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人与人之间最大的区别是认知,那么人的认知究竟是由什么决定的?其实,只要一个人的“信息吸纳量”到一定程度,认知的瓶颈就会被打开。获取信息的效率,是这个时代最重要的能力。我们必须接纳足够多的有效信息,才能找出信息之间的关系,从而挖出规律,找到本质,才能形成“认知”。很多人之所以每天都在坐井观天,就是因为不能获取真实有效的信息。这个时代越来越有意思:满屏都是答案,到处都是方法,我们却越来越不知道怎么干了……从读书的时候开始,我们就被动地接受各种答案。现在短视频中的各种“大神”,各种培训大师,各种实用类书籍都争先恐后地给我们提供答案……我们天天都在寻找各种答案,现在琳琅满目的答案呈现在眼前了,为什么我们反而越来越迷茫了呢?终于恍然大悟:那些直接给你答案的人,其实是变相地掌控你的心智。他们抓住人性不喜欢主动思考的弱点,打着帮你直接解决问题的幌子,操控你的行为,然后收割你。请记住:这个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每个人的条件、资源、环境不一样,解决问题的答案也不一样。每个人的答案是不一样的,你的答案只在你自己心中。任何老师或书籍只能帮我们找答案,而不能直接给我们答案。否则就是剥夺我们思考的权利,那才是真正的害人不浅。这就是为什么各种资源都在给我们提供答案。他们惧怕我们思考,惧怕我们成长,否则就不能操控和收割我们,这就是现代商业的本质。世界上最昂贵的税是“认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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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云计算技术的不断发展,服务器逐步向云端扩展,企业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从自建服务器、租赁服务器更多地转向虚拟服务器、云服务器。服务器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责任界分,面临着司法实践与审判理论的双重难题。对服务器软件不同类型侵权行为的归责,需要对“商业使用”及“过错要件”予以明确。从文义解释、历史解读、学理解析的三个维度分析,商业使用是指包含“复制”“发行”等行为的使用,本质上指向复制、发行等侵权行为。而服务器软件侵权应依不同主体对服务器的控制力与对服务器软件的识别力,合理分配其注意义务,并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为补充,针对不同侵权行为科以不同的责任方式。
美国磊若软件公司在中国所发起的大规模维权诉讼,让服务器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从冷僻的角落走向前台,并成为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热点”之一。同时。因服务器软件侵权案件之特殊性,包括物理服务器处所之隐蔽性及服务器软件安装与使用的相对非公开性,[其在侵权责任主体及责任方式上有别于普通软件侵权案件,也导致服务器软件侵权案件成为了司法审判的“难点”之一。在相应的服务器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关于侵权责任主体与侵权责任方式的判定也日益显现出复杂化的趋势.形成了法律评价的“不确定性”。在复杂多变的技术条件与既有商业格局中,如何通过对法律问题展开抽丝剥茧、以简驭繁的分析,既把握好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合理尺度,在严格适用法律规则的同时彰显制度张力,又不至于干扰破坏互联网服务市场的正当经营秩序.成为了司法审判的一项重要课题,也是一个颇具研究价值的理论问题。
服务器软件侵权行为类型化分析,对服务器软件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判定,需要首先对服务器的运行原理与运行方式进行分析。网站服务器与网站相关联,从一般用户的角度来讲.网站属于“可见”的部分,服务器则隐藏于网站之后。属于“不可见”的部分。广泛意义上的“网站”,由网络域名、网络IP、网站页面数据、网络服务器硬件设备及软件设施等构成。另外,支撑整个互联网运行的还包括电信基础运营设施、网络域名解析与连通设备等软硬件配套。网站的硬件部分,包括物理服务器设备.属于物权法上的有体物,是网络运行的物理基础。而服务器软件部分是网站工作的技术构成,具有无体物属性。网站服务器与网站不可分离,每一个网站都必须搭载一个服务器.每个服务器需与网站连接,才能实现用户、网站在网络世界的互联互通。服务器软件是互联网各个节点,包括服务器、网站、用户之间沟通的“桥梁”,依托于服务器硬件与软件的结合方能发挥其作用。网站的数据内容由网站后台管理者通过服务器软件端口上传或下载于服务器中储存,用户则可以通过前台界面访问服务器上的数据内容。这一机制形成了网站与服务器运行的基本架构。
