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藏菩萨本愿经卷中
如来赞叹品第六
尔时世尊举身放大光明,遍照百千万亿恒河沙等诸佛世界。出大音声,普告诸佛世界一切诸菩萨摩诃萨,及天、龙、鬼、神、人、非人等:『听吾今日称扬赞叹地藏菩萨摩诃萨,于十方世界,现大不可思议威神慈悲之力,救护一切罪苦之事。吾灭度后,汝等诸菩萨大士,及天龙鬼神等,广作方便,卫护是经,令一切众生证涅槃乐。』
说是语已,会中有一菩萨,名曰普广,合掌恭敬而白佛言:『今见世尊赞叹地藏菩萨,有如是不可思议大威神德,唯愿世尊为未来世末法众生,宣说地藏菩萨利益人天因果等事,使诸天龙八部,及未来世众生,顶受佛语。』
尔时世尊告普广菩萨及四众等:『谛听谛听,吾当为汝略说地藏菩萨利益人天福德之事。』
普广白言:『唯然世尊,愿乐欲闻。』
佛告普广菩萨:『未来世中,若有善男子、善女人,闻是地藏菩萨摩诃萨名者,或合掌者、赞叹者、作礼者、恋慕者,是人超越三十劫罪。
普广,若有善男子、善女人,或彩画行像,或土石胶漆,金银铜铁、作此菩萨,一瞻一礼者,是人百返生于三十三天,永不堕于恶道。假如天福尽故,下生人间,犹为国王,不失大利。
若有女人,厌女人身,尽心供养地藏菩萨画像,及土石胶漆铜铁等像,如是日日不退,常以华香、饮食、衣服、缯彩、幢幡、钱、宝物等供养。是善女人,尽此一报女身,百千万劫,更不生有女人世界,何况复受。除非慈愿力故,要受女身,度脱众生,承斯供养地藏力故,及功德力,百千万劫不受女身。』
复次普广:『若有女人,厌是丑陋,多疾病者,但于地藏像前,志心瞻礼,食顷之间。是人千万劫中所受生身,相貌圆满。是丑陋女人,如不厌女身,即百千万亿生中,常为王女,乃及王妃,宰辅大姓,大长者女,端正受生,诸相圆满。由志心故,瞻礼地藏菩萨,获福如是。』
复次普广:『若有善男子、善女人,能对菩萨像前,作诸伎乐,及歌咏赞叹,香华供养。乃至劝于一人多人。如是等辈,现在世中及未来世,常得百千鬼神日夜卫护,不令恶事辄闻其耳,何况亲受诸横。』
复次普广:『未来世中,若有恶人及恶神恶鬼,见有善男子、善女人,归敬供养赞叹瞻礼地藏菩萨形像,或妄生讥毁,谤无功德及利益事,或露齿笑,或背面非,或劝人共非,或一人非,或多人非,乃至一念生讥毁者。如是之人,贤劫千佛灭度,讥毁之报,尚在阿鼻地狱受极重罪。过是劫已,方受饿鬼。又经千劫,复受畜牲。又经千劫,方得人身。纵受人身,贫穷下贱,诸根不具,多被恶业来结其心。不久之间,复堕恶道。是故普广,讥毁他人供养,尚获此报,何况别生恶见毁灭。』
复次普广:『若未来世,有男子女人,久处床枕,求生求死,了不可得。或夜梦恶鬼,乃及家亲、或游险道、或多魇魅、共鬼神游。日月岁深,转复尪瘵,眠中叫苦,惨凄不乐者。此皆是业道论对,未定轻重,或难舍寿,或不得愈,男女俗眼,不辨是事。
但当对诸佛菩萨像前,高声转读此经一遍。或取病人可爱之物,或衣服宝贝,庄园舍宅,对病人前,高声唱言,我某甲等,为是病人对经像前舍诸等物,或供养经像,或造佛菩萨形像。或造塔寺,或燃油灯,或施常住。如是三白病人,遣令闻知。假令诸识分散,至气尽者,乃至一日、二日、三日、四日至七日以来。但高声白,高声读经。是人命终之后。宿殃重罪,至于五无间罪,永得解脱,所受生处,常知宿命。何况善男子善女人自书此经或教人书、或自塑画菩萨形像。乃至教人塑画。所受果报,必获大利,是故普广,若见有人读诵是经,乃至一念赞叹是经,或恭敬者。汝须百千方便,劝是等人,勤心莫退,能得未来、现在千万亿不思议功德。』
复次普广:『若未来世诸众生等,或梦或寐,见诸鬼神乃及诸形,或悲、或啼、或愁、或叹、或恐、或怖。此皆是一生十生百生千生过去父母、男女弟妹、夫妻眷属,在于恶趣,未得出离,无处希望福力救拔,当告宿世骨肉,使作方便,愿离恶道。
普广,汝以神力,遣是眷属,令对诸佛菩萨像前,志心自读此经,或请人读,其数三遍或七遍。如是恶道眷属,经声毕是遍数,当得解脱,乃至梦寐之中,永不复见。』
复次普广:『若未来世,有诸下贱等人,或奴或婢,乃至诸不自由之人,觉知宿业,要忏悔者。志心瞻礼地藏菩萨形像,乃至一七日中,念菩萨名,可满万遍。如是等人,尽此报后,千万生中,常生尊贵,更不经三恶道苦。』
复次普广:『若未来世中,阎浮提内,刹利、婆罗门、长者、居士、一切人等,及异姓种族,有新产者,或男或女,七日之中,早与读诵此不可思议经典,更为念菩萨名,可满万遍。是新生子,或男或女,宿有殃报,便得解脱,安乐易养,寿命增长。若是承福生者,转增安乐,及与寿命。』
复次普广:『若未来世众生,于月一日、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十八日、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日、乃至三十日,是诸日等,诸罪结集,定其轻重。南阎浮提众生,举止动念,无不是业,无不是罪,何况恣情杀害、窃盗、邪*YIN、妄语、百千罪状。能于是十斋日,对佛菩萨诸贤圣像前,读是经一遍,东西南北百由旬内,无诸灾难。
当此居家,若长若幼,现在未来百千岁中,永离恶趣,能于十斋日每转一遍,现世令此居家无诸横病,衣食丰溢。是故普广,当知地藏菩萨有如是等不可说百千万亿大威神力,利益之事。
阎浮提众生,于此大士有大因缘。是诸众生,闻菩萨名,见菩萨像,乃至闻是经三字五字,或一偈一句者,现在殊妙安乐,未来之世,百千万生,常得端正,生尊贵家。』
尔时普广菩萨闻佛如来称扬赞叹地藏菩萨已,胡跪合掌复白佛言:『世尊,我久知是大士有如此不可思议神力,及大誓愿力,为未来众生遣知利益,故问如来,唯然顶受。』
『世尊,当何名此经,使我云何流布?』
佛告普广:『此经有三名:一名 地藏本愿,亦名 地藏本行,亦名 地藏本誓力经。
缘此菩萨,久远劫来,发大重愿,利益众生,是故汝等,依愿流布。』
普广闻已,合掌恭敬作礼而退。
如来赞叹品第六
尔时世尊举身放大光明,遍照百千万亿恒河沙等诸佛世界。出大音声,普告诸佛世界一切诸菩萨摩诃萨,及天、龙、鬼、神、人、非人等:『听吾今日称扬赞叹地藏菩萨摩诃萨,于十方世界,现大不可思议威神慈悲之力,救护一切罪苦之事。吾灭度后,汝等诸菩萨大士,及天龙鬼神等,广作方便,卫护是经,令一切众生证涅槃乐。』
说是语已,会中有一菩萨,名曰普广,合掌恭敬而白佛言:『今见世尊赞叹地藏菩萨,有如是不可思议大威神德,唯愿世尊为未来世末法众生,宣说地藏菩萨利益人天因果等事,使诸天龙八部,及未来世众生,顶受佛语。』
尔时世尊告普广菩萨及四众等:『谛听谛听,吾当为汝略说地藏菩萨利益人天福德之事。』
普广白言:『唯然世尊,愿乐欲闻。』
佛告普广菩萨:『未来世中,若有善男子、善女人,闻是地藏菩萨摩诃萨名者,或合掌者、赞叹者、作礼者、恋慕者,是人超越三十劫罪。
普广,若有善男子、善女人,或彩画行像,或土石胶漆,金银铜铁、作此菩萨,一瞻一礼者,是人百返生于三十三天,永不堕于恶道。假如天福尽故,下生人间,犹为国王,不失大利。
若有女人,厌女人身,尽心供养地藏菩萨画像,及土石胶漆铜铁等像,如是日日不退,常以华香、饮食、衣服、缯彩、幢幡、钱、宝物等供养。是善女人,尽此一报女身,百千万劫,更不生有女人世界,何况复受。除非慈愿力故,要受女身,度脱众生,承斯供养地藏力故,及功德力,百千万劫不受女身。』
复次普广:『若有女人,厌是丑陋,多疾病者,但于地藏像前,志心瞻礼,食顷之间。是人千万劫中所受生身,相貌圆满。是丑陋女人,如不厌女身,即百千万亿生中,常为王女,乃及王妃,宰辅大姓,大长者女,端正受生,诸相圆满。由志心故,瞻礼地藏菩萨,获福如是。』
复次普广:『若有善男子、善女人,能对菩萨像前,作诸伎乐,及歌咏赞叹,香华供养。乃至劝于一人多人。如是等辈,现在世中及未来世,常得百千鬼神日夜卫护,不令恶事辄闻其耳,何况亲受诸横。』
复次普广:『未来世中,若有恶人及恶神恶鬼,见有善男子、善女人,归敬供养赞叹瞻礼地藏菩萨形像,或妄生讥毁,谤无功德及利益事,或露齿笑,或背面非,或劝人共非,或一人非,或多人非,乃至一念生讥毁者。如是之人,贤劫千佛灭度,讥毁之报,尚在阿鼻地狱受极重罪。过是劫已,方受饿鬼。又经千劫,复受畜牲。又经千劫,方得人身。纵受人身,贫穷下贱,诸根不具,多被恶业来结其心。不久之间,复堕恶道。是故普广,讥毁他人供养,尚获此报,何况别生恶见毁灭。』
