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守护行动之“静音降噪”专项整治——成都交警严查机动车非法改装噪音扰民】2022年5月7日17时,成华区建设巷传来一阵刺耳的发动机的轰鸣声,一辆川A8****的二轮摩托车风驰电掣地穿过街道,一路咆哮着向前冲去。然而,就在车辆急忙避让,路人驻足侧目的时候,巨大的扰民噪音却戛然而止了。这并不是驾驶人良心发现降低了音量,也不是到达目的地停驶了车辆,而是被正在此处开展查处机动车非法改装噪音扰民交通违法行为的交警五分局执勤民警截停检查,从而及时终止了这辆非法改装排气管,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摩托车的噪音扰民行为……
随着夏季到来,气温升高,成都交警一直保持“高压”查处态势的机动车非法改装噪音扰民的“炸街”行为,在个别时段、个别路段有所抬头,违法车辆在躲避路面执勤民警查处的同时,造成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扰乱了道路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引起了被扰群众的强烈反应。为持续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的管控力度,有效打击机动车违法改装改型交通违法行为,坚决遏制机动车噪音扰民的“飙车炸街”现象,及时消除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5月7日起,成都市公安局交管局组织优势警力,采取长时常态、多级联动、点线结合的工作模式,以交通安全守护行动为主线,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涉及噪音扰民的机动车突出交通违法行为的“静音降噪”专项整治。
此次专项行动以超跑车、“肌肉”性能车、大功率摩托车等非法改装而易出现“炸街”现象的车型为重点缉查对象;以“炸街车”易聚集的热点区域和群众反映“飙车炸街”和非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的路段为重点缉查目标;以路面主动设卡查控与缉查布控精准查缉相结合的执法手段,重点查处机动车无牌无证、注(吊)销驾照、假牌套牌、非法改装改型、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加装排气控制阀门,躲避执法终被查
5月7日21时,记者跟随交警三分局执勤民警,来到红星路与锦兴路交叉口的“静音行动”整治卡点,看到多名警力正在对过往车辆开展机动车非法改装噪音扰民的“炸街”行为的查控工作。
21时58分,一辆川HU1***白色小型轿车从红星路四段由北向南行驶了过来,当行驶到整治卡点路口时,车辆排气管发出的巨大噪音,让在场所有人都为之一震,交警三分局执勤民警立即将涉嫌“炸街”扰民的该车截停检查。经现场查验,该车改装了发动机排气系统,驾驶人为躲避民警执法检查,在车内加装了排气控制阀门,自行控制排气管噪音大小,增加了噪音扰民的隐蔽性和执勤民警的查处难度。因该车存在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现场执法民警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向驾驶人侯某某开具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到交警三分局接受处理。
两轿车非法改装改型,先后被截获
当日20时16分,在二环路东二段与建设路交叉路口“静音降噪”整治卡点,一辆川A7****绿色小型轿车行驶过来,因其在行驶过程中车辆排气管轰鸣声巨大,正在卡点执勤的交警五分局民警将该车截停检查。经现场查验,该车改装了发动机排气系统,存在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现场执法民警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向驾驶人田某开具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到交警五分局接受处理。
22时50分,交警一分局执勤民警在二环路与佳灵路交叉口,截获一辆轰鸣而来的川A0Y***的橙色轿车。经现场查验,该车存在改变车身颜色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驾驶人李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等多项违法行为。执勤民警向驾驶人依法开具了《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机动车,并口头传唤李某某至交警一分局接受调查处理。
三摩托“炸街”扰民,全部拿下
5月7日19时45分,张某驾驶川SLV***二轮摩托车,在金牛大道因行驶过程中噪音巨大,涉嫌“炸街”被交警二分局执勤交警截查。经现场查验,该车私自更改了排气管,存在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执勤民警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向其开具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到交警二分局接受处理。
21时39分,赵某某驾驶川A93***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顺城大街玉带桥路口时,因发动机排气管噪音巨大,被交警四分局执勤民警挡下检查。经现场查验,该摩托车非法改装了排气管,存在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执勤民警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向其开具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到交警四分局接受处理。
