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中医一定要学李可!!!!!
如果出现大出血,有生命危险了,古人有一个对付的方法“已亡之血难以骤生,未亡之气所当急固”,就是说要赶快恢复阳气的统帅作用,很快就完全止血了,病人就救活了。阴和阳的关系就是气和血的关系。
牙龈出血怎么治?(气虚)就是给他补气,比如用当归补血汤,只有两样药:黄芪与当归,当归是黄芪的一半。
我治100多例抑郁症,基本就是四逆汤,逐日加附子量,到一定程度,出一身臭汗,就有说有笑了,这个很奇怪,而且得病的大部分是大学生,家庭比较困难,环境压力比较大。我还计划用这个方子,试用于运动神经元疾病(这是个顽症,这个东西不但外国人治不了,我们也治不了),这个方子加等量制马钱子粉,看看会不会对这个病起到一定的效果。
最好的中医教材是啥?不是统编的这套东西,而是有个北京光明中医函授大学,他们的教材都是吕炳奎主编的,是最接近传统中医的。那些个教材把中医的基本体系都贯穿下来了。
所谓的古中医学其实都是汉朝以前的中医学。汉唐以后由于好些人误解里面的主要观点,所以中医就走向了歧路。近现代的、西化以后的中医,都有好多错误的看法。
那么中医复兴的路在什么地方?我说不是现代,而是2000年前的古代,不是西方,而是东方,中医的生命的灵魂是中华文化智感的结晶,走《易经)与《内经》结合(而绝对不是中西医结合),是《伤寒杂病论》,医圣张仲景创立六经辨证整套的理法方药,统病于六经之内而囊括百法,是攻克世界医学难题的一把金钥匙。
2004年在南宁的时候,刘力红带着好多研究生,都是每天起来,单纯尝附子。看看到底人体对附子的耐受有多大,究竟有什么反应,看看会不会像现在科学成分讲的附子有没有那么大的毒性。其中有很多同志在每天早上尝附子的过程中,就治了他好多病!我们这代人用附子都有亲身经历,我们的弟子都是首先自己去尝药。
中药的毒不是绝对意义上的,用错了,它能杀人用对了,那是救人的仙丹。俺就敢这么说,全世界能把附子用明白的也没几个人,李可,是个中高手。15克?在他眼里,那点儿玩意嘛用不顶,他常常给一个病人一付药用到200克以上的附子,他每个月开出的附子按吨计算。
这个高热不退应该说是好事,因为呢,寒气进入人体以后,人体的阳气就要起来抗争,这样的话就发热。
没有阳气就没生命。从养生治病的经历来看:阳萎则病,阳衰则危,阳亡则死;所以救阳,护阳,温阳养阳,通阳,一刻不可忘;治病用药切切不可伤阳。所以古人云:万病不治求之于肾。求之于肾就是救阳气。
肿瘤这个东西最早产生的是阳虚,阳气虚了以后慢慢就结成小块儿,然后逐渐长大,成为一个影响人生命的东西,所以我治疗肿瘤的时候,找原点,还是在阳气上下工夫。
我把这个病的东西做了一个总结,不管你的表里内外,四肢关节,五官九窍,五脏六腑,不管哪一个地方,只要阳气不到位那就是病。
有个老师姓颜,在高原地区工作几十年,得了心脏病,平均半年住在医院。1995年3月份,他再次发生心衰,当地最高水平的西医认为没有希望了,家属不死心,拾出来后,我开始插手治疗,三剂破格救心汤,600克附子,三天后,能下炕了。
打那以后我就再也不用滋阴降火的这些东西了。其实这个过程就把胃气进一步损伤,最后连元气也保不住了,就是死亡。但自从那次以后,我就认识到所谓的热那是一种“相火离位,土不伏火,元阳虚弱”,这么种外散的表现。你从这个角度去敛它,就把它敛住了。但是如果不在生死关头你也体会不到这一点。所以说这个过程你没有亲身经历啊,就不可能去鉴别历史传承下来的几十万张中医方子中,哪些正确,哪些不正确。
反正你不管它什么病,只要危及生命了,就赶快把阳气先救回来,别让它跑散。但是意外的情况,比如说肿瘤病人,大量地用抗生素,又做过放疗、化疗……放、化疗对人体的摧残很厉害的,做过以后喝水都要吐啊,更别说吃东西。这样的人要先救他的胃气,等什么时候胃气恢复一点,你再治病。所以我们现在就是在给一些错误的医疗方法擦屁股,这个费了我们很大的劲,几乎每一个病人都有这么个过程。
中医治病就是在保护、启动病人自我修复的功能,相反相激,调动机体自身的对抗外邪的力量。所以用附子剂的过程中,会出现很多毛病,很多不舒服,或吐或泻,那都是人的元气逐渐恢复,可以和体内的敌人干仗,正邪相争,这不是坏现象。病人吃了这药后十分难受,经常给我打电话,有时一天打十几个电话,凡是有我弟子的地方他们就负责解释了,有的地方就写成很简要的资料,来一个病人以后就发一份,看了之后心中有数,就不会发慌。
中医的首要问题是继承,现在谈不到发展,连基本的东西都没有继承下来,发展什么?