普通的计算机软件服务于相应计算机硬件设备,该设备的所有权与控制权指向确定且清晰,而服务器软件服务于网站及网络服务器,所附载的物理设备则具有不确定性,可能指向多重主体。网站分为自建网站、代建网站及租赁网站,这几种类型的网站都需要借助相应的服务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相应网站服务器的来源则包括自建与租借.服务器的形态则可以区分为公用服务器与独立服务器。从物权法意义上讲,网站及网站服务器之上存在物之所有权。网站主体可以区分为网站所有人、使用人与控制人,而网站服务器也可以区分为所有者、提供者与运行者。在自建服务器模式下,服务器的所有者与使用方合一;但在租赁服务器、虚拟服务器与云服务器形态下,存在服务器的所有者、控制者、租赁方、使用方等多个主体。当网络服务器中安装运行了未经授权的服务器软件时,㈤该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及相应的侵权责任则相应地呈现出复合交织的态势。
其一,在自建服务器及自建网站的情形下。服务器与网站的所有者、控制者、使用方均为一致。也就是说,软件的侵权复制行为由同一行为主体完成,因此责任主体较为明确。其二,在租赁服务器,并自建网站的情形下,服务器的所有者与使用者分离,但服务器的使用者与网站的所有者、使用者同一。服务器物理设备上附载的服务器软件可能由服务器的所有者复制、安装,或是由服务器的使用者,即网站的所有者复制、安装。未经许可的软件侵权行为涉及服务器的所有者与使用者两方主体,而服务器的控制者则可能为二者之一。其三,在租赁服务器,并委托代建代管网站的情形下.服务器的所有者、控制者与使用者分离,网站的控制者与所有者亦分离。这里存在着三方主体。包括服务器的控制者、网站的控制方以及网站的所有者。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可能为多方主体共同进行,或是由某一方主体单独实施,在侵权责任的判定上需要捋清相互的责任边界。其四,在购买虚拟主机及基于云计算的云服务器模式下,服务器的软件均已搭建好。部分IDC服务商同时会提供网站代建及管理维护。相应的网络服务软硬件设施安装、设置、维护均由服务商提供,网站服务的享用者不需要租用服务器、安装系统、配置网络参数、建设维护网站,甚至包括网站的所有权都无需登记在其名下。网站管理主体在本地客户端远程使用涉案软件,通过“远程调用”及“临时缓存”的方式进行使用。此类“打包式”服务器运营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判断较为复杂,对责任方式的确定也难于取舍。
从服务器软件侵权的几类行为分析,回归到《著作权法》与《侵权责任法》及相应司法解释,实际上重在解决三个层次的问题:侵权的对象及权项为何;侵权行为由谁实施: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第一个层次,需要回答在此类侵权案件中。侵犯的对象是什么,侵权的权项为何。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所涵盖的作品类型之一。《著作权法》第l0条规定了著作权保护的17个权项。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在服务器上安装运行服务器软件,一般属于对软件著作权中复制权的侵犯,但如果存在服务器运营服务商向不特定主体发布或提供该软件的复制件.可能存在对发行权的侵犯,而通过收费或变相收费方式提供给服务器使用者,则可能侵犯出租权。
第二个层次,确定了侵权对象之后,还需要明确侵权的主体,即侵权行为由谁实施。侵犯软件作品复制权的行为人。为复制行为的实施者,具体包括复制件副本的拷贝复制行为、复制件的提供行为。同时,由于软件运行于一定的物理设备,复制行为还可能延伸至软件复制件的安装运行行为。侵犯软件发行权的行为则包括了向不特定主体提供软件原件或复制件的行为。侵犯软件出租权的行为.包括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计算机软件或变相提供计算机软件有偿出租服务的行为。从侵权法的角度来讲,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即为非法复制、发行、出租行为的实施者。
