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疫情观察# 最新!浙江调整重点人员健康管理措施:对高风险地区人员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境外入境人员,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2、3、5、7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其中第7天不再要求“双采双检”。对上述核酸检测结果阴性者,继续实施3天居家健康监测,第3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结束健康管理措施;如不具备居家健康监测条件的,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我省口岸入境且目的地为省内的人员,结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由目的地设区市政府统筹负责,闭环转运至目的地实施居家健康监测。
我省口岸入境且目的地为省外的人员,结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承诺3天内不再返回浙江的,可经目的地疫情防控部门同意后“点对点”接回;也可经目的地疫情防控部门同意后,购买离浙火车票、机票,“健康码”暂时转绿码,“点对点”转运至离浙交通站点自行前往目的地。
对省外口岸入境且目的地为我省的人员,在第一入境地实施健康管理措施未满10天的,入浙后按照现行闭环转运要求转运至目的地,补齐“7+3”健康管理措施。对上海口岸入境且目的地为我省的人员,在上海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后,转运至嘉兴继续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4天,期满后由目的地设区市政府统筹负责,闭环转运至省内目的地实施3天居家健康监测。
对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人员,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有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7天旅居史的人员应暂来浙返浙。对已来浙返浙的,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第1、2、3、5、7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
对国内疫情中风险地区人员,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有国内疫情中风险地区7天旅居史的人员应暂缓来浙返浙。对已来浙返浙的,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在第1、4、7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的,采取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
对国内疫情低风险地区人员等,实施3天日常健康监测,落实“三天两检”
有国内疫情低风险地区(即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的其他地区)7天旅居史的人员应暂缓来浙返浙。对已来浙返浙的,实施3天日常健康监测,其间落实“三天两检”:即在发现后的第1、3天分别完成1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结束健康管理措施。
对同时空伴随人员(即与阳性感染者在同时间段同一空间出现的人员,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除外)、须持核酸检测报告离开所在地区或全域核酸检测地区的人员、途经有涉疫风险交通枢纽的人员等,实施3天日常健康监测,落实“三天两检”。
对密切接触者,实施“7+3”健康管理措施
发生较大规模疫情时,为缓解集中隔离点资源严重不足,可实施“5+5”健康管理措施:即“5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5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第1、2、3、5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第2、5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
对次密切接触者,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如隔离观察期间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且对应的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前2次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的,可于第7天解除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如密切接触者前2次核酸检测有阳性结果,将次密切接触者调整为密切接触者,并按规定管理。
对省内疫情发生地人员分类实施健康管理措施
省内发生本土疫情后,各设区市根据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活动轨迹和疫情传播风险大小划定高中低风险区。将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居住地、活动频繁且疫情传播风险较高的工作地和活动地等区域划为高风险区,原则上以居住小区(村)为单位划定,可根据流调研判结果调整风险区域范围,采取足不出户、上门服务等管控措施。将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停留和活动一定时间,且可能具有疫情传播风险的工作地和活动地等区域划为中风险区,风险区域范围根据流调研判结果划定,采取人不出区、错峰取物等管控措施。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的其他地区为低风险区,采取个人防护、避免聚集等防范措施,低风险区人员倡导非必要不离开本区域,确需跨市流动的应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省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外溢至省内其他设区市的,参照上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员流动健康管理措施执行。省疫情防控办可根据省内疫情形势,动态调整健康管理措施,并及时对外发布。
其他
如省外出现社会面阳性感染者,但尚未划定中高风险地区的,可经专家研判后,临时对该阳性感染者的居住地、活动地、工作地等参照高风险区进行管理;对阳性感染者所在的乡镇(街道)参照中风险区进行管理;对阳性感染者所在的县(市、区)参照低风险区进行管理。待当地划分并公布中高风险地区后,再进行调整。
对已出现社会面阳性感染者的其他涉疫情况,经省卫生健康委综合评估、省疫情防控办同意,可对有涉疫相关地区、特定区域旅居史、接触史的人员临时采取相应健康管理措施。