如果出现大出血,有生命危险了,古人有一个对付的方法“已亡之血难以骤生,未亡之气所当急固”,就是说要赶快恢复阳气的统帅作用,很快就完全止血了,病人就救活了。阴和阳的关系就是气和血的关系。
牙龈出血怎么治?(气虚)就是给他补气,比如用当归补血汤,只有两样药:黄芪与当归,当归是黄芪的一半。
我治100多例抑郁症,基本就是四逆汤,逐日加附子量,到一定程度,出一身臭汗,就有说有笑了,这个很奇怪,而且得病的大部分是大学生,家庭比较困难,环境压力比较大。我还计划用这个方子,试用于运动神经元疾病(这是个顽症,这个东西不但外国人治不了,我们也治不了),这个方子加等量制马钱子粉,看看会不会对这个病起到一定的效果。
最好的中医教材是啥?不是统编的这套东西,而是有个北京光明中医函授大学,他们的教材都是吕炳奎主编的,是最接近传统中医的。那些个教材把中医的基本体系都贯穿下来了。
所谓的古中医学其实都是汉朝以前的中医学。汉唐以后由于好些人误解里面的主要观点,所以中医就走向了歧路。近现代的、西化以后的中医,都有好多错误的看法。
那么中医复兴的路在什么地方?我说不是现代,而是2000年前的古代,不是西方,而是东方,中医的生命的灵魂是中华文化智感的结晶,走《易经)与《内经》结合(而绝对不是中西医结合),是《伤寒杂病论》,医圣张仲景创立六经辨证整套的理法方药,统病于六经之内而囊括百法,是攻克世界医学难题的一把金钥匙。
2004年在南宁的时候,刘力红带着好多研究生,都是每天起来,单纯尝附子。看看到底人体对附子的耐受有多大,究竟有什么反应,看看会不会像现在科学成分讲的附子有没有那么大的毒性。其中有很多同志在每天早上尝附子的过程中,就治了他好多病!我们这代人用附子都有亲身经历,我们的弟子都是首先自己去尝药。
中药的毒不是绝对意义上的,用错了,它能杀人用对了,那是救人的仙丹。俺就敢这么说,全世界能把附子用明白的也没几个人,李可,是个中高手。15克?在他眼里,那点儿玩意嘛用不顶,他常常给一个病人一付药用到200克以上的附子,他每个月开出的附子按吨计算。
这个高热不退应该说是好事,因为呢,寒气进入人体以后,人体的阳气就要起来抗争,这样的话就发热。
没有阳气就没生命。从养生治病的经历来看:阳萎则病,阳衰则危,阳亡则死;所以救阳,护阳,温阳养阳,通阳,一刻不可忘;治病用药切切不可伤阳。所以古人云:万病不治求之于肾。求之于肾就是救阳气。
肿瘤这个东西最早产生的是阳虚,阳气虚了以后慢慢就结成小块儿,然后逐渐长大,成为一个影响人生命的东西,所以我治疗肿瘤的时候,找原点,还是在阳气上下工夫。
我把这个病的东西做了一个总结,不管你的表里内外,四肢关节,五官九窍,五脏六腑,不管哪一个地方,只要阳气不到位那就是病。
有个老师姓颜,在高原地区工作几十年,得了心脏病,平均半年住在医院。1995年3月份,他再次发生心衰,当地最高水平的西医认为没有希望了,家属不死心,拾出来后,我开始插手治疗,三剂破格救心汤,600克附子,三天后,能下炕了。
打那以后我就再也不用滋阴降火的这些东西了。其实这个过程就把胃气进一步损伤,最后连元气也保不住了,就是死亡。但自从那次以后,我就认识到所谓的热那是一种“相火离位,土不伏火,元阳虚弱”,这么种外散的表现。你从这个角度去敛它,就把它敛住了。但是如果不在生死关头你也体会不到这一点。所以说这个过程你没有亲身经历啊,就不可能去鉴别历史传承下来的几十万张中医方子中,哪些正确,哪些不正确。
反正你不管它什么病,只要危及生命了,就赶快把阳气先救回来,别让它跑散。但是意外的情况,比如说肿瘤病人,大量地用抗生素,又做过放疗、化疗……放、化疗对人体的摧残很厉害的,做过以后喝水都要吐啊,更别说吃东西。这样的人要先救他的胃气,等什么时候胃气恢复一点,你再治病。所以我们现在就是在给一些错误的医疗方法擦屁股,这个费了我们很大的劲,几乎每一个病人都有这么个过程。
中医治病就是在保护、启动病人自我修复的功能,相反相激,调动机体自身的对抗外邪的力量。所以用附子剂的过程中,会出现很多毛病,很多不舒服,或吐或泻,那都是人的元气逐渐恢复,可以和体内的敌人干仗,正邪相争,这不是坏现象。病人吃了这药后十分难受,经常给我打电话,有时一天打十几个电话,凡是有我弟子的地方他们就负责解释了,有的地方就写成很简要的资料,来一个病人以后就发一份,看了之后心中有数,就不会发慌。
中医的首要问题是继承,现在谈不到发展,连基本的东西都没有继承下来,发展什么?
#关注2022全国两会# 【全国人大代表张婧婧:#建议打拐信息资源共享# #设立全国打拐专项基金#】“拐卖妇女,是一种严重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这一行为将人视为商品进行交易,侵犯了基本人权,更导致许多家庭破裂”,全国人大代表、景德镇陶瓷大学国际学院院长张婧婧也关注到了妇女拐卖问题,她建议通过多种举措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包括要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的法定刑,实施“买卖同罪”,同时,在打拐的技术上,她建议要加强跨地域合作以及信息资源共享,加大科技投入,实施“网上打拐”“网上解救”和DNA亲子鉴定工作。
实现罪刑相当 对于拐卖妇女行为实施“买卖同罪”
张婧婧建议,要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的法定刑,实施“买卖同罪”,通过法律手段加大打击力度。张婧婧认为,凡是拐卖妇女,不论是哪个环节,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窝藏妇女行为之一的,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均应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惩处。办案中,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罪与罪的界限,特别是拐卖妇女罪与介绍婚姻收取钱物行为,防止扩大打击面或者放纵犯罪。
