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乡村幼教须抓住“人”的要素】发布时间:2022-04-03作者:高钰霞 王海英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乡村兴则国家兴,乡村衰则国家衰。乡村兴衰系于教育,乡村教育既是乡村振兴的衡量指标,也是乡村振兴的助推利器。《教育部2022年工作要点》提出,要统筹推进乡村教育振兴和教育振兴乡村工作,将乡村教育融进乡村建设之中,在实践中形成具有教育特色、发挥教育优势的乡村振兴工作法。其中,乡村幼教是振兴乡村教育的起点,也是乡村教育发展的痛点。如何实现乡村幼教“逆风翻盘”,在补短板、扬长处中发挥乡村幼教的独特优势?关键在于留住这些人。
一要留住孩子。受城镇化进程带来的人口流动和低生育率双重影响,乡村在园幼儿数量呈下降趋势,而与此同时乡村园数量却在持续、快速增长。据教育部统计数据计算可知,平均每所乡村园在园幼儿数已从2015年的160人下降至2019年的121人,部分乡村园“一孩难求”危机显露。
如何留住孩子?要分三步走。第一步,要让孩子“有学上”。各地政府要落实“推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由注重机构行政区域覆盖向注重常住人口服务覆盖转变”新要求,合理规划和布局乡村园,确保适龄儿童就近入园,谨防撤并幼儿园从而让乡村幼儿刚有入园机会又面临入园远的问题。第二步,要让孩子“上得起学”。各地教育部门要抓住时机,乘新一轮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东风”,多渠道加快农村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建设,在人财物上给予农村政策倾斜,着力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财政托底和经费保障,努力在更高水平上实现“幼有所育”。第三步,要让孩子“上好学”。乡村在园幼儿数量减少的当下,乡村园可顺势而为,依托乡村自然资源,开展在地化、童本化、有活力的生态生活生命教育,探索“小班小园”办园模式,以适宜的师幼比、本土生长的园本课程提升保教质量,走出一条普惠优质的乡村园特色化发展之路。
二要留住教师。作为乡村幼教发展的中流砥柱,乡村园教师在培养后备人才、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肩负着重要使命。如何吸引、留住、激励乡村园教师?需要在提升岗位吸引力、激活发展内生力上出实招、下功夫。
一方面,需要政府完善用人制度,筑巢引凤。通过加大公办园核编补充力度,逐步增加乡村园教师编制数量;完善“五险一金”保障措施,提高工资收入水平,民办园还可为乡村园教师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确保非在编乡村园教师、民办园教师享有同工同酬待遇。同时强化“越是偏远、越是艰苦,待遇越高”的政策导向,增加财政拨款,完善乡村园教师生活补助政策,设置岗位津贴,确保在县域内实现城乡园教师薪酬待遇相对均衡,让乡村园原有教师“留得住”;解决好乡村园教师住房保障、婚恋生育、赡养老人等问题,鼓励年轻教师“下得去”,并能安心从教。此外,深化“县管校聘”,整合利用中小学编制,完善乡村园教职工配备。
另一方面,也要营造可供乡村园教师发挥价值的空间,固巢留凤。在乡村振兴时代背景下,乡村园教师的角色定位有了更多可能性。除了教书育人,他们也是乡村文明建设的引路人、乡村文化的传播者、乡村治理的智囊团、乡村经济的推动者……因此,我们要转变思路,因时因地创新乡村振兴的教师聘用机制,将乡村园教师对乡村建设的贡献度与工资晋升挂钩,为他们创造施展才华的舞台和空间,使其在乡村建设中大展身手,增强乡村园教师在职业上的获得感和认同感,在生活中的归属感和融入感,从而实现乡村振兴和激发乡村园教师内生力的良性互动,帮助乡村园教师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
三要留住父母。父母的陪伴对儿童健康成长有重要意义。尤其对学龄前儿童而言,父母充足而有质量的陪伴,能帮助他们尽早建立自我认同感、家庭归属感和社会价值感,为其长远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由于过去乡村就业机会少、待遇低,不少父母迫于生计,在“赚钱养家”和“陪伴孩子”之间作出了无奈选择,留守儿童及其衍生出的隔代教养、父母缺位等成为令人痛心的问题。但随着乡村振兴战略逐步推进,全国各地对进城务工人员的返乡就业施以大力支持,如贵州正安主打“乡情牌”,吸引在外务工人员回乡发展吉他制造业;湖北枝江落实资金、培训、孵化等系列举措,形成了返乡电商创业的“枝江模式”……
在此基础上,政府可“乘势而上”,以发放教育津贴、开办家长学校、购买托育服务等配套政策打好“组合牌”。同时将乡村园作为连接孩子与家长的纽带,充分发挥返乡惠农政策与教育支持政策“1+1>2”的作用,吸引孩子的父母就地就近创业就业。
乡村幼教的发展将直接推动乡村人才振兴,并以教育优势间接助力乡村产业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和组织振兴。因此,振兴乡村幼教的巨大价值不容小觑。而乡村幼教要振兴,必须牢牢抓住“人”这个关键因素,在振兴中依靠人、吸引人、发展人。
