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皮鲁”被注册猪皮肉商标,郑渊洁维权13年后终宣告无效
历时13年,其间三起三落,终于对成都皮皮鲁猪皮肉商标维权成功。开始维权时,我54岁。维权成功时,我67岁。人生有多少个13年?还有676个侵权商标等待我维权……”
6月20日,著名作家郑渊洁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寄来的裁定书,宣告成都皮皮鲁猪皮肉商标无效时,他激动却又无奈地在微博里写下这样一段话。
郑渊洁微博截图
作为中国的“童话大王”,在他笔下,涌现了皮皮鲁、鲁西西、舒克贝塔、大灰狼罗克等诸多经典动画人物,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读者。然而就在去年12月,郑渊洁却宣布创刊36年的《童话大王》停刊,原因是“一心不可二用”,商标侵权让他没有了创作的积极性,“写作没有动力”,怕写出来被别人拿去恶意注册商标,卖猪皮肉、卖内衣、卖马桶……他希望一心维权。
“三起三落”:一个商标维权历时13年最终成功
这个历时13年的商标维权案只是郑渊洁600多个商标维权案中的一个。最长的,他称花了19年。
作为大家耳熟能详的儿童作家,从1979年发表第一篇作品开始,在之后的40多年里,他不断输出《皮皮鲁传》、《鲁西西传》、《舒克贝塔传》、《大灰狼罗克传》等优秀作品。
随着作品知名度不断提升,从2004年起,他发现有人开始注册作品中的角色“皮皮鲁”、“舒克”等商标,由此,他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为了一心维权,2021年底,他将创刊36年的《童话大王》停刊,并称到维权成功那一天才会复刊。
“皮皮鲁”是郑渊洁于1981年原创的文学角色名称,该系列书刊销量高达3亿册,读者众多。
此次“成都皮皮鲁猪皮肉”案,是他维权19年来成功的第35个商标,他用“三起三落”来形容。
郑渊洁告诉记者,邹某鸿(商标注册人)于2009年注册“皮皮鲁”商标时,他便去提了异议,未能成功。
《皮皮鲁传》
2017年,国家出台的规定让他看到了希望。法条明确,对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称、作品角色名称等,在作为商标使用时,容易导致公众误认为经权利人许可或存在特定联系的,当事人主张构成在先权益时,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因此,2018年5月,郑渊洁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对该商标无效宣告的申请。此次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商标无效。但之后邹某鸿对此不服,继续起诉。
最终,在经历发回重审、裁定商标有效、无效后,2022年4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才作出终审判决:“考虑到‘皮皮鲁’商标申请注册时,郑渊洁创作的‘皮皮鲁’角色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皮皮鲁’非日常生活中的常用词汇”,邹某鸿注册的商标名与郑渊洁所创作的角色名称完全相同,主观上难谓善意,因此判决商标无效。
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6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给郑渊洁寄来“商标无效”裁定书,“皮皮鲁”猪皮肉一案,才算尘埃落定。
涉事企业:听说过“皮皮鲁”,但没看过作品
邹某鸿是“成都汇城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500余万元,以生产销售休闲食品为主,经营已有10年,“皮皮鲁”猪皮肉就是由该公司生产。对于“皮皮鲁”商标被宣告无效一事,邹某鸿还是有些不满,“一个商标用久了,还是有感情,我们想的是能保留就保留,不对市场造成影响”。
该商标被宣告无效
邹某鸿表示,从他的角度来说,若商标局授权,就用;未授权,就不用,“既然商标局都授权给我了,也有商标证,我用就是合理合法的。”但后来对方提出异议,两次打官司,一次胜诉,最后败了,“我们也不想纠缠这些,再重新启用一个商标就完了”。
邹某鸿表示,打官司时也有人建议他去跟郑老师谈合作,“但商标这种东西不可控,就像王老吉跟加多宝一样,能授权就授权,从我们实际使用来说,换个名字也不耽误”。因此,在打官司时,他便开始着手申请商标,换包装等,“所以损失不多,可能就一两万块钱”。
而对于当时在注册时为何使用“皮皮鲁”?是否有抢注嫌疑?邹某鸿表示,有听说过“皮皮鲁”,但他并未看过该作品。
一心维权成半个“业内人士”,整理出侵权商标676个
多年维权,让郑渊洁已成为半个“业内人士”,他把一万多字的《商标法》全文背诵,在法庭上与对方据理力争。他表示,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现在著作权只要发现盗版,打一个电话就能解决了,但商标维权很难”。
判决书
郑渊洁谈到,从1981年起,他给各个角色起名时,就有防止被侵权的意识,他有意不使用汉语常用词汇作为角色名,只使用臆造名称,比如可以叫“舒克”,不可以叫“舒服”。
他也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从1993年开始,陆续将原创知名文学角色名称“皮皮鲁”们注册了280个商标,但截至目前,他和团队依旧整理出侵权商标676个。这其中没有一例提前向他要过授权,“也有一例在他维权后道歉了”。他遇到过最离谱的,是有人注册了“皮皮鲁”人工畜类受精商标,“我看了以后挺伤心的,觉得自己创造的童话人物形象怎么会被这么弄呢?”
