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LNG接收站建设火热推进】近几年国内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建设如火如荼,不仅数量增加,而且规模容量也明显提高。最近,该行业又有多项新进展:伴随着最后一罐混凝土浇筑完成,国家管网集团天津LNG二期项目容量为22万方的4#储罐5月8日正式完成封顶;中海油江苏滨海LNG项目港池、进港航道及主航道疏浚工程主体日前圆满完工。
为何国内LNG接收站建设如此火热?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能源与低碳经济学系副主任董康银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说,直接原因是对进口天然气的强劲需求,其背后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强化LNG接收能力,保障我国天然气/能源供应安全;二是LNG接收站多区域布局,提升国内天然气保供调峰能力;三是必要时可转化为天然气战略储备能力;四是促进能源结构低碳转型,为实现“双碳”目标腾出空间。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孙传旺认为,从长期看,未来我国天然气需求仍将保持持续增长趋势,我国自产天然气量有限,进口LNG将成为天然气供给的重要来源;从短期看,国内LNG价格上涨、地方储气能力不足以及天然气市场的供不应求也一定程度上加快了短期LNG接收站的建设步伐。
对于LNG接收站建设火热推进,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油气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陈守海认为有三个原因:一是需求量大,我国天然气发展前景较好,还有很大增长空间。从进口天然气方面看,主要包括管道进口和LNG船进口,当管道距离较长时其实并不经济也不灵活,而且远离消费中心,考虑到鸡蛋不能放进一个篮子里,这就需要进口更多LNG。二是收益有保障。一个LNG接收站虽然造价较高,但一年获得十几亿元收入并不难,这是很可观的。而且LNG接收站耗能少,释放的冷能也有商业用途。同时,天然气管道基建开放,LNG接收站与国家管网连接,没有后顾之忧。三是相关部门也有积极性,建设一座LNG接收站可以带来税收红利,还能带动相关产业链发展。
LNG接收站建设达到什么样的数量或规模比较恰当,是否会过热?
董康银认为,考虑到LNG接收站对天然气供应安全、保供调峰以及能源低碳转型的重要作用,目前国内LNG接收站建设比较“热”,但并不存在“过热过剩”问题。基于“双碳”目标、天然气定位及能源结构布局,国内目前23座LNG接收站难以满足LNG进口的旺盛需求。因此,短期来看,还将有一大批LNG接收站建设规划正在落地,以强化我国LNG接收能力。但在2030年“碳达峰”前后,国内LNG接收站建设热度将有所下降,预计年接卸能力保持在1.5至1.8亿吨。
孙传旺认为,当前LNG接收能力完全可以满足进口需求,但如果接收站建设增速持续大于LNG实际进口增速,则未来两年将会出现产能过剩情况。现阶段我国LNG建设的规模与存储能力普遍较小,新建的LNG接收站应锚定2000万吨以上的年接收能力。
陈守海坦言,“过剩”与否需要一套标准来判断,而且还要先厘清何为“过剩”。在这个问题上,需要考虑LNG接收站的输出能力、消化能力,如果后续销售输送渠道较顺畅,一个LNG接收站每天对接一艘LNG船都没问题。所以,他认为目前不宜断言“过剩与否”。
对比欧洲和其他国家,更可以看清我国LNG接收站的建设运营所处的阶段。董康银介绍说,与国外相比,我国LNG接收站建设和发展的最大优势在于天然气需求,尤其是进口LNG需求较为旺盛;同时,我国LNG接收站建设水平和速度也是优势之一。然而,在LNG接收站快速发展过程中,确实需要综合考虑及全面布局。同时,应进一步充分发挥国家管网集团的作用和优势。
孙传旺提到,与欧洲国家相比,我国LNG接收站建设更加注重安全技术规范,运营效率较高,但我国LNG接收站建造成本较高,部分关键设备与材料也仍需依靠进口,一些特殊材料缺乏检测标准与监管核查机构,自我审查导致产品质量并不稳定;我国LNG接收站建设大多自产自用,市场化运营水平低于发达国家。
“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一方面需要公开剩余动态信息,完善第三方准入条件,增加与管网公司合作,响应国家储气调峰战略要求;另一方面,可以参照欧洲国家加快数字化交易系统的设计开发,为剩余能力消纳创造条件。”孙传旺说。
“欧洲天然气达峰,后劲不足。和欧洲相比,我国LNG市场前景更好。但我国早期LNG接收站气化场地不够,罐区不够。后期建设的LNG接收站较大,有的甚至留出12个罐区。我认为现有接收站的接收能力有很大提高空间,建议对现有接收站进行扩容,是比较经济的方式。”陈守海说。
除此之外,孙传旺还建议,我国需统筹进口管道气与LNG的长协问题,建设LNG接收站的增速、分布应与实际进口量相匹配,特别是国家管网公司成立后纳入一些接收站,应避免出现投资过剩与利用率过低的情况。(中国贸易报记者 刘国民)
为何国内LNG接收站建设如此火热?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能源与低碳经济学系副主任董康银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说,直接原因是对进口天然气的强劲需求,其背后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强化LNG接收能力,保障我国天然气/能源供应安全;二是LNG接收站多区域布局,提升国内天然气保供调峰能力;三是必要时可转化为天然气战略储备能力;四是促进能源结构低碳转型,为实现“双碳”目标腾出空间。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孙传旺认为,从长期看,未来我国天然气需求仍将保持持续增长趋势,我国自产天然气量有限,进口LNG将成为天然气供给的重要来源;从短期看,国内LNG价格上涨、地方储气能力不足以及天然气市场的供不应求也一定程度上加快了短期LNG接收站的建设步伐。
对于LNG接收站建设火热推进,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油气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陈守海认为有三个原因:一是需求量大,我国天然气发展前景较好,还有很大增长空间。从进口天然气方面看,主要包括管道进口和LNG船进口,当管道距离较长时其实并不经济也不灵活,而且远离消费中心,考虑到鸡蛋不能放进一个篮子里,这就需要进口更多LNG。二是收益有保障。一个LNG接收站虽然造价较高,但一年获得十几亿元收入并不难,这是很可观的。而且LNG接收站耗能少,释放的冷能也有商业用途。同时,天然气管道基建开放,LNG接收站与国家管网连接,没有后顾之忧。三是相关部门也有积极性,建设一座LNG接收站可以带来税收红利,还能带动相关产业链发展。
LNG接收站建设达到什么样的数量或规模比较恰当,是否会过热?
