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和申花第一阶段被分在同组,目前两支队伍都已经抵达了大连赛区,据《每日新报》报道,有俱乐部建议若不恢复主客场,申花海港始终在同一赛区。
报道中称,2022赛季中超首阶段比赛的最后一个赛区之谜将很快揭晓,不出意外,海口将承办其中一个组别的赛事。此前有消息称梅州赛区将承办中超开幕式和揭幕战的比赛,但由于卫冕冠军山东泰山很可能不在梅州赛区,因此联赛开幕式和揭幕战地点也会发生变化。
此外文中指出,各个中超俱乐部对于首阶段与哪些队伍同组并无太多异议,毕竟本赛季中超计划打满34轮,每支队伍都要与其他17支队伍大战两回合,只不过是早碰面或晚碰面的事情。然而,对于在哪个赛区完成首阶段比赛,部分俱乐部还是比较在意,比如北方球队六七月份到南方打比赛,肯定憷头潮湿、闷热的天气,而在北方赛区比赛的队伍,显然是舒服很多。
最后《每日新报》透露,据悉,有俱乐部提议在分组原则不变的情况下,如果本赛季不会恢复主客场赛制,申花和海港两队将始终保持在同一赛区参加比赛;梅州客家享有东道主之利等,第三个赛区确定下来之后,其余队伍可以采取抽签办法,决定自己首阶段在哪里比赛。如果届时还是身处南方的赛区,也就无话可说了。
报道中称,2022赛季中超首阶段比赛的最后一个赛区之谜将很快揭晓,不出意外,海口将承办其中一个组别的赛事。此前有消息称梅州赛区将承办中超开幕式和揭幕战的比赛,但由于卫冕冠军山东泰山很可能不在梅州赛区,因此联赛开幕式和揭幕战地点也会发生变化。
此外文中指出,各个中超俱乐部对于首阶段与哪些队伍同组并无太多异议,毕竟本赛季中超计划打满34轮,每支队伍都要与其他17支队伍大战两回合,只不过是早碰面或晚碰面的事情。然而,对于在哪个赛区完成首阶段比赛,部分俱乐部还是比较在意,比如北方球队六七月份到南方打比赛,肯定憷头潮湿、闷热的天气,而在北方赛区比赛的队伍,显然是舒服很多。
最后《每日新报》透露,据悉,有俱乐部提议在分组原则不变的情况下,如果本赛季不会恢复主客场赛制,申花和海港两队将始终保持在同一赛区参加比赛;梅州客家享有东道主之利等,第三个赛区确定下来之后,其余队伍可以采取抽签办法,决定自己首阶段在哪里比赛。如果届时还是身处南方的赛区,也就无话可说了。
#花亦山心之月[超话]#
虽然不知道花山的主控在主线-人物传记-结缘里能不能完全视作一个人,但弋兰天结缘里对前面剧情若有似无的呼应和解答实在是太戳我了[衰]所以试图总结一点我认为的和前面剧情(包括主线、人物传记…)有关联的地方,希望有人来一起嚎[衰]
-“你说,人活一世,是该做自己想做的事,还是正确的事?”
↑这是弋兰天试图整修穷奇会收效甚微后,斟酌再三,询问主控的话(p3)。花山结缘的常规流程是事件→心结→解心结,这是弋兰天心结的引子部分,其实不是他的症结所在,但是这个问题确实是可以拿出去问花山的其他角色的,比如世子,比如文老师,其本质是在「该做的事」和「想做的事」之间做一个抉择。
越阳篇末尾(p1),当时有很多玩家吐槽,说主控前脚刚走,文司宥后脚就反水。但其实这里恰恰说明文老师的属性并非纯然的混乱邪恶,因为他仍然在追求「正确性」。恶人作恶无非两种可能,一种是知道自己是在作恶的,一种是不觉得自己在作恶的,区别是前者知其错而为之,后者是觉得自己做得对,但文老师并不是任何一种。
文老师说自己不能“感情用事”,很显然在他的认知里肯定是理性高于感性的,在理智指导下做出的选择才可能是最正确的。但是,越阳篇中主控舍命相救、不计前嫌、好言相劝,文想要回以援手本是人之常情,知恩图报的行为本身也可以视作一场交易,又何以被视作是“感情用事”呢?
