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宝皮肤过敏妈妈有妙招
小儿皮肤过敏轻则出现一些小红疹子、风团等,重则可发生胸闷、气短、面色发青、手足冰凉,甚至造成休克,因此,小儿在用药的时候要特别留心,一旦发现对某种药物过敏,就应该立即停止使用,并且进行脱敏治疗,千万不可掉以轻心,因为药物过敏与用药的剂量多少、给药的途径和药物本身的药理作用没有多大的关系,只要是接触到这一药物哪怕是一点点就会发生过敏症状,这就是为什么打针之前要进行“皮试”了,而且对某种药物过敏的话,无论口服、注射、外用还是喷雾,都会发生皮肤、粘膜以致全身的损害。
因此,提醒大家要能够辨识出易致敏的药物,常见的导致小儿过敏的药物主要分为四大类,即:(1)解热镇痛药;如APC、阿鲁片、巴米尔等含有阿斯匹林的口服退烧药,肌肉注射的安痛定也能引起药疹,而且比较严重;(2)磺胺药;如复方新诺明;(3)青霉素类抗生素;如口服安必林,肌肉注射的青霉素,静脉点滴用的氨苄青霉素等;(4)其他各种疫苗及一些中草药也可引起药疹。 随着一阵阵寒流袭来,咳嗽、感冒、发烧等冬季多发疾病开始频频挑战宝宝们娇弱的抵抗力。然而,还有一类会让宝宝苦不堪言的疾病也会“前来报到”,这就是值得引起家长们重视的儿童过敏性皮肤病。
冬季空气寒冷、干燥,宝宝的皮肤变得尤为脆弱,出现尿布皮炎、湿疹等过敏性皮肤病的比例也更高;再加上宝宝皮肤娇嫩,如果疏于护理、没能及时控制过敏症症状,就很可能延误病情,使宝宝承受更多的痛苦。所以,父母们应该全面了解冬季常见的儿童过敏性皮肤病,从积极预防着手,避免宝宝接触过敏原,尽量降低过敏发生的可能性;并随时注意宝宝的皮肤变化,在发病初期就能及时认清病因,配合正确的药物治疗和皮肤清洁护理。
让我们来认识一下冬天宝宝易发的过敏性皮肤病:
“尿布”皮炎
冬天里,无论使用传统棉尿布还是新式纸尿裤,宝宝都会穿上厚重保暖的裤子,这种不透气的环境最容易发生过敏性皮肤病。如果没有及时更换尿布,还很容易导致小屁股长时间处于潮湿或浸渍的状态,更增加了皮肤过敏的几率,从而导致皮肤发红、肿胀,甚至出现丘疹、水疱、糜烂等“尿布”皮炎的症状。
此外,尿布上的染料、清洗时残留的肥皂、洗涤剂以及纸尿布上面的一些化学残留物质也可能刺激宝宝皮肤,是造成尿布皮炎的症结之一。
那么,怎样能预防“尿布”皮炎呢?首先要及时观察宝宝的大小便,一旦有“状况”,应该立即用温水把小屁屁洗干净,为宝宝清洁时应该使用无刺激的婴幼儿专用清洁用品,并且涂上不含刺激物的温和护肤品。此外,尽量给宝宝勤换尿布,保持小屁股通气干燥。
婴幼儿湿疹
婴幼儿湿疹就是大家常说的“奶癣”,是冬季较为常见的过敏性疾病。专家在对儿童过敏的研究中发现:3岁以下的小宝宝对食物过敏的概率非常高,100个中就有6个,2.5%的新生儿对牛奶过敏。一般患湿疹宝宝的脸上会出现小红疙瘩,慢慢会出现渗液,最后结痂脱屑。这样的过程反复发生,宝宝会因为瘙痒难耐而不断用手抓,就很可能引起继发感染,还很容易在娇嫩的皮肤上留下疤痕。湿疹大多分布在宝宝的脸颊、额头、眉毛、耳朵等周围,严重时也会发展到身体其他部位。
当发现宝宝出现湿疹的时候,新妈妈们可不要惊慌,更不能随便听从他人意见、乱用偏方。要从预防做起,首先尽可能找出过敏原,引起宝宝湿疹的过敏原多为牛奶、鱼、虾等动物蛋白成分高的食物。家长应当注意宝宝饮食与湿疹发作的关系,可以用饮食日记、依次添加辅食的方法排查出过敏原,也可以到医院进行专业的检查。只有避免宝宝再次食入过敏原,才能有效地预防过敏的再次发生。根据具体的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治疗。
宝宝如果患了湿疹,可不要以为“小宝宝都会有的,长大就好了”。殊不知,婴幼儿湿疹如果不及时治疗,就有可能发展到更为严重的过敏性疾病。家长应该及时带宝宝去看医生,在医生的指导下选用一些药物,例如氯雷他定糖浆、复合维生素B、维生素C等,有继发感染时还要加用抗生素。
