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营火了,问题也来了!垃圾乱丢、草坪被烧焦、缺乏规范化管理……】 今年“五一”假期,露营无疑成“顶流”。有多火热?有人这样形容:打开手机,仿佛朋友圈都在露营。
草坪、帐篷,频频刷屏社交媒介,人人都在谈论露营。但火热背后,也带来了种种问题,垃圾问题如何处理?草地遭破坏如何恢复?如何进行规范化管理?对此,记者走访了海口多个绿地公园和南渡江边。
新潮流
海口多个公园成露营打卡地
受疫情影响,城市露营渐成社交媒体上的新潮流,露营短视频频频“占领”朋友圈、露营装备热销、热门露营区“一位难求”。
“五一”假期,海口市区内,海口万绿园、碧海银滩公园、金沙湾滨海公园成了露营“不过夜”人群的打卡地。
由于靠近南渡江边,场地空旷,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的北姆堆公园更是成为众多露营爱好者心目中的理想露营地,在多个社交平台,随处可见旅游博主和市民游客打卡露营的推送。
4月23日晚上10时许,记者在海口世纪公园内看到,不少市民正在露营。在靠近世纪大桥底下,一群露营者围坐在一张桌前,吃着美食喝着啤酒,不时传来阵阵笑声。
火热背后
被烧焦遭践踏,草地“扛不住”
搭帐篷露营,让人更亲近自然,但长时间驻留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垃圾问题如何处理?草地被践踏、烧焦后如何恢复原貌?
近日,一则关于“海口北姆堆公园垃圾乱丢”的推文,登上了微博热搜同城榜。图片中,草地上堆放了不少食物垃圾,竹签、啤酒瓶到处乱扔,引发关注。
4月17日,正值周日下午,虽然下着小雨,但仍抵挡不住市民游客露营的热情。记者驱车来到北姆堆公园,停车场内已停放数十辆轿车。公园内,摆放着不少垃圾桶,卫生环境已有所改善。
在距离北姆堆公园不远处的南渡江边,停放着10多辆轿车,聚集着不少人,大大小小的帐篷近10顶,露营者装备齐全,简易桌椅、野餐用具、照明灯带等,有人自带火炉现场炒菜做饭,有人直接在草地上进行烧烤。记者注意到,该处草地上遗留不少木炭,部分草地有被烧焦的痕迹。
不远处竖着一块牌子,提示市民游客将垃圾带走,然而在牌子后面,却有两袋装有厨余垃圾的袋子扔在此处。
5月5日下午4时许,记者再次前往北姆堆公园及南渡江边走访,发现北姆堆公园增设围挡,禁止车辆进出。然而在不远处的南渡江边,部分私家车车主将车辆停放至江边,草地惨遭碾压。
那么,北姆堆公园及南渡江边是否允许搭帐篷烧烤?
灵山镇政府
南渡江边禁止烧烤和长期搭帐篷
当日,记者发现,北姆堆公园及周边设有蓝色警示牌,上面写着: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开车、搭建帐篷、乱丢垃圾、破坏堤防、护岸草坪、野外用火和破坏环境等行为,如发现将按照有关法律依法予以处罚。落款为灵山镇人民政府。
随后,记者联系了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相关负责人谢先生,他表示,禁止搭建帐篷是禁止长期搭建帐篷,但允许市民游客临时搭建。若发现有人长期在南渡江边搭建帐篷,他们将采取措施制止。
针对市民游客在江边停放车辆及进行烧烤的行为,谢先生称,这是坚决不允许的,会产生一定安全隐患,他们将协同有关执法部门加大对周边的巡查力度。
“今年以来,到北姆堆公园露营的人越来越多,我们也正向上级部门询求意见,是否将其打造为正规的露营基地,但具体还需上级部门决定。”谢先生告诉记者,这里原本属于沙地,撂荒多年,经村民小组会议一致通过,将其出租增加收益。因此,北姆堆公园系民营企业投资的主题公园,以纯自然景观为特点,为市民游客提供一个可参与多种体育及艺术活动的开放式户外场景。
