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动态# 【星光不负赶路人 青春不负好韶华】
6月29日20时夜幕降临,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梁庄法庭依旧灯火通明,李某山与李某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庭审活动正在有序进行。
该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多次到双方当事人家中以及村委会走访调查了解双方矛盾和争议焦点,到有关部门依职权调取双方宅基证信息。在充分了解案情后,经与当事人双方协商,该案件定于6月29日18时准时开庭,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均为70多岁古稀老人,两位当事人在家人的陪同下参与了该案件的庭审。庭审中,被告情绪激动,说到动情处不禁潸然泪下。承办法官一边安抚被告的情绪,一边有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充分保证原被告双方诉讼权利,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有序,举证质证环环相扣,庭审程序层次分明、条理清晰。该案件庭审结束时已经晚上8点20分,承办法官和书记员早已饥肠辘辘,但他们没有感到丝毫疲惫,因为他们感受到了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信任和认可。
近年来,随着案件数量的增长,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为保证群众的诉讼权益不受影响,更加快捷高效的审理案件,内黄县法院青年干警积极探索便民利民新举措,加班加点审理案件,齐心协力奋力拼搏,彰显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情怀,虽一路奔波辛苦,但不负韶华、砥砺前行,以实际行动喜迎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6月29日20时夜幕降临,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梁庄法庭依旧灯火通明,李某山与李某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庭审活动正在有序进行。
该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多次到双方当事人家中以及村委会走访调查了解双方矛盾和争议焦点,到有关部门依职权调取双方宅基证信息。在充分了解案情后,经与当事人双方协商,该案件定于6月29日18时准时开庭,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均为70多岁古稀老人,两位当事人在家人的陪同下参与了该案件的庭审。庭审中,被告情绪激动,说到动情处不禁潸然泪下。承办法官一边安抚被告的情绪,一边有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充分保证原被告双方诉讼权利,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有序,举证质证环环相扣,庭审程序层次分明、条理清晰。该案件庭审结束时已经晚上8点20分,承办法官和书记员早已饥肠辘辘,但他们没有感到丝毫疲惫,因为他们感受到了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信任和认可。
近年来,随着案件数量的增长,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为保证群众的诉讼权益不受影响,更加快捷高效的审理案件,内黄县法院青年干警积极探索便民利民新举措,加班加点审理案件,齐心协力奋力拼搏,彰显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情怀,虽一路奔波辛苦,但不负韶华、砥砺前行,以实际行动喜迎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基层动态# #网上开庭# 【网上开庭不打烊 为民服务不停歇】
6月27日,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梁庄法庭法官以网上视频开庭的方式远程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跨越时间和空间的距离,为远在千里之外的杨某某和李某某减轻了诉累。
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立案后,承办法官吕振江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充分了解双方矛盾,为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为了给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和面对面沟通解决矛盾的机会,吕振江决定通知双方来法庭进行陈述和调解。当得知双方当事人均身在外地,因疫情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吕振江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运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在线审理案件。开庭前,法庭工作人员耐心地引导双方当事人利用小程序“多方视频”参加庭审。庭审中,吕振江有序组织当事人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庭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在线阅读庭审笔录,并通过电子签字确认笔录。
运用科技手段通过远程视频开庭的方式不仅方便了当事人诉讼,也提高了法院审理案件的效率。内黄县法院将进一步落实各项便民举措,立足审判职能,深化司法为民服务,不断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努力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6月27日,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梁庄法庭法官以网上视频开庭的方式远程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跨越时间和空间的距离,为远在千里之外的杨某某和李某某减轻了诉累。
