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使生活变得丰富》
文 | 宗白华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问究竟什么叫作生活?
生活这个现象可以从两方面观察。就着客观的——生物学的——地位看来,生活就是一个有机体同它的环境发生的种种的关系。就着主观的——心理学的——地位看来,生活就是我们对外界经验和对内经验总全的名称。
我这篇短论的题目,是问怎样使我们生活丰富。换言之,就是立于主观的地位研究怎样可以创造一种丰富的生活。那么,我对于“生活”二字认定的解释,就是“生活”等于“人生经验的全体”。
生活即是经验,生活丰富即是经验丰富,这是我这篇内简括扼要的答案。但是,诸位不要误会经验是一种消极被动的容纳,要知道,经验是一种积极的创造行为。
然后,才知道我们具有使生活丰富、经验丰富……的可能性。我们能用主观的方法,使我们的生活尽量地丰富、优美、愉快、有价值。
我们怎样使生活丰富呢?我分析我们生活的内容为“对外的经验”,即是对于自然与社会的观察、了解、思维、记忆;与“对内的经验”,即是思想、情绪、意志、行为。
我们要想使生活丰富,也就是在这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增加我们对外经验的能力,使我们的观察研究的对象增加;一方面扩充我们对内经验的质量,使我们思想情绪的范围丰富。请听我详细说来。
我们闲居无事的时候,独往独来,或是走到自然中,看着闲云流水、野草寒花,或跑到闹市里观看社会情状,人事纷纭,在这个时候,最容易看出我们自己思想智慧的程度的高下。
因为,一个思想丰富的人,他见着这些极平常普通的现象,可以发挥他的思想、触动他的情绪,很觉得以意趣浓深,灵活机动,丝毫不觉得寂寞。
我记得德国诗人海涅(Heine)到了伦敦,有一天走到一个街角上站了片刻,看见市声人海中的万种变相,就说道:“我想,要使一个哲学家来到此地站立一天,一定比他说尽古来希腊哲学书还有价值。因为,他直接地观察了人生,观察了世界。”
他这几句话真可以表示他的思想丰富、生活丰富,随处可以发生无尽的观念感想,绝不会再有寂寞无聊的感觉。而一般普通常人听了他这话,大半是不甚了解,因为他们自己若有了十分钟的幽闲无事,一定就会发生无聊烦闷的状态,不知怎样才好,要不是长夏静睡,就要去寻伴谈心了。
由此可以看出,我们的生活丰富不丰富,全在我们对于生活的处置如何,不在于环境的寂寞不寂寞。我们对于一种寂寞的、单调的环境,要有方法使它变成复杂的、丰富的对象。
这种方法,怎么样呢?我现在把自己向来的经验,对诸君说说,看以为如何。
我向来闲的时候,就随意地走到自然中或社会中,随意地选择一种对象,作以下的几种观察:
(一)艺术的;(二)人生的;(三)社会的;(四)科学的;(五)哲学的。
先说一个例。
我有一次黄昏的时候,走到街头一家铁匠门首站着。看见那黑漆漆的茅店中,一堆火光耀耀,映着一个工作的铁匠,红光射在他半边的臂上、身上、面上,映衬着那后面一片的黑暗,非常鲜明。
那铁匠举着他极健全丰满的腕臂,取了一个极适当协和的姿势,击着那透红的铁块,火光四射,我看着心里就想到:这不是一幅极好的荷兰画家的画稿?我心里充满了艺术的思想,站着看着,不忍走了。