有湿疹的部位,也要注意日常护理。最好用清水清洗患处,避免有剌激性的物质接触皮肤,碱性肥皂、护肤霜之类的化妆品都最好不要使用。此外,如果太热太捂,患湿疹的宝宝会觉得特别痒,因此宝宝穿的衣服最好选用全棉织品,宽松的衣服。
寒冷性荨麻疹
寒冷性荨麻疹从病因上分有家族性和获得性两种,是因人体暴露在寒冷环境中引起的过敏反应。主要是寒冷刺激局部引起皮肤出现风团块或皮疹,多见于面部、手部,同时还可有皮肤潮红、低血压、头痛等全身症状,严重者可发生休克。
寒冷性荨麻疹与过敏体质有关,治疗和预防都比较棘手。首先要注意天气变化,特别是“寒潮”来临时,要注意保暖,外出是注意保暖,尽量避免突然接触冷水。其次,寒冷时节要注意护肤,清洁时勿用碱性强的肥皂,也不要用过热的水烫洗,以免皮脂过分丢失。再次,积极参加体育,提高机体对天气变化的适应能力。一旦患病,应当及时带宝宝到正规医院选用适合宝宝的口服抗组胺药物进行治疗。
希望宝宝们都能在父母的细心呵护下,顺利的度过严严寒冬,远离皮肤过敏的困扰。#忆果缘1971##宝宝成长记录##带娃日常#
小儿皮肤过敏轻则出现一些小红疹子、风团等,重则可发生胸闷、气短、面色发青、手足冰凉,甚至造成休克,因此,小儿在用药的时候要特别留心,一旦发现对某种药物过敏,就应该立即停止使用,并且进行脱敏治疗,千万不可掉以轻心,因为药物过敏与用药的剂量多少、给药的途径和药物本身的药理作用没有多大的关系,只要是接触到这一药物哪怕是一点点就会发生过敏症状,这就是为什么打针之前要进行“皮试”了,而且对某种药物过敏的话,无论口服、注射、外用还是喷雾,都会发生皮肤、粘膜以致全身的损害。
因此,提醒大家要能够辨识出易致敏的药物,常见的导致小儿过敏的药物主要分为四大类,即:(1)解热镇痛药;如APC、阿鲁片、巴米尔等含有阿斯匹林的口服退烧药,肌肉注射的安痛定也能引起药疹,而且比较严重;(2)磺胺药;如复方新诺明;(3)青霉素类抗生素;如口服安必林,肌肉注射的青霉素,静脉点滴用的氨苄青霉素等;(4)其他各种疫苗及一些中草药也可引起药疹。 随着一阵阵寒流袭来,咳嗽、感冒、发烧等冬季多发疾病开始频频挑战宝宝们娇弱的抵抗力。然而,还有一类会让宝宝苦不堪言的疾病也会“前来报到”,这就是值得引起家长们重视的儿童过敏性皮肤病。
冬季空气寒冷、干燥,宝宝的皮肤变得尤为脆弱,出现尿布皮炎、湿疹等过敏性皮肤病的比例也更高;再加上宝宝皮肤娇嫩,如果疏于护理、没能及时控制过敏症症状,就很可能延误病情,使宝宝承受更多的痛苦。所以,父母们应该全面了解冬季常见的儿童过敏性皮肤病,从积极预防着手,避免宝宝接触过敏原,尽量降低过敏发生的可能性;并随时注意宝宝的皮肤变化,在发病初期就能及时认清病因,配合正确的药物治疗和皮肤清洁护理。
让我们来认识一下冬天宝宝易发的过敏性皮肤病:
“尿布”皮炎
冬天里,无论使用传统棉尿布还是新式纸尿裤,宝宝都会穿上厚重保暖的裤子,这种不透气的环境最容易发生过敏性皮肤病。如果没有及时更换尿布,还很容易导致小屁股长时间处于潮湿或浸渍的状态,更增加了皮肤过敏的几率,从而导致皮肤发红、肿胀,甚至出现丘疹、水疱、糜烂等“尿布”皮炎的症状。
此外,尿布上的染料、清洗时残留的肥皂、洗涤剂以及纸尿布上面的一些化学残留物质也可能刺激宝宝皮肤,是造成尿布皮炎的症结之一。
那么,怎样能预防“尿布”皮炎呢?首先要及时观察宝宝的大小便,一旦有“状况”,应该立即用温水把小屁屁洗干净,为宝宝清洁时应该使用无刺激的婴幼儿专用清洁用品,并且涂上不含刺激物的温和护肤品。此外,尽量给宝宝勤换尿布,保持小屁股通气干燥。
婴幼儿湿疹
婴幼儿湿疹就是大家常说的“奶癣”,是冬季较为常见的过敏性疾病。专家在对儿童过敏的研究中发现:3岁以下的小宝宝对食物过敏的概率非常高,100个中就有6个,2.5%的新生儿对牛奶过敏。一般患湿疹宝宝的脸上会出现小红疙瘩,慢慢会出现渗液,最后结痂脱屑。这样的过程反复发生,宝宝会因为瘙痒难耐而不断用手抓,就很可能引起继发感染,还很容易在娇嫩的皮肤上留下疤痕。湿疹大多分布在宝宝的脸颊、额头、眉毛、耳朵等周围,严重时也会发展到身体其他部位。
