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邻里串门被狗咬伤,狗主人担责吗】 [案例] 乌鲁木齐县居民史某在自家院子中饲养了一条藏獒,邻居热某前往史某家串门时,史某饲养的这条狗咬热某右胳膊手腕至手肘处,造成热某受伤。热某做伤口处理及注射狂犬疫苗后,向史某讨要医疗费用,但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热某遂将史某诉至法院。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https://t.cn/A66jnOsL
贾永娇 制作 【案例】乌鲁木齐县居民史某在自家院子中饲养了一条藏獒,邻居热某前往史某家串门时,史某饲养的这条狗撕咬热某右胳膊手腕至手肘处,造成热某受伤。热某进行伤口处理及注射狂犬疫苗后,向史某讨要医疗费用,但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热某遂将史某诉至法院。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释法】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常冰介绍,一直以来,在农村饲养的犬类更多扮演着看家护院的角色,有些村民因缺乏管理和约束犬类动物的意识,一定程度上导致犬类致人损害的风险增高。 常冰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动物由人饲养和管理,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责任采取管束措施,否则伤人应担责。“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此类纠纷中,如饲养者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但若饲养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发生伤害,则要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常冰说,关于此类案件责任的认定,应当根据不同的案情进行具体分析。该案属于饲养者的家犬致人损害案件,并且该犬为相关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从而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史某认识到自身责任,与热某达成调解协议,当庭赔付其损失。 (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整理)
间接接触狂犬病狗狗唾液了,真的会感染狂犬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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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狂犬病病死率几乎100%#
经查阅专业的中国学术期刊网站,目前确实有一例间接感染狂犬病的个案报道的案例。
这种情况特点是非常新鲜的狂犬病唾液污染伤口,和狗狗自己舔的差不多。有两个条件:狗狗必须是明确的狂犬病狗狗;狗狗的唾液离开狗狗后在短时间内(通常是2分钟内)接触人的破损皮肤。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符合才会导致狂犬病发生。
例如:1988年5月3日,辽宁省建乎县青峰山乡宋家湾村1名28岁男性农民谢××,家养3岁的家犬突然狂躁不安,低头跑,叫,咬,刨土,口流涎水.谢××怀疑其误食鼠药,伙同家人将犬抓获,用树杈撬其嘴灌药,不慎被沾有病犬唾液的树权刮伤左手母指.面积为0.5×1.5cm,伤口经过处理,但未注射狂犬病疫苗.该犬当日晚死亡。患者随后发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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