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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

原告:李爱群,
女,族,
住无人书店店主。身份证号码
电话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
第三人:李东海
北京首恒博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诉讼与请求

1:请法院撤销商评委对无人书店35类,41类商标注销的错误的裁决。
2:李东海所属行业与我并不在一个行业,素无交集,未有任何利害冲突。他并未对国内其他众多不知名无人模式商标提起商标无效申请,独独对知名无人模式商标“无人书店”提起无效申请,是为有目的的恶意申请,请追查李东海与天猫无人书店及其他无人书店的代理关系,追查他恶意无效申请之责任。
3:在商标局发给无人书店的商标无效申请材料中,并未有无效申请者提供的证据材料,请追查有无证据材料,调查李东海与商标局有无利益勾搭。
商标无效申请材料没直接送到我手中。以上两种情况,属于商标局的程序违法,请法院调查。

事实与理由:
原告实体店飞帆旧书店创建于2002年,于2007年经工商局注册登记。2009年原告因为身兼多职分身无力创建无人书店模式。2005年,因为想引导社会诚信,正式挂牌无人书店。
2015年3月11日红网长沙报道无人书店并在全国红网发了通稿。湖南电视台,华夏经纬网,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中国新闻网等中央一级媒体在2015年滚动报道无人书店,无人书店在2016年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已经是全国知名。
对于商评委认为争议商标“无人书店”使用在“流动图书馆”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认定,答辩如下:
无人书店在售卖时没有老板在场监督,与服务的内容“无人”对称。无人书店与其他书店一样必须有人上书下架,有顾客请老板帮忙找书属正常情况。装有监控摄像头是为了保证消费者及店子的安全,如发生火灾等重大意外情况可以追查原因。这些都是正常店铺营业的必须措施。消费者能够理解不至于误认。
无人书店在被申请商标无效前,天猫无人书店曾广告侵权无人书店,使无人书店网络搜索完全被覆盖。无人书店以此发起对天猫的广告侵权诉状,天猫无人书店曾威胁要取消无人书店商标无效。
天猫无人书店明知商标为无人书店所有,仍然恶意在广告媒体上作狂轰滥炸的宣传使用,在无人书店提起的维权起诉期间都未曾停止。如果判无人书店商标无效,那么凭借天猫无人书店等的强大实力,任何他人的商标都可以被变成天猫所有,使得在后使用人天猫形成事实上的垄断,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影响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从长远看最终有损消费者利益。
对于商评委认为争议商标“无人书店”使用在“流动图书馆”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认定,答辩如下:
无人书店第41类商标获准将无人书店商标使用在:
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流动图书馆,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提供在线录像,动物园服务,组织彩票发行类别。
意思就是说,无人书店可以选择将无人书店商标使用在这上面的任何一类上,也可以选择不使用,并不一定非得要将无人书店商标使用在其中某一类别。无人书店商标与使用在流动图书馆商品上没有必须使用的强制关系。我拥有选择的权利。就比如我是一个女人,我有选择做妈妈的权利,我也有选择不做妈妈的权利。不能因为我不选择做妈妈,就说我不是女人,这种逻辑不成立。商评委的逻辑不够严谨,属于适用错误。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体现的是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具体的行为人诚实、守信,合理竞争,不搭便车,不获取应当属于他人的利益。《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体现的是公序良俗原则,所保护的是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以及政治、宗教、民族、文化等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无人书店作为代表新时期人民诚信风尚的公益书店,经媒体向全国推出后,一直在竭尽全力推广属于社会主义道德的诚信风尚,为传播中华传统文华及推广法律知识,为减少社会伤害,为政府与民众沟通之间,尽量起到了作为桥梁的作用。在商标被侵权严重至影响正常营业后,还在尽最后一份力宣传诚信守法。
商标法第十条一款七项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决。法律的最终目的也是最大限度的降低社会伤害成本。如果判无人书店商标无效,将会伤害无人书店作为在先权利人的权益,也与减少社会伤害的法律目的,也与中央一再强调的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垄断及不正当竞争打击力度的文件精神不符合。与市场公平竞争精神不符合。
关于商评委作出:无人书店易被人识别为对服务内容特点的描述性词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难以被视为商标识别,不具有标识服务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对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之判定。
答辩如下:
无人书店用于注册的飞帆旧书店,在长沙大学城已经营12年(实际不止,此处以工商登记计算)。无人书店是店主用10年时间摸索试探才最终成功。
无人书店在2015年便经红网,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媒体播报,引发国内党媒及自媒体滚播。
无人书店在申请商标注册前,便已得到教育,机械,图书馆,法律,房产,艺术,宗教,征信,安防,电商,新媒体,新闻,税务,文明办等等行业的重点关注与支持。深受青年学生喜爱,是大数据研究的对象,也是各方人士观察中国文明程度及探寻传统文化的窗口,无人书店作为一个完全信任陌生人的书店,给了读书人情感上的慰藉与温情。
无人的意思是“没有人”,同意,书店的意思是“购买书籍的场所”,同意。“无人”与“书店”两者并无必须的关联。经过无人书店长期使用,经过全国媒体滚动播报。在商标注册前,“无人”与“书店”已经结合起来,形成了知名商标“无人书店,”
其显著性强,识别度高,关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商评委属于误判。
无人书店从申请注册到获准注册,经历了审查与公告期。在4-6个月公示期加9个月公告期间(记得我们实质审核期长于这个时间。就是因为我们当时显著性极强,国家商标局才给我们核发商标)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提出反驳意见申请主张。在无人书店等待核准注册的长达一年多的审核期内,并无任何人提出异议申请无人书店相关利害权利。
以无人书店的公益性质,没有财力去搞任何关系。申请及注册过程中完全依法合规,经得起审查。
无人书店自2009年试行至今已有10年,没有用任何强制技术手段,完全凭的是店主信任,顾客自觉,能生存至今,体现的是社会文明的提高。
无人书店经核准注册了35类,41类商标,还有美术商标。如果三重商标加在先创始人身份都保护不了一个无人书店,如果判无人书店商标无效,群众将会以为法院支持恃强凌弱支持不正当竞争,不符合中央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违法成本,保护中小企业创新研发成果的规定与精神。
无人书店商标系客观形成,申请、审批程序合法,商标权理应受法律保护!无人书店作为在先权利人其权益应该得到保护。其作为全国闻名书店,在2015年经媒体报道后,在国内引发对诚信的关注与讨论,在2018年后引发国内引发天猫,新华书店,腾讯等等公司对无人书店的模仿潮,无人书店对推动书店发展,对传播文化事业起到了不可忽略的作用。无人书店作为知名商标更应受到法律保护。

综上,无人书店是正能量!理应得到鼓励支持而不是侵权打压。

此致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具状人:李爱群

                                          2019年11月9日

附件:1、证据及来源;

2、证人及身份号码和联系方式。 https://t.cn/EhGn2g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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