心中又渐渐地转想到人生问题,心想人生最健全最真实的快乐,就是一个有定的工作。我们得了它有一定的工作,然后才得身心泰然,从劳动中寻健全的乐趣,从工作中得人生的价值。
社会中实真的支柱,也就是这班各尽所能的劳动家。将来社会的进化,还是靠这班真正工作的社会分子,绝不是由于那些高等阶级的高等游民。我想到此地,则是从人生问题,又转到社会问题了。
后来我又联想到生物学中的生存竞争说,又想到叔本华的生存意志的人生观与宇宙观,黄昏片刻之间,对于社会人生的片段,作了许多有趣的观察,胸中充满了乐意,慢慢地走回家中,细细地玩味我这丰富生活的一段。
以上是我现身说法,报告诸君丰富生活的方法。诸君自由运用,可以使人生最小的一段,化成三四倍的内容。乃不致因闲暇而无聊,因无聊而堕落,因堕落而痛苦了。
但这还是我所说对外经验丰富的方法。这还是静观的,消极的,偏于艺术的方法。这不过是把我们一种的对外经验,一个自然界的对象,作多方面的玩味观察,把一个单调的、平常的环境,化成一个复杂的、丰富的对象,使它表现多方面:艺术,人生,社会,科学,哲学——的境相。
用一个比譬说来,就是我们使我们的“心”成了一个多方面的折光的镜子,照着那简单的物件,变成多方面的形态色彩。这已经可以使我们生活丰富不少。
但我们还要使我们“在内经验”也扩充丰富,使我们的感情意志方面也不寂寞,这有什么方法呢?这个实在很简单。
我们情绪意志的表现是在“行为”中,我们只要积极地奋勇地行为,投身入于生命的波浪,世界的潮流,一叶扁舟,莫知所属,尝遍着各色情绪细微的弦音,经历的一切意志汹涌的变幻。
那时,我们的生活内容丰富无比。再在这个丰富的生命的泉中,从理性方面发挥出思想学术,从情绪方面发挥出诗歌、艺术,从意志方面发挥出事业行为,这不是我们理想的最高的人格么?
所以,我们要丰富我们的生活,并不是娱乐主义、个人主义,乃是求人格的尽量发挥,自我的充分表现,以促进人类人格上的进化。诸君也有这个意思么?
文 | 宗白华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问究竟什么叫作生活?
生活这个现象可以从两方面观察。就着客观的——生物学的——地位看来,生活就是一个有机体同它的环境发生的种种的关系。就着主观的——心理学的——地位看来,生活就是我们对外界经验和对内经验总全的名称。
我这篇短论的题目,是问怎样使我们生活丰富。换言之,就是立于主观的地位研究怎样可以创造一种丰富的生活。那么,我对于“生活”二字认定的解释,就是“生活”等于“人生经验的全体”。
生活即是经验,生活丰富即是经验丰富,这是我这篇内简括扼要的答案。但是,诸位不要误会经验是一种消极被动的容纳,要知道,经验是一种积极的创造行为。
然后,才知道我们具有使生活丰富、经验丰富……的可能性。我们能用主观的方法,使我们的生活尽量地丰富、优美、愉快、有价值。
我们怎样使生活丰富呢?我分析我们生活的内容为“对外的经验”,即是对于自然与社会的观察、了解、思维、记忆;与“对内的经验”,即是思想、情绪、意志、行为。
我们要想使生活丰富,也就是在这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增加我们对外经验的能力,使我们的观察研究的对象增加;一方面扩充我们对内经验的质量,使我们思想情绪的范围丰富。请听我详细说来。
我们闲居无事的时候,独往独来,或是走到自然中,看着闲云流水、野草寒花,或跑到闹市里观看社会情状,人事纷纭,在这个时候,最容易看出我们自己思想智慧的程度的高下。
