3676号公证书截图显示,济南ZG蚂蚁公司在其网页宣传中将企业名称简化为“ZG蚂蚁搬家”字样且予以突出使用,与“蚂蚁搬家”商标相比仅是多添加了“ZG”字样,该字词的添加不影响一般公众对注册商标标识主体部分“蚂蚁搬家”的认知;且济南ZG蚂蚁公司经营范围中的“搬运装卸、普通货运、仓储服务”与“蚂蚁搬家”注册商标第39类核定服务项目中的“搬迁、运输、物流运输、货物贮存”等业务存在重合,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为两者提供的服务存在某种关联,故两者之间构成近似。济南ZG蚂蚁公司在网页底部宣传栏“ZG蚂蚁搬家”字样前添加使用“ANT”标识,字体、字型与成都蚂蚁公司享有专用权的“ANT”注册商标的字体、字型非常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两个标识构成近似。因此,济南ZG蚂蚁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成都蚂蚁公司“蚂蚁搬家”和“ANT”商标专用权。
对济南ZG蚂蚁公司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济南历下法院认为,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识,字号是企业名称中的核心组成部分,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实际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诚信原则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
本案中,成都蚂蚁公司早在1996年注册成立,并分别于2002年、2014年注册了“蚂蚁”商标和“蚂蚁搬家”商标,而济南ZG蚂蚁公司成立于2018年。虽然成都蚂蚁公司注册登记地在四川省成都市,济南ZG蚂蚁公司在济南市经营,但是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为全国性,在济南ZG蚂蚁公司登记注册前,成都蚂蚁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其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成都蚂蚁公司在济南市亦设有关联公司,因此,“蚂蚁”商标在济南市场上亦具有一定知名度。济南ZG蚂蚁公司作为与成都蚂蚁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者,在设立企业名称时更应当谨慎、注意,避免与他人注册商标产生冲突。成都蚂蚁公司涉案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在先,济南ZG蚂蚁公司名称中“蚂蚁搬家”作为企业字号与成都蚂蚁公司“蚂蚁搬家”商标文字完全相同,字号前两个字与成都蚂蚁公司“蚂蚁”商标文字相同,济南ZG蚂蚁公司将成都蚂蚁公司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使用,同时济南ZG蚂蚁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成都蚂蚁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第39类属于类似行业,主观上具有攀附模仿他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可能混淆的后果,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对成都蚂蚁公司要求济南ZG蚂蚁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成都蚂蚁公司要求济南ZG蚂蚁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含有“蚂蚁”、“蚂蚁搬家”字样的请求,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本案中即使济南ZG蚂蚁公司规范使用企业字号也容易导致混淆和误认,为了避免公众混淆,济南ZG蚂蚁公司应当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蚂蚁”、“蚂蚁搬家”文字。考虑到工商登记机关变更企业名称需要相应流程和手续,法院给予济南ZG蚂蚁公司三个月时间用于申请变更企业名称。被告济南ZG蚂蚁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裁定判决:
济南历下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济南ZG蚂蚁搬家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蚂蚁搬家”、“ANT”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得在网络宣传中突出使用“ZG蚂蚁搬家”、“ANT”的字样;被告济南ZG蚂蚁搬家有限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蚂蚁搬家”、“蚂蚁”字样,并于三个月内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被告济南ZG蚂蚁搬家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支付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日前,本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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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维权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牛鲨[超话]#
商标权利人、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
搬家公司使用“蚂蚁”商标被判赔3万,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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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年前,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后注册了“蚂蚁”、“ANT”、“蚂蚁搬家”三个商标,济南一搬家公司的厂家名称、商标等与成都蚂蚁物流公司相同或近似,且在网上进行虚假宣传,形成不正当竞争,侵犯了成都蚂蚁物流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成都蚂蚁物流公司将这家搬家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查明: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2 年1 月起,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先后注册了“ 蚂蚁” 、“ANT” 、“ 蚂蚁搬家” 三个商标,目前均在有效期内。