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2012年9~12月,根据《吉州窑遗址保护规划》和《吉州窑遗址“十二五”考古发掘计划》, 江西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会同吉安县博物馆、吉安市博物馆、南开大学历史学院考古与博物馆学系、南京大学历史学院考古与博物馆学系对陶瓷厂窑址(图二十二)、尹家岭窑址进行了考古发掘(图二十三)。共计布10米×10米探方6个、5米×10米探方6个、5米×5米探方2个、3 米×15米探沟1条,方向正南北,发掘面积995平方米。揭露圆形釉缸8个、砖砌圆形池2个、砖砌长方形池2个、辘轳车基座5个、道路2条、砖墙2道、匣钵墙3道、排水沟2条、砖地面2处,以上遗迹共编28个号,分属宋代、元代、明代等不同时期。较为重要的是3组拉坯、修坯或者施釉的制瓷遗迹,这些制瓷遗迹基本布设在用长方形砖或匣钵残片铺就的建筑中,一侧分布辘轳车基座或者釉缸,一侧分布方形练泥池或者储泥池(图二十四),为推断宋元时期吉州窑的制瓷工艺流程提供了重要资料。出土一批宋元明时期的青白釉、白釉、黑釉(图二十五)、绿釉和白釉彩绘瓷(图二十六)标本,为了解吉州窑的文化内涵和进行分期断代打下了基础。比较特别的是一批形状不一的南宋时期胎料和釉料试片,3~4个试片包裹在灰褐色或褐色粗砂胎的圜底器里,上端有明显的封口盖(图二十七)。有的试片刻划有特殊的符号,可以明显看出是用于烧制试验的。吉州窑工匠采用外围环境、材料与器物装烧氛围完全相同的方式进行烧制试验,进行探索性生产,为吉州窑的辉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14]。
茅庵岭窑址位于吉州窑遗址中部的核心地区,北侧毗邻东昌路,东侧与后背岭相连,南侧与蒋家岭相接,西侧邻近尹家岭。2006~2007年,江西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曾联合相关单位,采取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相结合、科研院所与高校相结合、考古学与陶瓷工艺相结合等的研究方式, 使用地面普查(涵盖区域调查、重点调查)、重点勘探、航空遥感、中子活化分析和同步辐射X 射线荧光法(SRXRF)等开展吉州窑遗址的全面调查、勘探工作。其中在对茅庵岭窑址进行重点勘探时,在窑址南面山坡发现窑炉迹象,为此布两个10米×10米探方进行试掘(图二十八), 揭露了匣钵墙、墓葬、灰坑以及窑炉等遗迹,初步确定该区域是吉州窑宋元时期的主要烧成区。当年采取就地保护的措施。
为配合吉州窑考古遗址公园的建设,深化对吉州窑的研究,江西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联合吉安县文物局、吉安市博物馆、南开大学历史学院考古与博物馆学系、厦门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景德镇陶瓷大学艺术考古文博学院、江西师范大学历史旅游学院等单位,于2014年2月~2015年1月、2016 年9~11月、2017年 3~12月对茅庵岭窑址进行了连续考古发掘(图二十九)。共10米×10米探方17个,方向正南北,后局部扩方,总计揭露面积1750平方米,发现龙窑、房基、道路、墓葬、灰坑、墙体等遗迹,出土一批宋元明时期的青白釉、白釉、黑釉、绿釉、卵白釉、彩绘瓷器标本[15]。
该区域的遗迹编号从MF21编至MF111,共有91个,遗迹类型多样,有龙窑3座、墙基25条、道路3条、墓葬16座、灰坑15个、挡土墙24道、排水沟2条、砖砌池2个、储泥池1个。
2018年1月,吉安县文物局根据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 2017年6月设计的《吉州窑遗址(茅庵岭窑址片区)保护性设施工程方案》开始实施保护棚建设工程,在龙窑遗迹两侧基础打桩及清表施工过程中发现密集的窑炉遗迹和大量堆积。吉安县立即停止施工, 并请江西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对新发现的遗迹进行抢救性考古发掘。
经报国家文物局批准,江西省文物考古研究院按国家文物局《关于吉州窑茅庵岭窑址保护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意见,于2018年9月~2019年2月对茅庵岭窑址保护棚施工范围新发现的遗迹进行了抢救性考古发掘,对工程涉及区域3000平方米进行清理,并对部分遗迹进行重点解剖。在茅庵岭龙窑遗迹西侧布10米×10米探方13个,在东面T3419布 2米×10米探沟1条,在东南角布10米×10米探方T2920,探方主要集中在茅庵岭窑址原来揭露的龙窑遗迹西侧,方向正南北,共揭露面积 1420 平方米,发现一批龙窑、墙体、道路、墓葬、灰坑、制瓷作坊等遗迹,出土较多宋元明时期的青白釉、白釉、黑釉、绿釉、卵白釉、彩绘瓷器和窑具标本。
配合茅庵岭窑址保护棚建设考古发掘揭露遗迹20处,编号为MF113~MF131,其中2014年发现的道路MF68继续向东西两侧延伸,本年度没有另行编号。遗迹包括龙窑3座(因保护展示需要没有全面揭露)、上窑路4条、墙体4道、砖砌道路1条、釉缸2个、储料池2个以及墓葬1座、灰坑3个。
自2006年以来,茅庵岭窑址共布10米×10米探方33个,揭露面积3170平方米(图三十)。根据遗迹单位、地层堆积和出土遗物,初步将茅庵岭窑址揭露的遗迹分为五组,大致对应北宋、南宋、元、明、清时期。
https://t.cn/A65XdxaC
茅庵岭窑址位于吉州窑遗址中部的核心地区,北侧毗邻东昌路,东侧与后背岭相连,南侧与蒋家岭相接,西侧邻近尹家岭。2006~2007年,江西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曾联合相关单位,采取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相结合、科研院所与高校相结合、考古学与陶瓷工艺相结合等的研究方式, 使用地面普查(涵盖区域调查、重点调查)、重点勘探、航空遥感、中子活化分析和同步辐射X 射线荧光法(SRXRF)等开展吉州窑遗址的全面调查、勘探工作。其中在对茅庵岭窑址进行重点勘探时,在窑址南面山坡发现窑炉迹象,为此布两个10米×10米探方进行试掘(图二十八), 揭露了匣钵墙、墓葬、灰坑以及窑炉等遗迹,初步确定该区域是吉州窑宋元时期的主要烧成区。当年采取就地保护的措施。
为配合吉州窑考古遗址公园的建设,深化对吉州窑的研究,江西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联合吉安县文物局、吉安市博物馆、南开大学历史学院考古与博物馆学系、厦门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景德镇陶瓷大学艺术考古文博学院、江西师范大学历史旅游学院等单位,于2014年2月~2015年1月、2016 年9~11月、2017年 3~12月对茅庵岭窑址进行了连续考古发掘(图二十九)。共10米×10米探方17个,方向正南北,后局部扩方,总计揭露面积1750平方米,发现龙窑、房基、道路、墓葬、灰坑、墙体等遗迹,出土一批宋元明时期的青白釉、白釉、黑釉、绿釉、卵白釉、彩绘瓷器标本[15]。
该区域的遗迹编号从MF21编至MF111,共有91个,遗迹类型多样,有龙窑3座、墙基25条、道路3条、墓葬16座、灰坑15个、挡土墙24道、排水沟2条、砖砌池2个、储泥池1个。
2018年1月,吉安县文物局根据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 2017年6月设计的《吉州窑遗址(茅庵岭窑址片区)保护性设施工程方案》开始实施保护棚建设工程,在龙窑遗迹两侧基础打桩及清表施工过程中发现密集的窑炉遗迹和大量堆积。吉安县立即停止施工, 并请江西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对新发现的遗迹进行抢救性考古发掘。
经报国家文物局批准,江西省文物考古研究院按国家文物局《关于吉州窑茅庵岭窑址保护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意见,于2018年9月~2019年2月对茅庵岭窑址保护棚施工范围新发现的遗迹进行了抢救性考古发掘,对工程涉及区域3000平方米进行清理,并对部分遗迹进行重点解剖。在茅庵岭龙窑遗迹西侧布10米×10米探方13个,在东面T3419布 2米×10米探沟1条,在东南角布10米×10米探方T2920,探方主要集中在茅庵岭窑址原来揭露的龙窑遗迹西侧,方向正南北,共揭露面积 1420 平方米,发现一批龙窑、墙体、道路、墓葬、灰坑、制瓷作坊等遗迹,出土较多宋元明时期的青白釉、白釉、黑釉、绿釉、卵白釉、彩绘瓷器和窑具标本。
配合茅庵岭窑址保护棚建设考古发掘揭露遗迹20处,编号为MF113~MF131,其中2014年发现的道路MF68继续向东西两侧延伸,本年度没有另行编号。遗迹包括龙窑3座(因保护展示需要没有全面揭露)、上窑路4条、墙体4道、砖砌道路1条、釉缸2个、储料池2个以及墓葬1座、灰坑3个。
