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恋爱发生关系被羁押4年多获释”,男子39年后拿到释放证,申请赔偿被驳回】我们发生了关系,她要求马上跟她结婚,我没答应她……”日前,云南昆明71岁的戴先生告诉记者,女方自愿主动发生关系,逼婚控告性侵,他背负着强奸犯的罪名被羁押4年多,历经39年才拿到释放证明,从案发至今已经过去近50年,他希望在有生之年能恢复清白之身。
>>>青工初尝禁果
谈恋爱机房发生关系自称被女方逼婚
“当时我是下乡返城参加工作的知青,在一家大厂总机房做修理工。”那个特殊年代,戴先生曾是一名知青。
“当时总机房有6个人,有4个是女的,其中最小的一位女工有十八九岁,我当时是20岁,她就喜欢上我了。在那个年代,我的条件比较好,她对我非常好,我们俩就谈恋爱了。
戴先生回忆起1973年案发记忆犹新。“我们当时都是住在厂里,八九月份的一天,我上白班,下午6点下的班,当晚她值夜班,就叫我去总机房值班室,当晚就我们两个人,我们俩就发生了关系。”
戴先生称自己当年不懂男女之事,是女方引导他。总机房有10平方米,里面有供值班人员休息的床铺。
“她就拿我的衣服垫在床单上,我的衣服上留下痕迹了,床单上没有,到第二天早晨我去上班,在交接班时,我师傅和另一位师傅都在,这位师傅就问她怎么床单不见了,她说她洗了,师傅说前天才洗过,怎么又洗了,她说她看着脏了一点,师傅就起疑心了。”
事发两天后,戴先生也问过这位年轻女工为什么洗床单,“她说6点多天亮了,看见好像床单上有一点痕迹,所以她就洗了。”
“我当年从来没有经历过这种事情,她就叫我马上跟她结婚,当时就发生那么一次,是她自己同意的嘛。”
戴先生称女方要求他娶她:“她家条件也比较好,她说钱她来出,我没答应她。我说我从农村回来才参加工作一年多,还不太熟悉,她就问我到底答不答应,她后来就说她怀孕了。”
>>>审查羁押4年
女方称怀孕报案4000人大会公布逮捕
戴先生表示,那天晚上发生关系是女方主动的,但后来她就拿着他的衣服作为案发证据,“她就到厂里保卫科,说我强奸她。怀孕其实也是她自己说的,我不清楚她后来有没有真的怀孕。”
戴先生解释其中的一个原委,称女方曾告诉他,她有一位前男友,但并未令芳心萌动。
“她跟我说,她原来谈过一个同厂的工人,她嫌对方个子矮,没有同意。她当时就要求我马上跟她结婚,我当时还想问题不大,因为我家里有亲戚是医院妇产科主任,但我还没告诉她这个,10月2号我被厂里隔离审查3个月,后来被昆明市公安局拘留,到11月份就被送到公安局,12月份被逮捕,一直在看守所羁押了4年。”
“逮捕我的那一天,厂里开了4000多人的全厂职工大会,当场公布的,这个影响好大。”戴先生感觉自己名誉扫地。
“她写给我的信,当时都交给保卫科了,后来移交给公安局,公安局调查也证明我们确实是在谈恋爱。”
戴先生表示,这名女工事后也离开了,多年没有音讯。“她后来也调离了本厂,因为影响不好,她就调走了,一直联系不上她,她家也搬走了。”
戴先生遗憾地表示:“她当年送我的照片也遗失了,经历这么多年,没有保存下来。”
>>>没有判刑获释
依据不足教育释放39年后拿到释放证
为了个人名誉,戴先生从1978年获释后一直在努力证明自己的清白。
“到1978年5月5号放我出来,我当时还不知道这是释放,反正放出去就不管我了,当时也没有给我释放证明。我后来去找人家去问,我为什么没有判刑?”
“2017年我从看守所拿到了释放证明,这已经过去39年了,给我解释说我这个案子强奸的证据不足,说我犯有错误,是教育释放,就相当于现在的无罪释放。”
记者看到,公安机关1978年5月5日填发的《释放证》显示,称案犯于1974年12月25日因强奸一案依法逮捕,经审查认定依据不足,属犯有错误,予以教育释放。
戴先生认为自己被蒙在鼓里:“这个释放证是1978年制作的,但我放出来时,没有人对我说是释放,更没有人拿出释放证给我过目,所以几十年来我不清楚我到底是什么身份的一个人。”
>>>申请国家赔偿
被告知已超过赔偿请求时效不予受理
“没有办法,我要吃饭,我要工作,就一直反映,去了不下上百次,我都成了人家的老熟人。”戴先生称自己是劫后余生,一直向当年的相关办案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戴先生被告知当初他在看守所关押,又从看守所释放,得去看守所申请。戴先生表示:“人家答复我说,已经超过了国家赔偿的两年时效,不予受理,说国家赔偿要从拿到释放证明两年之内申请,两年之后就不管了,我是2017年3月20号拿到的释放证明,我6月10号去提出申请,才过了不到3个月,没有过两年的时效嘛?”