当发现宝宝出现湿疹的时候,新妈妈们可不要惊慌,更不能随便听从他人意见、乱用偏方。要从预防做起,首先尽可能找出过敏原,引起宝宝湿疹的过敏原多为牛奶、鱼、虾等动物蛋白成分高的食物。家长应当注意宝宝饮食与湿疹发作的关系,可以用饮食日记、依次添加辅食的方法排查出过敏原,也可以到医院进行专业的检查。只有避免宝宝再次食入过敏原,才能有效地预防过敏的再次发生。根据具体的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治疗。
宝宝如果患了湿疹,可不要以为“小宝宝都会有的,长大就好了”。殊不知,婴幼儿湿疹如果不及时治疗,就有可能发展到更为严重的过敏性疾病。家长应该及时带宝宝去看医生,在医生的指导下选用一些药物,例如氯雷他定糖浆、复合维生素B、维生素C等,有继发感染时还要加用抗生素。
有湿疹的部位,也要注意日常护理。最好用清水清洗患处,避免有剌激性的物质接触皮肤,碱性肥皂、护肤霜之类的化妆品都最好不要使用。此外,如果太热太捂,患湿疹的宝宝会觉得特别痒,因此宝宝穿的衣服最好选用全棉织品,宽松的衣服。
寒冷性荨麻疹
寒冷性荨麻疹从病因上分有家族性和获得性两种,是因人体暴露在寒冷环境中引起的过敏反应。主要是寒冷刺激局部引起皮肤出现风团块或皮疹,多见于面部、手部,同时还可有皮肤潮红、低血压、头痛等全身症状,严重者可发生休克。
寒冷性荨麻疹与过敏体质有关,治疗和预防都比较棘手。首先要注意天气变化,特别是“寒潮”来临时,要注意保暖,外出是注意保暖,尽量避免突然接触冷水。其次,寒冷时节要注意护肤,清洁时勿用碱性强的肥皂,也不要用过热的水烫洗,以免皮脂过分丢失。再次,积极参加体育,提高机体对天气变化的适应能力。一旦患病,应当及时带宝宝到正规医院选用适合宝宝的口服抗组胺药物进行治疗。
希望宝宝们都能在父母的细心呵护下,顺利的度过严严寒冬,远离皮肤过敏的困扰。#忆果缘1971##宝宝成长记录##带娃日常#
【山西三名货车司机高速服务站撕封条下车吃饭被行拘】
继“恶意返乡”、“恶意种地”等等之后,山西又来了一起“恶意吃饭”,实在让人大跌眼镜。
之前,我也曾就疫情防控期间的处罚力度和界限发表过看法,一直声称防疫不可过度,否则便将严重的违背防疫初衷,也与国家的总体防疫政策不符。
虽然该事件现在才成为热点,但是事件发生的却不早了。
根据警方的通报,基本信息可以确定为
1、时间:2022年4月20日
2、被处罚人员:杨某、兰某、王某(均为岚县籍人),经我查询,是山西省吕梁市地级市下辖的一个县
3、事情概要:三货车司机驾驶晋牌照货车途径中阳县(山西省吕梁市地级市下辖的一个县)一个服务区时,分别将暖泉镇弓阳疫情防控检查站粘贴在驾驶室车门处的“过境车辆禁止中途上下车”封条撕毁后下车吃饭,中阳县下辖派出所传唤三货车司机。
5、处理结果: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公安机关依法分别对三货车司机行政拘留处罚。
中阳县公安对此事件处理不可谓不及时,不可谓无雷霆手段。但是该处罚结果实在让人大跌眼镜,对其执法能力堪忧。
咱们暂不说法律的问题,从普通大众的一般“法感情”的角度出发,公安机关也不应作出该处罚决定。
吃喝拉撒是人之日常所需,现今,三货车司机无新冠病毒携带(目前通告没有说明),按照常理应该是健康的且核酸检测阴性的人员,如果事实也确实如此,那么,三货车司机的风险何在?吃个饭哪里不对?究竟影响到了什么?
该处罚决定不具有合理性。