(作者单位系南京师范大学学前教育政策研究中心)
作者:高钰霞 王海英
《中国教育报》2022年04月03日第1版 版名:学前周刊
乡村兴则国家兴,乡村衰则国家衰。乡村兴衰系于教育,乡村教育既是乡村振兴的衡量指标,也是乡村振兴的助推利器。《教育部2022年工作要点》提出,要统筹推进乡村教育振兴和教育振兴乡村工作,将乡村教育融进乡村建设之中,在实践中形成具有教育特色、发挥教育优势的乡村振兴工作法。其中,乡村幼教是振兴乡村教育的起点,也是乡村教育发展的痛点。如何实现乡村幼教“逆风翻盘”,在补短板、扬长处中发挥乡村幼教的独特优势?关键在于留住这些人。
一要留住孩子。受城镇化进程带来的人口流动和低生育率双重影响,乡村在园幼儿数量呈下降趋势,而与此同时乡村园数量却在持续、快速增长。据教育部统计数据计算可知,平均每所乡村园在园幼儿数已从2015年的160人下降至2019年的121人,部分乡村园“一孩难求”危机显露。
如何留住孩子?要分三步走。第一步,要让孩子“有学上”。各地政府要落实“推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由注重机构行政区域覆盖向注重常住人口服务覆盖转变”新要求,合理规划和布局乡村园,确保适龄儿童就近入园,谨防撤并幼儿园从而让乡村幼儿刚有入园机会又面临入园远的问题。第二步,要让孩子“上得起学”。各地教育部门要抓住时机,乘新一轮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东风”,多渠道加快农村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建设,在人财物上给予农村政策倾斜,着力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财政托底和经费保障,努力在更高水平上实现“幼有所育”。第三步,要让孩子“上好学”。乡村在园幼儿数量减少的当下,乡村园可顺势而为,依托乡村自然资源,开展在地化、童本化、有活力的生态生活生命教育,探索“小班小园”办园模式,以适宜的师幼比、本土生长的园本课程提升保教质量,走出一条普惠优质的乡村园特色化发展之路。
二要留住教师。作为乡村幼教发展的中流砥柱,乡村园教师在培养后备人才、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肩负着重要使命。如何吸引、留住、激励乡村园教师?需要在提升岗位吸引力、激活发展内生力上出实招、下功夫。
一方面,需要政府完善用人制度,筑巢引凤。通过加大公办园核编补充力度,逐步增加乡村园教师编制数量;完善“五险一金”保障措施,提高工资收入水平,民办园还可为乡村园教师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确保非在编乡村园教师、民办园教师享有同工同酬待遇。同时强化“越是偏远、越是艰苦,待遇越高”的政策导向,增加财政拨款,完善乡村园教师生活补助政策,设置岗位津贴,确保在县域内实现城乡园教师薪酬待遇相对均衡,让乡村园原有教师“留得住”;解决好乡村园教师住房保障、婚恋生育、赡养老人等问题,鼓励年轻教师“下得去”,并能安心从教。此外,深化“县管校聘”,整合利用中小学编制,完善乡村园教职工配备。
另一方面,也要营造可供乡村园教师发挥价值的空间,固巢留凤。在乡村振兴时代背景下,乡村园教师的角色定位有了更多可能性。除了教书育人,他们也是乡村文明建设的引路人、乡村文化的传播者、乡村治理的智囊团、乡村经济的推动者……因此,我们要转变思路,因时因地创新乡村振兴的教师聘用机制,将乡村园教师对乡村建设的贡献度与工资晋升挂钩,为他们创造施展才华的舞台和空间,使其在乡村建设中大展身手,增强乡村园教师在职业上的获得感和认同感,在生活中的归属感和融入感,从而实现乡村振兴和激发乡村园教师内生力的良性互动,帮助乡村园教师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
三要留住父母。父母的陪伴对儿童健康成长有重要意义。尤其对学龄前儿童而言,父母充足而有质量的陪伴,能帮助他们尽早建立自我认同感、家庭归属感和社会价值感,为其长远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由于过去乡村就业机会少、待遇低,不少父母迫于生计,在“赚钱养家”和“陪伴孩子”之间作出了无奈选择,留守儿童及其衍生出的隔代教养、父母缺位等成为令人痛心的问题。但随着乡村振兴战略逐步推进,全国各地对进城务工人员的返乡就业施以大力支持,如贵州正安主打“乡情牌”,吸引在外务工人员回乡发展吉他制造业;湖北枝江落实资金、培训、孵化等系列举措,形成了返乡电商创业的“枝江模式”……
在此基础上,政府可“乘势而上”,以发放教育津贴、开办家长学校、购买托育服务等配套政策打好“组合牌”。同时将乡村园作为连接孩子与家长的纽带,充分发挥返乡惠农政策与教育支持政策“1+1>2”的作用,吸引孩子的父母就地就近创业就业。
乡村幼教的发展将直接推动乡村人才振兴,并以教育优势间接助力乡村产业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和组织振兴。因此,振兴乡村幼教的巨大价值不容小觑。而乡村幼教要振兴,必须牢牢抓住“人”这个关键因素,在振兴中依靠人、吸引人、发展人。
(作者单位系南京师范大学学前教育政策研究中心)
作者:高钰霞 王海英
《中国教育报》2022年04月03日第1版 版名:学前周刊
强×100!广东第一,全国18!