因为,一个思想丰富的人,他见着这些极平常普通的现象,可以发挥他的思想、触动他的情绪,很觉得以意趣浓深,灵活机动,丝毫不觉得寂寞。
我记得德国诗人海涅(Heine)到了伦敦,有一天走到一个街角上站了片刻,看见市声人海中的万种变相,就说道:“我想,要使一个哲学家来到此地站立一天,一定比他说尽古来希腊哲学书还有价值。因为,他直接地观察了人生,观察了世界。”
他这几句话真可以表示他的思想丰富、生活丰富,随处可以发生无尽的观念感想,绝不会再有寂寞无聊的感觉。而一般普通常人听了他这话,大半是不甚了解,因为他们自己若有了十分钟的幽闲无事,一定就会发生无聊烦闷的状态,不知怎样才好,要不是长夏静睡,就要去寻伴谈心了。
由此可以看出,我们的生活丰富不丰富,全在我们对于生活的处置如何,不在于环境的寂寞不寂寞。我们对于一种寂寞的、单调的环境,要有方法使它变成复杂的、丰富的对象。
这种方法,怎么样呢?我现在把自己向来的经验,对诸君说说,看以为如何。
我向来闲的时候,就随意地走到自然中或社会中,随意地选择一种对象,作以下的几种观察:
(一)艺术的;(二)人生的;(三)社会的;(四)科学的;(五)哲学的。
先说一个例。
我有一次黄昏的时候,走到街头一家铁匠门首站着。看见那黑漆漆的茅店中,一堆火光耀耀,映着一个工作的铁匠,红光射在他半边的臂上、身上、面上,映衬着那后面一片的黑暗,非常鲜明。
那铁匠举着他极健全丰满的腕臂,取了一个极适当协和的姿势,击着那透红的铁块,火光四射,我看着心里就想到:这不是一幅极好的荷兰画家的画稿?我心里充满了艺术的思想,站着看着,不忍走了。
心中又渐渐地转想到人生问题,心想人生最健全最真实的快乐,就是一个有定的工作。我们得了它有一定的工作,然后才得身心泰然,从劳动中寻健全的乐趣,从工作中得人生的价值。
社会中实真的支柱,也就是这班各尽所能的劳动家。将来社会的进化,还是靠这班真正工作的社会分子,绝不是由于那些高等阶级的高等游民。我想到此地,则是从人生问题,又转到社会问题了。
后来我又联想到生物学中的生存竞争说,又想到叔本华的生存意志的人生观与宇宙观,黄昏片刻之间,对于社会人生的片段,作了许多有趣的观察,胸中充满了乐意,慢慢地走回家中,细细地玩味我这丰富生活的一段。
以上是我现身说法,报告诸君丰富生活的方法。诸君自由运用,可以使人生最小的一段,化成三四倍的内容。乃不致因闲暇而无聊,因无聊而堕落,因堕落而痛苦了。
但这还是我所说对外经验丰富的方法。这还是静观的,消极的,偏于艺术的方法。这不过是把我们一种的对外经验,一个自然界的对象,作多方面的玩味观察,把一个单调的、平常的环境,化成一个复杂的、丰富的对象,使它表现多方面:艺术,人生,社会,科学,哲学——的境相。
用一个比譬说来,就是我们使我们的“心”成了一个多方面的折光的镜子,照着那简单的物件,变成多方面的形态色彩。这已经可以使我们生活丰富不少。
但我们还要使我们“在内经验”也扩充丰富,使我们的感情意志方面也不寂寞,这有什么方法呢?这个实在很简单。
我们情绪意志的表现是在“行为”中,我们只要积极地奋勇地行为,投身入于生命的波浪,世界的潮流,一叶扁舟,莫知所属,尝遍着各色情绪细微的弦音,经历的一切意志汹涌的变幻。
那时,我们的生活内容丰富无比。再在这个丰富的生命的泉中,从理性方面发挥出思想学术,从情绪方面发挥出诗歌、艺术,从意志方面发挥出事业行为,这不是我们理想的最高的人格么?