郑渊洁说,这对他产生的影响就是写作时没什么动力,没有积极性了,“因为我觉得写出来有可能被别人拿去卖东西,拿去恶意注册成商标,卖猪皮肉、卖内衣、卖马桶……”
他认为,应该对《商标法》进行再次修订,延长维权时限。其次,商标审核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应进行培训和限制。同时,商标代理机构也不能以经济利益为唯一目的,明知申请者侵权而协助注册,国家管理部门应作出限制。此外,恶意注册的人没有受到惩罚,也是导致这种问题层出不穷的原因。目前,他已针对江苏舒克内衣起诉索赔30万元。针对成都的这家企业,他也将保留民事索赔的权利。
让他看到希望的是,此前有人抢注“谷爱凌”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依职权”主动宣告该商标无效。
律师说法:“皮皮鲁”经其推广才被知晓抢注者很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文学作品角色否可以被申请为商标?他人注册“皮皮鲁”是否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
对此,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法律部负责人刘坤律师表示,如果作者自行将文学作品申请商标进行保护,是可行且非常有利的。这一行为不仅可以提前为后续可能的相关商业活动做好知识产权布局,也可以有效规避他人抢注商标、“搭便车”、蹭热度的行为。若作者以外的其他方未经作者同意,擅自将文学作品人物、角色申请商标,则可能构成商标抢注行为。
刘坤认为,从侵犯著作权的角度来看,虽然在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概念中,作品角色可能因缺乏思想完整性等理由,难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在实践中,若文学作品人物本身符合独创性等要求,也是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因为“皮皮鲁”这个名字很不常见,具有很高独特性,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他有著作权的在先权,如果别人没有合法的事由,都需要得到他授权许可”。
但上述邹某鸿的行为是否侵权,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个案分析。若他人有合理使用事由,或超出保护期限等,则不构成侵权。
从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来看,以郑渊洁创作的皮皮鲁为例,“皮皮鲁”并非中文的惯用、特定词组,经过郑渊洁的作品推广才成为被人知晓的词语,经过郑渊洁作品的长期出版、宣传,该词语已与郑渊洁之间形成强连接。而抢注“皮皮鲁”的商家将该商标用于零食、小吃上,很可能误导消费者认为该零食与郑渊洁之间有某种特定联系,从而搭了郑渊洁的“便车”,对消费者造成混淆,因此经营者很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特邀研究员、太琨律创始合伙人朱界平律师表示,这类案件较多,原因在于经济利益的驱动,想“搭名牌”,利用被涉侵权标的已有的知名度给自身商品提高影响,带动消费。
来源:成都商报
历时13年,其间三起三落,终于对成都皮皮鲁猪皮肉商标维权成功。开始维权时,我54岁。维权成功时,我67岁。人生有多少个13年?还有676个侵权商标等待我维权……”
6月20日,著名作家郑渊洁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寄来的裁定书,宣告成都皮皮鲁猪皮肉商标无效时,他激动却又无奈地在微博里写下这样一段话。
郑渊洁微博截图
作为中国的“童话大王”,在他笔下,涌现了皮皮鲁、鲁西西、舒克贝塔、大灰狼罗克等诸多经典动画人物,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读者。然而就在去年12月,郑渊洁却宣布创刊36年的《童话大王》停刊,原因是“一心不可二用”,商标侵权让他没有了创作的积极性,“写作没有动力”,怕写出来被别人拿去恶意注册商标,卖猪皮肉、卖内衣、卖马桶……他希望一心维权。
“三起三落”:一个商标维权历时13年最终成功
这个历时13年的商标维权案只是郑渊洁600多个商标维权案中的一个。最长的,他称花了19年。
作为大家耳熟能详的儿童作家,从1979年发表第一篇作品开始,在之后的40多年里,他不断输出《皮皮鲁传》、《鲁西西传》、《舒克贝塔传》、《大灰狼罗克传》等优秀作品。
随着作品知名度不断提升,从2004年起,他发现有人开始注册作品中的角色“皮皮鲁”、“舒克”等商标,由此,他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为了一心维权,2021年底,他将创刊36年的《童话大王》停刊,并称到维权成功那一天才会复刊。
“皮皮鲁”是郑渊洁于1981年原创的文学角色名称,该系列书刊销量高达3亿册,读者众多。