然而随着人流量的增加,所带来的问题也不少。谢先生称,为保护南渡江边的生态环境,他们安排环卫工人每日清理地面及岸边垃圾落实“水清”;清理河岸建筑垃圾,修复已经垮塌的江岸边坡,复绿沙化土地表面落实“岸绿”。同时,设置宣传劝导牌提醒市民游客保护环境。
市民呼吁
建规模化露营基地规范化管理
受疫情影响,人们对享受户外风光、家人小聚、休闲放松为核心的露营野餐充满热情。不少市民游客反映海口露营地少、营地配套设施不完善等问题。记者在网上搜索“海口房车露营地”,仅搜出一处——白沙门房车露营地。
“北姆堆公园虽然场地空旷,景色优美,但露营很不方便。”露营爱好者刘先生告诉记者,北姆堆公园内未设置厕所,厕所距离公园约1公里,且只有一个,十分不方便。公园内及周边未设置路灯等基础设施,导致露营体验感不佳。
“现在,很多市民寻找空地露营,缺乏统一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刘先生说道。
海口市民符女士认为,大家对露营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不少人到公园内露营,公共草坪本是大众共同休闲娱乐的空间,却被一顶顶帐篷占据, “有一次,我在世纪公园内看到一群人在草坪上露营,一边喝酒一边大声喧哗,嘈杂扰民且影响市容市貌。”
针对公园内的露营行为,符女士希望有关部门进行规范化管理,并建规模化露营基地满足市民游客需求。(记者 吴佳穗 文/图)
草坪、帐篷,频频刷屏社交媒介,人人都在谈论露营。但火热背后,也带来了种种问题,垃圾问题如何处理?草地遭破坏如何恢复?如何进行规范化管理?对此,记者走访了海口多个绿地公园和南渡江边。
新潮流
海口多个公园成露营打卡地
受疫情影响,城市露营渐成社交媒体上的新潮流,露营短视频频频“占领”朋友圈、露营装备热销、热门露营区“一位难求”。
“五一”假期,海口市区内,海口万绿园、碧海银滩公园、金沙湾滨海公园成了露营“不过夜”人群的打卡地。
由于靠近南渡江边,场地空旷,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的北姆堆公园更是成为众多露营爱好者心目中的理想露营地,在多个社交平台,随处可见旅游博主和市民游客打卡露营的推送。
4月23日晚上10时许,记者在海口世纪公园内看到,不少市民正在露营。在靠近世纪大桥底下,一群露营者围坐在一张桌前,吃着美食喝着啤酒,不时传来阵阵笑声。
火热背后
被烧焦遭践踏,草地“扛不住”
搭帐篷露营,让人更亲近自然,但长时间驻留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垃圾问题如何处理?草地被践踏、烧焦后如何恢复原貌?
近日,一则关于“海口北姆堆公园垃圾乱丢”的推文,登上了微博热搜同城榜。图片中,草地上堆放了不少食物垃圾,竹签、啤酒瓶到处乱扔,引发关注。
4月17日,正值周日下午,虽然下着小雨,但仍抵挡不住市民游客露营的热情。记者驱车来到北姆堆公园,停车场内已停放数十辆轿车。公园内,摆放着不少垃圾桶,卫生环境已有所改善。
在距离北姆堆公园不远处的南渡江边,停放着10多辆轿车,聚集着不少人,大大小小的帐篷近10顶,露营者装备齐全,简易桌椅、野餐用具、照明灯带等,有人自带火炉现场炒菜做饭,有人直接在草地上进行烧烤。记者注意到,该处草地上遗留不少木炭,部分草地有被烧焦的痕迹。
不远处竖着一块牌子,提示市民游客将垃圾带走,然而在牌子后面,却有两袋装有厨余垃圾的袋子扔在此处。
5月5日下午4时许,记者再次前往北姆堆公园及南渡江边走访,发现北姆堆公园增设围挡,禁止车辆进出。然而在不远处的南渡江边,部分私家车车主将车辆停放至江边,草地惨遭碾压。
那么,北姆堆公园及南渡江边是否允许搭帐篷烧烤?
