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我與蘊自性成立一的過失 (道次第摘錄)
☘《中論》第二〸七品也云 :
「取性應非我,我應有生滅。」
蘊不應該與我為自性成立的一。如果蘊與我為自性成立的一的話,那麼,蘊有生滅,我亦應有生滅(我也會有自性成立的生、滅)這樣的過失。
如果承許「我」是自性成立的剎那生、自性成立的剎那滅,在此開展出三個過失。這是依《入中論本釋》說到有三種過失。
(1)憶念宿命不應道理 ;
(2)作業失壞 ;
(3)未作會遇(未作業,但是,還是會遇)。
(1)生、滅都是各別自性成立、自相成立的話,就會變成前後不相觀待,照理說由生滅相互觀待,所以,才會有一個前續流、後續流相互觀待的關係。如果是各別自相成立而有的話,前生的我和這一生的我,就變成是不相觀待,因為是各別自相成立啊!這樣一來,前生的我,和後世的我,照理說會變成是沒有關連、不相繫屬,就會有這樣的過失。
(2)過去所造作的業會失壞,過去所造作業者,與今生的受果者、領納者沒有辦法成為續流是一,所以,過去的造業者,他所造作的業就會有失壞的過失 ;
之前的我和之後的我,二者是同一相續。雖然同一相續,但是,前後非自方成立。因為非自方成立的緣故,所以,同一相續當中,前後的相異是有繫屬的。所以,之後我們可以憶念之前做了什麼、發生了什麼。之前的造業者,也會令之後同一相續的後者產生領納果,因為他們是同一相續,而且是有繫屬,這都是因為非自方成立相互觀待,才能夠免除一些過失。如果承許同一相續,卻是自方成立的話,相異的情況下,又自方成立,就會變成前後二者不相繫屬。
前後不相觀待、不相繫屬的話,前面的造業者,就不需要由後面的受果者來領納。就好像某甲和某乙,其中另外一個人造的業,我不需要去承受。
前一相續是造業者,後一相續的受果者,前後相續為一,但是,如果承許自相成立的話,會變成是兩者不相繫屬。後相續會觀待前相續,是因為前一相續作為後相續的近取因,所以,後相續會觀待前一相續,就說明並非自相成立,所以,承許同一相續的話,就不能說是自相成立。
(3)一般來講,是未造不遇:如果我沒有造作這個業的話,是不會領納的。但是,縱使我過去沒有造作,現世、今生的我也應該會領受、領納,所以,未造會遇的過失。
如果承許自相成立的話,那麼,其餘的補特伽羅沒有造作會領納苦果的因, 因為你承許前後二者是各別的自相成立,就會有這樣的過失。除此以外,他也會領納其餘的補特伽羅所造作業之果。
所以,完全不相繫屬的補特伽羅,譬如天授造業,但是,祠授必須領納他所造的業的果。
☘當我們說此補特伽羅(即數取趣)他受取這樣的所依身,就說明身就像是蘊,補特伽羅是我。所以,補特伽羅是能取者,蘊則是所取。一般我們在名言、言談的時候,會非常清楚的區分能取、所取二個是各別,它不會是一、不會成為一。
若許彼二是一(如果所取者、能取者二者是一的話), 作業(所作)、作者(能作)二者亦當成一,會有這樣的過失。能作、所作成一會有諸多的過失,在名言當中還有很多和能作、所作相關的,譬如能斫、所斫(斫,即砍。當我們拿著斧頭砍伐的時候,行為中就有分為能研和所斫二者), 瓶(所作)及陶師(能作), 火(能燃)與薪(所燃)等(包含其他很多的能、所關係),皆當成一(這些全部都變成一),會有這樣的過失。
我(補特伽羅)與所取者(蘊),這個能作、所作也會有為一的過失。
我與蘊為自性成立的一不應理的話,由六個觀察的過失來說明自性成立的一不應理。
(1) 許我無義(承許我無義);
(2) 蘊和我如果是自性成立的一的話,我當成多
(3) 作及作者理當成一(即所作、能作理當成一) ;
(4) 造業失壞 ;
(5) 未造會遇 ;
(6) 說憶宿生不應道理。
☘《中論》第二〸七品也云 :
「取性應非我,我應有生滅。」
蘊不應該與我為自性成立的一。如果蘊與我為自性成立的一的話,那麼,蘊有生滅,我亦應有生滅(我也會有自性成立的生、滅)這樣的過失。
如果承許「我」是自性成立的剎那生、自性成立的剎那滅,在此開展出三個過失。這是依《入中論本釋》說到有三種過失。
(1)憶念宿命不應道理 ;
(2)作業失壞 ;
(3)未作會遇(未作業,但是,還是會遇)。
(1)生、滅都是各別自性成立、自相成立的話,就會變成前後不相觀待,照理說由生滅相互觀待,所以,才會有一個前續流、後續流相互觀待的關係。如果是各別自相成立而有的話,前生的我和這一生的我,就變成是不相觀待,因為是各別自相成立啊!這樣一來,前生的我,和後世的我,照理說會變成是沒有關連、不相繫屬,就會有這樣的過失。
(2)過去所造作的業會失壞,過去所造作業者,與今生的受果者、領納者沒有辦法成為續流是一,所以,過去的造業者,他所造作的業就會有失壞的過失 ;
