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五一期间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当前,国内疫情呈多源、散发态势,地区之间交叉输入影响明显,省内疫情此起彼伏,我市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做好五一期间疫情防控工作,切实阻断疫情传播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来慈返慈人员健康管理
(一)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暂缓来慈返慈。国内中高风险及参照中高风险地区管理的人员应暂缓来慈返慈,如确需来慈返慈的,须提前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村(社区)报镇(街道)同意,并填报“入慈码”后,需持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绿码”来返,在村(社区)工作人员引导下闭环转运至集中隔离点。上述人员在集中隔离期间发生的住宿费(参照各地实际征收价格)、核酸检测费和餐费等,按照省文件规定,由个人自理。对未经报批,擅自从国内中高风险于参照中高风险管理的地区来慈返慈的,造成疫情输入或扩散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市外低风险地区人员按规定来慈返慈。倡导非必要不离慈,如确需出行的,避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尽量不去人员密集场所。从市外低风险地区来慈返慈人员,应持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提前向村(社区)、用人单位或所住宾馆(酒店)报备,并填报“入慈码”,按照市防控办《市外来慈返慈人员健康管理提示表》要求,配合做好相应健康管理措施。
二、严格货车司机管理服务。广泛推进“货行码”应用,高速公路出口和国省道市际防疫检查点严格落实货车司机“即采即走即追”闭环管理制度,核酸检测尽量采用单人单管采样。根据《浙江省货车司机防疫服务站工作规范(第一版)》要求,对执行往返上海等中高风险地区运输任务的市内货车司机和车辆,规范实施集中封闭管理和服务,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5月1日前,各类货车司机开展一次全员核酸筛查;对货车司机集聚的城乡结合部开展每日1次的全员核酸检测;在入慈的县乡道和农村公路沿线开展拉网式大排查,为沿线流动的货车司乘人员主动提供免费抗原和核酸采样服务。
三、加强重点场所管控。全市旅游景区、图书馆、影剧院以及商场超市、宾馆、酒店、农贸市场、餐馆民宿等所有公共场所和健身馆、养身馆等所有密闭娱乐场所,严格落实规范佩戴口罩、测温、扫“场所码”和行程码的防控措施,密闭公共场所继续核验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做好通风消毒消杀。全市住宅小区继续加强外来人员管理,入口处严格落实规范佩戴口罩、测温、扫“场所码”和行程码核验等措施,上门入户服务人员(不住家保姆、家政保洁维修人员、装修工等)需核查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建筑工地实行闭环管理,外来人员进入工地,需规范佩戴口罩、测温、扫“场所码”和核验行程码,并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国道省道沿线的加油站、停车场、修车铺、餐饮店、小卖部、小旅馆等场所,落实针对性疫情防控措施,严格执行消毒消杀、“测温、扫场所码、戴口罩”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镇(街道)要不定期开展督查检查,对防疫措施执行不到位的经营主体进行谈话教育并组织回头看,对屡教不改的经营主体进行停业整顿处理,并向社会公布,以示警示。
四、严格聚集性活动管控。继续提倡“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不举办人员聚集性活动,确需举办的尽可能缩小规模。倡导家庭聚餐聚会等不超过10人。继续严控庙会、大型文艺演出、展销促销等聚集性活动。
五、严格学校疫情防控。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幼托机构所有师生员工“五一”期间继续按照要求开展核酸检测,非必要不离慈,离慈需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返慈人员凭24小时核酸阴性证明方可入校,并在第2、3天分别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在慈高校师生员工按照宁波市疫情防控办最新文件要求执行。
六、加强重点人员核酸检测管理。按照《慈溪市重点人员定期核酸检测清单》要求,各类重点人员定期核酸检测。各镇(街道)要按照安全、便民的原则,增加核酸采样点的设置,适当延长服务时间,方便重点人员核酸检测;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行业重点人员按照规定做好核酸采样检测。
