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 【昆都仑区关于紧急寻找密切接触者的
密切接触者的通告(2022年第39号—43号)】
一、通告(第39号)
4月28日,昆区获悉北京市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吴某某的密切接触者孙某某目前正在昆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现将孙某某在昆区行程轨迹公布如下:
4月25日
17:50-21:11乘坐G2495次列车(3车厢2B座)从北京北站到包头站。
21:20左右从包头站骑共享单车返回昆区友谊大街19号街坊5区家中,之后未再外出。
4月26日
上午11:00左右下楼参加全员核酸,之后未再外出。
4月27日
上午11:00左右下楼参加全员核酸,之后未再外出。
4月28日
11:20左右由120救护车运至昆区集中隔离点进行医学观察。
二、通告(第40号)
我市新冠肺炎病例董某某的密切接触者王某某目前在昆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现将王某某行程轨迹公布如下:
4月24日
06:30在昆河南桥站牌处乘坐单位通勤车到“成峰金属厂”上班,中午未外出。
14:50左右,前往“成峰金属厂”铸造车间验货。
17:30从单位乘坐通勤车到达钢铁大街与三八路交叉口下车,下车后骑共享单车返回天赐新城家中。
18:15步行前往其母亲家(友谊新村)吃饭,之后返回自己家中,未再外出。
4月25日
06:30在昆河南桥站牌处乘坐单位通勤车到单位上班,一直在办公室,未外出。
16:00由120救护车转运至集中隔离点医学观察。
三、通告(第41号)
我市新冠肺炎病例张某的密切接触者全某某目前在昆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现将全某某行程轨迹公布如下:
4月22日
17:35-21:30在稀土钢板材公司内库房门口卸货。
21:30在厂内6号服务区浴室洗澡约十分钟。
22:00左右骑摩托车离开单位。
22:20到达白云路与自立道交叉口西南角的“澎尔香面馆”用餐约20分钟。
23:00左右回到天赐新城家中后未再外出。
4月23日
07:00左右前往天赐新城东门底店“刘记腊汁肉夹馍”店买早点,约10分钟,将早点送回家后骑摩托车上班。
07:30左右到达稀土钢板材公司,在6号服务区更衣室换工作服后去厂房工作区。
08:10左右在厂房工作区分配工作。
09:00左右在工作休息区填写班组工作日志。
09:30左右再去厂房工作区工作。
11:40左右去稀土钢板材公司6号服务区一楼餐厅吃午饭,用餐约10-20分钟。
12:00左右离开餐厅,到休息区午休。
13:40左右去厂房工作区。
15:00点左右去另一个工作区域(新体系转炉)。
17:40左右离开转炉。
18:00左右前往6号服务区二楼浴室洗澡。
18:15骑摩托车回家。
18:35左右骑共享单车前往二旅社“三运酒店”410房间聚餐。
21:00离开饭店,在附近(东侧)的“云霞烟酒超市”买烟。
22:50乘出租车回家后未再外出。
4月24日
07:00左右,前往天赐新城东门“李记营养早餐”买早点,随后在“荣辉超市”购物,停留约5分钟。
07:35到公司6号服务区一楼餐厅进餐约5分钟。
07:45左右在6号服务区二楼更衣室换工作服。
07:50到稀土钢板材公司厂房工作区。
08:20到工作区域的办公室612房间,停留约1分钟。
09:00左右从单位骑摩托车到包钢薄板厂安利休息区取灯,约09:20-09:30之间到达。
10:00返回到稀土钢板材公司工作的休息区。
11:00左右搭同事车到稀土钢板材公司库房旁边另一个工作区域,停留20分钟。
11:30去6号服务区一楼餐厅吃午饭,用餐20分钟。
12:00左右回到休息区。
13:20左右到公司厂房工作区
18:00到6号服务区二楼浴室洗澡换衣服
18:15骑摩托车回家。
19:00在天赐新城东门对面路边摊购物,在东门北侧第一家商店买烟,回家后未再外出。
4月25日
01:00由120救护车转运至隔离点进行医学观察。
四、通告(第42号)
我市新冠肺炎病例董某某的密切接触者白某某目前在东河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现将白某某行程轨迹公布如下:
4月22日
18:05左右前往内蒙古科技大学看考场。
18:10左右入住昆区锦江之星(包头火车站店),将行李放入房间后离开酒店。