她认为,现实生活中存在有“买”,才会有“卖”,“因此从打击力度的角度而言,收买的社会危害性会更大,如果大家都不会购买,那么怎么可能存在拐卖现象呢?因此建议实施买卖同罪、提高收买的法定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对于法定刑过轻,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以及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构成犯罪方面,提高基础法定刑对于打拐有着重要意义。
张婧婧表示,从法律最高刑期来看,确实不难理解为何会有“买熊猫判10年,但是买妇女判三年”的这一热评。理性思考,应当比较的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和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案件实际判罚的刑期是多少。在实际的判例中,收买被拐卖妇女通常伴随着非法拘禁、强奸、强迫劳动等等,情节特别严重的,刑期可达十年以上;而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常也伴随着购买、虐待、杀死等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刑期也是十年以上。这样看似乎没有什么明显的悬殊,但在实际的案件中,会存在收买被拐卖妇女量刑太轻的问题。
张婧婧认为,某一个特定罪名到底应该判几年才符合抽象层面的“罪与罚相对应”很难有一个确切的答案,但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明显低于购买受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量刑,“刑法上的量刑写得那么明白,买‘人’的刑罚轻,买‘动物’的刑重,难道不觉得荒谬吗?”虽然刑法规定了收买之后的伴随其他犯罪行为(如强奸、拘禁等)有相应的制裁手段,但对于那些伴随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或者因为证据等原因无法定罪的案件,就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因此,提高法定刑不一定能立即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类的犯罪,但是通过提高法定刑,可以有助于从容地应对各种类型犯罪,实现罪刑相当。
建议打拐信息资源共享 设立全国打拐专项基金
在打拐的技术上,张婧婧建议要加强跨地域合作以及信息资源共享,加大科技投入,实施“网上打拐”“网上解救”和DNA亲子鉴定工作。参考诸多被寻回的被拐卖妇女的案例,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消息闭塞。如果全国各地之间都能联网,有共享机制,比如云南失踪人口,在贵州也可以查到,贵州报案找到了人员,云南公安也可对接。资源共享,更容易让被拐妇女找到家人,公安机关要想方设法为基层配备计算机并确定专人负责,为“网上打拐”提供人力和物力保障。
拐卖人口案有着长途迁移的突出特点,解救一名被拐妇女,打击一个人贩子,所需费用至少都在千元以上。在本来办案经费就紧张的情况下,要有力地打击人贩子,就必须更多投入。各级党委、政府应把重视“打拐”工作落到实处,全盘考虑、统筹兼顾有重点地向公安政法部门第一线倾斜,多拨经费和物质装备改善装备条件,保证办案经费,增强公安政法机关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能力。为了有力惩治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要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对人贩子和被拐人拐出的妇女情况进行认真摸底调查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发挥群众参与打拐的威力
宣传教育工作也十分重要,张婧婧认为,各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组织专门班子制定宣传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态度和决心宣传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危害性,宣传国家禁止买卖妇女儿童和惩治人贩子、买主的法律规定;宣传“打拐”斗争中涌现出来的英雄模范事迹,形成宣传攻势。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增强群众防拐防骗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拐卖收买妇女的犯罪行为,自觉同拐卖妇女犯罪活动作斗争,对提供重要犯罪线索协助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人员,要给予奖励。
她还建议,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打拐”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舍得人力财力和物力等投入,把打拐斗争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抓紧抓好。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户口管理。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等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及时发现被拐妇女及人贩子的线索。劳动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清理整顿劳务市场,严格市场管理,避免急于找工作的妇女上当受骗。民政妇联等组织要做好已解救的被拐妇女、儿童的安置工作,例如被拐妇女的子女户口迁移,以及相关的其他社会保障。对于被拐妇女应当由当地的人社和妇联帮助其就业,引导其回归正常生活,保护被拐妇女的合法权益。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要密切配合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弘扬法治,激励广大人民群众同拐卖妇女犯罪作斗争。#各界看两会#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蒋若静
