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说# 杨立新教授说继承:房产赠保姆 自己的遗产谁做主?
案例一:深圳男子将3套房子赠与保姆 法院判令赠与无效
深圳南山区三套房的故事
1995年,刘高达(化名)在深圳市南山区大冲阮屋村自建了三幢房屋。
彼时,其妻子47岁,共同育有三男二女,但夫妻感情却不和。
据刘高达遗嘱称,结婚后,妻子长期扑在麻将台上忽略家庭,导致夫妻常常吵架,约在1981年间,妻子有婚外恋,因而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最终分居。在分居若干年后的2001年,因刘高达生活需要,聘请了时年38岁的杨娴琦(化名)作为保姆,照顾其日常生活,此后两人产生感情并同居。
刘高达的妻子则表示,其和子女发现刘高达和杨娴琦之间的关系后,刘高达和家人产生矛盾,刘高达和杨娴琦于2010年左右开始同居。
也就是在刘高达和杨娴琦非法同居的那年,当地政府开始对大冲村进行旧村改建,刘高达也因此分得300平方米回迁房面积,其5个子女均分得了100-503平方米不等的回迁房面积,其妻子因将其份额主动给了三个儿子,其只自留了80平方米。
2010年4月19日,刘高达与深圳市大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华润置地(深圳)有限公司签订《深圳市南山区大冲旧村改造项目村民物业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刘高达因位于南山区房屋的拆迁获得回迁房屋补偿300平方米,具体为大冲城市花园的三套房产,每套各100平方米。
此后,刘高达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015年7月3日提起的第一次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不准许刘高达与妻子离婚的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于2016年2月5日生效。
2016年8月4日,在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见证下,刘高达立下了自己的第一份自书遗嘱《刘高达遗嘱》。遗嘱中提及:“刘高达因政府旧村改造所分得大冲房产300平方米全部归杨娴琦所有,任何人无权分争。”后经司法鉴定,该遗嘱落款处的签名字迹是刘高达所写,但落款日期不是。
立下遗嘱之后的第五天,刘高达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双方已经分居十几年,刘高达本人到庭参加了庭审,一审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判决,准许刘高达与妻子离婚。
然而,刘高达的妻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就在二审审理期间,刘高达于2017年8月27日因病死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刘高达直到去世前,都是在与杨娴琦一同生活。在其去世前的两个月,刘高达立下了第二份遗嘱——《房产继承遗嘱书》。该份遗嘱同样表示,“鉴于杨娴琦已与刘高达生活17年之久,两者感情浓厚,恩爱深切,两者已同床共枕多年,已是事实婚姻中的夫妻关系,为报答杨娴琦的恩爱之情,为解除杨娴琦的后顾之忧,从道德良心上出发,决定待刘高达死亡后,把依法分得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共计300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全部归杨娴琦所有。”该遗嘱内容为打印字体,有在场见证人和监督执行人,“立遗嘱人”处的签名字迹为刘高达本人所写。
刘高达去世后,其妻子对其遗留的上述三套旧改回迁房进行了继承公证。2018年,杨娴琦将刘高达的妻子告上法院,要求执行遗嘱内容,继承深圳南山区这三套房。
审理关键点:遗嘱的有效性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确认,两份遗嘱中关于刘高达遗产的部分合法有效。
关于刘高达的妻子主张涉案遗嘱违反公序良俗应为无效,一审法院认为,杨娴琦和刘高达两人的同居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为法律所禁止,但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刘高达的遗赠行为无效。“遗赠是权利人对自己财产的单方意思表示,亦受法律保护。”
那么,哪部分是刘高达的合法遗产呢?
一审法院称,大冲城市花园的三套房产属于刘高达和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没有证据显示其夫妻之间就上述三套房产等财产达成婚内财产约定,所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刘高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杨娴琦非婚同居多年,存在过错,另从照顾女方原则考虑,一审法院酌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两套房产归刘高达妻子,一套房产为刘高达财产,属于遗产,由杨娴琦继承,遗嘱中超出其遗产部分的处分无效。
刘高达妻子和杨娴琦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于2019年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后来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错误,其理由如下:
1、刘某和杨某长期同居,违反了《婚姻法》,同时刘某单独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是无效的,剥夺了妻子陈某对夫妻共同财产合法的继承权!
2、杨某明知刘某有配偶,还和他长期生活,并且接受刘某给予的遗赠,不能视为善意取得。
3、刘某的遗嘱违反了《民法总则》第8条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
综上,二审法院一审判决,并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王大爷先后将房子给保姆、儿子 房子该归谁?
