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皮鲁”被注册猪皮肉商标,郑渊洁维权13年后终宣告无效
历时13年,其间三起三落,终于对成都皮皮鲁猪皮肉商标维权成功。开始维权时,我54岁。维权成功时,我67岁。人生有多少个13年?还有676个侵权商标等待我维权……”
6月20日,著名作家郑渊洁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寄来的裁定书,宣告成都皮皮鲁猪皮肉商标无效时,他激动却又无奈地在微博里写下这样一段话。
郑渊洁微博截图
作为中国的“童话大王”,在他笔下,涌现了皮皮鲁、鲁西西、舒克贝塔、大灰狼罗克等诸多经典动画人物,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读者。然而就在去年12月,郑渊洁却宣布创刊36年的《童话大王》停刊,原因是“一心不可二用”,商标侵权让他没有了创作的积极性,“写作没有动力”,怕写出来被别人拿去恶意注册商标,卖猪皮肉、卖内衣、卖马桶……他希望一心维权。
“三起三落”:一个商标维权历时13年最终成功
这个历时13年的商标维权案只是郑渊洁600多个商标维权案中的一个。最长的,他称花了19年。
作为大家耳熟能详的儿童作家,从1979年发表第一篇作品开始,在之后的40多年里,他不断输出《皮皮鲁传》、《鲁西西传》、《舒克贝塔传》、《大灰狼罗克传》等优秀作品。
随着作品知名度不断提升,从2004年起,他发现有人开始注册作品中的角色“皮皮鲁”、“舒克”等商标,由此,他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为了一心维权,2021年底,他将创刊36年的《童话大王》停刊,并称到维权成功那一天才会复刊。
“皮皮鲁”是郑渊洁于1981年原创的文学角色名称,该系列书刊销量高达3亿册,读者众多。
此次“成都皮皮鲁猪皮肉”案,是他维权19年来成功的第35个商标,他用“三起三落”来形容。
郑渊洁告诉记者,邹某鸿(商标注册人)于2009年注册“皮皮鲁”商标时,他便去提了异议,未能成功。
《皮皮鲁传》
2017年,国家出台的规定让他看到了希望。法条明确,对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称、作品角色名称等,在作为商标使用时,容易导致公众误认为经权利人许可或存在特定联系的,当事人主张构成在先权益时,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因此,2018年5月,郑渊洁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对该商标无效宣告的申请。此次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商标无效。但之后邹某鸿对此不服,继续起诉。
最终,在经历发回重审、裁定商标有效、无效后,2022年4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才作出终审判决:“考虑到‘皮皮鲁’商标申请注册时,郑渊洁创作的‘皮皮鲁’角色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皮皮鲁’非日常生活中的常用词汇”,邹某鸿注册的商标名与郑渊洁所创作的角色名称完全相同,主观上难谓善意,因此判决商标无效。
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6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给郑渊洁寄来“商标无效”裁定书,“皮皮鲁”猪皮肉一案,才算尘埃落定。
涉事企业:听说过“皮皮鲁”,但没看过作品
邹某鸿是“成都汇城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500余万元,以生产销售休闲食品为主,经营已有10年,“皮皮鲁”猪皮肉就是由该公司生产。对于“皮皮鲁”商标被宣告无效一事,邹某鸿还是有些不满,“一个商标用久了,还是有感情,我们想的是能保留就保留,不对市场造成影响”。
该商标被宣告无效
邹某鸿表示,从他的角度来说,若商标局授权,就用;未授权,就不用,“既然商标局都授权给我了,也有商标证,我用就是合理合法的。”但后来对方提出异议,两次打官司,一次胜诉,最后败了,“我们也不想纠缠这些,再重新启用一个商标就完了”。
邹某鸿表示,打官司时也有人建议他去跟郑老师谈合作,“但商标这种东西不可控,就像王老吉跟加多宝一样,能授权就授权,从我们实际使用来说,换个名字也不耽误”。因此,在打官司时,他便开始着手申请商标,换包装等,“所以损失不多,可能就一两万块钱”。
而对于当时在注册时为何使用“皮皮鲁”?是否有抢注嫌疑?邹某鸿表示,有听说过“皮皮鲁”,但他并未看过该作品。
一心维权成半个“业内人士”,整理出侵权商标676个
多年维权,让郑渊洁已成为半个“业内人士”,他把一万多字的《商标法》全文背诵,在法庭上与对方据理力争。他表示,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现在著作权只要发现盗版,打一个电话就能解决了,但商标维权很难”。
判决书
郑渊洁谈到,从1981年起,他给各个角色起名时,就有防止被侵权的意识,他有意不使用汉语常用词汇作为角色名,只使用臆造名称,比如可以叫“舒克”,不可以叫“舒服”。
他也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从1993年开始,陆续将原创知名文学角色名称“皮皮鲁”们注册了280个商标,但截至目前,他和团队依旧整理出侵权商标676个。这其中没有一例提前向他要过授权,“也有一例在他维权后道歉了”。他遇到过最离谱的,是有人注册了“皮皮鲁”人工畜类受精商标,“我看了以后挺伤心的,觉得自己创造的童话人物形象怎么会被这么弄呢?”