第三个层次,如何对侵权责任的承担进行分解。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第l款第l项、第2项的规定,“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以及“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著作权司法解释》)第2l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47条第1项(即修改后的第48条第1项)、《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第1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从上述条文可以推导出,计算机软件用户如果存在商业性使用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即援引《著作权法》第47条第l项、《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第1项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就法律条文的规定而言.“复制、发行、出租”等行为构成独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而“商业使用”行为能否成立独立的侵权,也就是《著作权司法解释》所界定的侵权行为是否以《著作权法》与《软件保护条例》的界定为基础,在司法实践中则存在着不同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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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权利人、软件著作权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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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磊若软件公司在中国所发起的大规模维权诉讼,让服务器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从冷僻的角落走向前台,并成为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热点”之一。同时。因服务器软件侵权案件之特殊性,包括物理服务器处所之隐蔽性及服务器软件安装与使用的相对非公开性,[其在侵权责任主体及责任方式上有别于普通软件侵权案件,也导致服务器软件侵权案件成为了司法审判的“难点”之一。在相应的服务器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关于侵权责任主体与侵权责任方式的判定也日益显现出复杂化的趋势.形成了法律评价的“不确定性”。在复杂多变的技术条件与既有商业格局中,如何通过对法律问题展开抽丝剥茧、以简驭繁的分析,既把握好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合理尺度,在严格适用法律规则的同时彰显制度张力,又不至于干扰破坏互联网服务市场的正当经营秩序.成为了司法审判的一项重要课题,也是一个颇具研究价值的理论问题。
服务器软件侵权行为类型化分析,对服务器软件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判定,需要首先对服务器的运行原理与运行方式进行分析。网站服务器与网站相关联,从一般用户的角度来讲.网站属于“可见”的部分,服务器则隐藏于网站之后。属于“不可见”的部分。广泛意义上的“网站”,由网络域名、网络IP、网站页面数据、网络服务器硬件设备及软件设施等构成。另外,支撑整个互联网运行的还包括电信基础运营设施、网络域名解析与连通设备等软硬件配套。网站的硬件部分,包括物理服务器设备.属于物权法上的有体物,是网络运行的物理基础。而服务器软件部分是网站工作的技术构成,具有无体物属性。网站服务器与网站不可分离,每一个网站都必须搭载一个服务器.每个服务器需与网站连接,才能实现用户、网站在网络世界的互联互通。服务器软件是互联网各个节点,包括服务器、网站、用户之间沟通的“桥梁”,依托于服务器硬件与软件的结合方能发挥其作用。网站的数据内容由网站后台管理者通过服务器软件端口上传或下载于服务器中储存,用户则可以通过前台界面访问服务器上的数据内容。这一机制形成了网站与服务器运行的基本架构。