——因为文老师需要自己做得正确。他需要的不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他需要的是明确的利害之分,需要自己做的选择是全然正确的,而不仅仅是最有利的。这恰恰证明他仍是受道德感支配的,仍是不想感到愧疚的,所以他仍然希望自己做得对,自己只是想做得对而已,有何罪、有何恶?即便这个正确如空中楼阁,摇摇欲坠,他也必须紧紧抓住。
这与文取走花诏录剧情的细节是相通的。因为这样的正确始终是有裂痕的,这些细节就是在展示这道裂痕(p2)。为什么跟柿都不曾直接开口借一次,为什么取走花诏录之后没有马上离开,而是留在观星楼,沉默、叹息,甚至留下了一句解释?两个问题的答案可能是一样的。柿跟文有些地方很像,不信人、不求人。因为相似所以格外提防,因为相似所以渴求理解。而两人之间最大的不同,让柿得以成为求救对象的原因,就是柿永远不会也不需要扭曲自己的本来意愿和观念,去达成所谓的正确。在弋兰天结缘里柿给出了直接的回答:“我不懂,想做的不就是正确的?”——这个回答其实是近乎于狂妄的,但是对于纠结于此、挣扎于此的人来说,这样的态度是炽热的、干净的,是弥补裂痕的另外一丝可能。
但对弋兰天来说,这并不能成为答案。所以柿补充了问题:提问者弋兰天,又是什么人呢?
-“我怕猜错,所以从来不猜。”
弋兰天不知道柿子并没有接触这些信息的渠道,他以为柿猜得到自己的身份,而柿回答得理直气壮,我怕猜错,所以从来不猜,我坐享其成,所以只等着答案送上(p5)。弋说柿说的是歪理,柿在弋结缘最初也说过自己“很容易被歪理说服”,但这次弋口中的“歪理”,或许就是柿本身的思考模式。
对柿这个角色感兴趣且玩过柿线23章的人应该很难不对“这个问题,我不知道我还想不想问”这句话印象深刻(p4),这是柿在当时已知的所有剧情中,面对友人纷繁的立场时,唯一一次表露出退缩。柿在主线里的思考从来都是“毕竟立场不同”“有目的而来很正常”,用别人的利益去考量别人的道路选择是他一贯的思维模式,而当这样的思考会让他心伤时,他是直接中止思考,而不是想下去骗自己。其实这也是他不扭曲自己去追求正确的一种投射,要是不能正确便不用做了,他也告诉自己不去想了。因此弋结缘里这段回答看起来像是玩笑,其实无限接近于一句剖白,这是柿的真实想法,也是他一直以来的做法。
但这样的态度用来衡量人的感情是否合适呢?虽然时常能做到避免伤害,但会不会同时也避开了真相,会不会作茧自缚、自讨苦吃?也许确实像弋兰天说的那样,这也不过是“歪理”而已。
-“上天今日必不亡我。”
-“说老实话,我是赶鸭子上架。”
-“早慧不易。”
星河传记差不多是当时主控形象塑造的小高峰,几乎每一节都有高光。星河问了三次你争还是不争,每一次答案都很精彩。这也是柿的少年狂气在剧情里的第一次展露:“上天今日必不亡我,我为何不争?”(p6)
相似的字眼也在弋兰天结缘里再现,但语境却变得完全不一样了。(p7)
弋兰天之前问,是该做正确的事,还是想做的事?但其实那并不全是他痛苦的根由,真正的痛点是一笔带过的那句:“我又一次犯错了。”——这才是他的苦楚。无论是承家族意志做少卿、还是做使节,还是做穷奇会的老大,他认为自己做得不够好,有负家人,有负师友,尽管事实是他其实都做得很好了。之前柿想先问明白,提问者是谁呢,现在问明白了,但真正的问题又变得模糊不清了,是想问,如果是你的话,你会选择正确的路,还是想走的路?还是想问,你会不会担心辜负别人?