90岁的王大爷雇佣了郑阿姨来到自己家中任职保姆,在郑阿姨的悉心照料下,王大爷的孤寂感也得到相应的缓解减弱。为了让郑阿姨可以长期留下来照顾自己,王大爷与郑阿姨签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在此遗赠协议中,王大爷声明:若郑阿姨若能照顾自己终身,那么在自己过世之后,名下的房产将由郑阿姨继承。此后,郑阿姨也一直尽心照顾王大爷。
过了几年,王大爷又自己写下多份遗嘱并进行公证,遗嘱中表示将名下房产都留给两个儿子。此后,王大爷去世一个月后,他的两个儿子拿着公证遗嘱要求郑阿姨必须归还父亲的房产。在协商不成过后,两兄弟便将郑阿姨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王大爷的房子归郑阿姨所有。
案例三:一位老人在去世前立下遗嘱,将房屋赠给一直照顾他的保姆!法院:支持!播报文章
苏大强不顾儿女反对,要和保姆蔡根花结婚并在房产证上加上她的名字。近日,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个类似案件:一位老人在去世前立下遗嘱,将房屋赠给一直照顾他的保姆李某……
陈某、姚某于1992年离婚,女儿陈某玲随母亲姚某生活,父亲陈某独自生活。1998年6月,陈某获得其所在单位位于老河口市北京路的房改房一套。2006年,家政公司介绍李某到陈某家做保姆,照顾陈某生活直到2019年陈某因病去世。
陈某去世前与李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主要内容:受遗赠人(扶养人李某)对遗赠人(被扶养人陈某)履行扶养送终义务;遗赠人拥有位于老河口市北京路的房屋一套,若扶养人尽到了扶养义务,可在遗赠人去世后受领上述房产;双方签字确认并由两位证明人在该协议上签字予以证实。
后陈某去世,李某办理完陈某的丧葬事宜后,通过有关部门调解请求陈某玲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事宜,但陈某玲未予协助,李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
陈某与原告李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协商自愿签订,其内容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且受法律保护。
十余年间,陈某生活上、精神上均得到李某细心照顾、暖心慰藉,尤其在陈某住院期间李某用心护理,陈某逝世后李某办理了丧葬事宜,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生养死葬义务,故判决如下:陈某所有的位于老河口市北京路的房屋归原告李某所有,被告陈某玲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继承其父亲的其他财产。
4月20日晚上八点,@民法牛杨立新 @金珉伊 @深圳张逸轩 @法职_庞九林律师 @鹿鸣弦歌 @北京王飞鹏 和你一起分享民法典那些有趣的故事。
https://t.cn/A66dL8AT
案例一:深圳男子将3套房子赠与保姆 法院判令赠与无效
深圳南山区三套房的故事
1995年,刘高达(化名)在深圳市南山区大冲阮屋村自建了三幢房屋。
彼时,其妻子47岁,共同育有三男二女,但夫妻感情却不和。
据刘高达遗嘱称,结婚后,妻子长期扑在麻将台上忽略家庭,导致夫妻常常吵架,约在1981年间,妻子有婚外恋,因而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最终分居。在分居若干年后的2001年,因刘高达生活需要,聘请了时年38岁的杨娴琦(化名)作为保姆,照顾其日常生活,此后两人产生感情并同居。
刘高达的妻子则表示,其和子女发现刘高达和杨娴琦之间的关系后,刘高达和家人产生矛盾,刘高达和杨娴琦于2010年左右开始同居。
也就是在刘高达和杨娴琦非法同居的那年,当地政府开始对大冲村进行旧村改建,刘高达也因此分得300平方米回迁房面积,其5个子女均分得了100-503平方米不等的回迁房面积,其妻子因将其份额主动给了三个儿子,其只自留了80平方米。
2010年4月19日,刘高达与深圳市大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华润置地(深圳)有限公司签订《深圳市南山区大冲旧村改造项目村民物业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刘高达因位于南山区房屋的拆迁获得回迁房屋补偿300平方米,具体为大冲城市花园的三套房产,每套各100平方米。
此后,刘高达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015年7月3日提起的第一次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不准许刘高达与妻子离婚的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于2016年2月5日生效。
2016年8月4日,在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见证下,刘高达立下了自己的第一份自书遗嘱《刘高达遗嘱》。遗嘱中提及:“刘高达因政府旧村改造所分得大冲房产300平方米全部归杨娴琦所有,任何人无权分争。”后经司法鉴定,该遗嘱落款处的签名字迹是刘高达所写,但落款日期不是。
立下遗嘱之后的第五天,刘高达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双方已经分居十几年,刘高达本人到庭参加了庭审,一审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判决,准许刘高达与妻子离婚。
然而,刘高达的妻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就在二审审理期间,刘高达于2017年8月27日因病死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刘高达直到去世前,都是在与杨娴琦一同生活。在其去世前的两个月,刘高达立下了第二份遗嘱——《房产继承遗嘱书》。该份遗嘱同样表示,“鉴于杨娴琦已与刘高达生活17年之久,两者感情浓厚,恩爱深切,两者已同床共枕多年,已是事实婚姻中的夫妻关系,为报答杨娴琦的恩爱之情,为解除杨娴琦的后顾之忧,从道德良心上出发,决定待刘高达死亡后,把依法分得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共计300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全部归杨娴琦所有。”该遗嘱内容为打印字体,有在场见证人和监督执行人,“立遗嘱人”处的签名字迹为刘高达本人所写。
刘高达去世后,其妻子对其遗留的上述三套旧改回迁房进行了继承公证。2018年,杨娴琦将刘高达的妻子告上法院,要求执行遗嘱内容,继承深圳南山区这三套房。
审理关键点:遗嘱的有效性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确认,两份遗嘱中关于刘高达遗产的部分合法有效。
关于刘高达的妻子主张涉案遗嘱违反公序良俗应为无效,一审法院认为,杨娴琦和刘高达两人的同居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为法律所禁止,但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刘高达的遗赠行为无效。“遗赠是权利人对自己财产的单方意思表示,亦受法律保护。”
那么,哪部分是刘高达的合法遗产呢?