那么,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下这个处罚决定,由于本案其实涉及《立法法》、《防疫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我们先做个简要的论证,来证实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中阳县公安机关引用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该规定明确的是公民“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那么根据其引用的规定,我们将要重点分析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究竟是哪级人民政府的什么决定亦或者命令?
我们根据通告的细节来看,首先可以确定的是违背了“暖泉镇弓阳疫情防控检查站”的决定,在其贴封条后,三货车司机还撕毁封条下来吃饭。
那么根据政府的命名规则,我们可以基本确定“暖泉镇弓阳疫情防控检查站”是暖泉镇政府临时组建的一个组织,或者是中阳县政府在暖泉镇政府辖区范围内临时设立的一个组织,该组织受中阳县政府、暖泉镇政府的双重领导。
所以说,对于封条的制作者,政府级别往大了说,也只是中阳县政府,即三货车司机违背了中阳县政府或者暖泉镇政府的决定或者命令。
而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来看,县级政府作出的文件或者所谓的规范性文件只是被叫做“红头文件”,虽有红头字样,但是不具有执法的效力。如果违背了上级的法律或者规章,更是不得作为执法的依据。
另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等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只能由法律设定、规定。虽然说疫情防控期间,防疫为重,但是县级政府甚至说一个镇级政府有没有通过贴封条的方式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确实是值得好好论述一番的。
所以说,三货车司机的行为并不违法。
第二个问题,三货车司机的行为究竟有没有妨碍了政府认为的紧急状态?
对于这个问题,其实,公告并没有说明。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等如此严苛的处罚来讲,政府应当明确什么情况下是“紧急状态”?
紧急状态虽然是一个模糊的词语,但是不能作为处罚的兜底条款,否则,将严重损害老百姓对公权力的信任,对法律的信任。
我认为,紧急状态最起码需要符合“违背防疫目的”这一根本条件。
进一步说,就是三货车司机的行为可能是疫情蔓延、扩散,除此之外,均不能被认为是违背了政府的“紧急状态命令或决定”,这也是防疫的核心目的。
第三个问题,三货车司机的行为究竟违法还是不违法?
目前来看,防疫政策确实存在层层加码的情形,地方个别政府违背党中央三令五申的防疫政策,实则让人痛心。
既然,刚才我也提到,限制人身自由的只能依据法律一样,现在我们引用《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的规定来说明问题,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公民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回归到第二个问题,如果公民没有造成任何的传染病传播、流行的风险,那么便没有违法,政府有关机关便不得超越法律来对三货车司机处罚。
现今,我们尚未看到三货车司机究竟有无携带新冠病毒或者是感染者,如果不是的话,中阳县公安机关又何来的处罚呢?
难道是县级政府的一纸疫情防控紧急状态的命令吗?
