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消防柔性执法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优化消防执法营商环境,更好的服务企业安全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规政策, 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统筹消防风险信用状况与监管执法,对市场主体实行分级分类包容审慎监管,提升执法精准性,引导市场主体自觉降风险、守信用,主动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柔性执法实行分级差异化适用,分别适用于本市全部市场主体和特定风险信用级别的市场主体。对于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柔性执法措施另行规定。
第四条【概念定义】本规定所称的柔性执法包含履责不罚、轻微不罚、首违不罚和首查不罚。
履责不罚是指违法行为通过市场主体消防安全管理活动,被自行发现并主动采取措施整改,且在整改期间采取有效保障安全措施的,不予行政处罚。
轻微不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是指违法行为在消防安全领域风险信用评价周期内被初次发现,危害后
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首查不罚是指违法行为被初次发现,但尚未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条【适用对象】履责不罚、轻微不罚依法适用于全部市场主体。
首违不罚适用于经消防安全领域风险信用评定为 A 和 B 级的特定市场主体。首查不罚适用于经消防安全领域风险信用评定为 A 级的特定市场主体。
第六条【适用周期】履责不罚和轻微不罚适用于全生命周期,首违不罚在每个消防安全领域风险信用评价周期均适用一次,首查不罚对于每个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仅适用一次。
第二章 适用
第七条【履责不罚】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履责不罚:
(一)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二)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三)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实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 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 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第八条【轻微不罚】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轻微不罚:
(一)非人员密集场所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故障,不超过 2 处;
(二)占用、堵塞、封闭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净宽度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净宽度 20%,且当场改正的;
(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当场改正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当场改正的;
(五)施工现场内堆物、堆料等挤占临时消防车通道,当场改正的;
(六)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闭门器损坏,不超过总量 20%,当场改正的;
(七)室内消火栓箱内配件缺损,不超过 1 个,当场改正的。
第九条【首违不罚】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风险信用评定为 A、B 级的市场主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首违不罚: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损坏或故障数量不超过总数 10%,当场改正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种规格喷头损坏数量不超过备用品数量,当场改正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三)使用非固定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占用防火间距,当场改正的;
(四)防排烟系统常闭式防排烟口故障,不超过 1 处的;
(五)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
第十条【首查不罚】消防监督检查中,风险信用评定为 A 级的市场主体,除下列情形外,适用首查不罚: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的;
(六)发生火灾责任事故的;
(七)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第十一条【责令整改】采取柔性执法的,应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的,应依法在相应裁量幅度内从重处罚。
第三章 执行
第十二条【工作程序】消防救援部门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时,应当收集是否符合柔性执法情形的证据,按照《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要求, 依法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十三条【信用管理】对于按照首查不罚、首违不罚做出不予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应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按照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进行信用记分,告知当事人不予处罚的理由、信用记分分值和失信公示修复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四条【教育指导】对于适用首查不罚的市场主体,消防救援部门应要求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接受时长不得低于半小时的火灾警示教育, 同时,进行行政约谈告诫并形成工作记录。
对于适用其他柔性执法的市场主体,消防救援部门应当现场开展普法守法教育、提示提醒、指导合规经营,并在行政检查单中注明。
第十五条【定期调整】消防救援部门结合消防执法营商环境实际,定期开展执法考评和执法评估,完善柔性执法工作制度、调整柔性执法适用情形。
