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法院被指罔顾事实判决 无理指责外省中院生效判决
来源:商讯 发布时间: 2022-06-22 356 次浏览
导语:被告协助完成项目查封保全财产,原告轻率解封致使工程款无法收回,协议均为原告用章,溧阳法院被指罔顾事实判决,无理指责外省中院生效判决,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怒告主审法官。
2022年2月28日,溧阳市人民法院(2021)苏0841民初2385号一审判决如下:
一、姜法忠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5947371元及利息(其中14643800元的利息应自2021年1月15日起计算;1303571元的利息应自2021年4月23日起计算,均按LPR利息计息)。
二、驳回原告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依据
根据溧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溧阳法院认为本案原告龙海公司系根据与被告姜法忠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而提起的诉讼,如何审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也即如何审定给高姜法忠与龙海公司的法律关系,应是本案审理的关键。法院认定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应认定被告姜法忠系以个人名义承包了龙海上海分公司。但从该合同内容上看,该合同违反了我国建筑法对于建筑企业资质要求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但双方在合同中关于姜法忠应对承包上海分公司经营期间对外产生的债权债务向龙海建工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的内容,以双方对承包经营期间内部责任清算承担的约定,仍应参照适用。故法院认为被告姜法忠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依据《内部承包合同》代位要求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因错误解封而产生的损失。
被告不服判决
对此该案被告人姜法忠不服判。姜法忠表示,2011年龙海公司承揽了内蒙古的厂房工程,并将工程转包他人,其时我与龙海公司有业务合作,个人承包了龙海公司的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无营业执照,龙海公司将位于内蒙古的厂房项目交于上海分公司管理。2014年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龙海公司法人张龙海亲自前往内蒙古鄂尔多斯法院诉讼工程发包单位(鸿泰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并以自己公司的土地作抵押,申请法院保全查封了发包方的房地产在建项目。后在发包方承诺将价值536万的房屋转到龙海公司的名下,并另汇款支付二百万元给龙海公司,龙海公司与工程发包方泓泰重工于2015年9月在内蒙古鄂尔多斯中院达成调解协议,龙海公司申请法院解除了对发包方的财产保全。后来泓泰重工未能按约继续支付工程款,期间房地产又被其他法院执行查封变卖。因实际施工方长期向龙海公司讨要不到工程款提起诉讼。工程所在地法院判决龙海公司支付工程款,龙海公司又在溧阳法院将我告上法庭要求我赔偿龙海公司所谓因支付工程款的损失二千万元加利息,溧阳法院对龙海公司自己解封保全理应自己承担后果的确凿事实未作任何认定,而是极其荒唐的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依据(内部承包合同)代位要求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因错误解封而产生的损失”。
被告人怒告主审法官
该案被告人姜法忠认为溧阳法院主审法官判决错误对我提供的重要证据予以无视,竟然如此糊弄当事人。试问溧阳法院是否有权判决认定外省的中级人民法院解封违法?是否有权判决要当事人向鄂尔多斯中院主张赔偿责任?被告人已向有关部门怒告该案主审法官枉法判决并提起上诉。
法律界人士观点:
法律界专家就此案分析指出,该案的关键点不在于是否适用《经营承包合同》,而在于该案被告人是否承担了该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职能,该案当事人姜法忠尽管前期管理了涉案工程,但龙海公司对发包方提起诉讼,已经接管了该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职能,龙海公司起诉并将发包方土地与在建工程查封,已经化解并挽救了项目可能的损失。但该案原告龙海公司后主动解封财产冻结,对该项目的损失负有全部责任。
本案关键在于该案判决的主审法官忽视被告提供的重要证据,有枉法裁判嫌疑。同时作为县级法院在判决书中指责外省中级法院裁判错误也是不合法的。
外省中院生效民事调解书
2015年9月16日,龙海公司与鸿泰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发包方)、达拉特旗鼎邦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第二条内容如下:为帮助鸿泰公司、鼎邦公司渡过难关,在双方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同时,龙海公司申请法院解除对鼎邦公司在售房产的查封,用于鼎邦公司以所解封房产办理抵押、申请银行贷款;鼎邦公司、鸿泰公司申请对法院解除对龙海公司位于江苏省溧阳市燕城大道北侧、东泰路东侧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溧国用(2013)第07434、面积为9431平方米土地的查封。
2015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4)鄂商初字第8号,经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达成和解协议。确定实际完成工程款10800万元,已付5730万元,尚欠5070万元。并约定鸿泰公司对剩余工程款支付方式及付款时间。并确定如三方都能按照2015年9月16日签订的《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则本调解协议的各项内同均不再履行。(转发来源: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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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被告协助完成项目查封保全财产,原告轻率解封致使工程款无法收回,协议均为原告用章,溧阳法院被指罔顾事实判决,无理指责外省中院生效判决,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怒告主审法官。