继“恶意返乡”、“恶意种地”等等之后,山西又来了一起“恶意吃饭”,实在让人大跌眼镜。
之前,我也曾就疫情防控期间的处罚力度和界限发表过看法,一直声称防疫不可过度,否则便将严重的违背防疫初衷,也与国家的总体防疫政策不符。
虽然该事件现在才成为热点,但是事件发生的却不早了。
根据警方的通报,基本信息可以确定为
1、时间:2022年4月20日
2、被处罚人员:杨某、兰某、王某(均为岚县籍人),经我查询,是山西省吕梁市地级市下辖的一个县
3、事情概要:三货车司机驾驶晋牌照货车途径中阳县(山西省吕梁市地级市下辖的一个县)一个服务区时,分别将暖泉镇弓阳疫情防控检查站粘贴在驾驶室车门处的“过境车辆禁止中途上下车”封条撕毁后下车吃饭,中阳县下辖派出所传唤三货车司机。
5、处理结果: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公安机关依法分别对三货车司机行政拘留处罚。
中阳县公安对此事件处理不可谓不及时,不可谓无雷霆手段。但是该处罚结果实在让人大跌眼镜,对其执法能力堪忧。
咱们暂不说法律的问题,从普通大众的一般“法感情”的角度出发,公安机关也不应作出该处罚决定。
吃喝拉撒是人之日常所需,现今,三货车司机无新冠病毒携带(目前通告没有说明),按照常理应该是健康的且核酸检测阴性的人员,如果事实也确实如此,那么,三货车司机的风险何在?吃个饭哪里不对?究竟影响到了什么?
该处罚决定不具有合理性。
那么,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下这个处罚决定,由于本案其实涉及《立法法》、《防疫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我们先做个简要的论证,来证实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中阳县公安机关引用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该规定明确的是公民“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那么根据其引用的规定,我们将要重点分析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究竟是哪级人民政府的什么决定亦或者命令?
我们根据通告的细节来看,首先可以确定的是违背了“暖泉镇弓阳疫情防控检查站”的决定,在其贴封条后,三货车司机还撕毁封条下来吃饭。
那么根据政府的命名规则,我们可以基本确定“暖泉镇弓阳疫情防控检查站”是暖泉镇政府临时组建的一个组织,或者是中阳县政府在暖泉镇政府辖区范围内临时设立的一个组织,该组织受中阳县政府、暖泉镇政府的双重领导。
所以说,对于封条的制作者,政府级别往大了说,也只是中阳县政府,即三货车司机违背了中阳县政府或者暖泉镇政府的决定或者命令。
而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来看,县级政府作出的文件或者所谓的规范性文件只是被叫做“红头文件”,虽有红头字样,但是不具有执法的效力。如果违背了上级的法律或者规章,更是不得作为执法的依据。
另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等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只能由法律设定、规定。虽然说疫情防控期间,防疫为重,但是县级政府甚至说一个镇级政府有没有通过贴封条的方式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确实是值得好好论述一番的。
所以说,三货车司机的行为并不违法。
第二个问题,三货车司机的行为究竟有没有妨碍了政府认为的紧急状态?
对于这个问题,其实,公告并没有说明。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等如此严苛的处罚来讲,政府应当明确什么情况下是“紧急状态”?
紧急状态虽然是一个模糊的词语,但是不能作为处罚的兜底条款,否则,将严重损害老百姓对公权力的信任,对法律的信任。
我认为,紧急状态最起码需要符合“违背防疫目的”这一根本条件。
进一步说,就是三货车司机的行为可能是疫情蔓延、扩散,除此之外,均不能被认为是违背了政府的“紧急状态命令或决定”,这也是防疫的核心目的。
第三个问题,三货车司机的行为究竟违法还是不违法?
目前来看,防疫政策确实存在层层加码的情形,地方个别政府违背党中央三令五申的防疫政策,实则让人痛心。
既然,刚才我也提到,限制人身自由的只能依据法律一样,现在我们引用《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的规定来说明问题,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公民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回归到第二个问题,如果公民没有造成任何的传染病传播、流行的风险,那么便没有违法,政府有关机关便不得超越法律来对三货车司机处罚。
现今,我们尚未看到三货车司机究竟有无携带新冠病毒或者是感染者,如果不是的话,中阳县公安机关又何来的处罚呢?
难道是县级政府的一纸疫情防控紧急状态的命令吗?
