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柔弱,就该去“女性化”?提高教育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刻不容缓】去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常委斯泽夫在《关注和防止男性青少年“女性化”趋势》提案中提出,他通过观察发现,现在中国的青少年有柔弱、自卑、胆怯等现象,追求“小鲜肉”式的“奶油小生”,他将这一现象称之为男孩子“女性气质化”。
针对这一提案,近日,教育部官网发布《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404号(教育类410号)提案答复的函》(以下简称复函),称将从加强体育教师配备、加强学校体育制度顶层设计、深入开展健康教育及加强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相关问题研究等方面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该复函一经发布便引起热议。有网友认为,现在的男孩越来越不像男孩;也有网友认为,该提案“男孩女性化”的观念有性别歧视之嫌。那么,在针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过程中,应秉持怎样的性别观念?在家庭教育中,家长又应如何培养孩子的意志品质?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教育领域专家。
性别气质并非刻板的两极
男孩有柔弱、自卑、胆怯等现象,就意味着他们正在趋向“女性气质化”吗?性别气质就是刻板的两极吗?在受访专家们看来,答案均是否定的。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家庭教育首席专家、教育部家庭教育指导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孙云晓认为,该提案虽有些概念不够准确,却提出一个重要问题,即“男女青少年都需要运动,学校和家庭不仅满足不了他们运动的需要,还剥夺了他们承担责任的体验,同时伴之以过重的学业压迫,这是一个真正的成长危机。‘女性化’一词有歧视女性之嫌,也需要防止形成刻板印象。”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中小学性别平等教育项目专家、广东省中山市教研室科研部部长冯继有同样认为,“男孩‘女性气质化’的观念缺乏社会性别意识,以为性别气质是刻板的两极,觉得男阳刚、女阴柔才自然、正常”。他表示,将“柔弱、自卑、胆怯”等归为“女性气质”,是对女性的贬低。“性别气质是一道多样化的光谱,不存在简单固定的男孩样,和与之完全不同的女孩样。”
北京师范大学儿童性教育课题组负责人刘文利教授说:“如果说女性所谓更加细心、更加体贴、更加温暖,那男性应不应该具备这样的品质?如果一个男性能够有责任、有耐心地教养孩子,体贴、关怀妻子,善于表达爱意,那么这样的家庭关系不是更和谐吗?我们为什么不需要这样的男性呢?”刘文利说。她强调,在教育过程中如此区别“男性化”或“女性化”,会加深性别刻板印象,而这是对性别平等的一种威胁。
“我们应该认识到‘男女有别’除了生理性别,还有社会文化构建的社会性别”,冯继有建议,社会、学校等不应宣扬“男孩有男孩样,女孩有女孩样”,而应进一步实施性别思想启蒙,提高公众的社会性别意识,让人们都能秉持正确的性别意识:性别气质是多样化的,女孩可以刚,男孩也可以柔。
提高教育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刻不容缓
复函中,教育部提出具体要求,如加大力度提高体育教师素质能力,适度改进体育教师教学方法、形式,更多注重学生“阳刚之气”培养。
孙云晓认为,教育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体育锻炼是正确的,这是学生身心健康的需要,也是民族强悍国家强盛的需要。多年来忽视体育已经导致文弱之风,这是必须改变的。当然,基础教育的课程体系是丰富而完整的,要实现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的教育方针,才能保证学生的健康和谐发展。
“家长确实应从孩子幼年时就培养他们对运动的爱好,以及对体育精神的领会,这是强健民族气魄非常重要的方式。”但刘文利质疑,“体育运动和体育精神的培养与提倡,与培养男孩去‘女性化’没有任何关系,也不应该将此作为男孩去‘女性化’的措施。”
“一提‘阳刚’,在我们的文化语境中首先想到的是男性的强壮,但难道女性就不可以强壮吗?”刘文利认为,这种所谓的“阳刚”正是性别刻板印象规范的那种男性气质,是需要打引号的。
冯继有和刘文利均认为,如果将“阳刚之气”视为“敢于为先、坚强、担当”等优秀品质,那么这不应该是男孩专属,女孩同样应该具有。
此外,冯继有还担心:“‘阳刚之气’正是校园欺凌产生的土壤”。一项性别友善校园现状调研发现,校园欺凌的五分之一属于性别欺凌,很多男孩因被视为偏“女性化”而遭受欺凌。“防止男孩‘女性化’之类的言论,与政府和社会各界防范校园欺凌的努力背道而驰。”
“一说教育男孩,就谈‘阳刚’,谈体育课;反之教育女孩就谈‘柔美’,谈舞蹈课,这样的性别刻板印象用于教育,如何落实‘教育工作全面贯彻性别平等原则’?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各级各类教育课程标准及教学过程中如何充分体现?如何让男孩女孩都实现全面发展?”冯继有深感,中小学性别平等教育是必要的、长期艰巨的,“开展社会性别理论培训,提高教育工作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刻不容缓。”