18:30左右到锦江之星旁边“马子兰牛肉面”饭馆吃饭。
19:00左右到锦江之星旁边“鸿杨超市”买水,随后返回宾馆,未再外出。
4月23日
07:40左右到“马子兰牛肉面”饭馆吃面,约08:00离开。
08:10左右步行到内蒙古科技大学。
08:17左右进入69考场(春晖学堂3楼D303)考试,12:10左右出考场。
12:25左右前往乐厨(火车站店)2楼205吃饭,13:50左右离开。
14:05左右到锦江都城附近了解情况准备租房。
14:30左右到包头星络酒店。
14:50左右到昆区锦江都城。
15:10左右到中源宾馆。
15:35左右到昆区瑞德宾馆。
15:45左右到昆区华丽宾馆。
16:25左右到昆区立和公寓六楼616、612和四楼看房。
16:55到锦江都城(二楼和三楼)。
17:10到立和公寓。
18:20左右和父母开车回到东河区家中,之后再无外出。
4月24日
17:20左右自驾前往包医一附院急诊大楼看望病人。
18:20从包医一附院离开后到昆区“谷趣粥品(前进店)”吃饭。
18:50由饭店离开后回到包医一附院取车返回立和公寓,之后再无外出。
4月25日
07:00由120救护车转运至集中隔离点进行医学观察。
五、通告(第43号)
我市新冠肺炎病例张某的密切接触者郭某某目前在乌兰察布市凉城县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现将郭某某在昆区行程轨迹公布如下:
4月24日
11:30-12:15在G6高速(包钢出口)附近的“宏伟炖羊肉”就餐,餐后返回车内,从G6高速路(包钢口)走ETC通道离开昆都仑区。
未公布的时间段在可能感染期内无公共场所活动轨迹,与普通市民无轨迹交叉可能,请与以上人员有重复活动轨迹的居民主动向所在社区、单位或疾控中心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核酸检测、医学观察及其他防控措施。
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落实个人健康防护措施,戴口罩、勤洗手、保持社交距离。
昆都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4月28日
密切接触者的通告(2022年第39号—43号)】
一、通告(第39号)
4月28日,昆区获悉北京市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吴某某的密切接触者孙某某目前正在昆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现将孙某某在昆区行程轨迹公布如下:
4月25日
17:50-21:11乘坐G2495次列车(3车厢2B座)从北京北站到包头站。
21:20左右从包头站骑共享单车返回昆区友谊大街19号街坊5区家中,之后未再外出。
4月26日
上午11:00左右下楼参加全员核酸,之后未再外出。
4月27日
上午11:00左右下楼参加全员核酸,之后未再外出。
4月28日
11:20左右由120救护车运至昆区集中隔离点进行医学观察。
二、通告(第40号)
我市新冠肺炎病例董某某的密切接触者王某某目前在昆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现将王某某行程轨迹公布如下:
4月24日
06:30在昆河南桥站牌处乘坐单位通勤车到“成峰金属厂”上班,中午未外出。
14:50左右,前往“成峰金属厂”铸造车间验货。
17:30从单位乘坐通勤车到达钢铁大街与三八路交叉口下车,下车后骑共享单车返回天赐新城家中。
18:15步行前往其母亲家(友谊新村)吃饭,之后返回自己家中,未再外出。
4月25日
06:30在昆河南桥站牌处乘坐单位通勤车到单位上班,一直在办公室,未外出。
16:00由120救护车转运至集中隔离点医学观察。
三、通告(第41号)
我市新冠肺炎病例张某的密切接触者全某某目前在昆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现将全某某行程轨迹公布如下:
4月22日
17:35-21:30在稀土钢板材公司内库房门口卸货。
21:30在厂内6号服务区浴室洗澡约十分钟。
22:00左右骑摩托车离开单位。
22:20到达白云路与自立道交叉口西南角的“澎尔香面馆”用餐约20分钟。
23:00左右回到天赐新城家中后未再外出。
4月23日
07:00左右前往天赐新城东门底店“刘记腊汁肉夹馍”店买早点,约10分钟,将早点送回家后骑摩托车上班。