董康银认为,考虑到LNG接收站对天然气供应安全、保供调峰以及能源低碳转型的重要作用,目前国内LNG接收站建设比较“热”,但并不存在“过热过剩”问题。基于“双碳”目标、天然气定位及能源结构布局,国内目前23座LNG接收站难以满足LNG进口的旺盛需求。因此,短期来看,还将有一大批LNG接收站建设规划正在落地,以强化我国LNG接收能力。但在2030年“碳达峰”前后,国内LNG接收站建设热度将有所下降,预计年接卸能力保持在1.5至1.8亿吨。
孙传旺认为,当前LNG接收能力完全可以满足进口需求,但如果接收站建设增速持续大于LNG实际进口增速,则未来两年将会出现产能过剩情况。现阶段我国LNG建设的规模与存储能力普遍较小,新建的LNG接收站应锚定2000万吨以上的年接收能力。
陈守海坦言,“过剩”与否需要一套标准来判断,而且还要先厘清何为“过剩”。在这个问题上,需要考虑LNG接收站的输出能力、消化能力,如果后续销售输送渠道较顺畅,一个LNG接收站每天对接一艘LNG船都没问题。所以,他认为目前不宜断言“过剩与否”。
对比欧洲和其他国家,更可以看清我国LNG接收站的建设运营所处的阶段。董康银介绍说,与国外相比,我国LNG接收站建设和发展的最大优势在于天然气需求,尤其是进口LNG需求较为旺盛;同时,我国LNG接收站建设水平和速度也是优势之一。然而,在LNG接收站快速发展过程中,确实需要综合考虑及全面布局。同时,应进一步充分发挥国家管网集团的作用和优势。
孙传旺提到,与欧洲国家相比,我国LNG接收站建设更加注重安全技术规范,运营效率较高,但我国LNG接收站建造成本较高,部分关键设备与材料也仍需依靠进口,一些特殊材料缺乏检测标准与监管核查机构,自我审查导致产品质量并不稳定;我国LNG接收站建设大多自产自用,市场化运营水平低于发达国家。
“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一方面需要公开剩余动态信息,完善第三方准入条件,增加与管网公司合作,响应国家储气调峰战略要求;另一方面,可以参照欧洲国家加快数字化交易系统的设计开发,为剩余能力消纳创造条件。”孙传旺说。
“欧洲天然气达峰,后劲不足。和欧洲相比,我国LNG市场前景更好。但我国早期LNG接收站气化场地不够,罐区不够。后期建设的LNG接收站较大,有的甚至留出12个罐区。我认为现有接收站的接收能力有很大提高空间,建议对现有接收站进行扩容,是比较经济的方式。”陈守海说。
除此之外,孙传旺还建议,我国需统筹进口管道气与LNG的长协问题,建设LNG接收站的增速、分布应与实际进口量相匹配,特别是国家管网公司成立后纳入一些接收站,应避免出现投资过剩与利用率过低的情况。(中国贸易报记者 刘国民)
2022,夫妻一方避免“被负债”的10个法律要点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民法典》下,夫妻一方如何避免“被负债”成为不少朋友关注的内容,本期为您详细解读。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双方对外仍然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单纯的离婚是无法达到将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相隔离的目的的。避免“被负债”要从婚内做起。
01
非举债方应尽量避免在大额债务协议书上签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了夫妻共债共签的原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因此,如果非举债方在相关债务协议上签字,则极有可能因被法院认定为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而不得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非举债方应尽量避免在大额债务协议书,如借款合同、借条、还款计划、承诺书上签字,不论签字的位置是借款人、保证人、还是见证人,总之,能不签字则不签字。
02
避免使用自己的资金账户和债权人产生交集
除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和“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作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两种情形之外,夫妻共同做出口头承诺、共同做出某种行为等有可能被法院最终认定为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如存在出具借条时在场、所借款项汇入配偶掌握的银行账户、归还借款本息等情形的,可有可能被推定为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因此,建议避免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接收配偶单方举债的借款或者以自己的银行账户帮配偶归还借款本息。
03
避免经济上过于依赖配偶方的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当非举债方家庭开支完全或者大部分依赖于配偶时,由于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无需债权人举证,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04
