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报|5月汽车销量回暖,新能源持续向好;京东汽车招募万家线下轮胎安装店;途虎养车发布千县发展计划;开思与博世达成新能源车售后合作

周报热点

1、5月汽车销量回暖明显,新能源持续向好
2、相关利好政策落地,二手车市场有望加速回暖
3、壳牌将斥资6600万美元在菲律宾建设LNG进口终端
4、京东汽车招募10000家线下轮胎安装店
5、新康众携手赛轮,探索液体黄金轮胎线上线下全域营销
6、汽车后市场易损件厂商到哈弗润滑油工厂参观交流
7、开思与博世达成新能源汽车售后领域的战略合作
8、天猫养车“青岛速度”领跑行业,1年开30+店
9、毅合捷携手泰案联通过数字化实现全产业链互联
10、三头六臂内蒙古前置仓开仓:大幅提升服务商物流调配速度
11、瑞立荣膺2022中国汽配行业两项品牌大奖
12、上门洗车爱车掌门A轮融资1000万
13、邦邦汽服案例入选2021-2022汽车流通行业蓝皮书
14、快准车服首次上榜浙商500强
15、国际原油价格快速飙升,壳牌公告7月调整润滑油价格
16、大鹏海关查获禁止进口的旧汽车配件4.12吨
17、途虎养车发布千县发展计划

【5月汽车销量回暖明显,新能源持续向好】

最近,乘联会发布了最新零售销量数据统计。数据显示,5月份国内狭义乘用车市场销量达135.4万辆,同比下降16.9%,环比增长29.7%;1-5月份累计销量731.5万辆,同比下降12.8%。从发布的销量数据来看,由于各地疫情得到有效缓解,经销商客户进店和成交都有明显改善,汽车销量也在逐渐回暖。5月零售环比增速处于6年以来同期最高值,凸显稳产保供举措逐步显现效果。

【相关利好政策落地,二手车市场有望加速回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发布后不久,国务院又印发了《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再次提出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以及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二手车市场有望加速回暖。

【壳牌将斥资6600万美元在菲律宾建设LNG进口终端】

据报道,壳牌能源菲律宾公司计划投资35亿菲律宾比索(6600万美元),在菲律宾八丹加斯市建设一个液化天然气进口终端。该项目计划在菲律宾壳牌石油公司(PSPC)的壳牌Tabangao进口终端内开发。

壳牌能源在向环境和自然资源部环境管理局(DENR-EMB)提交的文件中表示,该项目包括恢复计划中的液化天然气进口终端,该项目于2013年首次通过Tabangao Realty提出。最初的项目由于市场条件和开发成本等问题而被搁置。壳牌能源正考虑在今年第三季度为该拟议项目获得环境合规证书(ECC),在完成详细设计后,该公司计划在明年开始前期建设,随后在2024年第一季度完成全面建设工作。壳牌宣布已获得英国监管机构的批准,以修订开发Jackdaw凝析气田的计划。

【京东汽车招募10000家线下轮胎安装店】

6月15日-8月15日,京东汽车发起“万家灯火”计划,发布“京东汽车金牌门店招募令”,面向全国招募10000家自有品牌京安途轮胎授权销售安装门店。据悉,入驻成功后,合作门店将享受京东平台全品牌全品类服务订单线下安装授权。

据了解,合作店还将得到京东汽车的品牌升级支持、客户流量支持、抖音快手网红门店计划、黄金未来计划、朋友圈转化商品分佣、营销及销售支持等。

【新康众携手赛轮,探索液体黄金轮胎线上线下全域营销】

6月16日,新康众与赛轮集团战略合作签约暨液体黄金乘用胎新品发布仪式在赛轮集团总部隆重举行。赛轮集团董事长袁仲雪、副董事长刘燕华、轮值总裁王建业,新康众COO李逸、轮胎事业部总监索文军、市场及品类规划部总监张健出席,新康众旗下天猫养车门店代表、媒体代表等受邀参加。