2022年2月28日,溧阳市人民法院(2021)苏0841民初2385号一审判决如下:
一、姜法忠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5947371元及利息(其中14643800元的利息应自2021年1月15日起计算;1303571元的利息应自2021年4月23日起计算,均按LPR利息计息)。
二、驳回原告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依据
根据溧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溧阳法院认为本案原告龙海公司系根据与被告姜法忠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而提起的诉讼,如何审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也即如何审定给高姜法忠与龙海公司的法律关系,应是本案审理的关键。法院认定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应认定被告姜法忠系以个人名义承包了龙海上海分公司。但从该合同内容上看,该合同违反了我国建筑法对于建筑企业资质要求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但双方在合同中关于姜法忠应对承包上海分公司经营期间对外产生的债权债务向龙海建工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的内容,以双方对承包经营期间内部责任清算承担的约定,仍应参照适用。故法院认为被告姜法忠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依据《内部承包合同》代位要求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因错误解封而产生的损失。
被告不服判决
对此该案被告人姜法忠不服判。姜法忠表示,2011年龙海公司承揽了内蒙古的厂房工程,并将工程转包他人,其时我与龙海公司有业务合作,个人承包了龙海公司的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无营业执照,龙海公司将位于内蒙古的厂房项目交于上海分公司管理。2014年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龙海公司法人张龙海亲自前往内蒙古鄂尔多斯法院诉讼工程发包单位(鸿泰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并以自己公司的土地作抵押,申请法院保全查封了发包方的房地产在建项目。后在发包方承诺将价值536万的房屋转到龙海公司的名下,并另汇款支付二百万元给龙海公司,龙海公司与工程发包方泓泰重工于2015年9月在内蒙古鄂尔多斯中院达成调解协议,龙海公司申请法院解除了对发包方的财产保全。后来泓泰重工未能按约继续支付工程款,期间房地产又被其他法院执行查封变卖。因实际施工方长期向龙海公司讨要不到工程款提起诉讼。工程所在地法院判决龙海公司支付工程款,龙海公司又在溧阳法院将我告上法庭要求我赔偿龙海公司所谓因支付工程款的损失二千万元加利息,溧阳法院对龙海公司自己解封保全理应自己承担后果的确凿事实未作任何认定,而是极其荒唐的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依据(内部承包合同)代位要求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因错误解封而产生的损失”。
被告人怒告主审法官
该案被告人姜法忠认为溧阳法院主审法官判决错误对我提供的重要证据予以无视,竟然如此糊弄当事人。试问溧阳法院是否有权判决认定外省的中级人民法院解封违法?是否有权判决要当事人向鄂尔多斯中院主张赔偿责任?被告人已向有关部门怒告该案主审法官枉法判决并提起上诉。
法律界人士观点:
法律界专家就此案分析指出,该案的关键点不在于是否适用《经营承包合同》,而在于该案被告人是否承担了该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职能,该案当事人姜法忠尽管前期管理了涉案工程,但龙海公司对发包方提起诉讼,已经接管了该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职能,龙海公司起诉并将发包方土地与在建工程查封,已经化解并挽救了项目可能的损失。但该案原告龙海公司后主动解封财产冻结,对该项目的损失负有全部责任。
本案关键在于该案判决的主审法官忽视被告提供的重要证据,有枉法裁判嫌疑。同时作为县级法院在判决书中指责外省中级法院裁判错误也是不合法的。
外省中院生效民事调解书
2015年9月16日,龙海公司与鸿泰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发包方)、达拉特旗鼎邦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第二条内容如下:为帮助鸿泰公司、鼎邦公司渡过难关,在双方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同时,龙海公司申请法院解除对鼎邦公司在售房产的查封,用于鼎邦公司以所解封房产办理抵押、申请银行贷款;鼎邦公司、鸿泰公司申请对法院解除对龙海公司位于江苏省溧阳市燕城大道北侧、东泰路东侧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溧国用(2013)第07434、面积为9431平方米土地的查封。
2015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4)鄂商初字第8号,经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达成和解协议。确定实际完成工程款10800万元,已付5730万元,尚欠5070万元。并约定鸿泰公司对剩余工程款支付方式及付款时间。并确定如三方都能按照2015年9月16日签订的《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则本调解协议的各项内同均不再履行。(转发来源:商讯)
首付43万 “抢〞梅林关精装三房怎么
样??
