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药品批文“向安徽转移”,无需转出方省局意见
安徽拟发布23条措施,落实“一改两为”持续优化行政审批。将支持药品医疗器械研发创新、支持研发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发展、促进外省优质药品医疗器械品种向安徽集聚、创新药品医疗器械许可现场检查方式、优化药品再注册事项办理……
5月12日,安徽省药监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一改两为”持续优化行政审批的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该举措分为7个部分。主要包括支持药品医疗器械研发创新、促进外省优质药品医疗器械品种向安徽集聚、创新药品医疗器械许可现场检查方式、优化药品再注册事项办理、取消部分医疗器械许可备案事项、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等23条具体措施。
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拟暂定3年。国家法律法规等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优化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审批服务的通告》(〔2019〕年第6号)、《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皖食药监安秘〔2013〕30号)同步废止。
支持药品医疗器械研发创新
开展“药械创新我来帮”活动。提前介入、跟踪服务拟在我省申报注册或省内在研创新药械产品。
对安徽省药品注册申请人将在研品种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为联合申报药品上市的非首次申请药品生产许可,可基于风险原则实施书面检查,免于现场检查。如受托方受托生产的生产线暂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下称:GMP符合性检查),可以延后至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时同步对该生产线开展GMP符合性检查。
支持研发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发展
引导我省具备药品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能力的新药研制机构或其他企业,申报B类药品生产许可证,具备承接药品批准文号落地资格条件。
对拟通过药品批准文号转让而办理B类药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如转出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上已有转出品种对应剂型的生产范围,免于提交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证明资料;对于非首次申请,可基于风险原则实施书面检查,免于现场检查。但转让的药品在变更后的持有人及受托生产企业均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符合放行要求后,方可生产上市销售。
对临床急需和创新第二类医疗器械实施优先审批。实行专人负责,提前会商沟通,研审联动,全程辅导,对临床试验方案提供前置咨询服务,优先安排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和技术审查评定。
促进外省优质药品医疗器械品种向安徽集聚
对安徽省企业拟受让外省已上市中药品种,在办理B类药品生产许可时免于提交转出方所在地省局出具的同意受托意见;如转出方药品生产许可证上已有转出品种对应剂型的生产范围,免于提交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证明资料。
安徽省企业获批成为药品品种的持有人后,优先安排GMP符合性检查。对于后续将品种转入安徽省生产的,并联(合并)实施药品生产许可现场检查、注册核查和GMP符合性检查等。
促进外省医疗器械品种落户安徽。对境内已注册第二类医疗器械,因产业转移至我省注册生产的,注册申请实施优先审批,可采用原注册资料内容,参考原审评意见,合并审批产品注册和生产许可。
创新药品医疗器械许可现场检查方式
优化变更生产场地现场检查方式。对于多个品种变更生产场地的,基于风险原则,选择代表性品种开展现场核查。品种拟变更的生产场地已有同剂型代表性产品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可基于风险原则豁免后续品种的现场核查或以书面核查替代现场核查;但高风险品种和特殊复杂剂型品种除外。
因药品批准上市后长期未生产等原因,导致变更前后质量对比研究无法开展的,持有人应选择原研产品或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为对照开展质量对比研究;中药独家品种确实无法开展对比研究,经风险评估无安全隐患的,可不予提交变更前后质量对比研究材料。
优化药品再注册事项办理
对药品再注册、药品生产许可、长年未生产品种恢复生产等事项申请,符合并联办理要求的可同时申请、合并检查、并联办理。
“五年未生产”药品申请再注册的,如该药品剂型与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不符或暂未确定受托生产企业,持有人应提供增加生产范围或明确受托生产企业的计划,并承诺在下次药品再注册前完成。符合条件的予以再注册,并在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中载明应继续完成的工作内容和时限要求。