相关办案机关认为,依据《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当年戴先生被逮捕行为发生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未延续至该法实施之后,戴先生申请国家赔偿超过赔偿请求时效,不适用该法规定的索赔救济,遂决定不予受理。
>>>申诉不予立案
刑事羁押发生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
因无罪逮捕申请国家赔偿被驳回,戴先生不服,向最高检申诉。
2021年3月,最高检赔偿监督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答复称,最高检审查认为,《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案中,戴先生被采取刑事羁押措施发生在1974年12月25日至1978年5月5日之间,上述行为发生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未持续到1995年1月1日之后,应当按照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规定处理,依法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最高检认为,当地办案机关决定驳回戴先生国家赔偿申请,在实体法的适用上并无不当,认定戴先生的申诉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30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被羁押1678天
希望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发生关系逼婚不成被女友控告性侵,此事对戴先生影响巨大。1973年10月2日被厂里隔离审查,1974年12月25日被逮捕,1978年5月5日被释放,戴先生一共被羁押1678天,到2017年3月,才拿到释放证。
“我在44年前就认定无罪,整个案件至今49年了还未结束,人生一世又有几个49年啊?”戴先生称可悲可叹。
“我出来以后,厂里恢复了我的工作,当月的工资也发给我了,这说明厂里没有把我当成犯罪的人来对待,我也拿到了厂里的档案证明,所以我才申请国家赔偿,但公安机关答复说,事情是发生在《国家赔偿法》颁布之前,过了时效就没办法了。”
戴先生表示:“审查、拘留、逮捕、关押期间我是没有工资,逮捕是没有工资的。我更不会想到我被释放,并且当初还恢复了工作,一出来就发给了工资,所以我才提交了申请,要求国家赔偿。”
戴先生希望赔偿义务机关向他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他从1973年10月2日至1978年5月9日的工资,赔偿因人身自由被限制的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一辈子的影响
如今已当爷爷 希望有生之年洗清罪名
戴先生介绍,他去找过厂里反映,原先的保卫科长都退休了,换了新领导。“去年新任的保卫科长还专门问我这个事情,他也为我感到惋惜,他管保卫,当然清楚这个案子,他也感觉这里面有问题。”
戴先生说:“你想想看,还有好多细节,这要写部小说也吸引人的,我毕竟亲身遭遇了这一切,我经历的这些比现在的年轻人多多了……”
戴先生强调,1978年释放出来对他个人名誉、工作和家庭婚姻造成一辈子的影响。
“我再谈朋友组建家庭也很受影响,而且国企的工作也丢掉了,39年的工龄就没有了,我只能按厂里的要求去调动工作,只能自己去找单位,等于就失去了工作。”
戴先生介绍,“我是1983年结的婚,现在已经当爷爷了,今年我71岁,我18岁去农村,20岁回城里工作,21岁开始为这个事情,到现在都说不清楚,前后已经过去近50年。”
“这个事是我晚年最大的心愿,一直了不掉嘛?”戴先生认为这个案子对自己造成无法挽回的影响,他希望在有生之年能洗清罪名,这已经成为他的一块心病。
>>>代理律师观点
应参照新法予以赔偿而不是完全不赔
戴先生表示自己会继续申诉:“2017年我拿到释放证明后,有5年多的申诉经历,我现在请了罗忠平律师代理。”
“这个事也是全国少有的,律师给我说我可以申请吉尼斯世界纪录了,我出来以后39年才拿到释放证明,如果不是我自己去找去问的话,这个事情恐怕就很难大白于天下。律师说我不去找,人家就算了,就会不了了之了。”
“嫌疑人未经法院判决定罪,均属于无罪身份。”5月20日,罗忠平律师告诉记者,“以前的‘教育释放’等同于现在的无罪释放。的确是1995年颁布《国家赔偿法》,在这之前虽无《国家赔偿法》,但出现此类情况,应参照新法予以赔偿,而不是完全不赔。”
>>>第三方律师说法
“违法行为确认”发生在国赔法之后可适当补偿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接受记者采访,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
赵良善介绍,关于“教育释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今后判决不再适用“教育释放”问题的批复》中已明确释明:“把‘教育释放’当作一种刑罚,适用于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徒刑的人。”