继“恶意返乡”、“恶意种地”等等之后,山西又来了一起“恶意吃饭”,实在让人大跌眼镜。
之前,我也曾就疫情防控期间的处罚力度和界限发表过看法,一直声称防疫不可过度,否则便将严重的违背防疫初衷,也与国家的总体防疫政策不符。
虽然该事件现在才成为热点,但是事件发生的却不早了。
根据警方的通报,基本信息可以确定为
1、时间:2022年4月20日
2、被处罚人员:杨某、兰某、王某(均为岚县籍人),经我查询,是山西省吕梁市地级市下辖的一个县
3、事情概要:三货车司机驾驶晋牌照货车途径中阳县(山西省吕梁市地级市下辖的一个县)一个服务区时,分别将暖泉镇弓阳疫情防控检查站粘贴在驾驶室车门处的“过境车辆禁止中途上下车”封条撕毁后下车吃饭,中阳县下辖派出所传唤三货车司机。
5、处理结果: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公安机关依法分别对三货车司机行政拘留处罚。
中阳县公安对此事件处理不可谓不及时,不可谓无雷霆手段。但是该处罚结果实在让人大跌眼镜,对其执法能力堪忧。
咱们暂不说法律的问题,从普通大众的一般“法感情”的角度出发,公安机关也不应作出该处罚决定。
吃喝拉撒是人之日常所需,现今,三货车司机无新冠病毒携带(目前通告没有说明),按照常理应该是健康的且核酸检测阴性的人员,如果事实也确实如此,那么,三货车司机的风险何在?吃个饭哪里不对?究竟影响到了什么?
该处罚决定不具有合理性。
那么,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下这个处罚决定,由于本案其实涉及《立法法》、《防疫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我们先做个简要的论证,来证实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中阳县公安机关引用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该规定明确的是公民“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那么根据其引用的规定,我们将要重点分析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究竟是哪级人民政府的什么决定亦或者命令?
我们根据通告的细节来看,首先可以确定的是违背了“暖泉镇弓阳疫情防控检查站”的决定,在其贴封条后,三货车司机还撕毁封条下来吃饭。
那么根据政府的命名规则,我们可以基本确定“暖泉镇弓阳疫情防控检查站”是暖泉镇政府临时组建的一个组织,或者是中阳县政府在暖泉镇政府辖区范围内临时设立的一个组织,该组织受中阳县政府、暖泉镇政府的双重领导。
所以说,对于封条的制作者,政府级别往大了说,也只是中阳县政府,即三货车司机违背了中阳县政府或者暖泉镇政府的决定或者命令。
而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来看,县级政府作出的文件或者所谓的规范性文件只是被叫做“红头文件”,虽有红头字样,但是不具有执法的效力。如果违背了上级的法律或者规章,更是不得作为执法的依据。
另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等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只能由法律设定、规定。虽然说疫情防控期间,防疫为重,但是县级政府甚至说一个镇级政府有没有通过贴封条的方式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确实是值得好好论述一番的。
所以说,三货车司机的行为并不违法。
第二个问题,三货车司机的行为究竟有没有妨碍了政府认为的紧急状态?
对于这个问题,其实,公告并没有说明。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等如此严苛的处罚来讲,政府应当明确什么情况下是“紧急状态”?
紧急状态虽然是一个模糊的词语,但是不能作为处罚的兜底条款,否则,将严重损害老百姓对公权力的信任,对法律的信任。
我认为,紧急状态最起码需要符合“违背防疫目的”这一根本条件。
进一步说,就是三货车司机的行为可能是疫情蔓延、扩散,除此之外,均不能被认为是违背了政府的“紧急状态命令或决定”,这也是防疫的核心目的。
第三个问题,三货车司机的行为究竟违法还是不违法?
目前来看,防疫政策确实存在层层加码的情形,地方个别政府违背党中央三令五申的防疫政策,实则让人痛心。
既然,刚才我也提到,限制人身自由的只能依据法律一样,现在我们引用《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的规定来说明问题,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公民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回归到第二个问题,如果公民没有造成任何的传染病传播、流行的风险,那么便没有违法,政府有关机关便不得超越法律来对三货车司机处罚。
现今,我们尚未看到三货车司机究竟有无携带新冠病毒或者是感染者,如果不是的话,中阳县公安机关又何来的处罚呢?
