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肉夹馍协会道歉
1月26日,据河南媒体报道,潼关肉夹馍协会就“潼关肉夹馍商标维权”一事发表致歉信,向全国潼关肉夹馍经营者道歉。
潼关肉夹馍协会在致歉信中表示,给广大肉夹馍经营者带来了严重的困扰和麻烦。“经过全国众多媒体和专家学者的批评、指正和帮助,我们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错误,就是把协会‘不忘初心、全心全意为潼关肉夹馍经营者服务’的宗旨丢掉了,我们深感自责,在此,诚恳向大家深深致歉!”
致歉信中还称,立即停止对全国潼关肉夹馍经营者的维权行为。对前期维权的相关事宜,将会积极妥善处理。协会将继续为全国各地潼关肉夹馍经营者,从操作流程、工艺技术、质量特色等各个方面提供服务。
不过,11月26日新京报记者查询潼关肉夹馍协会微信公众号、潼关县人民政府官方微博“潼关发布”,均暂未找到该致歉信。
潼关肉夹馍协会滥诉事件调查:
官司有输有赢,有律师反诉
11月25日下午,河南商丘宁陵县,老苏潼关肉夹馍二店店主苏传银收到了商丘市中院邮寄来的二审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潼关肉夹馍协会的诉讼请求。26日,负责他的案子的律师于刚说,潼关肉夹馍协会对商丘市6家潼关肉夹馍店的起诉全部撤诉。
为此忧心几个月的他,终于长出了一口气。
200多名被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的店主建起了一个微信群,群中河南、内蒙古等地多个案件的被诉店主在25日得到胜诉消息。
11月26日凌晨,国家知识产权局表态:“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
当天傍晚,潼关肉夹馍协会就该事件发表致歉信,表示将立即停止对全国潼关肉夹馍经营者的维权行为;对前期维权的相关事宜,将会积极妥善处理。
一场针对数百家小县城潼关肉夹馍店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狙击”戛然而止。
在此之前,有律师发现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的商户越来越多,因而对其提出反诉,指其滥诉并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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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夹馍店主遭遇“潼关”劫
38岁的苏传银是宁陵县人,20多年前就开始做小本生意,倒鸡蛋、卖馒头,如今经营两家潼关肉夹馍店。
潼关肉夹馍是一种流传久远的小吃。很多店家在宣传时都愿意讲这样一个故事:唐太宗李世民打天下时,路过潼关,吃了肉夹馍赞不绝口。由于制作快捷、顾客认知度高,潼关肉夹馍成了很多餐饮店的经营项目。
今年7月,苏传银收到法院传票: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他的老苏潼关肉夹馍二店侵权,案件将在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
苏传银介绍,他在洛阳从一个朋友处学到了潼关肉夹馍的制作方法,2015年在当地开店。由于经营效果不理想,2017年年初,他回到宁陵县,开了第一家老苏潼关肉夹馍店。二店是去年刚开的,受疫情影响,生意不好,又被起诉,苏传银的压力很大。
今年9月中旬,案件开庭。
“都是小老百姓,也不懂法律。遇到这样的事情,吓得不得了。”苏传银说,以前根本不知道有这么一个协会,更想不到自己开个小餐馆竟然“犯法”了。
在商丘地区,也有店主不堪压力或不懂法律程序,已经交钱和解或执行败诉判决。
同在宁陵县经营一家潼关肉夹馍店的李女士,案件与苏传银一样在9月一审开庭。她很快就收到了败诉消息:侵权成立,需赔偿7500元。李女士说,她本来交了上诉状,但因为不懂如何通过法院工作人员发来的链接交费,错过了上诉期。
为了家里孩子上学,李女士正打算贷款买房。潼关肉夹馍协会的代理律师说,如果不交钱,就会强制执行,还会涨利息,影响到征信,买房没法贷款。11月12日,李女士在微信上将7775元(赔偿7500元,诉讼费减半征收275元)打给对方律师,并叮嘱说,自己要去银行办贷款,要尽快处理好。
11月下旬,潼关肉夹馍协会大批起诉商家一事经媒体曝光,引起公众关注。
在河南洛阳,几十家小吃店的店主称被协会成批起诉。这些商户收到了法庭传票,要求就侵权赔偿3万元-5万元不等,如果要继续使用“潼关肉夹馍”商标,要缴纳99800元。
企查查信息显示,潼关肉夹馍协会有212件司法案件,其中210件作为原告起诉其他商家,案由多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在地区方面,河南、内蒙古、山西、广东、辽宁等地多发。其中,河南30家,内蒙古26家。
这一数据或许并不完整。河南洛阳有商家表示,仅当地就有30多家店被起诉。在内蒙古,仅呼和浩特就有23家店同批被起诉,乌兰察布也有商家被诉,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有3家潼关肉夹馍店,两家被起诉,另一家被吓得停业。