郑渊洁说,这对他产生的影响就是写作时没什么动力,没有积极性了,“因为我觉得写出来有可能被别人拿去卖东西,拿去恶意注册成商标,卖猪皮肉、卖内衣、卖马桶……”
他认为,应该对《商标法》进行再次修订,延长维权时限。其次,商标审核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应进行培训和限制。同时,商标代理机构也不能以经济利益为唯一目的,明知申请者侵权而协助注册,国家管理部门应作出限制。此外,恶意注册的人没有受到惩罚,也是导致这种问题层出不穷的原因。目前,他已针对江苏舒克内衣起诉索赔30万元。针对成都的这家企业,他也将保留民事索赔的权利。
让他看到希望的是,此前有人抢注“谷爱凌”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依职权”主动宣告该商标无效。
律师说法:“皮皮鲁”经其推广才被知晓抢注者很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文学作品角色否可以被申请为商标?他人注册“皮皮鲁”是否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
对此,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法律部负责人刘坤律师表示,如果作者自行将文学作品申请商标进行保护,是可行且非常有利的。这一行为不仅可以提前为后续可能的相关商业活动做好知识产权布局,也可以有效规避他人抢注商标、“搭便车”、蹭热度的行为。若作者以外的其他方未经作者同意,擅自将文学作品人物、角色申请商标,则可能构成商标抢注行为。
刘坤认为,从侵犯著作权的角度来看,虽然在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概念中,作品角色可能因缺乏思想完整性等理由,难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在实践中,若文学作品人物本身符合独创性等要求,也是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因为“皮皮鲁”这个名字很不常见,具有很高独特性,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他有著作权的在先权,如果别人没有合法的事由,都需要得到他授权许可”。
但上述邹某鸿的行为是否侵权,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个案分析。若他人有合理使用事由,或超出保护期限等,则不构成侵权。
从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来看,以郑渊洁创作的皮皮鲁为例,“皮皮鲁”并非中文的惯用、特定词组,经过郑渊洁的作品推广才成为被人知晓的词语,经过郑渊洁作品的长期出版、宣传,该词语已与郑渊洁之间形成强连接。而抢注“皮皮鲁”的商家将该商标用于零食、小吃上,很可能误导消费者认为该零食与郑渊洁之间有某种特定联系,从而搭了郑渊洁的“便车”,对消费者造成混淆,因此经营者很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特邀研究员、太琨律创始合伙人朱界平律师表示,这类案件较多,原因在于经济利益的驱动,想“搭名牌”,利用被涉侵权标的已有的知名度给自身商品提高影响,带动消费。
来源:成都商报
历时13年,其间三起三落,终于对成都皮皮鲁猪皮肉商标维权成功。开始维权时,我54岁。维权成功时,我67岁。人生有多少个13年?还有676个侵权商标等待我维权……”
6月20日,著名作家郑渊洁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寄来的裁定书,宣告成都皮皮鲁猪皮肉商标无效时,他激动却又无奈地在微博里写下这样一段话。
郑渊洁微博截图
作为中国的“童话大王”,在他笔下,涌现了皮皮鲁、鲁西西、舒克贝塔、大灰狼罗克等诸多经典动画人物,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读者。然而就在去年12月,郑渊洁却宣布创刊36年的《童话大王》停刊,原因是“一心不可二用”,商标侵权让他没有了创作的积极性,“写作没有动力”,怕写出来被别人拿去恶意注册商标,卖猪皮肉、卖内衣、卖马桶……他希望一心维权。
“三起三落”:一个商标维权历时13年最终成功
这个历时13年的商标维权案只是郑渊洁600多个商标维权案中的一个。最长的,他称花了19年。