柿的回答几乎可以用“恳切”来形容,我什么都没有,我的家族唯我一人。我是赶鸭子上架,强行撑起家族的事宜。但是我做得很好,便觉得这是我想做的。无论是不想辜负别人,还是不想半途而废。因此我又觉得,我的道路是正确的。——看起来在说自己,其实就是说,你想走的道路就是正确的路,只要走好就好了。
做得好的=想做的=正确的,这个等式里有任何一环断掉对一个人都是很大的打击,也只有柿这样的人肯在这三个词中间连等号,他自己并非意识不到危险,“但凡这路出了点岔子,世间便再无花世子。”而这时那句“上天今日必不亡我”也才补齐了背后的意思:“要么上天今日亡我,要么给我那种种攻讦猜忌,是为磨砺我。”
——星河听到那句话之后,说的是,“很好!便是这样的决心,你会无恙的。”他不知道的是其实这并不是柿在当时立下的决心,而是在忱哥不在时,支持南塘花家、支持花家世子本人咬着牙走过这些年的信条,选项本来只有两个,既然上天不是要亡我,那今日种种便是要磨砺我,天将降大任于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曾益其所不能。
这些话尽管不说出口,但却会在沉默的空气里流动。所以弋兰天最后笑叹道,“小世子啊,可知早慧不易?”——我私心觉得这是目前所有人物里对花家少主评价最准确的一句,早慧不易,这些年的苦和坚持就是这么四个字而已。
最后,柿心里的苦难是种种攻讦猜忌,其实弋兰天结缘里分量最重的就是“毫无保留”,出现了两次,一次是结缘5对谈说弋兰天,一次是结缘10说柿自己,这意味着他们的关系满足了三个条件:弋对柿肯毫无保留,柿察觉得到弋的毫无保留,柿对弋也选择毫无保留。且不说最后一个了,就前两个条件来说,目前主线人物就几乎没有能集齐的。柿肯对弋说“歪理”,肯把主线里困扰我已久的成长经历这样云淡风轻地说给弋听,实在是很让人意外,甚至第一面被弋无视,他都没有感到窝火,而是感到“心中有一万个好奇”,像一种直觉,而更让人没话说的是他的这种直觉还挺对的。(柿:“只要这件事不违法、不背德、不花钱、不丢人、不是我,我都愿意听听。”弋:“非你不可。”)不知道传记里还有没有更详细的关系推进部分,我还挺好奇是这两个人的关系是怎么能走到结缘里那一步的,当然要是传记没有详细写,,其实我也能接受一见内什么的情节的,毕竟能发展到结缘里那样不管怎么看都很不可思议(。)
虽然不知道花山的主控在主线-人物传记-结缘里能不能完全视作一个人,但弋兰天结缘里对前面剧情若有似无的呼应和解答实在是太戳我了[衰]所以试图总结一点我认为的和前面剧情(包括主线、人物传记…)有关联的地方,希望有人来一起嚎[衰]
-“你说,人活一世,是该做自己想做的事,还是正确的事?”
↑这是弋兰天试图整修穷奇会收效甚微后,斟酌再三,询问主控的话(p3)。花山结缘的常规流程是事件→心结→解心结,这是弋兰天心结的引子部分,其实不是他的症结所在,但是这个问题确实是可以拿出去问花山的其他角色的,比如世子,比如文老师,其本质是在「该做的事」和「想做的事」之间做一个抉择。
越阳篇末尾(p1),当时有很多玩家吐槽,说主控前脚刚走,文司宥后脚就反水。但其实这里恰恰说明文老师的属性并非纯然的混乱邪恶,因为他仍然在追求「正确性」。恶人作恶无非两种可能,一种是知道自己是在作恶的,一种是不觉得自己在作恶的,区别是前者知其错而为之,后者是觉得自己做得对,但文老师并不是任何一种。
文老师说自己不能“感情用事”,很显然在他的认知里肯定是理性高于感性的,在理智指导下做出的选择才可能是最正确的。但是,越阳篇中主控舍命相救、不计前嫌、好言相劝,文想要回以援手本是人之常情,知恩图报的行为本身也可以视作一场交易,又何以被视作是“感情用事”呢?