成都蚂蚁公司的“ 蚂蚁” 商标,先后于2010 年、2013 年被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四川省著名商标。2020 年2 月,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作出(2020 )川律公证内民字第3676 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济南ZG 蚂蚁公司在其注册网站宣传企业名称中使用“ZG 蚂蚁搬家” 字样,在网站主页公司介绍中载明:“ 济南ZG 蚂蚁搬家有限公司是成立较早的济南搬家公司之一。是专门从事搬家、运输、服务业的企业……” 该网页底部使用“ANT” 、“ZG 蚂蚁搬家” 字样。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成都蚂蚁公司作为“蚂蚁”、“ANT”、“蚂蚁搬家”三个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其许可他人不得使用。根据(2020)川律公证内民字第3676号公证书截图显示,济南ZG蚂蚁公司在其网页宣传中将企业名称简化为“ZG蚂蚁搬家”字样且予以突出使用,与“蚂蚁搬家”商标相比仅是多添加了“ZG”字样,该字词的添加不影响一般公众对注册商标标识主体部分“蚂蚁搬家”的认知;且济南ZG蚂蚁公司经营范围中的“搬运装卸、普通货运、仓储服务”与“蚂蚁搬家”注册商标第39类核定服务项目中的“搬迁、运输、物流运输、货物贮存”等业务存在重合,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为两者提供的服务存在某种关联,故两者之间构成近似。济南ZG蚂蚁公司在网页底部宣传栏“ZG蚂蚁搬家”字样前添加使用“ANT”标识,字体、字型与成都蚂蚁公司享有专用权的“ANT”注册商标的字体、字型非常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两个标识构成近似。因此,济南ZG蚂蚁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成都蚂蚁公司“蚂蚁搬家”和“ANT”商标专用权。
对济南ZG蚂蚁公司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济南历下法院认为,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识,字号是企业名称中的核心组成部分,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实际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诚信原则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
本案中,成都蚂蚁公司早在1996年注册成立,并分别于2002年、2014年注册了“蚂蚁”商标和“蚂蚁搬家”商标,而济南ZG蚂蚁公司成立于2018年。虽然成都蚂蚁公司注册登记地在四川省成都市,济南ZG蚂蚁公司在济南市经营,但是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为全国性,在济南ZG蚂蚁公司登记注册前,成都蚂蚁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其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成都蚂蚁公司在济南市亦设有关联公司,因此,“蚂蚁”商标在济南市场上亦具有一定知名度。济南ZG蚂蚁公司作为与成都蚂蚁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者,在设立企业名称时更应当谨慎、注意,避免与他人注册商标产生冲突。成都蚂蚁公司涉案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在先,济南ZG蚂蚁公司名称中“蚂蚁搬家”作为企业字号与成都蚂蚁公司“蚂蚁搬家”商标文字完全相同,字号前两个字与成都蚂蚁公司“蚂蚁”商标文字相同,济南ZG蚂蚁公司将成都蚂蚁公司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使用,同时济南ZG蚂蚁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成都蚂蚁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第39类属于类似行业,主观上具有攀附模仿他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可能混淆的后果,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对成都蚂蚁公司要求济南ZG蚂蚁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成都蚂蚁公司要求济南ZG蚂蚁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含有“蚂蚁”、“蚂蚁搬家”字样的请求,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本案中即使济南ZG蚂蚁公司规范使用企业字号也容易导致混淆和误认,为了避免公众混淆,济南ZG蚂蚁公司应当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蚂蚁”、“蚂蚁搬家”文字。考虑到工商登记机关变更企业名称需要相应流程和手续,法院给予济南ZG蚂蚁公司三个月时间用于申请变更企业名称。被告济南ZG蚂蚁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裁定判决:
济南历下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济南ZG蚂蚁搬家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蚂蚁搬家”、“ANT”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得在网络宣传中突出使用“ZG蚂蚁搬家”、“ANT”的字样;被告济南ZG蚂蚁搬家有限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蚂蚁搬家”、“蚂蚁”字样,并于三个月内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被告济南ZG蚂蚁搬家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支付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日前,本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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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维权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牛鲨[超话]#
商标权利人、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
“PRADA”皮包商标维权侵权店主判赔1.2万元#牛鲨打假公司[超话]#