此次“成都皮皮鲁猪皮肉”案,是他维权19年来成功的第35个商标,他用“三起三落”来形容。
郑渊洁告诉记者,邹某鸿(商标注册人)于2009年注册“皮皮鲁”商标时,他便去提了异议,未能成功。
《皮皮鲁传》
2017年,国家出台的规定让他看到了希望。法条明确,对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称、作品角色名称等,在作为商标使用时,容易导致公众误认为经权利人许可或存在特定联系的,当事人主张构成在先权益时,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因此,2018年5月,郑渊洁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对该商标无效宣告的申请。此次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商标无效。但之后邹某鸿对此不服,继续起诉。
最终,在经历发回重审、裁定商标有效、无效后,2022年4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才作出终审判决:“考虑到‘皮皮鲁’商标申请注册时,郑渊洁创作的‘皮皮鲁’角色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皮皮鲁’非日常生活中的常用词汇”,邹某鸿注册的商标名与郑渊洁所创作的角色名称完全相同,主观上难谓善意,因此判决商标无效。
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6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给郑渊洁寄来“商标无效”裁定书,“皮皮鲁”猪皮肉一案,才算尘埃落定。
涉事企业:听说过“皮皮鲁”,但没看过作品
邹某鸿是“成都汇城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500余万元,以生产销售休闲食品为主,经营已有10年,“皮皮鲁”猪皮肉就是由该公司生产。对于“皮皮鲁”商标被宣告无效一事,邹某鸿还是有些不满,“一个商标用久了,还是有感情,我们想的是能保留就保留,不对市场造成影响”。
该商标被宣告无效
邹某鸿表示,从他的角度来说,若商标局授权,就用;未授权,就不用,“既然商标局都授权给我了,也有商标证,我用就是合理合法的。”但后来对方提出异议,两次打官司,一次胜诉,最后败了,“我们也不想纠缠这些,再重新启用一个商标就完了”。
邹某鸿表示,打官司时也有人建议他去跟郑老师谈合作,“但商标这种东西不可控,就像王老吉跟加多宝一样,能授权就授权,从我们实际使用来说,换个名字也不耽误”。因此,在打官司时,他便开始着手申请商标,换包装等,“所以损失不多,可能就一两万块钱”。
而对于当时在注册时为何使用“皮皮鲁”?是否有抢注嫌疑?邹某鸿表示,有听说过“皮皮鲁”,但他并未看过该作品。
一心维权成半个“业内人士”,整理出侵权商标676个
多年维权,让郑渊洁已成为半个“业内人士”,他把一万多字的《商标法》全文背诵,在法庭上与对方据理力争。他表示,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现在著作权只要发现盗版,打一个电话就能解决了,但商标维权很难”。
判决书
郑渊洁谈到,从1981年起,他给各个角色起名时,就有防止被侵权的意识,他有意不使用汉语常用词汇作为角色名,只使用臆造名称,比如可以叫“舒克”,不可以叫“舒服”。
他也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从1993年开始,陆续将原创知名文学角色名称“皮皮鲁”们注册了280个商标,但截至目前,他和团队依旧整理出侵权商标676个。这其中没有一例提前向他要过授权,“也有一例在他维权后道歉了”。他遇到过最离谱的,是有人注册了“皮皮鲁”人工畜类受精商标,“我看了以后挺伤心的,觉得自己创造的童话人物形象怎么会被这么弄呢?”
郑渊洁说,这对他产生的影响就是写作时没什么动力,没有积极性了,“因为我觉得写出来有可能被别人拿去卖东西,拿去恶意注册成商标,卖猪皮肉、卖内衣、卖马桶……”
他认为,应该对《商标法》进行再次修订,延长维权时限。其次,商标审核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应进行培训和限制。同时,商标代理机构也不能以经济利益为唯一目的,明知申请者侵权而协助注册,国家管理部门应作出限制。此外,恶意注册的人没有受到惩罚,也是导致这种问题层出不穷的原因。目前,他已针对江苏舒克内衣起诉索赔30万元。针对成都的这家企业,他也将保留民事索赔的权利。
让他看到希望的是,此前有人抢注“谷爱凌”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依职权”主动宣告该商标无效。
律师说法:“皮皮鲁”经其推广才被知晓抢注者很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文学作品角色否可以被申请为商标?他人注册“皮皮鲁”是否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
