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银泰城53户爱心商家加入崇军商家联盟】6月26日上午,东阳市崇军商家发布会在东阳银泰城举行。发布会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负责人现场为崇军商家代表授牌。东阳银泰城目前已有53家爱心商家加入崇军商家联盟,涵盖餐饮、娱乐、生活用品等诸多领域。这些商家根据自身产品和定位,在价格上给予现役、退役军人,烈军属,军队文职一定优惠,服务对象凭有效证件或老兵码(崇军码)即可享受。
宝鸡市中医医院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简章
宝鸡市中医医院(宝鸡市骨科医院、宝鸡市中医药研究所)始建于1952年,是集医疗、教学、科研、康复于一体的国家三级甲等中医医院,是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陕西省中医特色康复示范中心建设项目单位,国家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中国胸痛中心成员单位、中国卒中中心联盟成员单位、国家标准化代谢性疾病管理中心(MMC)宝鸡区域中心、西安交通大学、延安大学教学医院、陕西中医药大学第六临床医学院、宝鸡市康复中心、宝鸡市病理会诊中心、宝鸡市心血管病诊疗中心、宝鸡市中西医结合儿科诊疗中心。先后荣获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全国百姓放心示范医院、陕西省白求恩精神奖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医院共设东西两个院区,占地面积180亩。正在建设的东院区位于宝鸡市行政中心东侧,总投资11.2亿,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设置床位1000张,将建成中医特色突出、西医优势明显的现代化综合性中医医院。建有门急诊医技楼、中医康复住院综合楼、骨外科住院楼、药剂楼、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训楼等。项目建成后,计划跨过高速公路建设桥梁或下穿隧道,打通医院与渭河公园之间的通道,将渭河公园作为医院的“后花园”,为患者提供温馨舒适的就医环境。已于2020年8月开工建设,2022年底将建成投用。
医院现有专业卫技人员1569名,开设床位1500张,年门急诊69万人次,出院病人4万人次。设有68个临床和医技科室,学科齐全,专科特色明显。现有5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12个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5个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国家级名中医工作室5个、省级名老中医工作室、名中医工作室6个。拥有64排CT、1.5T磁共振、医用诊断X线摄影系统、西门子高端彩超、脊柱及关节内镜、4K腹腔镜等百万元以上大型医疗设备45台(件)。
作为宝鸡市骨科医院,专业技术力量雄厚。经过多年发展,医院骨科的辐射影响力持续扩大,品牌效应持续彰显。在全省骨科领域长期处于领跑地位,已从最初单一的“正骨科”发展到如今拥有创伤、关节、骨病、脊柱、手外、足踝、运动、儿骨、康复九大专业11个科室,近500张床位。“创伤小、疗效佳、恢复快”为特点的脊柱内镜、关节镜微创治疗领跑全省,以显微外科为主要技术特色的手外科、足踝外科在西北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医院锐意创新,科研成果丰硕。近五年来,共发表论文600余篇,出版著作6部,科研立项课题共141项,其中参与国家级课题1项,省级科研课题19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市级科研奖励11项。
雄厚强大的骨科专科平台,兼容并蓄的医院文化氛围,近七十载薪火传承,宝鸡市中医医院始终秉承“厚德、精医、敬业、和谐”的院训,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保驾护航。
一、住培专业基地介绍
(一)师资队伍
医院始终坚持人才兴院战略,实行积极引进和培养使用相结合的方针,拥有一支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的医疗、教学、科研和管理人才队伍。现开设床位1500张,有专业卫技人员1569名。其中,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355名,博士生导师1人,中医师承博士1人,硕士研究生157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人,省级名老中医、名中医5人,市级拔尖人才9人,有国家级名中医工作室5个、省级名老中医工作室、名中医工作室6个。
(二)临床技能训练中心
临床技能训练中心成立于2017年,是集临床、教学、示教、操作、考核、教学改革项目研究等多功能为一体的培训中心,担负着医学生、住培医师、全科医生、基层医生、住院医师、专科医生等院内外各层次医疗技能培训任务。中心借助于模拟及虚拟现实实践,初步形成了三个层次实训教学体系,即在校生教育实训、毕业后教育实训、继续教育项目实训,着重加强学员临床思维能力、临床技能操作能力、急诊急救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探索PBL教学模式等新的教学方法。近年来,多次举办省、市级临床实践技能培训班及各类临床技能竞赛,并且面向社会机构开展专科技能培训及考核。目前,中心拥有高智能仿真综合模拟人等模型教学设备共108台件,中西医器材及固定物品数量1186件,资产总价值约300余万元。
(三)所获成绩
基地自2015年起在省内招收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师,培训质量逐年提升,2019年在国家185家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评估工作中脱颖而出,名列前茅。2021年国家中医住培小讲课教案评比荣获优秀奖。2021年全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首届技能大赛,基地团体奖一等奖,个人技能一、二、三等奖,学员团队二等奖,教师组课堂教学、技能教学三等奖。目前累计培训中医及中医全科住培医师139名,在培医师77名。
二、报名及审核情况说明
(一)招录专业及计划
1、招录专业:中医学专业、中医全科专业。
2、招录计划:按照陕西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管理平台发布内容要求执行。
(二)招收对象
1、以拟在我省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为主,应届本科毕业生优先。
2、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毕业生须全部纳入全科专业招生计划。
3、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简称“并轨专硕”)不在本次招收计划内。
(三)招收条件
1、自愿申请参加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按照培训基地安排完成培训计划;
2、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医学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身体、心理状况健康,符合国家和医院规定的体检要求,能够胜任较高强度临床工作,具备较强的抗压能力;
4、具有较好的自我管理能力,吃苦耐劳,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习态度积极,恪守工作纪律;
5、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乐于奉献,忠于职守,道德品质优良;
6、具备一定的外文听、说、读、写能力和一定的电脑操作能力及科研意识和基础;
7、同等条件下,户籍所在地为国家贫困县范围内的报考人员,或来自县及县以下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的报考人员优先录取。
8、中医全科为紧缺专业,报考人员优先录取。
(四)报名人员类型
1、社会人:没有所属工作单位的报名人员。
2、基地人:所属单位是国家级住培基地并报此基地的人员。
3、单位人:外单位委派的报名人员。
(五)培训年限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5+3”为主要模式。“5+3”即完成5年医学类专业本科教育的毕业生,根据拟从事临床专业工作岗位在国家认定的住培基地接受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型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由培训基地核定后确定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学术型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须接受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六)培训内容和目标
按照国家卫健委制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开展包括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临床实践技能、专业理论知识、人际沟通交流等培训,重点提高临床诊疗能力。经全国结业考核合格者取得国家卫健委核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七)住培学员待遇及生活保障
