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烤店主回应多名男子骚扰殴打女生#借酒装疯,实际上是借酒壮胆,故意而为之。光天化日,朗朗乾坤,如此穷凶极恶之徒,又如此嚣张。背后是否有保护伞?該有多大的保护伞,才能如此嚣张?支持qiang毙! 以后所有酒后寻衅滋事都应该从重判决,才能避免以喝酒为借口实施犯罪。很少有人喝酒之后神志不清,大多数是更兴奋,更肆无忌惮,更飞扬跋扈,如果酒后像疯狗,那就应该一枪毙了。对待人,可以讲道理。对待疯狗,就应该直接送他们去见上帝! https://t.cn/RuQ52aU
【宝藏群&神仙老师】
科学育儿 or 顺其自然[疑问]
育儿理念不同,
新手妈妈的母乳哺育被频频干涉,
该如何解决困扰?
“一个身心健康的妈妈比一个因为内卷疲惫不堪的妈妈对孩子有益多了”❗
让所有人支持你是比较难的,
老师建议妈妈们拿出“不干你事”的态度✔️
做独立自主、健康骄傲的妈妈[送花花]
#睦清##捍卫母亲的骄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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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红绿灯,还在调试当中,发生事故,责任不在交警队!”广东广州,男子驾车抄近路,发生交通事故后,以交通信号灯不正常为由,将交警队告上法庭,败诉后,男子又将施工单位,告上法庭,索赔256万。
(案例来源:广东广州中院)
事发当天,丁先生准备到高铁站接妻子回家时,因为出门的时间晚了一点,于是准备抄近路,前往高铁站。丁先生决定走这条新路,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本来用围栏围着的路口,刚好打开了一个缺口,可以开车从这里通过。
丁先生通过围栏后,以为这条新路没人,也没其他车辆,于是他加大油门行驶。可不曾想,前面一个路口的红绿灯,绿灯明明显示还有20多秒才转红灯的,瞬间就变成红灯了。
出于本能反应,丁先生立即急刹车,最后由于车子打滑,造成车辆撞上旁边的桥墩。后来交警认定丁先生负全责。
这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直接让丁先生傻了眼。车子维修费16万,丁先生撞坏高速公路的桥墩需赔偿240万元。
注意,这240万是这样得来的。桥墩是高速公路高架桥的一根受力点,由于丁先生的原因,撞坏了高架桥的桥墩,高速公司按照规定,必须先禁止车辆通行,然后再检测是否有损坏,检测满足要求后才能继续通行;如果不满足,高速公路就需要马上对受损桥墩,进行加固。
丁先生随后将交警队告上法庭,理由是交通灯坏了,才导致其紧急刹车,并引发交通事故的,因此交警队需为此承担所有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原告负有举证义务。即原告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将承担一切不利的后果。
丁先生的车子装有车辆行驶记录仪,视频显示丁先生所述属实,红绿灯确实从绿灯20多秒瞬间变为红灯。
但是,交警一方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该路段仍属于施工阶段,意思就是说,这条路的红绿灯还不属于交警队管理。而且,经调查,事发当晚施工队正在对红绿灯,进行最后调试工作。
换而言之,交警队认为丁先生是找错人了,这条路的责任人是施工队。因此丁先生应该去找施工队。
随后丁先生又将施工队告上法庭,证据是行车记录仪的视频,主张是要求施工队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意思就是说,如果施工队确实存在过错,其就应当承赔偿责任。
但是,施工队认为,他们在自己施工范围内,调试红绿灯,并不存在过错,而且,施工队已经在路门口摆放了围栏,且在围栏上挂了警示灯与前方危险、禁止通行等警示标语,即施工队不存在过错。
因此施工队认为,丁先生作为成年人,其应当为其无视警告,擅自闯入施工范围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应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施工队现场已经摆放围栏,并安装了警示灯与警示标语,但其却因施工车辆通行后,未及时将缺口重新围上,存在过错。因此需承担部分责任,而丁先生作为成年人,其负有注意义务,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判定丁先生需要承担90%的责任,施工队一方承担10%责任。
一审宣判后,双方都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支持一审观点,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本案例再次告诫我们,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务必要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以免造成人身与财产安全遭受损害时,追悔莫及!(娟姐看法)
(案例来源:广东广州中院)
事发当天,丁先生准备到高铁站接妻子回家时,因为出门的时间晚了一点,于是准备抄近路,前往高铁站。丁先生决定走这条新路,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本来用围栏围着的路口,刚好打开了一个缺口,可以开车从这里通过。
丁先生通过围栏后,以为这条新路没人,也没其他车辆,于是他加大油门行驶。可不曾想,前面一个路口的红绿灯,绿灯明明显示还有20多秒才转红灯的,瞬间就变成红灯了。
出于本能反应,丁先生立即急刹车,最后由于车子打滑,造成车辆撞上旁边的桥墩。后来交警认定丁先生负全责。
这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直接让丁先生傻了眼。车子维修费16万,丁先生撞坏高速公路的桥墩需赔偿240万元。
注意,这240万是这样得来的。桥墩是高速公路高架桥的一根受力点,由于丁先生的原因,撞坏了高架桥的桥墩,高速公司按照规定,必须先禁止车辆通行,然后再检测是否有损坏,检测满足要求后才能继续通行;如果不满足,高速公路就需要马上对受损桥墩,进行加固。
丁先生随后将交警队告上法庭,理由是交通灯坏了,才导致其紧急刹车,并引发交通事故的,因此交警队需为此承担所有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原告负有举证义务。即原告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将承担一切不利的后果。
丁先生的车子装有车辆行驶记录仪,视频显示丁先生所述属实,红绿灯确实从绿灯20多秒瞬间变为红灯。
但是,交警一方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该路段仍属于施工阶段,意思就是说,这条路的红绿灯还不属于交警队管理。而且,经调查,事发当晚施工队正在对红绿灯,进行最后调试工作。
换而言之,交警队认为丁先生是找错人了,这条路的责任人是施工队。因此丁先生应该去找施工队。
随后丁先生又将施工队告上法庭,证据是行车记录仪的视频,主张是要求施工队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意思就是说,如果施工队确实存在过错,其就应当承赔偿责任。
但是,施工队认为,他们在自己施工范围内,调试红绿灯,并不存在过错,而且,施工队已经在路门口摆放了围栏,且在围栏上挂了警示灯与前方危险、禁止通行等警示标语,即施工队不存在过错。
因此施工队认为,丁先生作为成年人,其应当为其无视警告,擅自闯入施工范围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应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施工队现场已经摆放围栏,并安装了警示灯与警示标语,但其却因施工车辆通行后,未及时将缺口重新围上,存在过错。因此需承担部分责任,而丁先生作为成年人,其负有注意义务,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判定丁先生需要承担90%的责任,施工队一方承担10%责任。
一审宣判后,双方都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支持一审观点,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本案例再次告诫我们,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务必要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以免造成人身与财产安全遭受损害时,追悔莫及!(娟姐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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