https://t.cn/A6XZzkMN
一、严格来慈返慈人员健康管理
(一)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暂缓来慈返慈。国内中高风险及参照中高风险地区管理的人员应暂缓来慈返慈,如确需来慈返慈的,须提前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村(社区)报镇(街道)同意,并填报“入慈码”后,需持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绿码”来返,在村(社区)工作人员引导下闭环转运至集中隔离点。上述人员在集中隔离期间发生的住宿费(参照各地实际征收价格)、核酸检测费和餐费等,按照省文件规定,由个人自理。对未经报批,擅自从国内中高风险于参照中高风险管理的地区来慈返慈的,造成疫情输入或扩散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市外低风险地区人员按规定来慈返慈。倡导非必要不离慈,如确需出行的,避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尽量不去人员密集场所。从市外低风险地区来慈返慈人员,应持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提前向村(社区)、用人单位或所住宾馆(酒店)报备,并填报“入慈码”,按照市防控办《市外来慈返慈人员健康管理提示表》要求,配合做好相应健康管理措施。
二、严格货车司机管理服务。广泛推进“货行码”应用,高速公路出口和国省道市际防疫检查点严格落实货车司机“即采即走即追”闭环管理制度,核酸检测尽量采用单人单管采样。根据《浙江省货车司机防疫服务站工作规范(第一版)》要求,对执行往返上海等中高风险地区运输任务的市内货车司机和车辆,规范实施集中封闭管理和服务,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5月1日前,各类货车司机开展一次全员核酸筛查;对货车司机集聚的城乡结合部开展每日1次的全员核酸检测;在入慈的县乡道和农村公路沿线开展拉网式大排查,为沿线流动的货车司乘人员主动提供免费抗原和核酸采样服务。
三、加强重点场所管控。全市旅游景区、图书馆、影剧院以及商场超市、宾馆、酒店、农贸市场、餐馆民宿等所有公共场所和健身馆、养身馆等所有密闭娱乐场所,严格落实规范佩戴口罩、测温、扫“场所码”和行程码的防控措施,密闭公共场所继续核验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做好通风消毒消杀。全市住宅小区继续加强外来人员管理,入口处严格落实规范佩戴口罩、测温、扫“场所码”和行程码核验等措施,上门入户服务人员(不住家保姆、家政保洁维修人员、装修工等)需核查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建筑工地实行闭环管理,外来人员进入工地,需规范佩戴口罩、测温、扫“场所码”和核验行程码,并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国道省道沿线的加油站、停车场、修车铺、餐饮店、小卖部、小旅馆等场所,落实针对性疫情防控措施,严格执行消毒消杀、“测温、扫场所码、戴口罩”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镇(街道)要不定期开展督查检查,对防疫措施执行不到位的经营主体进行谈话教育并组织回头看,对屡教不改的经营主体进行停业整顿处理,并向社会公布,以示警示。
四、严格聚集性活动管控。继续提倡“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不举办人员聚集性活动,确需举办的尽可能缩小规模。倡导家庭聚餐聚会等不超过10人。继续严控庙会、大型文艺演出、展销促销等聚集性活动。
五、严格学校疫情防控。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幼托机构所有师生员工“五一”期间继续按照要求开展核酸检测,非必要不离慈,离慈需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返慈人员凭24小时核酸阴性证明方可入校,并在第2、3天分别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在慈高校师生员工按照宁波市疫情防控办最新文件要求执行。
六、加强重点人员核酸检测管理。按照《慈溪市重点人员定期核酸检测清单》要求,各类重点人员定期核酸检测。各镇(街道)要按照安全、便民的原则,增加核酸采样点的设置,适当延长服务时间,方便重点人员核酸检测;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行业重点人员按照规定做好核酸采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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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 这些可能与你有关!