对此,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法律部负责人刘坤律师表示,如果作者自行将文学作品申请商标进行保护,是可行且非常有利的。这一行为不仅可以提前为后续可能的相关商业活动做好知识产权布局,也可以有效规避他人抢注商标、“搭便车”、蹭热度的行为。若作者以外的其他方未经作者同意,擅自将文学作品人物、角色申请商标,则可能构成商标抢注行为。
刘坤认为,从侵犯著作权的角度来看,虽然在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概念中,作品角色可能因缺乏思想完整性等理由,难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在实践中,若文学作品人物本身符合独创性等要求,也是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因为“皮皮鲁”这个名字很不常见,具有很高独特性,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他有著作权的在先权,如果别人没有合法的事由,都需要得到他授权许可”。
但上述邹某鸿的行为是否侵权,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个案分析。若他人有合理使用事由,或超出保护期限等,则不构成侵权。
从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来看,以郑渊洁创作的皮皮鲁为例,“皮皮鲁”并非中文的惯用、特定词组,经过郑渊洁的作品推广才成为被人知晓的词语,经过郑渊洁作品的长期出版、宣传,该词语已与郑渊洁之间形成强连接。而抢注“皮皮鲁”的商家将该商标用于零食、小吃上,很可能误导消费者认为该零食与郑渊洁之间有某种特定联系,从而搭了郑渊洁的“便车”,对消费者造成混淆,因此经营者很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特邀研究员、太琨律创始合伙人朱界平律师表示,这类案件较多,原因在于经济利益的驱动,想“搭名牌”,利用被涉侵权标的已有的知名度给自身商品提高影响,带动消费。
来源:成都商报
“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目击者接受总台记者采访 法学专家:该案件中寻衅滋事罪可兜底适用!#唐山身边事##唐山 打人#
央广网北京6月11日消息-10日下午,有用户在微博发布视频《唐山某路烧烤店,男生耍流氓未果,随即动手打人》引发社会关注。5人在当地被抓获,另外4人逃窜至江苏境内,今天(11日)下午,在江苏警方协助下,唐山警方将在某烧烤店涉嫌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中最后一名涉案人员沈某俊抓获。至此,该案9名涉案人员已全部归案。
现场监控显示,有1名男子通过自己的手机录像取证,随后到稍远的地方报警,今天下午中国之声记者联系到了这位目击者,被打女生何时被送上120?类似案件在法律上将如何处理?
今天下午两点多,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发布警情续报,6月11日下午,将案件最后一名涉案人员沈某俊抓获。至此,9名犯罪嫌疑人全部归案。
据了解,4名嫌疑人今晨在江苏盐城建湖九龙口服务区弃车,翻越高速护栏逃跑,沈某俊是今天中午在距离弃车现场西北方向约2公里处一处茂密的草丛里被发现的。
据警方通报,另5名犯罪嫌疑人在11日凌晨被抓获。
一段四分多钟的监控视频曝光了6月10日凌晨发生的这起光天化日之下的暴行。视频先是唐山某烧烤店室内监控视角:一名男子走到一桌墙角边的用餐女性身旁,先用手碰触了女孩后背,女孩表现出抗拒,随后男子及其同伙将女孩及她的同伴按到地上殴打,视频显示有多次踢踹女孩头部、身体的行为;约一分半钟后,室外监控视角显示,这群犯罪嫌疑人将女孩拖拽至店铺门口的马路上继续殴打。
一名目击者在网上发布视频讲述了他看到的现场。今天下午,中国之声记者联系上了这名目击者。他告诉记者:“我在玩手机的时候,突然听到店里很明显的打斗声,第一反应是比较担心会不会是我们同行的女生进去上厕所发生了意外,然后看见肇事的男子拖着一位女生的头发,把她给拽出来了。这个过程中他的朋友不停地拿酒瓶往女生的头上砸。”
这名目击者告诉中国之声记者,他用手机拍下十几秒的现场视频取证,之后去稍远的地方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他说:“我当时有依稀印象,就是所有上去阻拦的、说句话的,他们会直接回头给一耳光或者拿着酒瓶往脑袋上砸。我们一桌子人,加上我只有三个男生,我当时做了一个快速衡量,如果我上去阻拦,然后被打,我们这两个朋友不管上不上去帮忙,大概率会让事件恶化,我们桌上那些女生可能会被殃及。只有一个办法就是赶紧报警,我取完证之后,偷着去很远的一个店里边报警的。”
这位目击者说,等他报完警回到烧烤店,肇事者已经跑掉,他们一行人等到120和警方到达现场才离开。
目击者:报警回来,我们的人都在那,女生都吓得不行,有几个吓吐了,安抚了一下她们的情绪。一共不到4分钟,他们(肇事者)就已经跑掉了,所有事情发生得都非常快,现场的人都还在震惊中没有出来的状态。
记者:女生被送上120的时候,她还有意识吗?
