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士分享】 分水岭,科技零售新机遇!
下半年的第一天,培训、咨询、产业互联网平台等的“数字化赋能解决方案”开始啦!
门店最好的时代出现了,一是运营商内部赋能能力的提升,不仅能给政策,同时能提供数字化转型的方案、方法和步骤,以及产业互联网平台,让渠道门店生存和转型;二是借助抖音、异业合作、生活服务等,实现门店经营转型,业绩提升,流量变现,让门店插上“科技的翅膀”,在数字化赛道上狂奔。
“认知与行动”结合,“内部改变与外部资源”融合,“传统门店与数智服务平台”联合,打造“赚双份钱、联周边商、筑生态圈”的“科技零售服务”新模式。
数门店未来,还看科技智慧新机制!“强大智生”好未来,非手机店莫属!
八年未见,“运营客户”施总生意好兴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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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共交通# 我们从成都市人民政府官网了解到,《成都市“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和物流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正式印发,从提升枢纽能级到形成低碳交通运输结构,描绘了成都交通未来五年的新蓝图。
门户枢纽四向通达,基本形成“137”高铁交通圈
放眼《规划》,提升枢纽能级被放在重要位置。《规划》提出,在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中“四极”之一的作用进一步彰显,泛欧泛亚空港陆港“双枢纽”能级显著提升,基本实现四向综合交通走廊通江达海抵边,基本建成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
具体来说,在航空方面,基本形成协同运行、差异发展的“国际枢纽+区域枢纽”两场运行格局,国际(地区)航线达140条以上,实现国际航空客货运航线稳定运行,航空年旅客吞吐量力争达到8000万人次、年货邮吞吐量力争达到100万吨。
铁路方面,基本建成“1环15射”成都铁路枢纽网络,成都境内铁路里程达到1100公里;铁路集装箱吞吐量120万TEU,国际班列开行数量5000列;基本形成畅达国内主要城市群的“137”高铁交通圈(至重庆1小时,至长江中游、关中、黔中、滇中等周边城市群3小时,至京津冀、长三角和粤港澳三大经济区7小时交通圈);建成“4主3辅”(成都站、成都东站、天府站、简州新城站为主,成都南站、成都西站、十陵南站为辅)铁路客运枢纽体系。
高速公路方面,成都境内高速公路里程将突破1500公里。基本建成覆盖全域、畅接全省、辐射中西部、通达全国的“3绕17射”高速公路网,形成“3820”高速公路交通圈(至重庆3小时、至周边省会城市8小时、至北上广20小时)。
区域交通协同联动,基本实现都市圈1小时通勤
在区域协同发展方面,《规划》聚焦做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极核”和成都都市圈发展“主干”功能,以“干支联动”引领五大经济区域协同发展,主动下好“先手棋”,加快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共建“1轴1网7联”区域协同交通互联一张网。
围绕打造面向世界的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集群,加快建设由“4条高速铁路+3条普速铁路+4条高速公路”组成的多通道体系,联动实施枢纽协同、结构优化和能力提升行动,实现成渝“双核”之间1小时通达。
在成都都市圈建设方面,《规划》聚焦建设面向未来、面向世界、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区域带动力的成都都市圈,做强全省“主干”功能,全面推动成都都市圈交通基础设施同城同网,加快推进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城市轨道四网融合和高速公路、快速路、城市轴线一体化布局,推动打造“2环20射”轨道网、“3绕20射”高速公路网和“2轴31线”城际快速公路网,基本实现都市圈1小时通勤。做优做强中心城区、城市新区和郊区新城核心功能,加快打造市域“3环19射8联”快速路网。
运输服务便捷高效,新增调整接驳地铁公交100条
在和市民日常出行息息相关的运输服务方面,《规划》着眼打造高品质的出行服务体系,提升综合客运服务水平则是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规划内容,将推动“互联网+道路客运”加速发展,鼓励客运班线小型化、定制化发展,为旅客提供城际“门到门”运输服务。在加快铁路通道项目建设的同时,大力推动成都与周边城市及市域内铁路公交化运营,形成市域30分钟、成都平原城市群及成渝1小时交通圈。《规划》提出将优化铁路公交化票制票价,根据客流情况,建立多档次、灵活升降的票价体系,结合客流需求,采用丰富多元的购票方式。
在公共交通出行方面,《规划》则提出,依托轨道交通站点持续优化快速公交、高峰快线、主干公交、社区公交等公交体系,新增及调整公交接驳地铁线路100条。此外,还将推动提升常规公交准点率,通勤时段常规公交平均车速提高至18公里/小时,平均候车时间降低至5分钟。
绿色低碳智慧安全,公交出租车将全面新能源化
此次《规划》还明确提出要建设低碳环保的交通运输体系。具体来说,到2025年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60%,轨道交通占公共交通分担率达65%,绿色出行比例达70%以上,推动实现中心城区建成区平均通勤时间下降到35分钟左右。
推广新能源车,作为形成低碳交通运输结构的重要举措之一。《规划》提出,2025年底全市公交车(除预留应急运力外)、巡游出租车全面实现新能源化(纯电动或氢能源)。
“智慧”是解决未来交通发展的关键。为此,《规划》提出推动高层次科技创新和智慧交通发展。对于广大市民来说,未来成都交通将更智慧,《规划》聚焦一站式、个性化出行服务,试点打造跨方式、跨区域、多模式一体化公众服务场景。持续推广停车场智能化升级改造,完善成都市智能停车综合管理平台,充分挖掘既有停车设施资源潜力,实现停车预约、共享、支付等多种便捷服务。推进成德眉资都市圈、成渝双城联程客运“一卡通”和“一码通”。
门户枢纽四向通达,基本形成“137”高铁交通圈
放眼《规划》,提升枢纽能级被放在重要位置。《规划》提出,在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中“四极”之一的作用进一步彰显,泛欧泛亚空港陆港“双枢纽”能级显著提升,基本实现四向综合交通走廊通江达海抵边,基本建成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
具体来说,在航空方面,基本形成协同运行、差异发展的“国际枢纽+区域枢纽”两场运行格局,国际(地区)航线达140条以上,实现国际航空客货运航线稳定运行,航空年旅客吞吐量力争达到8000万人次、年货邮吞吐量力争达到100万吨。
铁路方面,基本建成“1环15射”成都铁路枢纽网络,成都境内铁路里程达到1100公里;铁路集装箱吞吐量120万TEU,国际班列开行数量5000列;基本形成畅达国内主要城市群的“137”高铁交通圈(至重庆1小时,至长江中游、关中、黔中、滇中等周边城市群3小时,至京津冀、长三角和粤港澳三大经济区7小时交通圈);建成“4主3辅”(成都站、成都东站、天府站、简州新城站为主,成都南站、成都西站、十陵南站为辅)铁路客运枢纽体系。
高速公路方面,成都境内高速公路里程将突破1500公里。基本建成覆盖全域、畅接全省、辐射中西部、通达全国的“3绕17射”高速公路网,形成“3820”高速公路交通圈(至重庆3小时、至周边省会城市8小时、至北上广20小时)。
区域交通协同联动,基本实现都市圈1小时通勤
在区域协同发展方面,《规划》聚焦做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极核”和成都都市圈发展“主干”功能,以“干支联动”引领五大经济区域协同发展,主动下好“先手棋”,加快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共建“1轴1网7联”区域协同交通互联一张网。