第十六条【工作纪律】消防救援部门应严格落实执法过程全记录、执法公示公开 和法制审核及审批制度,严禁擅自变更柔性执法适用情形,严禁对适用柔性执法的市 场主体擅自执法处罚,严禁对不适用柔性执法的市场主体擅自降低裁量标准不予处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优化消防执法营商环境,更好的服务企业安全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规政策, 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统筹消防风险信用状况与监管执法,对市场主体实行分级分类包容审慎监管,提升执法精准性,引导市场主体自觉降风险、守信用,主动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柔性执法实行分级差异化适用,分别适用于本市全部市场主体和特定风险信用级别的市场主体。对于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柔性执法措施另行规定。
第四条【概念定义】本规定所称的柔性执法包含履责不罚、轻微不罚、首违不罚和首查不罚。
履责不罚是指违法行为通过市场主体消防安全管理活动,被自行发现并主动采取措施整改,且在整改期间采取有效保障安全措施的,不予行政处罚。
轻微不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是指违法行为在消防安全领域风险信用评价周期内被初次发现,危害后
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首查不罚是指违法行为被初次发现,但尚未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条【适用对象】履责不罚、轻微不罚依法适用于全部市场主体。
首违不罚适用于经消防安全领域风险信用评定为 A 和 B 级的特定市场主体。首查不罚适用于经消防安全领域风险信用评定为 A 级的特定市场主体。
第六条【适用周期】履责不罚和轻微不罚适用于全生命周期,首违不罚在每个消防安全领域风险信用评价周期均适用一次,首查不罚对于每个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仅适用一次。
第二章 适用
第七条【履责不罚】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履责不罚:
(一)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二)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三)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实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 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 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第八条【轻微不罚】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轻微不罚:
(一)非人员密集场所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故障,不超过 2 处;
(二)占用、堵塞、封闭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净宽度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净宽度 20%,且当场改正的;
(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当场改正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当场改正的;
(五)施工现场内堆物、堆料等挤占临时消防车通道,当场改正的;
(六)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闭门器损坏,不超过总量 20%,当场改正的;
(七)室内消火栓箱内配件缺损,不超过 1 个,当场改正的。
第九条【首违不罚】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风险信用评定为 A、B 级的市场主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首违不罚: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损坏或故障数量不超过总数 10%,当场改正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种规格喷头损坏数量不超过备用品数量,当场改正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三)使用非固定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占用防火间距,当场改正的;
(四)防排烟系统常闭式防排烟口故障,不超过 1 处的;
(五)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
第十条【首查不罚】消防监督检查中,风险信用评定为 A 级的市场主体,除下列情形外,适用首查不罚: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的;
(六)发生火灾责任事故的;
(七)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第十一条【责令整改】采取柔性执法的,应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的,应依法在相应裁量幅度内从重处罚。
第三章 执行
第十二条【工作程序】消防救援部门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时,应当收集是否符合柔性执法情形的证据,按照《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要求, 依法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十三条【信用管理】对于按照首查不罚、首违不罚做出不予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应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按照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进行信用记分,告知当事人不予处罚的理由、信用记分分值和失信公示修复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四条【教育指导】对于适用首查不罚的市场主体,消防救援部门应要求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接受时长不得低于半小时的火灾警示教育, 同时,进行行政约谈告诫并形成工作记录。
对于适用其他柔性执法的市场主体,消防救援部门应当现场开展普法守法教育、提示提醒、指导合规经营,并在行政检查单中注明。
第十五条【定期调整】消防救援部门结合消防执法营商环境实际,定期开展执法考评和执法评估,完善柔性执法工作制度、调整柔性执法适用情形。
第十六条【工作纪律】消防救援部门应严格落实执法过程全记录、执法公示公开 和法制审核及审批制度,严禁擅自变更柔性执法适用情形,严禁对适用柔性执法的市 场主体擅自执法处罚,严禁对不适用柔性执法的市场主体擅自降低裁量标准不予处罚。
改革夯实资本市场韧性 更多制度红利值得期待