作为大家耳熟能详的儿童作家,从1979年发表第一篇作品开始,在之后的40多年里,他不断输出《皮皮鲁传》、《鲁西西传》、《舒克贝塔传》、《大灰狼罗克传》等优秀作品。
随着作品知名度不断提升,从2004年起,他发现有人开始注册作品中的角色“皮皮鲁”、“舒克”等商标,由此,他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为了一心维权,2021年底,他将创刊36年的《童话大王》停刊,并称到维权成功那一天才会复刊。
“皮皮鲁”是郑渊洁于1981年原创的文学角色名称,该系列书刊销量高达3亿册,读者众多。
此次“成都皮皮鲁猪皮肉”案,是他维权19年来成功的第35个商标,他用“三起三落”来形容。
郑渊洁告诉记者,邹某鸿(商标注册人)于2009年注册“皮皮鲁”商标时,他便去提了异议,未能成功。
《皮皮鲁传》
2017年,国家出台的规定让他看到了希望。法条明确,对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称、作品角色名称等,在作为商标使用时,容易导致公众误认为经权利人许可或存在特定联系的,当事人主张构成在先权益时,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因此,2018年5月,郑渊洁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对该商标无效宣告的申请。此次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商标无效。但之后邹某鸿对此不服,继续起诉。
最终,在经历发回重审、裁定商标有效、无效后,2022年4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才作出终审判决:“考虑到‘皮皮鲁’商标申请注册时,郑渊洁创作的‘皮皮鲁’角色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皮皮鲁’非日常生活中的常用词汇”,邹某鸿注册的商标名与郑渊洁所创作的角色名称完全相同,主观上难谓善意,因此判决商标无效。
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6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给郑渊洁寄来“商标无效”裁定书,“皮皮鲁”猪皮肉一案,才算尘埃落定。
涉事企业:听说过“皮皮鲁”,但没看过作品
邹某鸿是“成都汇城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500余万元,以生产销售休闲食品为主,经营已有10年,“皮皮鲁”猪皮肉就是由该公司生产。对于“皮皮鲁”商标被宣告无效一事,邹某鸿还是有些不满,“一个商标用久了,还是有感情,我们想的是能保留就保留,不对市场造成影响”。
该商标被宣告无效
邹某鸿表示,从他的角度来说,若商标局授权,就用;未授权,就不用,“既然商标局都授权给我了,也有商标证,我用就是合理合法的。”但后来对方提出异议,两次打官司,一次胜诉,最后败了,“我们也不想纠缠这些,再重新启用一个商标就完了”。
邹某鸿表示,打官司时也有人建议他去跟郑老师谈合作,“但商标这种东西不可控,就像王老吉跟加多宝一样,能授权就授权,从我们实际使用来说,换个名字也不耽误”。因此,在打官司时,他便开始着手申请商标,换包装等,“所以损失不多,可能就一两万块钱”。
而对于当时在注册时为何使用“皮皮鲁”?是否有抢注嫌疑?邹某鸿表示,有听说过“皮皮鲁”,但他并未看过该作品。
一心维权成半个“业内人士”,整理出侵权商标676个
多年维权,让郑渊洁已成为半个“业内人士”,他把一万多字的《商标法》全文背诵,在法庭上与对方据理力争。他表示,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现在著作权只要发现盗版,打一个电话就能解决了,但商标维权很难”。
判决书
郑渊洁谈到,从1981年起,他给各个角色起名时,就有防止被侵权的意识,他有意不使用汉语常用词汇作为角色名,只使用臆造名称,比如可以叫“舒克”,不可以叫“舒服”。
他也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从1993年开始,陆续将原创知名文学角色名称“皮皮鲁”们注册了280个商标,但截至目前,他和团队依旧整理出侵权商标676个。这其中没有一例提前向他要过授权,“也有一例在他维权后道歉了”。他遇到过最离谱的,是有人注册了“皮皮鲁”人工畜类受精商标,“我看了以后挺伤心的,觉得自己创造的童话人物形象怎么会被这么弄呢?”