07:30左右到达稀土钢板材公司,在6号服务区更衣室换工作服后去厂房工作区。
08:10左右在厂房工作区分配工作。
09:00左右在工作休息区填写班组工作日志。
09:30左右再去厂房工作区工作。
11:40左右去稀土钢板材公司6号服务区一楼餐厅吃午饭,用餐约10-20分钟。
12:00左右离开餐厅,到休息区午休。
13:40左右去厂房工作区。
15:00点左右去另一个工作区域(新体系转炉)。
17:40左右离开转炉。
18:00左右前往6号服务区二楼浴室洗澡。
18:15骑摩托车回家。
18:35左右骑共享单车前往二旅社“三运酒店”410房间聚餐。
21:00离开饭店,在附近(东侧)的“云霞烟酒超市”买烟。
22:50乘出租车回家后未再外出。
4月24日
07:00左右,前往天赐新城东门“李记营养早餐”买早点,随后在“荣辉超市”购物,停留约5分钟。
07:35到公司6号服务区一楼餐厅进餐约5分钟。
07:45左右在6号服务区二楼更衣室换工作服。
07:50到稀土钢板材公司厂房工作区。
08:20到工作区域的办公室612房间,停留约1分钟。
09:00左右从单位骑摩托车到包钢薄板厂安利休息区取灯,约09:20-09:30之间到达。
10:00返回到稀土钢板材公司工作的休息区。
11:00左右搭同事车到稀土钢板材公司库房旁边另一个工作区域,停留20分钟。
11:30去6号服务区一楼餐厅吃午饭,用餐20分钟。
12:00左右回到休息区。
13:20左右到公司厂房工作区
18:00到6号服务区二楼浴室洗澡换衣服
18:15骑摩托车回家。
19:00在天赐新城东门对面路边摊购物,在东门北侧第一家商店买烟,回家后未再外出。
4月25日
01:00由120救护车转运至隔离点进行医学观察。
四、通告(第42号)
我市新冠肺炎病例董某某的密切接触者白某某目前在东河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现将白某某行程轨迹公布如下:
4月22日
18:05左右前往内蒙古科技大学看考场。
18:10左右入住昆区锦江之星(包头火车站店),将行李放入房间后离开酒店。
18:30左右到锦江之星旁边“马子兰牛肉面”饭馆吃饭。
19:00左右到锦江之星旁边“鸿杨超市”买水,随后返回宾馆,未再外出。
4月23日
07:40左右到“马子兰牛肉面”饭馆吃面,约08:00离开。
08:10左右步行到内蒙古科技大学。
08:17左右进入69考场(春晖学堂3楼D303)考试,12:10左右出考场。
12:25左右前往乐厨(火车站店)2楼205吃饭,13:50左右离开。
14:05左右到锦江都城附近了解情况准备租房。
14:30左右到包头星络酒店。
14:50左右到昆区锦江都城。
15:10左右到中源宾馆。
15:35左右到昆区瑞德宾馆。
15:45左右到昆区华丽宾馆。
16:25左右到昆区立和公寓六楼616、612和四楼看房。
16:55到锦江都城(二楼和三楼)。
17:10到立和公寓。
18:20左右和父母开车回到东河区家中,之后再无外出。
4月24日
17:20左右自驾前往包医一附院急诊大楼看望病人。
18:20从包医一附院离开后到昆区“谷趣粥品(前进店)”吃饭。
18:50由饭店离开后回到包医一附院取车返回立和公寓,之后再无外出。
4月25日
07:00由120救护车转运至集中隔离点进行医学观察。
五、通告(第43号)
我市新冠肺炎病例张某的密切接触者郭某某目前在乌兰察布市凉城县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现将郭某某在昆区行程轨迹公布如下:
4月24日
11:30-12:15在G6高速(包钢出口)附近的“宏伟炖羊肉”就餐,餐后返回车内,从G6高速路(包钢口)走ETC通道离开昆都仑区。
未公布的时间段在可能感染期内无公共场所活动轨迹,与普通市民无轨迹交叉可能,请与以上人员有重复活动轨迹的居民主动向所在社区、单位或疾控中心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核酸检测、医学观察及其他防控措施。
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落实个人健康防护措施,戴口罩、勤洗手、保持社交距离。
昆都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4月28日
兄弟分家析产后因干涉房屋使用引发家庭矛盾,律师正本清源解决纠纷修复亲情。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盼