药品再注册批件中载明为“长期未生产”的品种恢复生产前发生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的,如确因企业整体搬迁等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新生产场地完成变更研究的,持有人在向省局提交品种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申请时可以豁免提交变更研究材料;但持有人提交恢复生产申请前应按相关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要求完成变更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工作,符合再注册审批相关要求,并提交变更研究材料,省局一并开展现场检查和技术审评。涉及重大变更的,应先报经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批准。
取消部分医疗器械许可备案事项
取消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不需办理“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事项。
取消增加生产产品的许可事项变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增加生产产品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变更。
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出台《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基于风险管控原则,对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等12类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协调推进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多个事项的审批权限通过委托、下放等方式交由自贸区合肥、芜湖、蚌埠片区办理。具体事项根据省政府关于自贸区实施省级经济社会管理事项的有关决定等文件确定。
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安徽拟发布23条措施,落实“一改两为”持续优化行政审批。将支持药品医疗器械研发创新、支持研发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发展、促进外省优质药品医疗器械品种向安徽集聚、创新药品医疗器械许可现场检查方式、优化药品再注册事项办理……
5月12日,安徽省药监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一改两为”持续优化行政审批的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该举措分为7个部分。主要包括支持药品医疗器械研发创新、促进外省优质药品医疗器械品种向安徽集聚、创新药品医疗器械许可现场检查方式、优化药品再注册事项办理、取消部分医疗器械许可备案事项、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等23条具体措施。
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拟暂定3年。国家法律法规等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优化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审批服务的通告》(〔2019〕年第6号)、《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皖食药监安秘〔2013〕30号)同步废止。
支持药品医疗器械研发创新
开展“药械创新我来帮”活动。提前介入、跟踪服务拟在我省申报注册或省内在研创新药械产品。
对安徽省药品注册申请人将在研品种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为联合申报药品上市的非首次申请药品生产许可,可基于风险原则实施书面检查,免于现场检查。如受托方受托生产的生产线暂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下称:GMP符合性检查),可以延后至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时同步对该生产线开展GMP符合性检查。
支持研发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发展
引导我省具备药品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能力的新药研制机构或其他企业,申报B类药品生产许可证,具备承接药品批准文号落地资格条件。
对拟通过药品批准文号转让而办理B类药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如转出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上已有转出品种对应剂型的生产范围,免于提交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证明资料;对于非首次申请,可基于风险原则实施书面检查,免于现场检查。但转让的药品在变更后的持有人及受托生产企业均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符合放行要求后,方可生产上市销售。
