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又到一年毕业季,莘莘学子苦读十数年终于要踏出校门,踏入工作岗位,实现自己的理想抱负。在求职过程中可能会遭遇到种种就业歧视,近期永城法院推出“法护求职路”系列案例。以近年来发生的涉就业歧视典型案例为视角,阐述法治道理,指引维权路径,引导用人单位正视并尊重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避免求职者因特殊的身份和认知而受到歧视和伤害。
基本案情:因用人单位以闫某系河南人为由拒绝录用,求职者闫某将浙江某度假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2019年7月,某度假村公司通过智联招聘平台发布了包含有“法务专员”、“董事长助理”两个岗位的招聘信息。7月3日,闫某分别向前述两个岗位投递了求职简历。闫某投递的求职简历中,户口所在地填写为“河南南阳”。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显示,闫某投递的前述两个岗位均在被查看后的2分钟内被给出岗位不合适的结论,且均为“不合适原因:河南人”。闫某认为度假村公司实施的就业歧视严重侵犯了其人格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度假村公司向闫某口头道歉、在《人民日报》、《河南日报》、《浙江日报》上登报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人民币6万元及承担案件诉讼费、公证费等费用。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闫某向某度假村公司两次投递求职简历,均被某度假村公司以“河南人”为由予以拒绝,这种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构成对闫某的就业歧视。某度假村公司的就业歧视行为,损害了闫某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和就业待遇的利益,主观上具有过错,构成对闫某平等就业权的侵害。这种侵害使闫某感到自己的人格、自尊被无端伤害,故闫某主张受到精神损害,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依法应予支持。考虑到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加害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地一般收入水平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某度假村公司赔偿闫某精神抚慰金9000元;同时依法对闫某的合理维权费用即公证费1000元予以支持。某度假村公司的就业歧视,使得闫某受到不公平的屈辱对待,闫某要求赔礼道歉,依法应予支持,酌情确定由某度假村公司向闫某进行口头道歉并在国家级媒体《法制日报》登报道歉。综上,法院判决某度假村公司赔偿闫某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共计10000元、向闫某进行口头道歉并在《法制日报》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判决驳回闫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闫某和某度假村公司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故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厘清权利的边界,依法对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予以规范,旗帜鲜明地否定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歧视行为,对遭受侵害的劳动者给予及时和充分的救济,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了公民合法权益,为形成公平用工秩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营造规范市场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条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基本案情:因用人单位以闫某系河南人为由拒绝录用,求职者闫某将浙江某度假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2019年7月,某度假村公司通过智联招聘平台发布了包含有“法务专员”、“董事长助理”两个岗位的招聘信息。7月3日,闫某分别向前述两个岗位投递了求职简历。闫某投递的求职简历中,户口所在地填写为“河南南阳”。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显示,闫某投递的前述两个岗位均在被查看后的2分钟内被给出岗位不合适的结论,且均为“不合适原因:河南人”。闫某认为度假村公司实施的就业歧视严重侵犯了其人格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度假村公司向闫某口头道歉、在《人民日报》、《河南日报》、《浙江日报》上登报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人民币6万元及承担案件诉讼费、公证费等费用。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闫某向某度假村公司两次投递求职简历,均被某度假村公司以“河南人”为由予以拒绝,这种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构成对闫某的就业歧视。某度假村公司的就业歧视行为,损害了闫某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和就业待遇的利益,主观上具有过错,构成对闫某平等就业权的侵害。这种侵害使闫某感到自己的人格、自尊被无端伤害,故闫某主张受到精神损害,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依法应予支持。考虑到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加害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地一般收入水平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某度假村公司赔偿闫某精神抚慰金9000元;同时依法对闫某的合理维权费用即公证费1000元予以支持。某度假村公司的就业歧视,使得闫某受到不公平的屈辱对待,闫某要求赔礼道歉,依法应予支持,酌情确定由某度假村公司向闫某进行口头道歉并在国家级媒体《法制日报》登报道歉。综上,法院判决某度假村公司赔偿闫某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共计10000元、向闫某进行口头道歉并在《法制日报》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判决驳回闫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闫某和某度假村公司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故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厘清权利的边界,依法对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予以规范,旗帜鲜明地否定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歧视行为,对遭受侵害的劳动者给予及时和充分的救济,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了公民合法权益,为形成公平用工秩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营造规范市场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条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讲座|法理观察室之东北日与夜
(这海报太绝了[允悲])
7月8日,“上师法学”邀请华东政法大学马金芳教授、清华大学鲁楠副教授、吉林大学杨帆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李富鹏副教授,助力科研实践,以法理视角,把握未来航向,畅谈他们眼中的“那嘎达”:东北的风土,东北的人情,东北的法律制度,东北的法治文化……此即谓《法理观察室之东北日与夜》。
会议时间
https://t.cn/A6a5Wzgq
会议平台
腾讯会议 ID 739 663 283
会议密码
232221
(这海报太绝了[允悲])
7月8日,“上师法学”邀请华东政法大学马金芳教授、清华大学鲁楠副教授、吉林大学杨帆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李富鹏副教授,助力科研实践,以法理视角,把握未来航向,畅谈他们眼中的“那嘎达”:东北的风土,东北的人情,东北的法律制度,东北的法治文化……此即谓《法理观察室之东北日与夜》。
会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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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北林区人民法院第63次公众开放日|“云端”开放日 送法进校园
6月20日,第四中学法治副校长孟薇和育新小学法治副校长贾艳分别邀请第四中学、育新小学共计3006名同学“云端”参观北林区人民法院,零距离接触法院工作。
跟随着镜头,同学们依次参观了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装备室、摄影长廊和书法长廊等场所,近距离了解庭审程序、增长法律知识。
此次线上开放日活动,让同学们身临其境地体会到了司法审判的庄严与神圣、公正司法的严谨与透明,同时也为同学们上了一堂别开生面的法治课,让大家以全新的视角“走进”法院。
活动结束后,老师们纷纷表示,此次法院“公众开放日”内容丰富、实用,切实提高了大家的法律意识,有助于帮助孩子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6月20日,第四中学法治副校长孟薇和育新小学法治副校长贾艳分别邀请第四中学、育新小学共计3006名同学“云端”参观北林区人民法院,零距离接触法院工作。
跟随着镜头,同学们依次参观了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装备室、摄影长廊和书法长廊等场所,近距离了解庭审程序、增长法律知识。
此次线上开放日活动,让同学们身临其境地体会到了司法审判的庄严与神圣、公正司法的严谨与透明,同时也为同学们上了一堂别开生面的法治课,让大家以全新的视角“走进”法院。
活动结束后,老师们纷纷表示,此次法院“公众开放日”内容丰富、实用,切实提高了大家的法律意识,有助于帮助孩子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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