目击者:她一直在哭,其实能听到哭声、说话,说明还有意识。
据唐山妇联方面的消息,两名女性已就医,无生命危险,后续会根据受害者的要求和需求提供帮助。唐山市涉黑涉恶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两级政法机关已集中力量办案,彻底查实查清相关人员前科。
目前,对于犯罪嫌疑人后续可能会面临什么样的惩罚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今天下午,中国之声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及知名刑辩律师徐昕,两位专家认为,从目前视频的情况来看,几个人已明显涉嫌犯罪。
徐昕说:“后续的程序是,首先公安机关会对他们进行刑事拘留,之后就要报检察院批准逮捕。像这样的一个热点案件,检察院一般会同时介入,应该也会很快地进行下一步程序,就是起诉、审判。这个案子现在关注的除了打人之外,可能还会去调查他们其他的背景,是否有其他的违法犯罪事实,如果有,可能需要一并查清楚。从视频打人的过程来看,应当涉嫌寻衅滋事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围绕着这一案件,有观点认为:我国刑法中,如果涉嫌故意伤害罪,但鉴定结果是只导致轻微伤,是无法定罪的。对此,阮齐林解释,一般打架斗殴的案件,伤情鉴定是否构成轻伤对能否定罪十分重要,但在唐山殴打女性案件中,寻衅滋事罪可以兜底适用。“伤情鉴定方面在我国相当成熟,也很专业,很稳定。日常生活中打架的,不是寻衅滋事的,只能定故意伤害,有轻伤就能定罪,没轻伤就定不了罪,这个鉴定才非常关键。(但唐山)这个案子,在公共场所,具备随意打人,调戏女孩,发生争执之后动手打人,符合寻衅滋事的动机,同时又在公共场所扰乱了公共秩序。因此,涉嫌寻衅滋事应该是没有问题的。能鉴定出轻伤来也是寻衅滋事,最后鉴定出轻微伤,也是寻衅滋事,对定罪没影响。”阮齐林说。
阮齐林认为,在定罪量刑上,最终可能择一重罪论处。“构成寻衅滋事罪,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最高刑就是五年以下;如果造成轻伤的,同时又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它是一个打人行为造成的,同时构成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和寻衅滋事罪,是择一重罪定罪处罚,所以只定一个罪,定重的(罪名)。(如果是故意伤害)轻伤是三年以下,寻衅滋事是五年以下,定重的话应该定寻衅滋事(罪)重一些;如果是重伤的结果,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刑法)234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最高刑是十年,因此(定故意伤害罪)比寻衅滋事罪就要重了,那么罪名就是故意伤害罪。”
央广网北京6月11日消息-10日下午,有用户在微博发布视频《唐山某路烧烤店,男生耍流氓未果,随即动手打人》引发社会关注。5人在当地被抓获,另外4人逃窜至江苏境内,今天(11日)下午,在江苏警方协助下,唐山警方将在某烧烤店涉嫌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中最后一名涉案人员沈某俊抓获。至此,该案9名涉案人员已全部归案。
现场监控显示,有1名男子通过自己的手机录像取证,随后到稍远的地方报警,今天下午中国之声记者联系到了这位目击者,被打女生何时被送上120?类似案件在法律上将如何处理?
今天下午两点多,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发布警情续报,6月11日下午,将案件最后一名涉案人员沈某俊抓获。至此,9名犯罪嫌疑人全部归案。
据了解,4名嫌疑人今晨在江苏盐城建湖九龙口服务区弃车,翻越高速护栏逃跑,沈某俊是今天中午在距离弃车现场西北方向约2公里处一处茂密的草丛里被发现的。
据警方通报,另5名犯罪嫌疑人在11日凌晨被抓获。
一段四分多钟的监控视频曝光了6月10日凌晨发生的这起光天化日之下的暴行。视频先是唐山某烧烤店室内监控视角:一名男子走到一桌墙角边的用餐女性身旁,先用手碰触了女孩后背,女孩表现出抗拒,随后男子及其同伙将女孩及她的同伴按到地上殴打,视频显示有多次踢踹女孩头部、身体的行为;约一分半钟后,室外监控视角显示,这群犯罪嫌疑人将女孩拖拽至店铺门口的马路上继续殴打。
一名目击者在网上发布视频讲述了他看到的现场。今天下午,中国之声记者联系上了这名目击者。他告诉记者:“我在玩手机的时候,突然听到店里很明显的打斗声,第一反应是比较担心会不会是我们同行的女生进去上厕所发生了意外,然后看见肇事的男子拖着一位女生的头发,把她给拽出来了。这个过程中他的朋友不停地拿酒瓶往女生的头上砸。”
这名目击者告诉中国之声记者,他用手机拍下十几秒的现场视频取证,之后去稍远的地方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他说:“我当时有依稀印象,就是所有上去阻拦的、说句话的,他们会直接回头给一耳光或者拿着酒瓶往脑袋上砸。我们一桌子人,加上我只有三个男生,我当时做了一个快速衡量,如果我上去阻拦,然后被打,我们这两个朋友不管上不上去帮忙,大概率会让事件恶化,我们桌上那些女生可能会被殃及。只有一个办法就是赶紧报警,我取完证之后,偷着去很远的一个店里边报警的。”
这位目击者说,等他报完警回到烧烤店,肇事者已经跑掉,他们一行人等到120和警方到达现场才离开。
目击者:报警回来,我们的人都在那,女生都吓得不行,有几个吓吐了,安抚了一下她们的情绪。一共不到4分钟,他们(肇事者)就已经跑掉了,所有事情发生得都非常快,现场的人都还在震惊中没有出来的状态。
记者:女生被送上120的时候,她还有意识吗?