扭转刻意分性别教养的家教观念
受访专家建议,父母应秉持不过度区分性别的教养观念,同时家庭的功能建设应得到进一步加强。
冯继有认为,“不接纳各人不同气质,不尊重不同阶段儿童的成长规律,一刀切地要求男孩要有所谓‘阳刚之气’,不利于他们的成长。”
事实上,一些研究得出了与传统观念相反的答案。据孙云晓介绍,心理学家桑德拉·贝姆曾通过“双性化测验”研究证实,双性化人格在社会适应性、未来成就等方面要好于单一性别化的孩子。
这一测验所得出的研究结论并非孤例。“很多研究表明,更加开放的、不刻意分性别教养孩子的家教方式,更有利于孩子的全面发展”。刘文利指出,父母的很多性别刻板印象会深刻影响孩子,并通过自己的养育方式把这些信息传递给孩子,比如按性别区分、购买玩具,给予不同的情感表达方式等。“这些认识上的误区,对孩子探索自我兴趣、发展自我潜能人为设置了很多障碍,会减少很多孩子自由选择的机会。”她建议,父母不刻意区分性别,给孩子提供相同的教育支持环境。
在孙云晓看来,要让孩子更坚强、有责任、有担当,家庭教育从幼儿阶段开始就应培养孩子的运动能力、顽强意志、责任感和学会审美等品质,并在家中专门给孩子设置家务劳动岗位。
“家庭教育本质是生活教育,现在则更多强调知识教育。”孙云晓认为,家庭教育应回归美好生活,让孩子学会做家务,学会承担家庭责任。孙云晓建议,父母还要鼓励青少年阶段的孩子积极做志愿者、参与社会实践,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经过充足的体育锻炼和承担家庭责任、体验社会责任的磨炼,不管是男孩还是女孩都能良好成长,家长和社会所期待的男孩的成长需求也会得到满足。”
“在学校和家庭中,我们都应该提倡性别平等教育,同时,更要特别注意的是,不要让男孩将粗鲁、冒犯视为男人味,家长更不要抱有‘我家是男孩不吃亏’的想法,而应从小教育男孩在性别关系中学会尊重,成为具有性别平等观念的新一代。”冯继有建议。(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周韵曦)
针对这一提案,近日,教育部官网发布《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404号(教育类410号)提案答复的函》(以下简称复函),称将从加强体育教师配备、加强学校体育制度顶层设计、深入开展健康教育及加强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相关问题研究等方面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该复函一经发布便引起热议。有网友认为,现在的男孩越来越不像男孩;也有网友认为,该提案“男孩女性化”的观念有性别歧视之嫌。那么,在针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过程中,应秉持怎样的性别观念?在家庭教育中,家长又应如何培养孩子的意志品质?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教育领域专家。
性别气质并非刻板的两极
男孩有柔弱、自卑、胆怯等现象,就意味着他们正在趋向“女性气质化”吗?性别气质就是刻板的两极吗?在受访专家们看来,答案均是否定的。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家庭教育首席专家、教育部家庭教育指导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孙云晓认为,该提案虽有些概念不够准确,却提出一个重要问题,即“男女青少年都需要运动,学校和家庭不仅满足不了他们运动的需要,还剥夺了他们承担责任的体验,同时伴之以过重的学业压迫,这是一个真正的成长危机。‘女性化’一词有歧视女性之嫌,也需要防止形成刻板印象。”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中小学性别平等教育项目专家、广东省中山市教研室科研部部长冯继有同样认为,“男孩‘女性气质化’的观念缺乏社会性别意识,以为性别气质是刻板的两极,觉得男阳刚、女阴柔才自然、正常”。他表示,将“柔弱、自卑、胆怯”等归为“女性气质”,是对女性的贬低。“性别气质是一道多样化的光谱,不存在简单固定的男孩样,和与之完全不同的女孩样。”
北京师范大学儿童性教育课题组负责人刘文利教授说:“如果说女性所谓更加细心、更加体贴、更加温暖,那男性应不应该具备这样的品质?如果一个男性能够有责任、有耐心地教养孩子,体贴、关怀妻子,善于表达爱意,那么这样的家庭关系不是更和谐吗?我们为什么不需要这样的男性呢?”刘文利说。她强调,在教育过程中如此区别“男性化”或“女性化”,会加深性别刻板印象,而这是对性别平等的一种威胁。
“我们应该认识到‘男女有别’除了生理性别,还有社会文化构建的社会性别”,冯继有建议,社会、学校等不应宣扬“男孩有男孩样,女孩有女孩样”,而应进一步实施性别思想启蒙,提高公众的社会性别意识,让人们都能秉持正确的性别意识:性别气质是多样化的,女孩可以刚,男孩也可以柔。
提高教育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刻不容缓
复函中,教育部提出具体要求,如加大力度提高体育教师素质能力,适度改进体育教师教学方法、形式,更多注重学生“阳刚之气”培养。