避免在借款前后购置大宗财产,如房屋、高级轿车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规定“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虑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如在负债前后购置大宗财产,也有可能被认定为举债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05
尽量避免直接参与配偶公司的经营或挂名配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规定“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虑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工商业或共同投资;(3)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的。”,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证据证明配偶在举债人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等职务,则法院有可能认定非负债方参与了配偶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分享了经营收益。如未参与配偶企业的经营,尽量避免在相关文件上签名,谨慎担任法定代表人、名义股东或者挂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
06
在分别财产制下,应在双方借款合同成立之前就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披露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这一规定以“相对人知道该约定”为条件,即在相对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如果相对人知道其夫妻财产已经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就以其一方的财产清偿;相对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相对人不生效力,夫妻一方对相对人所负的债务,按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
因此,为了避免债权人以不知晓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为由要求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则应在举债前就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披露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信息,而对于大额举债,则可以在披露前对夫妻财产约定进行公证,以固定其形成时间。
需要提醒的是,借款合同一般自借款合同签订时成立,但《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因此,如果债权人非自然人,而且企业或者组织,非举债方应在借款合同订立之前向向债权人披露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信息,如果债权人也为自然人,也应在借款交付之前披露。
07
积极举证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规定“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虑认定为个人债务:(1)婚姻持续短暂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大宗开支,负债用于家庭共用共益的可能性较低的;(2)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婚姻关系不安宁期间,配偶有固定工作或稳定收入来源的;(3)债务用途存在指向举债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度可能性;(4)债务用途与举债人无直接关联,而是举债人单方自愿负担且用途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如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担保、债务加入等;(5)债务用途无益于家庭甚至有损于家庭安宁生活的,如用于婚外同居生活等。”。对此,非举债方可以通过积极搜集相关证据,如分居协议、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降低“被负债”的风险。
08
在和对方订立离婚协议时,对夫妻共同债务以及谁来承担予以明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在离婚协议上开列共同债务清单,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予以明确,约定除清单所列的债务之外,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如一方因对方以个人名义举债而涉诉并担责,则有权就所承担的全部债务向对方行使追偿权。
09