一审法院称,大冲城市花园的三套房产属于刘高达和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没有证据显示其夫妻之间就上述三套房产等财产达成婚内财产约定,所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刘高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杨娴琦非婚同居多年,存在过错,另从照顾女方原则考虑,一审法院酌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两套房产归刘高达妻子,一套房产为刘高达财产,属于遗产,由杨娴琦继承,遗嘱中超出其遗产部分的处分无效。
刘高达妻子和杨娴琦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于2019年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后来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错误,其理由如下:
1、刘某和杨某长期同居,违反了《婚姻法》,同时刘某单独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是无效的,剥夺了妻子陈某对夫妻共同财产合法的继承权!
2、杨某明知刘某有配偶,还和他长期生活,并且接受刘某给予的遗赠,不能视为善意取得。
3、刘某的遗嘱违反了《民法总则》第8条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
综上,二审法院一审判决,并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王大爷先后将房子给保姆、儿子 房子该归谁?
90岁的王大爷雇佣了郑阿姨来到自己家中任职保姆,在郑阿姨的悉心照料下,王大爷的孤寂感也得到相应的缓解减弱。为了让郑阿姨可以长期留下来照顾自己,王大爷与郑阿姨签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在此遗赠协议中,王大爷声明:若郑阿姨若能照顾自己终身,那么在自己过世之后,名下的房产将由郑阿姨继承。此后,郑阿姨也一直尽心照顾王大爷。
过了几年,王大爷又自己写下多份遗嘱并进行公证,遗嘱中表示将名下房产都留给两个儿子。此后,王大爷去世一个月后,他的两个儿子拿着公证遗嘱要求郑阿姨必须归还父亲的房产。在协商不成过后,两兄弟便将郑阿姨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王大爷的房子归郑阿姨所有。
案例三:一位老人在去世前立下遗嘱,将房屋赠给一直照顾他的保姆!法院:支持!播报文章
苏大强不顾儿女反对,要和保姆蔡根花结婚并在房产证上加上她的名字。近日,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个类似案件:一位老人在去世前立下遗嘱,将房屋赠给一直照顾他的保姆李某……
陈某、姚某于1992年离婚,女儿陈某玲随母亲姚某生活,父亲陈某独自生活。1998年6月,陈某获得其所在单位位于老河口市北京路的房改房一套。2006年,家政公司介绍李某到陈某家做保姆,照顾陈某生活直到2019年陈某因病去世。
陈某去世前与李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主要内容:受遗赠人(扶养人李某)对遗赠人(被扶养人陈某)履行扶养送终义务;遗赠人拥有位于老河口市北京路的房屋一套,若扶养人尽到了扶养义务,可在遗赠人去世后受领上述房产;双方签字确认并由两位证明人在该协议上签字予以证实。
后陈某去世,李某办理完陈某的丧葬事宜后,通过有关部门调解请求陈某玲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事宜,但陈某玲未予协助,李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
陈某与原告李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协商自愿签订,其内容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且受法律保护。
十余年间,陈某生活上、精神上均得到李某细心照顾、暖心慰藉,尤其在陈某住院期间李某用心护理,陈某逝世后李某办理了丧葬事宜,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生养死葬义务,故判决如下:陈某所有的位于老河口市北京路的房屋归原告李某所有,被告陈某玲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继承其父亲的其他财产。
4月20日晚上八点,@民法牛杨立新 @金珉伊 @深圳张逸轩 @法职_庞九林律师 @鹿鸣弦歌 @北京王飞鹏 和你一起分享民法典那些有趣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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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男子3万在北京买房,20年后房价成1100万,房主:3万买回来
20年前北京的于泊以3万元的价格,把自己的宅基地卖给了来自四川的何天海,并立有字据。然而20年过去了,当听说自己卖出的宅基地因为拆迁能够分到1100万时,于泊坐不住了,企图从何大海手里要回宅基地。
卖出去的东西哪有要回来的道理?他又是凭什么来要回宅基地呢?