复次普广:『若未来世,有男子女人,久处床枕,求生求死,了不可得。或夜梦恶鬼,乃及家亲、或游险道、或多魇魅、共鬼神游。日月岁深,转复尪瘵,眠中叫苦,惨凄不乐者。此皆是业道论对,未定轻重,或难舍寿,或不得愈,男女俗眼,不辨是事。
但当对诸佛菩萨像前,高声转读此经一遍。或取病人可爱之物,或衣服宝贝,庄园舍宅,对病人前,高声唱言,我某甲等,为是病人对经像前舍诸等物,或供养经像,或造佛菩萨形像。或造塔寺,或燃油灯,或施常住。如是三白病人,遣令闻知。假令诸识分散,至气尽者,乃至一日、二日、三日、四日至七日以来。但高声白,高声读经。是人命终之后。宿殃重罪,至于五无间罪,永得解脱,所受生处,常知宿命。何况善男子善女人自书此经或教人书、或自塑画菩萨形像。乃至教人塑画。所受果报,必获大利,是故普广,若见有人读诵是经,乃至一念赞叹是经,或恭敬者。汝须百千方便,劝是等人,勤心莫退,能得未来、现在千万亿不思议功德。』
复次普广:『若未来世诸众生等,或梦或寐,见诸鬼神乃及诸形,或悲、或啼、或愁、或叹、或恐、或怖。此皆是一生十生百生千生过去父母、男女弟妹、夫妻眷属,在于恶趣,未得出离,无处希望福力救拔,当告宿世骨肉,使作方便,愿离恶道。
普广,汝以神力,遣是眷属,令对诸佛菩萨像前,志心自读此经,或请人读,其数三遍或七遍。如是恶道眷属,经声毕是遍数,当得解脱,乃至梦寐之中,永不复见。』
复次普广:『若未来世,有诸下贱等人,或奴或婢,乃至诸不自由之人,觉知宿业,要忏悔者。志心瞻礼地藏菩萨形像,乃至一七日中,念菩萨名,可满万遍。如是等人,尽此报后,千万生中,常生尊贵,更不经三恶道苦。』
复次普广:『若未来世中,阎浮提内,刹利、婆罗门、长者、居士、一切人等,及异姓种族,有新产者,或男或女,七日之中,早与读诵此不可思议经典,更为念菩萨名,可满万遍。是新生子,或男或女,宿有殃报,便得解脱,安乐易养,寿命增长。若是承福生者,转增安乐,及与寿命。』
复次普广:『若未来世众生,于月一日、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十八日、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日、乃至三十日,是诸日等,诸罪结集,定其轻重。南阎浮提众生,举止动念,无不是业,无不是罪,何况恣情杀害、窃盗、邪*YIN、妄语、百千罪状。能于是十斋日,对佛菩萨诸贤圣像前,读是经一遍,东西南北百由旬内,无诸灾难。
当此居家,若长若幼,现在未来百千岁中,永离恶趣,能于十斋日每转一遍,现世令此居家无诸横病,衣食丰溢。是故普广,当知地藏菩萨有如是等不可说百千万亿大威神力,利益之事。
阎浮提众生,于此大士有大因缘。是诸众生,闻菩萨名,见菩萨像,乃至闻是经三字五字,或一偈一句者,现在殊妙安乐,未来之世,百千万生,常得端正,生尊贵家。』
尔时普广菩萨闻佛如来称扬赞叹地藏菩萨已,胡跪合掌复白佛言:『世尊,我久知是大士有如此不可思议神力,及大誓愿力,为未来众生遣知利益,故问如来,唯然顶受。』
『世尊,当何名此经,使我云何流布?』
佛告普广:『此经有三名:一名 地藏本愿,亦名 地藏本行,亦名 地藏本誓力经。
缘此菩萨,久远劫来,发大重愿,利益众生,是故汝等,依愿流布。』
普广闻已,合掌恭敬作礼而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办修订了《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mrc01@cac.gov.cn。
2.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社会工作局,邮编10004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1日。
附件: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2年6月17日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以及其他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网站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网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网站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跟帖评论服务管理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告知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等事项,并依法取得个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四)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举报受理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跟帖评论信息内容实行先审后发,及时发现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五)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跟帖评论信息安全管理技术,提升违法和不良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六)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七)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上线跟帖评论相关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以及双方跟帖评论发布权限、管理责任等权利义务,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开展文明上网教育。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对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进行规范管理。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对未尽到自主管理义务导致跟评环节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根据具体情形,依法依约及时采取警示、删除信息、阶段性限制跟帖评论功能直至永久关闭跟帖评论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及时向网信部门报告。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开设账号使用跟帖评论服务。