对临床急需和创新第二类医疗器械实施优先审批。实行专人负责,提前会商沟通,研审联动,全程辅导,对临床试验方案提供前置咨询服务,优先安排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和技术审查评定。
促进外省优质药品医疗器械品种向安徽集聚
对安徽省企业拟受让外省已上市中药品种,在办理B类药品生产许可时免于提交转出方所在地省局出具的同意受托意见;如转出方药品生产许可证上已有转出品种对应剂型的生产范围,免于提交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证明资料。
安徽省企业获批成为药品品种的持有人后,优先安排GMP符合性检查。对于后续将品种转入安徽省生产的,并联(合并)实施药品生产许可现场检查、注册核查和GMP符合性检查等。
促进外省医疗器械品种落户安徽。对境内已注册第二类医疗器械,因产业转移至我省注册生产的,注册申请实施优先审批,可采用原注册资料内容,参考原审评意见,合并审批产品注册和生产许可。
创新药品医疗器械许可现场检查方式
优化变更生产场地现场检查方式。对于多个品种变更生产场地的,基于风险原则,选择代表性品种开展现场核查。品种拟变更的生产场地已有同剂型代表性产品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可基于风险原则豁免后续品种的现场核查或以书面核查替代现场核查;但高风险品种和特殊复杂剂型品种除外。
因药品批准上市后长期未生产等原因,导致变更前后质量对比研究无法开展的,持有人应选择原研产品或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为对照开展质量对比研究;中药独家品种确实无法开展对比研究,经风险评估无安全隐患的,可不予提交变更前后质量对比研究材料。
优化药品再注册事项办理
对药品再注册、药品生产许可、长年未生产品种恢复生产等事项申请,符合并联办理要求的可同时申请、合并检查、并联办理。
“五年未生产”药品申请再注册的,如该药品剂型与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不符或暂未确定受托生产企业,持有人应提供增加生产范围或明确受托生产企业的计划,并承诺在下次药品再注册前完成。符合条件的予以再注册,并在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中载明应继续完成的工作内容和时限要求。
药品再注册批件中载明为“长期未生产”的品种恢复生产前发生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的,如确因企业整体搬迁等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新生产场地完成变更研究的,持有人在向省局提交品种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申请时可以豁免提交变更研究材料;但持有人提交恢复生产申请前应按相关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要求完成变更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工作,符合再注册审批相关要求,并提交变更研究材料,省局一并开展现场检查和技术审评。涉及重大变更的,应先报经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批准。
取消部分医疗器械许可备案事项
取消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不需办理“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事项。
取消增加生产产品的许可事项变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增加生产产品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变更。
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出台《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基于风险管控原则,对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等12类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协调推进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多个事项的审批权限通过委托、下放等方式交由自贸区合肥、芜湖、蚌埠片区办理。具体事项根据省政府关于自贸区实施省级经济社会管理事项的有关决定等文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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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春风温暖”使命,争创清洁供热标杆——记圣春新能源献礼春风集团50周年庆#春风集团 ##圣春##空气能#
【引言】从1972-2022年,50年,在历史的长河中弹指一挥间,但对于春风集团来说却意义非凡,从籍籍无名的社办小工厂发展成为拥有7大子公司、40多家成员企业,以装备制造业为主体,金融、房地产为补充,横跨13个主导产业的现代化企业集团,这期间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在集团建厂50周年之际,作为集团骨干成员的圣春新能源以勇做清洁供热先行者的姿态,驰骋清洁供热领域,为集团50周年献礼!
五十年勇立潮头,五十年硕果累累。春风集团作为横跨两世纪的采暖供热领军企业,先后引领11次行业技术革命、参编23项国家和行业标准,蝉联中国制造业民营企业500强和河北省民营企业100强,连续多年稳居河北百强......50年辉煌历程,春风集团创造了多个国内供热产业的奇迹,铺就了企业持续稳健发展的康庄大道,正向着百年企业的宏伟愿景阔步迈进。