此批案件被告均为肉夹馍店店主,多为个体工商户。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艳芳认为,个体户在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时,一方面不了解相关法律制度,不知道自己侵权或被侵权;另一方面,由于经营规模小、实力弱,一旦卷入知识产权纠纷,缺乏专业法务团队,而且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应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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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诉讼,不同判决
在河南商丘宁陵县,苏传银、李女士等同批3个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案件,商家在一审中均被判侵权成立。而在内蒙古呼和浩特,8月30日和9月10日,共两批23家潼关肉夹馍店被起诉,一审判决均认定侵权不成立。
店主们发现,找精通知识产权的律师有点难。
苏传银告诉记者,县城里懂知识产权的律师不多。对案情稍作了解后,多数律师都判断案子会输。
在呼和浩特经营一家老潼关肉夹馍店的高玉飞介绍,他5月接到呼和浩特市中院传票。开庭前,法官问双方能否和解,协会律师表示可以,高玉飞感到对方目的不单纯,就找律师咨询,当地好几位律师都说可能侵权。
最终,高玉飞找到了一位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得到的答案是:有赢的希望。于是,同批接到传票的23家店铺,分别抱团聘请了4名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应诉。
在高玉飞和苏传银的诉讼中,潼关肉夹馍协会诉求均为三项:判令被告侵权,赔偿3万元(或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书上呈现的由潼关肉夹馍协会持有的第14369120号注册商标标志为:上部约三分之二位置为红色图案,下部由汉字和拼音的“潼关肉夹馍”构成。
在一审庭审中,苏传银方律师的辩护意见主要是:“潼关肉夹馍”字样因含有县级地域名称且仅有本商品通用名称、直接表示商品主要原料,是不能注册为受法律保护的商标的,且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网查询得知,涉及“潼关肉夹馍”纯文字商标注册申请共有4件,均未被核准注册。本案原告所主张拥有的商标权“潼关肉夹馍”是图片与文字相结合的集体商标,“潼关肉夹馍”属于该商标的组成部分,对于“潼关肉夹馍”纯文字商标,原告不享有商标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使用“潼关肉夹馍”字样作为店铺名称和招牌,与涉案注册商标的核心部分相同,已构成商标近似,且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第三类肉夹馍为同类商品,足以使消费者混淆。
9月29日,法院一审判决,老苏潼关肉夹馍二店停止侵权,更改店面招牌、变更工商登记中的店名,赔偿潼关肉夹馍协会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8500元。
在高玉飞的诉讼中,店方答辩分“不侵权”和“无损失”两个层次。
其中,“不侵权”的理由包括:“潼关肉夹馍”是通用名称;案涉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而王记肉夹馍店提供的服务属于第43类餐饮服务,二者分类和属性不同;潼关肉夹馍协会2018年在第43类上申请“潼关肉夹馍”商标被驳回,说明“潼关肉夹馍”作为一种小吃的通用名称,本身具有群众性和民间性,在餐饮服务类别上不宜注册为商标作过度保护;王记肉夹馍店使用“潼关肉夹馍”仅为描述所提供服务内容,门头招牌、店内介绍和包装袋均未使用案涉商标。
“无损失”一项包括:潼关肉夹馍协会未在呼和浩特开展经营,无损失;王记肉夹馍店小本经营,受疫情影响亏损,无侵权所得;即使有所得也与涉案商标无关;王记肉夹馍店销售肉夹馍不仅不会损害“潼关肉夹馍”商誉,反而加强了消费者的认可。
呼和浩特市中院一审认定:虽然王记肉夹馍店在案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服务上,使用了与案涉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但结合案涉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案涉商标的构成以及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情况等因素,王记肉夹馍店的行为尚不足以使得一般消费者错误认为其是具有潼关肉夹馍协会的成团资格及其成员产品特有的产品品质,其行为未侵犯潼关肉夹馍协会对案涉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样的证据,同样的诉求,核心内容基本相同的抗辩意见,为何判决结论皆然相反?