何家买房,于家卖房
居住在四川一个小县城的何天海,儿女双全,本该幸福的家庭,却因为一次意外,导致了何天海儿子的失声。为了让儿子能像正常人一样好好的生活,夫妻二人下决心不管再苦再难也要治好儿子的病。
因为知道北京的医疗水平和医疗设施各方面都比较超前,所以夫妻二人决定,卖了家里的房子,一家人来到北京为儿子看病。
因为长期租房子住会让他们的经济负担加重。于是夫妻二人拿出卖房子的钱,想在北京买个宅基地作为他们在北京的根。就在他们不断地寻找房子时,他们认识了当时家在北京市顺义区遂销镇柳各庄村的于泊。
于泊当时是柳各庄村的村民,因为家里孩子发展得还不错,也都在市区内安了家。为了随着孩子们一起生活,于泊想要卖掉老家的宅基地,把自己的户口迁到城市。
就这样,一个想买,一个想卖,两人一拍即合。因为看着何天海带着失声的儿子看病不容易。经过商量,最终于泊以3万元的低价把自家530平方的宅基地卖给了何天海。两人签订了买卖合同。
本以为以后都不会再有交集的两家人,却在2010年的一天,两家再次发生了交集。
何家和于家因房产生纠纷
原来,于泊从小道消息听说自己老家要拆迁。一想到自己当初3万元把老家的宅基地给卖掉,于泊心里也是懊悔不已。但是不甘心的于泊打电话给何天海,想要花3万元重新买回。
当时何天海还不知道拆迁的消息,但仅仅听到于泊提出这样的要求,何天海便立马拒绝了于泊。
10年前何天海花3万元买了于泊的宅基地,10年后于泊还想花3万元买回去。怎么想都是不可能的事。不说房子现在增值了,就说3万元在相差10年其价值就没法比。
然而在于泊认为,当年以3万元的低价卖给何天海宅基地时,也是看他带着孩子看病不容易。从另一方面来说,于泊认为是自己帮助了何天海一家。
如果当时他们租房子的话,10年时间,房租绝对不止3万块钱了。现在再给他3万元钱,等于白让何天海一家住了10年时间。
两人都因为这事发生了争吵,谁都觉得自己非常有理。然而谁都拿谁没有办法。
于是,于泊经过多方调查询问,知道自己与何天海当初签订合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宅基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也就是说于泊家的宅基地对于于泊来说只有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更不能私下交易。所以,两人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于是,于泊把何天海告上了法庭。希望可以拿回自己的宅基地。法院根据两家的情况,最终判定于泊可以拿回自己的宅基地,但是必须赔偿何天海80万元的赔偿款。
虽然打官司赢了,但是要赔偿80万元,再加上拆迁也只是小道消息,还没有正式通知,拆不拆还不一定。就这样于泊把这件事情搁置了下来,之后再也没有提过这件事情。
也就是因为于泊舍不得这80万,也让他错失了要回宅基地最好的机会。甚至错过了比80万更多的拆迁补偿。然而,于泊的放弃对于何天海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因为在当时,就算有了于泊赔偿的80万,想要在当时的北京买到这么大的宅基地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情,再加上还得找房子搬家,怎么想都是很不合适的结果。
而在之后的7年时间,双方也没有发生任何交集。本以为这件事情到这里就结束了。相反,这才只是这件事情的开端而已。
拆迁补偿谁都想要,互不相让
2018年,北京顺义区的改造正式启动,相关单位也明确颁布了包括柳各庄村在内的拆迁计划。当初于泊听到的小道消息也终于成为了真实的消息了。
而这次颁布的信息也再一次被于泊给看到,经过计算,于泊家的宅基地的补偿金额居然达到了1100万。
此时的于泊真是追悔莫及,后悔当初自己舍不得那80万,但于泊也没有放弃,想要再与何天海争一争,有了上次打官司的经验,他认为自己还是有希望拿回宅基地的。
政策颁布下来以后,因为开发商的安置速度,加上柳各庄村村民的积极响应,拆迁安置的工作顺利的进行着。
因为拆迁原本的目的是为了改变当地的民生,而何天海作为宅基地先在的主人,再加上何天海一家积极配合拆迁工作,所以在第一时间与拆迁办签订了补偿协议。
经过核实计算,何天海一家居住的宅基地有两方面补偿。现金补偿和拆迁安置面积补偿。现金补偿共计约254万元。回迁房安置总面积达到371平米。所有补偿价值在1100万元左右,所有的补偿,只要在何天海签字画押后,都会补偿给他。
于泊在听说了这件事情以后,立马着急了起来。他立刻找到了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告诉房本上写着他的名字,拆迁协议应该跟自己签才是对的。