看清大势,与国家战略同频共振。春风集团始终秉承“引领民族采暖,温暖千家万户”的企业使命,始终将发展初心熔铸在国家战略和社会需要之中。2011年,在国家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背景下,春风集团响应政府政策号召,率先垂范,将自身50年的采暖创新发展经验与服务国家战略相结合,斥巨资增上清洁供热板块,正式成立圣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并提出“创新绿色发展,奉献清洁能源,温暖人类社会”的企业使命。从此,圣春新能源以勇做清洁供热先行者的姿态,驰骋清洁供热领域。
攻技术、重标准,匠心创优质品牌
强化技术创新,推进绿色冷暖。作为国内较早将热源热泵与散热末端散热器、PERT地暖管进行全面匹配、测试的高新技术企业。圣春新能源建有国内先进的技术研发中心和占员工总人数30%以上的专业科研团队。拥有-35℃热泵综合性能实验室、太阳能储热式温室大棚实验室、智慧数据采集监控系统等上百台套先进的试验和检测设备,生产能力能够满足各类用户需求。
提升研发水平,打造差异化产品。圣春新能源每年投入不低于总收入5%的研发资金用于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并打造出其独创的“圣春双核EVI”、“房间式制热系统”、“二次增焓压缩机低环温制热系统”、“温度传感器保温模块”等10大核心技术。先后自主研发成功了超低温大型模块冷暖机、空气源热泵采暖+制冷两联供系统、太阳能+多能源互补采暖系统等20多个具有市场前景的绿色、智慧、清洁采暖系列产品,并全部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了包括发明专利在内的各项创新产品专利30余项,新产品销售收入占到了80%以上。
领航技术、持久品质。圣春新能源长期与哈工大、天津大学等科研院所及热泵行业众多知名专家建有技术合作关系,积极探索空气源热泵采暖、热水应用新技术、新领域,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加节能高效的差异化科研产品和完善解决方案。
标准引领,规范升级。圣春新能源先后参与起草《空气源热泵集中供暖工程安装规范》《空气源热泵粮食烘干机》《空气源热泵集中供暖工程设计规范》《禽畜养殖场空气源热泵应用技术规范》《寒冷地区空气源热泵温室集热系统技术规范》等多项行业标准,并在集中采暖、畜牧业养殖等应用领域打造了多个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圣春式”样板工程案例。
拓市场、筑精品,为冷暖南征北战
响应政策号召,助力清洁取暖。近年来,圣春新能源积极响应国家“3060碳达峰、碳中和”的政策号召,把构建全生态绿色清洁供暖体系作为企业发展战略,围绕我国清洁供暖建设需求,进行全方位发力和布局,以绝对优势,成为各地政府清洁取暖项目的“中标大户”,中标产品包括空气源热泵、热泵热风机、地源热泵等系列产品。仅2021年,该公司共生产清洁供热系列产品2万余台套,先后完成京津冀、山西、西北等地20多个清洁取暖工程,供热运营总面积达250多万平米。
秉承匠心精神,打造样板工程。集中供暖工程的设计与安装一直是圣春新能源独门秘诀,先后打造了“衡水龙华安居小区空气源热泵集中供暖改造项目”“河北故城县乐园小区及温州商城空气能智能供热项目”“中国石油东方地球物理公司固城基地职工小区清洁取暖项目”等多个示范工程项目。
“衡水龙华安居小区空气源热泵集中供暖改造项目”因其领先的产品技术和优异的清洁供热运营能力斩获“2021‘节能杯’第六届热泵系统应用设计大赛热泵集中供暖最佳应用奖”。“固城基地职工小区清洁取暖项目”因圣春产品强劲的节能效率、科学的项目设计、智慧云控平台的强强联合,一个采暖季节省采暖费用约120万元,获甲方的高度肯定。
截止目前,圣春新能源已在京津冀、山东、山西等地完成农村清洁取暖改造项目、城镇集中供热项目与清洁能源集成示范项目各百余项,累计为上千万户民居提供了全面、完善的智能化清洁供热解决方案。
守初心、扬美名,献礼集团50周年
峥嵘十载守初心,勇担使命创典范。作为国内首批进入空气源热泵清洁供热行业的标杆企业之一,圣春新能源一直坚守“打造行业标杆,树立引领风范”的企业愿景,致力于以勇做清洁供热先行者的姿态,扎实推进国家清洁能源发展政策落地。经过多年的技术沉淀与发展,该公司以科技创新为驱动力,融合物联网、建筑环境和节能控制技术,构建了以“高效热泵、空气能供热、太阳能供热、多能互补供热、智慧供热系统、生物质供热、地热能供热”为主导的多元清洁能源供应体系。凭借一流的清洁供热项目运营能力,成为中国清洁供热服务5A级标杆示范企业。
品牌与服务齐头并进,成长与贡献并驾齐驱。作为2021年度中国热泵行业节能减排企业贡献奖“最具成长力品牌”,圣春新能源凭借持续不断的品牌创新和专业高效的服务质量,其产品深受业内和广大客户的认可和信赖,是业内首批获得五星品牌和五星售后“双五星”认证企业之一。此外,该公司还获得了“全国质量信用优秀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AAA级信用企业”、“清洁取暖突出贡献单位”、“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多项殊荣。
2022年,是春风实业集团建厂50周年。沧海横流、岁月成碑,春风集团圣春新能源以踏实的步伐、奋进的姿态献礼集团50周年厂庆。展望未来,圣春新能源将发扬春风精神,传承工匠精髓,为清洁供热行业汇聚持久发展的动力!
【引言】从1972-2022年,50年,在历史的长河中弹指一挥间,但对于春风集团来说却意义非凡,从籍籍无名的社办小工厂发展成为拥有7大子公司、40多家成员企业,以装备制造业为主体,金融、房地产为补充,横跨13个主导产业的现代化企业集团,这期间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在集团建厂50周年之际,作为集团骨干成员的圣春新能源以勇做清洁供热先行者的姿态,驰骋清洁供热领域,为集团50周年献礼!