难道是县级政府的一纸疫情防控紧急状态的命令吗?
之前,我也曾就疫情防控期间的处罚力度和界限发表过看法,一直声称防疫不可过度,否则便将严重的违背防疫初衷,也与国家的总体防疫政策不符。
虽然该事件现在才成为热点,但是事件发生的却不早了。
根据警方的通报,基本信息可以确定为
1、时间:2022年4月20日
2、被处罚人员:杨某、兰某、王某(均为岚县籍人),经我查询,是山西省吕梁市地级市下辖的一个县
3、事情概要:三货车司机驾驶晋牌照货车途径中阳县(山西省吕梁市地级市下辖的一个县)一个服务区时,分别将暖泉镇弓阳疫情防控检查站粘贴在驾驶室车门处的“过境车辆禁止中途上下车”封条撕毁后下车吃饭,中阳县下辖派出所传唤三货车司机。
5、处理结果: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公安机关依法分别对三货车司机行政拘留处罚。
中阳县公安对此事件处理不可谓不及时,不可谓无雷霆手段。但是该处罚结果实在让人大跌眼镜,对其执法能力堪忧。
咱们暂不说法律的问题,从普通大众的一般“法感情”的角度出发,公安机关也不应作出该处罚决定。
吃喝拉撒是人之日常所需,现今,三货车司机无新冠病毒携带(目前通告没有说明),按照常理应该是健康的且核酸检测阴性的人员,如果事实也确实如此,那么,三货车司机的风险何在?吃个饭哪里不对?究竟影响到了什么?
该处罚决定不具有合理性。
那么,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下这个处罚决定,由于本案其实涉及《立法法》、《防疫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我们先做个简要的论证,来证实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中阳县公安机关引用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该规定明确的是公民“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那么根据其引用的规定,我们将要重点分析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究竟是哪级人民政府的什么决定亦或者命令?
我们根据通告的细节来看,首先可以确定的是违背了“暖泉镇弓阳疫情防控检查站”的决定,在其贴封条后,三货车司机还撕毁封条下来吃饭。
那么根据政府的命名规则,我们可以基本确定“暖泉镇弓阳疫情防控检查站”是暖泉镇政府临时组建的一个组织,或者是中阳县政府在暖泉镇政府辖区范围内临时设立的一个组织,该组织受中阳县政府、暖泉镇政府的双重领导。
所以说,对于封条的制作者,政府级别往大了说,也只是中阳县政府,即三货车司机违背了中阳县政府或者暖泉镇政府的决定或者命令。
而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来看,县级政府作出的文件或者所谓的规范性文件只是被叫做“红头文件”,虽有红头字样,但是不具有执法的效力。如果违背了上级的法律或者规章,更是不得作为执法的依据。
另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等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只能由法律设定、规定。虽然说疫情防控期间,防疫为重,但是县级政府甚至说一个镇级政府有没有通过贴封条的方式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确实是值得好好论述一番的。
所以说,三货车司机的行为并不违法。
第二个问题,三货车司机的行为究竟有没有妨碍了政府认为的紧急状态?
对于这个问题,其实,公告并没有说明。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等如此严苛的处罚来讲,政府应当明确什么情况下是“紧急状态”?
紧急状态虽然是一个模糊的词语,但是不能作为处罚的兜底条款,否则,将严重损害老百姓对公权力的信任,对法律的信任。
我认为,紧急状态最起码需要符合“违背防疫目的”这一根本条件。
进一步说,就是三货车司机的行为可能是疫情蔓延、扩散,除此之外,均不能被认为是违背了政府的“紧急状态命令或决定”,这也是防疫的核心目的。
第三个问题,三货车司机的行为究竟违法还是不违法?
目前来看,防疫政策确实存在层层加码的情形,地方个别政府违背党中央三令五申的防疫政策,实则让人痛心。
既然,刚才我也提到,限制人身自由的只能依据法律一样,现在我们引用《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的规定来说明问题,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公民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回归到第二个问题,如果公民没有造成任何的传染病传播、流行的风险,那么便没有违法,政府有关机关便不得超越法律来对三货车司机处罚。
现今,我们尚未看到三货车司机究竟有无携带新冠病毒或者是感染者,如果不是的话,中阳县公安机关又何来的处罚呢?
难道是县级政府的一纸疫情防控紧急状态的命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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