实现罪刑相当 对于拐卖妇女行为实施“买卖同罪”
张婧婧建议,要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的法定刑,实施“买卖同罪”,通过法律手段加大打击力度。张婧婧认为,凡是拐卖妇女,不论是哪个环节,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窝藏妇女行为之一的,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均应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惩处。办案中,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罪与罪的界限,特别是拐卖妇女罪与介绍婚姻收取钱物行为,防止扩大打击面或者放纵犯罪。
她认为,现实生活中存在有“买”,才会有“卖”,“因此从打击力度的角度而言,收买的社会危害性会更大,如果大家都不会购买,那么怎么可能存在拐卖现象呢?因此建议实施买卖同罪、提高收买的法定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对于法定刑过轻,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以及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构成犯罪方面,提高基础法定刑对于打拐有着重要意义。
张婧婧表示,从法律最高刑期来看,确实不难理解为何会有“买熊猫判10年,但是买妇女判三年”的这一热评。理性思考,应当比较的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和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案件实际判罚的刑期是多少。在实际的判例中,收买被拐卖妇女通常伴随着非法拘禁、强奸、强迫劳动等等,情节特别严重的,刑期可达十年以上;而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常也伴随着购买、虐待、杀死等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刑期也是十年以上。这样看似乎没有什么明显的悬殊,但在实际的案件中,会存在收买被拐卖妇女量刑太轻的问题。
张婧婧认为,某一个特定罪名到底应该判几年才符合抽象层面的“罪与罚相对应”很难有一个确切的答案,但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明显低于购买受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量刑,“刑法上的量刑写得那么明白,买‘人’的刑罚轻,买‘动物’的刑重,难道不觉得荒谬吗?”虽然刑法规定了收买之后的伴随其他犯罪行为(如强奸、拘禁等)有相应的制裁手段,但对于那些伴随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或者因为证据等原因无法定罪的案件,就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因此,提高法定刑不一定能立即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类的犯罪,但是通过提高法定刑,可以有助于从容地应对各种类型犯罪,实现罪刑相当。
建议打拐信息资源共享 设立全国打拐专项基金
在打拐的技术上,张婧婧建议要加强跨地域合作以及信息资源共享,加大科技投入,实施“网上打拐”“网上解救”和DNA亲子鉴定工作。参考诸多被寻回的被拐卖妇女的案例,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消息闭塞。如果全国各地之间都能联网,有共享机制,比如云南失踪人口,在贵州也可以查到,贵州报案找到了人员,云南公安也可对接。资源共享,更容易让被拐妇女找到家人,公安机关要想方设法为基层配备计算机并确定专人负责,为“网上打拐”提供人力和物力保障。
拐卖人口案有着长途迁移的突出特点,解救一名被拐妇女,打击一个人贩子,所需费用至少都在千元以上。在本来办案经费就紧张的情况下,要有力地打击人贩子,就必须更多投入。各级党委、政府应把重视“打拐”工作落到实处,全盘考虑、统筹兼顾有重点地向公安政法部门第一线倾斜,多拨经费和物质装备改善装备条件,保证办案经费,增强公安政法机关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能力。为了有力惩治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要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对人贩子和被拐人拐出的妇女情况进行认真摸底调查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发挥群众参与打拐的威力
宣传教育工作也十分重要,张婧婧认为,各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组织专门班子制定宣传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态度和决心宣传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危害性,宣传国家禁止买卖妇女儿童和惩治人贩子、买主的法律规定;宣传“打拐”斗争中涌现出来的英雄模范事迹,形成宣传攻势。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增强群众防拐防骗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拐卖收买妇女的犯罪行为,自觉同拐卖妇女犯罪活动作斗争,对提供重要犯罪线索协助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人员,要给予奖励。