五十年勇立潮头,五十年硕果累累。春风集团作为横跨两世纪的采暖供热领军企业,先后引领11次行业技术革命、参编23项国家和行业标准,蝉联中国制造业民营企业500强和河北省民营企业100强,连续多年稳居河北百强......50年辉煌历程,春风集团创造了多个国内供热产业的奇迹,铺就了企业持续稳健发展的康庄大道,正向着百年企业的宏伟愿景阔步迈进。
看清大势,与国家战略同频共振。春风集团始终秉承“引领民族采暖,温暖千家万户”的企业使命,始终将发展初心熔铸在国家战略和社会需要之中。2011年,在国家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背景下,春风集团响应政府政策号召,率先垂范,将自身50年的采暖创新发展经验与服务国家战略相结合,斥巨资增上清洁供热板块,正式成立圣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并提出“创新绿色发展,奉献清洁能源,温暖人类社会”的企业使命。从此,圣春新能源以勇做清洁供热先行者的姿态,驰骋清洁供热领域。
攻技术、重标准,匠心创优质品牌
强化技术创新,推进绿色冷暖。作为国内较早将热源热泵与散热末端散热器、PERT地暖管进行全面匹配、测试的高新技术企业。圣春新能源建有国内先进的技术研发中心和占员工总人数30%以上的专业科研团队。拥有-35℃热泵综合性能实验室、太阳能储热式温室大棚实验室、智慧数据采集监控系统等上百台套先进的试验和检测设备,生产能力能够满足各类用户需求。
提升研发水平,打造差异化产品。圣春新能源每年投入不低于总收入5%的研发资金用于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并打造出其独创的“圣春双核EVI”、“房间式制热系统”、“二次增焓压缩机低环温制热系统”、“温度传感器保温模块”等10大核心技术。先后自主研发成功了超低温大型模块冷暖机、空气源热泵采暖+制冷两联供系统、太阳能+多能源互补采暖系统等20多个具有市场前景的绿色、智慧、清洁采暖系列产品,并全部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了包括发明专利在内的各项创新产品专利30余项,新产品销售收入占到了80%以上。
领航技术、持久品质。圣春新能源长期与哈工大、天津大学等科研院所及热泵行业众多知名专家建有技术合作关系,积极探索空气源热泵采暖、热水应用新技术、新领域,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加节能高效的差异化科研产品和完善解决方案。
标准引领,规范升级。圣春新能源先后参与起草《空气源热泵集中供暖工程安装规范》《空气源热泵粮食烘干机》《空气源热泵集中供暖工程设计规范》《禽畜养殖场空气源热泵应用技术规范》《寒冷地区空气源热泵温室集热系统技术规范》等多项行业标准,并在集中采暖、畜牧业养殖等应用领域打造了多个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圣春式”样板工程案例。
拓市场、筑精品,为冷暖南征北战
响应政策号召,助力清洁取暖。近年来,圣春新能源积极响应国家“3060碳达峰、碳中和”的政策号召,把构建全生态绿色清洁供暖体系作为企业发展战略,围绕我国清洁供暖建设需求,进行全方位发力和布局,以绝对优势,成为各地政府清洁取暖项目的“中标大户”,中标产品包括空气源热泵、热泵热风机、地源热泵等系列产品。仅2021年,该公司共生产清洁供热系列产品2万余台套,先后完成京津冀、山西、西北等地20多个清洁取暖工程,供热运营总面积达250多万平米。
秉承匠心精神,打造样板工程。集中供暖工程的设计与安装一直是圣春新能源独门秘诀,先后打造了“衡水龙华安居小区空气源热泵集中供暖改造项目”“河北故城县乐园小区及温州商城空气能智能供热项目”“中国石油东方地球物理公司固城基地职工小区清洁取暖项目”等多个示范工程项目。
“衡水龙华安居小区空气源热泵集中供暖改造项目”因其领先的产品技术和优异的清洁供热运营能力斩获“2021‘节能杯’第六届热泵系统应用设计大赛热泵集中供暖最佳应用奖”。“固城基地职工小区清洁取暖项目”因圣春产品强劲的节能效率、科学的项目设计、智慧云控平台的强强联合,一个采暖季节省采暖费用约120万元,获甲方的高度肯定。
截止目前,圣春新能源已在京津冀、山东、山西等地完成农村清洁取暖改造项目、城镇集中供热项目与清洁能源集成示范项目各百余项,累计为上千万户民居提供了全面、完善的智能化清洁供热解决方案。
守初心、扬美名,献礼集团50周年
峥嵘十载守初心,勇担使命创典范。作为国内首批进入空气源热泵清洁供热行业的标杆企业之一,圣春新能源一直坚守“打造行业标杆,树立引领风范”的企业愿景,致力于以勇做清洁供热先行者的姿态,扎实推进国家清洁能源发展政策落地。经过多年的技术沉淀与发展,该公司以科技创新为驱动力,融合物联网、建筑环境和节能控制技术,构建了以“高效热泵、空气能供热、太阳能供热、多能互补供热、智慧供热系统、生物质供热、地热能供热”为主导的多元清洁能源供应体系。凭借一流的清洁供热项目运营能力,成为中国清洁供热服务5A级标杆示范企业。
品牌与服务齐头并进,成长与贡献并驾齐驱。作为2021年度中国热泵行业节能减排企业贡献奖“最具成长力品牌”,圣春新能源凭借持续不断的品牌创新和专业高效的服务质量,其产品深受业内和广大客户的认可和信赖,是业内首批获得五星品牌和五星售后“双五星”认证企业之一。此外,该公司还获得了“全国质量信用优秀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AAA级信用企业”、“清洁取暖突出贡献单位”、“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多项殊荣。
2022年,是春风实业集团建厂50周年。沧海横流、岁月成碑,春风集团圣春新能源以踏实的步伐、奋进的姿态献礼集团50周年厂庆。展望未来,圣春新能源将发扬春风精神,传承工匠精髓,为清洁供热行业汇聚持久发展的动力!