今年上半年,资本市场围绕着“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推进各项改革举措,从推出科创板做市商制度,到规范中介机构保荐业务、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再到期货与衍生品法落地,持续扩大对外开放。市场生态在改善,市场活力在增强,资本市场经受住了各种内外部超预期冲击,展现出较强韧性。
展望下半年,稳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引入中长期资金,持续强化双向开放或将成为改革的“重头戏”。市场人士普遍认为,资本市场亮点纷呈,下一阶段的改革举措值得期待。
稳中求进促改革
受内外部多重因素影响,上半年我国资本市场波动一度加大,稳增长、防风险、促改革成为了资本市场的重点。
为了保持市场功能正常发挥、稳定市场信心,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综合施策、多措并举促进市场平稳运行,稳慎评估资本市场重大政策措施出台的条件和时机,主动加强与市场的沟通,积极强化与相关部门的政策协同和信息共享,多推出有利于稳增长、稳预期的政策措施,慎重出台有收缩效应的政策,防止个体正确、合成谬误。
同时,在改革中体现“进”,保持IPO、再融资常态化,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一步优化市场生态,促进健全市场化资源配置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市场创新活力,稳步推动资本市场制度型双向开放,强化境内外市场互联互通,加快境外上市备案制度改革,加强国际证券监管合作,支持企业更好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发展,引导资金加大对科技创新、制造业、中小企业等重点领域支持力度,发挥好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推动结构变革。
在制度完善方面,期货和衍生品法落地,填补了资本市场在期货领域法治建设的空白;科创板做市商制度出炉,进一步促进市场的价值发现功能,有助于提升科创板的流动性和活跃度。
一系列改革举措,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稳市场”举措一道,形成合力,让A股重回升势,资本市场长期向好的大趋势依然没有改变。
前海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表示,上半年一系列稳定市场、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针对性举措,符合市场预期,市场表现与市场预期之间形成了很强的正反馈效果。同时,新股发行和退市的常态化并没有因为市场的涨跌而有所变化,保持了很好的改革定力,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不断提升,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等方面持续发挥积极作用。
多项改革举措值得期待
资本市场改革多点开花,稳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引入中长期资金,持续强化双向开放或将成为下半年改革的“重头戏”。
证监会副主席王建军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坚持以改革促发展、促稳定,严把市场准入关,稳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去年以来,证监会总结评估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经验,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并同步开展注册制试点。总的来看,试点达到了预期目标,持续稳步地推进改革成果成为下一阶段的重点任务。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表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需要市场参与各方共同发力,交易所要担负起主体责任,科学把握各板块定位,加强对资本的规范引导,强化注册制下廉政风险防范,中介机构需要提升执业的规范和能力,当好资本市场的“看门人”。
今年以来,证监会发布多项规则,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强化保荐人尽职调查,加强制度建设,消除监管真空,构建“合规、诚信、专业、稳健”为核心的证券行业文化理念。杨德龙指出,在注册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发行人以及各中介机构各司其职,归位尽责,共同把好“入口关”。其中的关键还在于人。所以,从制度设计层面,促进优秀人才聚集,同时形成有效激励和约束,才能保障注册制改革行稳致远。
在引入中长期资金方面,证监会已就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的规则向市场征求意见。根据制度设计,个人养老金短期或更多配置固定收益类资产,长期则有望逐步提高权益类资产配置比重,提升A股机构投资者占比,为市场引来“活水”。
资本市场在吸引国内机构资金的同时,国际影响力也在持续提高。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拓展至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沪深交易所发布互联互通存托凭证配套业务规则,沪伦通规则修改完善,对外开放再进一程。
随着制度性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外资机构频频看多中国市场,包括资本集团、摩根大通、富达、首源投资在内的多家外资巨头旗下基金最新持仓数据显示,中国股票成为其青睐的重要资产,如施罗德旗下一只海外规模较大的中国股票基金在5月增持宁德时代,摩根大通旗下一旗舰基金加仓了多只电力股。北向资金也呈现大幅净买入,今年以来,北向资金累计净买入达到615.68亿元,外资持续看好A股的长期投资价值。
“可以预期,资本市场还将推出更多扩大开放的务实举措。”一位负责国际化业务的券商人士表示,“在路上”的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举措不少,包括推进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制度政策落地,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企业赴境外上市,深化与境外监管部门合作等。
今年上半年,资本市场围绕着“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推进各项改革举措,从推出科创板做市商制度,到规范中介机构保荐业务、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再到期货与衍生品法落地,持续扩大对外开放。市场生态在改善,市场活力在增强,资本市场经受住了各种内外部超预期冲击,展现出较强韧性。
展望下半年,稳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引入中长期资金,持续强化双向开放或将成为改革的“重头戏”。市场人士普遍认为,资本市场亮点纷呈,下一阶段的改革举措值得期待。
稳中求进促改革
受内外部多重因素影响,上半年我国资本市场波动一度加大,稳增长、防风险、促改革成为了资本市场的重点。
为了保持市场功能正常发挥、稳定市场信心,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综合施策、多措并举促进市场平稳运行,稳慎评估资本市场重大政策措施出台的条件和时机,主动加强与市场的沟通,积极强化与相关部门的政策协同和信息共享,多推出有利于稳增长、稳预期的政策措施,慎重出台有收缩效应的政策,防止个体正确、合成谬误。