朋友今天约我去龙华民乐梅林关看一个笋盘,说
是价格特实惠,开发商急需资金周转,以前卖
130多万的三房,现在仅售80几万。还带精装修
交房,梅林关地铁口300米,一站到福田。绝版
地段。周边生活配套齐全,物超所值。投资自住
均可。
朋友们你们说首付42万入手一套怎么样呢?这地
段值不值这个价?#深圳买房 #深圳 #龙华买房
#梅林关 #民乐 #龙华笋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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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里资讯一点通# 【#杭州二手房自主交易实现全流程线上服务#】8日记者从杭州市住保房管局获悉,为更好地满足民众自主交易需求,近日杭州市住保房管局对去年上线的二手房自主交易服务移动端进行了升级,新增购房资格前置核查、意向合同网签、资金保障服务、按揭贷款服务四项功能,全面建成了“二手房自主交易全流程服务”应用场景,营造更为高效透明安全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环境。
据悉,此次全新上线的“二手房自主交易全流程服务”应用场景将售购信息发布、房源核验挂牌、意向合同网签、转让合同网签、交易资金交割等功能整合到“掌上”,提供全流程线上服务。
买方可通过“浙里办”APP“e房通”应用进入“购房一件事——二手住房”,点击“我要看房”,在选择心仪的自主挂牌房源后即可发起购房意向。如所购房屋为限购区域住宅的,系统将提示需在线办理限购查档手续,填报身份、婚姻、户籍、住房等情况信息,并拍照上传证照资料的电子影像。
经系统核验符合购房资格条件的,购房意向即自动传输至房东。自提交限购查档后至交易完毕或交易终止期间,买方不能再提交其他限购范围内住宅的限购查档申请。
参照交易惯例,选择通过第三方账户交割交易资金的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前,增加意向合同网签环节:由双方协商,对自主交易的转让价格、定金支付、签约时间、交房条件等重要事项进行事先约定,并网上签署意向合同,为签订正式转让合同做好充分准备。据悉,一旦线上签订意向合同,交易房源将即时锁定,防止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
与此同时,为保障自主交易资金交割安全,平台还新增交易资金提存公证服务,选择该项服务后,购房定金、房款均需打入公证部门开设在银行的专用资金账户,由公证部门根据意向合同、转让合同的约定在条件成就时向卖方划转资金。
“所有证照信息首次填报后全流程可重复使用,减少人工重复录入;所有申请事项均可在网上操作办结,免去多地跑的烦恼;所有环节状态均以‘快递信息追踪’形式直观展现,方便查询。”工作人员介绍,此后买卖双方选择的交易方式变得更多,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中介传统交易模式,也可选择自主交易新模式。
目前,杭州全新上线的“二手房自主交易全流程服务”应用场景适用于该市上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滨江区、钱塘区五个区范围内的二手房自主交易(包括住宅及非住宅)。(中国新闻网,图为资料图)https://t.cn/A6X1fg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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