灵山镇政府
南渡江边禁止烧烤和长期搭帐篷
当日,记者发现,北姆堆公园及周边设有蓝色警示牌,上面写着: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开车、搭建帐篷、乱丢垃圾、破坏堤防、护岸草坪、野外用火和破坏环境等行为,如发现将按照有关法律依法予以处罚。落款为灵山镇人民政府。
随后,记者联系了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相关负责人谢先生,他表示,禁止搭建帐篷是禁止长期搭建帐篷,但允许市民游客临时搭建。若发现有人长期在南渡江边搭建帐篷,他们将采取措施制止。
针对市民游客在江边停放车辆及进行烧烤的行为,谢先生称,这是坚决不允许的,会产生一定安全隐患,他们将协同有关执法部门加大对周边的巡查力度。
“今年以来,到北姆堆公园露营的人越来越多,我们也正向上级部门询求意见,是否将其打造为正规的露营基地,但具体还需上级部门决定。”谢先生告诉记者,这里原本属于沙地,撂荒多年,经村民小组会议一致通过,将其出租增加收益。因此,北姆堆公园系民营企业投资的主题公园,以纯自然景观为特点,为市民游客提供一个可参与多种体育及艺术活动的开放式户外场景。
然而随着人流量的增加,所带来的问题也不少。谢先生称,为保护南渡江边的生态环境,他们安排环卫工人每日清理地面及岸边垃圾落实“水清”;清理河岸建筑垃圾,修复已经垮塌的江岸边坡,复绿沙化土地表面落实“岸绿”。同时,设置宣传劝导牌提醒市民游客保护环境。
市民呼吁
建规模化露营基地规范化管理
受疫情影响,人们对享受户外风光、家人小聚、休闲放松为核心的露营野餐充满热情。不少市民游客反映海口露营地少、营地配套设施不完善等问题。记者在网上搜索“海口房车露营地”,仅搜出一处——白沙门房车露营地。
“北姆堆公园虽然场地空旷,景色优美,但露营很不方便。”露营爱好者刘先生告诉记者,北姆堆公园内未设置厕所,厕所距离公园约1公里,且只有一个,十分不方便。公园内及周边未设置路灯等基础设施,导致露营体验感不佳。
“现在,很多市民寻找空地露营,缺乏统一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刘先生说道。
海口市民符女士认为,大家对露营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不少人到公园内露营,公共草坪本是大众共同休闲娱乐的空间,却被一顶顶帐篷占据, “有一次,我在世纪公园内看到一群人在草坪上露营,一边喝酒一边大声喧哗,嘈杂扰民且影响市容市貌。”
针对公园内的露营行为,符女士希望有关部门进行规范化管理,并建规模化露营基地满足市民游客需求。(记者 吴佳穗 文/图)
【#丁真工作室发律师声明#:遭部分网友侵犯名誉权,已向法院提起诉讼】8日,四川省理塘旅游大使丁真,在其官方微博号“理塘旅游大使丁真工作室”贴出一份律师声明。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接受丁真珍珠(以下简称“委托人”)之委托,指派本所武荣律师作为主办律师,代表委托人就近日部分网络用户侵犯其名誉权等合法权益的相关事宜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声明称,近日,百度贴吧、新浪微博、抖音等网络平台中有部分用户制作、发布、传播、转载了大量以委托人的肖像、姓名为主要内容,并配以其他侮辱、恐怖、低俗、丑化的文字、图片、声音等元素对委托人的人身、人格、尊严进行欺辱及贬损。该等内容极具攻击性、侮辱性与贬损性,并被大量网络用户浏览、评论、保存、使用。声明称,此等行为对委托人的名誉造成了巨大的贬损,降低了委托人的社会评价,对委托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并由此产生了恶劣的社会效果,已构成严重的侵权行为。
声明称,应委托人之要求,已就相关情节恶劣的侵权行为采取了保全措施,并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将持续关注相关情况。
5月9日上午,红星新闻记者证实该声明属实,并联系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丁真维护名誉权等合法权益而发布律师声明的情况,对方表示将转达给律师本人,之后再由律师给予回复。截至发稿前,记者暂未收到相关回复。https://t.cn/A6XqXx6T
声明称,应委托人之要求,已就相关情节恶劣的侵权行为采取了保全措施,并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将持续关注相关情况。
5月9日上午,红星新闻记者证实该声明属实,并联系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丁真维护名誉权等合法权益而发布律师声明的情况,对方表示将转达给律师本人,之后再由律师给予回复。截至发稿前,记者暂未收到相关回复。https://t.cn/A6XqXx6T
#微博法律大讲堂[超话]#
《信访工作条例》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对信访工作事项做出了规定。比如在信访人的保护上,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信访工作条例》第五条规定,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在信访过程中,信访人不得有哪些行为?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在真实性方面有何要求?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前三款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是如何处理的?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前两款规定,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是如何处理的?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情况,重大情况向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负责同志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是如何处理的?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如果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信访人有哪些救济渠道?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
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单位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违法集会、游行、示威,可能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垂直领域点亮计划# ⚖️⚖️#全民解决信访问题#
《信访工作条例》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对信访工作事项做出了规定。比如在信访人的保护上,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信访工作条例》第五条规定,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在信访过程中,信访人不得有哪些行为?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在真实性方面有何要求?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前三款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是如何处理的?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前两款规定,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是如何处理的?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情况,重大情况向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负责同志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是如何处理的?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如果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信访人有哪些救济渠道?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
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单位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违法集会、游行、示威,可能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垂直领域点亮计划# ⚖️⚖️#全民解决信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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