而面对于泊的质疑,拆迁办的工作人员解释道,他们负责拆迁的,首先需要与住在宅基地的人商量,不然拆迁就进行不了。
再一个,棚户区改造作为国家的一项民生工程,改善的是涉及到这个区域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共同目标。不会因为某一个人的事影响其他居民的拆迁工作。
因为于泊的出现,导致这片宅基地出现了纠纷。虽然没有妨碍拆迁办的工程建设,但是何天海一家的补偿也不能到位,而拆迁办的工作也不算完成。
为了让柳各庄所有的村民都过上幸福的生活,拆迁办也找来律师和调解团来帮忙解决何天海和于泊之间的纠纷。
两家进行调解
而在调解现场,律师表示具体的法条并没有明文规定怎么分配,但是通过参照法律和以往大量的案例,结合两家的实际情况,为了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律师提出了仅适用于这两家纠纷的个案分配方案。
涉及土地方面的补偿其百分之七十归属于何天海家,百分之三十属于于泊。不涉及土地方面的补偿的百分之百属于何天海。
也就是通过土地利益置换来的371平米的房屋所得,其中百分之三十,也就是111.3平米应该分给于泊,剩下的259.7平米属于何天海。
此外,通过房屋方面获得的金钱补偿,包括区位补偿价、空地奖、合法利用奖共计127.4万元,其中百分之三十也就是38.22万元给到于泊,剩下的百分之七十也就是89.18万元属于何天海。再加上不涉及土地方面的现金补偿125.82万元,等于是何天海拿到了215万元。
然而,于家与何家对于律师给出的分配方案都不认可。他们都觉得所有的补偿都属于自己,不应该给对方分。
何家认为棚改的对象应该是居住者,是买了宅基地的他们家。而不是拿了他们买宅基地的钱去买房的于泊。
而于泊则认为,虽然宅基地当时卖给了他们,签有合同,但是在之前打官司证明当初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并且棚改的包括柳各庄村,只有属于柳各庄村集体组织成员才可以享受拆迁给到的安置补偿,何天海不具备这个资格。再加上现在房本上写的还是他于泊的名字,所以,拆迁补偿必须得不给自己。
经过了解发现,虽然何天海一家都是四川老家的户口,但是,于泊一家的户口在2001年卖房后就转变为城镇居民户口,所以在户口方面,双方没有区别,并不影响补偿的分配。
另一方面,何天海能够获得房屋安置的原因,是基于文件的规定。文件规定中有这样一条:买受人确实无房居住的,应予妥善安置。
就这样双方僵持了下去,谁都不愿做出让步。
就在这时,何天海的儿子通过调解团向现场发来了一段视频。视频里配有文字,何天海儿子用手势表达着自己的想法。
“我爱你们,这么多年为了给我治病,跑了很多家医院,我都记在心里。等你们老了,我来照顾你们。”
“爸爸妈妈多年来,为了房子的事,走得很累,一直没有停下来,特别的不容易。我们都盼望着,能有自己的房子,有一个安心的家。我爱你们!”
何天海儿子的视频触动了在场所有的人。此时双方的心也因为何天海儿子的情感表达变得柔软了起来。
此时,现场的工作人员也对着何家和于家两家说道:“我希望两家可以把思绪拉到2001年。何家带着儿子来北京看病,遇到姓于的把宅基地转让给他们,那是多么温暖的场景;那是互帮互助的场景;那是一个接纳的场景。”
工作人员的话触动着何天海一家和于泊,双方都低下了头陷入沉思。此刻的双方或许已经解开了心结。应该也愿意分享国家给他们带来的美好生活。
调解成功,补偿共享
再次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导。最终,双方同意了律师提出来的“三七分”的分配方案。双方多年下来的恩怨仿佛也在此刻都放了下来。
第二天,双方也都相继来到了拆迁办公室。此时的他们都带着即将获得安置补偿的喜悦。
最终,何天海一家选择了一套50平米的一居室,90平米的两居室和100平米的三居室。而于泊则选择了放弃回迁安置房,以市场的价格获得了320多万元的现金补偿,并在顺义城区为老父亲买了一套现房居住。
两家问题的解决,也让两家走出了纠纷,各自奔向了属于自己的美好生活!
通过两家的事情,希望大家能够不忘初心,在困难时能回到最初的地方,找回自己的初心。
“人生若只如初见!”的话,该多好啊! https://t.cn/A6fM3YVo
20年前北京的于泊以3万元的价格,把自己的宅基地卖给了来自四川的何天海,并立有字据。然而20年过去了,当听说自己卖出的宅基地因为拆迁能够分到1100万时,于泊坐不住了,企图从何大海手里要回宅基地。
卖出去的东西哪有要回来的道理?他又是凭什么来要回宅基地呢?