对因发生疫情实行全域封闭管理地区、静态管理地区来浙返浙人员,可参考当地管控政策确定在浙期间的健康管理措施。其中:要求足不出户的全域封闭管理地区、静态管理地区来浙返浙人员,参照高风险地区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要求不出小区的全域封闭管理地区、静态管理地区来浙返浙人员,参照中风险地区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上述须执行健康管理措施的来浙返浙人员,对其高中低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认定,如无特殊说明的,原则上自其抵浙之日起往前追溯7天。#浙江疫情#
境外入境人员,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2、3、5、7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其中第7天不再要求“双采双检”。对上述核酸检测结果阴性者,继续实施3天居家健康监测,第3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结束健康管理措施;如不具备居家健康监测条件的,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我省口岸入境且目的地为省内的人员,结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由目的地设区市政府统筹负责,闭环转运至目的地实施居家健康监测。
我省口岸入境且目的地为省外的人员,结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承诺3天内不再返回浙江的,可经目的地疫情防控部门同意后“点对点”接回;也可经目的地疫情防控部门同意后,购买离浙火车票、机票,“健康码”暂时转绿码,“点对点”转运至离浙交通站点自行前往目的地。
对省外口岸入境且目的地为我省的人员,在第一入境地实施健康管理措施未满10天的,入浙后按照现行闭环转运要求转运至目的地,补齐“7+3”健康管理措施。对上海口岸入境且目的地为我省的人员,在上海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后,转运至嘉兴继续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4天,期满后由目的地设区市政府统筹负责,闭环转运至省内目的地实施3天居家健康监测。
对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人员,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有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7天旅居史的人员应暂来浙返浙。对已来浙返浙的,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第1、2、3、5、7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
对国内疫情中风险地区人员,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有国内疫情中风险地区7天旅居史的人员应暂缓来浙返浙。对已来浙返浙的,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在第1、4、7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的,采取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
对国内疫情低风险地区人员等,实施3天日常健康监测,落实“三天两检”
有国内疫情低风险地区(即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的其他地区)7天旅居史的人员应暂缓来浙返浙。对已来浙返浙的,实施3天日常健康监测,其间落实“三天两检”:即在发现后的第1、3天分别完成1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结束健康管理措施。
对同时空伴随人员(即与阳性感染者在同时间段同一空间出现的人员,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除外)、须持核酸检测报告离开所在地区或全域核酸检测地区的人员、途经有涉疫风险交通枢纽的人员等,实施3天日常健康监测,落实“三天两检”。
对密切接触者,实施“7+3”健康管理措施
发生较大规模疫情时,为缓解集中隔离点资源严重不足,可实施“5+5”健康管理措施:即“5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5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第1、2、3、5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第2、5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
对次密切接触者,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如隔离观察期间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且对应的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前2次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的,可于第7天解除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如密切接触者前2次核酸检测有阳性结果,将次密切接触者调整为密切接触者,并按规定管理。
对省内疫情发生地人员分类实施健康管理措施
省内发生本土疫情后,各设区市根据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活动轨迹和疫情传播风险大小划定高中低风险区。将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居住地、活动频繁且疫情传播风险较高的工作地和活动地等区域划为高风险区,原则上以居住小区(村)为单位划定,可根据流调研判结果调整风险区域范围,采取足不出户、上门服务等管控措施。将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停留和活动一定时间,且可能具有疫情传播风险的工作地和活动地等区域划为中风险区,风险区域范围根据流调研判结果划定,采取人不出区、错峰取物等管控措施。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的其他地区为低风险区,采取个人防护、避免聚集等防范措施,低风险区人员倡导非必要不离开本区域,确需跨市流动的应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省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外溢至省内其他设区市的,参照上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员流动健康管理措施执行。省疫情防控办可根据省内疫情形势,动态调整健康管理措施,并及时对外发布。
其他
如省外出现社会面阳性感染者,但尚未划定中高风险地区的,可经专家研判后,临时对该阳性感染者的居住地、活动地、工作地等参照高风险区进行管理;对阳性感染者所在的乡镇(街道)参照中风险区进行管理;对阳性感染者所在的县(市、区)参照低风险区进行管理。待当地划分并公布中高风险地区后,再进行调整。
