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概念,而不是义务概念,是法律思想的起点。
出处:[德]拉德布鲁赫
《法学导论》,米健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19页
释义:从价值意义或综合价值来看,在法律体系即权利义务体系中,拉德布鲁赫认为权利处于主要、主导地位,义务处于次要、非主导地位。
我国关于权利本位、义务本位、权利义务无本位得争论很多,在此不予置评。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自由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权利本位的法律特征:
1.社会成员皆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主体,没有人会因为任何特殊情况而被剥夺权利主体资格。
2.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范围内,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置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3.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者强制的情况下,可以作出权利推定,及推定主体有权利去作为或者不作为。
4.权利主体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只受法律限制,而确定这种限制的目的就在于保证对其他主体的权利给予应有的同样的承认、尊重和保护,以创造一个尽可能使所有主体的权利都得以实现的自由公平而且安全的法律秩序。
出处:[德]拉德布鲁赫
《法学导论》,米健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19页
释义:从价值意义或综合价值来看,在法律体系即权利义务体系中,拉德布鲁赫认为权利处于主要、主导地位,义务处于次要、非主导地位。
我国关于权利本位、义务本位、权利义务无本位得争论很多,在此不予置评。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自由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权利本位的法律特征:
1.社会成员皆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主体,没有人会因为任何特殊情况而被剥夺权利主体资格。
2.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范围内,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置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3.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者强制的情况下,可以作出权利推定,及推定主体有权利去作为或者不作为。
4.权利主体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只受法律限制,而确定这种限制的目的就在于保证对其他主体的权利给予应有的同样的承认、尊重和保护,以创造一个尽可能使所有主体的权利都得以实现的自由公平而且安全的法律秩序。
#每日一法谚#
今日法谚:权利概念,而不是义务概念,是法律思想的起点。
出处:[德]拉德布鲁赫
《法学导论》,米健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19页
释义:从价值意义或综合价值来看,在法律体系即权利义务体系中,拉德布鲁赫认为权利处于主要、主导地位,义务处于次要、非主导地位。
我国关于权利本位、义务本位、权利义务无本位得争论很多,在此不予置评。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自由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权利本位的法律特征:
1.社会成员皆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主体,没有人会因为任何特殊情况而被剥夺权利主体资格。
2.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范围内,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置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3.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者强制的情况下,可以作出权利推定,及推定主体有权利去作为或者不作为。
4.权利主体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只受法律限制,而确定这种限制的目的就在于保证对其他主体的权利给予应有的同样的承认、尊重和保护,以创造一个尽可能使所有主体的权利都得以实现的自由公平而且安全的法律秩序。
今日法谚:权利概念,而不是义务概念,是法律思想的起点。
出处:[德]拉德布鲁赫
《法学导论》,米健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19页
释义:从价值意义或综合价值来看,在法律体系即权利义务体系中,拉德布鲁赫认为权利处于主要、主导地位,义务处于次要、非主导地位。
我国关于权利本位、义务本位、权利义务无本位得争论很多,在此不予置评。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自由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权利本位的法律特征:
1.社会成员皆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主体,没有人会因为任何特殊情况而被剥夺权利主体资格。
2.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范围内,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置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3.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者强制的情况下,可以作出权利推定,及推定主体有权利去作为或者不作为。
4.权利主体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只受法律限制,而确定这种限制的目的就在于保证对其他主体的权利给予应有的同样的承认、尊重和保护,以创造一个尽可能使所有主体的权利都得以实现的自由公平而且安全的法律秩序。
西南政法的刊物竟然也会有如此的异端学说。这篇论文的观点早在1960年凯尔森统合公私法时就已经提出。遭到哈耶克和梅蒂库斯等人的强烈反对。哈耶克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中认为,组织规则的公法和正当行为规则的私法之间有本质差别。梅迪库斯则更为直接的说,公法意味着约束,而私法意味着自由。拉德布鲁赫更是论断:对于自由主义而言,司法乃是一切法律的核心……。
很难想象在今日之中国,竟然还有如此之异端学说!
很难想象在今日之中国,竟然还有如此之异端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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