之前的我和之後的我,二者是同一相續。雖然同一相續,但是,前後非自方成立。因為非自方成立的緣故,所以,同一相續當中,前後的相異是有繫屬的。所以,之後我們可以憶念之前做了什麼、發生了什麼。之前的造業者,也會令之後同一相續的後者產生領納果,因為他們是同一相續,而且是有繫屬,這都是因為非自方成立相互觀待,才能夠免除一些過失。如果承許同一相續,卻是自方成立的話,相異的情況下,又自方成立,就會變成前後二者不相繫屬。
前後不相觀待、不相繫屬的話,前面的造業者,就不需要由後面的受果者來領納。就好像某甲和某乙,其中另外一個人造的業,我不需要去承受。
前一相續是造業者,後一相續的受果者,前後相續為一,但是,如果承許自相成立的話,會變成是兩者不相繫屬。後相續會觀待前相續,是因為前一相續作為後相續的近取因,所以,後相續會觀待前一相續,就說明並非自相成立,所以,承許同一相續的話,就不能說是自相成立。
(3)一般來講,是未造不遇:如果我沒有造作這個業的話,是不會領納的。但是,縱使我過去沒有造作,現世、今生的我也應該會領受、領納,所以,未造會遇的過失。
如果承許自相成立的話,那麼,其餘的補特伽羅沒有造作會領納苦果的因, 因為你承許前後二者是各別的自相成立,就會有這樣的過失。除此以外,他也會領納其餘的補特伽羅所造作業之果。
所以,完全不相繫屬的補特伽羅,譬如天授造業,但是,祠授必須領納他所造的業的果。
☘當我們說此補特伽羅(即數取趣)他受取這樣的所依身,就說明身就像是蘊,補特伽羅是我。所以,補特伽羅是能取者,蘊則是所取。一般我們在名言、言談的時候,會非常清楚的區分能取、所取二個是各別,它不會是一、不會成為一。
若許彼二是一(如果所取者、能取者二者是一的話), 作業(所作)、作者(能作)二者亦當成一,會有這樣的過失。能作、所作成一會有諸多的過失,在名言當中還有很多和能作、所作相關的,譬如能斫、所斫(斫,即砍。當我們拿著斧頭砍伐的時候,行為中就有分為能研和所斫二者), 瓶(所作)及陶師(能作), 火(能燃)與薪(所燃)等(包含其他很多的能、所關係),皆當成一(這些全部都變成一),會有這樣的過失。
我(補特伽羅)與所取者(蘊),這個能作、所作也會有為一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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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許我無義(承許我無義);
(2) 蘊和我如果是自性成立的一的話,我當成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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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风止于秋水,我止于你。
02.醉过方知酒浓,爱过方知情重。
03.纵是山河艳囊,怎抵你眉间情长。
04.我为你青丝高挽,你带我纵马天下。
05.九马画山数命运,一生伴君不羡仙。
06.许我浮生一世安,还你笑颜承你欢。
07.世人笑我痴红尘,不过红尘恋伊人。
08.一生一世一双人,半醉半醒半浮生。
09.你可愿煮酒烹茶,听我用一生为你讲罢?
01.风止于秋水,我止于你。
02.醉过方知酒浓,爱过方知情重。
03.纵是山河艳囊,怎抵你眉间情长。
04.我为你青丝高挽,你带我纵马天下。
05.九马画山数命运,一生伴君不羡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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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头 | 一眼温柔的古风小情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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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许我浮生一世安,还你笑颜承你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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