兰州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科技外交研究中心主任臧红岩介绍,商标注册领域比较专业,进入门槛比较高。同时,近年来我国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法律和监管体系持续改革完善。2014年11月,首家知识产权法院挂牌。我国现行商标法制定于1982年,2019年4月第四次修正。
知识产权案件总量很小。2020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案件3000余万件,其中新收知识产权案件仅为5390件。案件量少,精研这一领域的律师自然就少,这也是找知识产权律师困难的原因。
记者注意到,商丘市受理知识产权一审案件的睢阳区人民法院,系2020年4月经最高法院批复,指定管辖发生在商丘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有关著作权、商标权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滥诉被叫停之前,已遭律师反诉
连日来,潼关肉夹馍协会大批起诉肉夹馍店的行为,引起公众广泛关注。
知名法律博主、律师张新年发表言论称,“知识产权保护的是运用知识的创造成果,而不是既有的公共资源。”他认为,潼关是地名,肉夹馍是通用名,两者结合注册商标存在异议。潼关肉夹馍协会的行为是一种非常恶劣的滥诉行为,严重影响甚至扰乱了司法秩序,建议相关部门介入查处。
就在潼关肉夹馍协会事件爆出前不久,河南焦作、安阳、鹤壁等地多家逍遥镇胡辣汤店的商户反映:他们收到法院传票,原因是门牌上用了“逍遥镇”,而这三个字被“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注册了商标。若要想继续使用这牌子,每年要交1000元会费,不然就得赔偿3万元到5万元。
河南周口市西华县21日表态,责令协会暂停商标起诉事宜。11月25日晚,新京报记者从潼关县委获悉,县委县政府暂时叫停了肉夹馍协会的维权行为,成立了多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此事进行深入调查。
11月26日凌晨,国家知识产权局就“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公开表态: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11月25日下午,苏传银收到了河南省商丘市中院邮寄来的二审判决书。法院二审认为:老苏肉夹馍二店是否侵权的问题,关键在于其使用的包装、门头招牌是否与潼关肉夹馍协会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依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近似是指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本案中,“潼关肉夹馍”纯文字的注册申请未被核准注册,潼关肉夹馍协会注册的商标为图文组合,由占面积大部分的图形、汉字和拼音三部分组成。老苏肉夹馍二店商品包装名称仅为汉字“潼关肉夹馍”,店铺门头招牌为“老苏潼关肉夹馍”,不易混淆。
二审法院撤销了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了潼关肉夹馍协会的诉讼请求。落款时间为2021年11月19日。
1月26日,据河南媒体报道,潼关肉夹馍协会就“潼关肉夹馍商标维权”一事发表致歉信,向全国潼关肉夹馍经营者道歉。
潼关肉夹馍协会在致歉信中表示,给广大肉夹馍经营者带来了严重的困扰和麻烦。“经过全国众多媒体和专家学者的批评、指正和帮助,我们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错误,就是把协会‘不忘初心、全心全意为潼关肉夹馍经营者服务’的宗旨丢掉了,我们深感自责,在此,诚恳向大家深深致歉!”
致歉信中还称,立即停止对全国潼关肉夹馍经营者的维权行为。对前期维权的相关事宜,将会积极妥善处理。协会将继续为全国各地潼关肉夹馍经营者,从操作流程、工艺技术、质量特色等各个方面提供服务。
不过,11月26日新京报记者查询潼关肉夹馍协会微信公众号、潼关县人民政府官方微博“潼关发布”,均暂未找到该致歉信。
潼关肉夹馍协会滥诉事件调查:
官司有输有赢,有律师反诉
11月25日下午,河南商丘宁陵县,老苏潼关肉夹馍二店店主苏传银收到了商丘市中院邮寄来的二审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潼关肉夹馍协会的诉讼请求。26日,负责他的案子的律师于刚说,潼关肉夹馍协会对商丘市6家潼关肉夹馍店的起诉全部撤诉。
为此忧心几个月的他,终于长出了一口气。
200多名被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的店主建起了一个微信群,群中河南、内蒙古等地多个案件的被诉店主在25日得到胜诉消息。
11月26日凌晨,国家知识产权局表态:“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
当天傍晚,潼关肉夹馍协会就该事件发表致歉信,表示将立即停止对全国潼关肉夹馍经营者的维权行为;对前期维权的相关事宜,将会积极妥善处理。
一场针对数百家小县城潼关肉夹馍店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狙击”戛然而止。
在此之前,有律师发现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的商户越来越多,因而对其提出反诉,指其滥诉并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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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夹馍店主遭遇“潼关”劫
38岁的苏传银是宁陵县人,20多年前就开始做小本生意,倒鸡蛋、卖馒头,如今经营两家潼关肉夹馍店。
潼关肉夹馍是一种流传久远的小吃。很多店家在宣传时都愿意讲这样一个故事:唐太宗李世民打天下时,路过潼关,吃了肉夹馍赞不绝口。由于制作快捷、顾客认知度高,潼关肉夹馍成了很多餐饮店的经营项目。
今年7月,苏传银收到法院传票: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他的老苏潼关肉夹馍二店侵权,案件将在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
苏传银介绍,他在洛阳从一个朋友处学到了潼关肉夹馍的制作方法,2015年在当地开店。由于经营效果不理想,2017年年初,他回到宁陵县,开了第一家老苏潼关肉夹馍店。二店是去年刚开的,受疫情影响,生意不好,又被起诉,苏传银的压力很大。
今年9月中旬,案件开庭。