赵良善认为,以此对戴先生进行处理也不够合适。根据加强国家法治的要求,适用刑罚应当正规、明确,而“教育释放”则是一种很不明确的处分,“它不能说明有罪或无罪,所以应当取消这种处分方法。”
赵良善指出,所以“教育释放”在当时应当并不完全属于“无罪释放”,而是属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之人,可以类比目前“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
既然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那就应该是无罪,而非“有轻微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况且,在1957年的时候最高法已经明确要求取消“教育释放”,涉案发生在1974年,本身就不应该适用“教育释放”,再加上证据不足也不应该适用“教育释放”,因为“教育释放”是有罪但不予处罚,本质还是有罪。因此,赵良善认为,涉案本身适用法律是否合适值得商榷。
赵良善表示,关于诉讼时效,本案2017年才拿到释放证,此前行为人自身对于羁押行为的性质系有罪或者无罪并不清楚。《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赵良善强调,在2017年拿到释放证后戴先生才明确知道自身的权利可能被侵犯,虽然《国家赔偿法》是1995年实施,但是国家机关相关羁押行为却是2017年释放证发放后才可能确认违法,所以存在“违法行为确认”发生在《国家赔偿法》之后,从有利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本案毕竟是历史遗留问题,可考虑对当事人戴先生予以适当补偿。
赵良善指出,戴先生被依法侦查,可被称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并不代表有罪,疑似触犯《刑法》,但还没有被人民法院依法定罪判刑的人,称为犯罪嫌疑人。最终有罪与否,必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来确定。除人民法院以外,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都无权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与否。
赵良善表示:“结合刑事案件性质、流程及法律规定,目前,戴先生只能选择继续申诉。”
(华商报记者 李华)
>>>青工初尝禁果
谈恋爱机房发生关系自称被女方逼婚
“当时我是下乡返城参加工作的知青,在一家大厂总机房做修理工。”那个特殊年代,戴先生曾是一名知青。
“当时总机房有6个人,有4个是女的,其中最小的一位女工有十八九岁,我当时是20岁,她就喜欢上我了。在那个年代,我的条件比较好,她对我非常好,我们俩就谈恋爱了。
戴先生回忆起1973年案发记忆犹新。“我们当时都是住在厂里,八九月份的一天,我上白班,下午6点下的班,当晚她值夜班,就叫我去总机房值班室,当晚就我们两个人,我们俩就发生了关系。”
戴先生称自己当年不懂男女之事,是女方引导他。总机房有10平方米,里面有供值班人员休息的床铺。
“她就拿我的衣服垫在床单上,我的衣服上留下痕迹了,床单上没有,到第二天早晨我去上班,在交接班时,我师傅和另一位师傅都在,这位师傅就问她怎么床单不见了,她说她洗了,师傅说前天才洗过,怎么又洗了,她说她看着脏了一点,师傅就起疑心了。”
事发两天后,戴先生也问过这位年轻女工为什么洗床单,“她说6点多天亮了,看见好像床单上有一点痕迹,所以她就洗了。”
“我当年从来没有经历过这种事情,她就叫我马上跟她结婚,当时就发生那么一次,是她自己同意的嘛。”
戴先生称女方要求他娶她:“她家条件也比较好,她说钱她来出,我没答应她。我说我从农村回来才参加工作一年多,还不太熟悉,她就问我到底答不答应,她后来就说她怀孕了。”
>>>审查羁押4年
女方称怀孕报案4000人大会公布逮捕
戴先生表示,那天晚上发生关系是女方主动的,但后来她就拿着他的衣服作为案发证据,“她就到厂里保卫科,说我强奸她。怀孕其实也是她自己说的,我不清楚她后来有没有真的怀孕。”
戴先生解释其中的一个原委,称女方曾告诉他,她有一位前男友,但并未令芳心萌动。
“她跟我说,她原来谈过一个同厂的工人,她嫌对方个子矮,没有同意。她当时就要求我马上跟她结婚,我当时还想问题不大,因为我家里有亲戚是医院妇产科主任,但我还没告诉她这个,10月2号我被厂里隔离审查3个月,后来被昆明市公安局拘留,到11月份就被送到公安局,12月份被逮捕,一直在看守所羁押了4年。”
“逮捕我的那一天,厂里开了4000多人的全厂职工大会,当场公布的,这个影响好大。”戴先生感觉自己名誉扫地。
“她写给我的信,当时都交给保卫科了,后来移交给公安局,公安局调查也证明我们确实是在谈恋爱。”
戴先生表示,这名女工事后也离开了,多年没有音讯。“她后来也调离了本厂,因为影响不好,她就调走了,一直联系不上她,她家也搬走了。”
戴先生遗憾地表示:“她当年送我的照片也遗失了,经历这么多年,没有保存下来。”
>>>没有判刑获释
依据不足教育释放39年后拿到释放证
为了个人名誉,戴先生从1978年获释后一直在努力证明自己的清白。
“到1978年5月5号放我出来,我当时还不知道这是释放,反正放出去就不管我了,当时也没有给我释放证明。我后来去找人家去问,我为什么没有判刑?”