1、参培学员有关薪酬待遇:每月由科教科对培训对象考核合格后,制表建档,财务科发放;
2、参培学员补助:
(1)国家及省级补助:不少于2350元/月/人(具体补助金额按照国家及陕西省当年发放要求执行);
(2)基地补助:基地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根据学员类别、专业、培训年限、执业医师注册等情况发放基地补助,具体视培训对象当月工作完成考核情况而定。
3、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按照国家卫健委规定顺延培训时间,延长期内不再享受基地发放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培训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
4、住宿:基地为外地住培学员提供统一免费住宿。
5、就餐:医院职工餐厅向住培学员开放;基地为住培学员办理职工餐厅就餐卡,并每月给予100元就餐补助。
6、工作服:基地为住培学员免费提供工作服4件。
7、图书馆:医院图书馆阅览室、期刊室、电子阅览室免费向住培学员开放。
8、临床技能培训中心:医院临床技能培训中心免费向住培学员开放。
(八)联系方式
地址:宝鸡市中医医院科教科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办公室(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宝福路43号宝鸡市中医医院北院区2号楼213室)
联系人:杨和
联系电话:0917-3662915 15191726633
宝鸡市中医医院(宝鸡市骨科医院、宝鸡市中医药研究所)始建于1952年,是集医疗、教学、科研、康复于一体的国家三级甲等中医医院,是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陕西省中医特色康复示范中心建设项目单位,国家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中国胸痛中心成员单位、中国卒中中心联盟成员单位、国家标准化代谢性疾病管理中心(MMC)宝鸡区域中心、西安交通大学、延安大学教学医院、陕西中医药大学第六临床医学院、宝鸡市康复中心、宝鸡市病理会诊中心、宝鸡市心血管病诊疗中心、宝鸡市中西医结合儿科诊疗中心。先后荣获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全国百姓放心示范医院、陕西省白求恩精神奖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医院共设东西两个院区,占地面积180亩。正在建设的东院区位于宝鸡市行政中心东侧,总投资11.2亿,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设置床位1000张,将建成中医特色突出、西医优势明显的现代化综合性中医医院。建有门急诊医技楼、中医康复住院综合楼、骨外科住院楼、药剂楼、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训楼等。项目建成后,计划跨过高速公路建设桥梁或下穿隧道,打通医院与渭河公园之间的通道,将渭河公园作为医院的“后花园”,为患者提供温馨舒适的就医环境。已于2020年8月开工建设,2022年底将建成投用。
医院现有专业卫技人员1569名,开设床位1500张,年门急诊69万人次,出院病人4万人次。设有68个临床和医技科室,学科齐全,专科特色明显。现有5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12个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5个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国家级名中医工作室5个、省级名老中医工作室、名中医工作室6个。拥有64排CT、1.5T磁共振、医用诊断X线摄影系统、西门子高端彩超、脊柱及关节内镜、4K腹腔镜等百万元以上大型医疗设备45台(件)。
作为宝鸡市骨科医院,专业技术力量雄厚。经过多年发展,医院骨科的辐射影响力持续扩大,品牌效应持续彰显。在全省骨科领域长期处于领跑地位,已从最初单一的“正骨科”发展到如今拥有创伤、关节、骨病、脊柱、手外、足踝、运动、儿骨、康复九大专业11个科室,近500张床位。“创伤小、疗效佳、恢复快”为特点的脊柱内镜、关节镜微创治疗领跑全省,以显微外科为主要技术特色的手外科、足踝外科在西北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医院锐意创新,科研成果丰硕。近五年来,共发表论文600余篇,出版著作6部,科研立项课题共141项,其中参与国家级课题1项,省级科研课题19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市级科研奖励11项。
雄厚强大的骨科专科平台,兼容并蓄的医院文化氛围,近七十载薪火传承,宝鸡市中医医院始终秉承“厚德、精医、敬业、和谐”的院训,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保驾护航。
一、住培专业基地介绍
(一)师资队伍
医院始终坚持人才兴院战略,实行积极引进和培养使用相结合的方针,拥有一支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的医疗、教学、科研和管理人才队伍。现开设床位1500张,有专业卫技人员1569名。其中,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355名,博士生导师1人,中医师承博士1人,硕士研究生157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人,省级名老中医、名中医5人,市级拔尖人才9人,有国家级名中医工作室5个、省级名老中医工作室、名中医工作室6个。
(二)临床技能训练中心
临床技能训练中心成立于2017年,是集临床、教学、示教、操作、考核、教学改革项目研究等多功能为一体的培训中心,担负着医学生、住培医师、全科医生、基层医生、住院医师、专科医生等院内外各层次医疗技能培训任务。中心借助于模拟及虚拟现实实践,初步形成了三个层次实训教学体系,即在校生教育实训、毕业后教育实训、继续教育项目实训,着重加强学员临床思维能力、临床技能操作能力、急诊急救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探索PBL教学模式等新的教学方法。近年来,多次举办省、市级临床实践技能培训班及各类临床技能竞赛,并且面向社会机构开展专科技能培训及考核。目前,中心拥有高智能仿真综合模拟人等模型教学设备共108台件,中西医器材及固定物品数量1186件,资产总价值约300余万元。
(三)所获成绩
基地自2015年起在省内招收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师,培训质量逐年提升,2019年在国家185家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评估工作中脱颖而出,名列前茅。2021年国家中医住培小讲课教案评比荣获优秀奖。2021年全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首届技能大赛,基地团体奖一等奖,个人技能一、二、三等奖,学员团队二等奖,教师组课堂教学、技能教学三等奖。目前累计培训中医及中医全科住培医师139名,在培医师77名。
二、报名及审核情况说明
(一)招录专业及计划
1、招录专业:中医学专业、中医全科专业。
2、招录计划:按照陕西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管理平台发布内容要求执行。
(二)招收对象
1、以拟在我省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为主,应届本科毕业生优先。
2、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毕业生须全部纳入全科专业招生计划。
3、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简称“并轨专硕”)不在本次招收计划内。
(三)招收条件
1、自愿申请参加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按照培训基地安排完成培训计划;
2、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医学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身体、心理状况健康,符合国家和医院规定的体检要求,能够胜任较高强度临床工作,具备较强的抗压能力;
4、具有较好的自我管理能力,吃苦耐劳,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习态度积极,恪守工作纪律;
5、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乐于奉献,忠于职守,道德品质优良;
6、具备一定的外文听、说、读、写能力和一定的电脑操作能力及科研意识和基础;
7、同等条件下,户籍所在地为国家贫困县范围内的报考人员,或来自县及县以下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的报考人员优先录取。
8、中医全科为紧缺专业,报考人员优先录取。
(四)报名人员类型
1、社会人:没有所属工作单位的报名人员。
2、基地人:所属单位是国家级住培基地并报此基地的人员。
3、单位人:外单位委派的报名人员。