孙云晓认为,教育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体育锻炼是正确的,这是学生身心健康的需要,也是民族强悍国家强盛的需要。多年来忽视体育已经导致文弱之风,这是必须改变的。当然,基础教育的课程体系是丰富而完整的,要实现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的教育方针,才能保证学生的健康和谐发展。
“家长确实应从孩子幼年时就培养他们对运动的爱好,以及对体育精神的领会,这是强健民族气魄非常重要的方式。”但刘文利质疑,“体育运动和体育精神的培养与提倡,与培养男孩去‘女性化’没有任何关系,也不应该将此作为男孩去‘女性化’的措施。”
“一提‘阳刚’,在我们的文化语境中首先想到的是男性的强壮,但难道女性就不可以强壮吗?”刘文利认为,这种所谓的“阳刚”正是性别刻板印象规范的那种男性气质,是需要打引号的。
冯继有和刘文利均认为,如果将“阳刚之气”视为“敢于为先、坚强、担当”等优秀品质,那么这不应该是男孩专属,女孩同样应该具有。
此外,冯继有还担心:“‘阳刚之气’正是校园欺凌产生的土壤”。一项性别友善校园现状调研发现,校园欺凌的五分之一属于性别欺凌,很多男孩因被视为偏“女性化”而遭受欺凌。“防止男孩‘女性化’之类的言论,与政府和社会各界防范校园欺凌的努力背道而驰。”
“一说教育男孩,就谈‘阳刚’,谈体育课;反之教育女孩就谈‘柔美’,谈舞蹈课,这样的性别刻板印象用于教育,如何落实‘教育工作全面贯彻性别平等原则’?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各级各类教育课程标准及教学过程中如何充分体现?如何让男孩女孩都实现全面发展?”冯继有深感,中小学性别平等教育是必要的、长期艰巨的,“开展社会性别理论培训,提高教育工作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刻不容缓。”
扭转刻意分性别教养的家教观念
受访专家建议,父母应秉持不过度区分性别的教养观念,同时家庭的功能建设应得到进一步加强。
冯继有认为,“不接纳各人不同气质,不尊重不同阶段儿童的成长规律,一刀切地要求男孩要有所谓‘阳刚之气’,不利于他们的成长。”
事实上,一些研究得出了与传统观念相反的答案。据孙云晓介绍,心理学家桑德拉·贝姆曾通过“双性化测验”研究证实,双性化人格在社会适应性、未来成就等方面要好于单一性别化的孩子。
这一测验所得出的研究结论并非孤例。“很多研究表明,更加开放的、不刻意分性别教养孩子的家教方式,更有利于孩子的全面发展”。刘文利指出,父母的很多性别刻板印象会深刻影响孩子,并通过自己的养育方式把这些信息传递给孩子,比如按性别区分、购买玩具,给予不同的情感表达方式等。“这些认识上的误区,对孩子探索自我兴趣、发展自我潜能人为设置了很多障碍,会减少很多孩子自由选择的机会。”她建议,父母不刻意区分性别,给孩子提供相同的教育支持环境。
在孙云晓看来,要让孩子更坚强、有责任、有担当,家庭教育从幼儿阶段开始就应培养孩子的运动能力、顽强意志、责任感和学会审美等品质,并在家中专门给孩子设置家务劳动岗位。
“家庭教育本质是生活教育,现在则更多强调知识教育。”孙云晓认为,家庭教育应回归美好生活,让孩子学会做家务,学会承担家庭责任。孙云晓建议,父母还要鼓励青少年阶段的孩子积极做志愿者、参与社会实践,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经过充足的体育锻炼和承担家庭责任、体验社会责任的磨炼,不管是男孩还是女孩都能良好成长,家长和社会所期待的男孩的成长需求也会得到满足。”
“在学校和家庭中,我们都应该提倡性别平等教育,同时,更要特别注意的是,不要让男孩将粗鲁、冒犯视为男人味,家长更不要抱有‘我家是男孩不吃亏’的想法,而应从小教育男孩在性别关系中学会尊重,成为具有性别平等观念的新一代。”冯继有建议。(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周韵曦)
代为炒股亏损大半 承诺保底收益是否有效
(通讯员:谭娉婷)通过熟人介绍,吴阿姨认识了某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人阿娟,2017年6月15日,出于信任,吴阿姨把自己在该公司开通的两个交易账号交给阿娟操作,交给阿娟时账号里有80余万元净资产。
自2017年6月15日起,吴阿姨与阿娟多次进行微信沟通,阿娟表示其会将吴阿姨的账户跟自己的账户一样用心操作。可是,股市行情低迷,截止2017年12月18日,吴阿姨的资金已经亏损过半。
吴阿姨:“怎么办啊?越跌越深了。”
阿娟:“你现在就当这个钱借给我了,我来想办法。”
吴阿姨:“我交给你就是信任你,就按你的思路办。”
2018年8月18日,因股市行情不佳,眼看资金亏损越来越多,吴阿姨向阿娟表达了忧虑的情绪,阿娟向吴阿姨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阿娟管理客户吴阿姨账户,由本人操作,争取净资产在2019年2月1日之时达到70万资产,若不能达到,由本人取钱补足,期间,吴阿姨不干涉账户情况,尽量配合。”可是直到2019年1月28日,账户持续亏损,余额仅余18万余元。吴阿姨心痛难忍,遂诉至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阿娟支付
81万余元损失。
该案争议的焦点为:
●吴阿姨与阿娟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是否有效?
●阿娟向吴阿姨出具的《承诺书》是否有效?
●阿娟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如吴阿姨与阿娟之间的合同关系无效,过错在哪一方?