“都是小老百姓,也不懂法律。遇到这样的事情,吓得不得了。”苏传银说,以前根本不知道有这么一个协会,更想不到自己开个小餐馆竟然“犯法”了。
在商丘地区,也有店主不堪压力或不懂法律程序,已经交钱和解或执行败诉判决。
同在宁陵县经营一家潼关肉夹馍店的李女士,案件与苏传银一样在9月一审开庭。她很快就收到了败诉消息:侵权成立,需赔偿7500元。李女士说,她本来交了上诉状,但因为不懂如何通过法院工作人员发来的链接交费,错过了上诉期。
为了家里孩子上学,李女士正打算贷款买房。潼关肉夹馍协会的代理律师说,如果不交钱,就会强制执行,还会涨利息,影响到征信,买房没法贷款。11月12日,李女士在微信上将7775元(赔偿7500元,诉讼费减半征收275元)打给对方律师,并叮嘱说,自己要去银行办贷款,要尽快处理好。
11月下旬,潼关肉夹馍协会大批起诉商家一事经媒体曝光,引起公众关注。
在河南洛阳,几十家小吃店的店主称被协会成批起诉。这些商户收到了法庭传票,要求就侵权赔偿3万元-5万元不等,如果要继续使用“潼关肉夹馍”商标,要缴纳99800元。
企查查信息显示,潼关肉夹馍协会有212件司法案件,其中210件作为原告起诉其他商家,案由多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在地区方面,河南、内蒙古、山西、广东、辽宁等地多发。其中,河南30家,内蒙古26家。
这一数据或许并不完整。河南洛阳有商家表示,仅当地就有30多家店被起诉。在内蒙古,仅呼和浩特就有23家店同批被起诉,乌兰察布也有商家被诉,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有3家潼关肉夹馍店,两家被起诉,另一家被吓得停业。
此批案件被告均为肉夹馍店店主,多为个体工商户。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艳芳认为,个体户在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时,一方面不了解相关法律制度,不知道自己侵权或被侵权;另一方面,由于经营规模小、实力弱,一旦卷入知识产权纠纷,缺乏专业法务团队,而且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应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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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诉讼,不同判决
在河南商丘宁陵县,苏传银、李女士等同批3个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案件,商家在一审中均被判侵权成立。而在内蒙古呼和浩特,8月30日和9月10日,共两批23家潼关肉夹馍店被起诉,一审判决均认定侵权不成立。
店主们发现,找精通知识产权的律师有点难。
苏传银告诉记者,县城里懂知识产权的律师不多。对案情稍作了解后,多数律师都判断案子会输。
在呼和浩特经营一家老潼关肉夹馍店的高玉飞介绍,他5月接到呼和浩特市中院传票。开庭前,法官问双方能否和解,协会律师表示可以,高玉飞感到对方目的不单纯,就找律师咨询,当地好几位律师都说可能侵权。
最终,高玉飞找到了一位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得到的答案是:有赢的希望。于是,同批接到传票的23家店铺,分别抱团聘请了4名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应诉。
在高玉飞和苏传银的诉讼中,潼关肉夹馍协会诉求均为三项:判令被告侵权,赔偿3万元(或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书上呈现的由潼关肉夹馍协会持有的第14369120号注册商标标志为:上部约三分之二位置为红色图案,下部由汉字和拼音的“潼关肉夹馍”构成。
在一审庭审中,苏传银方律师的辩护意见主要是:“潼关肉夹馍”字样因含有县级地域名称且仅有本商品通用名称、直接表示商品主要原料,是不能注册为受法律保护的商标的,且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网查询得知,涉及“潼关肉夹馍”纯文字商标注册申请共有4件,均未被核准注册。本案原告所主张拥有的商标权“潼关肉夹馍”是图片与文字相结合的集体商标,“潼关肉夹馍”属于该商标的组成部分,对于“潼关肉夹馍”纯文字商标,原告不享有商标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使用“潼关肉夹馍”字样作为店铺名称和招牌,与涉案注册商标的核心部分相同,已构成商标近似,且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第三类肉夹馍为同类商品,足以使消费者混淆。
9月29日,法院一审判决,老苏潼关肉夹馍二店停止侵权,更改店面招牌、变更工商登记中的店名,赔偿潼关肉夹馍协会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8500元。
在高玉飞的诉讼中,店方答辩分“不侵权”和“无损失”两个层次。
其中,“不侵权”的理由包括:“潼关肉夹馍”是通用名称;案涉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而王记肉夹馍店提供的服务属于第43类餐饮服务,二者分类和属性不同;潼关肉夹馍协会2018年在第43类上申请“潼关肉夹馍”商标被驳回,说明“潼关肉夹馍”作为一种小吃的通用名称,本身具有群众性和民间性,在餐饮服务类别上不宜注册为商标作过度保护;王记肉夹馍店使用“潼关肉夹馍”仅为描述所提供服务内容,门头招牌、店内介绍和包装袋均未使用案涉商标。
“无损失”一项包括:潼关肉夹馍协会未在呼和浩特开展经营,无损失;王记肉夹馍店小本经营,受疫情影响亏损,无侵权所得;即使有所得也与涉案商标无关;王记肉夹馍店销售肉夹馍不仅不会损害“潼关肉夹馍”商誉,反而加强了消费者的认可。
呼和浩特市中院一审认定:虽然王记肉夹馍店在案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服务上,使用了与案涉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但结合案涉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案涉商标的构成以及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情况等因素,王记肉夹馍店的行为尚不足以使得一般消费者错误认为其是具有潼关肉夹馍协会的成团资格及其成员产品特有的产品品质,其行为未侵犯潼关肉夹馍协会对案涉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样的证据,同样的诉求,核心内容基本相同的抗辩意见,为何判决结论皆然相反?