普通的计算机软件服务于相应计算机硬件设备,该设备的所有权与控制权指向确定且清晰,而服务器软件服务于网站及网络服务器,所附载的物理设备则具有不确定性,可能指向多重主体。网站分为自建网站、代建网站及租赁网站,这几种类型的网站都需要借助相应的服务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相应网站服务器的来源则包括自建与租借.服务器的形态则可以区分为公用服务器与独立服务器。从物权法意义上讲,网站及网站服务器之上存在物之所有权。网站主体可以区分为网站所有人、使用人与控制人,而网站服务器也可以区分为所有者、提供者与运行者。在自建服务器模式下,服务器的所有者与使用方合一;但在租赁服务器、虚拟服务器与云服务器形态下,存在服务器的所有者、控制者、租赁方、使用方等多个主体。当网络服务器中安装运行了未经授权的服务器软件时,㈤该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及相应的侵权责任则相应地呈现出复合交织的态势。
其一,在自建服务器及自建网站的情形下。服务器与网站的所有者、控制者、使用方均为一致。也就是说,软件的侵权复制行为由同一行为主体完成,因此责任主体较为明确。其二,在租赁服务器,并自建网站的情形下,服务器的所有者与使用者分离,但服务器的使用者与网站的所有者、使用者同一。服务器物理设备上附载的服务器软件可能由服务器的所有者复制、安装,或是由服务器的使用者,即网站的所有者复制、安装。未经许可的软件侵权行为涉及服务器的所有者与使用者两方主体,而服务器的控制者则可能为二者之一。其三,在租赁服务器,并委托代建代管网站的情形下.服务器的所有者、控制者与使用者分离,网站的控制者与所有者亦分离。这里存在着三方主体。包括服务器的控制者、网站的控制方以及网站的所有者。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可能为多方主体共同进行,或是由某一方主体单独实施,在侵权责任的判定上需要捋清相互的责任边界。其四,在购买虚拟主机及基于云计算的云服务器模式下,服务器的软件均已搭建好。部分IDC服务商同时会提供网站代建及管理维护。相应的网络服务软硬件设施安装、设置、维护均由服务商提供,网站服务的享用者不需要租用服务器、安装系统、配置网络参数、建设维护网站,甚至包括网站的所有权都无需登记在其名下。网站管理主体在本地客户端远程使用涉案软件,通过“远程调用”及“临时缓存”的方式进行使用。此类“打包式”服务器运营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判断较为复杂,对责任方式的确定也难于取舍。
从服务器软件侵权的几类行为分析,回归到《著作权法》与《侵权责任法》及相应司法解释,实际上重在解决三个层次的问题:侵权的对象及权项为何;侵权行为由谁实施: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第一个层次,需要回答在此类侵权案件中。侵犯的对象是什么,侵权的权项为何。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所涵盖的作品类型之一。《著作权法》第l0条规定了著作权保护的17个权项。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在服务器上安装运行服务器软件,一般属于对软件著作权中复制权的侵犯,但如果存在服务器运营服务商向不特定主体发布或提供该软件的复制件.可能存在对发行权的侵犯,而通过收费或变相收费方式提供给服务器使用者,则可能侵犯出租权。
第二个层次,确定了侵权对象之后,还需要明确侵权的主体,即侵权行为由谁实施。侵犯软件作品复制权的行为人。为复制行为的实施者,具体包括复制件副本的拷贝复制行为、复制件的提供行为。同时,由于软件运行于一定的物理设备,复制行为还可能延伸至软件复制件的安装运行行为。侵犯软件发行权的行为则包括了向不特定主体提供软件原件或复制件的行为。侵犯软件出租权的行为.包括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计算机软件或变相提供计算机软件有偿出租服务的行为。从侵权法的角度来讲,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即为非法复制、发行、出租行为的实施者。
第三个层次,如何对侵权责任的承担进行分解。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第l款第l项、第2项的规定,“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以及“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著作权司法解释》)第2l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47条第1项(即修改后的第48条第1项)、《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第1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从上述条文可以推导出,计算机软件用户如果存在商业性使用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即援引《著作权法》第47条第l项、《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第1项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就法律条文的规定而言.