——因为文老师需要自己做得正确。他需要的不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他需要的是明确的利害之分,需要自己做的选择是全然正确的,而不仅仅是最有利的。这恰恰证明他仍是受道德感支配的,仍是不想感到愧疚的,所以他仍然希望自己做得对,自己只是想做得对而已,有何罪、有何恶?即便这个正确如空中楼阁,摇摇欲坠,他也必须紧紧抓住。
这与文取走花诏录剧情的细节是相通的。因为这样的正确始终是有裂痕的,这些细节就是在展示这道裂痕(p2)。为什么跟柿都不曾直接开口借一次,为什么取走花诏录之后没有马上离开,而是留在观星楼,沉默、叹息,甚至留下了一句解释?两个问题的答案可能是一样的。柿跟文有些地方很像,不信人、不求人。因为相似所以格外提防,因为相似所以渴求理解。而两人之间最大的不同,让柿得以成为求救对象的原因,就是柿永远不会也不需要扭曲自己的本来意愿和观念,去达成所谓的正确。在弋兰天结缘里柿给出了直接的回答:“我不懂,想做的不就是正确的?”——这个回答其实是近乎于狂妄的,但是对于纠结于此、挣扎于此的人来说,这样的态度是炽热的、干净的,是弥补裂痕的另外一丝可能。
但对弋兰天来说,这并不能成为答案。所以柿补充了问题:提问者弋兰天,又是什么人呢?
-“我怕猜错,所以从来不猜。”
弋兰天不知道柿子并没有接触这些信息的渠道,他以为柿猜得到自己的身份,而柿回答得理直气壮,我怕猜错,所以从来不猜,我坐享其成,所以只等着答案送上(p5)。弋说柿说的是歪理,柿在弋结缘最初也说过自己“很容易被歪理说服”,但这次弋口中的“歪理”,或许就是柿本身的思考模式。
对柿这个角色感兴趣且玩过柿线23章的人应该很难不对“这个问题,我不知道我还想不想问”这句话印象深刻(p4),这是柿在当时已知的所有剧情中,面对友人纷繁的立场时,唯一一次表露出退缩。柿在主线里的思考从来都是“毕竟立场不同”“有目的而来很正常”,用别人的利益去考量别人的道路选择是他一贯的思维模式,而当这样的思考会让他心伤时,他是直接中止思考,而不是想下去骗自己。其实这也是他不扭曲自己去追求正确的一种投射,要是不能正确便不用做了,他也告诉自己不去想了。因此弋结缘里这段回答看起来像是玩笑,其实无限接近于一句剖白,这是柿的真实想法,也是他一直以来的做法。
但这样的态度用来衡量人的感情是否合适呢?虽然时常能做到避免伤害,但会不会同时也避开了真相,会不会作茧自缚、自讨苦吃?也许确实像弋兰天说的那样,这也不过是“歪理”而已。
-“上天今日必不亡我。”
-“说老实话,我是赶鸭子上架。”
-“早慧不易。”
星河传记差不多是当时主控形象塑造的小高峰,几乎每一节都有高光。星河问了三次你争还是不争,每一次答案都很精彩。这也是柿的少年狂气在剧情里的第一次展露:“上天今日必不亡我,我为何不争?”(p6)
相似的字眼也在弋兰天结缘里再现,但语境却变得完全不一样了。(p7)
弋兰天之前问,是该做正确的事,还是想做的事?但其实那并不全是他痛苦的根由,真正的痛点是一笔带过的那句:“我又一次犯错了。”——这才是他的苦楚。无论是承家族意志做少卿、还是做使节,还是做穷奇会的老大,他认为自己做得不够好,有负家人,有负师友,尽管事实是他其实都做得很好了。之前柿想先问明白,提问者是谁呢,现在问明白了,但真正的问题又变得模糊不清了,是想问,如果是你的话,你会选择正确的路,还是想走的路?还是想问,你会不会担心辜负别人?