郑渊洁说,这对他产生的影响就是写作时没什么动力,没有积极性了,“因为我觉得写出来有可能被别人拿去卖东西,拿去恶意注册成商标,卖猪皮肉、卖内衣、卖马桶……”
他认为,应该对《商标法》进行再次修订,延长维权时限。其次,商标审核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应进行培训和限制。同时,商标代理机构也不能以经济利益为唯一目的,明知申请者侵权而协助注册,国家管理部门应作出限制。此外,恶意注册的人没有受到惩罚,也是导致这种问题层出不穷的原因。目前,他已针对江苏舒克内衣起诉索赔30万元。针对成都的这家企业,他也将保留民事索赔的权利。
让他看到希望的是,此前有人抢注“谷爱凌”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依职权”主动宣告该商标无效。
律师说法:“皮皮鲁”经其推广才被知晓抢注者很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文学作品角色否可以被申请为商标?他人注册“皮皮鲁”是否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
对此,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法律部负责人刘坤律师表示,如果作者自行将文学作品申请商标进行保护,是可行且非常有利的。这一行为不仅可以提前为后续可能的相关商业活动做好知识产权布局,也可以有效规避他人抢注商标、“搭便车”、蹭热度的行为。若作者以外的其他方未经作者同意,擅自将文学作品人物、角色申请商标,则可能构成商标抢注行为。
刘坤认为,从侵犯著作权的角度来看,虽然在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概念中,作品角色可能因缺乏思想完整性等理由,难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在实践中,若文学作品人物本身符合独创性等要求,也是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因为“皮皮鲁”这个名字很不常见,具有很高独特性,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他有著作权的在先权,如果别人没有合法的事由,都需要得到他授权许可”。
但上述邹某鸿的行为是否侵权,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个案分析。若他人有合理使用事由,或超出保护期限等,则不构成侵权。
从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来看,以郑渊洁创作的皮皮鲁为例,“皮皮鲁”并非中文的惯用、特定词组,经过郑渊洁的作品推广才成为被人知晓的词语,经过郑渊洁作品的长期出版、宣传,该词语已与郑渊洁之间形成强连接。而抢注“皮皮鲁”的商家将该商标用于零食、小吃上,很可能误导消费者认为该零食与郑渊洁之间有某种特定联系,从而搭了郑渊洁的“便车”,对消费者造成混淆,因此经营者很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特邀研究员、太琨律创始合伙人朱界平律师表示,这类案件较多,原因在于经济利益的驱动,想“搭名牌”,利用被涉侵权标的已有的知名度给自身商品提高影响,带动消费。
来源:成都商报
当年在星空卫视断断续续地看银魂,但是从来没认真去补过番,后来在网上听说有个剧情是众人被疣寄生,卡古拉在剧情里美得一批,在网上搜图的时候又看到了永万的卡古拉截图,大脑擅自把两个剧情连接了,导致这么多年来我一直以为永万的剧情是大家被疣寄生的搞笑片,直到今晚我看到了银魂第二季,开头就是疣寄生,我才后知后觉地意识到,原来那个我在电视上没认真看的剧场版可能都是刀子,怪不得看同人的时候一旦涉及到永万的因素就会哭声遍地
#众乐乐娱乐法日历 # Photobook:我不只是一本相片
最近网上疯狂流传一句话:追星追出职业病,铁粉已成“ATM机”,粉丝变成老韭菜,站姐喜提海景房。很多明星的粉丝都会售卖一些明星的“周边”,比如肖战粉丝售卖肖战微博故事集,鞠婧祎、杨超越粉丝开个站售卖photobook。有些产品是工作室为了回馈粉丝免费赠送的纪念品,然而有些产品则是非法生产,没有经过明星授权,更有甚者以私生活照片、恶意p图、虚假故事集为贩卖焦点,这些行为违反了道德风俗,也触碰到了法律的红线。
什么是photobook?
PB,是photobook的缩写,即写真集。2018年《镇魂》大火,一些“cp邪教组织”扛着单反相机冲在追星的第一线,疯狂拍摄朱一龙和白宇的同框照片,然后制成类似相册一样的精美本子,这些相册、纪念本就是photobook。不过,很多人在到货后发现,150元左右的相册里面的图片竟然是大量的网图、粉丝群图片,这使不少理智粉清醒过来,顺着不对劲的地方进一步挖掘,剖出了肖像权、非法出版、逃税等问题。
小小的一本photobook,背后引发何种问题?
2018年“肆月山河”粉丝站被爆出偷拿视觉中国官方图库,经过截图+滤镜,放在photobook写真集里贩卖给粉丝。然而冰山才刚刚掀起一角,有网友在为视觉中国反击偷拿者的时候,突然感觉不对,视觉中国的照片又是从哪来的?我的idol从未授权过这家公司啊?
图片交易平台是第一手,站姐是第二手,而Owhat、魔饭生、爱豆、索菲亚等类似APP、网站则是第三手程序,负责售卖。微博、小红书的宣传则贯穿全程,此前,微梦公司就由于未禁止上述主体的商业宣传行为而遭到处罚。
一圈套一圈,回到最开始的问题:视觉中国、代拍人作为photobook的源头,有没有照片的著作权?