4月28日,贵州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各项措施
(一)从严做好省外来返黔人员流动管理。
1.提前做好个人健康申报。省外来返黔人员在出行前,须提前通过“贵州健康码”进行个人健康申报,并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黔,自驾来返黔的,还须提前登记车辆信息。抵黔后要严格按照我省防疫规定,积极配合当地疫情防控机构分级分类落实核酸检测、隔离管控、健康监测等防疫措施。
2.境外及中高风险地区来返黔人员。一律按照“14天集中隔离+14天居家健康监测+12次核酸检测”进行管控。非法偷渡人员按照“先防疫、后处置”的原则,比照境外来返黔人员进行管控。
3.疫情严重地区来返黔人员。现阶段按照“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5次核酸检测”进行管控。省疫情监测管控救治组和省社会防控组负责及时研判确定疫情严重地区范围,适时调整管控措施。
4.行程码带星号和14天内有本土感染者报告地区所在地级市的省外来返黔人员。抵黔后须落实“五天三检”措施。
5.陆地边境口岸城市(与香港、澳门有口岸相连的除外)来返黔人员。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来返黔,并在抵黔后48小时内再开展1次核酸检测;无相关证明的,抵黔后须落实“五天三检”措施。
6.其他低风险地区来返黔人员。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来返黔,建议在抵黔后48小时内再开展1次核酸检测;未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抵黔后须就近开展1次核酸检测,结果阴性后方可有序流动。
7.其他潜在风险人员。发热病人、健康码“黄码”、省外同时空暴露等重点风险人员在未排除感染风险前暂缓来黔。
(二)严防死守入黔通道。
8.强化入黔公共交通工具前端引导。民航、铁路、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前端引导,确保拟来返黔人员在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且健康码为“绿码”等前提下,方可有序登机(车),同时在跨省飞机、高铁、长途客运等交通工具上提示来返黔人员做好个人防护、主动进行申报、落实防疫措施。通信管理部门要在来返黔人员抵黔后,第一时间通过短信精准推送我省疫情防控要求,并对违反防疫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告知。
9.提升入黔公路防控水平。省交通管控专班(省交通运输厅)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一次采集、多点共享,分类管理、有序通行”要求,在各条入黔通道上增设必要的视频采集设备,第一时间采集入黔车辆牌号信息,同步分发至省内各防疫接待服务站和下站入城疫情防控监测点,由各防疫接待服务站和疫情防控监测点分类落实管理服务措施,同时确保过境我省车辆快速有序通行。
10.强化信息推送。省大数据局要会同省社会防控组,在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前提下,及时将省外重点风险人员信息推送各市(州)疫情防控工作机构,分发至相关人员居所或酒店所在社区(村居),由属地跟踪落实管理服务措施。
(三)从严落实居家健康监测要求。
11.准确研判居家健康监测条件。属地要提前进行研判,如居家健康监测对象系单独居住或具有通风良好且带独立卫生间的房间,应允许其居家健康监测;不具备居家健康监测条件的,须实施集中隔离。居家健康监测期间,监测对象不得与他人接触,可由1名家庭成员帮助提供健康监测和生活服务,物品采取非接触式传递。
12.严格落实“二对一”管理措施。各地要对所有居家健康监测对象严格落实“二对一”管理措施(即1名社区责任人员、1名医务人员共同管理1名居家健康监测对象);社区管理人员要通过门磁报警系统、电话联络、视频连线、位置共享、邻里监督等多种方式,防止居家健康监测对象擅自外出;医务人员要按时上门开展核酸采样和医学观察,建立监测台账,做好信息报告。各社区(村居)要压实责任,确保对居家健康监测对象全链条闭环管理。
(四)持续强化“五天三检”各项措施。
13.实行健康码“灰码”管理。对需落实“五天三检”措施的省外来返黔人员,要及时对其健康码赋“灰码”,并通过主动告知、弹窗提醒或在健康码置顶我省疫情防控相关政策等方式,督促相关人员抵达目的地后按要求落实核酸检测、健康监测等措施。
14.核酸检测相关要求。需落实“五天三检”人员抵黔后,须在第1、2、5天共开展3次核酸检测,其中前2次采样需间隔24小时以上。在第1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前,仅能在交通场站、居所或酒店等待检测结果,期间不得外出。后2次检测须在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自行前往就近采样点进行采样,采样后仅能前往工作场所、居所或酒店。如“五天三检”人员需在省内中转,应尽量搭乘出租车或私家车,并向目的地社区(村居)提前报备,也可在严格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前往交通场站有序中转;中转涉及的出发地和目的地交通场站需同步做好相关人员信息推送工作。
15.自我监测相关要求。“五天三检”期间,相关人员须做好个人防护,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尽量避免与他人接触,保持安全社交距离,不得前往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不得参加聚餐聚会等聚集性活动,不得乘坐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参加会议活动(含培训班)。如需搭乘出租车或私家车,须如实记录车牌号备查,并主动告知司机做好车辆后续消毒工作;通过外卖、快递等方式点餐购物的,须采取非接触式传递。
16.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各地要依托“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持续强化社区(村居)等基层防控能力,在收到需落实“五天三检”人员信息后,要立即与其联系,告知我省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并跟踪督促其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餐饮、商超、景区景点、文化娱乐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要严格落实测温验码、戴口罩等措施,一旦发现健康码“灰码”等异常人员,须禁止其进入。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场所要严格落实常态化防控要求,加强室内通风、公共区域清洁消毒,对健康码“灰码”人员不得简单拒绝其入住,应及时报告属地疫情防控机构做好跟踪管理,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落实我省防控政策。对不遵守防疫规定、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切实保障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五)促进省内人员有序流动。