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履行跟帖评论信息内容自主管理责任,对账号跟帖评论信息内容加强审核管理,及时发现跟帖评论环节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采取举报、主动处置等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可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申请获得举报、删除违法和不良评论信息、自主关闭账号跟帖评论功能等自主管理权限,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通过发布、删除、推荐跟帖评论信息以及其他干预跟帖评论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恶意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十三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跟帖评论违法和不良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和申诉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和申诉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跟帖评论相关投诉举报和申诉。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对被处置的跟帖评论信息存在异议的,有权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出申诉,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进行核查处理。
国家和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对举报申诉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落实跟帖评论服务管理主体责任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由国家和地方网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暂停跟帖评论功能、停止服务等措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mrc01@cac.gov.cn。
2.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社会工作局,邮编10004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1日。
附件: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2年6月17日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以及其他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网站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网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网站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跟帖评论服务管理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告知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等事项,并依法取得个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四)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举报受理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跟帖评论信息内容实行先审后发,及时发现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五)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跟帖评论信息安全管理技术,提升违法和不良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六)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七)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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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对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进行规范管理。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对未尽到自主管理义务导致跟评环节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根据具体情形,依法依约及时采取警示、删除信息、阶段性限制跟帖评论功能直至永久关闭跟帖评论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及时向网信部门报告。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开设账号使用跟帖评论服务。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履行跟帖评论信息内容自主管理责任,对账号跟帖评论信息内容加强审核管理,及时发现跟帖评论环节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采取举报、主动处置等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可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申请获得举报、删除违法和不良评论信息、自主关闭账号跟帖评论功能等自主管理权限,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通过发布、删除、推荐跟帖评论信息以及其他干预跟帖评论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恶意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十三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跟帖评论违法和不良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和申诉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和申诉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跟帖评论相关投诉举报和申诉。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对被处置的跟帖评论信息存在异议的,有权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出申诉,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进行核查处理。