通过购买大额保单隔离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的精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因此,如果非举债方以婚前财产购买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在保险人退保或者收益人提取时不会被强制执行。此外,非举债方可以出资以自己父母作为投保人,而以子女为受益人,以降低因负债而影响子女生活品质的风险。需要注意的事,保险应在负债之前购买。
10
设立家族信托,隔离家族财产
对于高净值人群,可以考虑设立家族信托,隔离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有效的信托,可以实现财产隔离功能以及财产保护功能,家族财产设立信托后就会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中隔离出来,信托当事人的债权人都无权触及到信托财产。
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家族信托应在举债前设立,从而避免被债权人起诉撤销的风险。
以上列举的债务隔离的方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夫妻中非举债一方无辜“被负债”的风险,但是所谓“是药三分毒”,在具体的操作中仍需充分权衡利弊,避免为了防止“被负债”而产生的诸如共同财产流失的法律风险以及过于“严防死守”而使配偶方心生隔阂。对此,仍需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以及夫妻之间的默契审慎选择。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民法典》下,夫妻一方如何避免“被负债”成为不少朋友关注的内容,本期为您详细解读。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双方对外仍然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单纯的离婚是无法达到将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相隔离的目的的。避免“被负债”要从婚内做起。
01
非举债方应尽量避免在大额债务协议书上签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了夫妻共债共签的原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因此,如果非举债方在相关债务协议上签字,则极有可能因被法院认定为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而不得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非举债方应尽量避免在大额债务协议书,如借款合同、借条、还款计划、承诺书上签字,不论签字的位置是借款人、保证人、还是见证人,总之,能不签字则不签字。
02
避免使用自己的资金账户和债权人产生交集
除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和“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作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两种情形之外,夫妻共同做出口头承诺、共同做出某种行为等有可能被法院最终认定为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如存在出具借条时在场、所借款项汇入配偶掌握的银行账户、归还借款本息等情形的,可有可能被推定为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因此,建议避免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接收配偶单方举债的借款或者以自己的银行账户帮配偶归还借款本息。
03
避免经济上过于依赖配偶方的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当非举债方家庭开支完全或者大部分依赖于配偶时,由于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无需债权人举证,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04
避免在借款前后购置大宗财产,如房屋、高级轿车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规定“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虑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如在负债前后购置大宗财产,也有可能被认定为举债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05