自2006年以来,茅庵岭窑址共布10米×10米探方33个,揭露面积3170平方米(图三十)。根据遗迹单位、地层堆积和出土遗物,初步将茅庵岭窑址揭露的遗迹分为五组,大致对应北宋、南宋、元、明、清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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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价5年暴涨15倍 “干翻”茅台!这只啤酒股干了件大事!】历史7年的筹划,嘉士伯终于兑现自己给重庆啤酒(600132)许下的承诺,分布于新疆、宁夏、广东、云南等6省份约11家酒厂资产将注入到这家上市公司。本周五(12月11日)晚间,重庆啤酒发布公告宣布,已与嘉士伯集团(以下简称嘉士伯)携手推进的重大资产购买及共同增资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现已完成交割。(e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开展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我区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在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共同努力下,经广大普查人员的艰苦努力以及普查对象的积极参与,现已完成了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摸清了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新疆普查对象数量39840个(不含移动源)。其中入户调查对象数量39729个,包括:工业源21164个,畜禽规模养殖场2615个,生活源15580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370个;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111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2017年,全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2.335万吨,氨氮2.361万吨,总氮4.848万吨,总磷0.398万吨,动植物油4587.406吨,石油类0.007万吨,挥发酚2.124吨,氰化物2.176吨,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0.960吨。
2017年,全区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26.884万吨,氮氧化物53.378万吨,颗粒物62.445万吨,挥发性有机物25.863万吨。
二、工业源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末,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21164个。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5位的地区:乌鲁木齐市2700个、昌吉回族自治州2610个、阿克苏地区2598个、伊犁哈萨克自治州2461个、喀什地区2222个,上述5个地区合计占全区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59.2%。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892个,农副食品加工业2331个,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214个,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全区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39.9%。
(二)水污染物[1]
2017年末,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5979套,设计处理能力381.233万立方米/日。废水年处理量42379.682万立方米。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588万吨,氨氮0.171万吨,总氮0.310万吨,总磷0.011万吨,石油类0.007万吨,挥发酚2.124吨,氰化物2.176吨,重金属0.959吨。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389万吨、化学纤维制造业0.321万吨、农副食品加工业0.238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全区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59.7%。
氨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100万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0.019万吨、医药制造业0.010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全区工业氨氮排放量的75.4%。
总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113万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0.085万吨、农副食品加工业0.025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全区工业总氮排放量的71.9%。
总磷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医药制造业0.004万吨、农副食品加工业0.002万吨、食品制造业0.002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全区工业总磷排放量的72.7%。
石油类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002万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0.002万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001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全区工业石油类排放量的71.4%。
挥发酚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0.962吨、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571吨、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442吨。上述3个行业排放量合计占全区工业挥发酚排放量的93.0%。
氰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1.782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275吨、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063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全区工业氰化物排放量的97.4%。
重金属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0.382吨、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316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143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全区工业重金属排放量的87.7%。
(三)大气污染物
2017年末,工业企业脱硫设施1883套,脱硝设施537套,除尘设施11825套。