兰州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科技外交研究中心主任臧红岩介绍,商标注册领域比较专业,进入门槛比较高。同时,近年来我国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法律和监管体系持续改革完善。2014年11月,首家知识产权法院挂牌。我国现行商标法制定于1982年,2019年4月第四次修正。
知识产权案件总量很小。2020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案件3000余万件,其中新收知识产权案件仅为5390件。案件量少,精研这一领域的律师自然就少,这也是找知识产权律师困难的原因。
记者注意到,商丘市受理知识产权一审案件的睢阳区人民法院,系2020年4月经最高法院批复,指定管辖发生在商丘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有关著作权、商标权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滥诉被叫停之前,已遭律师反诉
连日来,潼关肉夹馍协会大批起诉肉夹馍店的行为,引起公众广泛关注。
知名法律博主、律师张新年发表言论称,“知识产权保护的是运用知识的创造成果,而不是既有的公共资源。”他认为,潼关是地名,肉夹馍是通用名,两者结合注册商标存在异议。潼关肉夹馍协会的行为是一种非常恶劣的滥诉行为,严重影响甚至扰乱了司法秩序,建议相关部门介入查处。
就在潼关肉夹馍协会事件爆出前不久,河南焦作、安阳、鹤壁等地多家逍遥镇胡辣汤店的商户反映:他们收到法院传票,原因是门牌上用了“逍遥镇”,而这三个字被“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注册了商标。若要想继续使用这牌子,每年要交1000元会费,不然就得赔偿3万元到5万元。
河南周口市西华县21日表态,责令协会暂停商标起诉事宜。11月25日晚,新京报记者从潼关县委获悉,县委县政府暂时叫停了肉夹馍协会的维权行为,成立了多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此事进行深入调查。
11月26日凌晨,国家知识产权局就“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公开表态: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11月25日下午,苏传银收到了河南省商丘市中院邮寄来的二审判决书。法院二审认为:老苏肉夹馍二店是否侵权的问题,关键在于其使用的包装、门头招牌是否与潼关肉夹馍协会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依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近似是指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本案中,“潼关肉夹馍”纯文字的注册申请未被核准注册,潼关肉夹馍协会注册的商标为图文组合,由占面积大部分的图形、汉字和拼音三部分组成。老苏肉夹馍二店商品包装名称仅为汉字“潼关肉夹馍”,店铺门头招牌为“老苏潼关肉夹馍”,不易混淆。
二审法院撤销了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了潼关肉夹馍协会的诉讼请求。落款时间为2021年11月19日。
常见的开标评标流程是怎样的?——西北国际项目管理
对于招投标人士来说,提前熟悉开标评标流程有助于高效完成招投标工作。那么常见的开标评标流程是怎样的?还不知道的小伙伴请随西北国际招标代理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标前预备会
标前预备会于开标前一天,由中心相关部门主任主持(必要时中心主任主持),采购人代表及项目负责人参加。主要就以下内容进行磋商:
(一)向采购人通报采购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拟定的开标、评标(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程序。
(二)确定采购单位出席开标大会和参加评标(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现场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三)确定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小组成员)人数构成,对专家的专业要求,抽取时间及地点,并遵循以下原则。
二、组织开标
(一)开标前的准备和有关要求
1、开标会由采购中心事先确定的主持人负责组织。主持人在开标前应落实好负责组织签到、接受投标文件、唱标、录入及记录等工作人员。
2、主持人负责组织工作人员预先制作好投标人签到表、开(截)标程序、投标文件递交记录表、密封性审查表资料,以及签到笔、封口胶、胶水、剪刀、订书机、别针等用品;根据需要摆好开标大厅的桌椅,仔细检查投影机、投影屏幕和音响设备及评标现场用的电脑和打印机等的完好性,开好空调。
3、开标会主持人及中心工作人员应着装整洁并佩戴工作牌,在开标会议期间,主持人和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各自的岗位,不得擅自离开和在会场上随意走动,自觉遵守会场纪律。
(二)接受投标文件的程序及有关要求
1、组织签到。参加开标会的供应商代表、现场监督人员、采购单位代表必须进行签到。投标供应商代表签到和递交了投标文件后,在投标供应商席位就座。现场监督人员、采购单位代表签到后,分别在监督人员、采购人代表席位就坐。
2、审查投标保证金。供应商签到后,由工作人员负责审查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情况,对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应当场予以拒绝。
3、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由监督人员在接受投标文件时进行检查。对不符合采购文件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场予以拒绝。
4、接受投标文件。经检查确认符合招标文件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予以接受。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停止供应商签到,并不得再接受任何投标文件。
(三)组织开标程序