何家买房,于家卖房
居住在四川一个小县城的何天海,儿女双全,本该幸福的家庭,却因为一次意外,导致了何天海儿子的失声。为了让儿子能像正常人一样好好的生活,夫妻二人下决心不管再苦再难也要治好儿子的病。
因为知道北京的医疗水平和医疗设施各方面都比较超前,所以夫妻二人决定,卖了家里的房子,一家人来到北京为儿子看病。
因为长期租房子住会让他们的经济负担加重。于是夫妻二人拿出卖房子的钱,想在北京买个宅基地作为他们在北京的根。就在他们不断地寻找房子时,他们认识了当时家在北京市顺义区遂销镇柳各庄村的于泊。
于泊当时是柳各庄村的村民,因为家里孩子发展得还不错,也都在市区内安了家。为了随着孩子们一起生活,于泊想要卖掉老家的宅基地,把自己的户口迁到城市。
就这样,一个想买,一个想卖,两人一拍即合。因为看着何天海带着失声的儿子看病不容易。经过商量,最终于泊以3万元的低价把自家530平方的宅基地卖给了何天海。两人签订了买卖合同。
本以为以后都不会再有交集的两家人,却在2010年的一天,两家再次发生了交集。
何家和于家因房产生纠纷
原来,于泊从小道消息听说自己老家要拆迁。一想到自己当初3万元把老家的宅基地给卖掉,于泊心里也是懊悔不已。但是不甘心的于泊打电话给何天海,想要花3万元重新买回。
当时何天海还不知道拆迁的消息,但仅仅听到于泊提出这样的要求,何天海便立马拒绝了于泊。
10年前何天海花3万元买了于泊的宅基地,10年后于泊还想花3万元买回去。怎么想都是不可能的事。不说房子现在增值了,就说3万元在相差10年其价值就没法比。
然而在于泊认为,当年以3万元的低价卖给何天海宅基地时,也是看他带着孩子看病不容易。从另一方面来说,于泊认为是自己帮助了何天海一家。
如果当时他们租房子的话,10年时间,房租绝对不止3万块钱了。现在再给他3万元钱,等于白让何天海一家住了10年时间。
两人都因为这事发生了争吵,谁都觉得自己非常有理。然而谁都拿谁没有办法。
于是,于泊经过多方调查询问,知道自己与何天海当初签订合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宅基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也就是说于泊家的宅基地对于于泊来说只有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更不能私下交易。所以,两人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于是,于泊把何天海告上了法庭。希望可以拿回自己的宅基地。法院根据两家的情况,最终判定于泊可以拿回自己的宅基地,但是必须赔偿何天海80万元的赔偿款。
虽然打官司赢了,但是要赔偿80万元,再加上拆迁也只是小道消息,还没有正式通知,拆不拆还不一定。就这样于泊把这件事情搁置了下来,之后再也没有提过这件事情。
也就是因为于泊舍不得这80万,也让他错失了要回宅基地最好的机会。甚至错过了比80万更多的拆迁补偿。然而,于泊的放弃对于何天海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因为在当时,就算有了于泊赔偿的80万,想要在当时的北京买到这么大的宅基地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情,再加上还得找房子搬家,怎么想都是很不合适的结果。
而在之后的7年时间,双方也没有发生任何交集。本以为这件事情到这里就结束了。相反,这才只是这件事情的开端而已。
拆迁补偿谁都想要,互不相让
2018年,北京顺义区的改造正式启动,相关单位也明确颁布了包括柳各庄村在内的拆迁计划。当初于泊听到的小道消息也终于成为了真实的消息了。
而这次颁布的信息也再一次被于泊给看到,经过计算,于泊家的宅基地的补偿金额居然达到了1100万。
此时的于泊真是追悔莫及,后悔当初自己舍不得那80万,但于泊也没有放弃,想要再与何天海争一争,有了上次打官司的经验,他认为自己还是有希望拿回宅基地的。
政策颁布下来以后,因为开发商的安置速度,加上柳各庄村村民的积极响应,拆迁安置的工作顺利的进行着。
因为拆迁原本的目的是为了改变当地的民生,而何天海作为宅基地先在的主人,再加上何天海一家积极配合拆迁工作,所以在第一时间与拆迁办签订了补偿协议。
经过核实计算,何天海一家居住的宅基地有两方面补偿。现金补偿和拆迁安置面积补偿。现金补偿共计约254万元。回迁房安置总面积达到371平米。所有补偿价值在1100万元左右,所有的补偿,只要在何天海签字画押后,都会补偿给他。
