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的王大爷,晒的腊肠被人连偷2次,一气之下就在腊肠里下毒,没想到真的把小偷给毒死了!事后,小偷家属报案,说王大爷故意把人给毒死了。警方找到王大爷,认为他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大爷:这怎么能怪我?他不偷我的腊肠,又怎么会死? 
 
王大爷生活在农村,过年的时候,都会晒腊肠和腊肉。他趁着天气好,去市场上买了几斤新鲜的猪肉,让人给搅碎。拿回家后,王大爷精心调制了味道,把肉灌成腊肠后,就晒到自家的院子外面。(案例来源:宝鸡政法) 
 
看着自己做好的腊肠,王大爷迫不及待地就想尝尝味道,可他万万没想到,有人趁他不注意,把他做的腊肠偷得一干二净!这可把王大爷气坏了,但腊肠也就几百块钱,王大爷觉得报案警方也不一定会立案,就自认倒霉了! 
 
不过,腊肠没了肯定要重新做,毕竟过年的时候总要吃的。于是,王大爷再次买了肉,又重新做好腊肠,但这次他可不敢把腊肠放院子外面了,而是放在自家院子里。可即便这样,王大爷的腊肠还是“失守”了。这个小偷再次趁他不备,把他的腊肠扫荡一空,这下王大爷心中的气再也憋不住了! 
 
这个人偷了一次又一次,如果自己不“教训”一下对方,真当自己好欺负?于是,王大爷做出一个决定,那就是在腊肠里面下点毒。如果这个人还来偷,那也怨不得自己,谁叫他有错在先呢?自己只是出一口恶气,就算出事,也没有责任! 
 
可结局完全出乎王大爷的意料!腊肠确实又被偷了,但他却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当警方找上门调查的时候,王大爷以为自己没啥事,直接承认是自己在腊肠里下了毒。可警方说他涉嫌故意杀人的时候,王大爷懵了!东西是自己的,自己想放什么就放什么,小偷自己偷吃死了,怎么能怪到他的头上呢? 
 
原来,王大爷的腊肠被同村的一个村民偷走,该村民拿回家后向家人炫耀自己的“战果”,并且告诉过家人自己是从哪里“顺手牵羊”过来的,还一直取笑王大爷傻!几天后,该村民吃下有毒的腊肠,口吐白沫而身亡! 
 
王大爷被警方带走以后,尽管他一直不服气,但警方还是把他移送给检察院!后来公诉人以王大爷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他提起公讼。 
 
因为王大爷一直不认罪,法庭之上,王大爷的辩护律师为王大爷作出了无罪辩护,他的理由如下: 
 
1、王大爷的腊肠被偷了3次,王大爷是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出手给对方教训。他主观上是了保护自己的腊肠不被偷走,下毒也只是为了教训小偷,并没有想要直接致对方死亡,他更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 
 
2、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其为了阻止对方继续侵害自己的利益,在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3、王大爷是对毒的剂量把握不准,属于无知而不是故意。就算他下毒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也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4、小偷自身也有过错,连续偷3次已经构成盗窃罪,在此情况下要减轻王大爷的责任。 
 
检方认为,王大爷在腊肠里面下毒,然后把腊肠放到院子外面,就算该身亡的村民没偷,其他人看到也有偷走腊肠的可能性。所以,王大爷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到其他不知情的不特定人群,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很有可能导致他人因偷吃死亡,从而酿成悲剧! 
 
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故意在食物中投毒,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大爷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单凭王大爷的一面之词。要看主客观是否一致。 
 
1、王大爷自己都承认,他在腊肠里下毒就是为了报复出气!所以,他主观上即便没有杀人的想法,也有害人之心,介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 
 
2、客观上来看,王大爷下毒明显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他却故意下毒,事后发现被人偷走,他也不报案阻止,任由事情恶化。 
 
法律依据:《刑法》第14条,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应该是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并且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统一,是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志。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王大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为小偷自身构成盗窃罪,王大爷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故意杀人罪,起步就是10年!为了腊肠一个坐牢10年以上,一个没了生命,真是令人唏嘘! 
 
此案告诫我们,如果发现自己的东西被偷,切不可冲动行事!一定要及时报案寻求合法途径去解决问题!不然,就会像王大爷那样后悔莫及!小偷虽然有错,但罪不至死,我们任何人都没有处罚别人的权利,只有法律才能审判恶人! 
 
那么,你觉得王大爷在腊肠里下毒,是想故意杀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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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的王大爷,晒的腊肠被人连偷2次,一气之下就在腊肠里下毒,没想到真的把小偷给毒死了!事后,小偷家属报案,说王大爷故意把人给毒死了。警方找到王大爷,认为他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大爷:这怎么能怪我?他不偷我的腊肠,又怎么会死? 
 
