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承德:国家农业产业园创建的“平泉模式”#
河北承德平泉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于2019年6月12日经国家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批准创建。经过两年的创建,平泉市围绕食用菌产业,重点从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创新经营主体利益联结机制、食用菌产业发展优化提升、产村融合等5方面进行重点创建,在基地建设、精深加工、科技支撑、市场营销、产品追溯、文化传播、扶贫创新、乡村振兴等方面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可示范的“平泉模式”。
一、 成立平台,科学运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园建设的管理职能,该农业园通过建立机构、规划设计、考核监督等方式,保障园区建设与发展科学运行。
1、 建立运营管理机构, 专门成立了国有性质的平泉市惠农服务有限公司,为产业园产业项目投资、折股量化资产收益管理部门,保障了农民分享产业园创建成果。
2、 高标准规划设计, 聘请农业农村部规划设计院对产业园创建规划和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达到高标准指引产业园建设工作要求。
3、 落实督导考核机制, 将产业园创建工作列入承德市、平泉市农业农村重点考核体系,明确年度目标和工作任务,严格奖惩、狠抓落实。
二、 产学联动,不断提升科技水平
在国家农业产业园创建期间,该农业园不断提升科技水平,创新农业园区“产学联动”,为农业园区建设插上了科技的翅膀。
1、 科技投入不断增强。 三年来,产业园内先后投入科研资金5540万元,其中政府整合投入3540万元,企业科研投入达2000万元。
2、 科技能力全国领先。 采用整合、搭建、重组等方式,推行了“国家队+地方队+民营科研机构”的完整科技推广应用体系,搭建起16家食用菌产业科技创新平台。建立了全国唯一一个食用菌产业李玉院士工作站;建有国家食用菌产业技术研发中心和以国家食用菌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张金霞研究员为院长的河北省食用菌产业技术研究院;民营科研实力强劲,拥有一支300人土专家、农博士的技术推广队伍。
3、 科技带农效果显著。 截止到2021年,产业园内高新技术企业3家,创新型企业 1家,科技型中小企业20家,星创天地国家备案1家、省级备案3家。食用菌产业获各项专利17件,省级科研成果13项,国家认定自主研发品种4个,研发新技术30余项,培育科技示范户3840户、科技致富带头人200余人,园区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78%。“食用菌种质资源广适性品种选育”成果、“滑子菇工厂化栽培”、“双拱周年出菇棚建造技术”、菌菇合成肉深加工技术等食用菌核心关键环节技术填补国内空白。
三、 绿色发展,突出典型
平泉是环京津地区重要水源和生态涵养区,森林覆盖率达60%。产业园用好用足山区生态资源,形成“菌林联动、菌肥联动、菌和新能源联动”等多条绿色融合链。燕塞公司实施了国内首家“菌炭热电肥联产”项目,实现中国香菇生产达到半工厂化和闭合循环链。平泉率先被评为“果菜有机肥替代化肥提升行动示范县”,以食用菌废弃菌棒为主的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100%。通过推行标准化生产和绿色管控措施,已认证“两品一标”农产品98件,“平泉香菇”“平泉滑子菇”被评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和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产业园内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已达85%,食用菌产品90%以上落实了追溯管理体系,执行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计划”,3年来食用菌产品抽检合格率均达100%。
四、 联农带农,稳固脱贫机制
坚持“姓农、务农、为农、兴农”导向,确立农民在产业园创建的主体地位,不断创新联农模式。
1、 “一户一棚”模式, 产业园内推行一户农民至少建立或入驻一个食用菌大棚,实现有劳动能力的农户都有产业,目前,产业覆盖率达90%。
2、 “两区同建”模式, 推行了居住小区和产业园区同建统管的两区同建模式小区7个,使500余人受益。
3、 扶贫“三零模式”, “零成本投入、零风险经营、零距离就业”的产业扶贫经验在全国推广,把产业与农民利益紧密稳固联结,实现更多脱贫户稳定脱贫。
4、 “一地生四金”模式, 以园区为平台,实现土地流转收租金、入股合作分红金、领养领种得现金、务工取酬挣薪金的“一地生四金”增收效果,已有1万余户通过该种模式实现脱贫。
5、 “政银企户保”模式, 推动政府、银行、企业(合作社)、保险机构、农户结成利益整体,解决融资难。已有1855户通过该种模式实现脱贫,使2580家农户分享二三产业收益。截止目前,产业园内食用菌类新型经营主体达351家、种植大户及家庭农场1010个,吸纳就业人数达16100余人(其中农民入社比例达95%),吸引返乡创业人员168余人,年提供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2万元。
五、 产业融合、高质量发展
为了进一步高质量发展平泉现代农业产业园,该产业园通过“强、深、活”等方式,创新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模式。
1、 一产“强”。 截止到2021年底,产业园内已建有以香菇为主的食用菌生产基地5.2万亩,10亩以上标准化规模生产基地1500余个;建有高标准菌种场17家、专业化菌棒厂21家。
2、 二产“深”。 产业园有加工企业17家,其中国家级1家省级11家、专业化烘干厂21家,保鲜、烘干、筛选等食用菌初加工成为规模化生产基地必备生产条件,在食用菌深加工生产开发了速冻食品、佐餐食品、中央厨房、功能饮品、调味品、素食品、即食品7大主打系列、百余种产品,产品生产技术和质量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3、 三产“活” 。建设了中华菇云平台,是国内首个一站式食用菌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了食用菌交易市场,形成了集散中国北方食用菌的交易格局;建设了全国首家以菌文化为主题的“中国-平泉蘑菇博物馆”。 (姚金林 高燕)
河北承德平泉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于2019年6月12日经国家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批准创建。经过两年的创建,平泉市围绕食用菌产业,重点从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创新经营主体利益联结机制、食用菌产业发展优化提升、产村融合等5方面进行重点创建,在基地建设、精深加工、科技支撑、市场营销、产品追溯、文化传播、扶贫创新、乡村振兴等方面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可示范的“平泉模式”。
一、 成立平台,科学运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园建设的管理职能,该农业园通过建立机构、规划设计、考核监督等方式,保障园区建设与发展科学运行。
1、 建立运营管理机构, 专门成立了国有性质的平泉市惠农服务有限公司,为产业园产业项目投资、折股量化资产收益管理部门,保障了农民分享产业园创建成果。
2、 高标准规划设计, 聘请农业农村部规划设计院对产业园创建规划和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达到高标准指引产业园建设工作要求。