对已出现社会面阳性感染者的其他涉疫情况,经省卫生健康委综合评估、省疫情防控办同意,可对有涉疫相关地区、特定区域旅居史、接触史的人员临时采取相应健康管理措施。
对因发生疫情实行全域封闭管理地区、静态管理地区来浙返浙人员,可参考当地管控政策确定在浙期间的健康管理措施。其中:要求足不出户的全域封闭管理地区、静态管理地区来浙返浙人员,参照高风险地区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要求不出小区的全域封闭管理地区、静态管理地区来浙返浙人员,参照中风险地区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上述须执行健康管理措施的来浙返浙人员,对其高中低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认定,如无特殊说明的,原则上自其抵浙之日起往前追溯7天。#浙江疫情#
【派普诺资讯:通知文件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工作指南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委、发展改革委,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委、发展改革委,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城市管理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各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22号)要求,加快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我们组织编制了《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结果是确定城市燃气管道改造项目清单及分年度改造计划的重要依据。各地要抓紧建立统筹协作机制、制定工作规则、明确责任清单等,科学有序开展城市燃气管道、厂站和设施老化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区分轻重缓急,立即改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管道和设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先进经验做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2022年6月21日
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工作指南
第一条 为指导各地做好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工作,依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等标准规范,制订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确定的需开展评估的燃气管道、厂站和设施。具体包括:
1.市政管道和庭院管道:运行年限满20年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运行年限不足20年但存在安全隐患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拟暂不更新改造的球墨铸铁管道;
2.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下同):运行年限满20年的立管,运行年限不足20年但存在安全隐患的立管;
3.厂站和设施:存在超设计运行年限、安全间距不足、临近人员密集区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大等一种或多种情形的燃气厂站和设施。
第三条 按照“谁拥有、谁负责”原则,燃气专业经营单位负责其拥有的市政管道和燃气厂站、设施的老化评估工作。燃气专业经营单位可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或按照要求自行开展评估。根据日常掌握情况直接确定列入更新改造范围的管道和设施,不需再组织评估。
庭院管道和立管的老化评估,各地可委托燃气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或直接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开展。
各地要加强评估结果真实性、准确性管控,对违规出具失实报告的评估机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 各地应根据管道压力及权属等实际情况综合研判,合理确定评估机构。
1.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
(1)属于压力管道的,由具备相应特种设备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燃气专业经营单位开展评估;其中最高工作压力大于0.4MPa的,考虑其安全风险与重要程度,建议由具备相应特种设备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2)不属于压力管道的,可由燃气专业经营单位自行开展评估。
2.燃气厂站和设施:
(1)燃气专业经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评估或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2)特种设备范围内的储罐、汇管等,由具备相应特种设备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鼓励规模较大、管理规范、具备能力的燃气专业经营单位按照规定申请特种设备检验资质,并承担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工作及定期检验工作。
组织开展评估要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制定工作方案,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专门工作组,评估工作过程中保持工作组人员稳定。
第五条 委托人依据有关规定与评估机构按照公平公开原则协商确定评估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过去3年平均市场价格。评估费用与评估验收结果质量相挂钩。
第六条 制定评估工作方案要考虑评估对象类型、管道材质、压力等级等重要情况,并将管道和设施本体安全状况作为评估重点。
1.市政管道和庭院管道:
(1)属于压力管道的,参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及相关技术标准规定;
(2)不属于压力管道的,基于管道材质、使用年限、阴极保护、外防腐层破损、腐蚀与泄漏及安全间距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立管:基于管道材质、使用年限、腐蚀与泄漏、包裹占压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厂站和设施:
(1)存在安全间距不足、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大等问题的,进行整体安全评估;