【导读】 甲乙兄弟以协议约定涉案房屋所有权归甲,甲继承人丙丁出租房屋后遭乙多次干涉,丙丁要求依约过户,乙以非农村户籍无法继承宅基地为由拒绝。张盼律师认为该协议真实有效,丙丁继承房屋而非继承宅基地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赞同律师观点并调解了双方之间矛盾。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理清晰,纲举目张。说理透彻,法情兼顾。既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修复了当事人之间的亲情关系。
【基本案情】 甲、乙双方系兄弟关系,户籍均在A市A村A房屋(以下简称:原涉案房屋)中。若干年前,乙的长兄甲因为在外务工的需要,要将自己的户籍从原涉案房屋迁出。为了甲在务工期间以及今后能够回老家居住,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一》) 一份 。《协议书一》约定:
乙同意将原涉案房屋中的1间房屋B(层数2),让与在外工作多年的长兄甲居住,此后,B房屋的维修由长兄甲负责,弟乙不再干涉。
后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一》签订二年后,又订立《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二》)一份。《协议书二》约定:
①甲外出工作后,乙对连同甲的B房屋在内的原涉案房屋A,一并进行了翻建。将原涉案房屋翻建了三间两层的楼房(以下简称:C房屋),并且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②甲退休回家居住,乙应将C房屋后排东边的一间两层楼房(以下简称:K房屋)让还给甲,甲一次性补贴R万元给乙,甲享有居住以及K房屋所有权证的权利。
《协议书二》签订两个月后,甲将《协议书二》中约定R万元一次性支付给乙,乙向甲出具《收条》。《收条》载明:“今日收到甲东间房款R万元整,特此收条。落款人乙”。
在前述《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上,当地村民委员会均加盖印章证明:《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系甲、乙双方自愿、真实签字认可的。
BBBB年B月B日,甲因病去世。
CCCC年,因K房屋年久失修,破败不堪,已经严重影响使用,乙便将K房屋交付给甲的妻子丙和孩子丁,并且要求丙、丁对K房屋进行修补装修。丙、丁对K房屋进行了翻建和装修。并在此后将K房屋通过挂牌出租给他人(以下简称:租客)使用。
不久后,租客数次联系丙、丁称,乙多次找到租客,表示乙才是K房屋的屋主并严重影响租客正常使用K房屋。
丙、丁多次联系乙,要求乙按照其与甲生前所签订的协议,将K房屋产权过户到丙、丁名下,遭到乙的拒绝。
丙、丁在与乙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丙、丁认为,自己是甲的继承人,要求继承K房屋。
乙和乙的律师答辩,乙对丙、丁是甲的继承人没有任何异议。但是,因为甲到城市工作多年且户籍早已从A村迁移到城市,所以,甲早已不具备A村的户籍,目前,甲父母已逝世,甲的配偶(丙)、子女(丁)均不是农村(A村)户籍。因此,在甲于A村的宅基地使用权自甲的户籍迁出A村之日起即丧失的情况下,在A村拥有K房屋就是不合法的,据此,丙、丁要求继承甲非法拥有的K房屋,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丙、丁向我们的律师咨询,应该如何依法处理本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的部分律师认为,乙和乙的律师答辩的内容,是有法律根据的,所以,本案的诉讼前景对丙、丁而言是不乐观的。我们的另外一部分律师认为,根据涉案事实和证据,如果丙、丁作为甲的合法继承人,不能继承K房屋,那么,将K房屋真正产权人推定为乙,明显没有道理,而将随便推定为其他人或单位的财产,或推定为无主财产,那就更加荒唐。所以,按照乙和乙的律师的观点,K房屋真正产权人该是谁,就变成了一个难以认定的问题。