伍家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是一起因吴阿姨委托阿娟代为炒股引起的纠纷,吴阿姨与阿娟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委托理财合同,但吴阿姨将其股票账户交给阿娟,由阿娟负责操作,并约定有超额利润就进行分成,故吴阿姨系与阿娟之间订立了委托理财口头协议,该案应定性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阿娟作为某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人,自2017年6月15日起,用吴阿姨的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条证券从业人员不得借他人名义买卖股票的禁止性规定。
依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证券经纪人为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从业人员。阿娟作为证券经纪人,其没有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资质,吴阿姨与该证券公司亦未订立委托理财合同,阿娟与吴阿姨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属于吴阿姨与阿娟私下订立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阿娟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其与吴阿姨订立委托理财合同,代理吴阿姨进行证券投资,并约定分享收益,其行为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
阿娟与吴阿姨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2.阿娟向吴阿姨出具《承诺书》,属于向吴阿姨承诺保底收益的保底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阿娟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向吴阿姨承诺保底收益,应属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阿娟承担民事责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4.阿娟与吴阿姨的聊天记录看,阿娟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至始至终都在该委托理财法律关系中起主导作用,在吴阿姨多次表达亏损较大,无法承受的时候,仍继续以将该投资视为吴阿姨的借款、预测年底会好转等理由安抚吴阿姨,并未向吴阿姨提示股票可能一直亏损的风险,也未能采取措施及时止损,具有明显过错,对于吴阿姨所受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面,阿娟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亦应承担更大的过错责任。阿娟取得了证券经纪人资格,其对证券从业人员不得进行股票交易,不得代为炒股的法律法规是明知的,但其仍然与吴阿姨订立了委托炒股的口头协议,并自2017年6月15日开始操作吴阿姨的股票账户。综合以上两方面可以认定,在该案中,阿娟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系主要过错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吴阿姨虽然并未实际操作股票,但其在开户时,应当了解委托证券从业人员代为炒股的行为的违法性,其轻信阿娟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能够为其股票账户实现盈利,将股票账户交予阿娟使用,亦存在过错,其系次要过错方,应承担次要责任。
阿娟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不仅违规代理客户投资股票,还进一步向客户出具具有保底条款性质的《承诺书》,其过错程度进一步加重,而阿娟在吴阿姨因为股票持续亏损导致心理已无法承受的时候向吴阿姨出具《承诺书》,实际上起到了“定心丸”的作用,使得吴阿姨得以继续将资金交予阿娟投资,错失了进一步止损的机会,使得损失得以继续扩大。故对于这一部分损失,阿娟应承担更大的过错责任。
最终,经过计算,法院判决被告阿娟向原告吴阿姨支付赔偿金合计46万余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法官提醒:股票市场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于国民经济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而股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因其具有高风险性与高收益性,使得股票市场要求投资主体具备成熟的投资理念、具有良好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健全的风险承受能力,因此,在相关制度设计上所应体现的价值导向为引导投资者从事与自身风险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行为,即股票市场的投资者在获取可能的受益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而委托理财合同的保底条款使得投资者只看到收益而不必考虑风险,这必然诱使大量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中小投资者,或者不应承受高风险的社会资金进入股市,引发潜在的社会风险。因此,保底条款作为一个将风险转嫁给受托人,委托人仅享有利益而不承担风险的条款,本质上看是违反了股票市场的基本规律,扰乱了金融市场的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另外,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从事股票交易,从事委托理财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杜绝内幕交易,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因此,上述规定能否得到严格遵守,事关金融安全和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属于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等公序良俗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无效的情形下,对证券从业人员划分相对其客户更重的民事责任,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杜绝内幕交易的必要举措,有利于从源头打击证券从业人员接受委托代为炒股的乱象。