围绕打造面向世界的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集群,加快建设由“4条高速铁路+3条普速铁路+4条高速公路”组成的多通道体系,联动实施枢纽协同、结构优化和能力提升行动,实现成渝“双核”之间1小时通达。
在成都都市圈建设方面,《规划》聚焦建设面向未来、面向世界、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区域带动力的成都都市圈,做强全省“主干”功能,全面推动成都都市圈交通基础设施同城同网,加快推进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城市轨道四网融合和高速公路、快速路、城市轴线一体化布局,推动打造“2环20射”轨道网、“3绕20射”高速公路网和“2轴31线”城际快速公路网,基本实现都市圈1小时通勤。做优做强中心城区、城市新区和郊区新城核心功能,加快打造市域“3环19射8联”快速路网。
运输服务便捷高效,新增调整接驳地铁公交100条
在和市民日常出行息息相关的运输服务方面,《规划》着眼打造高品质的出行服务体系,提升综合客运服务水平则是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规划内容,将推动“互联网+道路客运”加速发展,鼓励客运班线小型化、定制化发展,为旅客提供城际“门到门”运输服务。在加快铁路通道项目建设的同时,大力推动成都与周边城市及市域内铁路公交化运营,形成市域30分钟、成都平原城市群及成渝1小时交通圈。《规划》提出将优化铁路公交化票制票价,根据客流情况,建立多档次、灵活升降的票价体系,结合客流需求,采用丰富多元的购票方式。
在公共交通出行方面,《规划》则提出,依托轨道交通站点持续优化快速公交、高峰快线、主干公交、社区公交等公交体系,新增及调整公交接驳地铁线路100条。此外,还将推动提升常规公交准点率,通勤时段常规公交平均车速提高至18公里/小时,平均候车时间降低至5分钟。
绿色低碳智慧安全,公交出租车将全面新能源化
此次《规划》还明确提出要建设低碳环保的交通运输体系。具体来说,到2025年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60%,轨道交通占公共交通分担率达65%,绿色出行比例达70%以上,推动实现中心城区建成区平均通勤时间下降到35分钟左右。
推广新能源车,作为形成低碳交通运输结构的重要举措之一。《规划》提出,2025年底全市公交车(除预留应急运力外)、巡游出租车全面实现新能源化(纯电动或氢能源)。
“智慧”是解决未来交通发展的关键。为此,《规划》提出推动高层次科技创新和智慧交通发展。对于广大市民来说,未来成都交通将更智慧,《规划》聚焦一站式、个性化出行服务,试点打造跨方式、跨区域、多模式一体化公众服务场景。持续推广停车场智能化升级改造,完善成都市智能停车综合管理平台,充分挖掘既有停车设施资源潜力,实现停车预约、共享、支付等多种便捷服务。推进成德眉资都市圈、成渝双城联程客运“一卡通”和“一码通”。
【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校外培训预收费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局(文教局):
现将《长春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教育局
2021年12月27日
长春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有效防范“退费难”“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净化校外培训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 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 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若干措施》(吉办发〔2021〕35 号)、《吉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的通知》(吉教联〔2021〕6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审批登记的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第三条 预收费是指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以下简称预收费)。
第四条 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我市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普通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参照执行。依法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行为。
第五条 机构开展培训须全面使用最新版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机构须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机构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第七条 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 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须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第八条 机构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诱导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第九条 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机构开具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员合理索要消费凭证。
第十条 学员与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
第十一条 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实行属地原则。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包括本办法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
第十二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将通过政府招标采购流程建立预收费监管平台,并采用风险保证金的方式,对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通过托管银行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机构预收费用须全部进入专用账户,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全部归集至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机构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托管银行不得侵占、挪用预收费资金,不得因提供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机构、学员费用。