“PRADA”皮包商标维权侵权店主判赔1.2万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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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百货大市场里,竟然出现了国际奢侈品牌“PRADA”的皮包,结果该商标所属的普拉达公司找上门来,将店主诉至法院。12月22日记者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该店主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1.2万元。发现售卖假包,普拉达公司索赔6万元2021年3月,为打击商标侵权行为,“PRADA”注册商标持有人普拉达公司委托律师向南京某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公证。
在公证员的全程见证下,普拉达公司的委托律师在南京市秦淮区一家大市场的箱包店里购买了一直男式皮包,该皮包正面、内侧、拉链及悬挂吊牌上均显著标注有“PRADA”标识。在获得公证书后,普拉达公司随即将该箱包店的经营者赵婷婷(化名)起诉至秦淮法院,要求她立即停止侵犯普拉达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6万元。
赵某到庭应诉时表现得很委屈,她对普拉达公司6万元的赔偿主张也表示难以接受。“我文化水平不高,根本不认识这个牌子,而且就算卖了假包,一个包才卖300多元,假一赔三就是了,凭什么要我赔这么多?”裁定判决: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1.2万元“普拉达公司所享有的‘PRADA’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该公司有权对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并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秦淮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经营箱包店所销售的侵权商品为皮包,属于“PRADA”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被控侵权商品多处突出标有“PRADA”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且与普拉达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相同,故该箱包店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侵犯了普拉达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终,秦淮法院结合“PRADA”商标的知名度、赵某仅系普通销售侵权且经营规模较小等综合因素,判令赵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普拉达公司各项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2万元。
经典意义:
不少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被告到庭应诉时,因为法律知识缺乏,面对相对较高的索赔金额,经常会像赵婷婷一样存在‘假一赔三’处理即可的认识误区。”秦淮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黄茜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但所谓“假一赔三”实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而这类案件系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主体系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根据商标法第63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该条文同时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而在本案中,普拉达公司要求箱包店赔偿6万元,即是根据该条规定要求适用500万元标准以下的“法定赔偿”,同时还包括了“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即权利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及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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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包商标维权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牛鲨打假公司[超话]#
皮包商标权利人、皮包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
“PRADA”皮包商标维权侵权店主判赔1.2万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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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百货大市场里,竟然出现了国际奢侈品牌“PRADA”的皮包,结果该商标所属的普拉达公司找上门来,将店主诉至法院。12月22日记者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该店主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1.2万元。发现售卖假包,普拉达公司索赔6万元2021年3月,为打击商标侵权行为,“PRADA”注册商标持有人普拉达公司委托律师向南京某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公证。
在公证员的全程见证下,普拉达公司的委托律师在南京市秦淮区一家大市场的箱包店里购买了一直男式皮包,该皮包正面、内侧、拉链及悬挂吊牌上均显著标注有“PRADA”标识。在获得公证书后,普拉达公司随即将该箱包店的经营者赵婷婷(化名)起诉至秦淮法院,要求她立即停止侵犯普拉达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6万元。