主持人必须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并按照既定的议程主持开标会。
1、宣布开标会开始。投标截止时间到,主持人宣布开标会开始并致辞。当众宣布参加开标会的现场监督人员、主持人、唱标、录入和会议记录人员,根据供应商签到宣布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单。
2、宣布会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3、中心工作人员按照投标人提交的开标一览表的内容唱标,开标一览表未签署盖章或盖章与报名投标单位名称不符的、采购文件未要求被选方案而提供两个报价的不予唱标。唱标应报出投标人名称、分包号、货物名称、总价、优惠价(条件)或折扣、交货期等。唱标完毕后,应要求投标人确认唱标内容,如有异议,应根据唱标一览表确认并公布,对有争议的报价,必须当场予以澄清,如无异议,视为同意。记录人员应做好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应注明记录人员姓名,并由监察人员审核签署。
4、至开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供应商不足2家的,不予开标。评标(谈判、询价)期间出现资格和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投标或响应性投标不足3家的,征求采购人代表意见后,填写采购方式变更单,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按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方式进行。谈判不重新编制采购文件,谈判的依据为原采购文件,谈判将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竞争性谈判原则和采购文件制定评审细则,并由谈判小组讨论通过签署后实施,询价方式依据原采购文件进行。评审报告将对此进行说明。
三、组织评标(谈判、询价、单一来源)
(一)评标(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前的准备和有关要求
1、工作人员组织专家和应邀人员签到,监督人员根据实施备案书所确定的专家名单进行专家身份验核。
2、采购人代表、监督人员、专家须按规定的时间签到,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采购人代表不得以专家身份进入评委,如发现已抽取的专家有违反《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主持人与监督人员协商后,以予以纠正。如抽取的专家在开标后60分钟内未到,即通知财政部门重新抽取。
3、为保持评标(谈判、询价、单一来源)严肃性,所有现场人员的手机交监督人员统一保管,直到评标(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结束。因评标(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需要或其它原因需对外通讯时,应征得主持人和监督人员同意。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常见的开标评标流程是怎样的?”的介绍,希望这些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公司主要从事工程造价、招标代理、政府采购、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同时公司正在火热招商加盟中,欢迎加盟合作。
对于招投标人士来说,提前熟悉开标评标流程有助于高效完成招投标工作。那么常见的开标评标流程是怎样的?还不知道的小伙伴请随西北国际招标代理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标前预备会
标前预备会于开标前一天,由中心相关部门主任主持(必要时中心主任主持),采购人代表及项目负责人参加。主要就以下内容进行磋商:
(一)向采购人通报采购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拟定的开标、评标(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程序。
(二)确定采购单位出席开标大会和参加评标(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现场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三)确定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小组成员)人数构成,对专家的专业要求,抽取时间及地点,并遵循以下原则。
二、组织开标
(一)开标前的准备和有关要求
1、开标会由采购中心事先确定的主持人负责组织。主持人在开标前应落实好负责组织签到、接受投标文件、唱标、录入及记录等工作人员。
2、主持人负责组织工作人员预先制作好投标人签到表、开(截)标程序、投标文件递交记录表、密封性审查表资料,以及签到笔、封口胶、胶水、剪刀、订书机、别针等用品;根据需要摆好开标大厅的桌椅,仔细检查投影机、投影屏幕和音响设备及评标现场用的电脑和打印机等的完好性,开好空调。
3、开标会主持人及中心工作人员应着装整洁并佩戴工作牌,在开标会议期间,主持人和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各自的岗位,不得擅自离开和在会场上随意走动,自觉遵守会场纪律。
(二)接受投标文件的程序及有关要求
1、组织签到。参加开标会的供应商代表、现场监督人员、采购单位代表必须进行签到。投标供应商代表签到和递交了投标文件后,在投标供应商席位就座。现场监督人员、采购单位代表签到后,分别在监督人员、采购人代表席位就坐。
2、审查投标保证金。供应商签到后,由工作人员负责审查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情况,对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应当场予以拒绝。
3、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由监督人员在接受投标文件时进行检查。对不符合采购文件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场予以拒绝。
4、接受投标文件。经检查确认符合招标文件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予以接受。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停止供应商签到,并不得再接受任何投标文件。