第十三条 专用账户中的托管资金拨付须与机构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机构将必要的交易信息提供至托管银行,当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向托管银行提供相关证明,托管银行履行资金拨付职责。
第十四条 实行银行托管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应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进行过渡。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不得用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保证金最低额度不得低于本机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额。保证金额度实行动态调整,须报各县(市)区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要加大对培训收费专用账户的监管力度。
第十五条 机构不配合资金监管的,由各县(市)区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学员权益造成损害的,机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金融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定期共享机构预收费监管有关工作信息。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判风险情况,并根据风险程度,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金融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托管银行开展相关资金常态化监测工作,对出现异动情况的,立即向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提示。
第十七条 机构应按照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要求,签订接受预收费监管承诺书,主动报送从托管银行获取的资金监管账户、大额资金变动、交易流水等相关资金交易信息,规范运营。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预收费监管列入对机构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年审年检范围,确保培训服务交易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要将预收费情况作为机构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法依规严厉惩治违法失信行为。引导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在信用建设、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作用,推动自律公约、宣传培训等工作,引导机构规范运营,积极主动将预收费纳入监管,提高培训服务合同履约能力。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的作用,做好机构预收费监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机构运营和预收费日常监管,强化风险排查和源头化解;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等机构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好预收费托管、风险保证金存管、培训领域贷款业务合规管理工作,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办理;税务部门负责对机构纳税情况进行监管,对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教育培训领域贷款业务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不得对未按要求进行审批备案、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隐患的机构授信或开展业务合作,禁止诱导中小学生家长使用分期贷款缴纳校外培训费用。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升机构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对家长的风险防范引导,宣传国家政策要求、消费注意事项等,引导家长理性选择校外培训,合理预付培训费,主动索要发票等收付款凭证,及时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正当合法维权,共建共享校外培训市场良好消费环境。
第二十三条 在预收费资金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机构、托管银行等应当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长春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来源:长春市教育局
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局(文教局):
现将《长春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教育局
2021年12月27日
长春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有效防范“退费难”“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净化校外培训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 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 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若干措施》(吉办发〔2021〕35 号)、《吉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的通知》(吉教联〔2021〕6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审批登记的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第三条 预收费是指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以下简称预收费)。
第四条 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我市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普通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参照执行。依法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行为。