柿的回答几乎可以用“恳切”来形容,我什么都没有,我的家族唯我一人。我是赶鸭子上架,强行撑起家族的事宜。但是我做得很好,便觉得这是我想做的。无论是不想辜负别人,还是不想半途而废。因此我又觉得,我的道路是正确的。——看起来在说自己,其实就是说,你想走的道路就是正确的路,只要走好就好了。
做得好的=想做的=正确的,这个等式里有任何一环断掉对一个人都是很大的打击,也只有柿这样的人肯在这三个词中间连等号,他自己并非意识不到危险,“但凡这路出了点岔子,世间便再无花世子。”而这时那句“上天今日必不亡我”也才补齐了背后的意思:“要么上天今日亡我,要么给我那种种攻讦猜忌,是为磨砺我。”
——星河听到那句话之后,说的是,“很好!便是这样的决心,你会无恙的。”他不知道的是其实这并不是柿在当时立下的决心,而是在忱哥不在时,支持南塘花家、支持花家世子本人咬着牙走过这些年的信条,选项本来只有两个,既然上天不是要亡我,那今日种种便是要磨砺我,天将降大任于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曾益其所不能。
这些话尽管不说出口,但却会在沉默的空气里流动。所以弋兰天最后笑叹道,“小世子啊,可知早慧不易?”——我私心觉得这是目前所有人物里对花家少主评价最准确的一句,早慧不易,这些年的苦和坚持就是这么四个字而已。
最后,柿心里的苦难是种种攻讦猜忌,其实弋兰天结缘里分量最重的就是“毫无保留”,出现了两次,一次是结缘5对谈说弋兰天,一次是结缘10说柿自己,这意味着他们的关系满足了三个条件:弋对柿肯毫无保留,柿察觉得到弋的毫无保留,柿对弋也选择毫无保留。且不说最后一个了,就前两个条件来说,目前主线人物就几乎没有能集齐的。柿肯对弋说“歪理”,肯把主线里困扰我已久的成长经历这样云淡风轻地说给弋听,实在是很让人意外,甚至第一面被弋无视,他都没有感到窝火,而是感到“心中有一万个好奇”,像一种直觉,而更让人没话说的是他的这种直觉还挺对的。(柿:“只要这件事不违法、不背德、不花钱、不丢人、不是我,我都愿意听听。”弋:“非你不可。”)不知道传记里还有没有更详细的关系推进部分,我还挺好奇是这两个人的关系是怎么能走到结缘里那一步的,当然要是传记没有详细写,,其实我也能接受一见内什么的情节的,毕竟能发展到结缘里那样不管怎么看都很不可思议(。)
被总公司降为项目主管后分公司负责人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2020年6月1日,张某入职成都某物流公司担任贵阳分公司负责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自2020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止。
2020年12月16日,张某收到总公司发来的调岗降薪通知。通知以张某拒不执行总公司经营发展规划、导致贵阳分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为由,取消其经理职位待遇,并将其调整至重庆分公司任项目主管。同日,该公司关闭了贵阳分公司办公场所。张某认为总公司这是在变相逼自己辞职,于次日向总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函,并以总公司拖欠工资、强迫员工离职为由,提出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12月17日终止。
2021年1月13日,张某向贵阳市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总公司支付其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17日被拖欠的工资28000元,经济补偿12000元,报销费用1622元。2021年6月7日,贵阳市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定该公司向张某支付工资 28000 元、经济补偿12000元、报销费用1622元。
不服贵阳市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该公司随即向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无须向张某支付工资28000元、经济补偿金12000元、报销费用1622元,同时判决张某向该公司返还叉车及地牛,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被告张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该案管辖权提出异议,但被法院裁定驳回。
2021年10月,龙泉驿区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交锋
庭审中,该公司代理人表示,贵州市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无事实依据。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时,被告同意原告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调整至其他工作岗位,被告负责贵阳分公司后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且不服从总公司管理,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原告出具的员工工资表显示,被告2020年10至12月的实际工资应为17939.61元,原仲裁裁决认定数额错误。劳动合同还约定,“甲方的发薪日期为次月最后一个工作日,遇到节假日顺延发放,因甲方经营状况需要而无法按时发放时,乙方同意甲方可延迟不超过两个月予以发放”,延迟两个月也就意味着2020年10月份的工资最迟可于2021年1月31日发放,因此原告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被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
2020年12月16日,原告对被告张某进行职位调整,需要进行工作交接手续时,张某拒不配合,并挑动部分员工闹事,将公司叉车及地牛非法占有,给公司带来损失20000元。贵州市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中遗漏了该事实,认定事实有误。
被告张某辩称,自己入职时,该公司行政财务人员就告知自己,工资组成为8400元(含130元的个税)+3600元替补发票,为每月12000元。自己2020年10月上班29天(包含加班2天),11月上班17天,12月上班15天,按理公司应支付自己3个月工资为33861元,但是自己在申请仲裁时只主张了28000元。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一直未及时支付自己工资,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2020年12月16日,原告对自己撤职、降职、调岗至外省,属变相强制辞退。自己不得已才于次日向总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应支付自己经济补偿。张某还表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自己提交的报销申请经过了公司总裁、副总、财务的批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因此,原告应将报销费用给付自己。至于原告提出的侵占财物的问题,如属实,应属刑事犯罪,如属民事案件,则应另行起诉。