国家和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对举报申诉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落实跟帖评论服务管理主体责任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由国家和地方网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暂停跟帖评论功能、停止服务等措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国家网信办征求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意见# ,#拟禁止黑名单用户重新注册账号跟帖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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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星星]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星星]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以及其他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网站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星星]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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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星]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跟帖评论服务管理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告知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等事项,并依法取得个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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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举报受理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跟帖评论信息内容实行先审后发,及时发现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五)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跟帖评论信息安全管理技术,提升违法和不良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六)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七)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
[星星]第五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上线跟帖评论相关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星星]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以及双方跟帖评论发布权限、管理责任等权利义务,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开展文明上网教育。
[星星]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对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进行规范管理。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对未尽到自主管理义务导致跟评环节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根据具体情形,依法依约及时采取警示、删除信息、阶段性限制跟帖评论功能直至永久关闭跟帖评论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及时向网信部门报告。
[星星]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开设账号使用跟帖评论服务。
[星星]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星星]第十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履行跟帖评论信息内容自主管理责任,对账号跟帖评论信息内容加强审核管理,及时发现跟帖评论环节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采取举报、主动处置等必要措施。
[星星]第十一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可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申请获得举报、删除违法和不良评论信息、自主关闭账号跟帖评论功能等自主管理权限,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星星]第十二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通过发布、删除、推荐跟帖评论信息以及其他干预跟帖评论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恶意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星星]第十三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跟帖评论违法和不良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和申诉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和申诉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跟帖评论相关投诉举报和申诉。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对被处置的跟帖评论信息存在异议的,有权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出申诉,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进行核查处理。
