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击疫情合肥在行动# 【最新!合肥市出台12条政策支持商贸业稳定发展!】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
疫情支持商贸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皖政办明电〔2020〕6号)和《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室、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鼓励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合办〔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商贸企业保障供应
1.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对防疫期间日均供应蔬菜超过500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日均销售蔬菜超过10吨的连锁超市或便利店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创新流通方式。鼓励超市、生鲜便利店对主副食品提前称重定价包装,增加自助结算设施。鼓励餐饮企业提供集体用餐配送服务。鼓励商贸企业大力发展新零售和无接触配送,利用互联网开展订购、配送等营销服务,对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超20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其产生且自身负担的网上宣传推广、快递等费用给予20%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3.有序推进商贸企业复工复业。按照“防控第一、民生优先、平稳有序、属地负责”的原则,统筹做好商贸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业工作。对2020年上半年按销售规模与增速综合排名前10位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二、降低商贸企业运营成本
4.减免中小商贸企业房租。今年上半年对承租本市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商贸企业给予2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适当租金。(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5.减免相关税费。依法执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对因受疫情影响申报困难的商贸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6.降低水电气成本。比照中小微工业企业疫情期间用水用气价格,商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商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采取执行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即用与容量成比例的固定基本电价和与用电量成比例的每月变动的电量电价来确定电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供水集团、市燃气集团、合肥供电公司)
7.支持企业做好防疫工作。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百货商场、超市、专业批发市场、商业综合体、餐饮等商贸企业购买口罩、消毒液、体温计等防护用品费用按3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激发商贸企业活力
8.支持商贸企业组织开展各类促销活动。各级城管部门要进一步简化优化户外营销活动审批流程,公安交管部门加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促进消费回补,挖掘消费潜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城管局、市公安局)
9.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及减轻公积金缴存负担。认真执行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政策和2020年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商贸企业,2020年6月底前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10.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商贸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商贸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中小微商贸企业,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商贸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市财政续贷过桥资金积极支持受疫情影响暂时还款困难的中小微商贸企业,对商贸企业单笔不超过1000万元、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的经营性贷款给予转贷受理,续贷过桥资金利率下浮20%。(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四、积极做好稳外贸工作
11.支持外贸企业发展。对积极进口防疫物资的企业,按照省级商务部门补助情况给予一定的配套补助。认真落实小微出口企业基本风险统保政策和市级出口信保政策,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和承保规模,做到应保尽保。帮助受疫情影响进出口企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落实我省2020年境外展支持政策,对省级重点支持展给予展位费和人员费80%以内的补贴,对外贸企业疫情期间不能正常参加省级重点支持的境外展会并已实际发生展位费支出的,纳入政策支持范围。鼓励重点外贸企业提质增效,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上半年实现稳增长的外贸企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2.保障防疫物资即时通关。对专门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材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防疫物资通关“零延时”。(责任单位:庐州海关)
本政策扶持对象为在本市登记注册从事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等行业的商贸企业。执行期限暂定为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国家、省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我市遵照执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意见,制定出台鼓励商贸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本政策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2日https://t.cn/A6z9WgCj
疫情支持商贸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皖政办明电〔2020〕6号)和《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室、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鼓励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合办〔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商贸企业保障供应
1.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对防疫期间日均供应蔬菜超过500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日均销售蔬菜超过10吨的连锁超市或便利店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创新流通方式。鼓励超市、生鲜便利店对主副食品提前称重定价包装,增加自助结算设施。鼓励餐饮企业提供集体用餐配送服务。鼓励商贸企业大力发展新零售和无接触配送,利用互联网开展订购、配送等营销服务,对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超20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其产生且自身负担的网上宣传推广、快递等费用给予20%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3.有序推进商贸企业复工复业。按照“防控第一、民生优先、平稳有序、属地负责”的原则,统筹做好商贸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业工作。对2020年上半年按销售规模与增速综合排名前10位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二、降低商贸企业运营成本