王大爷生活在农村,过年的时候,都会晒腊肠和腊肉。他趁着天气好,去市场上买了几斤新鲜的猪肉,让人给搅碎。拿回家后,王大爷精心调制了味道,把肉灌成腊肠后,就晒到自家的院子外面。(案例来源:宝鸡政法) 
 
看着自己做好的腊肠,王大爷迫不及待地就想尝尝味道,可他万万没想到,有人趁他不注意,把他做的腊肠偷得一干二净!这可把王大爷气坏了,但腊肠也就几百块钱,王大爷觉得报案警方也不一定会立案,就自认倒霉了! 
 
不过,腊肠没了肯定要重新做,毕竟过年的时候总要吃的。于是,王大爷再次买了肉,又重新做好腊肠,但这次他可不敢把腊肠放院子外面了,而是放在自家院子里。可即便这样,王大爷的腊肠还是“失守”了。这个小偷再次趁他不备,把他的腊肠扫荡一空,这下王大爷心中的气再也憋不住了! 
 
这个人偷了一次又一次,如果自己不“教训”一下对方,真当自己好欺负?于是,王大爷做出一个决定,那就是在腊肠里面下点毒。如果这个人还来偷,那也怨不得自己,谁叫他有错在先呢?自己只是出一口恶气,就算出事,也没有责任! 
 
可结局完全出乎王大爷的意料!腊肠确实又被偷了,但他却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当警方找上门调查的时候,王大爷以为自己没啥事,直接承认是自己在腊肠里下了毒。可警方说他涉嫌故意杀人的时候,王大爷懵了!东西是自己的,自己想放什么就放什么,小偷自己偷吃死了,怎么能怪到他的头上呢? 
 
原来,王大爷的腊肠被同村的一个村民偷走,该村民拿回家后向家人炫耀自己的“战果”,并且告诉过家人自己是从哪里“顺手牵羊”过来的,还一直取笑王大爷傻!几天后,该村民吃下有毒的腊肠,口吐白沫而身亡! 
 
王大爷被警方带走以后,尽管他一直不服气,但警方还是把他移送给检察院!后来公诉人以王大爷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他提起公讼。 
 
因为王大爷一直不认罪,法庭之上,王大爷的辩护律师为王大爷作出了无罪辩护,他的理由如下: 
 
1、王大爷的腊肠被偷了3次,王大爷是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出手给对方教训。他主观上是了保护自己的腊肠不被偷走,下毒也只是为了教训小偷,并没有想要直接致对方死亡,他更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 
 
2、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其为了阻止对方继续侵害自己的利益,在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3、王大爷是对毒的剂量把握不准,属于无知而不是故意。就算他下毒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也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4、小偷自身也有过错,连续偷3次已经构成盗窃罪,在此情况下要减轻王大爷的责任。 
 
检方认为,王大爷在腊肠里面下毒,然后把腊肠放到院子外面,就算该身亡的村民没偷,其他人看到也有偷走腊肠的可能性。所以,王大爷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到其他不知情的不特定人群,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很有可能导致他人因偷吃死亡,从而酿成悲剧! 
 
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故意在食物中投毒,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大爷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单凭王大爷的一面之词。要看主客观是否一致。 
 
1、王大爷自己都承认,他在腊肠里下毒就是为了报复出气!所以,他主观上即便没有杀人的想法,也有害人之心,介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 
 
2、客观上来看,王大爷下毒明显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他却故意下毒,事后发现被人偷走,他也不报案阻止,任由事情恶化。 
 
法律依据:《刑法》第14条,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应该是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并且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统一,是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志。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王大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为小偷自身构成盗窃罪,王大爷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故意杀人罪,起步就是10年!为了腊肠一个坐牢10年以上,一个没了生命,真是令人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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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普胜诉#
德普胜诉这事,可以视为小作文时代的转折。
因为不仅结果是德普胜诉,在审判过程中你也会发现,过去小作文中的几个典型逻辑和话术,全部被推翻了。

1 法庭明确表示,你发布华盛顿邮报《女性变革时刻》专栏的文章,虽然没有提到德普的名字,但是你的陈述是关于德普的,(YES)
并且,基于发表陈述时的情况,它向除德普以外其他看到陈述的人,传达了诽谤含义了吗?(也是yes)

也就是说,“我没有针对谁,我谴责家暴你们不要自我代入”“你急就是石砸狗叫”这套逻辑,完完全全彻彻底底被推翻了。

所以以后动不动小作文,对方反驳就立马“石砸狗叫”的逻辑麻烦不要再来说了,哪怕你没有提,法律层面也是可以基于当时情况,判断
“你的陈述是关于xxx的,并且你的陈述向大众传达了诽谤含义”