首先,photobook售卖的照片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1、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照片脱离于抽象的灵感,能够通过其色彩、角度、景物特征来反映某种思想观念或某种客观事实。具有可复制性,其可以被二次复制,比如转化为一段描述、一副临摹。
2、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具有独创性。同一个角度、同一款相机、拍摄出来的照片也可能是不一样的。photobook售卖对象为明星粉丝,从某种意义上讲,粉丝对明星的硬照要求较高,在选择图片时,也会选取更加具有独特性的照片。
3、是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成果。照片中融入了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属于对客观事物进行艺术抽象和美学创作成果。
其次,照片有水印就能证明是著作权人吗?
photobook图片有大量是源自网络图片海选,而网络图片又以水印为自己署名的宣示,为了获得没有水印的照片,各大主体的纠纷也纷至沓来。不少站姐为了“偷懒”,直接在某些图片售卖网站或者某些售卖图片的专业大V手上拿图,这些图往往只有水印,也无法证明其真正权利人。那么,水印是原权利人的“署名”吗?水印可以代表署名,但署名绝不仅仅就是水印,以电子数据形式呈现的作品上的水印及权利声明、标记,是宣示其享有著作权、作品使用权或管理作品的权利,有些甚至仅仅表明是“他”发布出来的,不能通过水印就认定其合法性。不过,水印的宣示作用确实是被很多人认可的,图片交易平台借助这一认知进行“批量水印”,从而引发与photobook购买者的纠纷。部分交易平台开展了极似“套路贷”的做法,没有明确授权的图片赶紧打上自己公司的水印放在官网上售卖,有版权的照片则偷偷放给“需要”的人,等其使用达到一定商业价值,立刻抓住证据控告侵权。由于照片授权环节较多,实际查证困难,权属证明复杂,这些水印问题也就不了了之了。
好看不是侵权的理由
photobook大火的原因是在于其拥有精致的扉页、厚重的质感、小巧的配饰。对于一些版权、肖像权保护意识不强的粉丝或者消费者来说,她们可能陷入“美不是原罪”的漩涡而在无形之中侵犯了自己偶像的权益,“不丑”不等于没有侵犯他人权益。尤其是对于可能涉及到人物肖像的photobook,我们更应该注意其不仅涉及到著作权,也涉及到明星的肖像权。photobook照片的一大提供者视觉中国的一些“碰瓷”做法,令人对中国版权保护产生担忧。2019年演员莫小棋发自己的剧照居然被视觉中国发函称其没有支付照片的版权费用。同年,视觉中国因未经大陆演员秦某同意擅自将其数百张照片公开售卖被诉至法院。能向视觉中国主张的那样,我的著作权高于他人的肖像权?必然不能。肖像权是人格权,侧重保护人格利益,肖像作品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更侧重财产利益的保护。且不论视觉中国著作权的真假,假定它拥有照片的著作权,对著作权的行使也不能损及肖像权。这是因为如果在一个摄影作品中同时存在着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双重权利,而双重权利分属两个不同权利主体时,肖像权和著作权两种权利之间并不会互相吸收,基于两种权利之间的价值差异,应对人身权益给予更高保障的立法精神。不论从哪一方面出发,视觉中国的行为都站不住跟脚。
粉丝站贩卖明星周边早已不是新闻,但是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一些“粉丝站”开始公然售卖,并且有“越做越大”的趋势。如果放任下去,可能就会出现粉丝售卖photobook被起诉侵权的第一例。
最近网上疯狂流传一句话:追星追出职业病,铁粉已成“ATM机”,粉丝变成老韭菜,站姐喜提海景房。很多明星的粉丝都会售卖一些明星的“周边”,比如肖战粉丝售卖肖战微博故事集,鞠婧祎、杨超越粉丝开个站售卖photobook。有些产品是工作室为了回馈粉丝免费赠送的纪念品,然而有些产品则是非法生产,没有经过明星授权,更有甚者以私生活照片、恶意p图、虚假故事集为贩卖焦点,这些行为违反了道德风俗,也触碰到了法律的红线。
什么是photobook?
PB,是photobook的缩写,即写真集。2018年《镇魂》大火,一些“cp邪教组织”扛着单反相机冲在追星的第一线,疯狂拍摄朱一龙和白宇的同框照片,然后制成类似相册一样的精美本子,这些相册、纪念本就是photobook。不过,很多人在到货后发现,150元左右的相册里面的图片竟然是大量的网图、粉丝群图片,这使不少理智粉清醒过来,顺着不对劲的地方进一步挖掘,剖出了肖像权、非法出版、逃税等问题。
小小的一本photobook,背后引发何种问题?