“2017年我从看守所拿到了释放证明,这已经过去39年了,给我解释说我这个案子强奸的证据不足,说我犯有错误,是教育释放,就相当于现在的无罪释放。”
记者看到,公安机关1978年5月5日填发的《释放证》显示,称案犯于1974年12月25日因强奸一案依法逮捕,经审查认定依据不足,属犯有错误,予以教育释放。
戴先生认为自己被蒙在鼓里:“这个释放证是1978年制作的,但我放出来时,没有人对我说是释放,更没有人拿出释放证给我过目,所以几十年来我不清楚我到底是什么身份的一个人。”
>>>申请国家赔偿
被告知已超过赔偿请求时效不予受理
“没有办法,我要吃饭,我要工作,就一直反映,去了不下上百次,我都成了人家的老熟人。”戴先生称自己是劫后余生,一直向当年的相关办案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戴先生被告知当初他在看守所关押,又从看守所释放,得去看守所申请。戴先生表示:“人家答复我说,已经超过了国家赔偿的两年时效,不予受理,说国家赔偿要从拿到释放证明两年之内申请,两年之后就不管了,我是2017年3月20号拿到的释放证明,我6月10号去提出申请,才过了不到3个月,没有过两年的时效嘛?”
相关办案机关认为,依据《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当年戴先生被逮捕行为发生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未延续至该法实施之后,戴先生申请国家赔偿超过赔偿请求时效,不适用该法规定的索赔救济,遂决定不予受理。
>>>申诉不予立案
刑事羁押发生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
因无罪逮捕申请国家赔偿被驳回,戴先生不服,向最高检申诉。
2021年3月,最高检赔偿监督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答复称,最高检审查认为,《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案中,戴先生被采取刑事羁押措施发生在1974年12月25日至1978年5月5日之间,上述行为发生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未持续到1995年1月1日之后,应当按照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规定处理,依法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最高检认为,当地办案机关决定驳回戴先生国家赔偿申请,在实体法的适用上并无不当,认定戴先生的申诉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30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被羁押1678天
希望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发生关系逼婚不成被女友控告性侵,此事对戴先生影响巨大。1973年10月2日被厂里隔离审查,1974年12月25日被逮捕,1978年5月5日被释放,戴先生一共被羁押1678天,到2017年3月,才拿到释放证。
“我在44年前就认定无罪,整个案件至今49年了还未结束,人生一世又有几个49年啊?”戴先生称可悲可叹。
“我出来以后,厂里恢复了我的工作,当月的工资也发给我了,这说明厂里没有把我当成犯罪的人来对待,我也拿到了厂里的档案证明,所以我才申请国家赔偿,但公安机关答复说,事情是发生在《国家赔偿法》颁布之前,过了时效就没办法了。”
戴先生表示:“审查、拘留、逮捕、关押期间我是没有工资,逮捕是没有工资的。我更不会想到我被释放,并且当初还恢复了工作,一出来就发给了工资,所以我才提交了申请,要求国家赔偿。”
戴先生希望赔偿义务机关向他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他从1973年10月2日至1978年5月9日的工资,赔偿因人身自由被限制的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一辈子的影响
如今已当爷爷 希望有生之年洗清罪名
戴先生介绍,他去找过厂里反映,原先的保卫科长都退休了,换了新领导。“去年新任的保卫科长还专门问我这个事情,他也为我感到惋惜,他管保卫,当然清楚这个案子,他也感觉这里面有问题。”
戴先生说:“你想想看,还有好多细节,这要写部小说也吸引人的,我毕竟亲身遭遇了这一切,我经历的这些比现在的年轻人多多了……”