2017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21.916万吨,氮氧化物20.242万吨,颗粒物47.230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0.830万吨。
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6.567万吨、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6.285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2.604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全区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的70.6%。
氮氧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7.488万吨、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2.935万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498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全区工业氮氧化物排放量的63.8%。
颗粒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13.965万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8.860万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5.579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全区工业颗粒物排放量的60.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4.183万吨、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2.778万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2.550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全区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87.8%。
(四)工业固体废物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2017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0679.093万吨,综合利用量4776.165万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168.430万吨),处置量2757.973万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26.034万吨),本年贮存量3329.607万吨,倾倒丢弃量9.811万吨。
2.危险废物
2017年,危险废物产生量254.260万吨,综合利用和处置量72.887万吨,年末累积贮存量97.185万吨。
(五)伴生放射性矿[2]
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主要为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通过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8类重点行业1095家企业的检测筛查,确定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共3家,主要分布在乌鲁木齐市、昌吉回族自治州、哈密市,以煤矿、铁矿等矿产为主。
2017年末,全区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累积贮存量为56.94万吨。
三、农业源
(一)基本情况
本次普查涉及农业种植业的区县97个,水产养殖的区县97个,畜禽养殖的区县97个,入户调查畜禽规模养殖场2615个。
2017年,农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0.569万吨,氨氮0.332万吨,总氮1.488万吨,总磷0.212万吨。
(二)种植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0.016万吨,总氮0.186万吨,总磷0.008万吨。
2017年,秸秆产生量为3346.188万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3028.397万吨,秸秆利用量2704.141万吨。
2017年,地膜使用量16.998万吨,多年累积残留量45.548万吨。
(三)畜禽养殖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0.411万吨,氨氮0.312万吨,总氮1.280万吨,总磷0.201万吨。
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376万吨,氨氮108.535吨,总氮924.422吨,总磷199.939吨。
(四)水产养殖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0.158万吨,氨氮0.003万吨,总氮0.022万吨,总磷0.004万吨。
四、生活源
(一)基本情况
生活源普查对象15580个。其中:行政村9016[3]个,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4729个,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分别为37个、1798个。城镇居民生活源以城市市区、县城(含建制镇)为基本调查单元。
(二)水污染物
2017年,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0.166万吨,氨氮1.856万吨,总氮3.048万吨,总磷0.175万吨,动植物油4587.406吨。
其中,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0.559万吨,氨氮1.623万吨,总氮2.634万吨,总磷0.133万吨,动植物油1988.729吨。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9.607万吨,氨氮0.234万吨,总氮0.412万吨,总磷0.042万吨,动植物油2598.677吨。
(三)大气污染物
2017年,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4.966万吨,氮氧化物3.960万吨,颗粒物14.508万吨,挥发性有机物85780.644吨。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末,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234个,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108个,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28个。
2017年,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废水(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18.295吨,氨氮16.958吨,总氮24.770吨,总磷0.170吨,重金属7.348千克。
2017年,垃圾焚烧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22.745吨,氮氧化物53.605吨,颗粒物8.163吨。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情况
2017年,城镇污水处理厂128个,处理污水6.384亿立方米;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21个,处理污水0.425亿立方米;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65个,处理污水0.022亿立方米;其他污水处理设施20个,处理污水0.007亿立方米。