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立案后,承办法官吕振江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充分了解双方矛盾,为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为了给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和面对面沟通解决矛盾的机会,吕振江决定通知双方来法庭进行陈述和调解。当得知双方当事人均身在外地,因疫情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吕振江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运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在线审理案件。开庭前,法庭工作人员耐心地引导双方当事人利用小程序“多方视频”参加庭审。庭审中,吕振江有序组织当事人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庭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在线阅读庭审笔录,并通过电子签字确认笔录。
运用科技手段通过远程视频开庭的方式不仅方便了当事人诉讼,也提高了法院审理案件的效率。内黄县法院将进一步落实各项便民举措,立足审判职能,深化司法为民服务,不断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努力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基层动态# 【调解解难题 矛盾终化解】
法院审理案件,不能机械的适用法律一判了之。因此,在兼顾法律效果的同时,更应该考虑到案件的社会效果,考虑到群众的满意度,想方设法做到矛盾的实质性化解,才能从根本上保障群众的切身利益,为社会和谐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6月29日,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东庄法庭成功化解了一起离婚诉讼案件。原告王某静要求与被告王某伟离婚,并要求婚生子王某雅由其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在案件诉前调解阶段,经过与原被告双方的沟通,办案法官牛砚洲了解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争议焦点集中在孩子的抚养权上,原告王某静声称她是迫于父母压力才与被告登记结婚的,因为夫妻感情不合,孩子一直随其生活,尤其是最近6年,孩子完全是由其一人在浚县抚养长大,被告没有尽到任何义务,且孩子已经11周岁,要求与母亲共同生活。被告称6年前原告带着孩子离家出走,他多方寻觅无果,导致这6年来父子不得相见。被告还表示,如果孩子归他,那么他同意离婚;否则,他是不同意离婚的,他一定会把孩子抢过来的。
牛砚洲研究案情后认为,该案不能直接适用法律判决双方离婚,更不能直接判抚养权的归属,否则只会激化双方的矛盾。牛砚洲多次与原被告联系,让原告带孩子至法庭征询孩子意见,这是被告6年来第一次见到孩子。为了化解双方之间的怨恨,牛砚洲向他们耐心释法明理,将法院判决离婚标准、抚养权归属、探望权的行使、孩子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及问题家庭对孩子的深远危害等一一解释说明,并言明阻止探望孩子的法律后果。最终,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享有探望权,并可在每年的寒暑假探望孩子,还可以在征得孩子同意后,将其接走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原被告都表示以前不懂法,处理问题过于极端,以后会按调解协议内容执行的,会尽最大努力将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该案件的隐患得以彻底解决。
法院审理案件,不能机械的适用法律一判了之。因此,在兼顾法律效果的同时,更应该考虑到案件的社会效果,考虑到群众的满意度,想方设法做到矛盾的实质性化解,才能从根本上保障群众的切身利益,为社会和谐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6月29日,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东庄法庭成功化解了一起离婚诉讼案件。原告王某静要求与被告王某伟离婚,并要求婚生子王某雅由其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在案件诉前调解阶段,经过与原被告双方的沟通,办案法官牛砚洲了解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争议焦点集中在孩子的抚养权上,原告王某静声称她是迫于父母压力才与被告登记结婚的,因为夫妻感情不合,孩子一直随其生活,尤其是最近6年,孩子完全是由其一人在浚县抚养长大,被告没有尽到任何义务,且孩子已经11周岁,要求与母亲共同生活。被告称6年前原告带着孩子离家出走,他多方寻觅无果,导致这6年来父子不得相见。被告还表示,如果孩子归他,那么他同意离婚;否则,他是不同意离婚的,他一定会把孩子抢过来的。
牛砚洲研究案情后认为,该案不能直接适用法律判决双方离婚,更不能直接判抚养权的归属,否则只会激化双方的矛盾。牛砚洲多次与原被告联系,让原告带孩子至法庭征询孩子意见,这是被告6年来第一次见到孩子。为了化解双方之间的怨恨,牛砚洲向他们耐心释法明理,将法院判决离婚标准、抚养权归属、探望权的行使、孩子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及问题家庭对孩子的深远危害等一一解释说明,并言明阻止探望孩子的法律后果。最终,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享有探望权,并可在每年的寒暑假探望孩子,还可以在征得孩子同意后,将其接走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原被告都表示以前不懂法,处理问题过于极端,以后会按调解协议内容执行的,会尽最大努力将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该案件的隐患得以彻底解决。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