17.无省外旅居史且健康码“绿码”人员。各市(州)不得随意限制14天内无省外旅居史且健康码“绿码”人员(因疫情临时封控管控区域内的人员除外)在省内正常有序流动,不得随意要求其“五天三检”。
18.已按要求完成健康监测人员。已按我省防疫要求完成核酸检测、隔离管控等措施的人员,各地要及时有序解除隔离或监测措施,不得随意限制出行、延长管控期限,严禁重复检测、重复管控,增加群众负担。
(六)做好道路交通保通保畅。
19.提高货运车辆通行效率。有条件的地区要在入黔高速公路防疫接待服务站建立保畅通道或转运接驳点,提高货运物流车辆通行效率。对于省外过境车辆,可指定专用服务站点,加强工作人员个人防护,减少省内、省外车辆司乘人员交叉感染风险。
20.保障省内道路交通畅通。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断路、阻断交通,严禁采取无差别隔离管控、强制劝返等极端措施影响正常交通秩序。对于14天内无省外旅居史的司乘人员所驾驶的车辆,各地不得随意限制流动。
4月28日,贵州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各项措施
(一)从严做好省外来返黔人员流动管理。
1.提前做好个人健康申报。省外来返黔人员在出行前,须提前通过“贵州健康码”进行个人健康申报,并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黔,自驾来返黔的,还须提前登记车辆信息。抵黔后要严格按照我省防疫规定,积极配合当地疫情防控机构分级分类落实核酸检测、隔离管控、健康监测等防疫措施。
2.境外及中高风险地区来返黔人员。一律按照“14天集中隔离+14天居家健康监测+12次核酸检测”进行管控。非法偷渡人员按照“先防疫、后处置”的原则,比照境外来返黔人员进行管控。
3.疫情严重地区来返黔人员。现阶段按照“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5次核酸检测”进行管控。省疫情监测管控救治组和省社会防控组负责及时研判确定疫情严重地区范围,适时调整管控措施。
4.行程码带星号和14天内有本土感染者报告地区所在地级市的省外来返黔人员。抵黔后须落实“五天三检”措施。
5.陆地边境口岸城市(与香港、澳门有口岸相连的除外)来返黔人员。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来返黔,并在抵黔后48小时内再开展1次核酸检测;无相关证明的,抵黔后须落实“五天三检”措施。
6.其他低风险地区来返黔人员。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来返黔,建议在抵黔后48小时内再开展1次核酸检测;未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抵黔后须就近开展1次核酸检测,结果阴性后方可有序流动。
7.其他潜在风险人员。发热病人、健康码“黄码”、省外同时空暴露等重点风险人员在未排除感染风险前暂缓来黔。
(二)严防死守入黔通道。
8.强化入黔公共交通工具前端引导。民航、铁路、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前端引导,确保拟来返黔人员在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且健康码为“绿码”等前提下,方可有序登机(车),同时在跨省飞机、高铁、长途客运等交通工具上提示来返黔人员做好个人防护、主动进行申报、落实防疫措施。通信管理部门要在来返黔人员抵黔后,第一时间通过短信精准推送我省疫情防控要求,并对违反防疫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告知。
9.提升入黔公路防控水平。省交通管控专班(省交通运输厅)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一次采集、多点共享,分类管理、有序通行”要求,在各条入黔通道上增设必要的视频采集设备,第一时间采集入黔车辆牌号信息,同步分发至省内各防疫接待服务站和下站入城疫情防控监测点,由各防疫接待服务站和疫情防控监测点分类落实管理服务措施,同时确保过境我省车辆快速有序通行。
10.强化信息推送。省大数据局要会同省社会防控组,在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前提下,及时将省外重点风险人员信息推送各市(州)疫情防控工作机构,分发至相关人员居所或酒店所在社区(村居),由属地跟踪落实管理服务措施。
(三)从严落实居家健康监测要求。
11.准确研判居家健康监测条件。属地要提前进行研判,如居家健康监测对象系单独居住或具有通风良好且带独立卫生间的房间,应允许其居家健康监测;不具备居家健康监测条件的,须实施集中隔离。居家健康监测期间,监测对象不得与他人接触,可由1名家庭成员帮助提供健康监测和生活服务,物品采取非接触式传递。
12.严格落实“二对一”管理措施。各地要对所有居家健康监测对象严格落实“二对一”管理措施(即1名社区责任人员、1名医务人员共同管理1名居家健康监测对象);社区管理人员要通过门磁报警系统、电话联络、视频连线、位置共享、邻里监督等多种方式,防止居家健康监测对象擅自外出;医务人员要按时上门开展核酸采样和医学观察,建立监测台账,做好信息报告。各社区(村居)要压实责任,确保对居家健康监测对象全链条闭环管理。
(四)持续强化“五天三检”各项措施。
13.实行健康码“灰码”管理。对需落实“五天三检”措施的省外来返黔人员,要及时对其健康码赋“灰码”,并通过主动告知、弹窗提醒或在健康码置顶我省疫情防控相关政策等方式,督促相关人员抵达目的地后按要求落实核酸检测、健康监测等措施。
14.核酸检测相关要求。需落实“五天三检”人员抵黔后,须在第1、2、5天共开展3次核酸检测,其中前2次采样需间隔24小时以上。在第1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前,仅能在交通场站、居所或酒店等待检测结果,期间不得外出。后2次检测须在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自行前往就近采样点进行采样,采样后仅能前往工作场所、居所或酒店。如“五天三检”人员需在省内中转,应尽量搭乘出租车或私家车,并向目的地社区(村居)提前报备,也可在严格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前往交通场站有序中转;中转涉及的出发地和目的地交通场站需同步做好相关人员信息推送工作。
15.自我监测相关要求。“五天三检”期间,相关人员须做好个人防护,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尽量避免与他人接触,保持安全社交距离,不得前往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不得参加聚餐聚会等聚集性活动,不得乘坐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参加会议活动(含培训班)。如需搭乘出租车或私家车,须如实记录车牌号备查,并主动告知司机做好车辆后续消毒工作;通过外卖、快递等方式点餐购物的,须采取非接触式传递。
