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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如闻律师事务所# 如闻“涉疫法律专辑”之《疫情期间复工复产法律问题解答》
2022年3月初,新冠肺炎疫情开始在上海出现反弹趋势,直到2022年3月28日上海市政府开始对上海以黄浦江为界限的分“浦东”、“浦西”分区严格封控。截至目前,上海的疫情防控已产生拐点,近几日在“上海发布”公布的新增确诊和无症状感染者数据也开始出现下降趋势。这无疑是一个振奋人心的好消息,表明现目前疫情防控具备初步成效,上海全域阶段性解封与复工复产已指日可待了。为了更好地解决疫情期间复工复产相关问题,在此分别从劳动者、用工企业角度出发,针对上海市复工复产期间大家关注度比较高的法律问题做一个简单解答。
一、劳动者问:疫情期间封控在家,公司以我没有到岗打卡上班为由不发工资,我没了工资收入,既要承担房贷车贷、全家还要吃饭,我该怎么办?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答: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社局于2022年4月28日印发的《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待此问题分三种情况考虑,第一种情况,属于居家办公的,则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工作,用人单位应正常发工资,不得拖欠;第二种情况,封控在家没有办公或无法办公的,优先使用带薪年假、公司自设福利假,按假期工资标准发工资;第三种情况,既不属于居家办公、也无剩余可使用假期额度的,参照停工停产工资支付规定,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工资照常付,所以一般来说,封控第一个月的工资是应依法照常发放的;超过一个月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也就是第二个月则发基础生活费,不再按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发放。
假如你属于居家办公的情况,则不论封控多久,期间公司不得拖欠工资,公司直接停发工资的,你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但须注意的是,关于经济补偿金,由于停工停产期间公司亦损失惨重,结合疫情的特殊背景,目前司法实践秉持审慎处理的原则,假如你据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要求解除合同及经济补偿金,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此外,对于疫情期间还房贷、车贷确实存在困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规定,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的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还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还款期限。也就是说,假如你确实因疫情影响导致失去收入的,可以首先向你所贷款的银行咨询该银行的疫情延期还贷相关政策,并申请延期还款。假如银行不予办理的,你可向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银行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规范: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者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所涉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还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还款期限。”
二、用工企业问:公司响应政府疫情防控政策停工停产,没有经营收入,还要承担员工工资、房租等运营成本,我该怎么办?
答:因政府有关疫情防控政策而停工停产的公司,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公司的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缓解资金压力,如通过民主协商程序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采取延期支付工资,但延期支付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需要注意的是,有关措施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公司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二是需要经过工会或职工代表的同意。对于按照政府防疫要求已经关门歇业的公司,假如在互联网上仍可正常开展业务并获得经营收入的,如部分网络直播平台公司、电商企业等,则不属于此处的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情形。此外,存在困难的公司应积极和员工进行协商,通过积极协商的方式使工会或职工代表谅解公司目前的困境,同意延期支付工资。
此外,公司属于租赁房屋用于经营的情形,即商业租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规定,简单来说,疫情期间的商业租赁租金减免政策分为两种情况,如租赁的房屋性质为国有,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减免一定期限内的租金,即疫情影响期间的租金直接免除,具体减免方案根据国资委于2022年3月23日发布的《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国资厅财评〔2022〕29号)要求,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参照国家行政区划标准)内承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当年6个月租金(四季度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要通过当年退租或下年减免等方式足额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如为非国有,则不具备减免的硬性要求,根据司法实践应调解优先,如调解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减免一部分,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有比如减半支付或延期支付等。
但此时须提醒公司注意的是,如在疫情影响之前就早已存在拖欠租金的,该部分不得适用疫情期间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及规定,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因素,对于其免除合同义务的具体认定同时应综合考虑疫情影响的程度,根据公司受到疫情影响程度的不同,严格区分履行不能、履行困难二者的区别,分具体情况据以认定。
相关法律规范:
1.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十、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
2.《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5.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哈尔滨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公布】 龙头新闻·生活报记者从哈尔滨社保中心获悉,哈市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享受稳岗返还政策市场主体范围包括,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执行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享受稳岗返还政策条件

2021年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参保企业2021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 , 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生产经营活动需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不属于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以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裁员率计算方法

按省文件规定,裁员率按照上年年末较上年年初参保职工减少人数与上年年初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其中,参保职工减少人数中应扣除劳动合同期满、退休、死亡、职工辞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等人数。

返还标准

依据国家、省文件规定,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按照哈尔滨市(哈政规〔2022〕4 号)文件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全额返还2021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用,超出国家、省稳岗返还规定比例的部分由市级财政予以专项补贴。

划型依据

按照《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18号)、《关于调整部分企业类型划分的通知》(黑人社函〔2020〕283号)、《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大型企业划型公告》的文件要求确定大型企业名单。

返还方式

采取后台数据比对的方式,对符合直接拨付条件的参保企业采取“免申即享”模式,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至其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免申即享”返还名单可到金保工程失业保险网报系统查询。如银行账号、户名、行号有变动,请到邮箱wgfh2020@163.com,密码wgfh+2020 下载稳岗补贴收款账户变动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上传到指定邮箱wgbfsc@163.com。

符合稳岗返还申领条件但不具备“免申即享”直接拨付条件的,请登录金保工程失业保险网报系统提交申请。

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需携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等相关材料到市民大厦现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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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吕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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