目击者:她一直在哭,其实能听到哭声、说话,说明还有意识。
据唐山妇联方面的消息,两名女性已就医,无生命危险,后续会根据受害者的要求和需求提供帮助。唐山市涉黑涉恶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两级政法机关已集中力量办案,彻底查实查清相关人员前科。
目前,对于犯罪嫌疑人后续可能会面临什么样的惩罚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今天下午,中国之声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及知名刑辩律师徐昕,两位专家认为,从目前视频的情况来看,几个人已明显涉嫌犯罪。
徐昕说:“后续的程序是,首先公安机关会对他们进行刑事拘留,之后就要报检察院批准逮捕。像这样的一个热点案件,检察院一般会同时介入,应该也会很快地进行下一步程序,就是起诉、审判。这个案子现在关注的除了打人之外,可能还会去调查他们其他的背景,是否有其他的违法犯罪事实,如果有,可能需要一并查清楚。从视频打人的过程来看,应当涉嫌寻衅滋事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围绕着这一案件,有观点认为:我国刑法中,如果涉嫌故意伤害罪,但鉴定结果是只导致轻微伤,是无法定罪的。对此,阮齐林解释,一般打架斗殴的案件,伤情鉴定是否构成轻伤对能否定罪十分重要,但在唐山殴打女性案件中,寻衅滋事罪可以兜底适用。“伤情鉴定方面在我国相当成熟,也很专业,很稳定。日常生活中打架的,不是寻衅滋事的,只能定故意伤害,有轻伤就能定罪,没轻伤就定不了罪,这个鉴定才非常关键。(但唐山)这个案子,在公共场所,具备随意打人,调戏女孩,发生争执之后动手打人,符合寻衅滋事的动机,同时又在公共场所扰乱了公共秩序。因此,涉嫌寻衅滋事应该是没有问题的。能鉴定出轻伤来也是寻衅滋事,最后鉴定出轻微伤,也是寻衅滋事,对定罪没影响。”阮齐林说。
阮齐林认为,在定罪量刑上,最终可能择一重罪论处。“构成寻衅滋事罪,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最高刑就是五年以下;如果造成轻伤的,同时又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它是一个打人行为造成的,同时构成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和寻衅滋事罪,是择一重罪定罪处罚,所以只定一个罪,定重的(罪名)。(如果是故意伤害)轻伤是三年以下,寻衅滋事是五年以下,定重的话应该定寻衅滋事(罪)重一些;如果是重伤的结果,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刑法)234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最高刑是十年,因此(定故意伤害罪)比寻衅滋事罪就要重了,那么罪名就是故意伤害罪。”
【唐山打人案目击者:被打女生一直在哭 有几个女生被吓吐】据央广网北京6月11日消息,昨天(10日)下午,有用户在微博发布视频《唐山某路烧烤店,男生耍流氓未果,随即动手打人》引发社会关注。5人在当地被抓获,另外4人逃窜至江苏境内,今天(11日)下午,在江苏警方协助下,唐山警方将在某烧烤店涉嫌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中最后一名涉案人员沈某俊抓获。至此,该案9名涉案人员已全部归案。
现场监控显示,有1名男子通过自己的手机录像取证,随后到稍远的地方报警,今天下午中国之声记者联系到了这位目击者,被打女生何时被送上120?类似案件在法律上将如何处理?