她还建议,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打拐”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舍得人力财力和物力等投入,把打拐斗争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抓紧抓好。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户口管理。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等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及时发现被拐妇女及人贩子的线索。劳动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清理整顿劳务市场,严格市场管理,避免急于找工作的妇女上当受骗。民政妇联等组织要做好已解救的被拐妇女、儿童的安置工作,例如被拐妇女的子女户口迁移,以及相关的其他社会保障。对于被拐妇女应当由当地的人社和妇联帮助其就业,引导其回归正常生活,保护被拐妇女的合法权益。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要密切配合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弘扬法治,激励广大人民群众同拐卖妇女犯罪作斗争。#各界看两会#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蒋若静
#关注2022全国两会# 【全国人大代表张婧婧:#建议打拐信息资源共享# #设立全国打拐专项基金#】“拐卖妇女,是一种严重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这一行为将人视为商品进行交易,侵犯了基本人权,更导致许多家庭破裂”,全国人大代表、景德镇陶瓷大学国际学院院长张婧婧也关注到了妇女拐卖问题,她建议通过多种举措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包括要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的法定刑,实施“买卖同罪”,同时,在打拐的技术上,她建议要加强跨地域合作以及信息资源共享,加大科技投入,实施“网上打拐”“网上解救”和DNA亲子鉴定工作。
实现罪刑相当 对于拐卖妇女行为实施“买卖同罪”
张婧婧建议,要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的法定刑,实施“买卖同罪”,通过法律手段加大打击力度。张婧婧认为,凡是拐卖妇女,不论是哪个环节,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窝藏妇女行为之一的,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均应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惩处。办案中,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罪与罪的界限,特别是拐卖妇女罪与介绍婚姻收取钱物行为,防止扩大打击面或者放纵犯罪。
她认为,现实生活中存在有“买”,才会有“卖”,“因此从打击力度的角度而言,收买的社会危害性会更大,如果大家都不会购买,那么怎么可能存在拐卖现象呢?因此建议实施买卖同罪、提高收买的法定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对于法定刑过轻,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以及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构成犯罪方面,提高基础法定刑对于打拐有着重要意义。
张婧婧表示,从法律最高刑期来看,确实不难理解为何会有“买熊猫判10年,但是买妇女判三年”的这一热评。理性思考,应当比较的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和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案件实际判罚的刑期是多少。在实际的判例中,收买被拐卖妇女通常伴随着非法拘禁、强奸、强迫劳动等等,情节特别严重的,刑期可达十年以上;而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常也伴随着购买、虐待、杀死等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刑期也是十年以上。这样看似乎没有什么明显的悬殊,但在实际的案件中,会存在收买被拐卖妇女量刑太轻的问题。
张婧婧认为,某一个特定罪名到底应该判几年才符合抽象层面的“罪与罚相对应”很难有一个确切的答案,但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明显低于购买受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量刑,“刑法上的量刑写得那么明白,买‘人’的刑罚轻,买‘动物’的刑重,难道不觉得荒谬吗?”虽然刑法规定了收买之后的伴随其他犯罪行为(如强奸、拘禁等)有相应的制裁手段,但对于那些伴随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或者因为证据等原因无法定罪的案件,就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因此,提高法定刑不一定能立即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类的犯罪,但是通过提高法定刑,可以有助于从容地应对各种类型犯罪,实现罪刑相当。
