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小环普法##福州环保分享# 【曝光!市生态环境局公布4起非现场执法典型案例】今年以来,市生态环境局全面依托用电监控、视频监控、走航车、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大力推行“非现场监管”,不断提高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科学化、智能化水平。为有效震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现发布一批非现场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永泰县多重手段精准排查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违法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2月21日,永泰生态环境局利用福建省生态云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在线监控系统,日常调度辖区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发现永泰江河水电发展有限公司生态下泄流量长时间不合格。通过历史数据筛查和监控平台报备系统查看,该电站2022年1月-2月,生态下泄流量无法稳定达标,且平台未见任何报备信息。2022年2月23日,永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电站数采仪数据为0.05立方米每秒-0.06立方米每秒之间,少于环评规定的0.072立方米每秒的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要求。执法人员采取无人机现场航拍,发现该电站大坝来水水量大、水库水位较高,且检查时发电机组正常发电。
(二)查处情况
经调取该电站发电记录,电站在2022年1月-2月期间均存在发电行为,但电站生态下泄流量口因阀门开口及数采仪等问题,导致生态下泄流量多时间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有关规定,永泰生态环境局依据《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处罚款5万元,并责令其立即执行环评要求的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要求。
(三)案件启示
案件查办中,执法人员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原则,充分利用福建省生态云水电站生态流量在线监控平台调度和数据分析,精准发现违法线索,并结合现场无人机航拍和调取发电记录等锁定违法行为,让环境监管提质增效。
案例二 连江县巧用无人机快速查处通过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案
一、案例介绍
2022年2月14日,连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连江县潘渡镇贵安村的贵安龙山鳗鱼养殖公司外围北面进行检查时,发现一闸门尚未关闭沉淀池,排放的废水经由一旁的低洼地流向养鳗场东北面的长生河。执法人员运用无人机进一步检查后发现,该养鳗场沉淀池的消毒清洗废水未经24小时沉淀,直接排放到长生河。
二、查处情况
福建省连江县贵安龙山鳗鱼养殖公司沉淀池的消毒清洗废水未经24小时沉淀,直接将废水排放到长生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连江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改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案件启示
强化科技手段运用,积极推广无人机等辅助手段,在执法中有效锁定问题线索、评估污染程度,迅速掌握现场情况,大幅提高执法效能。
案例三 闽清县凭借在线监控查处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案例简介
2022年2月24日,闽清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阅闽清信达陶瓷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查明该公司二氧化硫年许可排放量为6.9t/a(即6900千克/年),氮氧化物年许可排放量45.754t/a(即45754千克/年),烟尘年许可排放量31.68t/a(即31680千克/年)。经调阅该公司干燥塔、窑炉烟气在线监控数据,该公司2020年干燥塔二氧化硫排放量为4617.263千克,氮氧化物排放量31149.390千克,烟尘排放量3919.510千克;该公司2020年窑炉二氧化硫排放量为3694.782千克,氮氧化物排放量7139.304千克,烟尘排放量491.423千克。经累计,该公司202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为8312.045千克,氮氧化物排放量38288.694千克,烟尘排放量4410.933千克,其中二氧化硫年排放量超过排污许可证年许可排放量的0.205倍。
二、查处情况
闽清信达陶瓷有限公司二氧化硫年排放量超过排污许可证年许可排放量的0.205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
三、案件启示
通过利用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及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手段,对发现的企业环境违法线索立案查处,利用在线监测数据、企业负责人供诉、在线监控设备运维商供诉等多渠道证据对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进行认定,提升执法的精准性和规范性。
案例四 福清生态环境局借助无人机查处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日,福清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海岸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厂房内废气排气筒数量较多,而该公司排污许可证上规定的废气排放口数量为1个。由于厂房结构问题,执法人员无法直接观察到设置于厂房屋顶的废气排放口,后经调用无人机,确定海岸公司厂房顶部设置有12个排放口。经进一步调查了解,海岸公司废气产生工序为烘干定型工序,该工序设置有3个废气排放口,另外,为了排放蒸汽,该公司在丝光及染色工序又设置了6个废气排放口,加上废弃的3个废气排放口,海岸公司实际共设置有12个废气排放口,与排污许可证上规定的1个废气排放口数量不一致。
二、查处情况
福清市海岸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福清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3.8万元罚款。
三、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利用无人机等手段协助调查取证,有效固定企业违法证据,让环境执法“不停歇”,持续有效打击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
案例一 永泰县多重手段精准排查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违法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2月21日,永泰生态环境局利用福建省生态云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在线监控系统,日常调度辖区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发现永泰江河水电发展有限公司生态下泄流量长时间不合格。通过历史数据筛查和监控平台报备系统查看,该电站2022年1月-2月,生态下泄流量无法稳定达标,且平台未见任何报备信息。2022年2月23日,永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电站数采仪数据为0.05立方米每秒-0.06立方米每秒之间,少于环评规定的0.072立方米每秒的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要求。执法人员采取无人机现场航拍,发现该电站大坝来水水量大、水库水位较高,且检查时发电机组正常发电。