2017年,水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23.582万吨,氨氮1.814万吨,总氮2.093万吨,总磷0.328万吨,动植物油0.671万吨。
2017年,干污泥产生量12.371万吨,处置量12.258万吨。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情况
2017年,垃圾处理量615.224万吨,其中:填埋613.306万吨,其他方式处理1.918万吨。
(四)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情况
2017年,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28个,其中:危险废物处置厂15个[4],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13个。设计处置利用能力153.016万吨/年,实际处置利用危险废物66.826万吨。
其中,处置工业危险废物3.218万吨,处置医疗废物1.276万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62.332万吨。
六、移动源
(一)基本情况
移动源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2017年末,统计汇总机动车保有量0.043亿辆,工程机械保有量11.900万台,农业机械柴油总动力0.196亿千瓦,铁路内燃机车燃油消耗量12.611万吨,民航飞机起降架次35.765万次。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29.171万吨,颗粒物0.706万吨,挥发性有机物6.455万吨。
(二)机动车污染源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2.339万吨,颗粒物0.179万吨,挥发性有机物4.717万吨。
(三)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6.832万吨,颗粒物0.527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738万吨。
其中:
工程机械排放氮氧化物5.429万吨,颗粒物0.239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565万吨;
农业机械排放氮氧化物10.544万吨,颗粒物0.257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123万吨;
铁路内燃机车排放氮氧化物0.683万吨,颗粒物0.025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037万吨;
民航飞机排放氮氧化物0.176万吨,颗粒物0.006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013万吨。
注释
本公报资料未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工业源普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41个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不包括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4620)企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猪全年出栏量≥50头、奶牛年末存栏量≥5头、肉牛全年出栏量≥10头、蛋鸡年末存栏量≥500羽、肉鸡全年出栏量≥2000羽)、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
生活源普查范围:包括城乡居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
移动源普查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以行政区为单位统计调查。非道路移动源包括飞机、营运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含机动渔船)。
挥发性有机物普查与核算口径:按照可统计原则,对部分行业和领域人为排放源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核算范围包括工业企业燃料燃烧及重点行业工业产品生产工艺排放;城乡居民生活燃煤、餐饮油烟、家庭日化用品、城市新建房屋装饰、沥青道路铺装,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不包括船舶)。
公报中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开展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我区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在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共同努力下,经广大普查人员的艰苦努力以及普查对象的积极参与,现已完成了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摸清了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新疆普查对象数量39840个(不含移动源)。其中入户调查对象数量39729个,包括:工业源21164个,畜禽规模养殖场2615个,生活源15580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370个;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111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2017年,全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2.335万吨,氨氮2.361万吨,总氮4.848万吨,总磷0.398万吨,动植物油4587.406吨,石油类0.007万吨,挥发酚2.124吨,氰化物2.176吨,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0.960吨。
2017年,全区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26.884万吨,氮氧化物53.378万吨,颗粒物62.445万吨,挥发性有机物25.863万吨。
二、工业源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末,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21164个。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5位的地区:乌鲁木齐市2700个、昌吉回族自治州2610个、阿克苏地区2598个、伊犁哈萨克自治州2461个、喀什地区2222个,上述5个地区合计占全区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59.2%。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892个,农副食品加工业2331个,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214个,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全区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39.9%。
(二)水污染物[1]
2017年末,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5979套,设计处理能力381.233万立方米/日。废水年处理量42379.682万立方米。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588万吨,氨氮0.171万吨,总氮0.310万吨,总磷0.011万吨,石油类0.007万吨,挥发酚2.124吨,氰化物2.176吨,重金属0.959吨。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389万吨、化学纤维制造业0.321万吨、农副食品加工业0.238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全区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59.7%。