22时30分,正在高新区西源大道与新达路交叉口开展“静音降噪”整治的交警六分局执勤民警,截停了一辆无牌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现场盘查,驾驶人兰某某无法出示机动车驾驶证,民警根据其本人身份信息未查询到驾驶证信息,兰某某系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该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执勤民警依法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摩托车,并口头传唤驾驶人兰某某至交警六分局接受调查处理。
截止5月8日2时,在全市范围的“静音降噪”专项整治中,成都交警共出动300余名警力,依法查处涉及机动车非法改装及“噪音炸街”扰民的交通违法行为46件,无证驾驶11件,假牌套牌4件,酒后驾车27件。
警方提示:
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杜绝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不非法改装车辆,不驾驶非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不在道路上“飙车炸街”噪音扰民,守法驾驶、文明出行。
成都交警秉承“还安全于道路交通,还安静于人民群众”的工作目标和决心,以“零容忍”的执法态度,依法严查严处机动车无牌无证、注(吊)销驾照、假牌套牌、非法改装改型、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全力维护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云上深夜快递记者:王文跃 编辑:王靖涛)
随着夏季到来,气温升高,成都交警一直保持“高压”查处态势的机动车非法改装噪音扰民的“炸街”行为,在个别时段、个别路段有所抬头,违法车辆在躲避路面执勤民警查处的同时,造成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扰乱了道路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引起了被扰群众的强烈反应。为持续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的管控力度,有效打击机动车违法改装改型交通违法行为,坚决遏制机动车噪音扰民的“飙车炸街”现象,及时消除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5月7日起,成都市公安局交管局组织优势警力,采取长时常态、多级联动、点线结合的工作模式,以交通安全守护行动为主线,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涉及噪音扰民的机动车突出交通违法行为的“静音降噪”专项整治。
此次专项行动以超跑车、“肌肉”性能车、大功率摩托车等非法改装而易出现“炸街”现象的车型为重点缉查对象;以“炸街车”易聚集的热点区域和群众反映“飙车炸街”和非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的路段为重点缉查目标;以路面主动设卡查控与缉查布控精准查缉相结合的执法手段,重点查处机动车无牌无证、注(吊)销驾照、假牌套牌、非法改装改型、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加装排气控制阀门,躲避执法终被查
5月7日21时,记者跟随交警三分局执勤民警,来到红星路与锦兴路交叉口的“静音行动”整治卡点,看到多名警力正在对过往车辆开展机动车非法改装噪音扰民的“炸街”行为的查控工作。
21时58分,一辆川HU1***白色小型轿车从红星路四段由北向南行驶了过来,当行驶到整治卡点路口时,车辆排气管发出的巨大噪音,让在场所有人都为之一震,交警三分局执勤民警立即将涉嫌“炸街”扰民的该车截停检查。经现场查验,该车改装了发动机排气系统,驾驶人为躲避民警执法检查,在车内加装了排气控制阀门,自行控制排气管噪音大小,增加了噪音扰民的隐蔽性和执勤民警的查处难度。因该车存在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现场执法民警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向驾驶人侯某某开具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到交警三分局接受处理。
两轿车非法改装改型,先后被截获
当日20时16分,在二环路东二段与建设路交叉路口“静音降噪”整治卡点,一辆川A7****绿色小型轿车行驶过来,因其在行驶过程中车辆排气管轰鸣声巨大,正在卡点执勤的交警五分局民警将该车截停检查。经现场查验,该车改装了发动机排气系统,存在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现场执法民警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向驾驶人田某开具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到交警五分局接受处理。
22时50分,交警一分局执勤民警在二环路与佳灵路交叉口,截获一辆轰鸣而来的川A0Y***的橙色轿车。经现场查验,该车存在改变车身颜色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驾驶人李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等多项违法行为。执勤民警向驾驶人依法开具了《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机动车,并口头传唤李某某至交警一分局接受调查处理。