于泊在听说了这件事情以后,立马着急了起来。他立刻找到了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告诉房本上写着他的名字,拆迁协议应该跟自己签才是对的。
而面对于泊的质疑,拆迁办的工作人员解释道,他们负责拆迁的,首先需要与住在宅基地的人商量,不然拆迁就进行不了。
再一个,棚户区改造作为国家的一项民生工程,改善的是涉及到这个区域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共同目标。不会因为某一个人的事影响其他居民的拆迁工作。
因为于泊的出现,导致这片宅基地出现了纠纷。虽然没有妨碍拆迁办的工程建设,但是何天海一家的补偿也不能到位,而拆迁办的工作也不算完成。
为了让柳各庄所有的村民都过上幸福的生活,拆迁办也找来律师和调解团来帮忙解决何天海和于泊之间的纠纷。
两家进行调解
而在调解现场,律师表示具体的法条并没有明文规定怎么分配,但是通过参照法律和以往大量的案例,结合两家的实际情况,为了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律师提出了仅适用于这两家纠纷的个案分配方案。
涉及土地方面的补偿其百分之七十归属于何天海家,百分之三十属于于泊。不涉及土地方面的补偿的百分之百属于何天海。
也就是通过土地利益置换来的371平米的房屋所得,其中百分之三十,也就是111.3平米应该分给于泊,剩下的259.7平米属于何天海。
此外,通过房屋方面获得的金钱补偿,包括区位补偿价、空地奖、合法利用奖共计127.4万元,其中百分之三十也就是38.22万元给到于泊,剩下的百分之七十也就是89.18万元属于何天海。再加上不涉及土地方面的现金补偿125.82万元,等于是何天海拿到了215万元。
然而,于家与何家对于律师给出的分配方案都不认可。他们都觉得所有的补偿都属于自己,不应该给对方分。
何家认为棚改的对象应该是居住者,是买了宅基地的他们家。而不是拿了他们买宅基地的钱去买房的于泊。
而于泊则认为,虽然宅基地当时卖给了他们,签有合同,但是在之前打官司证明当初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并且棚改的包括柳各庄村,只有属于柳各庄村集体组织成员才可以享受拆迁给到的安置补偿,何天海不具备这个资格。再加上现在房本上写的还是他于泊的名字,所以,拆迁补偿必须得不给自己。
经过了解发现,虽然何天海一家都是四川老家的户口,但是,于泊一家的户口在2001年卖房后就转变为城镇居民户口,所以在户口方面,双方没有区别,并不影响补偿的分配。
另一方面,何天海能够获得房屋安置的原因,是基于文件的规定。文件规定中有这样一条:买受人确实无房居住的,应予妥善安置。
就这样双方僵持了下去,谁都不愿做出让步。
就在这时,何天海的儿子通过调解团向现场发来了一段视频。视频里配有文字,何天海儿子用手势表达着自己的想法。
“我爱你们,这么多年为了给我治病,跑了很多家医院,我都记在心里。等你们老了,我来照顾你们。”
“爸爸妈妈多年来,为了房子的事,走得很累,一直没有停下来,特别的不容易。我们都盼望着,能有自己的房子,有一个安心的家。我爱你们!”
何天海儿子的视频触动了在场所有的人。此时双方的心也因为何天海儿子的情感表达变得柔软了起来。
此时,现场的工作人员也对着何家和于家两家说道:“我希望两家可以把思绪拉到2001年。何家带着儿子来北京看病,遇到姓于的把宅基地转让给他们,那是多么温暖的场景;那是互帮互助的场景;那是一个接纳的场景。”
工作人员的话触动着何天海一家和于泊,双方都低下了头陷入沉思。此刻的双方或许已经解开了心结。应该也愿意分享国家给他们带来的美好生活。
调解成功,补偿共享
再次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导。最终,双方同意了律师提出来的“三七分”的分配方案。双方多年下来的恩怨仿佛也在此刻都放了下来。
第二天,双方也都相继来到了拆迁办公室。此时的他们都带着即将获得安置补偿的喜悦。
最终,何天海一家选择了一套50平米的一居室,90平米的两居室和100平米的三居室。而于泊则选择了放弃回迁安置房,以市场的价格获得了320多万元的现金补偿,并在顺义城区为老父亲买了一套现房居住。
两家问题的解决,也让两家走出了纠纷,各自奔向了属于自己的美好生活!
通过两家的事情,希望大家能够不忘初心,在困难时能回到最初的地方,找回自己的初心。
“人生若只如初见!”的话,该多好啊! https://t.cn/A6fM3YVo
【案例】交通事故案件,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认定?