4.减免中小商贸企业房租。今年上半年对承租本市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商贸企业给予2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适当租金。(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5.减免相关税费。依法执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对因受疫情影响申报困难的商贸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6.降低水电气成本。比照中小微工业企业疫情期间用水用气价格,商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商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采取执行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即用与容量成比例的固定基本电价和与用电量成比例的每月变动的电量电价来确定电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供水集团、市燃气集团、合肥供电公司)
7.支持企业做好防疫工作。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百货商场、超市、专业批发市场、商业综合体、餐饮等商贸企业购买口罩、消毒液、体温计等防护用品费用按3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激发商贸企业活力
8.支持商贸企业组织开展各类促销活动。各级城管部门要进一步简化优化户外营销活动审批流程,公安交管部门加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促进消费回补,挖掘消费潜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城管局、市公安局)
9.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及减轻公积金缴存负担。认真执行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政策和2020年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商贸企业,2020年6月底前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10.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商贸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商贸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中小微商贸企业,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商贸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市财政续贷过桥资金积极支持受疫情影响暂时还款困难的中小微商贸企业,对商贸企业单笔不超过1000万元、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的经营性贷款给予转贷受理,续贷过桥资金利率下浮20%。(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四、积极做好稳外贸工作
11.支持外贸企业发展。对积极进口防疫物资的企业,按照省级商务部门补助情况给予一定的配套补助。认真落实小微出口企业基本风险统保政策和市级出口信保政策,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和承保规模,做到应保尽保。帮助受疫情影响进出口企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落实我省2020年境外展支持政策,对省级重点支持展给予展位费和人员费80%以内的补贴,对外贸企业疫情期间不能正常参加省级重点支持的境外展会并已实际发生展位费支出的,纳入政策支持范围。鼓励重点外贸企业提质增效,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上半年实现稳增长的外贸企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2.保障防疫物资即时通关。对专门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材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防疫物资通关“零延时”。(责任单位:庐州海关)
本政策扶持对象为在本市登记注册从事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等行业的商贸企业。执行期限暂定为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国家、省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我市遵照执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意见,制定出台鼓励商贸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本政策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2日https://t.cn/A6z9WgCj
【区内往来人员不再隔离观察……内蒙古自治区关于隔离观察复工复产等事项的最新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关于实行疫情精准防控促进复工复产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盟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各工作组、成员单位:
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行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意见》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疫情精准防控,促进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恢复经济社会秩序,切实做到疫情防控和生产发展两手抓、两不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隔离观察
(一)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期满后,在当地健康观察满一周以上,出具解除隔离健康证明的,不再进行隔离观察。
(二)对有湖北往来史人员,隔离观察期满后,在当地健康观察满一周以上,出具解除隔离健康证明的,不再进行隔离观察。
(三)对有广东等疫情较重地区往来史人员,隔离观察(包括居家隔离)期满后,不再进行重复隔离观察。
(四)对湖北及其他疫情较重地区以外省份往来人员,不进行隔离观察。
(五)自治区内往来人员,不进行隔离观察。
二、关于精准实施嘎查村(社区)管控
各地要按照划小管控单元、实施精准防控的基本原则,重点加强嘎查村(社区)管控。
(一)要压实嘎查村(社区)疫情防控责任,建立岗位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值班值守等制度。
(二)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掌握辖区居民健康情况,做好居民健康信息登记,建立居民健康信息档案。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居民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情况的,要主动向所在苏木乡镇(街道)和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三)发现有符合隔离情形的人员,要立即向所在苏木乡镇(街道)和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立即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四)对于辖区内居家隔离人员,要进行健康情况日报告,对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情况的,要立即向所在乡镇苏木(街道)和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五)严格人员出入管理。对本嘎查村(社区)居民实行出入登记制度,不限制出入人数、次数和时段;对非本嘎查村(社区)人员,要做好询问、登记、检测体温等工作,予以出入放行。
三、关于复工复产用工管理
复工复产企业、单位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对本企业、单位疫情防控责任。
(一)要把好返岗人员和外来人员的防疫关。精准掌握每一名返岗、外来人员来源地疫情及个人健康状况;做好集中返岗人员的组织运输,要求分散返岗人员做好途中防护;做好上岗前健康状况检查,确保每一名员工健康上岗。
(二)加强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要提前制定防控方案,对所用员工进行全程管理。建立每日上岗前健康报告和体温检测制度,要求员工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定期定时进行工作场所通风、消毒。要采取分餐或分时段就餐方式,减少工休期间人员聚集。要做好员工宿舍的通风换气和环境消毒。要加强外来人员管理。