2022年以来,我校屡获知名第三方评价机构认可,稳居中国高水平民办大学前列,呈逐年上升态势。3月23日,中国科教评价网连续第十九次推出《中国大学及学科专业评价报告(2022-2023)》,在“金平果”2022中国民办普通本科院校综合竞争力排行榜100强中,我校位列全国民办高校第18位、广东省第1位。
在艾瑞深校友会网发布的“校友会2022中国大学排名”中,我校位列2022年校友会中国民办大学高校Ⅱ类(以理学及人文社科门类学科专业为优势的院校)排名第11名,在省内同类高校中排名第3。
2022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之年,党的二十大即将召开,学校将立足东莞市“双万”新起点,围绕“创百年学府,育产业精英”的办学愿景和建设“高水平应用创新型大学”的中期目标,踔厉奋发,笃行不怠,不忘初心,再创佳绩。
详情点击右方链接:https://t.cn/A66S6b6O
#今日广科头条##广东科技学院#
2022年以来,我校屡获知名第三方评价机构认可,稳居中国高水平民办大学前列,呈逐年上升态势。3月23日,中国科教评价网连续第十九次推出《中国大学及学科专业评价报告(2022-2023)》,在“金平果”2022中国民办普通本科院校综合竞争力排行榜100强中,我校位列全国民办高校第18位、广东省第1位。
在艾瑞深校友会网发布的“校友会2022中国大学排名”中,我校位列2022年校友会中国民办大学高校Ⅱ类(以理学及人文社科门类学科专业为优势的院校)排名第11名,在省内同类高校中排名第3。
2022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之年,党的二十大即将召开,学校将立足东莞市“双万”新起点,围绕“创百年学府,育产业精英”的办学愿景和建设“高水平应用创新型大学”的中期目标,踔厉奋发,笃行不怠,不忘初心,再创佳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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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印发通知】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
设置标准(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科技局、民政局、文化旅游局、市场监管局、体育局、行政审批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2022年3月7日
小编就其中重点内容进行了摘编
一起来看
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试行)
适用范围
(一)本标准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以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为培训对象的学科类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二)本标准所称学科类培训机构是指以中小学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及与其升学考试相关的延伸类项目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三)本标准所称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是指实施体育类(相关专项运动技能)、艺术类(音乐、舞蹈、戏剧戏曲、美术等)、科技类(编程、机器人、创客等)等有助于中小学生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机构名称
(一)培训机构名称应与其办学类别相符合,应与市场监管、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不得在禁止期限内使用已被撤(注)销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或学校名称、简称、特定称谓。
(二)培训机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1.行政区划:一般市辖区采用“设区市+市辖区”结构(如“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旗(县、市)采用“旗(县、市)”结构。
2.字号:由两个以上规范汉字组成 ,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部队番号,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3.行业表述: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培训+公司”;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培训+学校或中心”。表述中可以体现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如“英语培训”“围棋培训”“舞蹈培训”等。
4.组织形式:一般称“学校”“中心”“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按照具体登记类型选取使用,不得使用“总”字。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办学场所(地)
(一)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地)(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
(二)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地)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三)培训机构场所(地)应符合建筑、消防、安全、卫生、环保、抗震等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要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四)办学场所(地)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殡仪馆、医院太平间、传染病院、监狱和看守所等建筑,并且具备以下条件:
1.办学场所(地)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地)总建筑面积的2/3。体育类(除棋牌)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舞蹈、戏剧戏曲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其他类培训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2.招收小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4层及以下;招收中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5层及以下,舞蹈、戏剧戏曲类培训教室层高不低于3.5米。
3.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等不得作为培训办学场地。
4.招收寄宿学员的,要具备满足需要的住宿条件,还应当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读、生活与活动场所,学员人均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5.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6.所有教学及生活场所应符合国家关于消防、食品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或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应合格证明材料。
7.教学场地等公共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并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五)施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地)或培训点只能申办设立一个培训机构,且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能共同使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培训项目内容及时间
(一)培训机构应当坚持五育并举,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教育规律,着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培训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培训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二)培训机构开展培训项目,应落实自主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和自治区教育厅《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项目鉴定指引(试行)》要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
(三)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超纲、超范围开展培训,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旗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四)培训材料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五)线下培训机构严禁开展线上培训活动。
(六)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收费
培训机构收费应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要求。培训机构预收费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学科类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
其他
(一)培训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学科类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体育类培训机构由体育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艺术类培训机构由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科技类培训机构由科技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其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暂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
(二)培训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各盟市可根据实际进一步细化设置标准,制定监督管理办法,指导所属旗县(市、区)组织实施。设立行政审批部门的地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批和监管办法。
(三)面向各类人群(包括中小学生)提供体育、文化、科技等服务的申办者,按照原有管理体制申请设立。