(通讯员:谭娉婷)通过熟人介绍,吴阿姨认识了某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人阿娟,2017年6月15日,出于信任,吴阿姨把自己在该公司开通的两个交易账号交给阿娟操作,交给阿娟时账号里有80余万元净资产。
自2017年6月15日起,吴阿姨与阿娟多次进行微信沟通,阿娟表示其会将吴阿姨的账户跟自己的账户一样用心操作。可是,股市行情低迷,截止2017年12月18日,吴阿姨的资金已经亏损过半。
吴阿姨:“怎么办啊?越跌越深了。”
阿娟:“你现在就当这个钱借给我了,我来想办法。”
吴阿姨:“我交给你就是信任你,就按你的思路办。”
2018年8月18日,因股市行情不佳,眼看资金亏损越来越多,吴阿姨向阿娟表达了忧虑的情绪,阿娟向吴阿姨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阿娟管理客户吴阿姨账户,由本人操作,争取净资产在2019年2月1日之时达到70万资产,若不能达到,由本人取钱补足,期间,吴阿姨不干涉账户情况,尽量配合。”可是直到2019年1月28日,账户持续亏损,余额仅余18万余元。吴阿姨心痛难忍,遂诉至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阿娟支付
81万余元损失。
该案争议的焦点为:
●吴阿姨与阿娟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是否有效?
●阿娟向吴阿姨出具的《承诺书》是否有效?
●阿娟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如吴阿姨与阿娟之间的合同关系无效,过错在哪一方?
伍家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是一起因吴阿姨委托阿娟代为炒股引起的纠纷,吴阿姨与阿娟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委托理财合同,但吴阿姨将其股票账户交给阿娟,由阿娟负责操作,并约定有超额利润就进行分成,故吴阿姨系与阿娟之间订立了委托理财口头协议,该案应定性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阿娟作为某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人,自2017年6月15日起,用吴阿姨的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条证券从业人员不得借他人名义买卖股票的禁止性规定。
依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证券经纪人为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从业人员。阿娟作为证券经纪人,其没有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资质,吴阿姨与该证券公司亦未订立委托理财合同,阿娟与吴阿姨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属于吴阿姨与阿娟私下订立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阿娟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其与吴阿姨订立委托理财合同,代理吴阿姨进行证券投资,并约定分享收益,其行为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
阿娟与吴阿姨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2.阿娟向吴阿姨出具《承诺书》,属于向吴阿姨承诺保底收益的保底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阿娟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向吴阿姨承诺保底收益,应属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阿娟承担民事责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4.阿娟与吴阿姨的聊天记录看,阿娟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至始至终都在该委托理财法律关系中起主导作用,在吴阿姨多次表达亏损较大,无法承受的时候,仍继续以将该投资视为吴阿姨的借款、预测年底会好转等理由安抚吴阿姨,并未向吴阿姨提示股票可能一直亏损的风险,也未能采取措施及时止损,具有明显过错,对于吴阿姨所受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面,阿娟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亦应承担更大的过错责任。阿娟取得了证券经纪人资格,其对证券从业人员不得进行股票交易,不得代为炒股的法律法规是明知的,但其仍然与吴阿姨订立了委托炒股的口头协议,并自2017年6月15日开始操作吴阿姨的股票账户。综合以上两方面可以认定,在该案中,阿娟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系主要过错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吴阿姨虽然并未实际操作股票,但其在开户时,应当了解委托证券从业人员代为炒股的行为的违法性,其轻信阿娟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能够为其股票账户实现盈利,将股票账户交予阿娟使用,亦存在过错,其系次要过错方,应承担次要责任。
阿娟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不仅违规代理客户投资股票,还进一步向客户出具具有保底条款性质的《承诺书》,其过错程度进一步加重,而阿娟在吴阿姨因为股票持续亏损导致心理已无法承受的时候向吴阿姨出具《承诺书》,实际上起到了“定心丸”的作用,使得吴阿姨得以继续将资金交予阿娟投资,错失了进一步止损的机会,使得损失得以继续扩大。故对于这一部分损失,阿娟应承担更大的过错责任。