(三)各地要帮助复工复产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保障口罩、消毒用品等防控物资方面给予支持。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要深入厂矿企业进行防控工作指导,对于重点用工企业,要选派专人驻场(厂)指导。
四、关于举办商务活动
活动主办方为疫情防控责任单位。在切实做好防控管理的条件下,可举办相关小型商洽、会谈、签约等商务活动,禁止举办展会、论坛、年会等人员较多的聚集性活动。
(一)参加活动人员管理。对外省份来人,根据其所在地区疫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一般要由参加人员提供健康证明或书面承诺。对自治区内来人,由主办方负责,符合健康条件的即可参加。
(二)活动主办方要将有关来人信息报告所在苏木乡镇(街道)。组织活动时,要尽可能控制活动规模、减少参加人员、缩短活动时间。要保持活动场所的通风换气,做好必要的消毒,要求参会人员佩戴口罩。
(三)鼓励通过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开展商务活动。
五、关于其他行业管理
主要包括商场、超市、银行和涉及群众生产生活基本公共服务的窗口单位等。
(一)各地区在按照相关指南做好防控工作的基础上,有序有计划组织恢复经营、服务秩序。
(二)要根据当地疫情变化,动态调整地区分类和防控策略,相应调整以上行业防控管理措施。
六、关于公共交通防疫
对于长途客运、农村客运、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行业,要严格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
(一)要做好司乘人员个人防护。上岗前,要进行防疫知识培训,实行健康报告制度、进行体温测试。上岗时,要佩戴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鼓励使用线上支付。
(二)要做好乘客防护工作。视情况对乘车旅客进行体温检测,要求乘客佩戴口罩、离散选座、分散候车,控制载客密度。
(三)要保持客运车辆的环境整洁卫生,规范进行消毒,加强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
(四)要对车站候车、购票和退票等旅客采取分散措施,降低旅客聚集度。加强站场防疫消毒、保洁和通风换气,保持候车环境空气清新。
(五)对出现旅客异常情况的,要及时报告,疏散人员,配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对相关站场、车辆进行彻底消毒处理。
附件:有关防护工作指南
2020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日报微信
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关于实行疫情精准防控促进复工复产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盟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各工作组、成员单位:
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行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意见》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疫情精准防控,促进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恢复经济社会秩序,切实做到疫情防控和生产发展两手抓、两不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隔离观察
(一)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期满后,在当地健康观察满一周以上,出具解除隔离健康证明的,不再进行隔离观察。
(二)对有湖北往来史人员,隔离观察期满后,在当地健康观察满一周以上,出具解除隔离健康证明的,不再进行隔离观察。
(三)对有广东等疫情较重地区往来史人员,隔离观察(包括居家隔离)期满后,不再进行重复隔离观察。
(四)对湖北及其他疫情较重地区以外省份往来人员,不进行隔离观察。
(五)自治区内往来人员,不进行隔离观察。
二、关于精准实施嘎查村(社区)管控
各地要按照划小管控单元、实施精准防控的基本原则,重点加强嘎查村(社区)管控。
(一)要压实嘎查村(社区)疫情防控责任,建立岗位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值班值守等制度。
(二)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掌握辖区居民健康情况,做好居民健康信息登记,建立居民健康信息档案。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居民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情况的,要主动向所在苏木乡镇(街道)和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三)发现有符合隔离情形的人员,要立即向所在苏木乡镇(街道)和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立即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四)对于辖区内居家隔离人员,要进行健康情况日报告,对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情况的,要立即向所在乡镇苏木(街道)和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五)严格人员出入管理。对本嘎查村(社区)居民实行出入登记制度,不限制出入人数、次数和时段;对非本嘎查村(社区)人员,要做好询问、登记、检测体温等工作,予以出入放行。
三、关于复工复产用工管理
复工复产企业、单位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对本企业、单位疫情防控责任。
(一)要把好返岗人员和外来人员的防疫关。精准掌握每一名返岗、外来人员来源地疫情及个人健康状况;做好集中返岗人员的组织运输,要求分散返岗人员做好途中防护;做好上岗前健康状况检查,确保每一名员工健康上岗。
(二)加强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要提前制定防控方案,对所用员工进行全程管理。建立每日上岗前健康报告和体温检测制度,要求员工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定期定时进行工作场所通风、消毒。要采取分餐或分时段就餐方式,减少工休期间人员聚集。要做好员工宿舍的通风换气和环境消毒。要加强外来人员管理。
(三)各地要帮助复工复产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保障口罩、消毒用品等防控物资方面给予支持。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要深入厂矿企业进行防控工作指导,对于重点用工企业,要选派专人驻场(厂)指导。
四、关于举办商务活动
活动主办方为疫情防控责任单位。在切实做好防控管理的条件下,可举办相关小型商洽、会谈、签约等商务活动,禁止举办展会、论坛、年会等人员较多的聚集性活动。
(一)参加活动人员管理。对外省份来人,根据其所在地区疫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一般要由参加人员提供健康证明或书面承诺。对自治区内来人,由主办方负责,符合健康条件的即可参加。
(二)活动主办方要将有关来人信息报告所在苏木乡镇(街道)。组织活动时,要尽可能控制活动规模、减少参加人员、缩短活动时间。要保持活动场所的通风换气,做好必要的消毒,要求参会人员佩戴口罩。
(三)鼓励通过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开展商务活动。
五、关于其他行业管理
主要包括商场、超市、银行和涉及群众生产生活基本公共服务的窗口单位等。
(一)各地区在按照相关指南做好防控工作的基础上,有序有计划组织恢复经营、服务秩序。
(二)要根据当地疫情变化,动态调整地区分类和防控策略,相应调整以上行业防控管理措施。
六、关于公共交通防疫
对于长途客运、农村客运、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行业,要严格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
(一)要做好司乘人员个人防护。上岗前,要进行防疫知识培训,实行健康报告制度、进行体温测试。上岗时,要佩戴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鼓励使用线上支付。
(二)要做好乘客防护工作。视情况对乘车旅客进行体温检测,要求乘客佩戴口罩、离散选座、分散候车,控制载客密度。
(三)要保持客运车辆的环境整洁卫生,规范进行消毒,加强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
(四)要对车站候车、购票和退票等旅客采取分散措施,降低旅客聚集度。加强站场防疫消毒、保洁和通风换气,保持候车环境空气清新。
(五)对出现旅客异常情况的,要及时报告,疏散人员,配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对相关站场、车辆进行彻底消毒处理。
附件:有关防护工作指南
2020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日报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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