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栖霞区反邪教宣传活动进社区 为了进一步增强迈皋桥街道辖区群众防邪、拒邪、反邪思想意识,10月22日上午,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在枫桥雅筑小区活动广场组织了一场反邪教宣传教育活动。
活动现场,工作人员向来访的辖区群众发放反邪教宣传手册,同时通过悬挂横幅,发放普法宣传袋等形式,向市民介绍什么是邪教、邪教对社会的危害性,同时也为居民普及法律知识等相关内容。
活动现场,工作人员向来访的辖区群众发放反邪教宣传手册,同时通过悬挂横幅,发放普法宣传袋等形式,向市民介绍什么是邪教、邪教对社会的危害性,同时也为居民普及法律知识等相关内容。
【南京市2女子向未成年人传播邪教获刑】#反邪动态# 2017年12月2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傅燕、欧爱华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依法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11月17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傅燕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欧爱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欧爱华不服,提出上诉。
【泰州四名“全能神”邪教人员因传播邪教宣传品获刑】#反邪动态# 2017年5月27日,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秀华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五百元;判处被告人周玉春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李卫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吴小红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4名被告均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李秀华,化名“志明”,男,1967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周玉春,化名“春梅”,女,1971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李卫华,化名“杨四”,男,1962年生,汉族,文盲,农民;被告人吴小红,化名“三妹”,女,1969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以上四人均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华港镇。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秀华与朱正才(化名“小金”,已判刑)于2015年底至2016年6月,共同担任全能神“26号教会”带领,被告人周玉春于2016年4月起亦任“26号教会”带领,共同组织当地“全能神”人员聚会和交流体会,传播“全能神”邪教教义,并与被告人李卫华、吴小红共同运送、保管大量邪教书籍和光盘等资料。其中,被告人李秀华传播全能神宣传册360份,为传播而持有全能神宣传书刊213册、宣传册32份、光盘219张;被告人周玉春传播全能神宣传册240份,为传播而持有全能神宣传书刊213册、宣传册32份、光盘219张;被告人李卫华为传播而持有全能神宣传书刊111册、宣传册24份、光盘219张;被告人吴小红为传播而持有全能神宣传书刊102册、宣传册8份。
被告人李秀华,化名“志明”,男,1967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周玉春,化名“春梅”,女,1971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李卫华,化名“杨四”,男,1962年生,汉族,文盲,农民;被告人吴小红,化名“三妹”,女,1969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以上四人均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华港镇。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秀华与朱正才(化名“小金”,已判刑)于2015年底至2016年6月,共同担任全能神“26号教会”带领,被告人周玉春于2016年4月起亦任“26号教会”带领,共同组织当地“全能神”人员聚会和交流体会,传播“全能神”邪教教义,并与被告人李卫华、吴小红共同运送、保管大量邪教书籍和光盘等资料。其中,被告人李秀华传播全能神宣传册360份,为传播而持有全能神宣传书刊213册、宣传册32份、光盘219张;被告人周玉春传播全能神宣传册240份,为传播而持有全能神宣传书刊213册、宣传册32份、光盘219张;被告人李卫华为传播而持有全能神宣传书刊111册、宣传册24份、光盘219张;被告人吴小红为传播而持有全能神宣传书刊102册、宣传册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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