药事服务费来了!福建率先落地(附价格表)
福建率先对省属公立医院试行药事服务费。其中明确,药物治疗门诊、多学科综合门诊和住院诊查费“加收”规定,限省属公立医院为患者提供临床药物治疗等药学服务收取,但不包括中医中治。同时,药物治疗门诊项目纳入医保支付,各类滥用药物筛查和多学科综合门诊医保不予支付。
近日 ,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在省属公立医院试行药学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试行一年。这就是说,福建省属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将在今年下半年正式启动。
此前(2021年10月13日),国家卫健委曾发布《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等5项规范,规定了医疗机构提供相应药学服务应当符合的基本要求,以及服务对象、工作内容、质量管理与评价改进等。
这是国家层面首次专门制定医疗机构药学服务规范。这也意味着,药事服务费就要来了。
药事服务费作为药学服务的合理补偿,有利于调用药师的积极性,促进合理用药。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药学服务相关收费项目设置,服务项目还需要细化和规范出台实践标准,以承担相应的职责以及体现合理的劳务价值。
自从2017年9月全国取消药品加成后,整个医院药学就面临着巨大挑战。事实上,早在2020年6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中就曾强调:要在医疗服务价格中统筹考虑药学服务的成本和价值,同时为医保部门合理设定药学服务相关收费项目,体现药学人员劳动价值,奠定重要基础。
不过,真正落实药事服务费的,还得从医改明星三明说明。早在2018年,三明就增设药事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全额承担,收费标准明确为:门诊药事服务费为每人次10元,中药饮片调剂药事服务费为每人次30元,由统筹基金全额承担;住院药事服务费为每人次30元,纳入全病种收付费标准。
而后,三明又在2021年2月提高了标准。在三明市医保局、三明市卫健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药事服务费的通知》中明确: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将调高西药药事服务费(门诊),由10元每人次调整为三级医院15元每人次、二级医院13元每人次;住院药事服务费由30元每人次调整为三级医院50元每人次、二级医院45元每人次。
而此次,福建省再次作为医改先锋,率先明确省属医院试行加收药事服务费,相信不久之后,也将逐步扩大到其他医院,而其他省份也会陆续落实。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福建省本次通知的重点内容。
药物治疗门诊等“加收”规定,限省属公立医院收取,不包括中医中治
收费内涵:药学服务收费是指医疗机构符合规定资质的临床药师应用药学专业知识和技术,以促进合理与经济用药为目的,提供面向患者、内容独立、直接提供的药物治疗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试行范围:药物治疗门诊、多学科综合门诊和住院诊查费“加收”规定,限省属公立医院为患者提供临床药物治疗等药学服务收取,但不包括中医中治。公立医疗机构提供血清药物浓度测定、各类滥用药物筛查、药物敏感试验、静脉药物配置费、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等药学服务按规定收取。
价格项目
新增药物治疗门诊项目。符合规定资质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临床药学工作3年及以上的药师,在门诊固定场所为确有需要的患者,提供药物治疗既往史记录,开展用药指导、干预或提出用药意见。
规范整合现行价格项目。梳理完善现行价格项目中有关药学服务的收费项目,规范整合形成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血清药物浓度测定、各类滥用药物筛查、药物敏感试验、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静脉药物配置费等项目。
调整住院诊查费和多学科综合门诊价格项目。符合规定资质的临床药师参与住院巡诊查房、多学科综合门诊,提供药物检测结果解读和临床用药建议、提出药物重整或药物干预的意见,在住院诊查费、多学科综合门诊基础上实行“加收”政策。
上述项目内涵及价格详见附件1。其中:多学科综合门诊价格应以合理的成本费用为基础,体现医疗服务技术含量和医疗风险程度,兼顾市场供求、综合考虑群众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并保持价格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调价周期不少于6个月,一次上调幅度不得高于20%,下调不限。
传统处方审核调剂等医院应尽事项,以及属于医院药房内部管理的服务事项,作为公立医院综合运行成本考虑,不单独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药物治疗门诊项目纳入医保支付,各类滥用药物筛查和多学科综合门诊医保不予支付