赵某到庭应诉时表现得很委屈,她对普拉达公司6万元的赔偿主张也表示难以接受。“我文化水平不高,根本不认识这个牌子,而且就算卖了假包,一个包才卖300多元,假一赔三就是了,凭什么要我赔这么多?”裁定判决: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1.2万元“普拉达公司所享有的‘PRADA’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该公司有权对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并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秦淮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经营箱包店所销售的侵权商品为皮包,属于“PRADA”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被控侵权商品多处突出标有“PRADA”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且与普拉达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相同,故该箱包店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侵犯了普拉达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终,秦淮法院结合“PRADA”商标的知名度、赵某仅系普通销售侵权且经营规模较小等综合因素,判令赵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普拉达公司各项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2万元。
经典意义:
不少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被告到庭应诉时,因为法律知识缺乏,面对相对较高的索赔金额,经常会像赵婷婷一样存在‘假一赔三’处理即可的认识误区。”秦淮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黄茜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但所谓“假一赔三”实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而这类案件系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主体系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根据商标法第63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该条文同时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而在本案中,普拉达公司要求箱包店赔偿6万元,即是根据该条规定要求适用500万元标准以下的“法定赔偿”,同时还包括了“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即权利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及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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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包商标维权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牛鲨打假公司[超话]#
皮包商标权利人、皮包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
餐饮品牌状告前加盟商商标侵权#打假[超话]#
餐饮品牌状告前加盟商商标侵权,判决商标侵权成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第23153078号“香他她”图文商标由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饭店;快餐馆;酒吧服务等。
2019年7月16日,张林、李山两个人与原告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即建立加盟关系,合同期限三年,许可使用费3.8万元。随后,张林注册个体工商户即天心区××香快餐店,张林与李山用该快餐店开展餐饮加盟业务。
2021年6月9日,因疫情开始,营业额降低,处于亏损状态等原因,张林和李山向原告提交《解约申请》,申请自2021年6月9日起正式闭店,并承诺对门店招牌LOGO进行拆除,设备自行处理,以免影响品牌。2021年6月27日,原告同意张林、李山的闭店申请,并向李山退还加盟保证金。看到这里,双方是友好合作关系,明明好聚好散,又是什么原因让双方产生纠纷呢?
来啊,张林、李山与原告解除加盟合同后,发现张林、李山承诺处理的含有“香他她”标识的经营设备以及张林个人名义注册的天心区××香快餐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出现在了另一场所用于经营快餐,该店的实际经营者为王兵。2021年12月2日,原告将该三人作为被告向天心区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张林、李山、王兵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招牌、菜单、店内广告牌、装饰物、桌牌、消费小票上使用原告第23153078号“香他她”图文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且多处使用原告企业名称和具有影响力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讼请求为:1、判令确认三被告侵犯了原告第23153078号“香他她”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立即停止侵权;2、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企业名称和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
张林辩称:我与本案无关,现在的快餐店是李山在经营。
李山辩称:1、张林所述属实,但现在快餐店经营者并非我李山;2、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明显过高,因为商标使用权三年是38 000元,实际上终止合同之后使用商标的时间也就三个月。
王兵辩称:天心区××香快餐店最初经营者是我本人,张林和李山是股东。张林和李山与原告解除合同后,考虑到经营设施是花钱购置的,遂将经营设施搬至另一场所开展快餐经营。
被诉侵权店铺在招牌、菜单、店内广告牌、门帘、桌子、小票、餐具上使用的“香他她”标识与本案权利商标“香他她”的文字部分构成相同;被诉侵权店铺系快餐店,与原告第23153078号“香他她”图文商标核定范围相同,且上述经营设施均来源于原告曾授权加盟的经营场所,相关公众会认为被诉侵权店铺提供的快餐制售来源于原告或经原告授权,侵犯原告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诉侵权店铺使用的标识为“香他她煲仔饭”“香他她”标识,并非“长沙市香他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原告公司简称,对于使用上述标识行为,本院已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二)原告未提供其权利装潢样式图以及权利装潢投入使用的证据,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王兵自认其是被诉侵权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李山尽管辩称其未参与侵权店铺的经营,但是在加盟关系解除后,将含有侵犯原告商标权标识的设备设施交由王兵在侵权店铺使用,属于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商标侵权的行为,应该承担商标侵权责任。(三)张林除了与李山有上述第2点相同行为之外,还将天心区××香快餐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交予王兵使用的行为,诉讼时天心区××香快餐店已注销,作为天心区××香快餐店的经营者张林,亦要为帮助他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原告未能提供其自身损失及被告侵权获利的证据,故要求人民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经综合考虑原告品牌知名度及影响力、加盟费收取标准(3年3.8万元)、被告的主观过错及其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侵权持续时间(实际经营只3个月)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9000元。