(五)培训年限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5+3”为主要模式。“5+3”即完成5年医学类专业本科教育的毕业生,根据拟从事临床专业工作岗位在国家认定的住培基地接受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型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由培训基地核定后确定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学术型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须接受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六)培训内容和目标
按照国家卫健委制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开展包括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临床实践技能、专业理论知识、人际沟通交流等培训,重点提高临床诊疗能力。经全国结业考核合格者取得国家卫健委核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七)住培学员待遇及生活保障
1、参培学员有关薪酬待遇:每月由科教科对培训对象考核合格后,制表建档,财务科发放;
2、参培学员补助:
(1)国家及省级补助:不少于2350元/月/人(具体补助金额按照国家及陕西省当年发放要求执行);
(2)基地补助:基地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根据学员类别、专业、培训年限、执业医师注册等情况发放基地补助,具体视培训对象当月工作完成考核情况而定。
3、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按照国家卫健委规定顺延培训时间,延长期内不再享受基地发放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培训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
4、住宿:基地为外地住培学员提供统一免费住宿。
5、就餐:医院职工餐厅向住培学员开放;基地为住培学员办理职工餐厅就餐卡,并每月给予100元就餐补助。
6、工作服:基地为住培学员免费提供工作服4件。
7、图书馆:医院图书馆阅览室、期刊室、电子阅览室免费向住培学员开放。
8、临床技能培训中心:医院临床技能培训中心免费向住培学员开放。
(八)联系方式
地址:宝鸡市中医医院科教科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办公室(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宝福路43号宝鸡市中医医院北院区2号楼213室)
联系人:杨和
联系电话:0917-3662915 15191726633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6月21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草案的修改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7月10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系电话:0722—3596526(兼传真)电子邮箱:471975374@qq.com
随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6月23日
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条为加强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发挥古银杏树所承载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价值,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随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随州市行政区域内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
本条例所称古银杏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银杏树。
树龄80年以上未满100年的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古银杏树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古银杏树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规划区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工作。公安、财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城市园林绿化)、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银杏树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银杏树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银杏树,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损害古银杏树的行为。
第六条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10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古银杏树资源进行一次普查,按照“一树一档”的要求,建立资源档案。
单位和个人向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银杏树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建立资源档案。
第七条古银杏树实行三级保护:
(一)树龄在500年以上的,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300年至499年的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在100年至299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三级保护。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古银杏树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古银杏树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依法给予适当补助。
古银杏树保护经费包括一次性补助资金、常年抚育管护资金和专项救护资金。一次性补助资金用于古银杏树的挂牌、围栏、避雷针安装等养护设施设置建设;常年抚育管护资金用于古银杏树的日常管护,包括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古银杏树保护管理的宣传、培训、监测、病虫害防治、档案管理的费用及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补助;专项救护资金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用于对生长衰弱、濒危古银杏树的修复、抢救。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捐、认养等形式参与古银杏树的保护,捐资保护、认养古银杏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古银杏树保护标志中享有认养期内的署名权。
第九条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与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要求,并登记和公告。养护责任书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主管部门制定。
变更古银杏树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报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条古银杏树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银杏树,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实行物业管理的,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养护责任单位;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银杏树,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三)生长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马路街道上的古银杏树,城市绿化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四)生长在林业场圃、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以及其他林业用地上的古银杏树,该园区的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单位;
