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债务查封夫妻房产,配偶能否排除执行?
徐先生因借贷而被法院判决给付出借人姜先生40余万元。判决后,徐先生并未履行生效判决,姜先生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法院依法查封徐先生名下一套房产,其配偶杨女士认为被查封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应查封,于是提出案外人异议,要求法院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并解除查封。经审查后,法院裁定驳回异议。之后,其又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请求法院停止执行该房产,并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份额。
被执行人配偶主张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能否排除或对抗案件的执行?
答案是否定的,对抗不了原判决的执行。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系徐先生与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徐先生系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而且涉案房屋登记在徐先生名下,法院对涉案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无不当。徐先生配偶对涉案房屋享有的共有权不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对涉案房屋采取的强制执行。因法院不支持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存在法定例外情形,故徐先生配偶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占50%的份额,法院亦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杭州律师事务所#
徐先生因借贷而被法院判决给付出借人姜先生40余万元。判决后,徐先生并未履行生效判决,姜先生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法院依法查封徐先生名下一套房产,其配偶杨女士认为被查封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应查封,于是提出案外人异议,要求法院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并解除查封。经审查后,法院裁定驳回异议。之后,其又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请求法院停止执行该房产,并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份额。
被执行人配偶主张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能否排除或对抗案件的执行?
答案是否定的,对抗不了原判决的执行。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系徐先生与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徐先生系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而且涉案房屋登记在徐先生名下,法院对涉案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无不当。徐先生配偶对涉案房屋享有的共有权不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对涉案房屋采取的强制执行。因法院不支持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存在法定例外情形,故徐先生配偶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占50%的份额,法院亦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杭州律师事务所#
保安下班劝架造伤害,谁为后果来买单?
刘先生系一物业公司保安。2019年12月,因该公司物业服务问题,业主胡女士来到小区物业办,与经理马先生发生争执。已下班的刘先生上前劝解,在劝解过程中双方争执,刘先生失手将胡女士推倒在地,造成胡女士受伤,入院治疗共花医疗费3000余元。出院后,胡女士将该物业公司及刘先生共同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及刘先生共同赔偿各项费用共计9000余元。
刘先生在下班期间致胡女士受伤,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对于受害人胡女士的伤害,该谁来买单?
答案是刘先生是职务行为,其本人不担责,应由物业公司承担。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或者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即使行为并未发生在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工作地点,作为工作单位或雇主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刘先生作为物业公司聘用的保安,系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办公地点为解决物业公司纠纷失手致人受伤,系执行其工作任务,即使是其下班时间,亦应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受害人的损失由物业公司来买单。#杭州律师事务所#
刘先生系一物业公司保安。2019年12月,因该公司物业服务问题,业主胡女士来到小区物业办,与经理马先生发生争执。已下班的刘先生上前劝解,在劝解过程中双方争执,刘先生失手将胡女士推倒在地,造成胡女士受伤,入院治疗共花医疗费3000余元。出院后,胡女士将该物业公司及刘先生共同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及刘先生共同赔偿各项费用共计9000余元。
刘先生在下班期间致胡女士受伤,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对于受害人胡女士的伤害,该谁来买单?
答案是刘先生是职务行为,其本人不担责,应由物业公司承担。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或者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即使行为并未发生在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工作地点,作为工作单位或雇主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刘先生作为物业公司聘用的保安,系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办公地点为解决物业公司纠纷失手致人受伤,系执行其工作任务,即使是其下班时间,亦应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受害人的损失由物业公司来买单。#杭州律师事务所#
一房几婆家,到底优先保护谁?
2017年7月,韩先生和同事安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上述房产以20万元价格卖给安先生。对方当即支付15万元,但未办理过户手续。2018年3月,韩先生又与一社团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23万元价格将上述房屋卖给该社团。一周后,社团就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占有涉案房屋至今。2019年年初,该社团要求韩先生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通过查档得知安先生与韩先生就该房屋已在法院达成协议,故其随后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民事调解书,并要求韩先生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本案属于典型的一房数卖纠纷,在两个买受人都有权请求把涉案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究竟优先保护谁的权益?
答案是在均未办理产权情况下,要优先保持最先占有的买主。法院认为,该社团已经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并且实际占有使用了该房屋,还持有案涉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这表明该交易的绝大多数义务已经充分得已履行。而本案另一购房人安先生尚有5万元购房款未支付,且未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其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程度与前者相比较低。为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法院将优先保护该社团的权利。据此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在此提醒,买卖房屋,属于大件不动产买卖,交钱时一定格尽可能快速办理过户手续,不给出售人一物数卖的机会。#杭州律师事务所#
2017年7月,韩先生和同事安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上述房产以20万元价格卖给安先生。对方当即支付15万元,但未办理过户手续。2018年3月,韩先生又与一社团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23万元价格将上述房屋卖给该社团。一周后,社团就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占有涉案房屋至今。2019年年初,该社团要求韩先生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通过查档得知安先生与韩先生就该房屋已在法院达成协议,故其随后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民事调解书,并要求韩先生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本案属于典型的一房数卖纠纷,在两个买受人都有权请求把涉案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究竟优先保护谁的权益?
答案是在均未办理产权情况下,要优先保持最先占有的买主。法院认为,该社团已经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并且实际占有使用了该房屋,还持有案涉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这表明该交易的绝大多数义务已经充分得已履行。而本案另一购房人安先生尚有5万元购房款未支付,且未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其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程度与前者相比较低。为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法院将优先保护该社团的权利。据此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在此提醒,买卖房屋,属于大件不动产买卖,交钱时一定格尽可能快速办理过户手续,不给出售人一物数卖的机会。#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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