我们认为,前述二种意见中,后一种意见是有法理意义的思考。这种思考,让我们进一步发现,乙和乙的律师是在概念上将“宅基地不能简单适用继承法继承”和“房屋肯定要按照继承法继承”这二个概念进行了偷换。此偷换,对依法正确认知本案的法律核心所带来的认识混乱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正本清源的依法正确认知本案的法律核心,我们可以因为“甲的配偶(丙)、子女(丁)均不是农村(A村)户籍”,而不去探讨“宅基地不能简单适用继承法继承”的问题,但是,我们绝对不能忽视“房屋肯定要按照继承法继承”这个基本法律原则。
据此,具体承办本案的张盼律师向法院提出:
1、《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的协议内容,字里行间没有一处涉及到“宅基地”的内容,因此,关于“宅基地和宅基地继承”的问题,不能成为本案法院审理的内容而混淆法庭的视听。
2、《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的协议内容,是甲、乙双方关于“宅基地以上K房屋归属的问题的约定”,当地村民委员会均加盖印章证明:《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系甲、乙双方自愿、真实签字认可的,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3、《民法典》延续了以往法律法规关于宅基地问题的相关规定,在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因此,当地村民委员会均加盖印章证明:《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系甲、乙双方自愿、真实签字认可的事实,我们可以理解为当地村民委员会是以不反对的形式,以基本同意《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为内容,在履行村民委员会对本村集体土地的管理权。
以上三点,应该可以首先证明这样一个事实,即存在于A村宅基地以上的K房屋之真正权利人是甲,是基本合法的,是正确认定K房屋之真正权利人的不二归属。在此前提下:
CCCC年,因K房屋年久失修,破败不堪,已经严重影响使用,乙便将K房屋交付给甲的妻子丙和孩子丁,并且要求丙、丁对K房屋进行修补装修,作为已知事实是完全可以推定出“乙也承认并认为与K房屋有关的义务,应该由丙、丁继受的”。
所以,虽然“甲的配偶(丙)、子女(丁)均不是农村(A村)村户籍”,不能有条件继承K房屋座下的宅基地,但是,只要不将丙、丁要求“继承K房屋”混淆为丙、丁要求“继承K房屋座下的宅基地”刻意或者不自觉的混为一谈,丙、丁作为甲的继承人,要求继承K房屋,合法、合理。
本案的主审法官赞同张盼律师的观点并认为,①丙、丁作为甲的继承人,要求继承K房屋,应该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②宅基地问题,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不能作为本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
在从根本上厘清了“宅基地不能简单适用继承法继承”和“房屋肯定要按照继承法继承”这二个概念的认识混乱,对本案法律认知带来的困扰以后,张盼律师又对法庭和乙同时提出,《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从产生到内容,本质上贯穿了甲、乙二人之间的亲情,这种亲情是应该按照公序良俗延续到乙、丙、丁之间的。所以,在丙、丁作为甲的继承人,要求继承K房屋,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关于K房屋座下的宅基地的问题,按照法官对相关法律的释明,乙、丙、丁回到当地村民委员会去具体处理,是合法而且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相关问题的。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的主持调解,乙、丙、丁三方就①“丙、丁可以继承K房屋”;②关于“K房屋座下的宅基地的问题”乙、丙、丁回到当地村民委员会去具体处理”这二个问题,达成调解协议。乙、丙、丁三方的亲情也得到了修复。#法律##法律咨询##维权##宅基地##继承#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盼