法院判决
龙泉驿区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原告应支付被告的工资金额,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书时,被告有双方签字确认的《薪酬确认书》,但原告未举出《薪酬确认书》。从被告与原告财务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银行流水来看,可以认定被告的工资标准应为每月12000元(含个税130元),其中原告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8270元(已扣个税130元),被告提供3600元的发票给原告报销作为工资的一部分。而被告2020年10至12月分别出勤26天、16.5天、12天,按出勤天数折算,其应得工资为30620.7元。由于被告在申请仲裁时主张的工资为28000元,未超过其应得工资,原告主张的不应支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针对原告是否应当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确实存在未及时支付被告工资的情形,且其作出的调整被告工作岗位的通知,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变更劳动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在此情形下,被告以原告未及时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不应支付被告经济补偿反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劳动关系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因此,原告应按一个月的工资支付被告经济补偿。
针对原告是否应支付被告报销费用,法院审理认为,即使被告有借款,双方也可另行协商处理,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另行解决。因此,原告应支付被告已审批的报销费用1622元。对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返还叉车及地牛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如原告认为系双方履行劳动关系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原告应按劳动争议程序另行处理。
最终,龙泉驿区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成都某物流公司支付拖欠被告张某工资的28000元、经济补偿12000元、报销费用1622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于2021年12月23日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开庭审理后认为,因本案纠纷系由张某提起的劳动仲裁所引发,对上诉人成都某物流公司要求张某返还叉车及地牛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的主张,如确系双方履行劳动关系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公司也应按劳动争议程序另行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今年1月21日,成都中院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公司对员工调岗降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按照该规定,公司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才能变更。若公司未与员工协商一致,单方调岗降薪,员工有权拒绝。
案情回顾
2020年6月1日,张某入职成都某物流公司担任贵阳分公司负责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自2020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止。
2020年12月16日,张某收到总公司发来的调岗降薪通知。通知以张某拒不执行总公司经营发展规划、导致贵阳分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为由,取消其经理职位待遇,并将其调整至重庆分公司任项目主管。同日,该公司关闭了贵阳分公司办公场所。张某认为总公司这是在变相逼自己辞职,于次日向总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函,并以总公司拖欠工资、强迫员工离职为由,提出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12月17日终止。
2021年1月13日,张某向贵阳市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总公司支付其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17日被拖欠的工资28000元,经济补偿12000元,报销费用1622元。2021年6月7日,贵阳市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定该公司向张某支付工资 28000 元、经济补偿12000元、报销费用1622元。
不服贵阳市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该公司随即向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无须向张某支付工资28000元、经济补偿金12000元、报销费用1622元,同时判决张某向该公司返还叉车及地牛,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被告张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该案管辖权提出异议,但被法院裁定驳回。
2021年10月,龙泉驿区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交锋