案 情
2021年5月6日,被告人高某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顺济宁市兖州区酒仙桥路行驶至济宁市兖州区九州路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致王某当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要求被告人及用人单位、车辆所在保险公司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20余万元。另查明,事故发生时,王某64岁,其丈夫、父母均已去世。仅有一子张某40岁,属精神一级残疾,在村里享受五保待遇。肇事车辆为重型结构货车,所有人系某建材公司,在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均在期。
分 歧
本案被告人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于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计算均无争议。关键是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认定的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张某的请求不能成立。理由是被害人王某已年满64周岁,被扶养人张某享受五保待遇,由政府供养,故不应再赔付被扶养人生活费。退一步讲,如果赔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年限也应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一致。
第二种意见认为:
张某请求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理由是被害人王某虽年满64岁,但其在家政公司工作,有固定收入,被扶养人张某为精神一级残疾,无劳动能力,虽享受五保待遇,但也仅是政府对其资助,不能替代王某的抚养义务。对于计算年限的问题,死亡赔偿金应根据被害人王某的年龄计算16年,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根据被扶养人的年龄计算20年。
评 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司法实践中,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案件时有发生,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考虑以下因素:
1、扶养人的年龄、收入水平、抚养能力等因素。现实生活中达到退休年龄的被害人并不必然丧失劳动能力,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国民的身体素质越来越好,虽超过退休年龄,但身体素质较好仍想积极融入社会,为社会发展不断增添正能量;有的当事人碍于生活条件所限,不得不仍然从事劳务工作,农村超过60岁仍然在外务工的人员不在少数。对于扶养人是否具有抚养能力,应结合扶养人的年龄、劳动能力、收入来源等综合确定。
本案中被害人王某已年满64岁,但根据在案的证据能够证明王某有固定收入,具有抚养能力。
2、被扶养人的年龄、收入来源、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等因素。根据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的民政部民发(2021)43号《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第六条规定“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系一级精神残疾人,又经民事特别程序确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照上述民政部的规定,张某属于无劳动能力;此前张某虽然享受五保待遇,但不属于上述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六条等有关规定的收入范围,不能认定属于有生活来源,五保待遇也仅是政府对其的帮助,亦不能替代王某的抚养义务,张某请求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3、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年限是否应当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此规定与该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并行不悖。第十七条规定了被扶养人生活费以被扶养人的年龄为基础计算,第十五条规定了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以受害人的年龄为基础计算,两者之间并无冲突,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关联性。由此可见,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从被扶养人的身体情况、有无劳动能力、收入情况等综合考虑,从侵权责任法的填补损害的原则出发,切实保障生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来源:山东高法
案 情
2021年5月6日,被告人高某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顺济宁市兖州区酒仙桥路行驶至济宁市兖州区九州路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致王某当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要求被告人及用人单位、车辆所在保险公司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20余万元。另查明,事故发生时,王某64岁,其丈夫、父母均已去世。仅有一子张某40岁,属精神一级残疾,在村里享受五保待遇。肇事车辆为重型结构货车,所有人系某建材公司,在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均在期。
分 歧
本案被告人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于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计算均无争议。关键是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认定的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张某的请求不能成立。理由是被害人王某已年满64周岁,被扶养人张某享受五保待遇,由政府供养,故不应再赔付被扶养人生活费。退一步讲,如果赔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年限也应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一致。
第二种意见认为:
张某请求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理由是被害人王某虽年满64岁,但其在家政公司工作,有固定收入,被扶养人张某为精神一级残疾,无劳动能力,虽享受五保待遇,但也仅是政府对其资助,不能替代王某的抚养义务。对于计算年限的问题,死亡赔偿金应根据被害人王某的年龄计算16年,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根据被扶养人的年龄计算20年。
评 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司法实践中,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案件时有发生,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考虑以下因素:
1、扶养人的年龄、收入水平、抚养能力等因素。现实生活中达到退休年龄的被害人并不必然丧失劳动能力,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国民的身体素质越来越好,虽超过退休年龄,但身体素质较好仍想积极融入社会,为社会发展不断增添正能量;有的当事人碍于生活条件所限,不得不仍然从事劳务工作,农村超过60岁仍然在外务工的人员不在少数。对于扶养人是否具有抚养能力,应结合扶养人的年龄、劳动能力、收入来源等综合确定。
本案中被害人王某已年满64岁,但根据在案的证据能够证明王某有固定收入,具有抚养能力。
2、被扶养人的年龄、收入来源、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等因素。根据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的民政部民发(2021)43号《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第六条规定“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系一级精神残疾人,又经民事特别程序确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照上述民政部的规定,张某属于无劳动能力;此前张某虽然享受五保待遇,但不属于上述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六条等有关规定的收入范围,不能认定属于有生活来源,五保待遇也仅是政府对其的帮助,亦不能替代王某的抚养义务,张某请求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3、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年限是否应当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此规定与该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并行不悖。第十七条规定了被扶养人生活费以被扶养人的年龄为基础计算,第十五条规定了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以受害人的年龄为基础计算,两者之间并无冲突,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关联性。由此可见,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从被扶养人的身体情况、有无劳动能力、收入情况等综合考虑,从侵权责任法的填补损害的原则出发,切实保障生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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