16.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各地要依托“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持续强化社区(村居)等基层防控能力,在收到需落实“五天三检”人员信息后,要立即与其联系,告知我省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并跟踪督促其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餐饮、商超、景区景点、文化娱乐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要严格落实测温验码、戴口罩等措施,一旦发现健康码“灰码”等异常人员,须禁止其进入。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场所要严格落实常态化防控要求,加强室内通风、公共区域清洁消毒,对健康码“灰码”人员不得简单拒绝其入住,应及时报告属地疫情防控机构做好跟踪管理,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落实我省防控政策。对不遵守防疫规定、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切实保障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五)促进省内人员有序流动。
17.无省外旅居史且健康码“绿码”人员。各市(州)不得随意限制14天内无省外旅居史且健康码“绿码”人员(因疫情临时封控管控区域内的人员除外)在省内正常有序流动,不得随意要求其“五天三检”。
18.已按要求完成健康监测人员。已按我省防疫要求完成核酸检测、隔离管控等措施的人员,各地要及时有序解除隔离或监测措施,不得随意限制出行、延长管控期限,严禁重复检测、重复管控,增加群众负担。
(六)做好道路交通保通保畅。
19.提高货运车辆通行效率。有条件的地区要在入黔高速公路防疫接待服务站建立保畅通道或转运接驳点,提高货运物流车辆通行效率。对于省外过境车辆,可指定专用服务站点,加强工作人员个人防护,减少省内、省外车辆司乘人员交叉感染风险。
20.保障省内道路交通畅通。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断路、阻断交通,严禁采取无差别隔离管控、强制劝返等极端措施影响正常交通秩序。对于14天内无省外旅居史的司乘人员所驾驶的车辆,各地不得随意限制流动。
4月28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和生产有关事宜的通告。
为全力支持本市化妆品企业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依法规 范开展化妆品注册备案和生产,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 备案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生产 经营办法》)有关规定,以及《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复函》(药监综妆 函〔2022〕226号),现就本市化妆品注册备案和生产有关事宜 通告如下:
一、关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延续
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特殊化妆品注册延续申请未能 按照规定时限要求提交申请资料的,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 步明确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1 年第150号),本市化妆品注册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当在本市疫情 影响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药品监管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市药品监管局自收到情况说明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注册人或境内责任人 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药监局行政受理机 构提出注册延续申请。
二、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临时容缺办理
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无法加盖公章的,应当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并经企业法定 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确认。在备案平台线上审核通过后,可予先 行开通用户权限及办理相关备案业务。加盖公章的电子资料和纸 质资料原件应当在本市疫情影响消除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和递 交。市医疗器械化妆品审评核查中心和各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职责 分工负责做好企业先行开通用户权限及办理相关备案业务的登 记台账,待企业完成加盖公章的电子资料和纸质资料原件提交后 予以销账。
三、关于原注册备案平台已注册备案产品信息补充填报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 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在原注册备案平台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以下简称"历史产品"),注册人、 备案人应当在2022年5月1日前提交产品执行的标准等相关资 料。国家药监局2022年4月8日发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 问题解答(四)》明确,在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补充资料为原由 企业存档备查的注册备案资料,并未对注册人、备案人增加新的 要求。补充填报资料作为证明相关产品符合《条例》及其配套规 定的必要条件,对未按要求进行补充填报资料的产品,在完成补 充填报之前,不得继续生产、进口。
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相关注册人、备案人无法在2022 年5月1日前完成历史产品信息补充填报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市 场监管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在本市疫情影响 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充填报,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12月31 归。未在顺延期限内完成补充填报的,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责令限期改正。相关备案人如在责令改 正期限内按要求完成补录的,可以继续生产、进口;如相关产品 不再生产或进口,相关备案人未计划补充填报的,应当在改正期 限内及时报告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备案, 已上市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注册备 案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取消备案。