【导读】 甲乙兄弟以协议约定涉案房屋所有权归甲,甲继承人丙丁出租房屋后遭乙多次干涉,丙丁要求依约过户,乙以非农村户籍无法继承宅基地为由拒绝。张盼律师认为该协议真实有效,丙丁继承房屋而非继承宅基地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赞同律师观点并调解了双方之间矛盾。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理清晰,纲举目张。说理透彻,法情兼顾。既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修复了当事人之间的亲情关系。
【基本案情】 甲、乙双方系兄弟关系,户籍均在A市A村A房屋(以下简称:原涉案房屋)中。若干年前,乙的长兄甲因为在外务工的需要,要将自己的户籍从原涉案房屋迁出。为了甲在务工期间以及今后能够回老家居住,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一》) 一份 。《协议书一》约定:
乙同意将原涉案房屋中的1间房屋B(层数2),让与在外工作多年的长兄甲居住,此后,B房屋的维修由长兄甲负责,弟乙不再干涉。
后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一》签订二年后,又订立《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二》)一份。《协议书二》约定:
①甲外出工作后,乙对连同甲的B房屋在内的原涉案房屋A,一并进行了翻建。将原涉案房屋翻建了三间两层的楼房(以下简称:C房屋),并且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②甲退休回家居住,乙应将C房屋后排东边的一间两层楼房(以下简称:K房屋)让还给甲,甲一次性补贴R万元给乙,甲享有居住以及K房屋所有权证的权利。
《协议书二》签订两个月后,甲将《协议书二》中约定R万元一次性支付给乙,乙向甲出具《收条》。《收条》载明:“今日收到甲东间房款R万元整,特此收条。落款人乙”。
在前述《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上,当地村民委员会均加盖印章证明:《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系甲、乙双方自愿、真实签字认可的。
BBBB年B月B日,甲因病去世。
CCCC年,因K房屋年久失修,破败不堪,已经严重影响使用,乙便将K房屋交付给甲的妻子丙和孩子丁,并且要求丙、丁对K房屋进行修补装修。丙、丁对K房屋进行了翻建和装修。并在此后将K房屋通过挂牌出租给他人(以下简称:租客)使用。
不久后,租客数次联系丙、丁称,乙多次找到租客,表示乙才是K房屋的屋主并严重影响租客正常使用K房屋。
丙、丁多次联系乙,要求乙按照其与甲生前所签订的协议,将K房屋产权过户到丙、丁名下,遭到乙的拒绝。
丙、丁在与乙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丙、丁认为,自己是甲的继承人,要求继承K房屋。
乙和乙的律师答辩,乙对丙、丁是甲的继承人没有任何异议。但是,因为甲到城市工作多年且户籍早已从A村迁移到城市,所以,甲早已不具备A村的户籍,目前,甲父母已逝世,甲的配偶(丙)、子女(丁)均不是农村(A村)户籍。因此,在甲于A村的宅基地使用权自甲的户籍迁出A村之日起即丧失的情况下,在A村拥有K房屋就是不合法的,据此,丙、丁要求继承甲非法拥有的K房屋,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丙、丁向我们的律师咨询,应该如何依法处理本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的部分律师认为,乙和乙的律师答辩的内容,是有法律根据的,所以,本案的诉讼前景对丙、丁而言是不乐观的。我们的另外一部分律师认为,根据涉案事实和证据,如果丙、丁作为甲的合法继承人,不能继承K房屋,那么,将K房屋真正产权人推定为乙,明显没有道理,而将随便推定为其他人或单位的财产,或推定为无主财产,那就更加荒唐。所以,按照乙和乙的律师的观点,K房屋真正产权人该是谁,就变成了一个难以认定的问题。