戴先生强调,1978年释放出来对他个人名誉、工作和家庭婚姻造成一辈子的影响。
“我再谈朋友组建家庭也很受影响,而且国企的工作也丢掉了,39年的工龄就没有了,我只能按厂里的要求去调动工作,只能自己去找单位,等于就失去了工作。”
戴先生介绍,“我是1983年结的婚,现在已经当爷爷了,今年我71岁,我18岁去农村,20岁回城里工作,21岁开始为这个事情,到现在都说不清楚,前后已经过去近50年。”
“这个事是我晚年最大的心愿,一直了不掉嘛?”戴先生认为这个案子对自己造成无法挽回的影响,他希望在有生之年能洗清罪名,这已经成为他的一块心病。
>>>代理律师观点
应参照新法予以赔偿而不是完全不赔
戴先生表示自己会继续申诉:“2017年我拿到释放证明后,有5年多的申诉经历,我现在请了罗忠平律师代理。”
“这个事也是全国少有的,律师给我说我可以申请吉尼斯世界纪录了,我出来以后39年才拿到释放证明,如果不是我自己去找去问的话,这个事情恐怕就很难大白于天下。律师说我不去找,人家就算了,就会不了了之了。”
“嫌疑人未经法院判决定罪,均属于无罪身份。”5月20日,罗忠平律师告诉记者,“以前的‘教育释放’等同于现在的无罪释放。的确是1995年颁布《国家赔偿法》,在这之前虽无《国家赔偿法》,但出现此类情况,应参照新法予以赔偿,而不是完全不赔。”
>>>第三方律师说法
“违法行为确认”发生在国赔法之后可适当补偿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接受记者采访,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
赵良善介绍,关于“教育释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今后判决不再适用“教育释放”问题的批复》中已明确释明:“把‘教育释放’当作一种刑罚,适用于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徒刑的人。”
赵良善认为,以此对戴先生进行处理也不够合适。根据加强国家法治的要求,适用刑罚应当正规、明确,而“教育释放”则是一种很不明确的处分,“它不能说明有罪或无罪,所以应当取消这种处分方法。”
赵良善指出,所以“教育释放”在当时应当并不完全属于“无罪释放”,而是属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之人,可以类比目前“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
既然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那就应该是无罪,而非“有轻微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况且,在1957年的时候最高法已经明确要求取消“教育释放”,涉案发生在1974年,本身就不应该适用“教育释放”,再加上证据不足也不应该适用“教育释放”,因为“教育释放”是有罪但不予处罚,本质还是有罪。因此,赵良善认为,涉案本身适用法律是否合适值得商榷。
赵良善表示,关于诉讼时效,本案2017年才拿到释放证,此前行为人自身对于羁押行为的性质系有罪或者无罪并不清楚。《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赵良善强调,在2017年拿到释放证后戴先生才明确知道自身的权利可能被侵犯,虽然《国家赔偿法》是1995年实施,但是国家机关相关羁押行为却是2017年释放证发放后才可能确认违法,所以存在“违法行为确认”发生在《国家赔偿法》之后,从有利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本案毕竟是历史遗留问题,可考虑对当事人戴先生予以适当补偿。
赵良善指出,戴先生被依法侦查,可被称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并不代表有罪,疑似触犯《刑法》,但还没有被人民法院依法定罪判刑的人,称为犯罪嫌疑人。最终有罪与否,必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来确定。除人民法院以外,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都无权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与否。
赵良善表示:“结合刑事案件性质、流程及法律规定,目前,戴先生只能选择继续申诉。”
(华商报记者 李华)
吃甜点、喝奶茶,真的是装进了另一个胃?
