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 大快人心1济宁一原村书记李某甲被查处,殴打村民、贪污罪、职务侵占罪...】
近日,济宁通报一原党支部书记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被提起公诉,对村民杨某某拳打脚踢,致杨某某鼻骨骨折、面部损伤.....
济宁一原党支部书记,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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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小飞,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70********,汉族,初中文化,原嘉**县马集镇**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镇**村,住所地**。
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拘留,同日被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执行拘留;
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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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
本案由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监察工作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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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李某甲构成贪污罪的事实。
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马集镇辖区内的洙水河升级改造工程,需占用**村的土地,被告人在协助镇政府统计上报永久性占地亩数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报本村村民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四家永久性占地亩数的手段,骗取征地补偿款62033.4元,并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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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人李某甲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事实。
1
1.2011年6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山东******有限公司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种**村666.7935亩土地,用于种植良种,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本村主任李某丙和村会计李某乙,将村集体土地租金中的30000元私分,其中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乙各分得10000元。案发后,李某丙、李某乙二人分别将侵占的10000元退给经开区监工委。
2
2.2012年6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山东******有限公司因单方面终止与**村土地租赁合同,支付给了**村违约金180034.24元,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违约金中的80034.24元据为己有。
3
3.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马集镇辖区内的洙水河升级改造工程,需占用李庄村的土地,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的9.3835亩土地登记在其妻子马某某和其长子李某丁名下,并将该9.3835亩集体土地补偿款52547元据为己有。
4
4.2018年年底,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马集镇启动紫薇小镇项目,需占用**村的土地,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34.41亩土地登记在其妻子马某某名下,并将该34.41亩集体土地补偿款34410元据为己有。
5
综上,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甲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占有村集体财产共计人民币196991.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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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李某甲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事实。
2004年12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熟食店内购买熟食,在店内遇到马集镇杨庄村开村民杨某某,被告人李某甲无事生非,以杨某某磨面坊磨的面黑为借口,要求杨某某为其付购买的熟食钱,遭拒绝后,被告人李某甲对杨某某拳打脚踢,致杨某某鼻骨骨折、面部损伤,经法医鉴定,杨某某鼻骨骨折为轻伤,面部损伤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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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村干部履历表、嘉祥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卷宗材料、洙水河航道改造工程附着物补偿表、李庄村洙水河航道升级征地补偿发放明细表、农村信用社转账凭证、紫薇小镇土地流转金及青苗补偿发放明细表、山东******有限公司收款收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李某乙、姜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嘉祥县公安局关于对杨某某的伤情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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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工作之便侵吞国家财产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马集镇政府工作之便,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侵吞国家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之便,将村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和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12309 中国检察网
近日,济宁通报一原党支部书记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被提起公诉,对村民杨某某拳打脚踢,致杨某某鼻骨骨折、面部损伤.....
济宁一原党支部书记,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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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小飞,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70********,汉族,初中文化,原嘉**县马集镇**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镇**村,住所地**。
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拘留,同日被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执行拘留;
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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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
本案由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监察工作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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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李某甲构成贪污罪的事实。
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马集镇辖区内的洙水河升级改造工程,需占用**村的土地,被告人在协助镇政府统计上报永久性占地亩数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报本村村民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四家永久性占地亩数的手段,骗取征地补偿款62033.4元,并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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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人李某甲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事实。
1
1.2011年6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山东******有限公司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种**村666.7935亩土地,用于种植良种,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本村主任李某丙和村会计李某乙,将村集体土地租金中的30000元私分,其中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乙各分得10000元。案发后,李某丙、李某乙二人分别将侵占的10000元退给经开区监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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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2年6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山东******有限公司因单方面终止与**村土地租赁合同,支付给了**村违约金180034.24元,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违约金中的80034.24元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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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马集镇辖区内的洙水河升级改造工程,需占用李庄村的土地,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的9.3835亩土地登记在其妻子马某某和其长子李某丁名下,并将该9.3835亩集体土地补偿款52547元据为己有。
4
4.2018年年底,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马集镇启动紫薇小镇项目,需占用**村的土地,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34.41亩土地登记在其妻子马某某名下,并将该34.41亩集体土地补偿款34410元据为己有。
5
综上,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甲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占有村集体财产共计人民币196991.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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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李某甲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事实。
2004年12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熟食店内购买熟食,在店内遇到马集镇杨庄村开村民杨某某,被告人李某甲无事生非,以杨某某磨面坊磨的面黑为借口,要求杨某某为其付购买的熟食钱,遭拒绝后,被告人李某甲对杨某某拳打脚踢,致杨某某鼻骨骨折、面部损伤,经法医鉴定,杨某某鼻骨骨折为轻伤,面部损伤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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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村干部履历表、嘉祥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卷宗材料、洙水河航道改造工程附着物补偿表、李庄村洙水河航道升级征地补偿发放明细表、农村信用社转账凭证、紫薇小镇土地流转金及青苗补偿发放明细表、山东******有限公司收款收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李某乙、姜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嘉祥县公安局关于对杨某某的伤情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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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工作之便侵吞国家财产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马集镇政府工作之便,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侵吞国家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之便,将村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和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12309 中国检察网
【#济宁# 大快人心1济宁一原村书记李某甲被查处,殴打村民、贪污罪、职务侵占罪...】
近日,济宁通报一原党支部书记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被提起公诉,对村民杨某某拳打脚踢,致杨某某鼻骨骨折、面部损伤.....