3、 落实督导考核机制, 将产业园创建工作列入承德市、平泉市农业农村重点考核体系,明确年度目标和工作任务,严格奖惩、狠抓落实。
二、 产学联动,不断提升科技水平
在国家农业产业园创建期间,该农业园不断提升科技水平,创新农业园区“产学联动”,为农业园区建设插上了科技的翅膀。
1、 科技投入不断增强。 三年来,产业园内先后投入科研资金5540万元,其中政府整合投入3540万元,企业科研投入达2000万元。
2、 科技能力全国领先。 采用整合、搭建、重组等方式,推行了“国家队+地方队+民营科研机构”的完整科技推广应用体系,搭建起16家食用菌产业科技创新平台。建立了全国唯一一个食用菌产业李玉院士工作站;建有国家食用菌产业技术研发中心和以国家食用菌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张金霞研究员为院长的河北省食用菌产业技术研究院;民营科研实力强劲,拥有一支300人土专家、农博士的技术推广队伍。
3、 科技带农效果显著。 截止到2021年,产业园内高新技术企业3家,创新型企业 1家,科技型中小企业20家,星创天地国家备案1家、省级备案3家。食用菌产业获各项专利17件,省级科研成果13项,国家认定自主研发品种4个,研发新技术30余项,培育科技示范户3840户、科技致富带头人200余人,园区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78%。“食用菌种质资源广适性品种选育”成果、“滑子菇工厂化栽培”、“双拱周年出菇棚建造技术”、菌菇合成肉深加工技术等食用菌核心关键环节技术填补国内空白。
三、 绿色发展,突出典型
平泉是环京津地区重要水源和生态涵养区,森林覆盖率达60%。产业园用好用足山区生态资源,形成“菌林联动、菌肥联动、菌和新能源联动”等多条绿色融合链。燕塞公司实施了国内首家“菌炭热电肥联产”项目,实现中国香菇生产达到半工厂化和闭合循环链。平泉率先被评为“果菜有机肥替代化肥提升行动示范县”,以食用菌废弃菌棒为主的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100%。通过推行标准化生产和绿色管控措施,已认证“两品一标”农产品98件,“平泉香菇”“平泉滑子菇”被评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和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产业园内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已达85%,食用菌产品90%以上落实了追溯管理体系,执行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计划”,3年来食用菌产品抽检合格率均达100%。
四、 联农带农,稳固脱贫机制
坚持“姓农、务农、为农、兴农”导向,确立农民在产业园创建的主体地位,不断创新联农模式。
1、 “一户一棚”模式, 产业园内推行一户农民至少建立或入驻一个食用菌大棚,实现有劳动能力的农户都有产业,目前,产业覆盖率达90%。
2、 “两区同建”模式, 推行了居住小区和产业园区同建统管的两区同建模式小区7个,使500余人受益。
3、 扶贫“三零模式”, “零成本投入、零风险经营、零距离就业”的产业扶贫经验在全国推广,把产业与农民利益紧密稳固联结,实现更多脱贫户稳定脱贫。
4、 “一地生四金”模式, 以园区为平台,实现土地流转收租金、入股合作分红金、领养领种得现金、务工取酬挣薪金的“一地生四金”增收效果,已有1万余户通过该种模式实现脱贫。
5、 “政银企户保”模式, 推动政府、银行、企业(合作社)、保险机构、农户结成利益整体,解决融资难。已有1855户通过该种模式实现脱贫,使2580家农户分享二三产业收益。截止目前,产业园内食用菌类新型经营主体达351家、种植大户及家庭农场1010个,吸纳就业人数达16100余人(其中农民入社比例达95%),吸引返乡创业人员168余人,年提供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2万元。
五、 产业融合、高质量发展
为了进一步高质量发展平泉现代农业产业园,该产业园通过“强、深、活”等方式,创新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模式。
1、 一产“强”。 截止到2021年底,产业园内已建有以香菇为主的食用菌生产基地5.2万亩,10亩以上标准化规模生产基地1500余个;建有高标准菌种场17家、专业化菌棒厂21家。
2、 二产“深”。 产业园有加工企业17家,其中国家级1家省级11家、专业化烘干厂21家,保鲜、烘干、筛选等食用菌初加工成为规模化生产基地必备生产条件,在食用菌深加工生产开发了速冻食品、佐餐食品、中央厨房、功能饮品、调味品、素食品、即食品7大主打系列、百余种产品,产品生产技术和质量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3、 三产“活” 。建设了中华菇云平台,是国内首个一站式食用菌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了食用菌交易市场,形成了集散中国北方食用菌的交易格局;建设了全国首家以菌文化为主题的“中国-平泉蘑菇博物馆”。 (姚金林 高燕)
【税务知识】预缴多缴税款退税!税务总局明确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优化办税服务,减轻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具体如下: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18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20年第24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一条“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条“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1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2021年以来,财政部联合我局及相关部门出台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创业投资发展等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主要如下:
(一)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二是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
(三)支持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制发《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明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程序,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
(四)推动创业投资发展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制发《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3号),对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五)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发《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号),更新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目录及综合利用的资源、产品、技术标准等。