一块刚出炉的披萨、一个慢火烧制的蓬松面饼……当你吃得饱得不能再饱时,有人问道:“要不要再来点甜品?”你可能眼睛顿时睁大,然后咧嘴一笑:“嗯,甜点的话,还是可以再吃一点的。”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甜点胃”,它似乎与我们吃正餐时装饭食的胃并不是同一个?最近有篇在医学杂志上发表的文章,还特别论证了这种“甜点胃”的存在。
但是请注意,所谓的“甜点胃”其实并不存在。它只是科学家们的一种幽默说法。至于我们在吃撑了的情况下,还能“再来点甜点”,其实另有原因。
有个专业名词叫“感官特异性饱腹感”
你怎么知道自己吃饱了?这当然不是因为食物塞满了你的胃。这种产生“饱腹感”的身体机制其实存在于你的大脑中——大脑几乎控制着我们所有的身体功能。
具体来说,这个能感知“饱腹感”的东西就位于大脑的下丘脑部分。它同时还充当着“饥饿感”的“控制中心”。
当你狼吞虎咽吃披萨时,食物会通过你的嘴部沿着食道向下移动,最终落入你的胃里。随着你吃得越来越多,披萨开始填满你的胃,胃会膨胀,然后被周围的“牵张感受器”检测到,然后“牵张感受器”通过迷走神经向你的下丘脑发送信号。当信号到达下丘脑时,它们会触动“饱腹感计量器”:如果你继续进食,饱腹感就会不断上升,让你感觉自己“已装不下其他更多东西了”。当这种指令到达最高指数时,你就会停下吃东西。这是因为除了一般的“饱腹感”之外,你的大脑中还有一整套额外的“仪表”来测量“感官特异性饱腹感”。
什么是感官特异性饱腹感?
食物具有多种感官特性:甜、咸、脆、油、滑、辣、耐嚼、嫩、酸、热、冷、油腻、多汁、酥、脆,等等。对于每一个感官特性,你都有一个特定的饱腹感计量器。也就是说,你的大脑不仅会记录你的胃有多饱,还会测量你吃了多少油腻的食物、吃了多少咸的食物、吃了多少甜的食物等。当你吃饱了披萨时,通常不是因为你真的吃了很多东西,而是因为你大脑中特定的感官饱腹感计量器告诉你,你已经吃了足够多的油腻和咸味的食物。换句话说,就是你的大脑已经厌倦了具有披萨类似特性的食物。
然而,此时当你看到另一种完全不同的食物,比如巧克力蛋糕,它的感官特性与比萨毫无关系,那么你的胃口就会突然恢复——因为你的甜度计量器仍然是“空的”,那么,你的肚子里自然也就还有空间可以装下甜点了。
除了感官上的“饱腹感”之外,在刚刚吃完六片披萨,却还能吃下一块蛋糕的不可思议的行为背后,还有一个额外的原因:你的胃确实为更多食物腾出了空间。
胃是由肌肉壁组成的,当你的大脑期待新的食物时,它就会向你的胃发出一个放松的命令。而你的胃在收到这个命令后,会像一条从深海浮出水面的大头鱼一样放松和膨胀,它确实会增加自身体积以容纳更多食物。
所以,在你偷偷地松开自己的腰带的同时,你的胃也悄悄地做了同样的事情。
这种特殊感觉是让你暴饮暴食的原因之一
与熊猫不同,人类不只靠一种食物生存。人类是杂食动物,我们需要多样化的饮食来保持身体健康所需的所有营养素。因此,我们的祖先进化出了这种“感官特异性饱腹感”——那些只吃一种食物的穴居人可能会死于营养不良,而有着感官特异性饱腹感的人才能繁衍生息。
所以说,感官特异性饱腹感对我们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它完全是潜意识的。即使在患有健忘症、可能不记得自己最后一餐是什么或是否真的吃过的人身上,它也是可以体现的。让健忘症患者尽可能地放开来吃三明治,然后等他们忘记刚才吃了什么之后,再为他们提供第二顿饭,他们如果再吃三明治,也仍会比其他东西吃得少很多,那是身体里的计量器在告诉他们的身体:“这种食物我们不想再吃了。”
作为潜意识,特定的饱腹感似乎应该保护我们免于吃太多同类型的食物。然而,情况却并非完全如此。因为我们的大脑真的很容易被“愚弄”。
在另一项实验中,研究人员让测试人员吃颜色相同的聪明豆——比如说红色。然后,不久之后,又给他们更多的聪明豆,这些豆的味道、质地和气味都相同。奇怪的是,在吃第二份聪明豆时,测试者们吃其他颜色的豆会比红色的要多一些——他们的感官特异性饱腹感被人造食用色素“愚弄”了。我们的大脑可能会假设,如果某样东西有不同的颜色,它也将具有不同的营养价值。因此,当我们看到更多颜色的聪明豆、彩虹糖、甜甜圈和装满冰淇淋的盘子时,我们会比实际情况表现得更饿。因为我们的大脑看到眼前这一切时会说:“最好保持饥饿,这样我们才能从每种颜色中获取营养。”
更糟糕的是,现代的工业垃圾食品经过专门设计后,具备了各种质地、口味和颜色,它们可以尽可能地刺激我们的味蕾,让我们吃下更多。
怎么才能克服它,让自己少吃点?