今天下午两点多,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发布警情续报,6月11日下午,将案件最后一名涉案人员沈某俊抓获。至此,9名犯罪嫌疑人全部归案。
据了解,4名嫌疑人今晨在江苏盐城建湖九龙口服务区弃车,翻越高速护栏逃跑,沈某俊是今天中午在距离弃车现场西北方向约2公里处一处茂密的草丛里被发现的。
据警方通报,另5名犯罪嫌疑人在11日凌晨被抓获。
一段四分多钟的监控视频曝光了6月10日凌晨发生的这起光天化日之下的暴行。视频先是唐山某烧烤店室内监控视角:一名男子走到一桌墙角边的用餐女性身旁,先用手碰触了女孩后背,女孩表现出抗拒,随后男子及其同伙将女孩及她的同伴按到地上殴打,视频显示有多次踢踹女孩头部、身体的行为;约一分半钟后,室外监控视角显示,这群犯罪嫌疑人将女孩拖拽至店铺门口的马路上继续殴打。
一名目击者在网上发布视频讲述了他看到的现场。今天下午,中国之声记者联系上了这名目击者。他告诉记者:“我在玩手机的时候,突然听到店里很明显的打斗声,第一反应是比较担心会不会是我们同行的女生进去上厕所发生了意外,然后看见肇事的男子拖着一位女生的头发,把她给拽出来了。这个过程中他的朋友不停地拿酒瓶往女生的头上砸。”
这名目击者告诉中国之声记者,他用手机拍下十几秒的现场视频取证,之后去稍远的地方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他说:“我当时有依稀印象,就是所有上去阻拦的、说句话的,他们会直接回头给一耳光或者拿着酒瓶往脑袋上砸。我们一桌子人,加上我只有三个男生,我当时做了一个快速衡量,如果我上去阻拦,然后被打,我们这两个朋友不管上不上去帮忙,大概率会让事件恶化,我们桌上那些女生可能会被殃及。只有一个办法就是赶紧报警,我取完证之后,偷着去很远的一个店里边报警的。”
这位目击者说,等他报完警回到烧烤店,肇事者已经跑掉,他们一行人等到120和警方到达现场才离开。
目击者:报警回来,我们的人都在那,女生都吓得不行,有几个吓吐了,安抚了一下她们的情绪。一共不到4分钟,他们(肇事者)就已经跑掉了,所有事情发生得都非常快,现场的人都还在震惊中没有出来的状态。
记者:女生被送上120的时候,她还有意识吗?
目击者:她一直在哭,其实能听到哭声、说话,说明还有意识。
据唐山妇联方面的消息,两名女性已就医,无生命危险,后续会根据受害者的要求和需求提供帮助。唐山市涉黑涉恶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两级政法机关已集中力量办案,彻底查实查清相关人员前科。
目前,对于犯罪嫌疑人后续可能会面临什么样的惩罚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今天下午,中国之声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及知名刑辩律师徐昕,两位专家认为,从目前视频的情况来看,几个人已明显涉嫌犯罪。
徐昕说:“后续的程序是,首先公安机关会对他们进行刑事拘留,之后就要报检察院批准逮捕。像这样的一个热点案件,检察院一般会同时介入,应该也会很快地进行下一步程序,就是起诉、审判。这个案子现在关注的除了打人之外,可能还会去调查他们其他的背景,是否有其他的违法犯罪事实,如果有,可能需要一并查清楚。从视频打人的过程来看,应当涉嫌寻衅滋事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围绕着这一案件,有观点认为:我国刑法中,如果涉嫌故意伤害罪,但鉴定结果是只导致轻微伤,是无法定罪的。对此,阮齐林解释,一般打架斗殴的案件,伤情鉴定是否构成轻伤对能否定罪十分重要,但在唐山殴打女性案件中,寻衅滋事罪可以兜底适用。“伤情鉴定方面在我国相当成熟,也很专业,很稳定。日常生活中打架的,不是寻衅滋事的,只能定故意伤害,有轻伤就能定罪,没轻伤就定不了罪,这个鉴定才非常关键。(但唐山)这个案子,在公共场所,具备随意打人,调戏女孩,发生争执之后动手打人,符合寻衅滋事的动机,同时又在公共场所扰乱了公共秩序。因此,涉嫌寻衅滋事应该是没有问题的。能鉴定出轻伤来也是寻衅滋事,最后鉴定出轻微伤,也是寻衅滋事,对定罪没影响。”阮齐林说。
阮齐林认为,在定罪量刑上,最终可能择一重罪论处。“构成寻衅滋事罪,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最高刑就是五年以下;如果造成轻伤的,同时又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它是一个打人行为造成的,同时构成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和寻衅滋事罪,是择一重罪定罪处罚,所以只定一个罪,定重的(罪名)。(如果是故意伤害)轻伤是三年以下,寻衅滋事是五年以下,定重的话应该定寻衅滋事(罪)重一些;如果是重伤的结果,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刑法)234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最高刑是十年,因此(定故意伤害罪)比寻衅滋事罪就要重了,那么罪名就是故意伤害罪。”https://t.cn/A6XDTjca(央广网报道)
现场监控显示,有1名男子通过自己的手机录像取证,随后到稍远的地方报警,今天下午中国之声记者联系到了这位目击者,被打女生何时被送上120?类似案件在法律上将如何处理?