新品发布环节,三款“液体黄金”乘用胎产品C01、E01+、S01天鹅绒重磅亮相,赛轮集团技术研发中心PC研究室主任谢丽波向大家介绍了液体黄金这一颠覆性技术,并重点介绍了此次发布的三款新产品的性能特点和卓越表现。此次发布的三款产品专门针对国内乘用车胎市场研发,分别主打安全舒适、节能耐用、高端运动,全面上线后将为国内轮胎用户带来高品质的性能体验。

【汽车后市场易损件厂商到哈弗润滑油工厂参观交流】

6月14日,哈弗润滑油在广东东莞总部举办了“凝神聚力·合作共赢汽车后市场项目交流会”,邀请来自广东地区的汽车后市场易损件厂商到哈弗润滑油工厂参观、交流。在哈弗润滑油运营总监黄俊卿的带领下,众嘉宾参观了哈弗润滑油工厂,近距离观摩智能化生产线、了解油品以及专利技术情况。

嘉宾对哈弗润滑油领先的生产工艺、技术水平有了直观的认识与感受,高度认可哈弗润滑油的先进经营理念和高水平的管理。

参观工厂之后,一行人以座谈会的形式进行了深入交流。黄俊卿分享了《渠道经销商高效运营之道》的主题演讲,七牛云资深大客户商务负责人张瑜则分享了《企业直播一站式解决方案》的内容。丰富、专业、深刻的分享获得了嘉宾一致认同,现场引起热烈的交流探讨。最后在宾主皆欢的气氛下,交流会圆满结束。

【开思与博世达成新能源汽车售后领域的战略合作】

6月13日,开思时代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思”)和博世汽车技术服务(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正式签署新能源汽车后市场战略合作协议。

根据协议,双方就新能源汽车配件、汽车诊断/检测设备、数字化业务模式、培训、技术支持、售后服务网络拓展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不断赋能汽修门店,为新能源汽车后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新动能。

此次战略合作基于双方在各自领域积累的资源和能力,通过“博世的优质内容+开思的数字化基础设施及售后服务网络”,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为国内新能源汽车后市场提供全方位的支撑。

【天猫养车“青岛速度”领跑行业,1年开30+店】

从2021年初到现在,1年多的时间新开30+门店,天猫养车跑出“青岛速度”,实现开店数量、密度爆发,成为当地最具影响力的连锁品牌。

不仅门店数量多,天猫养车还在地理位置上实现“密集开店”,比如一个县市主干道就有3家店,最近的2家只有700米——这源于天猫养车对消费者体验的真正追求。
业绩上看,在天猫养车专业运营团队帮助下,加盟商建立起标准化服务体系,“智慧养车”服务力彰显,业绩发生了质的飞跃。门店客源充足、流量充盈,客户满意度持续提升,盈利能力持续增强,经营发展进入快速上升通道。

【毅合捷携手泰案联通过数字化实现全产业链互联】

近日,为了应对新时代对汽车零部件制造供应链提出的新挑战,毅合捷与泰案联在多方面展开合作。

作为TecDoc泰多克全球目录的数据供应商,毅合捷的产品数据经泰案联数据团队的标准化处理后,进一步方便客户进行搜索与选择。除此之外,毅合捷还与泰案联深入合作OE数据调研与VIO保有量数据项目。此举不仅可以提高毅合捷涡轮产品的车型适配率,还能够帮助产品经理查缺补漏,促进新产品开发,提升销售量,占领更多市场份额。

【三头六臂内蒙古前置仓开仓:大幅提升服务商物流调配速度】

5月31日,三头六臂前置仓进驻内蒙古,为当地的服务商提供了深度的支撑。可以说内蒙古前置仓的开启,壮大了后勤市场的规模,让当地的服务商得到了更好的支持。

此前,三头六臂的业务拓展已不仅仅局限于南方地区,更是把目光投向了北方市场。北方地区因地形气候等原因,更容易加剧车辆损耗程度。随着北方市场的业务逐渐开拓,发展已呈高速增长的状态,维修厂的需求被迅速激活。