(三)组织开标程序
主持人必须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并按照既定的议程主持开标会。
1、宣布开标会开始。投标截止时间到,主持人宣布开标会开始并致辞。当众宣布参加开标会的现场监督人员、主持人、唱标、录入和会议记录人员,根据供应商签到宣布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单。
2、宣布会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3、中心工作人员按照投标人提交的开标一览表的内容唱标,开标一览表未签署盖章或盖章与报名投标单位名称不符的、采购文件未要求被选方案而提供两个报价的不予唱标。唱标应报出投标人名称、分包号、货物名称、总价、优惠价(条件)或折扣、交货期等。唱标完毕后,应要求投标人确认唱标内容,如有异议,应根据唱标一览表确认并公布,对有争议的报价,必须当场予以澄清,如无异议,视为同意。记录人员应做好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应注明记录人员姓名,并由监察人员审核签署。
4、至开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供应商不足2家的,不予开标。评标(谈判、询价)期间出现资格和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投标或响应性投标不足3家的,征求采购人代表意见后,填写采购方式变更单,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按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方式进行。谈判不重新编制采购文件,谈判的依据为原采购文件,谈判将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竞争性谈判原则和采购文件制定评审细则,并由谈判小组讨论通过签署后实施,询价方式依据原采购文件进行。评审报告将对此进行说明。
三、组织评标(谈判、询价、单一来源)
(一)评标(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前的准备和有关要求
1、工作人员组织专家和应邀人员签到,监督人员根据实施备案书所确定的专家名单进行专家身份验核。
2、采购人代表、监督人员、专家须按规定的时间签到,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采购人代表不得以专家身份进入评委,如发现已抽取的专家有违反《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主持人与监督人员协商后,以予以纠正。如抽取的专家在开标后60分钟内未到,即通知财政部门重新抽取。
3、为保持评标(谈判、询价、单一来源)严肃性,所有现场人员的手机交监督人员统一保管,直到评标(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结束。因评标(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需要或其它原因需对外通讯时,应征得主持人和监督人员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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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老人未经授权交购房定金法院判决开发商全额返还
婆婆出面支付定金并签订认购协议
2020年12月13日,家住邛崃市平乐镇的徐某琼在儿子张某林、儿媳刘某霞陪同下,来到邛崃城区“某某时光”小区售楼部,咨询该小区商品房销售情况。沟通交流过程中,刘某霞与该楼盘销售人员李某倩互加微信,并就相关房屋价格通过微信进行交流。
12月15日下午,李某倩通过微信告知刘某霞其中意的那套房屋的售价,随后要求刘某霞先交付定金5万元并签订认购协议,她才能为刘某霞一家留下这套房屋。刘某霞表示,自己与丈夫此时都不在邛崃,婆婆徐某琼身上也只有2万元,让李某倩去位于平乐镇的老家找婆婆徐某琼收取2万元定金。
随后,李某倩找到徐某琼,将其接到该楼盘销售中心。17时52分,徐某琼在该楼盘销售中心通过银行POS机刷卡的方式支付了2万元,并在房屋缴款单上载明客户姓名为张某林、刘某霞,付款为定金。付款后,徐某琼以张某林、刘某霞的名义与该楼盘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认购协议。协议载明内容包括:乙方(张某林、刘某霞)认购商品房的编号和建筑面积;乙方签订本认购协议时已支付定金2万元,作为双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的担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自动转为房款;若乙方未按约定日期支付首付款或全部房款并与甲方(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或者其他归咎于乙方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无法签订的,甲方有权解除本认购协议,另行出售认购商品房无需通知乙方,甲方不再退还乙方已付定金。
12月17日,刘某霞通过微信要求李某倩退还婆婆交付的2万元定金,李某倩予以拒绝。随后,徐某琼、刘某霞来到该楼盘售楼部,要求开发商退还已交付的2万元被拒绝。直到认购协议载明的首付款支付截止日期2021年1月11日,张某林、刘某霞未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未支付所涉商品房的首付款。
法院判决开发商解除协议退还定金
多次协商未果后,徐某琼将该楼盘开发商起诉至邛崃市法院,诉请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于2020年12月15日签订的认购协议,并返还原告支付的2万元定金。邛崃市法院受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该楼盘开发商辩称,徐某琼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不属实,该公司工作人员李某倩未欺骗徐某琼及张某林、刘某霞,并不存在徐某琼称述的缔约过失,退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张某林、刘某霞就案涉房屋的价格等内容在微信上与李某倩进行了确认,李某倩也按其要求提供了上门服务;张某林、刘某霞在微信上对徐某琼支付定金和签订认购协议进行了确认追认,系有权代理;因张某林、刘某霞自身原因未履行认购协议约定的期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公司已发函解除双方之前签订的认购协议且定金不予退还。