今天下午两点多,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发布警情续报,6月11日下午,将案件最后一名涉案人员沈某俊抓获。至此,9名犯罪嫌疑人全部归案。
据了解,4名嫌疑人今晨在江苏盐城建湖九龙口服务区弃车,翻越高速护栏逃跑,沈某俊是今天中午在距离弃车现场西北方向约2公里处一处茂密的草丛里被发现的。
据警方通报,另5名犯罪嫌疑人在11日凌晨被抓获。
一段四分多钟的监控视频曝光了6月10日凌晨发生的这起光天化日之下的暴行。视频先是唐山某烧烤店室内监控视角:一名男子走到一桌墙角边的用餐女性身旁,先用手碰触了女孩后背,女孩表现出抗拒,随后男子及其同伙将女孩及她的同伴按到地上殴打,视频显示有多次踢踹女孩头部、身体的行为;约一分半钟后,室外监控视角显示,这群犯罪嫌疑人将女孩拖拽至店铺门口的马路上继续殴打。
一名目击者在网上发布视频讲述了他看到的现场。今天下午,中国之声记者联系上了这名目击者。他告诉记者:“我在玩手机的时候,突然听到店里很明显的打斗声,第一反应是比较担心会不会是我们同行的女生进去上厕所发生了意外,然后看见肇事的男子拖着一位女生的头发,把她给拽出来了。这个过程中他的朋友不停地拿酒瓶往女生的头上砸。”
这名目击者告诉中国之声记者,他用手机拍下十几秒的现场视频取证,之后去稍远的地方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他说:“我当时有依稀印象,就是所有上去阻拦的、说句话的,他们会直接回头给一耳光或者拿着酒瓶往脑袋上砸。我们一桌子人,加上我只有三个男生,我当时做了一个快速衡量,如果我上去阻拦,然后被打,我们这两个朋友不管上不上去帮忙,大概率会让事件恶化,我们桌上那些女生可能会被殃及。只有一个办法就是赶紧报警,我取完证之后,偷着去很远的一个店里边报警的。”
这位目击者说,等他报完警回到烧烤店,肇事者已经跑掉,他们一行人等到120和警方到达现场才离开。
目击者:报警回来,我们的人都在那,女生都吓得不行,有几个吓吐了,安抚了一下她们的情绪。一共不到4分钟,他们(肇事者)就已经跑掉了,所有事情发生得都非常快,现场的人都还在震惊中没有出来的状态。
记者:女生被送上120的时候,她还有意识吗?
目击者:她一直在哭,其实能听到哭声、说话,说明还有意识。
据唐山妇联方面的消息,两名女性已就医,无生命危险,后续会根据受害者的要求和需求提供帮助。唐山市涉黑涉恶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两级政法机关已集中力量办案,彻底查实查清相关人员前科。
目前,对于犯罪嫌疑人后续可能会面临什么样的惩罚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今天下午,中国之声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及知名刑辩律师徐昕,两位专家认为,从目前视频的情况来看,几个人已明显涉嫌犯罪。
徐昕说:“后续的程序是,首先公安机关会对他们进行刑事拘留,之后就要报检察院批准逮捕。像这样的一个热点案件,检察院一般会同时介入,应该也会很快地进行下一步程序,就是起诉、审判。这个案子现在关注的除了打人之外,可能还会去调查他们其他的背景,是否有其他的违法犯罪事实,如果有,可能需要一并查清楚。从视频打人的过程来看,应当涉嫌寻衅滋事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围绕着这一案件,有观点认为:我国刑法中,如果涉嫌故意伤害罪,但鉴定结果是只导致轻微伤,是无法定罪的。对此,阮齐林解释,一般打架斗殴的案件,伤情鉴定是否构成轻伤对能否定罪十分重要,但在唐山殴打女性案件中,寻衅滋事罪可以兜底适用。“伤情鉴定方面在我国相当成熟,也很专业,很稳定。日常生活中打架的,不是寻衅滋事的,只能定故意伤害,有轻伤就能定罪,没轻伤就定不了罪,这个鉴定才非常关键。(但唐山)这个案子,在公共场所,具备随意打人,调戏女孩,发生争执之后动手打人,符合寻衅滋事的动机,同时又在公共场所扰乱了公共秩序。因此,涉嫌寻衅滋事应该是没有问题的。能鉴定出轻伤来也是寻衅滋事,最后鉴定出轻微伤,也是寻衅滋事,对定罪没影响。”阮齐林说。
阮齐林认为,在定罪量刑上,最终可能择一重罪论处。“构成寻衅滋事罪,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最高刑就是五年以下;如果造成轻伤的,同时又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它是一个打人行为造成的,同时构成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和寻衅滋事罪,是择一重罪定罪处罚,所以只定一个罪,定重的(罪名)。(如果是故意伤害)轻伤是三年以下,寻衅滋事是五年以下,定重的话应该定寻衅滋事(罪)重一些;如果是重伤的结果,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刑法)234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最高刑是十年,因此(定故意伤害罪)比寻衅滋事罪就要重了,那么罪名就是故意伤害罪。”https://t.cn/A6XDTjca(央广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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