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警示# 【恶劣天气车难行,减速控距最重要】2019年7月18日04时20分许,邢某驾驶辽P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福银高速公路西安方向行驶至1766公里+60米处时,因雨天路滑操作不当与道路中央隔离防护栏发生碰撞之后,致车辆侧翻,造成驾驶人邢某死亡,乘坐人杨某受伤,车辆受损,高速公路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邢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夜间行驶及遇有恶劣天气未降低行驶速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以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五大曝光行动之交通违法案例】无证上路要不得,无证醉驾更可怕~
2019年12月6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刘某驾驶号牌为陕E02PXX号小型汽车,沿临渭区三贤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朝阳大街与三贤路丁字路口北时,被临渭交警大队故市中队民警查缉,经现场检查后发现,该车驾驶员刘某有酒驾嫌疑,民警随即对驾驶员刘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43.8/100ml,涉嫌醉驾驾驶,在对刘某身份、驾驶证信息核实过程中发现,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随后民警将刘某带至陕西省渭南市妇幼保健院抽血检验。检验结果是129.90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刘某无证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以罚款1500元。同时,他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危险驾驶罪,且无证驾驶,属于从重情节,他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交警提醒:无证上路要不得,无证醉驾更可怕,莫让侥幸存心间,悲剧发生悔莫及!
2019年12月6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刘某驾驶号牌为陕E02PXX号小型汽车,沿临渭区三贤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朝阳大街与三贤路丁字路口北时,被临渭交警大队故市中队民警查缉,经现场检查后发现,该车驾驶员刘某有酒驾嫌疑,民警随即对驾驶员刘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43.8/100ml,涉嫌醉驾驾驶,在对刘某身份、驾驶证信息核实过程中发现,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随后民警将刘某带至陕西省渭南市妇幼保健院抽血检验。检验结果是129.90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刘某无证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以罚款1500元。同时,他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危险驾驶罪,且无证驾驶,属于从重情节,他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交警提醒:无证上路要不得,无证醉驾更可怕,莫让侥幸存心间,悲剧发生悔莫及!
#畅行内蒙古# #一线微观# #覆车之戒# @内蒙古交警 【无证驾驶重型货运车辆被查】2019年12月16日10时30分许,陶某某驾驶蒙E727*3号蓝色江淮牌重型普通货车沿海拉尔区301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293公里路段处,被执勤民警依法检查。经公安网机动车驾驶证查询,发现驾驶员陶某某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且状态为扣留,未发现陶某某有持有准驾车型为B的机动车驾驶证信息,系准驾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陶某某罚款壹仟元,并处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陶某某罚款壹仟元,并处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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