为全面落实上述各项政策,优化填报口径,需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同时,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优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处理方式。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发《公告》。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要修订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一是将“203-2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调整为“203-2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适用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填报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免税政策的相关信息。
二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调整《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代码表》。
三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新增“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用于填报企业适用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类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为便利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政策计算,将该事项由《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调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并增加第38行“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用于计算享受优惠政策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三)《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新增“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部分,供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企业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相关优惠政策。
(四)《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在第28行“(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增加“(加计扣除比例____%)”,供纳税人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
(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一是调整“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公式;二是依照辅助账设立的不同样式,调整表内行次计算规则。
(六)《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调整“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明细优惠事项,供纳税人精准填报适用的优惠项目。
(七)《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一是将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事项调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填报。
二是明确第29行“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填报口径。
(八)《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一是精简《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方式代码表》,并调整了相关行次的填报说明。二是进一步细化了优惠政策的具体指标,增加填报的精准度。
(九)《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将第19-26列“其中: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调整为“其中: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填报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所得免税政策有关情况。
(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为便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更精准享受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政策,增加第18行“总机构应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第19行“总机构全年累计已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第20行“总机构因民族地方优惠调整分配金额”、第21行“八、总机构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关行次。
三、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计算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生产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对于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进行调整。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A=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
B=A×[(减半项目所得×50%)÷(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
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A和B的孰小值。
其中,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为《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中第1行到第28行的优惠金额,不包括免税行次和第21行。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的处理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避免占压纳税人资金,自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五、实施时间
