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头条# 如果有下次,我一定不会再选历史了,我一定要选物理呀!刚刚看到一位地址位于重庆的微博网友的言论,深以为然。全国的高中生们啊,如果能选理科就千万不要选文科!为啥?
看看重庆今年的本科生招生计划吧,今年重庆本科批计划招生总计62953人,但是历史类考生,仅20028人,而物理类考生,招生有42925人哦。这个比例,超过了1:2,可想而知,历史类考生,名额少了不止一半啊!
再来看看重庆这几所优秀的院校,唯一的双一流、985、211重庆大学,历史类招生仅90名,物理类招生却有1442名,差距太大了吧?唯一的211、双一流大学西南大学,北碚校区历史类招生225名,还减少了17人,而物理类招生1297名,还增加了7人。
通信类热门院校重庆邮电大学更是对文科生非常绝情,历史类仅计划招生16名,而物理类计划招生达到了惊人的2374名。医学类热门高校重庆医科大学,历史类招生减少20人,物理类招生增加35人。师范类热门重庆师范大学,历史类招生计划好夸张,直接减少154人。就连西南政法大学这所对文科生比较友好的政法院校,历史类招生计划也减少了227人。
哎,从这几所重庆市热门高校来看,历史类考生,竞争压力会越来越大,因为趋势就是减少历史类招生计划。而且,这个招生计划趋势在全国基本都类似。因此,不管是重庆的考生还是全国的高中生,我劝你一句,能选择物理类就不要选历史类,能读理科,真的不要读文科呀!
从大的方向来看,这个趋势也无可厚非,毕竟,理工类人才相较于人文社科类人才,确实对高科技行业的发展更有帮助啊!大家觉得呢? https://t.cn/E2P9S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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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从这几所重庆市热门高校来看,历史类考生,竞争压力会越来越大,因为趋势就是减少历史类招生计划。而且,这个招生计划趋势在全国基本都类似。因此,不管是重庆的考生还是全国的高中生,我劝你一句,能选择物理类就不要选历史类,能读理科,真的不要读文科呀!
从大的方向来看,这个趋势也无可厚非,毕竟,理工类人才相较于人文社科类人才,确实对高科技行业的发展更有帮助啊!大家觉得呢? https://t.cn/E2P9Ssz
#以案说法[超话]#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法院曹振堂、邓秀玲枉法裁判
我是(2019)黑1084民初2374号案件的被告,原告偷盗了我的购房合同和银行贷款合同原件,按照我购房合同原件上的房号恶意虚假诉讼,谎称我的房子是她委托我购买。
牡丹江市宁安市人民法院本案的审判长曹振堂、主审法官邓秀玲把我和原告之间频繁经济往来的银行流水款项认定”委托购房款”,支持了原告的虚假诉讼请求,仅凭原告诉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口头约定认定原告委托我购房。七次开庭,三次变更案由,民间借贷变更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变更委托合同,每次变更案由都是在审判人员过度释明以至于暗示下质证答辩结束后,三次变更案由都不成立,案由第三次变更为委托合同,却支持了最初的民间借贷的诉请变现83万,委托合同既不存在,口头协议又不成立,奇葩的判决我返还购房款,故意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枉法裁判。
原告诉称口头约定委托我替她买房,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口头约定这一事实成立,原告诉称的住宅和商铺是买了,但是,是我出资买的房,原告没有主张其委托以我名义购买住宅,而是陈述我将住宅转让给了她,2374号判决一方面认定我转让住宅给原告(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另一方面又认定我与原告在涉案门市和住宅形成委托合同关系,认定原告委托我以我名义购买本案所涉两个房屋,又认定我没有按照原告委托购买房屋(涉案两房高高耸立在那里),应将购房款退还给原告,相互矛盾,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
曹振堂、邓秀玲无视政法队伍整顿教育,无视法官责任终身制,助纣为虐,强取豪夺,伙同原告用貌似合法的诉讼干着非法的勾当,赤裸裸的打劫我合法财产是政法队伍整顿最应该清楚的害群之马!!!
我是(2019)黑1084民初2374号案件的被告,原告偷盗了我的购房合同和银行贷款合同原件,按照我购房合同原件上的房号恶意虚假诉讼,谎称我的房子是她委托我购买。
牡丹江市宁安市人民法院本案的审判长曹振堂、主审法官邓秀玲把我和原告之间频繁经济往来的银行流水款项认定”委托购房款”,支持了原告的虚假诉讼请求,仅凭原告诉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口头约定认定原告委托我购房。七次开庭,三次变更案由,民间借贷变更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变更委托合同,每次变更案由都是在审判人员过度释明以至于暗示下质证答辩结束后,三次变更案由都不成立,案由第三次变更为委托合同,却支持了最初的民间借贷的诉请变现83万,委托合同既不存在,口头协议又不成立,奇葩的判决我返还购房款,故意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枉法裁判。
原告诉称口头约定委托我替她买房,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口头约定这一事实成立,原告诉称的住宅和商铺是买了,但是,是我出资买的房,原告没有主张其委托以我名义购买住宅,而是陈述我将住宅转让给了她,2374号判决一方面认定我转让住宅给原告(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另一方面又认定我与原告在涉案门市和住宅形成委托合同关系,认定原告委托我以我名义购买本案所涉两个房屋,又认定我没有按照原告委托购买房屋(涉案两房高高耸立在那里),应将购房款退还给原告,相互矛盾,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
曹振堂、邓秀玲无视政法队伍整顿教育,无视法官责任终身制,助纣为虐,强取豪夺,伙同原告用貌似合法的诉讼干着非法的勾当,赤裸裸的打劫我合法财产是政法队伍整顿最应该清楚的害群之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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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9)黑1084民初2374号案件的被告,原告偷盗了我的购房合同和银行贷款合同原件,按照我购房合同原件上的房号恶意虚假诉讼,谎称我的房子是她委托我购买。
牡丹江市宁安市人民法院本案的审判长曹振堂、主审法官邓秀玲把我和原告之间频繁经济往来的银行流水款项认定”委托购房款”,支持了原告的虚假诉讼请求,仅凭原告诉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口头约定认定原告委托我购房。七次开庭,三次变更案由,民间借贷变更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变更委托合同,每次变更案由都是在审判人员过度释明以至于暗示下质证答辩结束后,三次变更案由都不成立,案由第三次变更为委托合同,却支持了最初的民间借贷的诉请变现83万,委托合同既不存在,口头协议又不成立,奇葩的判决我返还购房款,故意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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