(2)存在超设计运行年限等问题的,进行局部安全评估;
(3)特种设备范围内的储罐、汇管等,参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及相关技术标准规定。
第七条 划分评估单元要遵循“同材质、同时段”原则。
1.市政管道:设计压力、材质相同,同时竣工并投入运行,连续长度原则上不超过5公里。
2.庭院管道和立管:同一住宅小区或同一片区住宅小区,同时竣工并投入运行。
3.厂站和设施:
(1)进行整体安全评估的,以单个厂站为评估单元;
(2)进行局部安全评估的,以厂站内某一(类)设施为评估单元。
第八条 组织开展评估要充分利用燃气管道和设施的设计资料、竣工资料、运行维护记录、泄漏检测记录、维修改造记录、隐患排查记录、检验检测记录等信息,相关数据宜为3年内数据。
第九条 各地指导评估机构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结合资料审查、宏观检查等情况,组织对管道和设施进行现场检验检测,并加强现场管理,严格遵守作业程序,确保现场安全和工作质量。
第十条 评估完成后按照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确定评估结果:
(1)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2)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可继续运行;
(3)限期改造;
(4)立即改造。
评估结果为“符合安全运行要求”或“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可继续运行”的,要明确下次评估时间。评估结果为“限期改造”的,要明确具体时间,具体时间不大于3年,即不晚于2025年。
属于特种设备的管道和设施在检验有效期内,运行工况、安全状态、周边环境等未发生明显变化的,可不再组织评估,直接参照检验结果确定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 编制评估报告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根据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详细说明评估方法、评估过程、评估结论等,提出需要采取的安全管控措施或改造意见要清楚具体。
第十二条 各地要加强对评估结果的验收管理,制定并严格实施奖惩措施,并在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验收不合格的,追究评估机构责任,并重新组织评估。
第十三条 燃气专业经营单位要将评估资料统一归档,结合评估工作进一步完善燃气管道和设施材质、压力、位置关系、运行安全状况等基本信息以及周边水文、地质等外部环境信息,并纳入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加强精细化管理。
各地要将评估重要信息纳入燃气监管系统,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进燃气监管系统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深度融合,实现燃气管道和设施动态监管。
附件:
1.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依据
2.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情况表
3.燃气厂站和设施老化评估情况表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委、发展改革委,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委、发展改革委,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城市管理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各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22号)要求,加快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我们组织编制了《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结果是确定城市燃气管道改造项目清单及分年度改造计划的重要依据。各地要抓紧建立统筹协作机制、制定工作规则、明确责任清单等,科学有序开展城市燃气管道、厂站和设施老化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区分轻重缓急,立即改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管道和设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先进经验做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2022年6月21日
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工作指南
第一条 为指导各地做好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工作,依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等标准规范,制订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确定的需开展评估的燃气管道、厂站和设施。具体包括:
1.市政管道和庭院管道:运行年限满20年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运行年限不足20年但存在安全隐患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拟暂不更新改造的球墨铸铁管道;
2.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下同):运行年限满20年的立管,运行年限不足20年但存在安全隐患的立管;
3.厂站和设施:存在超设计运行年限、安全间距不足、临近人员密集区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大等一种或多种情形的燃气厂站和设施。
第三条 按照“谁拥有、谁负责”原则,燃气专业经营单位负责其拥有的市政管道和燃气厂站、设施的老化评估工作。燃气专业经营单位可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或按照要求自行开展评估。根据日常掌握情况直接确定列入更新改造范围的管道和设施,不需再组织评估。
庭院管道和立管的老化评估,各地可委托燃气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或直接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开展。
各地要加强评估结果真实性、准确性管控,对违规出具失实报告的评估机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 各地应根据管道压力及权属等实际情况综合研判,合理确定评估机构。
1.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