四、关于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 告》(2021年第50号),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 当于2022年5月1日前,按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 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 相关注册人、备案人未能按要求在2022年5月1日前上传产品 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管局提供书面 说明并附相应证明材料,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上传时间应当在 本市疫情影响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12月 31日。
五、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
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可通过法人一证通或电子营业执照登 录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相关事项。 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无法登录办理,导致未能在《生产 经营办法》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化妆品生产许可延续或生产企业名 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变更事项申请的,应当向我 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在相关影响消除后,申 请时限可相应顺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相关影响仍 未消除的,申请时限可顺延至本市疫情影响消除后15个工作日。 延续后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重新计算。
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在提出化妆品生产许可新办、 许可事项变更等申请后,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接受现场核查的,应 当向市药品监管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在相关 影响消除后,接受现场核查时间可相应顺延。
六、关于化妆品生产企业复工复产
在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生产企业复工复产的,应当在复工前 制定生产方案和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员工健康监测、生产场所消 毒等相关工作,做到疫情防护工作全员覆盖。企业应当全面落实 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条例》《生产经营办法》 和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相关规定,确保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 行。对于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人员,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 响无法进行每年健康检查,其健康证明在2022年3月1日后到 期的,视为继续有效,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在本市疫情影响消除后 1个月内办理健康证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从业人员健康 管理,禁止安排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 安全疾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大法规 宣贯力度和政策解读,督促辖区内注册人、备案人落实主体责任, 对企业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予以帮助指导,确保新法规平稳落地, 助力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国际美妆网#
为全力支持本市化妆品企业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依法规 范开展化妆品注册备案和生产,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 备案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生产 经营办法》)有关规定,以及《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复函》(药监综妆 函〔2022〕226号),现就本市化妆品注册备案和生产有关事宜 通告如下:
一、关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延续
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特殊化妆品注册延续申请未能 按照规定时限要求提交申请资料的,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 步明确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1 年第150号),本市化妆品注册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当在本市疫情 影响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药品监管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市药品监管局自收到情况说明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注册人或境内责任人 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药监局行政受理机 构提出注册延续申请。
二、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临时容缺办理
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无法加盖公章的,应当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并经企业法定 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确认。在备案平台线上审核通过后,可予先 行开通用户权限及办理相关备案业务。加盖公章的电子资料和纸 质资料原件应当在本市疫情影响消除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和递 交。市医疗器械化妆品审评核查中心和各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职责 分工负责做好企业先行开通用户权限及办理相关备案业务的登 记台账,待企业完成加盖公章的电子资料和纸质资料原件提交后 予以销账。