所以,我们要丰富我们的生活,并不是娱乐主义、个人主义,乃是求人格的尽量发挥,自我的充分表现,以促进人类人格上的进化。诸君也有这个意思么?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6月21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草案的修改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7月10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系电话:0722—3596526(兼传真)电子邮箱:471975374@qq.com
随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6月23日
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条为加强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发挥古银杏树所承载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价值,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随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随州市行政区域内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
本条例所称古银杏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银杏树。
树龄80年以上未满100年的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古银杏树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古银杏树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规划区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工作。公安、财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城市园林绿化)、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银杏树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银杏树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银杏树,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损害古银杏树的行为。
第六条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10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古银杏树资源进行一次普查,按照“一树一档”的要求,建立资源档案。
单位和个人向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银杏树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建立资源档案。
第七条古银杏树实行三级保护:
(一)树龄在500年以上的,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300年至499年的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在100年至299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三级保护。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古银杏树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古银杏树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依法给予适当补助。
古银杏树保护经费包括一次性补助资金、常年抚育管护资金和专项救护资金。一次性补助资金用于古银杏树的挂牌、围栏、避雷针安装等养护设施设置建设;常年抚育管护资金用于古银杏树的日常管护,包括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古银杏树保护管理的宣传、培训、监测、病虫害防治、档案管理的费用及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补助;专项救护资金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用于对生长衰弱、濒危古银杏树的修复、抢救。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捐、认养等形式参与古银杏树的保护,捐资保护、认养古银杏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古银杏树保护标志中享有认养期内的署名权。
第九条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与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要求,并登记和公告。养护责任书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主管部门制定。
变更古银杏树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报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条古银杏树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银杏树,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实行物业管理的,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养护责任单位;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银杏树,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三)生长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马路街道上的古银杏树,城市绿化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四)生长在林业场圃、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以及其他林业用地上的古银杏树,该园区的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单位;
(五)生长在城镇居住区或者居民庭院范围内的古银杏树,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为养护责任单位;
(六)生长在农村承包土地(含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上的古银杏树,该承包人为养护责任人;
(七)生长在农村居民房前屋后的古银杏树,该居民为养护责任人;
(八)其他生长在农村的古银杏树,不便明确个人为养护责任人的,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养护责任单位。
无法确定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古银杏树,由古树名木所在地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确定。
第十一条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养护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古银杏树进行养护。
第十二条古银杏树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保护牌。保护牌应当标明古银杏树中文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及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古银杏树或者古银杏树群落周围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设施或保护标志,保护古银杏树的生长环境。对已建的危害古银杏树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个人限期整改,消除危害。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损坏保护设施或保护标志。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影响古银杏树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建设项目对古银杏树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古银杏树发生病虫害、遭受人为损害或者雷击等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5个工作日内采取抢救、治理或者复壮措施。
第十六条古银杏树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原因和责任。经确认死亡的,予以注销,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银杏树。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古银杏树的行为:
(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动土伤根;
(二)借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
(三)在树冠垂直投影外延5米范围内挖坑取土、采石、挖沙、淹渍或封死地面、排烟、使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害废渣废液、铺管架线、修筑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
(四)采伐;
(五)非法买卖等流转行为;
(六)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八条禁止采集古银杏树。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古银杏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内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古银杏树的,应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依照前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养护单位或者责任人限期改正;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并可对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者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排除妨害。对古银杏树造成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无故未能及时报告,造成古银杏树损害或者死亡的,依法赔偿损失,并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古银杏树受损程度追缴其所得的部分或全部养护补助。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一级保护古银杏树的,按每株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二级保护古银杏树的,按每株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三级保护古银杏树的,按每株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标准采集古银杏树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古银杏树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吊销采集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市、县级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古银杏树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7月10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系电话:0722—3596526(兼传真)电子邮箱:471975374@qq.com