既然你能吃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你的大脑对你面前的食物厌倦的速度,那么,有没有办法确保你的大脑更快地感到无聊,这样你就不会吃得那么多?办法当然是有的。
首先,避开自助餐。自助餐中提供的种类太多了,即使你的目标不是让餐馆老板破产,你也会比平时吃得更多;其次,不要使用酱汁和其他调味品。或者至少只坚持使用同一种调味品或酱汁。如果你先端上一盘加番茄酱的炸薯条,然后再端上一盘蘸蛋黄酱的炸薯条,你肯定会吃下更多;第三,小口吃。收起你的大勺子,用茶匙或筷子吃饭。有研究表明,一口大小和啜饮多少都会影响你的饱腹感,因为感官特异性的饱腹感并不能衡量有多少特定食物进入了你的胃,而是衡量你吃了多少口;最后,记得要慢慢吃,不要狼吞虎咽。这会延长你所吃食物的口腔暴露时间,你会因为厌倦而不会吃太多。此外,通过慢慢吃饭,你还可以让其他机制发挥作用,阻止进一步塞满你的胃,例如额外的肠道牵张感受器和大量来自肠道的化学信号等。
至此,你应该能明白为什么你总是可以吃下甜点?这只是因为在吃饱主食之后,你的大脑已经厌倦了主食,但另外一种质地、颜色、味道和形状都不同的东西一旦摆在你面前,你的胃口仍会立刻恢复。
一块刚出炉的披萨、一个慢火烧制的蓬松面饼……当你吃得饱得不能再饱时,有人问道:“要不要再来点甜品?”你可能眼睛顿时睁大,然后咧嘴一笑:“嗯,甜点的话,还是可以再吃一点的。”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甜点胃”,它似乎与我们吃正餐时装饭食的胃并不是同一个?最近有篇在医学杂志上发表的文章,还特别论证了这种“甜点胃”的存在。
但是请注意,所谓的“甜点胃”其实并不存在。它只是科学家们的一种幽默说法。至于我们在吃撑了的情况下,还能“再来点甜点”,其实另有原因。
有个专业名词叫“感官特异性饱腹感”
你怎么知道自己吃饱了?这当然不是因为食物塞满了你的胃。这种产生“饱腹感”的身体机制其实存在于你的大脑中——大脑几乎控制着我们所有的身体功能。
具体来说,这个能感知“饱腹感”的东西就位于大脑的下丘脑部分。它同时还充当着“饥饿感”的“控制中心”。
当你狼吞虎咽吃披萨时,食物会通过你的嘴部沿着食道向下移动,最终落入你的胃里。随着你吃得越来越多,披萨开始填满你的胃,胃会膨胀,然后被周围的“牵张感受器”检测到,然后“牵张感受器”通过迷走神经向你的下丘脑发送信号。当信号到达下丘脑时,它们会触动“饱腹感计量器”:如果你继续进食,饱腹感就会不断上升,让你感觉自己“已装不下其他更多东西了”。当这种指令到达最高指数时,你就会停下吃东西。这是因为除了一般的“饱腹感”之外,你的大脑中还有一整套额外的“仪表”来测量“感官特异性饱腹感”。
什么是感官特异性饱腹感?