《公告》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今后如出台新政策,按照新政策相关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调整。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优化办税服务,减轻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具体如下: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18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20年第24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一条“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条“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1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2021年以来,财政部联合我局及相关部门出台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创业投资发展等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主要如下:
(一)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二是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
(三)支持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制发《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明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程序,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
(四)推动创业投资发展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制发《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3号),对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五)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发《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号),更新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目录及综合利用的资源、产品、技术标准等。
为全面落实上述各项政策,优化填报口径,需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同时,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优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处理方式。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发《公告》。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要修订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一是将“203-2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调整为“203-2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适用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填报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免税政策的相关信息。
二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调整《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代码表》。
三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新增“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用于填报企业适用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类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为便利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政策计算,将该事项由《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调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并增加第38行“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用于计算享受优惠政策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三)《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新增“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部分,供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企业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相关优惠政策。
(四)《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在第28行“(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增加“(加计扣除比例____%)”,供纳税人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
(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一是调整“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公式;二是依照辅助账设立的不同样式,调整表内行次计算规则。
(六)《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调整“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明细优惠事项,供纳税人精准填报适用的优惠项目。
(七)《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一是将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事项调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填报。
二是明确第29行“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填报口径。
(八)《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一是精简《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方式代码表》,并调整了相关行次的填报说明。二是进一步细化了优惠政策的具体指标,增加填报的精准度。
(九)《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将第19-26列“其中: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调整为“其中: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填报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所得免税政策有关情况。
(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为便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更精准享受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政策,增加第18行“总机构应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第19行“总机构全年累计已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第20行“总机构因民族地方优惠调整分配金额”、第21行“八、总机构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关行次。
三、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计算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生产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对于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进行调整。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A=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
B=A×[(减半项目所得×50%)÷(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
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A和B的孰小值。
其中,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为《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中第1行到第28行的优惠金额,不包括免税行次和第21行。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的处理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避免占压纳税人资金,自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五、实施时间
《公告》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今后如出台新政策,按照新政策相关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调整。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如何找到运营的节奏感?运营节奏感是需要建立在系统化思维的基础之上,在一定程度上运营的“节奏感”直接决定了一个运营的能力水平,是一种外显的能力表现,而系统化思维、数据驱动意识和敏感度决定了一个运营能否形成节奏感的关键。今天这篇文章会针对运营中的节奏感,来做一次更详细的思考和分享。我们直接进入正题——01作为运营,需要规避的几种现象!做运营有三种常见的现象,代表了大多数人的运营状态,分别称之为——焦虑式运营自我心理安慰式运营救火式运营我们来具体谈谈这几种状态,看看你是否中枪?现象一:焦虑式运营当受到阶段性需求影响或者KPI压力比较大的时候,就会出现“焦虑式运营”。这种状态下,很少考虑运营手段的投入产出比,以及对目标的贡献度。反正能想到的手段都往上堆,这时候的运营可能就会不择手段,没了章法,短时间集中快速的去推进一些未经清晰思考的事情,以期望这些表面上看着丰富的手段,能产生超预期的效果。实际上最终的效果可能远远达不到自己的预期,更可怕的是,在总结的时候你都无法清晰且笃定的给出关键原因。在这种情况下还不得不继续思考新的策略,再快速推进,以期待新的结果。在“焦虑式运营”现状态下会有一个非正常状态:结果趋势向好的时候,做事相对聚焦,大家工作起来感觉相对比较轻松,加班情况不严重,但是面临比较大的KPI压力的时候就会反过来,工作不聚焦,事情变得多而杂,下班变得很晚。实际上,正常情况下,应该是在营收趋势向好的时候趁热打铁,加速跟进,以确保我们所做的关键事项都能够借助节点和趋势达到更大的效果。而在营收趋势不好或者遇到节点性因素影响,导致的营收低谷的时候,更应该沉下心来,去考虑一些长期规划。比如做在线教育项目,就应该阶段性的把重点放在新内容的产出或者内容打磨迭代上,为下一个趋势节点做准备。逆势而为,竭泽而渔,注重短期目标而损害长期发展,都是焦虑式运营的典型表现。现象二:自我心理安慰式运营“自我心理安慰式运营”,最大的问题在于时时刻刻想着要面面俱到,有总比没有强,做总比不做强。比如我们在做推广时,总是期望每个渠道都能够抓住,每个渠道都能铺开,典型的对于一些平台型的运营,站内的各类资源位都能争取到,实际上我们总是在长尾渠道和资源上投入了与主要渠道几乎相同的精力,但是最终只带来了微乎其微的效果。另外就是做课程运营,总是想把每个课程都给予资源曝光,都进行宣传推广,实际上这样是最缺乏性价比的做法。当大家面对KPI压力越来越焦虑时,就越来越不愿意放弃琐碎和效果微乎其微的运营事项,以能够想到的所有手段的推进来给予自己心理上的安慰。现象三:救火式运营“救火式运营” 的整个运营状态是处于失控状态,总是被动的去解决各种问题,在这种状态下,根本做不好运营。在运营过程中一旦被事情带着走时,这个时候就别期望目标,以及我们的计划能够按照我们预期的方向和目标推进。当然上面是三种最普遍和最典型的缺乏节奏感的现象,实际运营中很还有很多类似的问题,诸如:目标不清晰,缺乏过程指标和管控时间管理不到位,忙于应付各种琐事计划不如变化快,不断的应对各种变化每周都会绞尽脑汁想上周做了什么,下周应该做什么?阶段性感觉好像无事可做做大量无结果的尝试……02做运营,为什么会节奏感缺失?在做运营的过程中,节奏感是最容易被忽略掉的,导致整个运营工作缺乏节奏感的核心原因在于:业务发展角度,并没有形成清晰的业务模式和运营模式,那么在运营层面就缺乏方向,无法形成可复用的范式从运营者角度,对业务理解和思考不到位,并未想清楚目标、关键策略和具体落地的手段,以及节奏感的意识缺乏即使排除前面两种情况,当运营面临KPI压力的时候,本身就意味着,预设的运营计划已经无法满足指标达成的需要,需要做进一步进行调整才能有可能达成预期目标。而新的策略和手段都是基于实际问题和压力出现下制定的,是具备不确定性的,为了尽可能达成目标,这个时候尝试性心理就出现了基于第三点,当某个阶段所有的运营手段都存在不确定性的时候,对结果缺乏确定性的预期,过程管理的难度增加,这个时候大部分运营的心理,就是用更多的方法和手段,以期待某个不确定手段能够发挥意想不到的效果上面原因也不难理解:往往是一些创业性公司或者0到1的初创性项目,运营越容易缺乏节奏感,真正具备强节奏感的运营状态是在业务逻辑清晰的情况下,有固定的运营模式和流程,明确的关键过程指标和结果指标。以曾经运营的一个企业家社群为例,基于社群运营的五字决“庙”、“僧”、“经”、“戒”、“事”,进行整体运营设计,在围绕“经”的基础上,有明确的落地主题,整个运营工作都是围绕确定性的主题进行重复推进,在固定的流程上进行细节和过程指标的不断优化,具体案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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