尽量避免直接参与配偶公司的经营或挂名配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规定“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虑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工商业或共同投资;(3)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的。”,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证据证明配偶在举债人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等职务,则法院有可能认定非负债方参与了配偶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分享了经营收益。如未参与配偶企业的经营,尽量避免在相关文件上签名,谨慎担任法定代表人、名义股东或者挂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
06
在分别财产制下,应在双方借款合同成立之前就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披露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这一规定以“相对人知道该约定”为条件,即在相对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如果相对人知道其夫妻财产已经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就以其一方的财产清偿;相对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相对人不生效力,夫妻一方对相对人所负的债务,按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
因此,为了避免债权人以不知晓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为由要求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则应在举债前就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披露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信息,而对于大额举债,则可以在披露前对夫妻财产约定进行公证,以固定其形成时间。
需要提醒的是,借款合同一般自借款合同签订时成立,但《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因此,如果债权人非自然人,而且企业或者组织,非举债方应在借款合同订立之前向向债权人披露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信息,如果债权人也为自然人,也应在借款交付之前披露。
07
积极举证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规定“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虑认定为个人债务:(1)婚姻持续短暂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大宗开支,负债用于家庭共用共益的可能性较低的;(2)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婚姻关系不安宁期间,配偶有固定工作或稳定收入来源的;(3)债务用途存在指向举债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度可能性;(4)债务用途与举债人无直接关联,而是举债人单方自愿负担且用途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如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担保、债务加入等;(5)债务用途无益于家庭甚至有损于家庭安宁生活的,如用于婚外同居生活等。”。对此,非举债方可以通过积极搜集相关证据,如分居协议、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降低“被负债”的风险。
08
在和对方订立离婚协议时,对夫妻共同债务以及谁来承担予以明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在离婚协议上开列共同债务清单,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予以明确,约定除清单所列的债务之外,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如一方因对方以个人名义举债而涉诉并担责,则有权就所承担的全部债务向对方行使追偿权。
09
通过购买大额保单隔离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的精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因此,如果非举债方以婚前财产购买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在保险人退保或者收益人提取时不会被强制执行。此外,非举债方可以出资以自己父母作为投保人,而以子女为受益人,以降低因负债而影响子女生活品质的风险。需要注意的事,保险应在负债之前购买。
10
设立家族信托,隔离家族财产
对于高净值人群,可以考虑设立家族信托,隔离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有效的信托,可以实现财产隔离功能以及财产保护功能,家族财产设立信托后就会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中隔离出来,信托当事人的债权人都无权触及到信托财产。