将药物治疗门诊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进行支付;静脉药物配置、血清药物浓度测定、药物敏感试验、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等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及住院诊查费按规定“加收”后的收费标准,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各类滥用药物筛查和多学科综合门诊医保不予支付。
效果评估,促进合理用药和安全用药
建立药学服务收费监测评估机制,开展对省属公立医院药学服务收费与支付情况跟踪监测,重点对用药安全性、合理性、经济性和影响力等方面开展监测,并择机对药物治疗管理进行分析评估,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和安全用药,让患者感受到药学服务的价值。药学服务收费监测评估指标详见下列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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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用药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各试行医院在实施药学服务收费过程中,要切实体现和充分发挥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将药学服务纳入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控制药品不合理使用,降低用药风险。
各试行医院要通过完善内部薪酬分配制度,理顺药学服务人员绩效分配机制,着力体现药学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议管理,将药学服务医保支付纳入协议管理内容,强化用药合理性和费用审核。
各试行医院要结合自身药学服务能力,按规定提供服务并据实收取费用,不得虚构服务或串换项目。
各试行医院要酎心解答患者药学服务收费问题,主动公开药学服务项目价格,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新增药物治疗门诊项目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由患者获取用药医嘱后自愿选择,收费不得与医院门诊处方绑定,更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医疗保障部门将加大对试行医院药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药学服务收费相关违法违约行为,切实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福建率先对省属公立医院试行药事服务费。其中明确,药物治疗门诊、多学科综合门诊和住院诊查费“加收”规定,限省属公立医院为患者提供临床药物治疗等药学服务收取,但不包括中医中治。同时,药物治疗门诊项目纳入医保支付,各类滥用药物筛查和多学科综合门诊医保不予支付。
近日 ,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在省属公立医院试行药学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试行一年。这就是说,福建省属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将在今年下半年正式启动。
此前(2021年10月13日),国家卫健委曾发布《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等5项规范,规定了医疗机构提供相应药学服务应当符合的基本要求,以及服务对象、工作内容、质量管理与评价改进等。
这是国家层面首次专门制定医疗机构药学服务规范。这也意味着,药事服务费就要来了。
药事服务费作为药学服务的合理补偿,有利于调用药师的积极性,促进合理用药。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药学服务相关收费项目设置,服务项目还需要细化和规范出台实践标准,以承担相应的职责以及体现合理的劳务价值。
自从2017年9月全国取消药品加成后,整个医院药学就面临着巨大挑战。事实上,早在2020年6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中就曾强调:要在医疗服务价格中统筹考虑药学服务的成本和价值,同时为医保部门合理设定药学服务相关收费项目,体现药学人员劳动价值,奠定重要基础。
不过,真正落实药事服务费的,还得从医改明星三明说明。早在2018年,三明就增设药事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全额承担,收费标准明确为:门诊药事服务费为每人次10元,中药饮片调剂药事服务费为每人次30元,由统筹基金全额承担;住院药事服务费为每人次30元,纳入全病种收付费标准。
而后,三明又在2021年2月提高了标准。在三明市医保局、三明市卫健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药事服务费的通知》中明确: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将调高西药药事服务费(门诊),由10元每人次调整为三级医院15元每人次、二级医院13元每人次;住院药事服务费由30元每人次调整为三级医院50元每人次、二级医院45元每人次。
而此次,福建省再次作为医改先锋,率先明确省属医院试行加收药事服务费,相信不久之后,也将逐步扩大到其他医院,而其他省份也会陆续落实。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福建省本次通知的重点内容。