三摩托“炸街”扰民,全部拿下
5月7日19时45分,张某驾驶川SLV***二轮摩托车,在金牛大道因行驶过程中噪音巨大,涉嫌“炸街”被交警二分局执勤交警截查。经现场查验,该车私自更改了排气管,存在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执勤民警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向其开具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到交警二分局接受处理。
21时39分,赵某某驾驶川A93***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顺城大街玉带桥路口时,因发动机排气管噪音巨大,被交警四分局执勤民警挡下检查。经现场查验,该摩托车非法改装了排气管,存在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执勤民警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向其开具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到交警四分局接受处理。
22时30分,正在高新区西源大道与新达路交叉口开展“静音降噪”整治的交警六分局执勤民警,截停了一辆无牌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现场盘查,驾驶人兰某某无法出示机动车驾驶证,民警根据其本人身份信息未查询到驾驶证信息,兰某某系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该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执勤民警依法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摩托车,并口头传唤驾驶人兰某某至交警六分局接受调查处理。
截止5月8日2时,在全市范围的“静音降噪”专项整治中,成都交警共出动300余名警力,依法查处涉及机动车非法改装及“噪音炸街”扰民的交通违法行为46件,无证驾驶11件,假牌套牌4件,酒后驾车27件。
警方提示:
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杜绝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不非法改装车辆,不驾驶非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不在道路上“飙车炸街”噪音扰民,守法驾驶、文明出行。
成都交警秉承“还安全于道路交通,还安静于人民群众”的工作目标和决心,以“零容忍”的执法态度,依法严查严处机动车无牌无证、注(吊)销驾照、假牌套牌、非法改装改型、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全力维护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云上深夜快递记者:王文跃 编辑:王靖涛)
读书学典:《论语.颜渊》12.19 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对曰:“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
▲无道:为恶不向善之人。
▲就:成就。康子意欲用锄恶的方法来成就善道。
▲为政:推行政治。鲁国由“三桓”之首的季氏主政。焉用杀:为政者当重在教化,而不能以杀人为治国的手段。说文:“杀,戮也。”
▲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君子小人,此处以位而论。德,德行、品质。君子能自立且能以德化民,小人不能自立且随人而转。
▲上:加。或写作“尚”。偃:吹倒、扑倒、歪倒。风加草上,草必为之仆倒。
■现代翻译:季康子向孔子请教为政之道,说:“如果杀掉作恶之人,来成就修道行善之人,怎么样呢?”孔子回答说:“你主政,哪里用得着杀人呢?你想着向善,那么百姓就会向善了。主政者的德行像风,百姓的德行像草。风加在草上,草一定会随风而倒。”
●三国魏何晏等《论语集解》:孔安国曰:就,成也。欲多杀以止奸。亦欲令康子先自正。偃,仆也。加草以风,无不仆者,犹民之化於上。
●南朝梁皇侃《论语义疏》: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为政欲并杀无道之人而成就爵禄有道者,其事好不?孔子对曰:汝自为政,焉用多杀乎?民有道无道,终由于汝,汝若善则民自善,自善岂复无道乎?今之无道,由汝无道之故也。人君所行其德如风也,民下所行其德如草也。草上加风,则草必卧。东西随风,如民从君也。
●宋刑昺《论语注疏》:此章言为政不须刑杀,但在上自正,则民化之也。康子之意,欲多杀止奸,以成为有道也。孔子对曰:子为执政,安用刑杀也。子若为善,则民亦化之为善矣。在上君子为政之德若风,在下小人从化之德如草,加草以风,无不仆者。犹化民以正,无不从者。
●宋陈祥道《论语全解》:徳教洽而民气乐,法令极而民风衰。先王任徳不任力,好生不好杀,不得已则刑,期无刑而已。夫岂后徳礼而先政刑哉!夫上之化下,无可见之迹而俗日迁,故喻以风;民性含仁,而众柔不能自立,故喻以草。草惟风之偃,民惟上之从。康子不能正徳以善之,特欲杀之而已,不亦过哉?《书》曰:“四方风动。”又曰:“尔惟风,下民惟草。”《传》曰:“我徳如风,民应如草。”
●宋朱熹《论语集注》:为政者,民所视效,何以杀为?欲善则民善矣。尹氏曰:“杀之为言,岂为人上之语哉?以身教者从,以言教者讼,而况于杀乎?”