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家族信托应在举债前设立,从而避免被债权人起诉撤销的风险。
以上列举的债务隔离的方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夫妻中非举债一方无辜“被负债”的风险,但是所谓“是药三分毒”,在具体的操作中仍需充分权衡利弊,避免为了防止“被负债”而产生的诸如共同财产流失的法律风险以及过于“严防死守”而使配偶方心生隔阂。对此,仍需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以及夫妻之间的默契审慎选择。
高秋松的经前乳胀汤治疗经前乳胀有良效
导读:经前乳胀汤,是一张符合人体生理、病理和临床实际的正确经验方,值得推广。该方对本病各型患者,不论病程长短均有良效,尤其对病程在半年以内者疗效尤佳。
值得推广的有效方——经前乳胀汤
古人谓:“千方易得,一效难求。”当我们先后看到《浙江中医药》杂志(1978年第5期)和《浙江中医学院学报》(1979年第5期)高秋松同志写的《经前乳胀证治》和《经前乳胀的病机和辨证》报道后,当读再三,获益不浅。
自1978年12月,我根据高氏论述,照方施用,经治52例(治疗一次25例,二次15例,三次7例,四次5例),皆获效验(痊愈47例,显效3例,有效2例),深受医者、病者欢迎。
如患者余××,25岁,工人,1978年12月7日初诊:患者经前乳胀已三年,因精神刺激而引起。经前一周,乳房胀痛,胸闷脘痞,烦躁易怒,头痛口苦,精神抑郁,时时叹息,纳减。月经先期。舌质红,苔薄黄,脉弦数。证属肝郁化火,治拟疏肝解郁、健脾和胃,方以经前乳胀汤出入:大麦芽25克,龙胆草、丹皮各15克,蒲公英、苡米仁各12克,制香附、广郁金、白蒺藜、茯苓、左金丸(吞)各9克,青皮3克,柴胡5克。嘱服4剂。服2剂后诸症减半,尽剂后诸症消失而月经来潮。次月再宗前方加减施治,诸症痊愈,月经正常。随访半年,未见复发。
为了系统地观察该方实用价值,我们在临床上,均依据高氏辨证分型和加减用药经验出入为方,均应收效。证明该方和文确为经验之谈。
所以我认为经前乳胀汤,是一张符合人体生理、病理和临床实际的正确经验方,值得推广。该方对本病各型患者,不论病程长短均有良效,尤其对病程在半年以内者疗效尤佳。
今春,我特地介绍一医友试用,他照方施用后,一次特地对我说:“你介绍的药方确实是一张有效方。目前我们在临床上仍继续使用该方,详情有待今后进一步总结。
经前乳胀的病机和辨证
《浙江中医药》杂志一九七八年第五期,载有拙作《经前乳胀证治》一文,概略地介绍了个人治疗经前乳胀的经验,并附病例加以佐证。本文进一步就经前乳胀的病机、临床的辨证分型、方药的加减运用和几点粗浅体会补充介绍如下。
病机探讨
现代医学认为,经前乳胀的发生,多数系内分泌失调所致,其中主要和性激素的过多或过少有关(雌激素多了,或因黄体素过少而显得雌激素增多),从而发生“经前期紧张症”“乳痛症”及“乳腺小叶增生症”等疾病。由于内分泌紊乱,使体内的钠盐排出减少,因而使水分大量潴留,结果引起组织水肿,水肿发生在脑,就产生精神抑郁,心烦急躁,头痛头晕,失眠多梦等症;水肿发生在胸腹、四肢,则有胸闷不适,乳房作胀,触之疼痛,少腹下坠感,颜面、四肢发胀甚至浮肿等症。内分泌-卵巢功能失调,还必然影响月经和孕育的机能。因内分泌紊乱呈周期性变化,所以经前乳胀也颇有规律。
祖国医学认为,乳头属肝,乳房属胃。经前乳胀一症,与肝胃两经相关,尤与肝经的关系最为密切。肝为刚脏,喜条达,主疏泄,司周身血液及情志活动,女子又常有余于气(不足于血)而善郁,若因七情内伤,最易肝郁气滞,气滞则难于疏泄,影响中焦,胃失和降,于是肝郁胃阻,其肝胃两经经脉郁滞难泄,其经络所过之乳房就作胀,甚则疼痛。轻者兼脘腹痞胀不适,进一步则肝气横逆,犯胃克脾,兼见脘腹胀满,胃纳减退,恶心,呕吐,四肢胀重或浮肿,泄泻等症,甚而郁久化热,热甚化火,见肝火犯胃而口苦吞酸,或激动肝阳上亢,则烦躁易怒,头痛,眩晕,目赤,耳鸣等症蜂拥而至。
凡此种种,都离不开“肝郁”两字,故朱丹溪曰:“气血冲和,百病不生;一有怫郁,百病生焉。故人身诸病,多生于郁。”郑守谦亦说:“郁非一病之专名,乃百病之所由起也。”
肝经又与冲、任两脉密切相关。肝之经脉“循股阴,入毛中,过阴器,抵小腹”(《灵枢·经脉篇》),与任脉相会于曲骨穴;冲脉起于胞中,为十二经气血汇聚之所,受任脉之资助,是全身运行之要冲,故有“血海”之称;任脉也起于胞中,其经脉络于肝、脾、肾三脏,取三经之精血以为养,并与冲脉会于咽喉,得冲脉之相辅。人体精、血、津、液都属任脉总司,故又称“阴脉之海”。由此可知,肝经通过冲、任两脉与胞宫互相联系,而肝藏血,主疏泄,司血海,对胞宫之行经和孕育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月经将来之前,冲脉渐盛,血海渐盈,由于肝郁气滞,影响冲任两脉气血畅流,肝经郁滞之象更为明显,故见经前胸闷、乳胀甚则作痛等症。一旦“任脉通”“月事下”,则血海渐空,肝郁气滞也减缓,故诸症亦见平复。如此往复不愈,故颇呈规律。
辨证分型
经前乳胀,是女子在月经前因由肝郁气滞、胃失和降并影响冲任后所出现一系列症候中的其中一症,如能在临证时抓住经前乳胀这一独特症状,结合望、闻、问、切四诊进行辨证论治,则往往容易切中病机,收到满意的疗效。
根据经前乳胀患者的临床见症,作者将肝郁胃阻所出现的月经前胸闷脘痞,乳房发胀或胀痛,精神抑郁,时欲叹息,嗳气,纳减,或小腹亦胀,甚则常自按胸摩腹,月经正常或延期,舌苔薄腻,脉弦等症作为基本类型,然后以虚实为纲,进一步辨别脾虚、血虚、肾虚和肝火犯胃、肝阳上亢、瘀血痰凝等兼证之差别,归纳如下:
脾虚:
兼脘腹胀满,不思饮食,恶心,呕吐,腹痛,泄泻,颜面或四肢胀重或浮肿,面色㿠白,全身乏力,少腹下垂感。月经或先或后。舌质淡,苔薄白或白腻。脉弦细。
血虚:
兼头晕心悸,神疲寐劣,面色萎黄,唇爪淡白。月经或先或后,量少质淡,或经后少腹隐痛喜按。舌淡,少苔。脉弦细无力。
肾虚:
兼腰酸疼痛,头晕耳鸣,肢冷畏寒。或带下清稀量多。月经量少。舌质淡,苔薄白;偏阴虚者,则兼眼干涩燥,咽喉干痛,五心烦热。月经量多先期。舌红无苔,脉弦细或弦细数。
肝火犯胃:
兼胃脘嘈杂疼痛,口苦,吞酸。月经正常或先期。舌质红,苔薄黄。脉弦或弦数。
肝阳上亢:
兼头痛眩晕,耳鸣,目赤,口苦,大便干结。月经先期。舌尖边红赤,苔黄;偏阴虚者,舌干少津,苔少,脉弦细数。
瘀血痰凝:
兼乳房、胸胁疼痛如针刺状,乳房内有结块,触之疼痛,目眶或面部发黑,唇色紫暗。月经常延期,量少、色紫有块,或经来腹痛。舌边可见紫点或紫斑,脉弦或弦涩。
治疗方法
现代医学对本症的治疗,除采用激素、适当控制食盐和饮水及理疗和手术外,尚缺乏有效的方法。祖国医学却积有丰富的治疗经验。
作者根据本症的主要病机责于肝郁,遵照《素问·六元正纪大论》中“木郁达之”的原则,采用经前乳胀汤(自拟方)治疗,取得比较满意的疗效,方由柴胡3~9克,制香附6~9克,广郁金6~12克,大麦芽15~30克,蒲公英12~30克,白蒺藜6~9克,青皮3~6克,茯苓9~12克,米仁12~30克,淮山药12~30克等十味组成,适用于单纯的肝郁胃阻型。
方中柴胡,制香附,白蒺藜,郁金能疏肝解郁、活血消胀;大麦芽,蒲公英能散结止胀;淮山药,青皮,米仁,茯苓以健脾和胃,共奏疏健之功。临床根据虚实兼证之异,进行如下加减:
脾虚者选加党参、黄芪、苍白术、姜半夏、木香、砂仁;
血虚者选加当归、熟地、白芍、丹参、黄芪、枣仁;
肾阳虚者选加杜仲、川断、巴戟天、仙茅、仙灵脾、鹿角片;
肾阴虚者选加川柏、知母、生地、元参、山萸肉、女贞子、旱莲草;
肝火犯胃的选加山栀、丹皮、左金丸、白芍、陈皮;
肝阳上亢的选加珍珠母、双钩、甘菊、龙胆草、黄芩、丹皮;
阴虚阳亢者选加牡蛎、鳖甲、阿胶、生地、麦冬;
瘀血痰凝的选加桃仁、红花、川芎、归尾、山楂、橘核、山甲、王不留行、丹参、乳没。
几点体会
一、经前乳胀是妇科临床上特有的症状,其特点为轻者在月经前一、二日发生,重者则在半月前就开始,多数在月经来潮后自行消失,而在下次月经前又重复发作,呈一定的规律。祖国医学文献中对此症记载甚少,估计与封建社会对女子隐晦之处的描述讳忌有关。
二、通过临床实践,作者认为经前乳胀的病机责于肝郁胃阻,并与冲、任两脉的盛衰有关,所以临床上常见到此症患者伴有月经不调和不孕症史,治疗上如能抓住经前乳胀这一独特症候,针对病机进行治疗,往往收效满意。
三、自拟经前乳胀汤一方,具有解郁疏肝、消胀健胃之功,根据虚实兼证的不同随证加减运用,实践证明效果良好,是否具有调整内分泌-卵巢的作用,尚待进一步研究探索。
四、治疗之时,当重视服药方法。应在预感胸闷乳胀之日开始服用,至经来一、二日方停,连续三个月至六个月方可停药,否则虽有效但仍易复发。
五、经前乳胀患者,多见情怀悒郁,性格急躁易怒,或沉默寡言,故在治疗时,做好思想劝说工作也很重要,并适当加强体育锻炼,对疾病的早日痊愈也有很大帮助。
本文第一篇摘自《浙江中医学院学报》,1981年第2期。作者/程爵棠;第二篇摘自《浙江中医学院学报》,1979年第5期。作者/高秋松。
提示:文中处方,请在专业中医指导下使用。
导读:经前乳胀汤,是一张符合人体生理、病理和临床实际的正确经验方,值得推广。该方对本病各型患者,不论病程长短均有良效,尤其对病程在半年以内者疗效尤佳。
值得推广的有效方——经前乳胀汤
古人谓:“千方易得,一效难求。”当我们先后看到《浙江中医药》杂志(1978年第5期)和《浙江中医学院学报》(1979年第5期)高秋松同志写的《经前乳胀证治》和《经前乳胀的病机和辨证》报道后,当读再三,获益不浅。
自1978年12月,我根据高氏论述,照方施用,经治52例(治疗一次25例,二次15例,三次7例,四次5例),皆获效验(痊愈47例,显效3例,有效2例),深受医者、病者欢迎。
如患者余××,25岁,工人,1978年12月7日初诊:患者经前乳胀已三年,因精神刺激而引起。经前一周,乳房胀痛,胸闷脘痞,烦躁易怒,头痛口苦,精神抑郁,时时叹息,纳减。月经先期。舌质红,苔薄黄,脉弦数。证属肝郁化火,治拟疏肝解郁、健脾和胃,方以经前乳胀汤出入:大麦芽25克,龙胆草、丹皮各15克,蒲公英、苡米仁各12克,制香附、广郁金、白蒺藜、茯苓、左金丸(吞)各9克,青皮3克,柴胡5克。嘱服4剂。服2剂后诸症减半,尽剂后诸症消失而月经来潮。次月再宗前方加减施治,诸症痊愈,月经正常。随访半年,未见复发。
为了系统地观察该方实用价值,我们在临床上,均依据高氏辨证分型和加减用药经验出入为方,均应收效。证明该方和文确为经验之谈。
所以我认为经前乳胀汤,是一张符合人体生理、病理和临床实际的正确经验方,值得推广。该方对本病各型患者,不论病程长短均有良效,尤其对病程在半年以内者疗效尤佳。
今春,我特地介绍一医友试用,他照方施用后,一次特地对我说:“你介绍的药方确实是一张有效方。目前我们在临床上仍继续使用该方,详情有待今后进一步总结。
经前乳胀的病机和辨证
《浙江中医药》杂志一九七八年第五期,载有拙作《经前乳胀证治》一文,概略地介绍了个人治疗经前乳胀的经验,并附病例加以佐证。本文进一步就经前乳胀的病机、临床的辨证分型、方药的加减运用和几点粗浅体会补充介绍如下。
病机探讨
现代医学认为,经前乳胀的发生,多数系内分泌失调所致,其中主要和性激素的过多或过少有关(雌激素多了,或因黄体素过少而显得雌激素增多),从而发生“经前期紧张症”“乳痛症”及“乳腺小叶增生症”等疾病。由于内分泌紊乱,使体内的钠盐排出减少,因而使水分大量潴留,结果引起组织水肿,水肿发生在脑,就产生精神抑郁,心烦急躁,头痛头晕,失眠多梦等症;水肿发生在胸腹、四肢,则有胸闷不适,乳房作胀,触之疼痛,少腹下坠感,颜面、四肢发胀甚至浮肿等症。内分泌-卵巢功能失调,还必然影响月经和孕育的机能。因内分泌紊乱呈周期性变化,所以经前乳胀也颇有规律。