随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6月23日
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条为加强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发挥古银杏树所承载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价值,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随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随州市行政区域内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
本条例所称古银杏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银杏树。
树龄80年以上未满100年的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古银杏树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古银杏树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规划区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工作。公安、财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城市园林绿化)、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银杏树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银杏树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银杏树,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损害古银杏树的行为。
第六条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10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古银杏树资源进行一次普查,按照“一树一档”的要求,建立资源档案。
单位和个人向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银杏树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建立资源档案。
第七条古银杏树实行三级保护:
(一)树龄在500年以上的,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300年至499年的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在100年至299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三级保护。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古银杏树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古银杏树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依法给予适当补助。
古银杏树保护经费包括一次性补助资金、常年抚育管护资金和专项救护资金。一次性补助资金用于古银杏树的挂牌、围栏、避雷针安装等养护设施设置建设;常年抚育管护资金用于古银杏树的日常管护,包括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古银杏树保护管理的宣传、培训、监测、病虫害防治、档案管理的费用及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补助;专项救护资金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用于对生长衰弱、濒危古银杏树的修复、抢救。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捐、认养等形式参与古银杏树的保护,捐资保护、认养古银杏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古银杏树保护标志中享有认养期内的署名权。
第九条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与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要求,并登记和公告。养护责任书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主管部门制定。
变更古银杏树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报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条古银杏树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银杏树,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实行物业管理的,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养护责任单位;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银杏树,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三)生长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马路街道上的古银杏树,城市绿化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四)生长在林业场圃、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以及其他林业用地上的古银杏树,该园区的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单位;
(五)生长在城镇居住区或者居民庭院范围内的古银杏树,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为养护责任单位;
(六)生长在农村承包土地(含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上的古银杏树,该承包人为养护责任人;
(七)生长在农村居民房前屋后的古银杏树,该居民为养护责任人;
(八)其他生长在农村的古银杏树,不便明确个人为养护责任人的,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养护责任单位。
无法确定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古银杏树,由古树名木所在地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确定。
第十一条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养护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古银杏树进行养护。
第十二条古银杏树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保护牌。保护牌应当标明古银杏树中文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及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古银杏树或者古银杏树群落周围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设施或保护标志,保护古银杏树的生长环境。对已建的危害古银杏树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个人限期整改,消除危害。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损坏保护设施或保护标志。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影响古银杏树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建设项目对古银杏树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古银杏树发生病虫害、遭受人为损害或者雷击等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5个工作日内采取抢救、治理或者复壮措施。
第十六条古银杏树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原因和责任。经确认死亡的,予以注销,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银杏树。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古银杏树的行为:
(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动土伤根;
(二)借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
(三)在树冠垂直投影外延5米范围内挖坑取土、采石、挖沙、淹渍或封死地面、排烟、使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害废渣废液、铺管架线、修筑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
(四)采伐;
(五)非法买卖等流转行为;
(六)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八条禁止采集古银杏树。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古银杏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内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古银杏树的,应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依照前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养护单位或者责任人限期改正;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并可对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者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排除妨害。对古银杏树造成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无故未能及时报告,造成古银杏树损害或者死亡的,依法赔偿损失,并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古银杏树受损程度追缴其所得的部分或全部养护补助。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一级保护古银杏树的,按每株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二级保护古银杏树的,按每株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三级保护古银杏树的,按每株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标准采集古银杏树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古银杏树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吊销采集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市、县级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古银杏树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阳光信用# [鲜花]#每日一善#
静坐收心,日久便可知自家善恶。
忍辱负重,非常人所能行之大善。
教人律己者,皆以正心善行为先。
位高者为善,当以大众利益为先。
所行善事,若能深信力行,必有成效。
心为大众,持久善行,获福自然深厚。
尽心为善,虽居陋室,然人人皆敬之。
扬善当使之入眼,入耳,入口,入心。
聪明人不肯学厚,多谋人难以为善。
静坐收心,日久便可知自家善恶。
忍辱负重,非常人所能行之大善。
教人律己者,皆以正心善行为先。
位高者为善,当以大众利益为先。
所行善事,若能深信力行,必有成效。
心为大众,持久善行,获福自然深厚。
尽心为善,虽居陋室,然人人皆敬之。
扬善当使之入眼,入耳,入口,入心。
聪明人不肯学厚,多谋人难以为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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