我们认为,前述二种意见中,后一种意见是有法理意义的思考。这种思考,让我们进一步发现,乙和乙的律师是在概念上将“宅基地不能简单适用继承法继承”和“房屋肯定要按照继承法继承”这二个概念进行了偷换。此偷换,对依法正确认知本案的法律核心所带来的认识混乱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正本清源的依法正确认知本案的法律核心,我们可以因为“甲的配偶(丙)、子女(丁)均不是农村(A村)户籍”,而不去探讨“宅基地不能简单适用继承法继承”的问题,但是,我们绝对不能忽视“房屋肯定要按照继承法继承”这个基本法律原则。
据此,具体承办本案的张盼律师向法院提出:
1、《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的协议内容,字里行间没有一处涉及到“宅基地”的内容,因此,关于“宅基地和宅基地继承”的问题,不能成为本案法院审理的内容而混淆法庭的视听。
2、《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的协议内容,是甲、乙双方关于“宅基地以上K房屋归属的问题的约定”,当地村民委员会均加盖印章证明:《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系甲、乙双方自愿、真实签字认可的,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3、《民法典》延续了以往法律法规关于宅基地问题的相关规定,在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因此,当地村民委员会均加盖印章证明:《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系甲、乙双方自愿、真实签字认可的事实,我们可以理解为当地村民委员会是以不反对的形式,以基本同意《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为内容,在履行村民委员会对本村集体土地的管理权。
以上三点,应该可以首先证明这样一个事实,即存在于A村宅基地以上的K房屋之真正权利人是甲,是基本合法的,是正确认定K房屋之真正权利人的不二归属。在此前提下:
CCCC年,因K房屋年久失修,破败不堪,已经严重影响使用,乙便将K房屋交付给甲的妻子丙和孩子丁,并且要求丙、丁对K房屋进行修补装修,作为已知事实是完全可以推定出“乙也承认并认为与K房屋有关的义务,应该由丙、丁继受的”。
所以,虽然“甲的配偶(丙)、子女(丁)均不是农村(A村)村户籍”,不能有条件继承K房屋座下的宅基地,但是,只要不将丙、丁要求“继承K房屋”混淆为丙、丁要求“继承K房屋座下的宅基地”刻意或者不自觉的混为一谈,丙、丁作为甲的继承人,要求继承K房屋,合法、合理。
本案的主审法官赞同张盼律师的观点并认为,①丙、丁作为甲的继承人,要求继承K房屋,应该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②宅基地问题,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不能作为本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
在从根本上厘清了“宅基地不能简单适用继承法继承”和“房屋肯定要按照继承法继承”这二个概念的认识混乱,对本案法律认知带来的困扰以后,张盼律师又对法庭和乙同时提出,《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从产生到内容,本质上贯穿了甲、乙二人之间的亲情,这种亲情是应该按照公序良俗延续到乙、丙、丁之间的。所以,在丙、丁作为甲的继承人,要求继承K房屋,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关于K房屋座下的宅基地的问题,按照法官对相关法律的释明,乙、丙、丁回到当地村民委员会去具体处理,是合法而且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相关问题的。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的主持调解,乙、丙、丁三方就①“丙、丁可以继承K房屋”;②关于“K房屋座下的宅基地的问题”乙、丙、丁回到当地村民委员会去具体处理”这二个问题,达成调解协议。乙、丙、丁三方的亲情也得到了修复。#法律##法律咨询##维权##宅基地##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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