祖国医学认为,乳头属肝,乳房属胃。经前乳胀一症,与肝胃两经相关,尤与肝经的关系最为密切。肝为刚脏,喜条达,主疏泄,司周身血液及情志活动,女子又常有余于气(不足于血)而善郁,若因七情内伤,最易肝郁气滞,气滞则难于疏泄,影响中焦,胃失和降,于是肝郁胃阻,其肝胃两经经脉郁滞难泄,其经络所过之乳房就作胀,甚则疼痛。轻者兼脘腹痞胀不适,进一步则肝气横逆,犯胃克脾,兼见脘腹胀满,胃纳减退,恶心,呕吐,四肢胀重或浮肿,泄泻等症,甚而郁久化热,热甚化火,见肝火犯胃而口苦吞酸,或激动肝阳上亢,则烦躁易怒,头痛,眩晕,目赤,耳鸣等症蜂拥而至。
凡此种种,都离不开“肝郁”两字,故朱丹溪曰:“气血冲和,百病不生;一有怫郁,百病生焉。故人身诸病,多生于郁。”郑守谦亦说:“郁非一病之专名,乃百病之所由起也。”
肝经又与冲、任两脉密切相关。肝之经脉“循股阴,入毛中,过阴器,抵小腹”(《灵枢·经脉篇》),与任脉相会于曲骨穴;冲脉起于胞中,为十二经气血汇聚之所,受任脉之资助,是全身运行之要冲,故有“血海”之称;任脉也起于胞中,其经脉络于肝、脾、肾三脏,取三经之精血以为养,并与冲脉会于咽喉,得冲脉之相辅。人体精、血、津、液都属任脉总司,故又称“阴脉之海”。由此可知,肝经通过冲、任两脉与胞宫互相联系,而肝藏血,主疏泄,司血海,对胞宫之行经和孕育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月经将来之前,冲脉渐盛,血海渐盈,由于肝郁气滞,影响冲任两脉气血畅流,肝经郁滞之象更为明显,故见经前胸闷、乳胀甚则作痛等症。一旦“任脉通”“月事下”,则血海渐空,肝郁气滞也减缓,故诸症亦见平复。如此往复不愈,故颇呈规律。
辨证分型
经前乳胀,是女子在月经前因由肝郁气滞、胃失和降并影响冲任后所出现一系列症候中的其中一症,如能在临证时抓住经前乳胀这一独特症状,结合望、闻、问、切四诊进行辨证论治,则往往容易切中病机,收到满意的疗效。
根据经前乳胀患者的临床见症,作者将肝郁胃阻所出现的月经前胸闷脘痞,乳房发胀或胀痛,精神抑郁,时欲叹息,嗳气,纳减,或小腹亦胀,甚则常自按胸摩腹,月经正常或延期,舌苔薄腻,脉弦等症作为基本类型,然后以虚实为纲,进一步辨别脾虚、血虚、肾虚和肝火犯胃、肝阳上亢、瘀血痰凝等兼证之差别,归纳如下:
脾虚:
兼脘腹胀满,不思饮食,恶心,呕吐,腹痛,泄泻,颜面或四肢胀重或浮肿,面色㿠白,全身乏力,少腹下垂感。月经或先或后。舌质淡,苔薄白或白腻。脉弦细。
血虚:
兼头晕心悸,神疲寐劣,面色萎黄,唇爪淡白。月经或先或后,量少质淡,或经后少腹隐痛喜按。舌淡,少苔。脉弦细无力。
肾虚:
兼腰酸疼痛,头晕耳鸣,肢冷畏寒。或带下清稀量多。月经量少。舌质淡,苔薄白;偏阴虚者,则兼眼干涩燥,咽喉干痛,五心烦热。月经量多先期。舌红无苔,脉弦细或弦细数。
肝火犯胃:
兼胃脘嘈杂疼痛,口苦,吞酸。月经正常或先期。舌质红,苔薄黄。脉弦或弦数。
肝阳上亢:
兼头痛眩晕,耳鸣,目赤,口苦,大便干结。月经先期。舌尖边红赤,苔黄;偏阴虚者,舌干少津,苔少,脉弦细数。
瘀血痰凝:
兼乳房、胸胁疼痛如针刺状,乳房内有结块,触之疼痛,目眶或面部发黑,唇色紫暗。月经常延期,量少、色紫有块,或经来腹痛。舌边可见紫点或紫斑,脉弦或弦涩。
治疗方法
现代医学对本症的治疗,除采用激素、适当控制食盐和饮水及理疗和手术外,尚缺乏有效的方法。祖国医学却积有丰富的治疗经验。
作者根据本症的主要病机责于肝郁,遵照《素问·六元正纪大论》中“木郁达之”的原则,采用经前乳胀汤(自拟方)治疗,取得比较满意的疗效,方由柴胡3~9克,制香附6~9克,广郁金6~12克,大麦芽15~30克,蒲公英12~30克,白蒺藜6~9克,青皮3~6克,茯苓9~12克,米仁12~30克,淮山药12~30克等十味组成,适用于单纯的肝郁胃阻型。
方中柴胡,制香附,白蒺藜,郁金能疏肝解郁、活血消胀;大麦芽,蒲公英能散结止胀;淮山药,青皮,米仁,茯苓以健脾和胃,共奏疏健之功。临床根据虚实兼证之异,进行如下加减:
脾虚者选加党参、黄芪、苍白术、姜半夏、木香、砂仁;
血虚者选加当归、熟地、白芍、丹参、黄芪、枣仁;
肾阳虚者选加杜仲、川断、巴戟天、仙茅、仙灵脾、鹿角片;
肾阴虚者选加川柏、知母、生地、元参、山萸肉、女贞子、旱莲草;
肝火犯胃的选加山栀、丹皮、左金丸、白芍、陈皮;
肝阳上亢的选加珍珠母、双钩、甘菊、龙胆草、黄芩、丹皮;
阴虚阳亢者选加牡蛎、鳖甲、阿胶、生地、麦冬;
瘀血痰凝的选加桃仁、红花、川芎、归尾、山楂、橘核、山甲、王不留行、丹参、乳没。
几点体会
一、经前乳胀是妇科临床上特有的症状,其特点为轻者在月经前一、二日发生,重者则在半月前就开始,多数在月经来潮后自行消失,而在下次月经前又重复发作,呈一定的规律。祖国医学文献中对此症记载甚少,估计与封建社会对女子隐晦之处的描述讳忌有关。
二、通过临床实践,作者认为经前乳胀的病机责于肝郁胃阻,并与冲、任两脉的盛衰有关,所以临床上常见到此症患者伴有月经不调和不孕症史,治疗上如能抓住经前乳胀这一独特症候,针对病机进行治疗,往往收效满意。
三、自拟经前乳胀汤一方,具有解郁疏肝、消胀健胃之功,根据虚实兼证的不同随证加减运用,实践证明效果良好,是否具有调整内分泌-卵巢的作用,尚待进一步研究探索。
四、治疗之时,当重视服药方法。应在预感胸闷乳胀之日开始服用,至经来一、二日方停,连续三个月至六个月方可停药,否则虽有效但仍易复发。
五、经前乳胀患者,多见情怀悒郁,性格急躁易怒,或沉默寡言,故在治疗时,做好思想劝说工作也很重要,并适当加强体育锻炼,对疾病的早日痊愈也有很大帮助。
本文第一篇摘自《浙江中医学院学报》,1981年第2期。作者/程爵棠;第二篇摘自《浙江中医学院学报》,1979年第5期。作者/高秋松。
提示:文中处方,请在专业中医指导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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