建议打拐信息资源共享 设立全国打拐专项基金
在打拐的技术上,张婧婧建议要加强跨地域合作以及信息资源共享,加大科技投入,实施“网上打拐”“网上解救”和DNA亲子鉴定工作。参考诸多被寻回的被拐卖妇女的案例,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消息闭塞。如果全国各地之间都能联网,有共享机制,比如云南失踪人口,在贵州也可以查到,贵州报案找到了人员,云南公安也可对接。资源共享,更容易让被拐妇女找到家人,公安机关要想方设法为基层配备计算机并确定专人负责,为“网上打拐”提供人力和物力保障。
拐卖人口案有着长途迁移的突出特点,解救一名被拐妇女,打击一个人贩子,所需费用至少都在千元以上。在本来办案经费就紧张的情况下,要有力地打击人贩子,就必须更多投入。各级党委、政府应把重视“打拐”工作落到实处,全盘考虑、统筹兼顾有重点地向公安政法部门第一线倾斜,多拨经费和物质装备改善装备条件,保证办案经费,增强公安政法机关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能力。为了有力惩治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要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对人贩子和被拐人拐出的妇女情况进行认真摸底调查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发挥群众参与打拐的威力
宣传教育工作也十分重要,张婧婧认为,各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组织专门班子制定宣传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态度和决心宣传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危害性,宣传国家禁止买卖妇女儿童和惩治人贩子、买主的法律规定;宣传“打拐”斗争中涌现出来的英雄模范事迹,形成宣传攻势。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增强群众防拐防骗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拐卖收买妇女的犯罪行为,自觉同拐卖妇女犯罪活动作斗争,对提供重要犯罪线索协助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人员,要给予奖励。
她还建议,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打拐”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舍得人力财力和物力等投入,把打拐斗争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抓紧抓好。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户口管理。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等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及时发现被拐妇女及人贩子的线索。劳动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清理整顿劳务市场,严格市场管理,避免急于找工作的妇女上当受骗。民政妇联等组织要做好已解救的被拐妇女、儿童的安置工作,例如被拐妇女的子女户口迁移,以及相关的其他社会保障。对于被拐妇女应当由当地的人社和妇联帮助其就业,引导其回归正常生活,保护被拐妇女的合法权益。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要密切配合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弘扬法治,激励广大人民群众同拐卖妇女犯罪作斗争。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蒋若静
实现罪刑相当 对于拐卖妇女行为实施“买卖同罪”
张婧婧建议,要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的法定刑,实施“买卖同罪”,通过法律手段加大打击力度。张婧婧认为,凡是拐卖妇女,不论是哪个环节,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窝藏妇女行为之一的,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均应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惩处。办案中,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罪与罪的界限,特别是拐卖妇女罪与介绍婚姻收取钱物行为,防止扩大打击面或者放纵犯罪。
她认为,现实生活中存在有“买”,才会有“卖”,“因此从打击力度的角度而言,收买的社会危害性会更大,如果大家都不会购买,那么怎么可能存在拐卖现象呢?因此建议实施买卖同罪、提高收买的法定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对于法定刑过轻,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以及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构成犯罪方面,提高基础法定刑对于打拐有着重要意义。