●宋张栻《癸巳论语解》:在上者志存于杀,则固已失长人之本矣。民亦将以不肖之心应之,又焉能禁止其恶乎?所谓以人治人也,是心纯笃发,见于政教之间,民将率从,丕变如风之所动,其孰有不从者?然则,民之所以未之从者,则吾欲善之诚不笃而已。
●清《四书解义》:此一章书是言为政者当用徳而不用刑也。操转移化导之权者,子也。子今为政,民所视效,志存于杀固已,失长人之本矣,乌能禁止其恶乎?且民性本善,为上者以善导之,未有不趋于善者,特患子不欲善耳。使子欲善之心,果能躬行实践,真笃恳至,发见于政教之间,则民自然率从,丕变而羣归于善矣。所以然者,盖君子之徳主于感人,犹之风也;小人之徳主于从人,犹之草也。草上加之以风,无不偃仆;小人而被君子之化,无不顺从,此必然之理耳。何以杀为?盖康子之意专在以刑齐民,孔子之意专在以善率民。以刑齐民者,日求民善而民未必善;以善率民者,不求民善而民自无不善。下之应上,如影之随形,响之应声。人主可不以躬行徳教为化民之本哉?
●清刘宝楠《论语正义》:“子为政,焉用杀”者,言子为政,当以德化民,不当先用杀也。《说苑.理政篇》:“王者尚其德而布其刑,霸者刑德并凑,强国先刑而后德。”《盐铁论.申韩篇》:“所贵良吏者,贵其绝恶于未萌,使之不为非,非贵其拘之囹圄而刑杀之也。”皆言为民上不贵用杀也。“子欲善而民善”者,言子苟欲善,虽无道之民,亦化而为善,复申言不必用杀之效也。贾谊《新书.大政下》云:“王者有易政而无易国,有易吏而无易民。故因是国也而为安,因是民也而为治。”又云:“故君能为善,则吏必能为善矣。吏能为善,则民必能为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者,《韩诗外传》:“传曰:鲁有父子讼者,康子欲杀之。孔子曰:‘未可杀也。夫民为不善,则是上失其道。上陈之教而先服之,则百姓从风矣。’”
●钱穆《论语新解》:在上为政,民所视效,故为政便不须杀。在上者之品质如风,在下者之品质如草。凡其人之品德可以感化人者必君子。其人之品德随人转移不能自立者必小人。世风败坏,其责任亦在君子,不在小人。以上三章,孔子言政治责任在上不在下。下有缺失,当由在上者负其责。
★此章记为政之道也。为政之道,教化为本,刑罚为末;教化之本,以德化民;化民之本,以上率下。郑汝谐曰:“鲁之民惟子是视。夺嫡子之位而上僭于鲁,果帅以正乎?富于周公而用田赋,果能不欲乎?无故伐邾而囚其君,果能不杀而为善乎?皆所以警其失也。” https://t.cn/RxRVHIh
▲无道:为恶不向善之人。
▲就:成就。康子意欲用锄恶的方法来成就善道。
▲为政:推行政治。鲁国由“三桓”之首的季氏主政。焉用杀:为政者当重在教化,而不能以杀人为治国的手段。说文:“杀,戮也。”
▲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君子小人,此处以位而论。德,德行、品质。君子能自立且能以德化民,小人不能自立且随人而转。
▲上:加。或写作“尚”。偃:吹倒、扑倒、歪倒。风加草上,草必为之仆倒。
■现代翻译:季康子向孔子请教为政之道,说:“如果杀掉作恶之人,来成就修道行善之人,怎么样呢?”孔子回答说:“你主政,哪里用得着杀人呢?你想着向善,那么百姓就会向善了。主政者的德行像风,百姓的德行像草。风加在草上,草一定会随风而倒。”
●三国魏何晏等《论语集解》:孔安国曰:就,成也。欲多杀以止奸。亦欲令康子先自正。偃,仆也。加草以风,无不仆者,犹民之化於上。
●南朝梁皇侃《论语义疏》: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为政欲并杀无道之人而成就爵禄有道者,其事好不?孔子对曰:汝自为政,焉用多杀乎?民有道无道,终由于汝,汝若善则民自善,自善岂复无道乎?今之无道,由汝无道之故也。人君所行其德如风也,民下所行其德如草也。草上加风,则草必卧。东西随风,如民从君也。
●宋刑昺《论语注疏》:此章言为政不须刑杀,但在上自正,则民化之也。康子之意,欲多杀止奸,以成为有道也。孔子对曰:子为执政,安用刑杀也。子若为善,则民亦化之为善矣。在上君子为政之德若风,在下小人从化之德如草,加草以风,无不仆者。犹化民以正,无不从者。
●宋陈祥道《论语全解》:徳教洽而民气乐,法令极而民风衰。先王任徳不任力,好生不好杀,不得已则刑,期无刑而已。夫岂后徳礼而先政刑哉!夫上之化下,无可见之迹而俗日迁,故喻以风;民性含仁,而众柔不能自立,故喻以草。草惟风之偃,民惟上之从。康子不能正徳以善之,特欲杀之而已,不亦过哉?《书》曰:“四方风动。”又曰:“尔惟风,下民惟草。”《传》曰:“我徳如风,民应如草。”
●宋朱熹《论语集注》:为政者,民所视效,何以杀为?欲善则民善矣。尹氏曰:“杀之为言,岂为人上之语哉?以身教者从,以言教者讼,而况于杀乎?”