(1)属于压力管道的,由具备相应特种设备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燃气专业经营单位开展评估;其中最高工作压力大于0.4MPa的,考虑其安全风险与重要程度,建议由具备相应特种设备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2)不属于压力管道的,可由燃气专业经营单位自行开展评估。
2.燃气厂站和设施:
(1)燃气专业经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评估或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2)特种设备范围内的储罐、汇管等,由具备相应特种设备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鼓励规模较大、管理规范、具备能力的燃气专业经营单位按照规定申请特种设备检验资质,并承担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工作及定期检验工作。
组织开展评估要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制定工作方案,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专门工作组,评估工作过程中保持工作组人员稳定。
第五条 委托人依据有关规定与评估机构按照公平公开原则协商确定评估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过去3年平均市场价格。评估费用与评估验收结果质量相挂钩。
第六条 制定评估工作方案要考虑评估对象类型、管道材质、压力等级等重要情况,并将管道和设施本体安全状况作为评估重点。
1.市政管道和庭院管道:
(1)属于压力管道的,参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及相关技术标准规定;
(2)不属于压力管道的,基于管道材质、使用年限、阴极保护、外防腐层破损、腐蚀与泄漏及安全间距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立管:基于管道材质、使用年限、腐蚀与泄漏、包裹占压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厂站和设施:
(1)存在安全间距不足、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大等问题的,进行整体安全评估;
(2)存在超设计运行年限等问题的,进行局部安全评估;
(3)特种设备范围内的储罐、汇管等,参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及相关技术标准规定。
第七条 划分评估单元要遵循“同材质、同时段”原则。
1.市政管道:设计压力、材质相同,同时竣工并投入运行,连续长度原则上不超过5公里。
2.庭院管道和立管:同一住宅小区或同一片区住宅小区,同时竣工并投入运行。
3.厂站和设施:
(1)进行整体安全评估的,以单个厂站为评估单元;
(2)进行局部安全评估的,以厂站内某一(类)设施为评估单元。
第八条 组织开展评估要充分利用燃气管道和设施的设计资料、竣工资料、运行维护记录、泄漏检测记录、维修改造记录、隐患排查记录、检验检测记录等信息,相关数据宜为3年内数据。
第九条 各地指导评估机构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结合资料审查、宏观检查等情况,组织对管道和设施进行现场检验检测,并加强现场管理,严格遵守作业程序,确保现场安全和工作质量。
第十条 评估完成后按照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确定评估结果:
(1)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2)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可继续运行;
(3)限期改造;
(4)立即改造。
评估结果为“符合安全运行要求”或“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可继续运行”的,要明确下次评估时间。评估结果为“限期改造”的,要明确具体时间,具体时间不大于3年,即不晚于2025年。
属于特种设备的管道和设施在检验有效期内,运行工况、安全状态、周边环境等未发生明显变化的,可不再组织评估,直接参照检验结果确定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 编制评估报告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根据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详细说明评估方法、评估过程、评估结论等,提出需要采取的安全管控措施或改造意见要清楚具体。
第十二条 各地要加强对评估结果的验收管理,制定并严格实施奖惩措施,并在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验收不合格的,追究评估机构责任,并重新组织评估。
第十三条 燃气专业经营单位要将评估资料统一归档,结合评估工作进一步完善燃气管道和设施材质、压力、位置关系、运行安全状况等基本信息以及周边水文、地质等外部环境信息,并纳入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加强精细化管理。
各地要将评估重要信息纳入燃气监管系统,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进燃气监管系统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深度融合,实现燃气管道和设施动态监管。
附件:
1.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依据
2.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情况表
3.燃气厂站和设施老化评估情况表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一击脱离还是牛批的。
北欧加起来多少人?不到五千万的地区就变成了全世界的“模样”。那我只算北上广深,是不是就说明中国生活也比美国好啊?
现象和原因都不能区分,就像在说美国强大是因为霸权一样。是因为美国强大,才能拥有霸权,它也会因自身的衰弱而丧失霸权,这才是道理。
北欧依靠投资和各类科技产业(非劳动力聚集型)给了为数不多的国民极高的福利,在这种情况下,让男女生产力之间的差异因为需求减弱而被缩小,产生了北欧“女性地位”高的现象。
现象明明是结果的呈现,却总是把现象当做原因。不是因为和平才没有战争,是因为战争的代价够大,才能暂享和平。
想想你们这些带节奏的、性别不明的“拳虱”都未必是女性,真是可耻至极。
北欧加起来多少人?不到五千万的地区就变成了全世界的“模样”。那我只算北上广深,是不是就说明中国生活也比美国好啊?
现象和原因都不能区分,就像在说美国强大是因为霸权一样。是因为美国强大,才能拥有霸权,它也会因自身的衰弱而丧失霸权,这才是道理。
北欧依靠投资和各类科技产业(非劳动力聚集型)给了为数不多的国民极高的福利,在这种情况下,让男女生产力之间的差异因为需求减弱而被缩小,产生了北欧“女性地位”高的现象。
现象明明是结果的呈现,却总是把现象当做原因。不是因为和平才没有战争,是因为战争的代价够大,才能暂享和平。
想想你们这些带节奏的、性别不明的“拳虱”都未必是女性,真是可耻至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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