第五条 机构开展培训须全面使用最新版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机构须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机构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第七条 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 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须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第八条 机构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诱导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第九条 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机构开具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员合理索要消费凭证。
第十条 学员与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
第十一条 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实行属地原则。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包括本办法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
第十二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将通过政府招标采购流程建立预收费监管平台,并采用风险保证金的方式,对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通过托管银行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机构预收费用须全部进入专用账户,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全部归集至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机构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托管银行不得侵占、挪用预收费资金,不得因提供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机构、学员费用。
第十三条 专用账户中的托管资金拨付须与机构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机构将必要的交易信息提供至托管银行,当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向托管银行提供相关证明,托管银行履行资金拨付职责。
第十四条 实行银行托管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应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进行过渡。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不得用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保证金最低额度不得低于本机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额。保证金额度实行动态调整,须报各县(市)区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要加大对培训收费专用账户的监管力度。
第十五条 机构不配合资金监管的,由各县(市)区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学员权益造成损害的,机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金融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定期共享机构预收费监管有关工作信息。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判风险情况,并根据风险程度,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金融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托管银行开展相关资金常态化监测工作,对出现异动情况的,立即向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提示。
第十七条 机构应按照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要求,签订接受预收费监管承诺书,主动报送从托管银行获取的资金监管账户、大额资金变动、交易流水等相关资金交易信息,规范运营。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预收费监管列入对机构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年审年检范围,确保培训服务交易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要将预收费情况作为机构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法依规严厉惩治违法失信行为。引导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在信用建设、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作用,推动自律公约、宣传培训等工作,引导机构规范运营,积极主动将预收费纳入监管,提高培训服务合同履约能力。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的作用,做好机构预收费监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机构运营和预收费日常监管,强化风险排查和源头化解;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等机构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好预收费托管、风险保证金存管、培训领域贷款业务合规管理工作,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办理;税务部门负责对机构纳税情况进行监管,对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教育培训领域贷款业务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不得对未按要求进行审批备案、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隐患的机构授信或开展业务合作,禁止诱导中小学生家长使用分期贷款缴纳校外培训费用。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升机构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对家长的风险防范引导,宣传国家政策要求、消费注意事项等,引导家长理性选择校外培训,合理预付培训费,主动索要发票等收付款凭证,及时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正当合法维权,共建共享校外培训市场良好消费环境。
第二十三条 在预收费资金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机构、托管银行等应当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长春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来源:长春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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