张某林、刘某霞当庭辩称,自己从未书面或者口头授权给徐某琼与被告签订《认购协议》和支付购房定金。
邛崃市法院审理认为,这起定金合同纠纷案的争议焦点为徐某琼是否取得张某林、刘某霞的授权。通过刘某霞与李某倩之间的聊天记录可知,刘某霞对徐某琼交款的法律行为予以认可,但未授权签订《认购协议》;张某林从未对徐某琼作出过授权向被告支付款项及签订《认购协议》的意思表示;庭审过程中,张某林、刘某霞也再次明确表示对徐某琼签订的《认购协议》行为不予追认。李某倩作为专业从事商品房销售的从业者,应熟知委托人签订认购协议所应提供相应必要的书面授权这一形式要件;而张某林、刘某霞均未向该公司出具相应的授权委托书,未在微信中明确予以授权,也未对徐某琼的无权代理行为事后进行追认,故徐某琼未取得张某林、刘某霞代为签订合同的授权。按照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既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也与法院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不符,故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
最终,邛崃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某时光”小区开发商解除与原告签订的认购协议,并退还原告徐某琼支付的2万元定金。
婆婆出面支付定金并签订认购协议
2020年12月13日,家住邛崃市平乐镇的徐某琼在儿子张某林、儿媳刘某霞陪同下,来到邛崃城区“某某时光”小区售楼部,咨询该小区商品房销售情况。沟通交流过程中,刘某霞与该楼盘销售人员李某倩互加微信,并就相关房屋价格通过微信进行交流。
12月15日下午,李某倩通过微信告知刘某霞其中意的那套房屋的售价,随后要求刘某霞先交付定金5万元并签订认购协议,她才能为刘某霞一家留下这套房屋。刘某霞表示,自己与丈夫此时都不在邛崃,婆婆徐某琼身上也只有2万元,让李某倩去位于平乐镇的老家找婆婆徐某琼收取2万元定金。
随后,李某倩找到徐某琼,将其接到该楼盘销售中心。17时52分,徐某琼在该楼盘销售中心通过银行POS机刷卡的方式支付了2万元,并在房屋缴款单上载明客户姓名为张某林、刘某霞,付款为定金。付款后,徐某琼以张某林、刘某霞的名义与该楼盘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认购协议。协议载明内容包括:乙方(张某林、刘某霞)认购商品房的编号和建筑面积;乙方签订本认购协议时已支付定金2万元,作为双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的担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自动转为房款;若乙方未按约定日期支付首付款或全部房款并与甲方(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或者其他归咎于乙方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无法签订的,甲方有权解除本认购协议,另行出售认购商品房无需通知乙方,甲方不再退还乙方已付定金。
12月17日,刘某霞通过微信要求李某倩退还婆婆交付的2万元定金,李某倩予以拒绝。随后,徐某琼、刘某霞来到该楼盘售楼部,要求开发商退还已交付的2万元被拒绝。直到认购协议载明的首付款支付截止日期2021年1月11日,张某林、刘某霞未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未支付所涉商品房的首付款。
法院判决开发商解除协议退还定金
多次协商未果后,徐某琼将该楼盘开发商起诉至邛崃市法院,诉请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于2020年12月15日签订的认购协议,并返还原告支付的2万元定金。邛崃市法院受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该楼盘开发商辩称,徐某琼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不属实,该公司工作人员李某倩未欺骗徐某琼及张某林、刘某霞,并不存在徐某琼称述的缔约过失,退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张某林、刘某霞就案涉房屋的价格等内容在微信上与李某倩进行了确认,李某倩也按其要求提供了上门服务;张某林、刘某霞在微信上对徐某琼支付定金和签订认购协议进行了确认追认,系有权代理;因张某林、刘某霞自身原因未履行认购协议约定的期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公司已发函解除双方之前签订的认购协议且定金不予退还。
张某林、刘某霞当庭辩称,自己从未书面或者口头授权给徐某琼与被告签订《认购协议》和支付购房定金。
邛崃市法院审理认为,这起定金合同纠纷案的争议焦点为徐某琼是否取得张某林、刘某霞的授权。通过刘某霞与李某倩之间的聊天记录可知,刘某霞对徐某琼交款的法律行为予以认可,但未授权签订《认购协议》;张某林从未对徐某琼作出过授权向被告支付款项及签订《认购协议》的意思表示;庭审过程中,张某林、刘某霞也再次明确表示对徐某琼签订的《认购协议》行为不予追认。李某倩作为专业从事商品房销售的从业者,应熟知委托人签订认购协议所应提供相应必要的书面授权这一形式要件;而张某林、刘某霞均未向该公司出具相应的授权委托书,未在微信中明确予以授权,也未对徐某琼的无权代理行为事后进行追认,故徐某琼未取得张某林、刘某霞代为签订合同的授权。按照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既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也与法院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不符,故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
最终,邛崃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某时光”小区开发商解除与原告签订的认购协议,并退还原告徐某琼支付的2万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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