最终,经过计算,法院判决被告阿娟向原告吴阿姨支付赔偿金合计46万余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法官提醒:股票市场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于国民经济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而股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因其具有高风险性与高收益性,使得股票市场要求投资主体具备成熟的投资理念、具有良好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健全的风险承受能力,因此,在相关制度设计上所应体现的价值导向为引导投资者从事与自身风险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行为,即股票市场的投资者在获取可能的受益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而委托理财合同的保底条款使得投资者只看到收益而不必考虑风险,这必然诱使大量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中小投资者,或者不应承受高风险的社会资金进入股市,引发潜在的社会风险。因此,保底条款作为一个将风险转嫁给受托人,委托人仅享有利益而不承担风险的条款,本质上看是违反了股票市场的基本规律,扰乱了金融市场的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另外,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从事股票交易,从事委托理财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杜绝内幕交易,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因此,上述规定能否得到严格遵守,事关金融安全和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属于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等公序良俗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无效的情形下,对证券从业人员划分相对其客户更重的民事责任,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杜绝内幕交易的必要举措,有利于从源头打击证券从业人员接受委托代为炒股的乱象。
#我家住在长江边# 【长江“十年禁渔”武汉实施半年成效显著】“为全局计、为子孙谋”,长江“十年禁渔”既是推动长江大保护和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扭转长江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的关键之举。
今年6月,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告:自2020年7月1日零时起,长江武汉经开区(汉南区)新河口以下至新洲区举水河口江段,汉江蔡甸区谢八家以下至汉阳区南岸咀江段,实施“十年常年禁渔”,解禁时间另行通知。
禁渔期间,严格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捕捞船只进入禁渔水域开展捕捞作业。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实行专项管理。
禁令实施后,武汉市公安局结合武汉水域特点,第一时间制定发布了《全市公安机关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水上公安专业分局为主,组建长江禁渔工作专班。同时,由市、区公安机关“一把手”牵头,建立安保“河长制”,对流经15个公安分局的两江六河(长江、汉江、举水河、倒水河、滠水河、府河、通顺河、金水河)进行分段管理,形成合力。警方对违禁案件一律溯源追查、破案手段一律专业支撑、顶风作案一律从严处理、案件办理一律快侦快诉;对“电毒炸”“绝户网”等非法作业方式“零容忍”;紧盯涉嫌组织化、团伙化的非法捕捞,以及非法猎捕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犯罪案件,快处现行案件,串并在侦案件,深挖系列案件,确保打击到位。
截至12月25日,武汉警方共计查获非法捕捞犯罪案件7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00余名(均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移交渔政行政处罚案件30余起,收缴渔获物1500余公斤,“电打鱼”、地笼等非法渔具80余副,查扣涉案船舶20余艘。
■ “十年禁渔”首案 心存侥幸的他成了首犯
7月3日10时许,水上分局舵落口所和东西湖区渔政部门联合执法时,在大蔡家湾附近汉江水域,现行抓获正在使用地笼进行非法捕捞的犯罪嫌疑人蔡某。
警察现场拍摄的照片显示,渔获物为一只野生甲鱼及几条江鱼。
据悉,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强制刑事措施,此案件为长江汉江武汉段十年禁渔期内的首案。
■ 缴获最多案 拦河“起篓子”被一锅端
在武汉市新洲区与黄冈市团风县交界处的沙河辛冲河段,一伙不法分子非法架设拦河大罾(一种用木棍或竹竿做支架的方形渔网)、“迷魂阵”等禁用渔具,以毁灭性的方式捕捞。
8月19日凌晨,新洲公安分局50多名警力秘密埋伏在此,待3名犯罪嫌疑人驾车来起网时将其一举擒获。当场抓获非法捕捞团伙成员10名,扣押运输车辆5辆、船只1艘、渔网200余米,查获非法渔获1000余公斤。
非法捕鱼点人迹罕至。为破获此案,民警5次实地踏勘,摸清周边地形,掌握该团伙活动规律和骨干成员组成后,从清晨一直蹲守至天亮,现场将10名嫌犯全部抓获,查获非法渔获1000余公斤,其数量为今年之最。
警方查明,该团伙以王某先为首,成员固定,分工明确,下网、收网、搬运、售卖均有专人负责,他们在沙河流域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以毁灭性的方式捕捞,对沙河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目前,该团伙10名成员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首例公益诉讼案 偷鱼者赔钱还鱼又获刑
非法捕捞,不仅要受到法律惩处,还要进行经济赔偿。
11月30日上午10时,长江武汉渔政码头,12位执法人员代3名违禁在长江捕鱼的被告人,将73.76公斤成鱼、13.83万尾鱼苗放还长江。此前11月17日,武汉市硚口区法院判处首批违禁渔鱼案,3名被告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除分别判处拘役4至6个月外,还要求其按捕捞量的4倍放还鱼。
此次活动,是水上分局会同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的首例“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打击犯罪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工作目标。
据了解,3名被告人涉及两宗案件。一起是其中1名被告人3月份在长江电捕鱼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住,查获渔获物5.65公斤。一起是5月份另外2名被告人两次夜入长江,电捕鱼20.64公斤,后被渔政巡查人员截获。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应邀就两案造成的长江生态损害进行评估。经评估,在电捕鱼中,不仅被电击中的鱼只有25%被捞起,还会影响到鱼类种群的自然补充。因此,弥补水域鱼类损失至少要4倍补偿。
这次放还的鱼中。有青、草、鳊、鲫、花鲢、白鲢、黄颡7种,全部是长江原鱼种,放归长江,相当于回故乡。
■ 首例截获案 水中一根绳头牵出3名下网人
查办“十年禁渔”案,武汉警方抓动态管控,通过对重点捕捞水域的巡控,查获了一批案件。
7月22日,水上公安分局抓获非法捕捞嫌疑人3名,收缴地笼6副约76米,渔获物21.4公斤。