药物治疗门诊等“加收”规定,限省属公立医院收取,不包括中医中治
收费内涵:药学服务收费是指医疗机构符合规定资质的临床药师应用药学专业知识和技术,以促进合理与经济用药为目的,提供面向患者、内容独立、直接提供的药物治疗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试行范围:药物治疗门诊、多学科综合门诊和住院诊查费“加收”规定,限省属公立医院为患者提供临床药物治疗等药学服务收取,但不包括中医中治。公立医疗机构提供血清药物浓度测定、各类滥用药物筛查、药物敏感试验、静脉药物配置费、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等药学服务按规定收取。
价格项目
新增药物治疗门诊项目。符合规定资质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临床药学工作3年及以上的药师,在门诊固定场所为确有需要的患者,提供药物治疗既往史记录,开展用药指导、干预或提出用药意见。
规范整合现行价格项目。梳理完善现行价格项目中有关药学服务的收费项目,规范整合形成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血清药物浓度测定、各类滥用药物筛查、药物敏感试验、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静脉药物配置费等项目。
调整住院诊查费和多学科综合门诊价格项目。符合规定资质的临床药师参与住院巡诊查房、多学科综合门诊,提供药物检测结果解读和临床用药建议、提出药物重整或药物干预的意见,在住院诊查费、多学科综合门诊基础上实行“加收”政策。
上述项目内涵及价格详见附件1。其中:多学科综合门诊价格应以合理的成本费用为基础,体现医疗服务技术含量和医疗风险程度,兼顾市场供求、综合考虑群众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并保持价格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调价周期不少于6个月,一次上调幅度不得高于20%,下调不限。
传统处方审核调剂等医院应尽事项,以及属于医院药房内部管理的服务事项,作为公立医院综合运行成本考虑,不单独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药物治疗门诊项目纳入医保支付,各类滥用药物筛查和多学科综合门诊医保不予支付
将药物治疗门诊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进行支付;静脉药物配置、血清药物浓度测定、药物敏感试验、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等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及住院诊查费按规定“加收”后的收费标准,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各类滥用药物筛查和多学科综合门诊医保不予支付。
效果评估,促进合理用药和安全用药
建立药学服务收费监测评估机制,开展对省属公立医院药学服务收费与支付情况跟踪监测,重点对用药安全性、合理性、经济性和影响力等方面开展监测,并择机对药物治疗管理进行分析评估,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和安全用药,让患者感受到药学服务的价值。药学服务收费监测评估指标详见下列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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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用药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各试行医院在实施药学服务收费过程中,要切实体现和充分发挥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将药学服务纳入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控制药品不合理使用,降低用药风险。
各试行医院要通过完善内部薪酬分配制度,理顺药学服务人员绩效分配机制,着力体现药学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议管理,将药学服务医保支付纳入协议管理内容,强化用药合理性和费用审核。
各试行医院要结合自身药学服务能力,按规定提供服务并据实收取费用,不得虚构服务或串换项目。
各试行医院要酎心解答患者药学服务收费问题,主动公开药学服务项目价格,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新增药物治疗门诊项目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由患者获取用药医嘱后自愿选择,收费不得与医院门诊处方绑定,更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医疗保障部门将加大对试行医院药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药学服务收费相关违法违约行为,切实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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