三、关于原注册备案平台已注册备案产品信息补充填报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 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在原注册备案平台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以下简称"历史产品"),注册人、 备案人应当在2022年5月1日前提交产品执行的标准等相关资 料。国家药监局2022年4月8日发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 问题解答(四)》明确,在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补充资料为原由 企业存档备查的注册备案资料,并未对注册人、备案人增加新的 要求。补充填报资料作为证明相关产品符合《条例》及其配套规 定的必要条件,对未按要求进行补充填报资料的产品,在完成补 充填报之前,不得继续生产、进口。
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相关注册人、备案人无法在2022 年5月1日前完成历史产品信息补充填报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市 场监管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在本市疫情影响 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充填报,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12月31 归。未在顺延期限内完成补充填报的,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责令限期改正。相关备案人如在责令改 正期限内按要求完成补录的,可以继续生产、进口;如相关产品 不再生产或进口,相关备案人未计划补充填报的,应当在改正期 限内及时报告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备案, 已上市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注册备 案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取消备案。
四、关于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 告》(2021年第50号),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 当于2022年5月1日前,按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 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 相关注册人、备案人未能按要求在2022年5月1日前上传产品 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管局提供书面 说明并附相应证明材料,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上传时间应当在 本市疫情影响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12月 31日。
五、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
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可通过法人一证通或电子营业执照登 录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相关事项。 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无法登录办理,导致未能在《生产 经营办法》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化妆品生产许可延续或生产企业名 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变更事项申请的,应当向我 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在相关影响消除后,申 请时限可相应顺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相关影响仍 未消除的,申请时限可顺延至本市疫情影响消除后15个工作日。 延续后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重新计算。
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在提出化妆品生产许可新办、 许可事项变更等申请后,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接受现场核查的,应 当向市药品监管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在相关 影响消除后,接受现场核查时间可相应顺延。
六、关于化妆品生产企业复工复产
在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生产企业复工复产的,应当在复工前 制定生产方案和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员工健康监测、生产场所消 毒等相关工作,做到疫情防护工作全员覆盖。企业应当全面落实 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条例》《生产经营办法》 和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相关规定,确保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 行。对于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人员,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 响无法进行每年健康检查,其健康证明在2022年3月1日后到 期的,视为继续有效,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在本市疫情影响消除后 1个月内办理健康证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从业人员健康 管理,禁止安排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 安全疾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大法规 宣贯力度和政策解读,督促辖区内注册人、备案人落实主体责任, 对企业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予以帮助指导,确保新法规平稳落地, 助力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国际美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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