“复制、发行、出租”等行为构成独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而“商业使用”行为能否成立独立的侵权,也就是《著作权司法解释》所界定的侵权行为是否以《著作权法》与《软件保护条例》的界定为基础,在司法实践中则存在着不同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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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开封新东方村镇银行以及许昌农商行旗下的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上蔡惠民村镇银行、柘城黄淮村镇银行线上储户无法取款、转账。
想去现场取钱的储户被精准赋红码,河南村镇银行已经暴雷2个月,热度不减。到底是怎么回事?故事还要从警方通缉的吕某说起。
1、吕奕起家
1997年,23岁的吕奕就与人合伙,成立了河南航天家电股份有限公司。
在那个年代可是在国美和苏宁天下,想在夹缝中分一杯羹,并不容易。几年时间也没有什么起色。
但吕奕是一个善于抓住机会的人,商业嗅觉非常敏感。
2、吕奕空手套白狼,第一桶金
2003年9月26日开封要修一条高速公路,兰考县至尉氏县,全长61.3公里。
2004年3月吕奕注册成立开封市兰尉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但吕奕既不是法人,也不是股东,却是背后的实际控制人。30岁的吕奕,不知道用什么方法,一分钱没掏,拿下了兰尉高速30年的特许经营权。
也就从这里开始,吕奕走上了堪称传奇的人生故事。
吕奕,拿着兰尉高速的30年收费权,质押给工商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拿到了16.7亿元的贷款。
一部分用于高速公路的建设,一部分借给自己成立的各种影子公司,开始布局控制村镇银行。
3、商业布局,连环套
2011年7月19日,注册成立河南新财富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工商信息上看不到吕奕的任何身影,但他却是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此公司目的就是用来购买银行的。
随后,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和开封东新东方村镇银行相继成立。
几年时间吕奕通过河南新财富集团渗透并控制的银行多大13家,(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上蔡惠民村镇银行、柘城黄淮村镇银行、新淮河村镇银行等。)
同时,吕奕还打通了郑州银行原副行长乔均安的关系,从郑州银行获取贷款,然后放贷给企业吃利息差。
为了感谢乔均安,吕奕先送乔均安的妻子900万,然后又以分成的形式,给乔均安分了2394万元。
当时在银行借不到钱的,只要找到吕奕就能借到钱。
2014年,浙江地产商林乐平,在石家庄搞国际贸易城项目。苦于没有资金,经人介绍,认识了吕奕。二人一拍即合。答应为其提供53亿借款,条件是用石家庄乐城15%的股权,作为担保。
2017年,林乐平还清这笔借款,还给了5亿元的利息。从此以后,林乐平对吕奕本事深信不疑。
2017年4月,林乐平通过30%的股权,向石家庄融创借款25亿,吕奕说兄弟这25亿能否借我临时周转一下。因之前的关系,林乐平爽快答应了。
从融创借来的25亿元,全部进入了吕奕控制的开封永恒公司。
2017年7月,吕奕又生一计,他找到林乐平说,你公司的股权可否借我用用,我要从恒丰银行贷款35亿,到时候把之前借你的25亿一并还上,没想到林乐平又答应了,他将石家庄乐城50%的股权,转让给了兰尉高速代持。
随后,吕奕拿着石家庄乐城50%的股权,抵押给恒丰银行。由恒丰银行原董事长蔡国华,亲自为这笔35亿的贷款,开了绿灯。
35亿到手之后,吕奕没有偿还林乐平25亿借款。
2019年,吕奕利用公章和营业执照,然后解除了浙江乐城、石家庄乐城的《股权代持协议》,从法律上控制了石家庄乐城公司。
就这样,河南新财富集团用各种手段,涉嫌转移资金400亿。
4、提前布局全身而退