(五)生长在城镇居住区或者居民庭院范围内的古银杏树,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为养护责任单位;
(六)生长在农村承包土地(含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上的古银杏树,该承包人为养护责任人;
(七)生长在农村居民房前屋后的古银杏树,该居民为养护责任人;
(八)其他生长在农村的古银杏树,不便明确个人为养护责任人的,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养护责任单位。
无法确定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古银杏树,由古树名木所在地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确定。
第十一条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养护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古银杏树进行养护。
第十二条古银杏树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保护牌。保护牌应当标明古银杏树中文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及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古银杏树或者古银杏树群落周围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设施或保护标志,保护古银杏树的生长环境。对已建的危害古银杏树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个人限期整改,消除危害。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损坏保护设施或保护标志。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影响古银杏树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建设项目对古银杏树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古银杏树发生病虫害、遭受人为损害或者雷击等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5个工作日内采取抢救、治理或者复壮措施。
第十六条古银杏树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原因和责任。经确认死亡的,予以注销,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银杏树。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古银杏树的行为:
(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动土伤根;
(二)借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
(三)在树冠垂直投影外延5米范围内挖坑取土、采石、挖沙、淹渍或封死地面、排烟、使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害废渣废液、铺管架线、修筑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
(四)采伐;
(五)非法买卖等流转行为;
(六)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八条禁止采集古银杏树。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古银杏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内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古银杏树的,应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依照前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养护单位或者责任人限期改正;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并可对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者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排除妨害。对古银杏树造成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无故未能及时报告,造成古银杏树损害或者死亡的,依法赔偿损失,并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古银杏树受损程度追缴其所得的部分或全部养护补助。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一级保护古银杏树的,按每株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二级保护古银杏树的,按每株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三级保护古银杏树的,按每株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标准采集古银杏树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古银杏树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吊销采集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市、县级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古银杏树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7月10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系电话:0722—3596526(兼传真)电子邮箱:471975374@qq.com
随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6月23日
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条为加强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发挥古银杏树所承载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价值,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随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随州市行政区域内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
本条例所称古银杏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银杏树。
树龄80年以上未满100年的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古银杏树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古银杏树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规划区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工作。公安、财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城市园林绿化)、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银杏树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银杏树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银杏树,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损害古银杏树的行为。
第六条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10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古银杏树资源进行一次普查,按照“一树一档”的要求,建立资源档案。
单位和个人向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银杏树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建立资源档案。
第七条古银杏树实行三级保护:
(一)树龄在500年以上的,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300年至499年的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在100年至299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三级保护。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古银杏树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古银杏树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依法给予适当补助。
古银杏树保护经费包括一次性补助资金、常年抚育管护资金和专项救护资金。一次性补助资金用于古银杏树的挂牌、围栏、避雷针安装等养护设施设置建设;常年抚育管护资金用于古银杏树的日常管护,包括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古银杏树保护管理的宣传、培训、监测、病虫害防治、档案管理的费用及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补助;专项救护资金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用于对生长衰弱、濒危古银杏树的修复、抢救。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捐、认养等形式参与古银杏树的保护,捐资保护、认养古银杏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古银杏树保护标志中享有认养期内的署名权。
第九条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与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要求,并登记和公告。养护责任书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主管部门制定。
变更古银杏树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报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条古银杏树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银杏树,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实行物业管理的,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养护责任单位;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银杏树,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三)生长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马路街道上的古银杏树,城市绿化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四)生长在林业场圃、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以及其他林业用地上的古银杏树,该园区的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单位;
(五)生长在城镇居住区或者居民庭院范围内的古银杏树,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为养护责任单位;
(六)生长在农村承包土地(含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上的古银杏树,该承包人为养护责任人;
(七)生长在农村居民房前屋后的古银杏树,该居民为养护责任人;
(八)其他生长在农村的古银杏树,不便明确个人为养护责任人的,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养护责任单位。
无法确定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古银杏树,由古树名木所在地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确定。
第十一条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养护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古银杏树进行养护。
第十二条古银杏树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保护牌。保护牌应当标明古银杏树中文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及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古银杏树或者古银杏树群落周围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设施或保护标志,保护古银杏树的生长环境。对已建的危害古银杏树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个人限期整改,消除危害。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损坏保护设施或保护标志。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影响古银杏树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建设项目对古银杏树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古银杏树发生病虫害、遭受人为损害或者雷击等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5个工作日内采取抢救、治理或者复壮措施。
第十六条古银杏树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原因和责任。经确认死亡的,予以注销,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银杏树。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古银杏树的行为:
(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动土伤根;
(二)借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
(三)在树冠垂直投影外延5米范围内挖坑取土、采石、挖沙、淹渍或封死地面、排烟、使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害废渣废液、铺管架线、修筑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
(四)采伐;
(五)非法买卖等流转行为;
(六)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八条禁止采集古银杏树。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古银杏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内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古银杏树的,应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依照前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养护单位或者责任人限期改正;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并可对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者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排除妨害。对古银杏树造成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无故未能及时报告,造成古银杏树损害或者死亡的,依法赔偿损失,并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古银杏树受损程度追缴其所得的部分或全部养护补助。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一级保护古银杏树的,按每株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二级保护古银杏树的,按每株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三级保护古银杏树的,按每株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标准采集古银杏树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古银杏树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吊销采集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市、县级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古银杏树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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