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呢在新浪微博注册了一个一点人有限公司,大家要记住,这个一点人有限公司可是在法治效应体系层面如果引发公司商业性质纠纷就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法治效应关系,第一个是这个一点人有限公司的究竟注册公司的本质上是有多少人,一个人股东也是一人发展有限公司,两个人股东发展有限公司也是一点人有限公司,也就是说这个一点人有限公司的本质在股东层面上来讲是属于不确定性的,既然是不确定性的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就表示这公司在利益分配层面只能有股东注册人自己承担法治效应责任,在国家税制上必须有股东自己承担所产生的公司的一切法治责任,所以我认为国家如果有碰到这种公司层面的审请公司注册,应该要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声明度该公司究竟有多少人注册公司,当然对于这个在新浪微博的这个注册本人只是跟大家做一个讨论并非本人要真的注册公司。

一个人可以注册公司吗?一人公司和二人公司哪个好?
可以。

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有两点法定要求是: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万元,且由股东一次性缴纳。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和二人公司哪个好?

一人有限公司的优点和缺点,我这里做几个总结,先说优点。

优点一、一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比如说你注册资金是十万元的公司,那么承担的债务也

就十万了。

优点二、一人公司就一个人说了算,优点三

一个人的公司治理非常简单,不用设立股东会,也不用各种什么会议。优点是只有一个人,再也不用担心股东

纠纷了。那缺点又有哪些呢?

缺点一、一人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需要对公司的债务进行负责,这一点要

认真的考虑一下,这个公司值不值得你注册。

缺点二、公司的年检需要出一个审计报告,我们叫做财务审计,这个就是钱的事儿,好解决。

缺点三、一个人只能开一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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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惟一股东身份,不足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要件
——仅凭被申请追加人系被执行公司惟一股东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两要素,不足以构成追加被执行人法律要件。
标签:|执行|人格否认|一人公司
案情简介:2018年,纸业公司申请执行包装公司。2019年,因包装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纸业公司以包装公司为一人公司、股东周某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为由,申请追加周某为被执行人。
法院认为:①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异议审查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法律责任,对各方当事人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影响,应严格遵循法定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条件之一为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②本案执行异议审查中,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周某系被执行人包装公司惟一股东,无任何证据证明包装公司财产与周某个人财产混同,仅凭周某系公司惟一股东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这两个要素尚不足以充足将周某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的法律要件。因此,申请人申请追加周某为本案被执行人,无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纸业公司追加申请。
实务要点:仅凭被申请追加人系被执行公司惟一股东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两要素,不足以构成追加被执行人法律要件。
案例索引:福建厦门海沧区法院(2019)闽0205执异8号“德彦纸业(厦门)有限公司与厦门金钛包装有限公司、周广金执行异议纠纷案”,见《执行程序中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举证责任分配》(吴丽芬、付臻),载《人民司法·案例》(20220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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