吕奕在国内行骗,在国外行善,2021年吕奕竟然出任联合国新媒体久安电视国际传媒集团的理事长。与他有关的人都进去了,他竟然于2022年2月10月成功注销河南新财富集团。几次涉险,吕奕都能安然度过,并且成功出逃美国。
吕奕至始至终就从来没有干过一件正事,干的全是坑蒙拐骗、巧取豪夺的烂事。但却能成功逃脱法律的制裁。为了犯罪,吕奕从一开始就做足了准备,所有公开的公司和影子公司,都是通过马甲来代持,个人信息无处可查。
想去现场取钱的储户被精准赋红码,河南村镇银行已经暴雷2个月,热度不减。到底是怎么回事?故事还要从警方通缉的吕某说起。
1、吕奕起家
1997年,23岁的吕奕就与人合伙,成立了河南航天家电股份有限公司。
在那个年代可是在国美和苏宁天下,想在夹缝中分一杯羹,并不容易。几年时间也没有什么起色。
但吕奕是一个善于抓住机会的人,商业嗅觉非常敏感。
2、吕奕空手套白狼,第一桶金
2003年9月26日开封要修一条高速公路,兰考县至尉氏县,全长61.3公里。
2004年3月吕奕注册成立开封市兰尉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但吕奕既不是法人,也不是股东,却是背后的实际控制人。30岁的吕奕,不知道用什么方法,一分钱没掏,拿下了兰尉高速30年的特许经营权。
也就从这里开始,吕奕走上了堪称传奇的人生故事。
吕奕,拿着兰尉高速的30年收费权,质押给工商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拿到了16.7亿元的贷款。
一部分用于高速公路的建设,一部分借给自己成立的各种影子公司,开始布局控制村镇银行。
3、商业布局,连环套
2011年7月19日,注册成立河南新财富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工商信息上看不到吕奕的任何身影,但他却是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此公司目的就是用来购买银行的。
随后,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和开封东新东方村镇银行相继成立。
几年时间吕奕通过河南新财富集团渗透并控制的银行多大13家,(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上蔡惠民村镇银行、柘城黄淮村镇银行、新淮河村镇银行等。)
同时,吕奕还打通了郑州银行原副行长乔均安的关系,从郑州银行获取贷款,然后放贷给企业吃利息差。
为了感谢乔均安,吕奕先送乔均安的妻子900万,然后又以分成的形式,给乔均安分了2394万元。
当时在银行借不到钱的,只要找到吕奕就能借到钱。
2014年,浙江地产商林乐平,在石家庄搞国际贸易城项目。苦于没有资金,经人介绍,认识了吕奕。二人一拍即合。答应为其提供53亿借款,条件是用石家庄乐城15%的股权,作为担保。
2017年,林乐平还清这笔借款,还给了5亿元的利息。从此以后,林乐平对吕奕本事深信不疑。
2017年4月,林乐平通过30%的股权,向石家庄融创借款25亿,吕奕说兄弟这25亿能否借我临时周转一下。因之前的关系,林乐平爽快答应了。
从融创借来的25亿元,全部进入了吕奕控制的开封永恒公司。
2017年7月,吕奕又生一计,他找到林乐平说,你公司的股权可否借我用用,我要从恒丰银行贷款35亿,到时候把之前借你的25亿一并还上,没想到林乐平又答应了,他将石家庄乐城50%的股权,转让给了兰尉高速代持。
随后,吕奕拿着石家庄乐城50%的股权,抵押给恒丰银行。由恒丰银行原董事长蔡国华,亲自为这笔35亿的贷款,开了绿灯。
35亿到手之后,吕奕没有偿还林乐平25亿借款。
2019年,吕奕利用公章和营业执照,然后解除了浙江乐城、石家庄乐城的《股权代持协议》,从法律上控制了石家庄乐城公司。
就这样,河南新财富集团用各种手段,涉嫌转移资金40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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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奕在国内行骗,在国外行善,2021年吕奕竟然出任联合国新媒体久安电视国际传媒集团的理事长。与他有关的人都进去了,他竟然于2022年2月10月成功注销河南新财富集团。几次涉险,吕奕都能安然度过,并且成功出逃美国。
吕奕至始至终就从来没有干过一件正事,干的全是坑蒙拐骗、巧取豪夺的烂事。但却能成功逃脱法律的制裁。为了犯罪,吕奕从一开始就做足了准备,所有公开的公司和影子公司,都是通过马甲来代持,个人信息无处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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