氨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100万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0.019万吨、医药制造业0.010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全区工业氨氮排放量的75.4%。
总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113万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0.085万吨、农副食品加工业0.025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全区工业总氮排放量的71.9%。
总磷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医药制造业0.004万吨、农副食品加工业0.002万吨、食品制造业0.002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全区工业总磷排放量的72.7%。
石油类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002万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0.002万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001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全区工业石油类排放量的71.4%。
挥发酚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0.962吨、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571吨、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442吨。上述3个行业排放量合计占全区工业挥发酚排放量的93.0%。
氰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1.782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275吨、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063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全区工业氰化物排放量的97.4%。
重金属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0.382吨、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316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143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全区工业重金属排放量的87.7%。
(三)大气污染物
2017年末,工业企业脱硫设施1883套,脱硝设施537套,除尘设施11825套。
2017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21.916万吨,氮氧化物20.242万吨,颗粒物47.230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0.830万吨。
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6.567万吨、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6.285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2.604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全区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的70.6%。
氮氧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7.488万吨、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2.935万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498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全区工业氮氧化物排放量的63.8%。
颗粒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13.965万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8.860万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5.579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全区工业颗粒物排放量的60.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4.183万吨、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2.778万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2.550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全区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87.8%。
(四)工业固体废物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2017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0679.093万吨,综合利用量4776.165万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168.430万吨),处置量2757.973万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26.034万吨),本年贮存量3329.607万吨,倾倒丢弃量9.811万吨。
2.危险废物
2017年,危险废物产生量254.260万吨,综合利用和处置量72.887万吨,年末累积贮存量97.185万吨。
(五)伴生放射性矿[2]
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主要为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通过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8类重点行业1095家企业的检测筛查,确定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共3家,主要分布在乌鲁木齐市、昌吉回族自治州、哈密市,以煤矿、铁矿等矿产为主。
2017年末,全区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累积贮存量为56.94万吨。
三、农业源
(一)基本情况
本次普查涉及农业种植业的区县97个,水产养殖的区县97个,畜禽养殖的区县97个,入户调查畜禽规模养殖场2615个。
2017年,农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0.569万吨,氨氮0.332万吨,总氮1.488万吨,总磷0.212万吨。
(二)种植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0.016万吨,总氮0.186万吨,总磷0.008万吨。
2017年,秸秆产生量为3346.188万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3028.397万吨,秸秆利用量2704.141万吨。
2017年,地膜使用量16.998万吨,多年累积残留量45.548万吨。