永远永远,不要把大众当傻子,不要把法律当傻子。

2 并且,“虽然这件事是假的,但类似的情况难道不存在吗?”这个挡箭牌逻辑,也被推翻了。
艾梅柏可以说我没有提德普,我只是在反对家暴,我是在替女性发声。
事实上那篇还真就没提到,还真就可以说,

“尽管我被家暴这事未必成立,但我就不能科普女性遭遇的暴力情况了吗?我这是女性正当权益!你们难道想捂住女性声音吗!天啊这是什么万恶的男权社会压迫啊!”

其实直到宣判后,你会发现她还在打这个牌,这不是我的失败,是女性的失败
——“我对这个判决对其他女性意味着什么更加失望”
——“这推翻了必须认真对待对女性的暴力行为的想法”(图四)

但是,也没用,法庭一样可以明确
“诽谤含义是你的设计和意图吗?(YES)”
“具有真实的恶意吗?(YES)”
你怎么想不重要,大众是否被误导,是否造成恶劣影响这个事实,很重要,法律更看重客观现实。

所以以后
“我没有诬告,我是为女性发声反家暴/性骚扰/xxx,你反对我就是共情家暴犯”这套逻辑,麻烦也不要再秀了。
大家并不反对女性发声,只是在反对你诬告。
不要用“替女性发声”这个挡箭牌,去混淆诬告的事实。

法律层面是可以判断“这是你的设计和意图”的。
还是那句话,不要把大众当傻子,政治正确不会永远有用。

3
而且而且,更重要的是,法庭不止宣判了德普胜诉,还明确宣判了对方是诽谤,并且要赔偿,艾梅柏必须向约翰尼·德普支付 1000 万美元和 500 万美元的赔偿金。

有人表示这个赔偿是不是过了,是不是对女性过于苛刻,但其实这个赔偿,我觉得才是真的在保护其他女性。
很多人都觉得,保护女性那就是男的犯罪立刻开除,女的犯罪互相道歉,你要聊什么追究责任那就是斤斤计较对女性不友好是厌女。

但事实是,很多人没有想明白一个逻辑。
指控的有效性是建立在什么之上的?
答案是成本

小孩子发毒誓会说什么?
“如果我说谎,天打五雷轰”

如果我说谎了,那么我天打五雷轰,我肯定不愿被天打五雷轰对吗?所以我大概率没在说谎。
这是五岁小孩子都明白的道理。

为什么诬告要反坐?规定这么高的成本,是男权社会在堵嘴在让你不要控诉?
错,这是在保护正当控诉的人。
因为对于真正有委屈的人来说,反坐的成本其实是不存在的。
但诬告反坐的惩罚成本摆在这, 一般人不会去诬告,你这个愿意承担极其高昂反坐成本的人,发言自然就更可信更容易被注意到。
“他愿意承担这么高的成本了,你认为他的发言是随便一说吗?”

这才是指控有效性的来源,他是建立在高昂的违约成本上的,而不是单纯高喊“你们要相信,要建立对xxx友好的舆论环境”。

如果诬告和诽谤,没有任何成本,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小作文,并且哪怕被拆穿,也不用付任何代价,甚至“抛开事实不谈,难道类似情况不存在,我不是在做好事吗?”
那么所有人面对小作文时,都会思考,你这个没有任何成本,哪怕假的也没有任何代价,那我怎么知道你不是在随口一说呢?

这种时候你会发现,这个问题在挑战人性了,你高喊无条件相信,本质就是让大家认可“所有人都不会撒谎”,这显然是荒诞的。

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更不会有无缘无故的相信。
唯一有的是建立在利害关系上的理性判断。

你说谎要付代价,那么我相信你应该不会冒着付代价的成本去说谎。这违背人性,所以你大概率没在说谎。对吗?

任何流程都要遵循人性,而不是去挑战人性。
天天挑战人性的那个,就叫政治正确。

明白了这个你也就会理解,为什么之前日韩欧美的职场女性高管女性们跳反女权,因为按对方这套女性永远没错,错了也是被压迫所以不应该惩罚的理念来,等于是在宣告“女性不是正常人,不具备完全行事人能力”

对于说谎的人来说,是有利的,他的谎言难以被一下拆穿了
但对于我这不说谎的人来说,显然是有害的,因为我的正常发言可信度也降低了
反应过来后必然会反对这种将女性特殊化的思潮

事实是,很多时候,大家并不厌女,只是单纯的反对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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