(四)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攀岩、滑雪等)培训的机构,须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五)本标准实施前审批设立的培训机构,必须在2年内按照本标准要求,重新进行审核登记。主管部门每年上半年对培训机构上一年度的办学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检查,年检结果及时向社会通报。
(六)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七)面向学龄前儿童、普通高中学生的培训机构设置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八)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内教办发〔2018〕276号)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执行。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网站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
设置标准(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科技局、民政局、文化旅游局、市场监管局、体育局、行政审批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2022年3月7日
小编就其中重点内容进行了摘编
一起来看
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试行)
适用范围
(一)本标准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以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为培训对象的学科类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二)本标准所称学科类培训机构是指以中小学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及与其升学考试相关的延伸类项目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三)本标准所称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是指实施体育类(相关专项运动技能)、艺术类(音乐、舞蹈、戏剧戏曲、美术等)、科技类(编程、机器人、创客等)等有助于中小学生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机构名称
(一)培训机构名称应与其办学类别相符合,应与市场监管、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不得在禁止期限内使用已被撤(注)销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或学校名称、简称、特定称谓。
(二)培训机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1.行政区划:一般市辖区采用“设区市+市辖区”结构(如“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旗(县、市)采用“旗(县、市)”结构。
2.字号:由两个以上规范汉字组成 ,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部队番号,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3.行业表述: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培训+公司”;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培训+学校或中心”。表述中可以体现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如“英语培训”“围棋培训”“舞蹈培训”等。
4.组织形式:一般称“学校”“中心”“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按照具体登记类型选取使用,不得使用“总”字。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办学场所(地)
(一)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地)(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
(二)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地)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三)培训机构场所(地)应符合建筑、消防、安全、卫生、环保、抗震等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要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四)办学场所(地)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殡仪馆、医院太平间、传染病院、监狱和看守所等建筑,并且具备以下条件:
1.办学场所(地)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地)总建筑面积的2/3。体育类(除棋牌)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舞蹈、戏剧戏曲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其他类培训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2.招收小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4层及以下;招收中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5层及以下,舞蹈、戏剧戏曲类培训教室层高不低于3.5米。
3.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等不得作为培训办学场地。
4.招收寄宿学员的,要具备满足需要的住宿条件,还应当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读、生活与活动场所,学员人均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5.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6.所有教学及生活场所应符合国家关于消防、食品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或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应合格证明材料。
7.教学场地等公共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并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五)施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地)或培训点只能申办设立一个培训机构,且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能共同使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培训项目内容及时间
(一)培训机构应当坚持五育并举,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教育规律,着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培训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培训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二)培训机构开展培训项目,应落实自主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和自治区教育厅《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项目鉴定指引(试行)》要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
(三)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超纲、超范围开展培训,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旗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四)培训材料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五)线下培训机构严禁开展线上培训活动。
(六)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收费
培训机构收费应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要求。培训机构预收费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学科类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
其他
(一)培训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学科类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体育类培训机构由体育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艺术类培训机构由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科技类培训机构由科技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其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暂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
(二)培训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各盟市可根据实际进一步细化设置标准,制定监督管理办法,指导所属旗县(市、区)组织实施。设立行政审批部门的地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批和监管办法。
(三)面向各类人群(包括中小学生)提供体育、文化、科技等服务的申办者,按照原有管理体制申请设立。
(四)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攀岩、滑雪等)培训的机构,须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五)本标准实施前审批设立的培训机构,必须在2年内按照本标准要求,重新进行审核登记。主管部门每年上半年对培训机构上一年度的办学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检查,年检结果及时向社会通报。
(六)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七)面向学龄前儿童、普通高中学生的培训机构设置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八)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内教办发〔2018〕276号)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执行。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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