【瑞立荣膺2022中国汽配行业两项品牌大奖】

6月10日,为期一个月的“2022中机维改杯第三届中国汽配品牌节”圆满落幕。中国汽配品牌节组委会对上千家企业进行跟踪调研,本着发扬工匠精神,打造工匠品牌,推出一批品牌精品,打造汽配品牌强国。会上发布了“2022中国汽配品牌榜榜单”及“2022中国汽配品牌宣言”。

在“2022中国汽配品牌榜榜单”中,瑞立集团董事长张晓平荣膺“2022中国汽配行业杰出品牌人物”,瑞立荣膺“中国汽配行业杰出品牌企业”两项大奖。

【上门洗车爱车掌门A轮融资1000万】

近日,爱车掌门获得中南金服A轮战略投资,投后估值1亿元人民币,爱车掌门CEO杜宇航与中南金服投资代表叶女士进行了投资签约仪式。

此轮融资反映了爱车掌门近期取得的一系列商业成果,包括在全国市场的纵深布局。爱车掌门创始人杜宇航介绍:公司今年将辐射全国100个以上的城市,在1000个以上的区县实现服务覆盖,达成上门洗车市场在社区商圈的网格化管理。

爱车掌门集无水洗车、汽车美容、洗护养修、车险车务等综合服务为一体,运用移动互联网,融合线上与线下,提供极致的上门便捷服务,改变了传统的汽车服务市场格局,建立了数字化时代下的汽车服务新方式,极大的提升了用户体验。

【邦邦汽服案例入选2021-2022汽车流通行业蓝皮书】

近日,由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主编的《2021-2022中国汽车流通行业发展报告》(以下简称“蓝皮书”)正式发布,邦邦汽服以“事故件供应链的数字化转型与跨行业价值共生”为题的创新案例再次成功登录蓝皮书,成为汽配供应链领域的优秀典型。作为行业内最具影响力的刊物之一,《中国汽车流通行业发展报告》已连续发行十二期。

【快准车服首次上榜浙商500强】

6月16日,2022浙商全国500强全榜单重磅发布,浙江快准车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凭实力硬核上榜。

本次“2022浙商全国500强峰会”的主题为“聚力高质量、聚合共富力”。快准车服作为一家成立仅六年时间的年轻企业,站在共同富裕的时代潮头,锐意进取,不辱使命,展现出强大生命力。2021年,快准车服销售达成36亿,同比增长50%,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1.89%。

【贩卖假冒品牌汽配,官渡警方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10余人】

6月8日,云南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环食药侦大队接到上级部门线索:在官渡区某汽配城内有人贩卖某品牌汽车假冒配件。了解情况后,多部门开展联合行动,在该汽配城内将售假窝点依法查处,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10余人。

民警在该汽配城及附近4个仓库中查获某品牌假冒注册商标14个种类的汽车配件,初步认定涉案假冒注册商标汽车配件价值人民币100万余元。

【国际原油价格快速飙升,壳牌公告7月调整润滑油价格】

6月15日,壳牌(中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随着国际原油价格的快速攀升,基础油、添加剂等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并且供应非常紧张,从而导致润滑油产品成本快速大幅上升。为了更好地服务客户和业务伙伴,尽可能减少对市场的影响,壳牌称在承担部分上涨成本的同时,不得不对润滑油产品做出价格调整,将于2022年7月16日起调整部分润滑油产品的销售价格,预计涨幅为5-8%。

【大鹏海关查获禁止进口的旧汽车配件4.12吨】

6月14日,经鉴定,深圳海关所属大鹏海关此前查获的一批汽车配件属于“洋垃圾”,重4.12吨。目前该批货物已移送后续处置部门处理。

日前,大鹏海关对某航运公司申报进境的空箱进行查验,发现柜中有未申报旧汽车配件一批,共530件重4.12吨。其品牌类型杂乱,变速箱变矩器、发动机气缸盖、发动机燃油泵等表面有大量油污,涡轮增压器、转向器、喷油器外观陈旧,有明显的积灰、污渍和锈蚀,表面大面积氧化变色。经鉴定,该批旧汽车配件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海关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违者海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途虎养车发布千县发展计划】