●宋张栻《癸巳论语解》:在上者志存于杀,则固已失长人之本矣。民亦将以不肖之心应之,又焉能禁止其恶乎?所谓以人治人也,是心纯笃发,见于政教之间,民将率从,丕变如风之所动,其孰有不从者?然则,民之所以未之从者,则吾欲善之诚不笃而已。
●清《四书解义》:此一章书是言为政者当用徳而不用刑也。操转移化导之权者,子也。子今为政,民所视效,志存于杀固已,失长人之本矣,乌能禁止其恶乎?且民性本善,为上者以善导之,未有不趋于善者,特患子不欲善耳。使子欲善之心,果能躬行实践,真笃恳至,发见于政教之间,则民自然率从,丕变而羣归于善矣。所以然者,盖君子之徳主于感人,犹之风也;小人之徳主于从人,犹之草也。草上加之以风,无不偃仆;小人而被君子之化,无不顺从,此必然之理耳。何以杀为?盖康子之意专在以刑齐民,孔子之意专在以善率民。以刑齐民者,日求民善而民未必善;以善率民者,不求民善而民自无不善。下之应上,如影之随形,响之应声。人主可不以躬行徳教为化民之本哉?
●清刘宝楠《论语正义》:“子为政,焉用杀”者,言子为政,当以德化民,不当先用杀也。《说苑.理政篇》:“王者尚其德而布其刑,霸者刑德并凑,强国先刑而后德。”《盐铁论.申韩篇》:“所贵良吏者,贵其绝恶于未萌,使之不为非,非贵其拘之囹圄而刑杀之也。”皆言为民上不贵用杀也。“子欲善而民善”者,言子苟欲善,虽无道之民,亦化而为善,复申言不必用杀之效也。贾谊《新书.大政下》云:“王者有易政而无易国,有易吏而无易民。故因是国也而为安,因是民也而为治。”又云:“故君能为善,则吏必能为善矣。吏能为善,则民必能为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者,《韩诗外传》:“传曰:鲁有父子讼者,康子欲杀之。孔子曰:‘未可杀也。夫民为不善,则是上失其道。上陈之教而先服之,则百姓从风矣。’”
●钱穆《论语新解》:在上为政,民所视效,故为政便不须杀。在上者之品质如风,在下者之品质如草。凡其人之品德可以感化人者必君子。其人之品德随人转移不能自立者必小人。世风败坏,其责任亦在君子,不在小人。以上三章,孔子言政治责任在上不在下。下有缺失,当由在上者负其责。
★此章记为政之道也。为政之道,教化为本,刑罚为末;教化之本,以德化民;化民之本,以上率下。郑汝谐曰:“鲁之民惟子是视。夺嫡子之位而上僭于鲁,果帅以正乎?富于周公而用田赋,果能不欲乎?无故伐邾而囚其君,果能不杀而为善乎?皆所以警其失也。” https://t.cn/RxRVHIh
那个有得必有失,如果不是因为那次你所后悔的冒昧你怎么会看清楚了,总比这么多年一直不明不白的强,然后对于你的举动其实想想也没啥啦况且想也没用过去就过去了,至于别人怎么想,关我啥事,况且你的生活远得很,也不在此处啊,不会有很多交集,只要你忘了,就真忘了,好吗?摆脱别加戏啦不存在的,从今天起,再也不要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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