(二)查处情况
经调取该电站发电记录,电站在2022年1月-2月期间均存在发电行为,但电站生态下泄流量口因阀门开口及数采仪等问题,导致生态下泄流量多时间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有关规定,永泰生态环境局依据《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处罚款5万元,并责令其立即执行环评要求的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要求。
(三)案件启示
案件查办中,执法人员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原则,充分利用福建省生态云水电站生态流量在线监控平台调度和数据分析,精准发现违法线索,并结合现场无人机航拍和调取发电记录等锁定违法行为,让环境监管提质增效。
案例二 连江县巧用无人机快速查处通过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案
一、案例介绍
2022年2月14日,连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连江县潘渡镇贵安村的贵安龙山鳗鱼养殖公司外围北面进行检查时,发现一闸门尚未关闭沉淀池,排放的废水经由一旁的低洼地流向养鳗场东北面的长生河。执法人员运用无人机进一步检查后发现,该养鳗场沉淀池的消毒清洗废水未经24小时沉淀,直接排放到长生河。
二、查处情况
福建省连江县贵安龙山鳗鱼养殖公司沉淀池的消毒清洗废水未经24小时沉淀,直接将废水排放到长生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连江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改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案件启示
强化科技手段运用,积极推广无人机等辅助手段,在执法中有效锁定问题线索、评估污染程度,迅速掌握现场情况,大幅提高执法效能。
案例三 闽清县凭借在线监控查处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案例简介
2022年2月24日,闽清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阅闽清信达陶瓷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查明该公司二氧化硫年许可排放量为6.9t/a(即6900千克/年),氮氧化物年许可排放量45.754t/a(即45754千克/年),烟尘年许可排放量31.68t/a(即31680千克/年)。经调阅该公司干燥塔、窑炉烟气在线监控数据,该公司2020年干燥塔二氧化硫排放量为4617.263千克,氮氧化物排放量31149.390千克,烟尘排放量3919.510千克;该公司2020年窑炉二氧化硫排放量为3694.782千克,氮氧化物排放量7139.304千克,烟尘排放量491.423千克。经累计,该公司202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为8312.045千克,氮氧化物排放量38288.694千克,烟尘排放量4410.933千克,其中二氧化硫年排放量超过排污许可证年许可排放量的0.205倍。
二、查处情况
闽清信达陶瓷有限公司二氧化硫年排放量超过排污许可证年许可排放量的0.205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
三、案件启示
通过利用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及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手段,对发现的企业环境违法线索立案查处,利用在线监测数据、企业负责人供诉、在线监控设备运维商供诉等多渠道证据对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进行认定,提升执法的精准性和规范性。
案例四 福清生态环境局借助无人机查处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日,福清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海岸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厂房内废气排气筒数量较多,而该公司排污许可证上规定的废气排放口数量为1个。由于厂房结构问题,执法人员无法直接观察到设置于厂房屋顶的废气排放口,后经调用无人机,确定海岸公司厂房顶部设置有12个排放口。经进一步调查了解,海岸公司废气产生工序为烘干定型工序,该工序设置有3个废气排放口,另外,为了排放蒸汽,该公司在丝光及染色工序又设置了6个废气排放口,加上废弃的3个废气排放口,海岸公司实际共设置有12个废气排放口,与排污许可证上规定的1个废气排放口数量不一致。
二、查处情况
福清市海岸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福清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3.8万元罚款。
三、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利用无人机等手段协助调查取证,有效固定企业违法证据,让环境执法“不停歇”,持续有效打击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
大智度论卷第六十三 释叹净品第四十二之上 (十三)
【经】尔时,慧命须菩提白佛言:“世尊,我净故,色净。”
佛言:“毕竟净故。”
须菩提言:“以何因缘,我净故色净毕竟净?”
佛言:“我无所有故,色无所有毕竟净。”
“世尊,我净故,受、想、行、识净。”
佛言:“毕竟净。”
须菩提言:“何因缘故,我净,受、想、行、识净毕竟净?”
佛言:“我无所有故,受、想、行、识无所有毕竟净。”
【经】尔时,慧命须菩提白佛言:“世尊,我净故,色净。”
佛言:“毕竟净故。”
须菩提言:“以何因缘,我净故色净毕竟净?”
佛言:“我无所有故,色无所有毕竟净。”
“世尊,我净故,受、想、行、识净。”
佛言:“毕竟净。”
须菩提言:“何因缘故,我净,受、想、行、识净毕竟净?”
佛言:“我无所有故,受、想、行、识无所有毕竟净。”
大智度论卷第六十三 释叹净品第四十二之上 (十二)
一切诸法性常不生,不生故不可得,不可得故毕竟清净。舍利弗得声闻波罗蜜,佛为一切智人,是二人问答故,诸菩萨贪著是般若波罗蜜,是故舍利弗欲断其贪著,故说言:世尊,般若波罗蜜,虽有如是功德,毕竟清净故,于萨婆若亦无益无损。如梦幻中,虽有得失,亦无益无损;如虚空毕竟清净无所有,亦因是虚空有所成济,亦不得言空有所作,亦不得言空无所益。檀波罗蜜因般若波罗蜜有所作,是故言般若波罗蜜无益无损。般若波罗蜜观一切法有失、不净,无常、苦、空、无我,不生不灭,非不生非不灭等,种种因缘,赞叹灭诸观戏论,断语言道,是故说般若波罗蜜清净,于诸法无所受。灭诸观戏论,断语言道,即是入法性相,是故此中说法性不动故。
一切诸法性常不生,不生故不可得,不可得故毕竟清净。舍利弗得声闻波罗蜜,佛为一切智人,是二人问答故,诸菩萨贪著是般若波罗蜜,是故舍利弗欲断其贪著,故说言:世尊,般若波罗蜜,虽有如是功德,毕竟清净故,于萨婆若亦无益无损。如梦幻中,虽有得失,亦无益无损;如虚空毕竟清净无所有,亦因是虚空有所成济,亦不得言空有所作,亦不得言空无所益。檀波罗蜜因般若波罗蜜有所作,是故言般若波罗蜜无益无损。般若波罗蜜观一切法有失、不净,无常、苦、空、无我,不生不灭,非不生非不灭等,种种因缘,赞叹灭诸观戏论,断语言道,是故说般若波罗蜜清净,于诸法无所受。灭诸观戏论,断语言道,即是入法性相,是故此中说法性不动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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