食物具有多种感官特性:甜、咸、脆、油、滑、辣、耐嚼、嫩、酸、热、冷、油腻、多汁、酥、脆,等等。对于每一个感官特性,你都有一个特定的饱腹感计量器。也就是说,你的大脑不仅会记录你的胃有多饱,还会测量你吃了多少油腻的食物、吃了多少咸的食物、吃了多少甜的食物等。当你吃饱了披萨时,通常不是因为你真的吃了很多东西,而是因为你大脑中特定的感官饱腹感计量器告诉你,你已经吃了足够多的油腻和咸味的食物。换句话说,就是你的大脑已经厌倦了具有披萨类似特性的食物。
然而,此时当你看到另一种完全不同的食物,比如巧克力蛋糕,它的感官特性与比萨毫无关系,那么你的胃口就会突然恢复——因为你的甜度计量器仍然是“空的”,那么,你的肚子里自然也就还有空间可以装下甜点了。
除了感官上的“饱腹感”之外,在刚刚吃完六片披萨,却还能吃下一块蛋糕的不可思议的行为背后,还有一个额外的原因:你的胃确实为更多食物腾出了空间。
胃是由肌肉壁组成的,当你的大脑期待新的食物时,它就会向你的胃发出一个放松的命令。而你的胃在收到这个命令后,会像一条从深海浮出水面的大头鱼一样放松和膨胀,它确实会增加自身体积以容纳更多食物。
所以,在你偷偷地松开自己的腰带的同时,你的胃也悄悄地做了同样的事情。
这种特殊感觉是让你暴饮暴食的原因之一
与熊猫不同,人类不只靠一种食物生存。人类是杂食动物,我们需要多样化的饮食来保持身体健康所需的所有营养素。因此,我们的祖先进化出了这种“感官特异性饱腹感”——那些只吃一种食物的穴居人可能会死于营养不良,而有着感官特异性饱腹感的人才能繁衍生息。
所以说,感官特异性饱腹感对我们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它完全是潜意识的。即使在患有健忘症、可能不记得自己最后一餐是什么或是否真的吃过的人身上,它也是可以体现的。让健忘症患者尽可能地放开来吃三明治,然后等他们忘记刚才吃了什么之后,再为他们提供第二顿饭,他们如果再吃三明治,也仍会比其他东西吃得少很多,那是身体里的计量器在告诉他们的身体:“这种食物我们不想再吃了。”
作为潜意识,特定的饱腹感似乎应该保护我们免于吃太多同类型的食物。然而,情况却并非完全如此。因为我们的大脑真的很容易被“愚弄”。
在另一项实验中,研究人员让测试人员吃颜色相同的聪明豆——比如说红色。然后,不久之后,又给他们更多的聪明豆,这些豆的味道、质地和气味都相同。奇怪的是,在吃第二份聪明豆时,测试者们吃其他颜色的豆会比红色的要多一些——他们的感官特异性饱腹感被人造食用色素“愚弄”了。我们的大脑可能会假设,如果某样东西有不同的颜色,它也将具有不同的营养价值。因此,当我们看到更多颜色的聪明豆、彩虹糖、甜甜圈和装满冰淇淋的盘子时,我们会比实际情况表现得更饿。因为我们的大脑看到眼前这一切时会说:“最好保持饥饿,这样我们才能从每种颜色中获取营养。”
更糟糕的是,现代的工业垃圾食品经过专门设计后,具备了各种质地、口味和颜色,它们可以尽可能地刺激我们的味蕾,让我们吃下更多。
怎么才能克服它,让自己少吃点?
既然你能吃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你的大脑对你面前的食物厌倦的速度,那么,有没有办法确保你的大脑更快地感到无聊,这样你就不会吃得那么多?办法当然是有的。
首先,避开自助餐。自助餐中提供的种类太多了,即使你的目标不是让餐馆老板破产,你也会比平时吃得更多;其次,不要使用酱汁和其他调味品。或者至少只坚持使用同一种调味品或酱汁。如果你先端上一盘加番茄酱的炸薯条,然后再端上一盘蘸蛋黄酱的炸薯条,你肯定会吃下更多;第三,小口吃。收起你的大勺子,用茶匙或筷子吃饭。有研究表明,一口大小和啜饮多少都会影响你的饱腹感,因为感官特异性的饱腹感并不能衡量有多少特定食物进入了你的胃,而是衡量你吃了多少口;最后,记得要慢慢吃,不要狼吞虎咽。这会延长你所吃食物的口腔暴露时间,你会因为厌倦而不会吃太多。此外,通过慢慢吃饭,你还可以让其他机制发挥作用,阻止进一步塞满你的胃,例如额外的肠道牵张感受器和大量来自肠道的化学信号等。
至此,你应该能明白为什么你总是可以吃下甜点?这只是因为在吃饱主食之后,你的大脑已经厌倦了主食,但另外一种质地、颜色、味道和形状都不同的东西一旦摆在你面前,你的胃口仍会立刻恢复。
一段时间特别想要结婚去过另一种人生,但始终没有遇到可以的人,慢慢连期待爱情也冷却了,每天脑子里都会冒出奇奇怪怪的想法,反而比在现实世界达成某种成就更让我快乐,朋友告诉我那个大胡子男孩说很想念我,我想是我炙热的心烫到过他,不过所有的情感走向都是将曾经的自己埋入历史里,我会因为纪录片里人物的坎坷和苦难里的生命力哭泣,但不会单纯的因为某人嘴里的“我爱你”而有所触动,我和人的纽带越来越短,我愿意用真诚和世界联系,今天得我窥见到明天的我毫无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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