7月21日下午,白浒山派出所副所长郭红韶带队在阳逻长江大桥下游巡逻时发现,在江边树林里看到一截绑在树上的绳头,牵出江中有用于暗藏的捕捞地笼。根据多年工作经验,民警判定,凌晨“4时至6时”是收地笼黄金时间。22日凌晨4时,2名民警、1名辅警在江边埋伏蹲守。不到半个小时,3个人影出现在岸边并迅速下水。民警等其收网准备上岸时,一举将3人抓获,现场收缴渔获物21.4公斤,并查扣作案用地笼6副、长约76米,玻璃钢船1艘,充气汽车内胎1个。
据突击审讯,3名嫌疑人李某国、胡某祥、胡某福,均为武汉本地人,一直打零工,见江水上涨,特意去买来地笼准备捞鱼虾贩卖,还没卖一次就被抓了。
■ 首例超声波捕鱼案 招牌菜引出偷鱼“一条龙”
5月12日晚,水上公安分局联合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二大队在长江水域(汉南邓南段)抓获两名涉嫌非法捕捞的嫌疑人,当场缴获特种捕鱼设备一套及野生鱼类数十斤,依法扣押快艇一艘。
数月前,警方接到群众举报,长江汉南邓南段水域,有人组织非法捕鱼,警方联合长江渔政成立行动小组走访发现,江边一家餐馆生意火爆。据了解,该店老板姓邓,经营餐馆十多年,主要提供各类江鲜,其菜品中有长江特有的“石扁头”鱼。
嫌疑人行动非常谨慎,自家开有餐馆,捕销一条龙,且离长江近,很难获取证据,民警多次布控,终于在一天晚11时,将两名带狗捕鱼的嫌疑人抓获,当场还查获一台超声波探鱼机。
据悉,有别于传统电打鱼,这种设备利用超声波专门针对底层优质水产品鱼类进行捕捞,此类案件在湖北省内尚属首例。
…出击…
■ 水上警方联合执法整顿渔具市场
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活动“发生在江面,根子在岸上”。为此,警方紧盯渔具制销和售卖渔获等环节,推动“水岸联治”、标本兼治。会同渔政、市场等部门深入重点部位,严厉查处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渔获物等行为。
通过近半个月的线索摸排,执法人员最终确认位于慈惠街五环路的武汉铁力变压器有限公司存在大量的销售、维修非法捕捞渔具行为。
9月3日上午8时,7名执法人员迅速进入该公司进行搜查取证,发现该公司仓库存有大量非法捕捞设备、网具、逆变器,还专门设置了维修禁渔设备的房间,并有大量湖北省内外的各类电鱼装备在等待修理。在先期控制取证后,水上公安分局、东西湖公安分局、市渔政部门在东西湖区开展联合执法,当日共计查获各型号电网捞660个、各品牌电鱼逆变器131个、拖网高频机23台、电极杆20根、电子鱼竿1套等一批禁用渔具,一举端掉我市最大的一个销售禁用渔具的窝点。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
(长江日报记者尹勤兵)
…探访…
■ 长江日报记者走访武汉渔具市场
电捕鱼机绝迹一线一钩受欢迎
长江日报讯(记者孙珺 潘璐)从2020年7月1日起,武汉市启动了长江汉江武汉段十年全面禁渔。渔民上岸转产安置,严格执法打击非法捕捞,同时加强市场监管,严查禁用渔具,同时斩断市场链条。半年过去了,渔具市场上还有非法禁用渔具吗?长江日报记者近日探访了前进四路电子市场和硚口荣东社区的渔具店。
在前进四路的一家售卖电子器材的店里,记者问老板是否有超声波电鱼工具,老板说:“现在哪里敢卖那些东西呢。前阵子市场上有一家卖电鱼工具的店被查了。”另一家的老板告诉记者,因为前进四路是卖电子产品的,所以之前卖电鱼工具的店有侥幸心理,觉得查不到这边来,或者查得不严,把东西藏在阁楼里就能“躲过”。“现在连网上都搜索不到这玩意了,也不会再有人生产这些东西。那些喜欢钓鱼的,也不会碰这些杀伤力太大的东西。”
武汉市禁渔办负责人告诉记者,9月份武汉市成功打掉了规模最大的一处销售禁用渔具窝点,同时为期一个月的打击制造销售禁用渔具行为专项行动效果显著,下一步将持续宣传禁渔的各项措施,让市场上电动捕鱼器和超声波电鱼装置保持“绝迹”状态。
26日,记者走访硚口区荣东社区的十几家渔具店。周末不少“钓友”在店里选购钓具。银丰渔具老板告诉记者,“十年禁渔”关于垂钓的规定,“钓友”们都是第一时间关注并了解了,并且很快转变了钓鱼思路。“单线多钩、路亚鱼钩不玩了,钓鱼目的就是休闲,并不在于大量捕鱼。”
“以前钓鱼主流人群在40岁以上,现在基本上是二三十岁小伙子。”华盛商行老板向记者描述当下的市场。青年钓友的加入,也催生了钓具市场向着休闲、科技方向发展,鞋包帽服一应俱全,遮阳也不能落下,气垫床等都丰富起来。“人们钓鱼为了放缓生活节奏、释放压力和保持身体健康,这是趋势。”
十年禁渔并不阻止休闲垂钓,但必须严守一人一竿一线一钩,武汉市禁渔办多次在杨泗港长江大桥和长江二桥这些垂钓人群聚集的地方向“钓友”宣传相关规定,同时严查市场上一线多钩的非法钓具,并且于10月底集中拆解销毁了一批非法捕捞器具,让文明垂钓持续深入人心。(长江日报)#看长江就是在看中国#
今年6月,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告:自2020年7月1日零时起,长江武汉经开区(汉南区)新河口以下至新洲区举水河口江段,汉江蔡甸区谢八家以下至汉阳区南岸咀江段,实施“十年常年禁渔”,解禁时间另行通知。
禁渔期间,严格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捕捞船只进入禁渔水域开展捕捞作业。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实行专项管理。
禁令实施后,武汉市公安局结合武汉水域特点,第一时间制定发布了《全市公安机关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水上公安专业分局为主,组建长江禁渔工作专班。同时,由市、区公安机关“一把手”牵头,建立安保“河长制”,对流经15个公安分局的两江六河(长江、汉江、举水河、倒水河、滠水河、府河、通顺河、金水河)进行分段管理,形成合力。警方对违禁案件一律溯源追查、破案手段一律专业支撑、顶风作案一律从严处理、案件办理一律快侦快诉;对“电毒炸”“绝户网”等非法作业方式“零容忍”;紧盯涉嫌组织化、团伙化的非法捕捞,以及非法猎捕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犯罪案件,快处现行案件,串并在侦案件,深挖系列案件,确保打击到位。
截至12月25日,武汉警方共计查获非法捕捞犯罪案件7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00余名(均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移交渔政行政处罚案件30余起,收缴渔获物1500余公斤,“电打鱼”、地笼等非法渔具80余副,查扣涉案船舶20余艘。
■ “十年禁渔”首案 心存侥幸的他成了首犯
7月3日10时许,水上分局舵落口所和东西湖区渔政部门联合执法时,在大蔡家湾附近汉江水域,现行抓获正在使用地笼进行非法捕捞的犯罪嫌疑人蔡某。
警察现场拍摄的照片显示,渔获物为一只野生甲鱼及几条江鱼。
据悉,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强制刑事措施,此案件为长江汉江武汉段十年禁渔期内的首案。
■ 缴获最多案 拦河“起篓子”被一锅端
在武汉市新洲区与黄冈市团风县交界处的沙河辛冲河段,一伙不法分子非法架设拦河大罾(一种用木棍或竹竿做支架的方形渔网)、“迷魂阵”等禁用渔具,以毁灭性的方式捕捞。
8月19日凌晨,新洲公安分局50多名警力秘密埋伏在此,待3名犯罪嫌疑人驾车来起网时将其一举擒获。当场抓获非法捕捞团伙成员10名,扣押运输车辆5辆、船只1艘、渔网200余米,查获非法渔获1000余公斤。