(三)畜禽养殖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0.411万吨,氨氮0.312万吨,总氮1.280万吨,总磷0.201万吨。
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376万吨,氨氮108.535吨,总氮924.422吨,总磷199.939吨。
(四)水产养殖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0.158万吨,氨氮0.003万吨,总氮0.022万吨,总磷0.004万吨。
四、生活源
(一)基本情况
生活源普查对象15580个。其中:行政村9016[3]个,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4729个,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分别为37个、1798个。城镇居民生活源以城市市区、县城(含建制镇)为基本调查单元。
(二)水污染物
2017年,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0.166万吨,氨氮1.856万吨,总氮3.048万吨,总磷0.175万吨,动植物油4587.406吨。
其中,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0.559万吨,氨氮1.623万吨,总氮2.634万吨,总磷0.133万吨,动植物油1988.729吨。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9.607万吨,氨氮0.234万吨,总氮0.412万吨,总磷0.042万吨,动植物油2598.677吨。
(三)大气污染物
2017年,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4.966万吨,氮氧化物3.960万吨,颗粒物14.508万吨,挥发性有机物85780.644吨。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末,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234个,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108个,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28个。
2017年,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废水(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18.295吨,氨氮16.958吨,总氮24.770吨,总磷0.170吨,重金属7.348千克。
2017年,垃圾焚烧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22.745吨,氮氧化物53.605吨,颗粒物8.163吨。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情况
2017年,城镇污水处理厂128个,处理污水6.384亿立方米;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21个,处理污水0.425亿立方米;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65个,处理污水0.022亿立方米;其他污水处理设施20个,处理污水0.007亿立方米。
2017年,水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23.582万吨,氨氮1.814万吨,总氮2.093万吨,总磷0.328万吨,动植物油0.671万吨。
2017年,干污泥产生量12.371万吨,处置量12.258万吨。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情况
2017年,垃圾处理量615.224万吨,其中:填埋613.306万吨,其他方式处理1.918万吨。
(四)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情况
2017年,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28个,其中:危险废物处置厂15个[4],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13个。设计处置利用能力153.016万吨/年,实际处置利用危险废物66.826万吨。
其中,处置工业危险废物3.218万吨,处置医疗废物1.276万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62.332万吨。
六、移动源
(一)基本情况
移动源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2017年末,统计汇总机动车保有量0.043亿辆,工程机械保有量11.900万台,农业机械柴油总动力0.196亿千瓦,铁路内燃机车燃油消耗量12.611万吨,民航飞机起降架次35.765万次。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29.171万吨,颗粒物0.706万吨,挥发性有机物6.455万吨。
(二)机动车污染源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2.339万吨,颗粒物0.179万吨,挥发性有机物4.717万吨。
(三)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6.832万吨,颗粒物0.527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738万吨。
其中:
工程机械排放氮氧化物5.429万吨,颗粒物0.239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565万吨;
农业机械排放氮氧化物10.544万吨,颗粒物0.257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123万吨;
铁路内燃机车排放氮氧化物0.683万吨,颗粒物0.025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037万吨;
民航飞机排放氮氧化物0.176万吨,颗粒物0.006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013万吨。
注释
本公报资料未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工业源普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41个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不包括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4620)企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猪全年出栏量≥50头、奶牛年末存栏量≥5头、肉牛全年出栏量≥10头、蛋鸡年末存栏量≥500羽、肉鸡全年出栏量≥2000羽)、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
生活源普查范围:包括城乡居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
移动源普查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以行政区为单位统计调查。非道路移动源包括飞机、营运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含机动渔船)。
挥发性有机物普查与核算口径:按照可统计原则,对部分行业和领域人为排放源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核算范围包括工业企业燃料燃烧及重点行业工业产品生产工艺排放;城乡居民生活燃煤、餐饮油烟、家庭日化用品、城市新建房屋装饰、沥青道路铺装,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不包括船舶)。
公报中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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