济宁一原党支部书记,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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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小飞,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70********,汉族,初中文化,原嘉**县马集镇**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镇**村,住所地**。
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拘留,同日被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执行拘留;
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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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
本案由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监察工作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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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李某甲构成贪污罪的事实。
(网络配图)
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马集镇辖区内的洙水河升级改造工程,需占用**村的土地,被告人在协助镇政府统计上报永久性占地亩数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报本村村民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四家永久性占地亩数的手段,骗取征地补偿款62033.4元,并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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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人李某甲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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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6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山东******有限公司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种**村666.7935亩土地,用于种植良种,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本村主任李某丙和村会计李某乙,将村集体土地租金中的30000元私分,其中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乙各分得10000元。案发后,李某丙、李某乙二人分别将侵占的10000元退给经开区监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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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2年6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山东******有限公司因单方面终止与**村土地租赁合同,支付给了**村违约金180034.24元,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违约金中的80034.24元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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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马集镇辖区内的洙水河升级改造工程,需占用李庄村的土地,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的9.3835亩土地登记在其妻子马某某和其长子李某丁名下,并将该9.3835亩集体土地补偿款52547元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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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8年年底,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马集镇启动紫薇小镇项目,需占用**村的土地,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34.41亩土地登记在其妻子马某某名下,并将该34.41亩集体土地补偿款34410元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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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甲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占有村集体财产共计人民币196991.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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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李某甲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事实。
2004年12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熟食店内购买熟食,在店内遇到马集镇杨庄村开村民杨某某,被告人李某甲无事生非,以杨某某磨面坊磨的面黑为借口,要求杨某某为其付购买的熟食钱,遭拒绝后,被告人李某甲对杨某某拳打脚踢,致杨某某鼻骨骨折、面部损伤,经法医鉴定,杨某某鼻骨骨折为轻伤,面部损伤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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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村干部履历表、嘉祥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卷宗材料、洙水河航道改造工程附着物补偿表、李庄村洙水河航道升级征地补偿发放明细表、农村信用社转账凭证、紫薇小镇土地流转金及青苗补偿发放明细表、山东******有限公司收款收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李某乙、姜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嘉祥县公安局关于对杨某某的伤情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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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工作之便侵吞国家财产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马集镇政府工作之便,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侵吞国家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之便,将村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和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12309 中国检察网
近日,济宁通报一原党支部书记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被提起公诉,对村民杨某某拳打脚踢,致杨某某鼻骨骨折、面部损伤.....
济宁一原党支部书记,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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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小飞,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70********,汉族,初中文化,原嘉**县马集镇**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镇**村,住所地**。
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拘留,同日被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执行拘留;
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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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
本案由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监察工作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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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李某甲构成贪污罪的事实。
(网络配图)
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马集镇辖区内的洙水河升级改造工程,需占用**村的土地,被告人在协助镇政府统计上报永久性占地亩数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报本村村民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四家永久性占地亩数的手段,骗取征地补偿款62033.4元,并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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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人李某甲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事实。
(网络配图)
1
1.2011年6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山东******有限公司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种**村666.7935亩土地,用于种植良种,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本村主任李某丙和村会计李某乙,将村集体土地租金中的30000元私分,其中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乙各分得10000元。案发后,李某丙、李某乙二人分别将侵占的10000元退给经开区监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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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2年6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山东******有限公司因单方面终止与**村土地租赁合同,支付给了**村违约金180034.24元,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违约金中的80034.24元据为己有。
3
3.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马集镇辖区内的洙水河升级改造工程,需占用李庄村的土地,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的9.3835亩土地登记在其妻子马某某和其长子李某丁名下,并将该9.3835亩集体土地补偿款52547元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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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8年年底,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马集镇启动紫薇小镇项目,需占用**村的土地,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34.41亩土地登记在其妻子马某某名下,并将该34.41亩集体土地补偿款34410元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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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甲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占有村集体财产共计人民币196991.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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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李某甲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事实。
2004年12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熟食店内购买熟食,在店内遇到马集镇杨庄村开村民杨某某,被告人李某甲无事生非,以杨某某磨面坊磨的面黑为借口,要求杨某某为其付购买的熟食钱,遭拒绝后,被告人李某甲对杨某某拳打脚踢,致杨某某鼻骨骨折、面部损伤,经法医鉴定,杨某某鼻骨骨折为轻伤,面部损伤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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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村干部履历表、嘉祥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卷宗材料、洙水河航道改造工程附着物补偿表、李庄村洙水河航道升级征地补偿发放明细表、农村信用社转账凭证、紫薇小镇土地流转金及青苗补偿发放明细表、山东******有限公司收款收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李某乙、姜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嘉祥县公安局关于对杨某某的伤情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
利用工作之便侵吞国家财产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马集镇政府工作之便,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侵吞国家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之便,将村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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