非法捕鱼点人迹罕至。为破获此案,民警5次实地踏勘,摸清周边地形,掌握该团伙活动规律和骨干成员组成后,从清晨一直蹲守至天亮,现场将10名嫌犯全部抓获,查获非法渔获1000余公斤,其数量为今年之最。
警方查明,该团伙以王某先为首,成员固定,分工明确,下网、收网、搬运、售卖均有专人负责,他们在沙河流域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以毁灭性的方式捕捞,对沙河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目前,该团伙10名成员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首例公益诉讼案 偷鱼者赔钱还鱼又获刑
非法捕捞,不仅要受到法律惩处,还要进行经济赔偿。
11月30日上午10时,长江武汉渔政码头,12位执法人员代3名违禁在长江捕鱼的被告人,将73.76公斤成鱼、13.83万尾鱼苗放还长江。此前11月17日,武汉市硚口区法院判处首批违禁渔鱼案,3名被告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除分别判处拘役4至6个月外,还要求其按捕捞量的4倍放还鱼。
此次活动,是水上分局会同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的首例“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打击犯罪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工作目标。
据了解,3名被告人涉及两宗案件。一起是其中1名被告人3月份在长江电捕鱼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住,查获渔获物5.65公斤。一起是5月份另外2名被告人两次夜入长江,电捕鱼20.64公斤,后被渔政巡查人员截获。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应邀就两案造成的长江生态损害进行评估。经评估,在电捕鱼中,不仅被电击中的鱼只有25%被捞起,还会影响到鱼类种群的自然补充。因此,弥补水域鱼类损失至少要4倍补偿。
这次放还的鱼中。有青、草、鳊、鲫、花鲢、白鲢、黄颡7种,全部是长江原鱼种,放归长江,相当于回故乡。
■ 首例截获案 水中一根绳头牵出3名下网人
查办“十年禁渔”案,武汉警方抓动态管控,通过对重点捕捞水域的巡控,查获了一批案件。
7月22日,水上公安分局抓获非法捕捞嫌疑人3名,收缴地笼6副约76米,渔获物21.4公斤。
7月21日下午,白浒山派出所副所长郭红韶带队在阳逻长江大桥下游巡逻时发现,在江边树林里看到一截绑在树上的绳头,牵出江中有用于暗藏的捕捞地笼。根据多年工作经验,民警判定,凌晨“4时至6时”是收地笼黄金时间。22日凌晨4时,2名民警、1名辅警在江边埋伏蹲守。不到半个小时,3个人影出现在岸边并迅速下水。民警等其收网准备上岸时,一举将3人抓获,现场收缴渔获物21.4公斤,并查扣作案用地笼6副、长约76米,玻璃钢船1艘,充气汽车内胎1个。
据突击审讯,3名嫌疑人李某国、胡某祥、胡某福,均为武汉本地人,一直打零工,见江水上涨,特意去买来地笼准备捞鱼虾贩卖,还没卖一次就被抓了。
■ 首例超声波捕鱼案 招牌菜引出偷鱼“一条龙”
5月12日晚,水上公安分局联合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二大队在长江水域(汉南邓南段)抓获两名涉嫌非法捕捞的嫌疑人,当场缴获特种捕鱼设备一套及野生鱼类数十斤,依法扣押快艇一艘。
数月前,警方接到群众举报,长江汉南邓南段水域,有人组织非法捕鱼,警方联合长江渔政成立行动小组走访发现,江边一家餐馆生意火爆。据了解,该店老板姓邓,经营餐馆十多年,主要提供各类江鲜,其菜品中有长江特有的“石扁头”鱼。
嫌疑人行动非常谨慎,自家开有餐馆,捕销一条龙,且离长江近,很难获取证据,民警多次布控,终于在一天晚11时,将两名带狗捕鱼的嫌疑人抓获,当场还查获一台超声波探鱼机。
据悉,有别于传统电打鱼,这种设备利用超声波专门针对底层优质水产品鱼类进行捕捞,此类案件在湖北省内尚属首例。
…出击…
■ 水上警方联合执法整顿渔具市场
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活动“发生在江面,根子在岸上”。为此,警方紧盯渔具制销和售卖渔获等环节,推动“水岸联治”、标本兼治。会同渔政、市场等部门深入重点部位,严厉查处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渔获物等行为。
通过近半个月的线索摸排,执法人员最终确认位于慈惠街五环路的武汉铁力变压器有限公司存在大量的销售、维修非法捕捞渔具行为。
9月3日上午8时,7名执法人员迅速进入该公司进行搜查取证,发现该公司仓库存有大量非法捕捞设备、网具、逆变器,还专门设置了维修禁渔设备的房间,并有大量湖北省内外的各类电鱼装备在等待修理。在先期控制取证后,水上公安分局、东西湖公安分局、市渔政部门在东西湖区开展联合执法,当日共计查获各型号电网捞660个、各品牌电鱼逆变器131个、拖网高频机23台、电极杆20根、电子鱼竿1套等一批禁用渔具,一举端掉我市最大的一个销售禁用渔具的窝点。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
(长江日报记者尹勤兵)
…探访…
■ 长江日报记者走访武汉渔具市场
电捕鱼机绝迹一线一钩受欢迎
长江日报讯(记者孙珺 潘璐)从2020年7月1日起,武汉市启动了长江汉江武汉段十年全面禁渔。渔民上岸转产安置,严格执法打击非法捕捞,同时加强市场监管,严查禁用渔具,同时斩断市场链条。半年过去了,渔具市场上还有非法禁用渔具吗?长江日报记者近日探访了前进四路电子市场和硚口荣东社区的渔具店。
在前进四路的一家售卖电子器材的店里,记者问老板是否有超声波电鱼工具,老板说:“现在哪里敢卖那些东西呢。前阵子市场上有一家卖电鱼工具的店被查了。”另一家的老板告诉记者,因为前进四路是卖电子产品的,所以之前卖电鱼工具的店有侥幸心理,觉得查不到这边来,或者查得不严,把东西藏在阁楼里就能“躲过”。“现在连网上都搜索不到这玩意了,也不会再有人生产这些东西。那些喜欢钓鱼的,也不会碰这些杀伤力太大的东西。”
武汉市禁渔办负责人告诉记者,9月份武汉市成功打掉了规模最大的一处销售禁用渔具窝点,同时为期一个月的打击制造销售禁用渔具行为专项行动效果显著,下一步将持续宣传禁渔的各项措施,让市场上电动捕鱼器和超声波电鱼装置保持“绝迹”状态。
26日,记者走访硚口区荣东社区的十几家渔具店。周末不少“钓友”在店里选购钓具。银丰渔具老板告诉记者,“十年禁渔”关于垂钓的规定,“钓友”们都是第一时间关注并了解了,并且很快转变了钓鱼思路。“单线多钩、路亚鱼钩不玩了,钓鱼目的就是休闲,并不在于大量捕鱼。”
“以前钓鱼主流人群在40岁以上,现在基本上是二三十岁小伙子。”华盛商行老板向记者描述当下的市场。青年钓友的加入,也催生了钓具市场向着休闲、科技方向发展,鞋包帽服一应俱全,遮阳也不能落下,气垫床等都丰富起来。“人们钓鱼为了放缓生活节奏、释放压力和保持身体健康,这是趋势。”
十年禁渔并不阻止休闲垂钓,但必须严守一人一竿一线一钩,武汉市禁渔办多次在杨泗港长江大桥和长江二桥这些垂钓人群聚集的地方向“钓友”宣传相关规定,同时严查市场上一线多钩的非法钓具,并且于10月底集中拆解销毁了一批非法捕捞器具,让文明垂钓持续深入人心。(长江日报)#看长江就是在看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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