2018年“肆月山河”粉丝站被爆出偷拿视觉中国官方图库,经过截图+滤镜,放在photobook写真集里贩卖给粉丝。然而冰山才刚刚掀起一角,有网友在为视觉中国反击偷拿者的时候,突然感觉不对,视觉中国的照片又是从哪来的?我的idol从未授权过这家公司啊?
图片交易平台是第一手,站姐是第二手,而Owhat、魔饭生、爱豆、索菲亚等类似APP、网站则是第三手程序,负责售卖。微博、小红书的宣传则贯穿全程,此前,微梦公司就由于未禁止上述主体的商业宣传行为而遭到处罚。
一圈套一圈,回到最开始的问题:视觉中国、代拍人作为photobook的源头,有没有照片的著作权?
首先,photobook售卖的照片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1、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照片脱离于抽象的灵感,能够通过其色彩、角度、景物特征来反映某种思想观念或某种客观事实。具有可复制性,其可以被二次复制,比如转化为一段描述、一副临摹。
2、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具有独创性。同一个角度、同一款相机、拍摄出来的照片也可能是不一样的。photobook售卖对象为明星粉丝,从某种意义上讲,粉丝对明星的硬照要求较高,在选择图片时,也会选取更加具有独特性的照片。
3、是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成果。照片中融入了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属于对客观事物进行艺术抽象和美学创作成果。
其次,照片有水印就能证明是著作权人吗?
photobook图片有大量是源自网络图片海选,而网络图片又以水印为自己署名的宣示,为了获得没有水印的照片,各大主体的纠纷也纷至沓来。不少站姐为了“偷懒”,直接在某些图片售卖网站或者某些售卖图片的专业大V手上拿图,这些图往往只有水印,也无法证明其真正权利人。那么,水印是原权利人的“署名”吗?水印可以代表署名,但署名绝不仅仅就是水印,以电子数据形式呈现的作品上的水印及权利声明、标记,是宣示其享有著作权、作品使用权或管理作品的权利,有些甚至仅仅表明是“他”发布出来的,不能通过水印就认定其合法性。不过,水印的宣示作用确实是被很多人认可的,图片交易平台借助这一认知进行“批量水印”,从而引发与photobook购买者的纠纷。部分交易平台开展了极似“套路贷”的做法,没有明确授权的图片赶紧打上自己公司的水印放在官网上售卖,有版权的照片则偷偷放给“需要”的人,等其使用达到一定商业价值,立刻抓住证据控告侵权。由于照片授权环节较多,实际查证困难,权属证明复杂,这些水印问题也就不了了之了。
好看不是侵权的理由
photobook大火的原因是在于其拥有精致的扉页、厚重的质感、小巧的配饰。对于一些版权、肖像权保护意识不强的粉丝或者消费者来说,她们可能陷入“美不是原罪”的漩涡而在无形之中侵犯了自己偶像的权益,“不丑”不等于没有侵犯他人权益。尤其是对于可能涉及到人物肖像的photobook,我们更应该注意其不仅涉及到著作权,也涉及到明星的肖像权。photobook照片的一大提供者视觉中国的一些“碰瓷”做法,令人对中国版权保护产生担忧。2019年演员莫小棋发自己的剧照居然被视觉中国发函称其没有支付照片的版权费用。同年,视觉中国因未经大陆演员秦某同意擅自将其数百张照片公开售卖被诉至法院。能向视觉中国主张的那样,我的著作权高于他人的肖像权?必然不能。肖像权是人格权,侧重保护人格利益,肖像作品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更侧重财产利益的保护。且不论视觉中国著作权的真假,假定它拥有照片的著作权,对著作权的行使也不能损及肖像权。这是因为如果在一个摄影作品中同时存在着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双重权利,而双重权利分属两个不同权利主体时,肖像权和著作权两种权利之间并不会互相吸收,基于两种权利之间的价值差异,应对人身权益给予更高保障的立法精神。不论从哪一方面出发,视觉中国的行为都站不住跟脚。
粉丝站贩卖明星周边早已不是新闻,但是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一些“粉丝站”开始公然售卖,并且有“越做越大”的趋势。如果放任下去,可能就会出现粉丝售卖photobook被起诉侵权的第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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