张婧婧表示,从法律最高刑期来看,确实不难理解为何会有“买熊猫判10年,但是买妇女判三年”的这一热评。理性思考,应当比较的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和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案件实际判罚的刑期是多少。在实际的判例中,收买被拐卖妇女通常伴随着非法拘禁、强奸、强迫劳动等等,情节特别严重的,刑期可达十年以上;而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常也伴随着购买、虐待、杀死等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刑期也是十年以上。这样看似乎没有什么明显的悬殊,但在实际的案件中,会存在收买被拐卖妇女量刑太轻的问题。
张婧婧认为,某一个特定罪名到底应该判几年才符合抽象层面的“罪与罚相对应”很难有一个确切的答案,但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明显低于购买受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量刑,“刑法上的量刑写得那么明白,买‘人’的刑罚轻,买‘动物’的刑重,难道不觉得荒谬吗?”虽然刑法规定了收买之后的伴随其他犯罪行为(如强奸、拘禁等)有相应的制裁手段,但对于那些伴随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或者因为证据等原因无法定罪的案件,就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因此,提高法定刑不一定能立即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类的犯罪,但是通过提高法定刑,可以有助于从容地应对各种类型犯罪,实现罪刑相当。
建议打拐信息资源共享 设立全国打拐专项基金
在打拐的技术上,张婧婧建议要加强跨地域合作以及信息资源共享,加大科技投入,实施“网上打拐”“网上解救”和DNA亲子鉴定工作。参考诸多被寻回的被拐卖妇女的案例,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消息闭塞。如果全国各地之间都能联网,有共享机制,比如云南失踪人口,在贵州也可以查到,贵州报案找到了人员,云南公安也可对接。资源共享,更容易让被拐妇女找到家人,公安机关要想方设法为基层配备计算机并确定专人负责,为“网上打拐”提供人力和物力保障。
拐卖人口案有着长途迁移的突出特点,解救一名被拐妇女,打击一个人贩子,所需费用至少都在千元以上。在本来办案经费就紧张的情况下,要有力地打击人贩子,就必须更多投入。各级党委、政府应把重视“打拐”工作落到实处,全盘考虑、统筹兼顾有重点地向公安政法部门第一线倾斜,多拨经费和物质装备改善装备条件,保证办案经费,增强公安政法机关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能力。为了有力惩治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要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对人贩子和被拐人拐出的妇女情况进行认真摸底调查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发挥群众参与打拐的威力
宣传教育工作也十分重要,张婧婧认为,各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组织专门班子制定宣传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态度和决心宣传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危害性,宣传国家禁止买卖妇女儿童和惩治人贩子、买主的法律规定;宣传“打拐”斗争中涌现出来的英雄模范事迹,形成宣传攻势。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增强群众防拐防骗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拐卖收买妇女的犯罪行为,自觉同拐卖妇女犯罪活动作斗争,对提供重要犯罪线索协助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人员,要给予奖励。
她还建议,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打拐”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舍得人力财力和物力等投入,把打拐斗争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抓紧抓好。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户口管理。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等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及时发现被拐妇女及人贩子的线索。劳动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清理整顿劳务市场,严格市场管理,避免急于找工作的妇女上当受骗。民政妇联等组织要做好已解救的被拐妇女、儿童的安置工作,例如被拐妇女的子女户口迁移,以及相关的其他社会保障。对于被拐妇女应当由当地的人社和妇联帮助其就业,引导其回归正常生活,保护被拐妇女的合法权益。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要密切配合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弘扬法治,激励广大人民群众同拐卖妇女犯罪作斗争。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蒋若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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