庭审中,该公司代理人表示,贵州市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无事实依据。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时,被告同意原告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调整至其他工作岗位,被告负责贵阳分公司后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且不服从总公司管理,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原告出具的员工工资表显示,被告2020年10至12月的实际工资应为17939.61元,原仲裁裁决认定数额错误。劳动合同还约定,“甲方的发薪日期为次月最后一个工作日,遇到节假日顺延发放,因甲方经营状况需要而无法按时发放时,乙方同意甲方可延迟不超过两个月予以发放”,延迟两个月也就意味着2020年10月份的工资最迟可于2021年1月31日发放,因此原告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被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
2020年12月16日,原告对被告张某进行职位调整,需要进行工作交接手续时,张某拒不配合,并挑动部分员工闹事,将公司叉车及地牛非法占有,给公司带来损失20000元。贵州市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中遗漏了该事实,认定事实有误。
被告张某辩称,自己入职时,该公司行政财务人员就告知自己,工资组成为8400元(含130元的个税)+3600元替补发票,为每月12000元。自己2020年10月上班29天(包含加班2天),11月上班17天,12月上班15天,按理公司应支付自己3个月工资为33861元,但是自己在申请仲裁时只主张了28000元。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一直未及时支付自己工资,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2020年12月16日,原告对自己撤职、降职、调岗至外省,属变相强制辞退。自己不得已才于次日向总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应支付自己经济补偿。张某还表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自己提交的报销申请经过了公司总裁、副总、财务的批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因此,原告应将报销费用给付自己。至于原告提出的侵占财物的问题,如属实,应属刑事犯罪,如属民事案件,则应另行起诉。
法院判决
龙泉驿区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原告应支付被告的工资金额,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书时,被告有双方签字确认的《薪酬确认书》,但原告未举出《薪酬确认书》。从被告与原告财务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银行流水来看,可以认定被告的工资标准应为每月12000元(含个税130元),其中原告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8270元(已扣个税130元),被告提供3600元的发票给原告报销作为工资的一部分。而被告2020年10至12月分别出勤26天、16.5天、12天,按出勤天数折算,其应得工资为30620.7元。由于被告在申请仲裁时主张的工资为28000元,未超过其应得工资,原告主张的不应支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针对原告是否应当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确实存在未及时支付被告工资的情形,且其作出的调整被告工作岗位的通知,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变更劳动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在此情形下,被告以原告未及时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不应支付被告经济补偿反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劳动关系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因此,原告应按一个月的工资支付被告经济补偿。
针对原告是否应支付被告报销费用,法院审理认为,即使被告有借款,双方也可另行协商处理,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另行解决。因此,原告应支付被告已审批的报销费用1622元。对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返还叉车及地牛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如原告认为系双方履行劳动关系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原告应按劳动争议程序另行处理。
最终,龙泉驿区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成都某物流公司支付拖欠被告张某工资的28000元、经济补偿12000元、报销费用1622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于2021年12月23日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开庭审理后认为,因本案纠纷系由张某提起的劳动仲裁所引发,对上诉人成都某物流公司要求张某返还叉车及地牛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的主张,如确系双方履行劳动关系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公司也应按劳动争议程序另行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今年1月21日,成都中院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公司对员工调岗降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按照该规定,公司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才能变更。若公司未与员工协商一致,单方调岗降薪,员工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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