国家和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对举报申诉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星星]第十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落实跟帖评论服务管理主体责任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由国家和地方网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暂停跟帖评论功能、停止服务等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办修订了《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星星]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星星]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以及其他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网站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星星]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网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网站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星星]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跟帖评论服务管理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告知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等事项,并依法取得个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四)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举报受理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跟帖评论信息内容实行先审后发,及时发现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五)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跟帖评论信息安全管理技术,提升违法和不良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六)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七)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
[星星]第五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上线跟帖评论相关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星星]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以及双方跟帖评论发布权限、管理责任等权利义务,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开展文明上网教育。
[星星]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对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进行规范管理。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对未尽到自主管理义务导致跟评环节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根据具体情形,依法依约及时采取警示、删除信息、阶段性限制跟帖评论功能直至永久关闭跟帖评论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及时向网信部门报告。
[星星]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开设账号使用跟帖评论服务。
[星星]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星星]第十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履行跟帖评论信息内容自主管理责任,对账号跟帖评论信息内容加强审核管理,及时发现跟帖评论环节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采取举报、主动处置等必要措施。
[星星]第十一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可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申请获得举报、删除违法和不良评论信息、自主关闭账号跟帖评论功能等自主管理权限,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星星]第十二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通过发布、删除、推荐跟帖评论信息以及其他干预跟帖评论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恶意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星星]第十三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跟帖评论违法和不良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和申诉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和申诉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跟帖评论相关投诉举报和申诉。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对被处置的跟帖评论信息存在异议的,有权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出申诉,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进行核查处理。
国家和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对举报申诉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星星]第十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落实跟帖评论服务管理主体责任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由国家和地方网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暂停跟帖评论功能、停止服务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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