“去县城,养好车”途虎养车千县发展计划将通过线上方式于6月23日正式发布。同时,途虎养车还将召开今年首场线上招商会,旨在通过自身特有的标准化模式,以及以客户为中心的核心理念,提高县域市场的技术与服务能力,通过飞轮效应,带动汽后县域市场转型升级,激活微观经济主体的创新活力,增强县域经济的循环造血功能。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截至目前,途虎养车在县级市场的工场店总数已超1100家,已然显现出规模效应。而此次即将正式发表的“途虎养车千县发展计划”,代表着汽车服务标准化连锁品牌将全面走向县城,助力县域汽车后市场实现数字化、品牌化、连锁化的转型升级,填补汽服连锁门店在县城的空白,以消费者需求为基础提供服务。

END

操作指南|2022年留抵退税如何办理?这份政策操作指南请收好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

——2022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政策内容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四)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1.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2.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报办理留抵退税。

3.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4.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5.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6.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7.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8.在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前,核准其前期留抵退税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当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报的留抵退税额。

9.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10.纳税人按照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相关规定

1.申请留抵退税需同时符合的条件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划型标准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大型企业。

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5.行业标准

“制造业等行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6.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7.出口退税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8.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9.纳税信用评价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10.其他规定

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其中一项留抵退税政策。



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热点问答|2022年办理留抵退税,这17个问答来帮你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

——2022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一)2022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按照《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留抵退税的工作要求,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的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

(二)14号公告规定的小微企业是指什么?  

  答:14号公告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三)14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有哪些?  

  答: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300万元,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30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400万元。该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60%[=(300+300)/10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四)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按照14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五)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答:14号公告规定的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举例说明:某微型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在4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答:14号公告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

(七)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答:按照14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八)纳税人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答:按照14号公告、17号公告和19号公告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如下:

  1.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制造业等行业中的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4.制造业等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九)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明确了纳税人可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和此前的增量留抵退税相比,退税办理流程有什么变化?  

  答:按照14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具体流程,包括退税申请、受理、审核、退库等环节的相关征管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另外,关于退税申请时间的一般性规定是,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考虑到今年退税力度大、涉及纳税人多,为做好退税服务工作,确保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尽快获得留抵退税,将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从申报期内延长至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仍需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

(十)纳税人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需要提交什么退税申请资料?和此前办理退税相比,有哪些调整变化?  

  答:纳税人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提交的退税申请资料无变化,仅需要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需要说明的是,《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线下提交。结合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对原《退(抵)税申请表》中的部分填报内容做了相应调整,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可结合其适用的具体政策和实际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填报

(十一)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计算的进项构成比例有什么变化吗?  

  答:按照1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涉及的扣税凭证种类进行了微调,增加了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两类。调整后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的规定,不仅适用于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同时也适用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

(十二)纳税人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对进项税额转出部分进行调整?  

  答:按照14公告规定,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涉及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举例说明:某制造业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2021年12月,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该纳税人2022年4月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进项构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进项转出的50万元,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需扣减。

(十三)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的,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什么资料?缴回的留抵退税款,能否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答: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可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可继续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后,陆续获得留抵退税100万元。因纳税人想要选择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于2022年4月3日向税务机关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款,4月5日,留抵退税款100万元已全部缴回入库。该纳税人在4月10日办理2022年3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100万元”,将已缴回的100万元留抵退税款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用于当期或以后期间继续抵扣。 

(十四)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答: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内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十五)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答: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缴回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请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十六)14号公告规定的一次性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是否只能申请一次?  

  答:14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上述规定中的一次性全部缴回,是指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缴回相关退税款的次数为一次。

(十七)纳税人申请办理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从征管规定上看有什么区别吗?  

  答:14号公告规定,除本公告补充的相关规定外,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其他事项,均继续按照20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其中,纳税人办理存量留抵退税与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征管规定一致。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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