裁决判定:
被告张林、李山、王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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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品牌商标权利人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
餐饮品牌状告前加盟商商标侵权,判决商标侵权成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第23153078号“香他她”图文商标由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饭店;快餐馆;酒吧服务等。
2019年7月16日,张林、李山两个人与原告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即建立加盟关系,合同期限三年,许可使用费3.8万元。随后,张林注册个体工商户即天心区××香快餐店,张林与李山用该快餐店开展餐饮加盟业务。
2021年6月9日,因疫情开始,营业额降低,处于亏损状态等原因,张林和李山向原告提交《解约申请》,申请自2021年6月9日起正式闭店,并承诺对门店招牌LOGO进行拆除,设备自行处理,以免影响品牌。2021年6月27日,原告同意张林、李山的闭店申请,并向李山退还加盟保证金。看到这里,双方是友好合作关系,明明好聚好散,又是什么原因让双方产生纠纷呢?
来啊,张林、李山与原告解除加盟合同后,发现张林、李山承诺处理的含有“香他她”标识的经营设备以及张林个人名义注册的天心区××香快餐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出现在了另一场所用于经营快餐,该店的实际经营者为王兵。2021年12月2日,原告将该三人作为被告向天心区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张林、李山、王兵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招牌、菜单、店内广告牌、装饰物、桌牌、消费小票上使用原告第23153078号“香他她”图文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且多处使用原告企业名称和具有影响力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讼请求为:1、判令确认三被告侵犯了原告第23153078号“香他她”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立即停止侵权;2、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企业名称和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
张林辩称:我与本案无关,现在的快餐店是李山在经营。
李山辩称:1、张林所述属实,但现在快餐店经营者并非我李山;2、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明显过高,因为商标使用权三年是38 000元,实际上终止合同之后使用商标的时间也就三个月。
王兵辩称:天心区××香快餐店最初经营者是我本人,张林和李山是股东。张林和李山与原告解除合同后,考虑到经营设施是花钱购置的,遂将经营设施搬至另一场所开展快餐经营。
被诉侵权店铺在招牌、菜单、店内广告牌、门帘、桌子、小票、餐具上使用的“香他她”标识与本案权利商标“香他她”的文字部分构成相同;被诉侵权店铺系快餐店,与原告第23153078号“香他她”图文商标核定范围相同,且上述经营设施均来源于原告曾授权加盟的经营场所,相关公众会认为被诉侵权店铺提供的快餐制售来源于原告或经原告授权,侵犯原告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诉侵权店铺使用的标识为“香他她煲仔饭”“香他她”标识,并非“长沙市香他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原告公司简称,对于使用上述标识行为,本院已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二)原告未提供其权利装潢样式图以及权利装潢投入使用的证据,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王兵自认其是被诉侵权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李山尽管辩称其未参与侵权店铺的经营,但是在加盟关系解除后,将含有侵犯原告商标权标识的设备设施交由王兵在侵权店铺使用,属于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商标侵权的行为,应该承担商标侵权责任。(三)张林除了与李山有上述第2点相同行为之外,还将天心区××香快餐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交予王兵使用的行为,诉讼时天心区××香快餐店已注销,作为天心区××香快餐店的经营者张林,亦要为帮助他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原告未能提供其自身损失及被告侵权获利的证据,故要求人民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经综合考虑原告品牌知名度及影响力、加盟费收取标准(3年3.8万元)、被告的主观过错及其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侵权持续时间(实际经营只3个月)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9000元。
裁决判定:
被告张林、李山、王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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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品牌商标侵权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打假[超话]#
餐饮品牌商标权利人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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