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 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关于发布《疫苗生产检验电子化记录技术指南(试行)》的通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生物制品附录修订稿的公告》(2020年第58号)等有关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共同组织起草了《疫苗生产检验电子化记录技术指南(试行)》(见附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樊检动态# 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 【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进社区 反诈普法二合一】为深入贯彻落实打击养老诈骗犯罪专项整治、推进《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全面实施,6月23日,樊城区检察院女检协小组联合院刑检部门、区法院女法官、区公安分局、区扫黑办、定中门派出所深入定中门街道办事处,为居民开展了一场“家门口”的法治宣讲。https://t.cn/A6aqWaKy
【市场监管总局:拟禁止经营者利用算法等从事垄断行为】据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消息,近日,为贯彻落实修正后的《反垄断法》,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垄断行为;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达成下列垄断协议;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达成垄断协议等。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现行《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的部分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现实执法的需要。为进一步夯实反垄断法律制度,更好保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做出进一步修订完善。
市场监管总局指出,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新增关于横向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定义,明确实际和潜在的竞争者均可能成为横向垄断协议的主体,与国际通行规则有效衔接。
二是新增经营者对所达成的纵向价格协议进行抗辩的权利,经营者可在个案中对其行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行举证。
三是新增数字经济手段构成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方式,更好适应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反垄断监管需要,规范相关竞争行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四是新增安全港制度,明确具体标准和程序,为经营者提供更加确定性的合规指引,更好提升市场预期。
五是新增组织和帮助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法律责任,明确“组织”和“实质性帮助”的认定标准,细化相关违法情形,为执法机构精准执法和经营者依法合规奠定基础。
六是进一步规范中止调查程序、细化宽大申请和认定程序、理顺豁免认定程序、增加约谈制度等。
七是对照修正后的《反垄断法》相应调整了相关违法情形下的法律责任;新增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违法情形的处理等规定。#APD亚太日报消息#
《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垄断行为;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达成下列垄断协议;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达成垄断协议等。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现行《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的部分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现实执法的需要。为进一步夯实反垄断法律制度,更好保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做出进一步修订完善。
市场监管总局指出,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新增关于横向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定义,明确实际和潜在的竞争者均可能成为横向垄断协议的主体,与国际通行规则有效衔接。
二是新增经营者对所达成的纵向价格协议进行抗辩的权利,经营者可在个案中对其行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行举证。
三是新增数字经济手段构成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方式,更好适应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反垄断监管需要,规范相关竞争行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四是新增安全港制度,明确具体标准和程序,为经营者提供更加确定性的合规指引,更好提升市场预期。
五是新增组织和帮助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法律责任,明确“组织”和“实质性帮助”的认定标准,细化相关违法情形,为执法机构精准执法和经营者依法合规奠定基础。
六是进一步规范中止调查程序、细化宽大申请和认定程序、理顺豁免认定程序、增加约谈制度等。
七是对照修正后的《反垄断法》相应调整了相关违法情形下的法律责任;新增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违法情形的处理等规定。#APD亚太日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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