同时,在改革中体现“进”,保持IPO、再融资常态化,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一步优化市场生态,促进健全市场化资源配置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市场创新活力,稳步推动资本市场制度型双向开放,强化境内外市场互联互通,加快境外上市备案制度改革,加强国际证券监管合作,支持企业更好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发展,引导资金加大对科技创新、制造业、中小企业等重点领域支持力度,发挥好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推动结构变革。
在制度完善方面,期货和衍生品法落地,填补了资本市场在期货领域法治建设的空白;科创板做市商制度出炉,进一步促进市场的价值发现功能,有助于提升科创板的流动性和活跃度。
一系列改革举措,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稳市场”举措一道,形成合力,让A股重回升势,资本市场长期向好的大趋势依然没有改变。
前海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表示,上半年一系列稳定市场、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针对性举措,符合市场预期,市场表现与市场预期之间形成了很强的正反馈效果。同时,新股发行和退市的常态化并没有因为市场的涨跌而有所变化,保持了很好的改革定力,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不断提升,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等方面持续发挥积极作用。
多项改革举措值得期待
资本市场改革多点开花,稳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引入中长期资金,持续强化双向开放或将成为下半年改革的“重头戏”。
证监会副主席王建军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坚持以改革促发展、促稳定,严把市场准入关,稳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去年以来,证监会总结评估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经验,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并同步开展注册制试点。总的来看,试点达到了预期目标,持续稳步地推进改革成果成为下一阶段的重点任务。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表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需要市场参与各方共同发力,交易所要担负起主体责任,科学把握各板块定位,加强对资本的规范引导,强化注册制下廉政风险防范,中介机构需要提升执业的规范和能力,当好资本市场的“看门人”。
今年以来,证监会发布多项规则,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强化保荐人尽职调查,加强制度建设,消除监管真空,构建“合规、诚信、专业、稳健”为核心的证券行业文化理念。杨德龙指出,在注册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发行人以及各中介机构各司其职,归位尽责,共同把好“入口关”。其中的关键还在于人。所以,从制度设计层面,促进优秀人才聚集,同时形成有效激励和约束,才能保障注册制改革行稳致远。
在引入中长期资金方面,证监会已就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的规则向市场征求意见。根据制度设计,个人养老金短期或更多配置固定收益类资产,长期则有望逐步提高权益类资产配置比重,提升A股机构投资者占比,为市场引来“活水”。
资本市场在吸引国内机构资金的同时,国际影响力也在持续提高。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拓展至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沪深交易所发布互联互通存托凭证配套业务规则,沪伦通规则修改完善,对外开放再进一程。
随着制度性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外资机构频频看多中国市场,包括资本集团、摩根大通、富达、首源投资在内的多家外资巨头旗下基金最新持仓数据显示,中国股票成为其青睐的重要资产,如施罗德旗下一只海外规模较大的中国股票基金在5月增持宁德时代,摩根大通旗下一旗舰基金加仓了多只电力股。北向资金也呈现大幅净买入,今年以来,北向资金累计净买入达到615.68亿元,外资持续看好A股的长期投资价值。
“可以预期,资本市场还将推出更多扩大开放的务实举措。”一位负责国际化业务的券商人士表示,“在路上”的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举措不少,包括推进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制度政策落地,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企业赴境外上市,深化与境外监管部门合作等。
【警惕#配制酱油致癌#!家里有这种酱油赶紧扔掉!#酱油# 】早在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酱油和食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公告》中就指出,生产企业不得再生产销售标示为“配制酱油”的产品。并且明确要求不符合酱油、食醋安全国家标准的调味品,不得标注“酱油”、“食醋”名称或类别。
被禁止标注“酱油”的配制酱油是什么呢?
配制酱油是以酿造酱油为主体,加入了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食品添加剂等配制而成的液体调味品。很多人不知道的是,这种“配制酱油”竟暗藏致癌风险!
在生产“配制酱油”过程中,若酸水解植物蛋白工艺不完善的话,就会造成氯丙醇污染。氯丙醇具有急、慢性毒性作用,同时具有遗传毒性、生殖毒性、神经毒性、致癌性。此外,个别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会用动物毛发配制酱油,生产过程中会产生致癌物质三氯丙醇,对人体危害极大,而传统方法生产天然酿造的酱油中就不会产生氯丙醇。
被禁止标注“酱油”的配制酱油是什么呢?
配制酱油是以酿造酱油为主体,加入了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食品添加剂等配制而成的液体调味品。很多人不知道的是,这种“配制酱油”竟暗藏致癌风险!
在生产“配制酱油”过程中,若酸水解植物蛋白工艺不完善的话,就会造成氯丙醇污染。氯丙醇具有急、慢性毒性作用,同时具有遗传毒性、生殖毒性、神经毒性、致癌性。此外,个别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会用动物毛发配制酱油,生产过程中会产生致癌物质三氯丙醇,对人体危害极大,而传统方法生产天然酿造的酱油中就不会产生氯丙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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